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景

新闻发布会现场

发布席

新闻发言人赵莹

党组成员、副院长 汪琦

刑庭庭长 张岩

法官冀敏

媒体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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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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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10时,西城法院召开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新型毒品花样多,擦亮双眼细辨别,北京西城法院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本次通报会议程如下:
    1、观看西法号普法微动漫《毒品,其实离我们并不远……》
    2、西城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汪琦介绍近五年我院审理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总体情况及特点。
    3、西城法院刑庭庭长张岩发布典型案例。
    4、西城法院刑庭法官冀敏提出法官建议。
    [10:00:32]
  • [新闻发言人 赵莹]: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我是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赵莹。今天,我们在我院新闻发布厅举行北京西城法院“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今天,西城区人大代表张丹 来到现场参与我们的活动,欢迎张代表。来自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日报社、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人民法治杂志社、北京日报、北京广播电视台等十余家媒体的记者朋友也来到现场全程参与通报会。在此对大家的参与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吸食毒品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一包小小的毒品背后,是吸毒者如同行尸走肉的身体,是千疮百孔、支离破碎的家庭,更是禁毒战士们每次缉毒任务背后的腥风血雨、毫厘生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做好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打击整治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成效显著。
    [10:15:12]
  • [新闻发言人 赵莹]:
    然而近年来,新型毒品开始了形形色色的“变装”,令人防不胜防。一些打着“糖果”“零食”“饮料”幌子的新型毒品浮出水面,威胁着人们,尤其是未成年人群体的安全。对于这些新型毒品犯罪,人民法院坚决打击绝不手软。
    今天,我们邀请到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汪琦,刑庭庭长张岩,法官冀敏共同参加,通过介绍我院审理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总体情况及特点,发布典型案例并提出法官建议,提升人民群众防范毒品的安全意识,助力平安中国建设高质量发展。
    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本场通报会进行同步图文直播,西城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官方视频号@北京西城法院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视频直播。
    首先,进入通报会第一项议程,观看西法号普法微动漫《毒品,其实离我们并不远……》。
    [10:17:00]
  • [新闻发言人 赵莹]:
    下面,进入通报会第二项议程,请汪琦副院长介绍近五年我院审理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总体情况及特点。
    [10:17:52]
  • [党组成员、副院长 汪琦]: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
    我是北京西城法院副院长汪琦,今天我院召开“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严打高压下,我国毒品治理成效显著,毒品违法犯罪数量下降、吸毒人数下降、毒品危害程度下降,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向好,但是受国内外各种因素影响,我国禁毒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尤其是新型毒品问题亟需引起社会关注。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我们日常所说的新型毒品是相对于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的毒品类型,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主要包括冰毒、摇头丸等合成毒品以及合成大麻素、甲卡西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新型毒品相较于传统毒品而言种类更多、制取较易、价格略低,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蔓延,对其社会危害性应予以高度警惕。今年2月召开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加大对新型毒品犯罪以及侵害青少年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
    下面,我向大家通报近五年我院审理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总体情况:2018年1月至2023年4月,我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共计72件,判处被告人共计80名,其中贩卖毒品罪47件,运输毒品罪5件,贩卖、运输毒品罪2件,非法持有毒品罪12件(含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1件),容留他人吸毒罪9件。上述案件中,涉及传统毒品的20件,涉及新型毒品的59件(含二者兼有7件),其中涉及冰毒的39件、合成大麻素8件、甲卡西酮6件、美沙酮5件、盐酸丁丙诺啡2件、泰勒宁1件、曲马多1件。总体来看,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所占比重呈现上升态势,由2018年的68.8%上升为2022年的80%;新型毒品的类型也趋向多元化,占比多数类型由冰毒等合成毒品转变为合成大麻素等新精神活性物质,冰毒占比由2018年的81.8%下降为2022年的33.3%,合成大麻素占比由2018年的无此类案件上升为2022年的66.7%。
    [10:19:43]
  • [党组成员、副院长 汪琦]:
    在系统梳理、深入分析后我们发现,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五个特点:
    [10:23:57]
  • [党组成员、副院长 汪琦]:
    一是毒品类型多样化、更迭化。新型毒品具有相较于传统毒品种类繁多、更新迅速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新型毒品犯罪问题的顽固性和复杂性:对于吸毒人员来说,新型毒品的选择范围更广、毒瘾戒断更难;对于全社会来说,新型毒品的蔓延速度更快、治理难度更大。不仅如此,新型毒品的制取以人工合成为主,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的化学结构予以修饰改变,得到药效相似甚至更强的毒品类似物,毒品种类迭代升级迅速但管制名录更新速度受限,例如,目前我国已列入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已达188种,但在全世界范围内,已发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却超千余种。部分新型毒品不能及时纳入管制范围,导致实践中案件审理难度增大。
    [10:24:14]
  • [党组成员、副院长 汪琦]:
    二是毒品伪装日常化、“零食化”。近年来,新型毒品常伪装成生活中常见的零食、饮料等,外观包装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花式”伪装会导致人民群众警惕性下降,犯罪分子借机达到逃避打击和诱导他人吸食的不法目的。“烟酒糖茶”日趋成为新型毒品的“致命”伪装,常见的有:
    [10:25:13]
  • [党组成员、副院长 汪琦]:
    “上头电子烟”:将合成大麻素溶于电子烟油后吸食的新型毒品,所谓“上头”是吸食毒品后产生的短暂幻觉和兴奋感受。
    “神仙水”:含有列入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伽马羟基丁酸的新型液态毒品,因其无色无味并会导致暂时性记忆丧失等症状,又称“听话水”“迷奸水”。
    “跳跳糖”:包装成童年零食跳跳糖,实际上是即冲即饮、含有多种违禁成分的新型毒品,常见的“有毒糖果”载体还有巧克力、果冻、饼干等。
    “阿拉伯茶”:又名“恰特草”,主要化学成分为麻黄碱、卡西酮,对人体中枢神经具有强烈刺激作用,已于2014年被纳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作为一类精神药品予以管制。
    [10:25:47]
  • [党组成员、副院长 汪琦]:
    三是交易方式网络化、虚拟化。随着信息网络技术高速发展和快递物流新业态的不断涌现,毒品交易模式也发生巨大改变。具体来说,在近年来,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交易双方借助“社交媒体+移动支付+即时寄递”可以实现交易全过程不见面、无接触,交易双方仅知晓对手的“微信号”“微博名”等昵称和代号,而对真实身份信息,甚至姓名、性别一无所知。这种“人”“钱”“货”三方分离的交易方式,呈现出毒意联络、毒资支付、毒品交付全过程的网络化、虚拟化特征。
    [10:26:48]
  • [党组成员、副院长 汪琦]:
    四是涉毒人员年轻化、低龄化。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年龄呈现年轻化特点,在近五年我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平均年龄比传统毒品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平均年龄低约13.5岁,且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平均年龄由2018年的34.8岁降低至2022年的29.8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新型毒品相较于传统毒品,价格较低、伪装也更有迷惑性,年轻人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相对较少,分辨甄别能力较弱,更容易误入新型毒品的陷阱;另一方面,部分年轻人时常出入酒吧、夜店、KTV等娱乐场所,出于追求新潮、刺激或者好奇心,在朋友、同学的怂恿、鼓动之下,更愿意“尝鲜”,又“好面子”“讲义气”,容易误认为新型毒品“不会成瘾”,殊不知新型毒品一旦沾染就难以戒断,对年轻人的身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10:27:37]
  • [党组成员、副院长 汪琦]:
    五是衍生犯罪频发化、高危化。近年来,新型毒品因其所具有的特殊属性极易衍生其它犯罪,而且衍生犯罪的直接危害性甚至大于毒品犯罪本身:一方面,新型毒品具有极强的致幻力和成瘾性,吸食后会导致精神亢奋、意识模糊和谵妄错乱等症状,吸毒人员在兴奋、失控的精神状态下,极易诱发交通肇事、聚众淫乱、故意伤害等犯罪,造成危害社会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部分新型毒品具有麻醉、兴奋等功效,且无色无味、易溶于水、见效极快、代谢迅速,容易被伪装成酒水饮料,且事后不宜被发觉,因此成为犯罪分子实施强奸、抢劫等其他严重暴力犯罪的作案工具。
    [10:28:57]
  • [党组成员、副院长 汪琦]:
    毒品犯罪是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问题,不仅侵害人的身体健康、腐蚀人的精神意志,还消耗社会财富、毒化社会风气。对于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我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统筹结合,坚持依法打击、宣传教育、整治规范“三箭齐发”,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有效遏制发展势头,在审判过程中我院积累了如下经验和做法:
    [10:30:03]
  • [党组成员、副院长 汪琦]:
    一是保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惩处。一方面要突出重点予以从严判处,对于侵害青少年毒品犯罪,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人身危险性大、主观恶性深的犯罪分子,以及因吸毒衍生的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和涉毒洗钱、窝藏毒资等下游犯罪,要坚决依法从严判处;另一方面严格规范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从严把握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明显高于、适用率明显低于普通刑事案件,以确保刑罚执行效果。
    二是坚持“零差错”标准,全面提升审判质效。一方面经常性组织学习毒品犯罪司法解释和麻精药品管制政策,积极参与各类经验交流、业务指导座谈会和培训班,定期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和联席工作会议,交流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着力提升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审判质效;另一方面对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实务中的老问题、新情况开展深入调研,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依托审判数据和典型案例,以研究成果反哺审判思维和裁判能力,推进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专业化建设。
    三是畅通“零距离”渠道,深度参与禁毒综治。我院始终高度重视刑事审判“以案释法”功能,一方面通过举办京法巡回讲堂、召开新闻通报会、制作“西法号”动画,将线上和线下两种宣传路径相结合,创新宣传方式;另一方面走进社区、学校,对易受到新型毒品危害的重点人群进行经常性的识毒、防毒普法宣传,走进酒吧、KTV,对易滋生新型毒品问题的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拒毒、禁毒普法宣传,将法治宣传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提升宣传效果。开展禁毒综合治理要依托人民法院审判资源优势,走进毒品治理“第一线”和禁毒宣传“最前沿”,力求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营造新型毒品“人人喊打”的浓厚社会氛围。
    为提升人民群众识别、防范、拒绝毒品尤其是新型毒品的意识,织密“百毒不侵”的禁毒防护网,助力在全社会形成自觉抵制各类毒品的良好氛围,本次通报会,我院精心选取了4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并随案发布法官提示,希望通过以案释法来增强全民禁毒意识,守护首都核心区人民群众健康安宁,为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10:30:50]
  • [新闻发言人 赵莹]:
    下面,进入通报会第三项议程,请张岩庭长发布典型案例。
    [10:34:30]
  • [刑庭庭长 张岩]:
    各位媒体记者:
    大家好!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从刑事司法角度来看,毒品供应端和运输端都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其中以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案件最为典型。下面我为大家介绍近年来我院审理的4起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10:34:37]
  • [刑庭庭长 张岩]:
    案例一:“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盲目潮流不可追!
    张某和李某是同一家酒吧的常客,二人穿着打扮时髦,且兴趣相投,都喜欢尝试新鲜、新潮的事物,酒吧中几次相见后二人迅速发展为情侣,并经常相约去酒吧聚会。一天,张某通过微信视频聊天约李某去酒吧喝酒,聊天过程中,张某说朋友钱某看到身边有人抽“上头烟”,感到非常新奇,钱某想“尝尝鲜”,但是没有购买渠道,钱某知道张某喜欢潮流的东西,所以找到了张某帮忙购买。随后,李某通过视频向张某展示了她从一个朋友那里购买的“上头电子烟”,并随后带着“上头电子烟”去了酒吧跟张某聚会。聚会的时候,李某喝了不少酒,还抽了随身携带的“上头电子烟”,抽完觉得很不舒服,意识也变得不清醒,她就告诉张某自己不想抽这个“上头电子烟”了,让张某帮着卖掉。
    第二天,张某通过微信联系了想“尝鲜”的朋友钱某,以500元的价格出手了这只“上头电子烟”,并叫了“闪送”给钱某送过去。当日,民警从李某家里起获电子烟油0.13克。经鉴定,其中含有合成大麻素。
    【法官说法】
    2021年7月1日,我国成为世界上首个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国家。所谓“上头电子烟”,也被人称为“飞行电子烟”,其外形与普通的电子烟极其相似,但是烟油中添加了合成大麻素类违禁成分,是一种披着时尚潮流外衣的新型毒品,具有较强的迷惑性。一些初入社会的年轻人缺乏理性的辨别力,或是经不起身边“损友”的诱惑,对“上头电子烟”产生浓厚兴趣,他们把吸食“上头电子烟”当成赶时尚、追潮流,甚至为了获利或彰显能耐进行贩卖,误入歧途。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张某、李某明知所售“上头”电子烟有致人成瘾、刺激神经的作用而贩卖给他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经过开庭审理,我院结合张某、李某二人所具有的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对张某、李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七个月,并处罚金。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尤其是初入社会的年轻朋友,新型毒品不是潮流,不仅成瘾性高、依赖性强,还容易促使吸食者产生暴力倾向和攻击行为,诱发生理疾病和精神障碍,危害性极大。相对于传统毒品,新型毒品辨认起来难度更高,大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慎重交友,出入娱乐场所不随意尝试来路不明的“新产品”,不给毒品犯罪可乘之机。
    [10:35:15]
  • [刑庭庭长 张岩]:
    案例二:线上兜售“叶子烟”,“闪送”直通看守所!
    王女士是一名旅游猎奇网络主播,她日常需要按照提前写好的脚本到世界各地旅行,并拍摄旅行短片,为了提高直播关注度,王女士经常熬夜修图、赶方案,工作压力很大。2019年初,王女士在某国出差时接触到了一种叫“叶子烟”的毒品,她觉得抽烟可以缓解工作上的焦虑和压力,因此沉迷其中,久而久之,王女士对“叶子烟”产生了极大的生理和心理依赖。后来王女士通过微信联系刘某,陆陆续续向刘某购买“叶子烟”。原来,刘某本身也是一名“瘾君子”,这种所谓的“叶子烟”就是将毒品和普通烟丝混合制作而成的卷烟,容易让人成瘾。刘某为了赚更多钱购买“叶子烟”吸食,他干起了以贩养吸的营生,每当有客户跟刘某“订货”,刘某就徒步走到离居住地两三公里的超市,然后再以“闪送”方式发送装有毒品的包裹。
    2021年9月的一天,王女士在创作中遇到瓶颈,于是想抽“叶子烟”激发灵感,王女士刚收取到刘某“闪送”的包裹就被民警抓获。
    随后,民警到刘某的住处将刘某抓获,并在刘某住处起获了若干可疑烟丝。经过鉴定,鉴定机构从刘某的头发中检出25种常见合成大麻素类毒品中的5种成分,从起获的26.34克烟丝中也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刘某案发当天还向一名张女士同时“闪送”了2.89克同类烟丝。
    【法官说法】
    新型毒品常常以各种形式伪装,掺杂在食品饮料、日常用品之中,不易察觉,迷惑性强。本案中,王女士为纾解压力、激发灵感,通过“闪送”向刘某购买“叶子烟”,而刘某明知所谓“叶子烟”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院结合刘某所具有的两次贩卖毒品的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的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其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当前毒品犯罪以“网上联络+移动支付+寄递交付”为主要交易方式。随着新型社交媒体和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依附互联网实施的新型毒品犯罪数量正在增加,新型毒品外观形态经过伪装,且交易形式更加隐蔽,犯罪分子通过邮寄、闪送等方式运输毒品,案件侦破难度加大。本案中,王女士工作压力大、创作灵感匮乏而吸食毒品的行为万万不可取,纾解压力、激发灵感应该通过健康、合法的方式进行,切莫为自己危害身体健康、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找借口。本案的被告人刘某曾两次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却不思悔改、执迷不悟,继续实施毒品犯罪,可见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对刘某依法严惩,也体现了人民法院毫不动摇地坚持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坚定立场。
    [10:40:36]
  • [刑庭庭长 张岩]:
    案例三:车内共享“丧尸药”,提供场所也获刑!
    李某在少年时期,因为好奇跟着朋友吸食过毒品,后来好多年没有碰过。2020年李某来到北京打工,并偶遇了发小白某。白某向李某介绍了新型毒品“丧尸药”,还将“丧尸药”卖家的微信推送给了李某。李某通过微信联系购买毒品后,卖家将毒品藏在公共厕所角落里的砖头下面压着,李某走上了复吸的道路。后来因为毒品涨价,李某觉得“太贵了”“不值这个价”就没有再买。
    有一天,白某让李某开车去单位接他,并表示想让李某给自己当司机。李某把白某送到目的地,表示不能白跑这一趟,白某得请自己“玩一玩”。双方一拍即合,当下就开车去购买了毒品。因为两人没有地方可去,汽车里也比较私密,于是李某把车开到没人的路边,二人就在车上一起吸食毒品。此后,白某为答谢李某的接送服务,多次请客在李某车内吸食“丧尸药”。
    2022年9月,民警将李某抓获归案,并在李某车内的车门储物格子中起获了吸食毒品所用的吸管。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典型案件,该类案件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极易造成毒品蔓延,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容留他人吸毒,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法院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性,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要求下被动提供的;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宾馆、酒店或其他隐蔽的场所,还可以是行为人支配控制的交通工具等独立空间。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作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此外,在本案中,李某在容留白某吸食毒品的同时自己也参与了吸毒,那么如果李某自己不吸食毒品,只为白某提供场所是否构成犯罪呢?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提供了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场所,即使本人没有参与其中,但其放任他人吸毒行为,也构成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涉及的新型毒品“丧尸药”的有效成分为甲卡西酮,这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剂,吸食后会产生兴奋、躁动、妄想等症状,且易诱发暴力倾向,对他人进行攻击和撕咬行为,形如“丧尸”,因此得名“丧尸药”。
    毒品是万恶之源,一旦沾染,不仅会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家庭稳定,还容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安定。并非只有贩卖毒品才是犯罪,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等帮助行为也是刑法所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
    [10:43:38]
  • [刑庭庭长 张岩]:
    案例四:代开治病的药品?不,是贩卖毒品!
    王某身染毒瘾多年,深陷其中痛苦不堪,于是想通过药物治疗的方式戒毒瘾。2021年3月王某到戒毒医院开具莎菲片(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医生表示丁丙诺啡舌下片是国家一类管制的精神药品,只有在指定医院注册、有病例的吸毒成瘾者才能购买,因为王某没有在该医院进行登记,并接受治疗,医院不能向王某开具莎菲片。王某刚走到停车场打算回家,就迎面遇上了刚刚一起排队开药的女子崔某,于是王某就上前询问崔某能不能帮忙开药,并承诺给崔某好处费。崔某当即表示同意,并添加了王某的微信好友。
    月底的一天,王某主动联系崔某,请崔某帮忙开5板莎菲片,两人商定崔某第二天去医院开药,王某预先支付给崔某1600元的好处费。第二天,崔某微信告诉王某已经安排开药的事,让王某到医院对面的报刊亭等待,等了一会儿,崔某把代开的5板莎菲片带给王某,王某离开报刊亭没多远,即被便衣警察抓获。经检验,民警从崔某、王某处起获的药品抽样检材中,均检验出丁丙诺啡成分。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丁丙诺啡舌下片是一种精神药品,能暂时缓解吸毒者在毒瘾发作时的症状,通常被戒毒所用在对戒毒者短期与早期脱毒的治疗上,但由于它极易形成依赖的特性,因此,各国对其使用情况的控制也极为严格,我国把它列为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因此也属于毒品范畴。随着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加大,吸毒人员和贩毒分子获取传统毒品的难度越来越大,一些不法分子便转而通过违法手段获取这类精神药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获利。
    大量服用戒毒药,能形成新的瘾癖。丁丙诺啡舌下片作为国家一类管制的精神药品,同时具备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不能在市面上随意流通。《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被用于非医疗活动时属于毒品,向吸食者贩卖此类药品涉嫌贩卖毒品罪。本案中,崔某明知涉案药物不能在市面上随意流通,且买家系吸毒成瘾人员,仍以牟利为目的进行出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情节,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本案中崔某向王某出售的毒品数量不大,但此类零星贩毒处于毒品消费市场终端,交易过程简单快捷、隐蔽,社会危害性极大。切莫认为“毒品远在天边”,其实“危险近在眼前”,抵制毒品,人人有责!对于在必要情况下需服用国家管制类麻醉、精神药品的,要严格遵照医嘱,不要滥用,甚至贪图牟利钻法律漏洞,切莫以身试法,让自己身陷囹圄。
    [10:47:59]
  • [新闻发言人 赵莹]:
    下面,进入通报会第四项议程,请冀敏法官提出法官建议。
    [10:52:55]
  • [法官 冀敏]:
    各位媒体记者:
    近年来,新型毒品种类翻新,禁毒形势严峻复杂。相比传统毒品,新型毒品诱惑大、鉴别难,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而且容易滋生引发衍生类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预防和打击涉毒品犯罪,关乎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此我们建议:
    [10:53:09]
  • [法官 冀敏]:
    第一,增强工作合力,持续优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分类处置和有序衔接工作机制。一方面要进一步畅通行刑衔接,健全司法机关与卫健、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协作加强对娱乐场所的防毒管理,协力强化行业监管,着重加强新型毒品问题巡查和预警监测;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之间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充分发挥财产刑、资格刑等刑罚手段的惩罚功能,提升履职能力,确保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统一。此外,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毒品管理漏洞,以制发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等方式进行提示,推进综合治理。
    第二,注重工作细节,推动物流寄递安全制度落实。针对涉毒犯罪案件暴露出的寄递毒品高发问题,建议物流体系进一步强化寄递安全监管,督促寄递企业和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寄递安全制度。而快递从业人员作为寄递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应加强甄别、提高警觉,避免让快递点成为毒品犯罪的中转站,同时要提高对毒品等违禁品的防范和应对能力,积极提供涉寄递环节的违法犯罪举报线索。
    第三,跟进戒毒实效,避免再犯或衍生犯罪的发生。吸毒人员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他们既是违法者也是毒品的受害者,社会有义务对其进行帮扶和教育,家庭和身边人也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与此同时,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涉毒群体的动态管控,为其入院治疗、毒瘾戒断或从业就业、回归社会提供帮助,避免其再次犯罪或发生衍生犯罪。
    第四,养成良好习惯,提高识毒、拒毒、防毒意识和能力。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追求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时刻保持明辨是非的理性认识,提高防毒意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前往酒吧、夜店等人员流动性大的娱乐场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便接受陌生人提供的食物、饮品、香烟等,以免给他人可乘之机。尤其是青少年,要自觉增强防毒意识,不盲目“求刺激”“赶时髦”,家庭和学校亦要担负起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责任。广大人民群众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也要勇于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积极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关线索。
    希望以上经验和建议能对大家有所启发,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相关职能部门及政法机关的共同努力。西城法院将继续依法履行刑事审判职能,不断延伸刑事司法功能,依法严惩毒品等犯罪,助力平安北京建设,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谢谢大家!
    [10:53:44]
  • [新闻发言人 赵莹]: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大家就今天的主题进行提问。
    [10:56:51]
  • [媒体记者—中国日报]:
    通过通报内容,我们了解到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和精神药品可能就是毒品,那我们怎么区分精神药品和毒品呢?
    [10:57:34]
  • [刑庭庭长 张岩]: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够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根据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被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前,我国通过麻醉药品名录、精神药品名录以及《非药用类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管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属于毒品。在此也提示大家,购买和使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要通过正规渠道,遵守相关规定。
    [10:57:58]
  • [媒体记者—北京日报]:
    我们注意到,在刚才通报的第四个容留他人吸毒的典型案例中,李某因多次容留白某在车内吸毒而获刑,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法律在容留的次数、人数等方面有规定吗?
    [10:58:41]
  • [法官 冀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0:59:14]
  • [媒体记者—人民法治杂志社]:
    新型毒品具有极强的成瘾性,危害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还容易引发次生犯罪,那刑事立法在严厉打击涉毒品犯罪方面有哪些体现呢?
    [11:00:07]
  • [法官 冀敏]:
    由于涉毒品犯罪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我国刑事立法严厉打击涉毒品犯罪。比如,在《刑法》中涉毒品犯罪被列为八种严重故意犯罪之一,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并列,刑事责任年龄只要求已满十四周岁;我国《刑法》单独设置了关于毒品再犯的条款,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依法从严惩处,而且在减刑政策方面也是从严把握,对毒品累犯和毒品再犯不适用于假释和缓刑。
    [11:00:41]
  • [媒体记者—北京电视台都市阳光]:
    我们知道年轻人在辨别能力和社会阅历方面还不是很成熟,这也是涉毒人员年轻化、低龄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基于未成年人的群体性特征,刑事法律如何进行有针对、有侧重的保护
    [11:02:18]
  • [刑庭庭长 张岩]: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加强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对保护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遏制和减少新吸毒人员滋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未成年人毒品预防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从小认清毒品危害,自觉抵制毒品。依法严厉惩治引诱、纵容未成年人从事吸贩毒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一直以来,司法机关对于引诱、纵容未成年人实施涉毒犯罪案件坚持从严惩治的立场,始终坚持从严打击的总基调。此外,一些涉毒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雇佣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成为影响我国禁毒工作的突出问题。对于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和教唆者,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于被利用、被诱骗参与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可以从宽处理。
    [11:02:32]
  • [新闻发言人 赵莹]:
    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精彩提问。毒品是每个公民都不应触碰也不可触碰的“底线”,一次偶然的侥幸与好奇,就可能令自己的人生无法挽回。杜绝毒品犯罪需要多方主体同向发力,希望通过全社会共同拉起毒品防范“警戒线”,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感谢张丹代表、感谢各位媒体朋友、感谢发布人、感谢各位工作人员,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
    [11: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