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新闻通报会现场

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黄锋主持通报会

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羽介绍“以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情况。

张岭庭长发布《中关村科技园门头沟园企业2022年涉诉情况大数据分析报告》。

张恒法官发布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典型案例

参会人员听取我院“以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情况

新闻通报会现场
6月28日9:30,门头沟法院召开以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高质量发展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门头沟法院四层会议室召开以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高质量发展新闻通报会,感谢您的关注。
    [09:22:02]
  • [主持人]:
    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毕辉,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通报会相关情况: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更是企业行稳致远的坚实保障。2022年,门头沟法院按照区委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部署,立足审判职能,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继续深化与区工商联等部门联动机制,以构建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长效机制为着力点,依托“法官联络室”,以驻园区巡回审判工作为重要抓手,围绕“一品牌、一课堂、一热线、一管家”,推出四项特色工作机制,切实为辖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从区域发展、园区管理、企业经营等方面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力参考。
    此次通报会邀请了人大代表、企业代表,通报中关村科技园门头沟园企业2022年涉诉情况大数据分析报告,并发布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典型案例。
    [09:22:55]
  • [主持人黄锋]:
    尊敬的张代表、郝代表,各位领导以及园区的企业代表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门头沟法院新闻发布会。
    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今天参加通报会的嘉宾,他们是:
    [09:32:55]
  • [主持人黄锋]:
    北京市人大代表,民建北京市门头沟区工委副主委,北京灵之秀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北京灵之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北京黄芩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建民
    北京市人大代表,门头沟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门头沟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郝永芳
    中关村科技园门头沟园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李世春
    中关村科技园门头沟园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苏宇宁
    区工商联主席 孙建新
    龙泉镇党委副书记 王月超
    以及来自园区的企业代表们,欢迎大家!
    [09:33:35]
  • [主持人黄锋]:
    本场新闻发布会,我们将发布《中关村科技园门头沟园企业2022年涉诉情况大数据分析报告》。
    近年来,门头沟区经济蓬勃发展,2022年地区生产总值275亿元,同比增长1.5%,增速高于全市水平。与此同时,我院受理的涉企业民商事案件也逐年增多,2022年全年共受理涉企业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共计4229件,占我院同期民商事案件的67%以上。
    如何运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如何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这是我院多年以来的工作重点,也是我院以法治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目标,我们也采取了一系列的工作举措,进行了深入的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下面,就请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羽为大家介绍我院“以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情况。
    [09:34:18]
  • [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羽]:
    为着力做好“山水融合”“科创融合”“文旅融合”“城乡融合”,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坚实保障企业行稳致远,高水平建设首都西大门。2022年,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按照区委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部署,立足审判职能,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继续深化与中关村科技园门头沟园、区工商联等部门联动机制,以构建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长效机制为着力点,依托“法官联络室”,围绕“一品牌、一课堂、一热线、一管家”,推出四项特色工作机制,切实为辖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从区域发展、园区管理、企业经营等方面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力参考。
    [09:37:00]
  • [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羽]:
    法官联络室成立两年多时间,已服务园区重点纳税及高精尖企业150余家,涉及工程建设、文旅体验、科创智能、医药健康等多类型产业,在园区驻点办公累计200余个工作日,接待企业咨询300余起,惠及企业200余家。2021年至今,持续落实“法治管家”“服务包”等多项举措,开展面对面“把脉问诊”,“云上开庭”成为常态。聚焦园区前100家纳税企业及“文旅体验、科创智能、医药健康”三大产业,建立“100+3”涉诉通报机制,制发《涉诉情况大数据分析报告》《执行工作白皮书》,推行成诉集中企业定期报告制度,与园区管委会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及时研判通报成诉集中企业,分领域召开涉企矛盾纠纷调处联席会,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创建“无讼示范企业”。引导商事主体经营理念从“事后怎么判”向“事前怎么办”转变。
    [09:37:38]
  • [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羽]:
    为了使园区企业有效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持续为园区企业提供更精准、更有效的司法建议,区法院对2022年受理的涉园区企业的案件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对案件特点、涉诉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进行深度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中关村科技园门头沟园企业2022年涉诉情况大数据分析报告》,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进行提示指引。
    [09:38:47]
  • [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羽]:
    下一步,区法院将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机制,加强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方面的调研和政策研判,大力宣传正面典型案例及工作亮点,助力辖区构建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09:39:22]
  • [主持人黄锋]: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我院民二庭庭长张岭和法官张恒共同发布《中关村科技园门头沟园企业2022年涉诉情况大数据分析报告》。
    [09:39:57]
  • [张岭庭长]:
    2022年园区企业涉诉概况
    (一)总体情况
    2022年,区法院受理涉企业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共计 4229件,涉园区企业案件共计862件,占比20.38%,前三大案由为合同类纠纷(657件)、劳动争议(55件)及申请司法确认(39件)。合同类纠纷案件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9件)、买卖合同纠纷(198件)、租赁合同纠纷(61件)、合同纠纷(60件)案件数量较高。
    上述862件案件中,商事案件共计494件,占比57.31%;民事案件368件,占比42.69%。商事案件中,主要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198件),其次为合同纠纷(60件)、票据追索权纠纷(36件)、设备租赁合同纠纷(32件)、民间借贷及金融借款纠纷(20件)等。
    除上述主要涉诉案由外,在2022年涉园区企业案件中,与公司有关的新类型案件增多,包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等。
    [09:40:40]
  • [张岭庭长]:
    (二)重点纳税及高精尖企业涉诉情况
    区法院受理的涉企业案件中,涉园区重点纳税及高精尖企业案件共计152件。涉及企业12家,其中涉及工程类企业5家,高精尖制造业、智能制造业类企业4家,涉及节能环保、劳务分包、商贸类企业等3家。
    就上述12家涉诉较多的企业,首先需要提示和注意的是某工程类企业,因资金周转问题,涉诉案件较多,其作为诉讼当事人的相关案件共计121件,占总案件量的79.61%,案由涉及买卖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票据追索权纠纷及劳动争议等案件。
    上述152件案件,均为民商事案件,无刑事案件。其中企业针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20件,立案审理的案件132件;案件办理平均用时42.2天。立案审理的132件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为59件,占比44.7%,租赁合同纠纷为26件,占比19.7%,票据追索权纠纷16件、占比12.12%,其余案由主要为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上述132件案件中,近一半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他案件以判决、裁定的方式结案。
    [09:45:14]
  • [张岭庭长]:
    二、园区企业涉诉原因分析
    通过调研分析,区法院发现主要是以下四方面原因导致园区内企业涉诉:
    一是工程行业“人、材、机”价格波动明显,资金紧张、融资困难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合同类纠纷占比较大。受疫情影响,2022年工程类行业所需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处于短缺状态,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加之工程固定总价,但工期延长、防疫成本增高。相关企业资金压力增大,融资能力不足,导致履约能力下降,合同类纠纷大量涌现。另外,部分企业通过民间借贷、企业间拆借、金融借款取得周转资金,但又因产业链位阶限制、生产能力不足,难以将现金流转化为企业产出,上下游经营活动均因此受到影响,引发连锁反应。
    [09:48:00]
  • [张岭庭长]:
    二是企业内部“管、经、决”权利高度集中,章程设立规范性不足、股权治理失衡,导致公司类纠纷增多。涉诉情况显示,部分中小企业在设立之初盲目增大认缴出资金额,忽视公司章程的制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管理权、经营权、决策权的高度集中,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部分混同的情况,容易让公司成为大股东追求个人利益的工具、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导致各股东之间因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公司管理权而产生纠纷。部分企业因股权代持、隐名参股,易导致股东资格名实分离,引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部分企业因程序瑕疵、手续不齐,易导致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引发股权转让、登记效力确认等纠纷。
    [09:48:31]
  • [张岭庭长]:
    三是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尚未形成“立、用、管”体系,运行管理缺乏合规意识、经营交易规范性不足,导致涉诉风险增大。成熟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制度设立、经营运行和监督管理三个层次形成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小规模企业大部分缺乏完整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部分企业在劳动用工上存在未依法签订合同、岗位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情况,易产生用工纠纷。对外交易时,对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不够重视,增加了商事成本。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缺乏规范性,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要考虑不足,导致发生纠纷,且难以有效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09:48:48]
  • [张岭庭长]: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指引
    针对以上问题,区法院围绕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完善企业内部治理、设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等方面做出如下提示:
    (一)规范企业财务管理
    1. 科学财务管理,严格会计审核
    针对工程企业因成本增值,自身资金紧张引发的合同纠纷,首先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采取财务管理、信息管理、成本管理等多种方法,严格会计审核。其次,在缔约履行期限较长、固定总价的合同过程中,要全面考虑合同增项及履约成本,注重企业资金使用的预测、核算。同时,企业的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应避免以个人名义收货、收款、履行公司所签合同等行为,避免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随意转款。
    [09:49:14]
  • [张岭庭长]:
    2. 规范一人公司的管理,避免财产混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运行高效、便捷、灵活的特点,但实践中股东被起诉要求与公司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增多。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将会被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建议一人公司规范管理,保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避免以个人名义履行公司合同,避免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特别在公司经营中,股东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管理。实践中,因公司使用股东名义或者股东的银行账户开展经营活动,导致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纠纷较多。应避免以股东名义收货、收款、履行公司所签合同等行为。
    [09:49:39]
  • [张岭庭长]:
    3. 严格资质审核,规范合同约定
    因企业融资能力不足,导致的连锁反映。当企业作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企业借款时,应当确认出借主体资质。借款过程中形成一份形式完备、内容清晰的书面协议,可以最大程度降低纠纷风险。生产经营中,依据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借款,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按时足额还款。同时,企业应提升资金使用效能,助力企业生产能力及产业链位阶提升。
    [09:49:56]
  • [张岭庭长]:
    4. 妥善设定担保,采取增信措施
    企业作为出借人,对于大额的金融借贷、企业间借贷,企业要注重采取增信措施,通过设定担保,降低违约风险。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要注重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明确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对于以房产、机动车、股权等进行担保的,除签订合同外,要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依法设立担保物权。同时,企业还应警惕高息诱惑,保障自身资金安全。
    [09:50:13]
  • [张岭庭长]:
    (二)完善企业内部治理
    1. 规范履行出资义务,合理确定注册资本
    实践中因约定不明或口头约定出资等情形引发的纠纷较多。设立企业时,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出资协议,明确约定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其次,按照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是出资人的基本义务,切勿虚假出资。否则,虚假出资人可能要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公司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在公司成立后,要设立专门的账户、聘请专业的财会人员来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严格监督资金的流向,防止股东抽逃资金。在资本认缴制度下,亦要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本身的出资能力,来确定注册资本数额,切勿过于追求高额的注册资本。如果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届至,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股东加速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当公司解散、破产等情形出现时,股东的认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此时需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09:50:32]
  • [张岭庭长]:
    2. 合理制定公司章程,保护小股东权益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则,对公司、股东、董监高均具有约束力。建议股东根据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订立和修改公司章程,合理设计股权结构,明确设置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权责,对于董事长、总经理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界定,从制度设计上避免股东、高管之间相互掣肘甚至产生内讧。另外,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决定了股东表决权和收益权大小,但法律对所有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都是平等的。建议大股东严格按照法律或者章程办事,尊重小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合法权利,实现共赢。否则,容易引发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强制盈余分配纠纷等。
    [09:50:52]
  • [张岭庭长]:
    3.出现解散事由时,应依法清算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9:51:10]
  • [张岭庭长]:
    (三)设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1.完善并遵守劳动用工制度
    企业应当结合相关法律制定完善劳动用工的配套制度,重视《劳动协议》的制定与签署,明确企业劳动用工的权利义务,并严格遵守相关约定,减少劳动用工纠纷负累。同时完善《考勤制度》《休假制度》《绩效评估》等配套制度,保障员工权益的同时提高劳动积极性,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财富。
    [09:51:28]
  • [张岭庭长]:
    2.商事活动中详尽调查交易对手的资信
    在对交易对手进行资信调查时,应对签约主体是否合法,签约主体的履约能力包括财务状况、生产能力、经营能力等进行全面调查,提前防范交易风险;签署书面合同时,确保对方系以真实、有效的印章签署合同,除法定代表人签字外,对业务经办人、委托代理人等人员在合同上签名的,应要求其出示所属公司书面的授权委托书,避免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等情况发生。
    [09:51:53]
  • [张岭庭长]:
    3. 重视合同缔约及履行
    在缔约过程中,对货物数量、单价、货物的交付方式、期限、地点、质保期、违约责任等内容的约定必须完整清晰,文字用语准确,避免歧义,尤其是对易发生纠纷的关键要件尽量明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在履约过程中,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如出现违约情况,应注意收集和保留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送货单、购销凭证、发票签收记录、双方的来往函件、备忘录、会议纪要、传真件,交通票据、运输单、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书面、视频、音频资料。一旦发生纠纷,注意及时归纳整理证据材料,用以维护自身权利。
    [09:52:22]
  • [张岭庭长]:
    4.发生纠纷后及时行使权利救济
    要定期向对方发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催促函,保留函件的邮寄和签收凭证;自行催促无效的,可通过律师或公证处发函,并保存相应证据。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账款则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如积极联系对方对有关款项重新作出书面确认并就此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等。
    [09:53:30]
  • [张恒法官]:
    下面由我来发布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典型案例。
    一、规范一人公司的管理,避免财产混同
    案例一:河南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北京某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河南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签订的《轻钢活动板房购销合同》,由河南某公司向北京某公司供应活动板房。河南某公司依约供货后,北京某公司因资金紧张未依约付款。河南某公司将北京某公司及其独资股东北京某集团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北京某公司和北京某集团公司存在财产混同,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合同款及违约金,并要求北京某集团公司对北京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北京某公司系法人独资公司,北京某集团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诉讼中,北京某集团公司虽辩称其财产独立于北京某公司,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判决北京某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对于一人有限公司与其股东财产独立的证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主要是因为一人公司容易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的意志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意志,因此,更容易发生财产混同与业务混同的情形,导致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结果发生。考虑到一人公司债权人难以掌握公司的财产状况、举证困难的实际情况,如果将举证责任完全交由公司债权人承担,显然不公。根据这一条文的规定,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自身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身的财产,则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一人公司更应规范管理,完善审计制度,保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避免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09:53:52]
  • [张恒法官]:
    二、明确委托持股协议的解除后果,保护出资人权益
    案例二:甲与乙、西山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西山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500万元,资本认缴制。2017年,甲与乙、西山某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甲对西山某公司出资、占股1%,该股份由乙代为持股;乙代持的股份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代持股份。”2018年,乙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案外人赵某,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甲认为乙的行为造成其出资损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股权代持协议书》并要求乙赔偿损失5万元。乙不同意解除委托协议,亦不同意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乙在未告知章并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违反委托合同约定,转让其代为持有的股权。甲作为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股权代持协议系持续性合同,代持协议的解除,产生的是返还股权的法律后果,并不当然产生赔偿出资损失的法律后果。经核实,现西山某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甲股东身份的显名化。故法院判决甲、乙与西山某公司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解除,驳回了甲要求赔偿出资损失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显名股东依据委托合同为隐名股东代持股权,代持行为虽为隐名股东带来了部分便利,但造成公司股东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机关登记不一致的情况,给股东资格认定带来的风险。另外,隐名股东在需求利益保护时应注意,股权代持协议的解除,产生的是返还股权的法律后果,并不当然产生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09:57:54]
  • [张恒法官]:
    三、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减少企业负累
    案例三:某医疗公司诉孙某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2022年7月,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医疗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等,并得到了区仲裁委的支持。某医疗公司将孙某孙诉至法院,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孙某自己提出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请求法院判令某医疗公司不支付孙某工资差额及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疗公司虽主张与孙某系合作关系,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孙某主张双方系劳动关系,并提交《工资条》《考勤打卡记录》与公司会计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作为证据,且某医疗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鉴于某医疗公司和孙某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某医疗公司为孙某核算工资并按月发放,通过打卡方式对孙某进行考勤管理,孙某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具有的人身和经济上隶属关系的特点,应属于劳动关系。故法院判决驳回某医疗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企业应当结合相关法律制定完善劳动用工的配套制度,重视《劳动协议》的制定与签署,明确企业劳动用工的权利义务,并严格遵守相关约定,减少劳动用工纠纷负累。
    [09:59:35]
  • [张恒法官]:
    四、完善合同重要条款,严格履行约定
    案例四:北京某公司诉山西某公司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北京某公司与山西某公司同时签订《买卖合同》和《合作协议》。《买卖合同》约定由山西某公司按照基准2280元/吨向北京某公司供应精煤1000吨。《合作协议》为《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进行合作,但合同条款较为简单,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纠纷,北京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买卖合同》判令对方退还剩余货款。山西某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应按照《合作协议》分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合作协议》中遗漏重要合同条款及违约责任,无法依据《合作协议》约定向北京某公司主张亏损共担,应依据《买卖合同》进行结算,故山西某公司应退还部分煤款。
    【典型意义】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系合同订立的重要内容。订立合同时,内容应尽量明确具体,切勿缺失主要条款。《合作协议》合同中对合作主体、内容、权利义务、履行因素、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的约定必须完整清晰,文字用语准确,避免因歧义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10:00:13]
  • [张恒法官]:
    五、规范履行清算程序,避免风险承担
    案例五: 唐某诉马某、俞某清算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唐某于2021年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职称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为唐某代为完成职称申报补录办理工作,唐某向该公司支付2万元代办费用。北京某科技公司未按约定完成代办事项,亦未退还代办款项。根据工商信息显示,马某和俞某为北京某科技公司股东,各占股50%,该公司于2021年12月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注销时未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已无法进行清算。唐某将马某、俞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俞某对北京某科技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科技公司未依约完成代办事项,应退还唐某代办费用。该公司未退还唐某代办费用,既已办理注销,马某、俞某作为公司的清算责任人未尽到清算义务,导致唐某享有债权未获清偿的,应予赔偿。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公司股东应在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及时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程序,否则有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10:01:54]
  • [主持人黄锋]:
    好的,谢谢!以上就是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坚持能动司法,全力营造让企业“安心、放心、省心”的更加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门头沟区绿色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再次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门头沟法院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05:00]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0:11:30]
  • [声明]:
    本直播不具法律效力!
    [10: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