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 何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 那艳芳

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 陈士渠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一级巡视员 孙春英

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 李岳阳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李广宇

现场媒体记者

中国妇女报记者

总台央广中国之声记者

总台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

光明网记者

中新社记者

封面新闻记者

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中国日报记者
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10:00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文件新闻发布会
  • [李广宇]: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10:00:49]
  • [李广宇]:
    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将发布两个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文件。
    [10:05:12]
  • [李广宇]:
    做好孩子的工作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事关党和人民事业薪火相传。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妇联等部门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着力推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落地落实,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冲击道德底线,社会深恶痛绝。为进一步落实好修订后的刑法、未成年人“两法”,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10:05:25]
  • [李广宇]:
    我们很荣幸地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何莉女士、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女士,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陈士渠先生,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一级巡视员孙春英女士,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李岳阳女士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10:05:44]
  • [李广宇]:
    首先有请何莉庭长通报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
    [10:06:08]
  • [何莉]:
    各位记者,上午好!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天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这部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从严惩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重要司法文件,对指导各级司法机关正确办理相关案件、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0:06:47]
  • [何莉]:
    根据发布会安排,由我向各位简要介绍《解释》的制定背景、原则和主要内容,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10:07:41]
  • [何莉]: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社会各界对此也高度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祖国的未来属于下一代。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明确要求“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问题中,强奸、猥亵等性侵害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红线和伦理底线,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社会反映强烈。
    [10:08:08]
  • [何莉]:
    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度重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司法文件,发布依法重判包括判处死刑的典型案例,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培训,推动构建惩治、预防相关犯罪的联动机制试点,指导各地法院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0:09:10]
  • [何莉]:
    同时,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复杂,刑法对部分犯罪加重处罚情节采取了相对概括的规定方式,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加以明确。针对此类犯罪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重要修改,对这些新修订条款如何具体适用,也需要明确。
    [10:10:24]
  • [何莉]: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自2021年以来,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法律、儿童医学、心理学领域专家,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实务部门同志意见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基础上,制定本《解释》。
    [10:11:09]
  • [何莉]:
    二、《解释》的起草原则
    在起草《解释》时,我们严格遵循如下原则:
    [10:11:30]
  • [何莉]:
    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解释》坚持严字当头,聚焦打击锋芒,彰显从严惩处司法理念,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例如,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明确列举对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人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多项情形;明确强奸、猥亵“情节恶劣”“造成被害人伤害”等多项加重处罚情形;明确对此类犯罪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以及依法适用禁止令、从业禁止。这对于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加大惩处力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0:12:20]
  • [何莉]:
    二是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应当从重处罚,法定刑是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加重处罚,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猥亵儿童罪,则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加重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如何认定情节恶劣、手段恶劣,刑法规定相对概括。《解释》综合考虑不同情形下犯罪的主体、对象、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对相关从重、加重处罚条款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刑足制罪。
    [10:12:54]
  • [何莉]:
    三是坚持特殊、优先保护。《解释》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等特点,充分考虑强奸、猥亵犯罪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巨大伤害,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例如,刑法规定,强奸妇女致其重伤、死亡的,加重处罚;《解释》规定,奸淫幼女致其轻伤或者感染严重性病的,就应当认定为“造成幼女伤害”,予以加重处罚,不要求达到重伤。
    [10:14:10]
  • [何莉]: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10:14:57]
  • [何莉]:
    一是明确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解释》第一条针对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从重处罚”,列举了六项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包括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侵入住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等等。《解释》还明确,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从严把握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
    [10:15:27]
  • [何莉]:
    二是明确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解释》第二条对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情节如何适用,列举了七项加重处罚情形。例如,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解释》第三条对刑法规定的“奸淫造成幼女伤害”加重处罚情节,作了细化,进一步彰显从严惩处。
    [10:18:30]
  • [何莉]:
    三是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解释》第五条从犯罪时间、人数、手段、后果等方面,明确了刑法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的认定标准。《解释》第六条还规定,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犯罪。
    [10:18:52]
  • [何莉]:
    四是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解释》第七条、第八条分别针对刑法新增的猥亵“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及“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两项加重处罚情节,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例如,明确猥亵致使儿童轻伤、自残的,或者对猥亵过程制作视频,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应当加重处罚。
    [10:19:32]
  • [何莉]:
    五是明确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解释》第九条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明确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0:19:54]
  • [何莉]:
    六是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予以明确。《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此类案件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并将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规定为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的合理费用,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优先保护,帮助未成年人早日康复、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10:20:30]
  • [何莉]:
    以上就是《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起草过程中,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程指导,得到公安部、司法部、全国妇联等中央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得到相关领域专家的支持帮助,也得到新闻媒体朋友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关注。借此机会,表示衷心感谢。
    [10:21:19]
  • [何莉]:
    未成年人保护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今后,我们要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10:21:45]
  • [李广宇]:
    感谢何莉庭长的发布。接下来,有请那艳芳厅长通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有关情况。
    [10:22:08]
  • [那艳芳]:
    各位媒体朋友,上午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有效惩治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并于今天正式发布。根据发布会安排,由我向各位简要介绍《意见》的制定背景、原则和主要内容。
    [10:22:24]
  • [那艳芳]: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
    保护好未成年人,是在做“守心”的工作。“守”的不仅是亿万家庭的幸福生活,更是红色江山根基永固、党和人民事业薪火相传。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指出“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2021年6月,党中央制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近年来,在党中央的要求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持续加强、成效明显。但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新的复杂情况,性侵害犯罪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占比重持续升高,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犯罪。有效遏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现实需要。
    [10:23:03]
  • [那艳芳]: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和预防工作,按照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坚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惩治相关犯罪;发布隔空猥亵等指导性案例,引领更新完善司法理念和办案规则;围绕校园性侵害问题,制发“一号检察建议”,推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制度,做实诉源治理和犯罪预防;依法能动履职,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法律监督手段,助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责任落实,努力为广大未成年人构筑安全屏障。
    [10:24:36]
  • [那艳芳]:
    与此同时,随着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执法司法面临日益复杂的情况。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日趋低龄化,隔空猥亵、网络性引诱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2013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在法律多次修正下,已不能完全与现行法律规定衔接,法律适用指引不够明确,程序规范不够充分等问题日益显现,亟需尽快制定出台指导规范,应对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同时将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机制,推动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本《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和预防工作。
    [10:25:42]
  • [那艳芳]:
    二、《意见》起草把握的原则
    《意见》起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坚决贯彻依法严惩犯罪、有力保护未成年人司法政策的基础上,坚持并体现以下原则:
    [10:26:28]
  • [那艳芳]:
    一是遵循未成年人司法规律。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点,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只有尊重、顺应其规律特点才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意见》起草在遵循刑事司法一般规律的同时,强调案件办理遵循未成年人司法特有规律、特点,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10:26:51]
  • [那艳芳]: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立足执法司法实际,着力解决案件办理中的困难问题和认识分歧。对性侵害案件证明标准、未成年人证言审查判断、犯罪事实认定和情节把握、管辖争议处理等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疑难、争议问题,逐一作出规定,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和标准。
    [10:27:17]
  • [那艳芳]:
    三是强化规范引导。《意见》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政策实化为具体要求,对案件受理、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等各个环节全面规范。细化执法司法机关配合衔接与监督制约机制,为司法办案提供遵循指引和制度保障。
    [10:27:48]
  • [那艳芳]: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6个部分,共计40条,重点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0:28:11]
  • [那艳芳]:
    第一,明确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基本原则。要求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注重双向保护。强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办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相关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10:28:26]
  • [那艳芳]:
    第二,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程序和方式。一是严格案件办理时限要求。规定公安机关受案后直接立案的四种情形;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时限;对于管辖不明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先行立案,待管辖权明确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二是完善案件办理协作机制。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加强信息双向共享。明确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未成年人保护要求等提出意见建议。三是规范案件办理方式方法。要求询问未成年被害人选择“一站式”取证场所、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坚持一次询问原则。规定性侵害案件审理,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四是强化诉讼权利保障。要求依法保障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对被害人诉讼知情权、参与权细化明确。五是对犯罪人员严管严控,从严惩处。《意见》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纳入社区矫正的,应当严管严控。对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学生集体宿舍等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认定公共场所性侵害,依法加重处罚。
    [10:29:12]
  • [那艳芳]:
    第三,明确侦查取证工作要求。要求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力求不漏一案、不漏一罪、不漏一人。规定办案机关发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提到其他犯罪线索的,均应调查核实。对于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便利条件的人员涉嫌性侵害犯罪的,要摸排犯罪嫌疑人可能接触到的其他未成年人。对于发生在犯罪嫌疑人住所周边或者相同、类似场所且犯罪手法雷同的性侵害案件,应当及时并案侦查。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对完善证据链条、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相关证据。指出取证重点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强调即时通讯记录、社交软件记录、音视频、网盘资料等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要性。
    [10:31:12]
  • [那艳芳]:
    第四,明确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和应把握的原则。指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事实的认定要立足证据,结合逻辑推理与经验、常理,并充分考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明确未成年人言词证据采信规则。要求着重审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强调对十四周岁以上未成年被害人真实意志的判断,不以其明确表示反对或者同意为唯一证据,应当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被侵害前后表现以及双方关系、案发环境、案发过程等综合判断。
    [10:32:21]
  • [那艳芳]:
    第五,细化被害人保护救助要求。一是强调综合保护。要求综合运用心理疏导、临时照料、医疗救治、转学安置、经济帮扶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保护和帮助。二是强调及时保护。要求接报或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线索后,无论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均要在第一时间采取制止侵害行为、保护被害人等紧急措施。三是强调隐私保护。要求办案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员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严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名誉。四是强调风险防范。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艾滋病患者性侵害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面临患病风险的情况,规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办案人员要第一时间了解其有无此类疾病,发现被害人存在感染风险的,立即采取阻断治疗等防治保护措施。五是强调监护保障。对于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规定不仅要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还要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督促监护、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此外,《意见》对相关部门能动开展犯罪预防工作提出要求。对强制报告、入职查询法律制度落实和相关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
    [10:33:32]
  • [那艳芳]:
    以上是《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制定工作于2021年正式开始。研制过程中,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帮助;全国妇联、基层执法司法部门、法学专家等的大力支持;以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关注。借此机会表示衷心感谢。今后,我们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加大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不断提升惩治预防效率效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护。谢谢大家!
    [10:35:15]
  • [李广宇]:
    感谢那艳芳厅长的发布。接下来,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按照惯例,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新闻单位。
    [10:35:57]
  • [中国妇女报记者]:
    人民群众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十分关注,期待司法机关能从严惩处,请问《解释》是如何体现从严惩处的?谢谢。
    [10:36:33]
  • [何莉]:
    在研究制定《解释》过程中,我们牢牢以人民为中心,民有所呼、必有所应,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立场毫不动摇,具体而言: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问题。近年来,各地发生的一些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影响十分恶劣,群众深恶痛绝。例如,教师、监护人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的,侵害农村留守女童的,非法拘禁的,等等。我们立足实践,梳理出较为典型、危害性大的各种情形,分别规定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例如,教师对学生、继父对女儿、教练对运动员实施奸淫的,《解释》规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对特殊职责人员多次奸淫的,应加重处罚,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无期徒刑,罪行极其严重的,直至判处死刑。对侵害农村留守女童、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等情形,《解释》也规定区分情形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回应群众关切,体现罚当其罪。
    二是应对犯罪态势变化,解决新问题。当前,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裸聊,索要裸照、视频,继而在线下进行性侵害,甚至利用网络散布性侵害的视频、照片,犯罪线上、线下交织,危害很大。针对这种情况,《解释》明确,对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的,依照猥亵犯罪处罚,对拍摄奸淫、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应当依法加重处罚,回应信息网络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问题。
    三是织密刑事法网,依法从严惩处。《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危害严重、应予严惩的突出情形,作出加重处罚或者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规定。例如,强奸、猥亵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严重摧残、凌辱的,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胁迫被害人的,致使被害人轻伤或者感染严重性病的,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等。《解释》还对认罪认罚的成年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是否能宣告缓刑,以及如何适用禁止令、从业禁止,作出了彰显从严的规定。可以说,《解释》不同条款相互衔接,综合犯罪主体、犯罪地点、犯罪手段、被害对象、危害后果等因素,在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中都织密刑事法网,体现依法从严。谢谢大家。
    [10:40:37]
  • [李广宇]:
    下一个问题。
    [10:42:52]
  • [总台央广中国之声记者]:
    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强调“零容忍”,《意见》是如何体现这一精神的?谢谢。
    [10:43:03]
  • [那艳芳]: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对这类犯罪我们按照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惩处。《意见》专门将“依法从严惩处犯罪”作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一系列办案要求和程序规范织密法网。
    一是要求有案必立。《意见》第5、7、9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发现精神发育迟滞未成年人、幼女怀孕、产子或未成年人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等情况的,直接立案。犯罪地、犯罪嫌疑人无法确定,管辖权不明的,先立案侦查,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二是要求有罪必究。《意见》通过11条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进行专门规范,要求侦查过程中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全面摸排犯罪线索、全面核查可疑人员、可疑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的疏漏,提出证据收集审查应注意的问题,指导办案人员有效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同时,引导司法人员统一认识,准确把握证据审查判断和证明标准。针对实践中犯罪分子以主观不明知等辩解企图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就奸淫幼女认定、加重处罚情节认定等作出严格规定。同时,《意见》要求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防止其逃避侦查,预防其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三是严格刑罚执行。严格把握对性侵害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纳入社区矫正的,严管严控。对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适用驱逐出境。对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适宜在我国继续停留居留的,依法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谢谢大家。
    [10:46:31]
  • [李广宇]:
    下一个问题。
    [10:47:25]
  • [总台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公安机关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意见》得到准确、有力贯彻执行?谢谢。
    [10:47:35]
  • [陈士渠]:
    公安部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始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零懈怠”,严厉打击惩处。下一步,公安部将组织全国公安机关以贯彻《意见》为契机,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持续高压严打。公安部将结合正在开展打击性侵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将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内容,通过专案侦查、破案攻坚、追捕逃犯,打掉一批犯罪团伙,侦破一批重点案件,成功抓获一批重点逃犯,在全社会形成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强大震慑。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全面落实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依法快受理、快立案、快侦查、快破案“四快”工作机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加强打击合力。公安部将会同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开展执法司法人员同堂培训,适时发布指导案例,对文件“理解与适用”进行解读,指导基层办案人员准确把握《意见》精神,熟练掌握《意见》规定,严格落实《意见》要求,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切实提高打击质效。会同最高检研究制定《关于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取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全力避免未成年受害人遭受“二次伤害”。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进一步健全性侵未成年人重大案件信息通报、问题研商等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三)推动综合治理。公安部将通过案件抽查、定期评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下指导,全面落实《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的意见》。健全一案双查制度,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重大案件,既要通过案件倒查,将有关部门的失职、渎职问题通报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又要针对工作中发现的治安乱点、治理漏洞,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公安提示函,推动加强行业监管,及时堵塞漏洞。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持续开展“护校安园”等活动,从源头减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谢谢大家。
    [10:48:20]
  • [李广宇]:
    下一个问题。
    [10:50:44]
  •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
    刑法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为什么《解释》还规定特殊职责人员利用优势地位迫使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怎么把握两罪之间的界限?谢谢。
    [10:50:55]
  • [何莉]:
    《解释》用两个条款,分别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和特殊职责人员构成强奸罪的条件,旨在明确特殊情形下如何认定违背被害人意志,更准确地区分此罪与彼罪。
    鉴于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女性之间存在不平等关系,为特殊保护该年龄段的女性,即使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也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奸淫妇女的行为,违背被害人意志是其本质特征。对于特殊职责人员利用对未成年人的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实质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非自愿行为,对行为人就不能认定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而应认定为强奸罪。例如,父母威胁不给生活费甚至赶出家门、医生威胁不给予恰当治疗、老师威胁不予考试通过、教练威胁不给予上场比赛机会等,胁迫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就应该认定为违背被害人意志,构成强奸罪。《解释》对这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以避免轻纵犯罪、确保罪刑均衡。谢谢大家。
    [10:51:35]
  • [李广宇]:
    下一个问题。
    [10:55:34]
  • [光明网记者]:
    关于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意见》规定有何考虑?如何强化相关工作?谢谢。
    [10:55:44]
  • [孙春英]:
    法律援助是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重要措施,特别是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法律援助律师通过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维护其民事赔偿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意见》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对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提出要求,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保障。
    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法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均能依法依规受理、审查并指派律师承办。2020年,司法部印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以专章形式规范了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据统计,2020年至2022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39.8万件,受援人达42.5万人,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38.2万人次。下一步,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一是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需求。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细化工作流程,注意做好《意见》与法律援助相关配套文件的衔接,确保工作有效开展。二是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业务能力强的法律援助队伍。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业务培训,指导法律援助律师熟知涉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落实《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鼓励具有心理咨询等专门知识的志愿者为未成年受援人提供心理疏导。三是完善配套落实机制。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监督机制,落实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援助服务标准,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谢谢大家。
    [10:56:13]
  • [李广宇]:
    下一个问题。
    [10:59:40]
  • [中新社记者]:
    关于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意见》有哪些新的举措?谢谢。
    [11:00:42]
  • [那艳芳]:
    性侵害犯罪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司法办案方式不当容易引发二次伤害。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有意识、有针对性的保护救助,对于帮助未成年人尽快走出侵害阴影,回归正常生活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教育、民政、妇联、团委、关工委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意见》总结了以往实践经验,在明确规定性侵害案件办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基础上,对相关工作提出详细、具体要求。与以往司法文件相比,具有以下进步和突破。
    一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一站式”取证、救助机制。大力推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办案机制和办案区建设。目前,全国已建成“一站式”办案区2053个。最高检与公安部正在着手制定“一站式”办案工作规范和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工作指引,配合《意见》要求落地落实。此外,《意见》还确立了被害人艾滋病阻断预防、紧急救助保护等工作机制,保障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工作规范、有序、有效进行。
    二是拓宽救助渠道。增加临时照料、医疗救治、转学安置、经济帮扶、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等多项救助措施,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救助、保护。要求办案过程中,针对未成年人具体情况和现实需要,综合运用上述各种手段,做好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工作。同时,强调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保护,对办案中的隐私保护要求进一步强化。
    三是强调诉源治理。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漏洞的,依法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规定对不履行强制报告等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依法追责。谢谢大家。
    [11:01:23]
  • [李广宇]:
    下一个问题。
    [11:02:52]
  • [封面新闻记者]:
    妇联组织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方面能够发挥哪些作用?谢谢。
    [11:03:01]
  • [李岳阳]:
    未成年人保护事关祖国未来和民族振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保护女性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促进她们健康成长,妇联组织也义不容辞。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妇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参与性侵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一是抓事先预防,开展防性侵宣传。比如制作微视频在网络新媒体平台播放,将预防性侵纳入暑期儿童关爱服务活动,在城乡社区家长学校举办讲座等,引导教育家长提高防范意识和保护能力,增强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感。二是抓发现报告,配合司法机关及时严惩性侵犯罪。各级妇联将信访窗口和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接到的群众咨询求助,以及在关爱走访困难妇女和家庭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性侵线索或隐患,主动向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报告、反映线索,并根据需要配合做好“一站式”询问取证工作。三是抓关爱服务,协调解决受害妇女儿童的现实困难。全国妇联通过印发指导意见、调研督导等,指导地方妇联把权益受侵害妇女儿童列为重点关爱对象,主动了解其困难,协调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帮助、社工服务、家庭教育指导、担任“爱心妈妈”等。同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保障政策、给予司法救助等,帮助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六一”前夕,两高与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办理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件,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充分显示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高度重视。下一步,我们将以此次司法解释和办理意见的宣传和贯彻落实为契机,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继续发挥妇联组织密切联系妇女和家庭的优势,强化对女性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心关爱,促进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谢谢大家。
    [11:04:15]
  • [李广宇]:
    下一个问题。
    [11:06:24]
  • [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后主张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费用的,可以支持,对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新举措,请问规定该条基于哪些考虑?谢谢。
    [11:06:35]
  • [何莉]:
    我们在研究制定《解释》时,依照法律与现实需求,主要考虑:
    一是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保护,特别是对精神心理健康的治疗需求。精神伤害是性侵害犯罪的主要危害后果之一,但这一点以往容易被忽视。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受到性侵害后,一些被害人出现精神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精神疾病,如果不能及时治疗,会对未成年人成长和学习、生活造成长期负面影响,危害很大。《解释》明确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后可以主张民事赔偿的范围,并将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明确为可依法获得支持的物质损失,有助于未成年人及时获得足够赔偿进行医疗诊治,早日走出被害阴影,回归正常生活。
    二是确保相关规定既于法有据,又能真正落地起到实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刑事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诉求,具有诉讼便民、提高效率等重要价值。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解释》的相关规定,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民法典的规定。同时,《解释》要求,主张上述赔偿,应当有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目的是既要保证确有医疗诊治需要的被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又能使赔偿数额的认定有相应事实证据支持。鉴于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希望各地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该规定的精神,使有医疗诊治需要的被害人及时诊治、依法维权,让未成年被害人切实感受到司法关爱,让全社会更加关注被害人精神心理健康。谢谢大家。
    [11:08:25]
  • [李广宇]:
    最后一个问题。
    [11:12:19]
  • [中国日报记者]:
    《意见》强调了司法机关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的责任要求。目前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如何?《意见》出台后,检察机关将如何进一步推动落实?谢谢。
    [11:12:28]
  • [那艳芳]:
    2020年,最高检会同教育部等九部门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制度对于及时发现犯罪、制止犯罪、预防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检察机关一直积极推动制度落实。我们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倒查机制,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实行每案必查。2022年针对有关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发现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或面临危险后,应报告不报告的问题,共计制发检察建议1120份,推动追责504人。大力开展制度宣传。制作推出多个宣传视频,联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在“法治深壹度”等多个栏目深度解读强制报告制度,制作宣传海报发放到医院、学校、社区。连续发布多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宣传这项制度。随着坚持不懈的推动落实,目前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越来越好,制度建立至2022年底,已通过强制报告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5358件。特别是2022年报告数量大幅增加,是以往报告总数量的1.6倍。
    通过对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调研分析,我们发现性侵害案件始终是强制报告案件的主要类型。2022年各地报告案件中,性侵害案件占比近90%。强制报告已成为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但总体来说,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仍不充分。2022年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中仍有近3000件应当报告未报告,尤其是在宾馆酒店发案的案件,仍有大量应报未报。为进一步强化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我们在《意见》中单列条款,加以强调,提出要求。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持续深入推动制度落实。在坚持“每案必查”、强化责任追究的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完善配套工作机制。深化与各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托大数据赋能,建立便捷、易行、高效的平台、程序,更有力地保障制度落实。谢谢大家。
    [11:15:19]
  • [李广宇]:
    感谢何莉庭长、那艳芳厅长、陈士渠副局长、孙春英巡视员、李岳阳副部长的发布和解答,感谢各位记者的出席。欢迎大家持续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1: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