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朱长军

陈汉东

石彦孝

赵连峰

通报会现场
6月2日9:30,通州法院召开“春日亮剑”执行攻坚行动开展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杨艳玲。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召开“春日亮剑”执行攻坚行动开展情况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2:00]
  • [主持人]:
    各位代表、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我是本次新闻通报会的主持人石彦孝。
    今天我们举行通州法院“春日亮剑”执行攻坚行动新闻通报会,出席通报会的有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长军,通州法院执行局局长陈汉东,通州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连峰。同时,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通州区人大代表曹明霞、通州区人大代表蔡春雷和通州区人大代表焦萌。欢迎三位代表!
    [09:32:42]
  • [主持人]:
    同时,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媒体记者莅临本次新闻通报会。
    [09:33:22]
  • [主持人]:
    为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根据院党组的决策部署,我院于今年3月20日正式启动了“春日亮剑”执行攻坚行动,对反复来信来访的难点案件、受疫情影响无法执行的腾退类案件、拍卖房屋和土地后无法交付的案件等8类案件开展集中攻坚行动。通过两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综合运用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手段,攻坚行动实现了预定目标。下面,我们有请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长军为我们介绍通州法院“春日亮剑”执行攻坚行动开展的整体情况。
    [09:33:48]
  • [朱长军]:
    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进程,为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今年3月20日以来,我院开展了代号为“春日亮剑”的执行攻坚行动,两个月来,执行局全体干警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断优化和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全力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经过两个月的顽强奋战,攻坚行动已经完成了预定目标。现在,我通报“春日亮剑”执行攻坚行动的有关情况:
    [09:34:08]
  • [朱长军]:
    一、“春日亮剑”执行攻坚行动取得的成果
    根据院党组部署,我院围绕涉副中心建设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反复来信来访的难点案件、受疫情影响无法执行的腾退类案件、拍卖房屋、土地后无法交付的案件等8类案件,综合运用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手段,开展集中攻坚。截至5月31日,共执结涉房屋、土地腾退类案件36件;
    [09:34:46]
  • [朱长军]:
    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5件案件的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出动警力380人次,现场查找被执行人2131人,拘传被执行人84人,做出拘留决定12人,实际送拘留所执行拘留5人,其他均当场履行义务或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扣押车辆18辆。做出罚款决定45份,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决定10份;对2041名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13 人。经过上述努力,实际执结纳入攻坚范围的长期信访、涉民生案件等共565件,执行到位标的1.4亿元。
    [09:35:36]
  • [朱长军]:
    二、春日亮剑”执行行动的经验
    在攻坚行动中,我院深入、细致研究被执行人心理特征,充分运用、灵活运用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努力从各方面综合施策,全面施压,力争促使自动履行义务,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主要经验有:
    [09:36:43]
  • [朱长军]:
    1.充分告知不利后果,打消被执行人侥幸心理。
    为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我院制作了《逃避、抗拒执行后果告知书》,向顽固抗拒履行腾退义务的被执行人发放,并当面进行口头释明。通过发放《逃避、抗拒执行后果告知书》,使被执行人明白逃避、抗拒执行不但不能达到不履行义务的目的,而且在经济、声誉、人身等各个方面都会受到诸多限制,从而瓦解了部分被执行人的抗拒心理,对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09:36:55]
  • [朱长军]:
    2.用足经济制裁手段,使被执行人得不偿失。
    结合具体案情和被执行人的心理特点,攻坚行动中,我院充分发挥经济制裁手段的作用,通过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释明申请执行人提出迟延履行金申请,引导申请人起诉要求支付占有使用费等手段,对被执行人实施经济上的“强制”,使拒不履行腾退义务的被执行人经济上得不偿失。通过上述手段的运用,部分被执行人权衡利弊,打消了侥幸心理,提高了履行义务的主动性。
    [09:37:24]
  • [朱长军]:
    3.逐次适用拘传、拘留、拒执罪,强化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强制。
    对于消极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我院充分发挥人身性强制措施的作用,对于隐匿财产、转移财产、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想方设法查找其踪迹,一旦发现立即拘传到院;拒不报告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以及抗拒执行、妨碍执行的,一律采取拘留措施;转移、隐匿财产情节严重以及有其他拒不执行行为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在执行行动中,拘传、拘留等措施充分彰显了执行强制,很多被执行人在拘传到院、面临拘留的最后时刻履行了裁判义务。对于仍然负隅顽抗,拒不执行的,通过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司法公平正义。
    [09:37:42]
  • [朱长军]:
    4.及时高效查扣车辆,以扣促执彰显奇效。
    在北京市实行限购政策的背景下,车辆既是重要的享受型生活设施,具有较高的财产价值,同时购车指标又是极为稀缺的资源。攻坚行动中,我院成立了快速反应执行团队,随时待命执行扣车任务,对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车辆踪迹申请扣押的,第一时间出警扣押。行动期间,5件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为车辆被扣押履行了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
    [09:38:00]
  • [朱长军]:
    5.统筹考量腾退与财产查扣拍卖,化解腾退掣肘问题。
    腾退类案件中,现场清登、转移与保管腾退物品是主要环节,也是耗时最长、难度最大的工作。针对这个难题,我院结合执行案件的实际特点,对于执行标的同时包含腾退内容与金钱给付内容的案件,将腾退与金钱执行相融合,对于腾退范围内具有财产价值、可以依法查扣的物品,现场查封、扣押,快速评估、拍卖,及时变现用于偿还被执行人的金钱债务。通过将腾退与查扣相结合,减少了现场腾退中大量打包、搬运工作,减轻了申请人保管责任,也避免了大量后续善后工作,同时也提高了财产判项执行到位率,极大提高了腾退案件的办理效率。我院攻坚行动中适用该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09:38:55]
  • [朱长军]:
    各位媒体朋友,“春日亮剑”执行攻坚行动只有短短的两个月时间,但是其影响却不仅仅在于当下。通过此次行动,我们执结了一批久执未决的骨头案,严惩了一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更为重要的是向全社会释放了绝不向“老赖”妥协的明确信号。逃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必须明白:生效裁判义务必须履行,蔑视法律权威必将受到惩处!“春日亮剑”行动的收关,不是执行活动的终结,而是更坚决、更彻底的执行行动的开始。我们将深入总结“春日亮剑”行动的经验,持之以恒地保持高压态势,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穷尽所有执行措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谢谢大家!
    [09:39:18]
  • [石彦孝]:
    好,谢谢朱院长。此次执行攻坚行动,长远的目标是通过集中广泛宣传,营造声势,进一步增强司法权威,震慑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生效裁判、自觉履行义务的氛围。下面,有请通州法院执行局局长陈汉东介绍拒不履行腾退义务的风险提示以及拒不交付司法拍卖房屋风险提示。
    [09:41:23]
  • [陈汉东]:
    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腾退房屋土地是强制执行中的老大难问题,被执行人往往出于侥幸心理或不懂法的心态,消极抵制甚至积极对抗履行义务。在此,我对此类被执行人发布如下风险提示:
    [09:41:53]
  • [陈汉东]:
    (一)拒不履行交付房屋、土地义务的风险提示
    强制执行中,生效裁判判令交付的房屋、土地的,被执行人必须无条件移交给买受人,如拒不移交,将面临以下不利后果:
    1.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计算,以80多平米的房屋为例,每年的占用费大约5-6万元。
    2.罚款。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判决的腾退义务,将会受到罚款的处罚。对个人的罚款最高可达10万元,未在规定期限内腾退的,可以多次罚款。
    [09:42:33]
  • [陈汉东]:
    3.拘留。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判决的腾退义务,可以给予司法拘留,每次可拘留最长15日。拘留后仍拒不履行的,可以多次采取拘留措施。
    4.失信与限制消费。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行为,可以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等信用惩戒手段,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名单的,声誉、就业、出行等均会受到影响。
    [09:43:08]
  • [陈汉东]:
    5.刑事责任。采取上述措施,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将在个人档案留下污点,不但意味着自身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工作、事业受到影响,而且对于子女、家庭成员将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6.被强制腾退。最为重要的是,即使被执行人愿意承受上述强制措施,仍然无法避免法院对其采取强制腾退。强制腾退中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同时强制腾退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腾退所遭受的损失,将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09:43:24]
  • [石彦孝]:
    本次“春日亮剑”行动涌现出了一大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执行案例。下面,有请通州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连峰发布通州法院“春日亮剑”执行攻坚行动典型案例。
    [09:47:12]
  • [赵连峰]:
    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作用,下面我为大家发布此次“春日亮剑”执行攻坚行动的典型案例。
    [09:47:35]
  • [赵连峰]:
    (一)移送拒执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原告吴某与被告董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董某与孙某某系夫妻关系,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董某、孙某某偿还吴某借款本金73万元,给付吴某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80万元借款本金资金占用的利息23680元及后续产生的利息。上述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2019年11月28日,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董某、孙某某未能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吴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0年1月2日执行立案。
    [09:48:00]
  • [赵连峰]:
    执行情况: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某、孙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董某、孙某某名下银行存款5.3万余元,其余案款尚未执行到位。因董某、孙某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3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法院执行人员经调查得知孙某某曾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出售房屋逃避履行。2019年12月23日,孙某某与案外人汪某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孙某某以50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某房屋出售给汪某某。2019年12月26日,孙某某将上述房屋过户至汪某某名下。
    [09:48:25]
  • [赵连峰]:
    本案中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孙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过户,但并未将出售房屋的房款用于偿还债务,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意图非常明显,属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09:48:45]
  • [赵连峰]:
    2023年3月28日,因被执行人孙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某某移送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09:49:17]
  • [赵连峰]:
    典型意义:本案是因裁判文书生效后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而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被执行人孙某某在裁判文书已经生效,明知自己负有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具有较高财产价值的房屋出售,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这种企图通过玩弄“小聪明”逃避履行判决义务的行为终将为自己带来承担刑事责任的“大损失”。
    [09:49:34]
  • [赵连峰]:
    (二)腾退房屋土地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某、常某腾退交付拍卖房屋案
    基本案情:原告吴某与被告徐某、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撤销手续,返还原告购房款105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510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于2018年3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徐某、常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吴某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常某、徐某给付案款1572.0352万元及利息等。
    [09:49:52]
  • [赵连峰]:
    执行情况: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房屋,本案申请人参与竞买并以1538.45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此外,本院拍卖了房屋内的一批家具,流拍后抵偿了申请人部分债务。房屋家具拍卖后,被执行人常某及其亲属拒不将房屋移交给申请人,承办法官多次督促被执行人交付房屋,但被执行人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
    [09:50:50]
  • [赵连峰]:
    2023年3月20日,本院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腾退。该房屋为三层独栋别墅外带一环形院落,现场物品情况复杂、除明确以物抵债归属于申请人吴某的一批实木家具外,尚存诸多属于被执行人常某、徐某及其家人的物品。腾退过程中,执行人员对房屋内物品逐一进行清点、登记,除个人生活用品由居住人自行带走外,对以物抵债的实木家具以外的物品财产进行查封,由申请人暂为保管,后续进行拍卖处置,腾退工作在半天内顺利完成。
    [09:51:08]
  • [赵连峰]:
    典型意义:本案是房屋拍卖后强制腾退交付拍卖房屋的典型案例。拍卖房屋面积较大,物品繁杂,清点搬运工作量巨大。结合本案被执行人尚有未履行的金钱义务的情况,本院在执行腾退交付的过程中,因地制宜,将腾退房屋内的可供执行的物品进行现场查封,作为财产判项的执行标的,既减轻了腾退工作中清登、搬运、保管的工作量,大大压缩了腾退时间,也拓展了财产判项执行范围,更加有利于实现申请人的债权,同时,对于拒不履行腾退义务的被执行人也具有更大的威慑和警示意义,是一举多得的执行举措。
    [09:52:03]
  • [赵连峰]:
    案例二:某建设公司腾退返还占有院落案
    基本案情:原告北京某研究院与被告北京某建设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北京某建设公司将北京市通州区某院落腾退并返还给原告北京某研究院、拆除小院内的全部建筑,被告北京某建设公司向原告北京某研究院支付租金176166.67元及至院落实际腾退之日占有使用费。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北京某建设公司未履行义务,原告北京某研究院向我院申请执行。
    [09:53:26]
  • [赵连峰]:
    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在腾退院落张贴腾退公告,但被执行人未按期腾退。经调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袁某某在涉案院落内居住,并称公司在该处经营。在承办人的督促下,袁某某虽然多次承诺自行腾退,但始终不见具体行动,且后期不再接听承办人电话。后承办人两次赴腾退现场对被执行人进行释法说理,发放《逃避、抗拒执行后果告知书》,详细释明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并再次明确被执行人自行腾退的期限。被执行人仍未按期腾退。经请示,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袁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23年4月23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被拘传到法院后,态度明显转变,承诺在十日内履行腾退义务,逾期不腾走的物品,视为放弃所有权。同时提供了自己名下的宝马汽车作为履行义务的担保。鉴于此,本院决定对其暂缓采取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按照承诺期限腾退了涉案房屋。
    [09:54:02]
  • [赵连峰]:
    典型意义:本案是以拘留促腾退的典型案例。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虽然多次表示愿意腾退,但是始终与法院“打太极”,光有言语不见行动。在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的威慑下,其才感受到司法的“牙齿”,被迫履行义务。现代司法理念下,执行工作虽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努力追求“不强而执”“不执而行”,但必要的时候必须果断亮剑,对于逃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打消被执行人侥幸心理,使强制措施成为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坚强后盾。
    [09:54:27]
  • [赵连峰]:
    (三)扣车促执行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判决杜某支付张某某承揽费17000元。判决生效后,杜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杜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杜某未按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银行账户扣划方式执行到位7489.71元,剩余9625.29元以及执行费157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4月23日,通州法院“春日亮剑”行动期间,本院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杜某家中找到杜某,杜某仍以没钱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执行法官现场决定将被执行人拘传到法院进一步调查。在即将离开被执行人住所时,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停放在院外,随即决定将该车辆予以扣押。被执行人听说法院要扣押车辆,立即改变说辞,称愿意偿还申请人案款,现场将所剩9000余元案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
    [09:55:53]
  • [赵连峰]:
    典型意义:本案是以扣押车辆促使案件执行的典型案例。本案标的不大,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甚至在面临拘传、拘留措施时,仍然拒绝履行。但是在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车辆并决定扣押后,被执行人立即转变态度,同意履行。本案表明在执行过程中,车辆不但具有财产价值,而且扣押车辆会使当事人直接地感受到执行措施的强制力,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重要手段。
    [09:57:15]
  • [赵连峰]:
    (四)拘留促执行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崔某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因其二人房屋相邻引发一系列纠纷,原告崔某某分别于2001年、2007年、2016年因赔偿损失、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将被告张某诉至通州法院。法院于2001年11月21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30122.1元;2007年9月4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17762元;2016年9月23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3678.95元。以上共计判决赔偿金额201563.05元。因被告张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崔某某于2002年、2007年、2016年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09:57:42]
  • [赵连峰]:
    执行情况:通州法院在接到执行申请后分别于2002年、2007年、2016年执行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张某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后因被执行人张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三件执行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2023年5月20日,通州法院“春日亮剑”行动期间,申请人崔某某以被执行人张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法院提出拘留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执行人员赶赴被执行人张某家中进行现场调查,张某仍拒绝履行判决内容。经请示,执行法官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随即将被执行人张某拘传至通州法院。在等候送拘的同时,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迫于司法拘留措施的威慑,被执行人张某改变态度,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金额。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申请人结合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表示愿意放弃部分赔偿金额,双方当事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11万。被执行人张某当场交付执行案款6万元,次日将余下的5万元交至通州法院。至此,以上三件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09:57:59]
  • [赵连峰]:
    典型意义:本案是以采取司法拘留促使案件执行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双方因身体损害纠纷先后引发三起案件,被执行人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无动于衷,在十余年间多次拒绝履行义务。当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被执行人感受到了司法强制措施的威慑力,改变抗拒态度,配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彰显了绝不向抗拒执行行为妥协,全力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生效判决权威的司法价值观。
    [09:58:20]
  • [石彦孝]:
    各位代表、各位记者朋友,以上就是本次通报会的主要内容。
    下面进入嘉宾点评环节,首先我们有请区人大代表曹明霞进行点评。
    [09:59:15]
  • [曹明霞]:
    通州法院本次“春日亮剑”执行攻坚行动开展地卓有成效,听了朱长军副院长对行动成果的通报,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能够取得如此丰硕的成果,我作为人民群众的一员感到非常振奋,对通州法院执行工作也是十分得认可。会上通报的典型案例种类丰富、内容详实,每一个案例都从不同的角度表现了通州法院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决心,对于被执行人具有很强的教育和警示意义。
    [10:01:21]
  • [石彦孝]:
    感谢曹明霞代表对通州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和肯定。下面,我们有请区人大代表蔡春雷进行点评。
    [10:01:45]
  • [蔡春雷]:
    此次“春日亮剑”执行攻坚行动开展地十分成功,离不开全体执行干警夜以继日的辛苦付出。这次活动不仅向社会展示了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具有长远的教育意义。陈汉东局长通报的两类《拒不履行腾退义务的风险提示》 是十分必要的,对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以及司法拍卖成交房屋、土地的占有人具有很强的威慑作用,相信通州法院的执行工作能够越干越好,为城市副中心的发展保驾护航。
    [10:02:00]
  • [石彦孝]:
    感谢蔡春雷代表对通州法院执行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有请区人大代表焦萌进行点评。
    [10:02:30]
  • [焦 萌]:
    通过参加通州法院的这次新闻通报会,我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通报会上发布的行动成果、执行经验、风险提示和典型案例的背后都是法院同志辛勤工作的成果。我认为通州法院的执行工作真正的践行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通州法院的执行干警们凭借过硬的专业水平和司法为民的工作态度,不断地在为群众办实事,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0:02:47]
  • [石彦孝]:
    感谢焦萌代表的精彩点评。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各位记者朋友踊跃提问。
    [10:04:19]
  • [石彦孝]:
    请北京城市副中心报张程伟记者提问。
    [10:05:12]
  • [媒体记者1]:
    什么情况下可以将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
    [10:05:37]
  • [石彦孝]:
    请陈汉东局长回答。
    [10:05:49]
  • [陈汉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个人或单位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做出了具体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06:29]
  • [石彦孝]:
    请光明网记者张师嫣记者提问。
    [10:14:12]
  • [媒体记者2]:
    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0:14:31]
  • [石彦孝]:
    请赵连峰副局长回答。
    [10:15:00]
  • [赵连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此外,执行过程中有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等行为的,也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已发追究刑事责任。
    [10:15:28]
  • [石彦孝]:
    提问环节到此。
    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
    感谢各位代表和媒体朋友参加本次新闻通报会。通州法院“春日亮剑”行动的收官,并不是执行活动的终结,而是更坚决、更彻底的执行行动的开始。下一步,通州法院将深入总结“春日亮剑”行动的经验,持之以恒地保持高压态势,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穷尽所有执行措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谢谢大家!
    [10:16:01]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