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北门外景

新闻发布会现场

会议主持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谭劲松

一中院民四庭庭长杜卫红通报一中院涉农土地纠纷中涉及耕地保护案件的相关情况

一中院民四庭副庭长邵普发布涉耕地保护典型案例

一中院民四庭庭长杜卫红回答记者提问

一中院民四庭副庭长邵普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全景
6月25日9:3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 涉耕地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一中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涉耕地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此次会议的基本情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五年来涉农土地纠纷中耕地保护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介绍该院坚持司法服务大局,能动司法助力耕地保护的经验做法,并选取涉耕地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09:20:10]
  • [会议主持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谭劲松]:
    尊敬的各位代表、委员、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脉,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红线作出重要指示。今天是“6.25全国土地日”,今天北京一中院召开“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涉耕地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向大家通报我院近五年来以来涉农土地纠纷中耕地保护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介绍我院坚持司法服务大局,能动司法助力耕地保护的经验做法,并选取涉耕地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09:32:07]
  • [会议主持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谭劲松]:
    今天参加发布会的还有我院民四庭庭长杜卫红,副庭长邵普。与此同时,中央电视台、法治日报、人民法治、北京电视台、北京青年报等来自中央及北京各大媒体的记者朋友也将参与此次发布会。
    在此,我代表北京一中院,对各位代表以及媒体朋友的积极参与,表示热烈的欢迎!借此机会也诚挚的感谢各位一直以来对我院工作的大力支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共三项议程,第一项议程是请一中院民四庭庭长杜卫红通报我院涉农土地纠纷中涉及耕地保护案件的相关情况;第二项议程是请一中院民四庭副庭长邵普发布涉耕地保护典型案例;第三项议程是请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就新闻发布会相关内容进行提问。
    [09:33:16]
  • [会议主持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谭劲松]:
    下面进入发布会第一项议程,请杜卫红庭长介绍我院涉农土地纠纷中涉及耕地保护案件的相关情况。
    [09:33:44]
  • [民四庭庭长 杜卫红]:
    尊敬的各位代表、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
    大家上午好!
    今天是“6.25”全国土地日,“土地日”是国务院确定的第一个全国纪念宣传日,彰显了我国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就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一再作出强调,今天我将北京一中院涉农土地纠纷中涉及耕地保护的相关情况向各位进行通报,充分发挥司法助力从严保护耕地的功能,落实司法服务大局的要求,以期为乡村振兴和农业强国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一、司法保护耕地的重要意义及紧迫性
    (一)保护耕地是做好“三农”工作的题中之义
    近年来的一号文件对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均作出了明确要求,从2021年明确“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到2022年提出“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再到2023年要求“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首次明确将耕地用途管控项目细化到“种植用途”,这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供了新标准。这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于保护“耕地”的政策如何体现在司法裁判中是法院不能回避的问题,也是我们法官在进行价值衡量时必须要考量的因素。
    (二)国家将“耕地保护”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耕地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必须不折不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张军院长在多次讲话中提到严惩破坏耕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作为守护耕地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将保护耕地的理念融入到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中。
    (三)保护耕地是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头等大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新时代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任务,人力投入、物力配置、财力保障都要转移到乡村振兴上来。保有量充足的耕地是乡村振兴中最基础的物质前提和保障,乡村振兴中的产业和生态振兴也都离不开耕地的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09:37:20]
  • [民四庭庭长 杜卫红]:
    二、北京一中院近五年涉耕地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显示,中国耕地保护总体形势严峻。虽然2022年全国耕地面积在2021年首次止减回增的基础上,连续第二年实现全国耕地总量净增加,我国多年来耕地总量持续减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仍时有发生。与此同时,破坏耕地、未充分利用耕地的情况也传导到司法案件中。近五年来,北京一中院共审结涉农土地纠纷共计291件,主要是农村土地流转、拆迁、收益分配等原因引起的农村矛盾纠纷,我们发现在这些纠纷中,破坏耕地的情况时有发生,下面我将案件中涉及破坏耕地的具体情形向大家汇报:
    一是直接破坏耕地的行为。我院在审理涉农土地纠纷中,不时能发现在土地流转、耕种过程中直接破坏耕地的现象,具体表现为挖沙、挖坑、堆放废弃物、倾倒渣土等,有些情况严重的,甚至对耕地产生不可逆的污染和破坏,恢复起来十分困难。
    二是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土地用途受到严格限制,但在涉农土地纠纷案件中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屡见不鲜,此类情况集中爆发在2017-2018年,北京郊区农村耕地上出现一些大棚房、度假别墅、私家休闲农场等设施。此类案件中,小业主与种植园或者农业有限公司(也即是大棚的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大棚发包方将其有权使用的承包地的部分种植单元承包给小业主使用,小业主交纳承包费用。小业主在经营种植单元中,在耕地上进行地面硬化、加盖房屋等。后经政府部分集中整治、拆除,小业主建造、加盖的上述房屋设施均被拆除,遂引发纠纷。
    三是未充分利用耕地的行为。根据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耕地是十分珍贵、稀缺的资源,需要被充分利用,最大限度发挥其资源价值。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农村人口外出务工,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流,随之而来的就是耕地大面积撂荒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土地流转合同。实务中,发包方发现撂荒情形,存在未经法定程序或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的承包方收回土地的情形,遂引发相关纠纷。更有甚者,发包方面对撂荒的情形消极对待,大量耕地被弃耕,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09:40:34]
  • [民四庭庭长 杜卫红]:
    三、北京一中院在保护耕地方面的机制和做法
    一是坚持依法裁判,树立严格保护耕地的司法理念。
    北京一中院树立严格保护耕地的司法理念,通过认真研读把握政策性文件、精细化审判、巡回就审等方式为耕地保护司法护航。法院保护耕地的基础前提是做好本职工作,通过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法规、高效审结案件,不断提高涉耕地保护案件的质效。1.认真研读把握政策文件。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以及自然资源部会同多部门连续发布多份重要文件,为耕地保护制度注入“耕地用途管控”内涵,此外北京市政府层面也颁布了许多政策性文件。涉耕地保护案件政策性很强,北京一中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融入政策考量,通过平衡法的安定性与社会变迁性之间的关系,使司法裁判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2.精细化审判专业护航。审判实践中,涉及耕地的案件类型多样,诸如撂荒、挖土挖沙、大棚房、违建别墅休闲区、小产权房等情形。北京一中院为提升耕地保护的效率,将审判工作精细化,梳理破坏耕地案件的类型,根据案件特点归纳总结裁判规则,加强保护耕地的针对性,诸如合同效力、解除合同的价值衡量、恢复原状等问题都充分考虑保护耕地的因素,用有理有法有情的裁判文书引导当事人自觉保护耕地,彰显司法审判的格局和温度。3.能动司法保民生。北京市的涉农纠纷集中在郊区各县,涉诉当事人均为农民,来回往返法院费时耗力,不少案件需要实地勘验耕地的状况。北京一中院坚持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通过巡回就审的方式将法庭搬到村民家门口,既便于农民维权,又便于法院了解土地真实性质和状况,最大程度上保护耕地,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在涉农土地纠纷案件中,法院注意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严格落实重点案件风险评估、简易案件快速裁判、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等审判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09:43:36]
  • [民四庭庭长 杜卫红]:
    二是以调查研究为桥梁,加强府院联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科学论证,防止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涉农土地纠纷具有政策性强、地域性强的特点,加之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矛盾容易激化升级,引发群体性纠纷。北京一中院为妥善处理涉农土地纠纷,依托院级调研课题,坚持“治未病”的理念,将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政策理解、行政审批等问题收集整理,前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等政府部门开展调研,针对二轮延包、土地经营权流转、融资担保中的新情况和实际操作问题进行深入交流,还专门就耕地保护相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促使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和机制措施,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北京一中院积极主动参与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文件的起草工作,将审理案件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易引发矛盾纠纷的流转收益分配、流转合同期限、流转到期后地上物的归属等问题向市农业农村局进行了反馈,提出相应建议,成为司法助力社会治理的典型案例。
    三是以普法宣传为抓手,在诉源治理上发力。
    在审理涉农土地纠纷时,发生大量农民对于撂荒的问题表示不理解“为什么自己的地不种还犯法了”。针对村民不理解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情况,北京一中院依托京法巡回讲堂、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案讲法等方式,主动下基层了解农村社会的基本情况,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现场解答农民群众的法律疑问,将最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带到田间地头,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在三权分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工作背景下,农村的情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北京一中院主动适应新时代农村工作的新要求,依托12368诉讼服务热线诉源治理功能,针对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普法授课需求给予及时反馈和处理,派实务经验丰富的骨干型法官前往市农业农村局、经管站等单位进行普法授课,为处理涉农纠纷的基层执法工作人解读最新的法律法规,提升基层仲裁员、调解员的法律专业素养,切实发挥司法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及时、高效、源头化解。
    [09:46:47]
  • [民四庭庭长 杜卫红]:
    四、助力耕地保护的相关建议
    实践中,涉及耕地占用、违建、破坏等纠纷案件到司法环节,耕地已经遭到了破坏和占用,有些破坏甚至是不可逆的,或恢复起来时间长、人力物力投入大。耕地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应该在防范和预防上着重发力,司法作为后端屏障起到的作用有限、滞后,迫切需要联合社会有关力量共同参与到保护耕地的事业中来,我们在这里也号召大家,多多关注耕地保护相关问题。
    一是关注农民增收问题。从根源上来看,耕地被破坏、占用、改变用途,还是由于种地带来的经济收入较低,与密集的劳动投入不成正比,农民经营种植作物受到市场和需求的影响,在粮价较低的情况下,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部分农民存在在耕地上建设度假休闲设施进行营利等情形,势必对保护耕地产生影响。
    二是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常态长效机制。我们需要广泛凝聚共识,建议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共同责任机制,织密织牢耕地保护网,建立健全严保、严管、严控的长效机制。就政法层面来说,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破坏耕地的行为,及时将相关线索报给政府相关执法部门,涉及到刑事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关机关,实现对破坏耕地行为的精准、及时打击。
    三是完善科学的占补平衡管理机制。建议组织实施土地综合治理,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式增加耕地数量,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对破坏以及占用耕地后的恢复工作,严格落实占优补优原则,提高耕地复种质量。适当调整基本农田布局,保证基本农田的稳定性,对城镇规划发展区域内及周边建设发展范围内现有基本农田,及时规划调整,为城镇发展预留空间。
    谢谢大家!
    [09:49:04]
  • [会议主持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谭劲松]:
    刚才杜卫红庭长对我院涉农土地纠纷中涉及耕地保护案件的相关情况作了介绍,对涉农土地纠纷中破坏耕地的行为进行重点提示,也详细介绍了我院在耕地保护方面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通过精细化审判、调研、宣传多管齐下,织密织牢耕地保护网。
    接下来进入发布会第二项议程:请邵普副庭长发布涉耕地保护典型案例。
    [09:50:24]
  • [民四庭副庭长 邵普]:
    各位代表、媒体朋友:
    我们系统梳理了近五年来涉农土地纠纷案件,聚焦耕地保护问题,我们选取了以下五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下面,我就具体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一
    构成通谋虚伪行为,伪装行为无效,隐藏行为因合意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改变土地用途,亦为无效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梁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北京市郊区的一座温室及棚间土地租赁给梁某使用。双方约定梁某在不违背政府政策、法律的前提下,有权决定种养殖项目,但严禁违法建筑。后,当地镇政府向某公司出具限期拆除通知,记载工作组发现案涉土地存在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等情况并责令拆除涉及的房屋及硬化地面等违规设施。当地村委会向某公司及承租户出具《公告》,记载其对违法违规设施采取相应维权措施并进行了拆改。经法院现场勘验,案涉大棚被拆除部分主要为操作间外墙外搭、护墙、大棚外土地硬化,部分大棚内存在土地硬化。另查,《中国房地产报》刊载文章记载某公司销售人员对以客户身份的记者介绍可以在大棚内加盖房屋、进行装修和铺地砖等。
    【法院认为】
    首先,梁某自认其承包涉案大棚的真实目的为休闲居住,梁某将承包涉案大棚用于生活居住的内心目的,通过明确约定其承包涉案大棚用于种养殖项目的《承包合同》表现于外部,表示行为与内心目的不一致。其次,某公司存在可以在大棚内加盖房屋、进行装修和铺地砖等与生活居住有关的宣传销售行为,梁某亦自认承包涉案大棚的真实目的为用于生活居住,但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并未约定梁某承包涉案大棚用于生活居住,而是约定梁某承包涉案大棚用以种养殖项目,双方当事人具有虚伪故意。再次,某公司宣传涉案大棚可以用以生活居住,梁某承包涉案大棚的真实目的亦为生活居住,某公司对此是明知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对梁某装修改建案涉大棚用于生活居住达成了合意,存在通谋行为。基于此,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案涉法律行为完全具备了通谋虚伪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通谋虚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伪装行为即《承包合同》无效;因案涉土地地类为农用地,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合意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隐藏行为亦为无效。
    ◆案例二
    出租人与承租人合意改变土地用途的,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李某与卓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同意将土地及其所有地上物出租给卓某。其中,土地用途:种植树木;租赁期限15年,该农庄的租金首年为20万元。卓某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享有承租土地及地上物的经营权、收益权,享有农庄里卓某新增种植所有树木的所有权。某镇农业服务中心向卓某发送记载为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通知:您所承包种植的日光温室内存在种植树木的情况。经查,该地块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请您自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于七日内自行整改完毕,恢复耕种。卓某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其所有投入成本。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案涉土地系基本农田,而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土地用途为种植树木,即双方合意将基本农田用于种植树木,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案涉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李某已向卓某出示了其与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合同,对于土地状况并未故意隐瞒。卓某具有一定的经营经验,且未就其经营事项能否开展进行核实,对于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现卓某主张的投入损失系其上述过错所致,应由其自身承担该部分损失。
    [09:55:18]
  • [民四庭副庭长 邵普]:
    ◆案例三
    承租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孟某与郑某签订《农业大棚合作协议》,约定孟某将所承包土地出租给郑某,用于建设农业大棚和经营。土地交付后,郑某投资建设了非农业大棚。后,当地镇政府认定在案涉土地上建设房屋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并责令拆除。孟某通知郑某由于其私自建设非农业大棚的建筑,致使当地镇政府认定建筑为违建并予以拆除,且郑某未从事农业生产也未投资兴建农业大棚和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土地现处于闲置状态。
    【法院认为】
    孟某与郑某之间签订的《农业大棚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因郑某在案涉土地上投资建设的相关建筑被当地镇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且郑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依约在案涉土地建设并经营农业大棚,致使案涉土地处于闲置状态,郑某存在违约行为,并结合郑某在孟某催告后仍未履行主要义务的事实,法院认定郑某的违约行为致使《农业大棚合作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确认《农业大棚合作协议》应予解除。
    ◆案例四
    承租人在农用地堆放建筑渣土及生活垃圾,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土地租赁合同
    【案情简介】
    刘某与某经济合作社签订《农村集体出租土地合同书》,约定刘某租赁村南土地,土地类型为一般农用地,承租土地用途为耕种养殖。承租方义务包括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破坏耕作层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后经镇政府核实,刘某有在涉案土地堆放建筑渣土及生活垃圾的行为。某经济合作社以刘某存在向承租土地倾倒垃圾渣土的违约行为,破坏了土地、破坏了耕作层为由,向刘某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刘某提起诉讼,要求某经济合作社继续履行《农村集体出租土地合同书》,并恢复刘某承租土地时的原貌。
    【法院认为】
    根据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刘某确有堆放建筑渣土及生活垃圾的行为,刘某存在不当使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某经济合作社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某经济合作社已向刘某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刘某也已签收,故涉案合同已于解除通知书到达刘某时解除。在涉案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刘某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五
    承包方弃耕抛荒、改变土地用途的,发包方有权请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案情简介】
    2006年5月18日,某村委会与某农业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约定某村委会将位于某村的耕地200亩发包给某农业公司使用。某村委会监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农业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制止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如某农业公司弃耕、撂荒和不交租金,某村委会有权终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某村委会发现某农业公司在所承包耕地上大量倾倒渣土,私搭乱建造成耕地硬化,改变承包耕地用途,弃耕、撂荒耕地十分严重,且五年多不交租金,遂将某农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并支付欠缴的多年租金。另查明,某农业公司因在案涉承包的土地上倾倒渣土碎石等建筑垃圾,与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大量村民发生纠纷,派出所出警解决。
    【法院认为】
    根据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某村委会监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农业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制止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如某农业公司弃耕、撂荒和不交租金,某村委会有权终止合同。结合法院对涉案土地的现场勘验情况、当事人提交的某政府对某村委会《关于案涉地块大量堆放渣土,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危及小区居民生活用水安全隐患的报告》的回复、出警记录以及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被刑事羁押等在案证据,法院认定某农业公司在案涉耕地上存在撂荒及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关于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明确约定,此外,某农业公司还未付2013年4月30日以后的租金,故某村委会要求解除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具备事实依据、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可予支持。
    典型意义:上述五起案件涉及的耕地保护问题是比较典型的,涵盖了破坏耕地的各种情形:从合同效力角度,包括合同构成通谋虚伪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合同合法有效,履行过程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破坏耕地导致合同解除的。从破坏耕地的形式角度,涉及自建大棚房休闲居住、进行种树养殖等经营性项目、堆放渣土倾倒生活垃圾、撂荒弃耕等情形。这些典型案例反映的破坏耕地的行为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耕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亦是国家粮食供应充足的根本保证,我们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去珍惜耕地、爱护耕地,希望大家警惕上述改变耕地用途、撂荒、破坏耕地的行为,合理利用耕地、保护耕地,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牢牢把饭碗端在我们自己手中!
    [10:02:32]
  • [会议主持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谭劲松]:
    刚才邵普副庭长对五件典型案例进行了介绍,这些案例均源于我院的司法实践,聚焦耕地保护问题,涉及撂荒、堆放渣土和垃圾、改变耕地用途等不同情形,这些破坏耕地的行为最终导致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或被解除,破坏一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耕地保护问题是国之大者,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引起大家的关注和重视。
    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央及市属多家媒体的记者朋友参与本次发布会,相信他们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也有很多感兴趣的问题。下面进入发布会第三项议程,请媒体记者朋友针对今天发布会内容进行提问。有想提问的记者朋友请举手示意。请各位记者提问时介绍一下来自哪家媒体。
    [10:03:23]
  •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记者]:
    涉耕地保护案件既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大局,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坚持什么原则?
    [10:04:46]
  • [民四庭庭长 杜卫红]:
    涉耕地保护案件既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大局,两者是问题的一体两面,相辅相成。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基本土地制度。农村土地所有制度以及经营制度,关系到耕地的所有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及经营权人的权能,也是确定耕地保护义务人的依据。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坚持农民集体所有制,以及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据法律规定的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两种形式审查案件事实。耕地承包给村集体以外的人需要经过法定程序,不得非法征收、征用、占用耕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弃耕、抛荒,不得破坏耕地。二是充分尊重当地的政策文件。耕地保护问题主要多发于涉农土地纠纷中,涉农土地纠纷与当地的社会发展、经济建设、政策制定密切相关,大部分涉农土地纠纷根生于其所依附的地区情况,受当地地方政策影响,具有独特的地域性,法律规范难以涵盖和适用于所有的农村情况。法院在处理个案时须统筹考虑,结合实际情况正确适用法律、政策,防止出现因个案的审理引发群体性纠纷。三是将保护耕地的理念贯穿始终。在涉农土地案件的审理中加强保护耕地的针对性,诸如发布稿中提到的针对合同效力、解除合同的价值衡量、恢复原状等问题,要充分考虑耕地保护的因素,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破坏耕地的行为,及时将相关线索报给政府相关执法部门,涉及到刑事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关机关,实现对破坏耕地行为的精准、及时打击。
    [10:07:38]
  • [法治日报 记者]:
    三权分置背景下,涉耕地保护案件存在什么新变化和新情况?
    [10:08:46]
  • [民四庭副庭长 邵普]:
    最早,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的基本权利安排。此后,为了激发农村生产活力的需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推行,农户开始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形成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置格局。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农民进城务工定居增加,农村土地闲置、生产效率不高等问题显著,于是土地经营权制度应运而生,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单位面积的土地收益,自此土地经营权开始加入形成了三权分置的格局。
    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农户可以自己决定将土地经营权对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将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转让给其他人,自己获得收益,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属于农民自身。土地经营权上升到法律层面,土地流转更加自由,这对于耕地规模化经营,提高耕地利用效率意义重大,但也意味着更多市场主体可以开始使用、利用耕地,若缺乏完备的监督机制以及市场准入机制,经营主体资质参差不齐,将会导致耕地被不当利用、改变用途或被破坏的风险增大,此类纠纷将大量增加。因此,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理念应贯穿始终,真正发挥三权分置制度的价值效用。
    [10:09:01]
  • [会议主持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谭劲松]: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关注和支持。
    耕地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应该在防范和预防上着重发力,司法作为后端屏障起到的作用比较有限、也比较滞后,迫切需要联合社会有关力量共同参与到保护耕地的事业中来。我们也衷心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关心我院耕地保护相关的审判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共同为提升司法质效加速助力。各位嘉宾,各位朋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的参与和支持。
    谢谢大家!
    [10:12:25]
  •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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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