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静主持通报会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徐瑞成发布通州法院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原海涛发布通州法院关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优化副中心法治营商环境采取的机制和举措

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何杨彪发布典型案例

通报会现场
8月3日9:30,通州法院召开“涉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纪欣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即将召开涉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活动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5:30]
  • [主持人]:
    今天上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本次活动的主持人是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静。活动已经准备就绪,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现场情况吧。
    [09:27:15]
  • [张静]:
    各位代表、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新闻通报会的主持人张静。今天我们举行通州法院“涉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出席通报会的有通州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徐瑞成,通州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原海涛,通州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何杨彪,同时,我们还非常荣幸的邀请了北京市人大代表、通州区潞城镇东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颖,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北投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红梅,通州区人大代表、京东集团法律研究院负责人李丽以及各位媒体朋友。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嘉宾莅临本次新闻通报会。
    [09:28:49]
  • [张静]: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关乎民生,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它兼具当事人平等协商和国家干预的双重特点,一旦处理失当有可能演变为复杂的社会问题。城市建设和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给通州的发展带来生机与活力,同时也对副中心劳动争议案件的妥善处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下面,我们有请通州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徐瑞成为我们介绍通州法院近三年涉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
    [09:29:53]
  • [徐瑞成]:
    大家上午好!
    为满足和适应通州区城市副中心高定位和高速发展的新要求,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通州法院主动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切实强化司法服务、提升职能担当,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服务保障副中心经济平稳发展,助力首都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新高地,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即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关乎民生,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它兼具当事人平等协商和国家干预的双重特点,一旦处理失当有可能演变为复杂的社会问题。
    通过对近三年通州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梳理,副中心劳动争议案件整体上呈现出“两升一降”态势,具体表现如下:
    [09:30:27]
  • [徐瑞成]:
    1.新型、复杂案件数量上升,占近三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总量高达40%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通州区不断引入新类型高精尖企业、高新技术创新企业,企业进入升级换代。此类企业科学技术含量较高,涉及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较多,同时,用工方式也呈现出与传统劳动争议案件不同的新就业形态,引发新型、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加大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难度。
    新型、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主要包括:餐饮外卖、快递物流、平台用工、网络直播等多个领域互联网平台的新业态用工问题;文旅行业用工问题;高管离职引发的大标的劳动争议纠纷问题等。
    2.诉前调解率稳步提升,整体上2023年比2021年诉前调解率提高了8.86%。
    2021年度,通州法院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1720件,其中诉前阶段结案305件,诉讼审理后结案1415件,诉前调解率为17.73%。
    2022年度,通州法院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1095件,其中诉前阶段结案234件,诉讼审理后结案861件,诉前调解率为21.37%。
    2023年度截止到6月底,通州法院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870件,其中诉前阶段结案231件,诉讼审理后结案639件,诉前调解率为26.59%。
    3.诉前化解群体性纠纷大幅上升,群体性成诉纠纷下降明显
    随着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中产业升级的加快,通州区逐渐淘汰不符合功能定位的落后产能企业,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整体外迁,同时,一些企业因自身原因经营不善,由此引发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主要表现为群体性欠薪纠纷,欠薪纠纷是涉及民生民事的重要问题,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落实诉源治理的要求,我院积极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区总工会、相关行业协会、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协作,加强诉前调解,力争将纠纷化解在前端,减少进入诉讼阶段的群体性案件数量。
    2021年,通州法院参与诉前调解化解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80余件;2022年,通州法院参与诉前调解化解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100余件(包括涉某大型电器公司群体性纠纷等);2023年度截止到6月底,通州法院已参与诉前调解化解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150余件(包括涉某大型连锁超市群体性纠纷等),通过前端努力,进入诉讼阶段的群体性纠纷大幅下降。
    城市建设和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给通州的发展带来生机与活力,同时也对副中心劳动争议案件的妥善处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蓝图绘就,使命如山,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既要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用工行为;也应尊重用人单位合法经营管理自主权,助推优化用人单位内部营商环境,实现“以稳定促发展,以发展维稳定”的良好企业经营环境。
    谢谢大家!
    [09:33:13]
  • [张静]: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快速增长,案件类型日益复杂,当事人诉求多样化、复合化趋势不断增强。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通州法院积极创新机制举措,实现实质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新局面。下面,有请通州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原海涛介绍通州法院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优化副中心法治营商环境采取的机制和举措。
    [09:33:51]
  • [原海涛]:
    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快速增长,案件类型日益复杂,当事人诉求多样化、复合化趋势不断增强。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秩序,优化副中心法治营商环境,通州法院积极探索相应的机制和举措,做深做实为民司法,形成多方联动、实质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新局面。现将主要举措介绍如下:
    [09:34:52]
  • [原海涛]:
    一、创新“党建引领•劳无争 民无讼”党小组工作法,建立“法院+仲裁”裁审衔接化解劳动争议案件的新格局。
    通州法院民一庭党支部与区劳动仲裁院党支部以党建引领队建,立足于对副中心劳动争议案件的充分研判,围绕“党建联动、小组联合、前端治理、社会共治”的工作格局,探索出劳动争议裁审衔接诉源治理的新模式,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举措:
    1.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完善沟通共享机制,打破裁审壁垒,就劳动争议纠纷的证据、笔录、文书等信息及时电子化共享,定期交流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2. 统一裁判尺度,加强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裁审研讨会,针对典型性、苗头性、普遍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析研判,统一案件裁判标准,积极发挥“示范判决”的引领作用。
    3.建立“党建引领•劳无争 民无讼”党小组工作法,由资深法官、仲裁员组成固定联合党小组,加强对群体性案件的前端化解,共建诉前调解机制,对于可能成诉的批量案件,法院主动向前一步,梳理纠纷矛盾点,通过选取典型个案、复杂难案进行示范指导调解,力争将纠纷化解在前端。
    截至目前,民一庭党支部与区劳动仲裁院党支部针对不同重点用工企业进行大调研,在劳动密集型的某快递公司设立联合工作站,在文旅核心用工单位建立三方联动机制,在新业态主导企业创新咨议互动工作法,从而为重点用工企业经营生产保驾护航。同时,针对群体性纠纷,“劳无争•民无讼”联合党小组已及时化解十余名劳动者与某文旅核心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避免了群体规模性效应,保障园区正常经营;已促成20余位劳动者与某大型电器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其他三百余名劳动者与该大型电器公司的纠纷化解奠定了基础;已促成120余名劳动者与某大型连锁超市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化解群体性纠纷,社会效果良好。基于“劳无争•民无讼”联合党小组良好的工作成效,学习强国、北京日报、北京就业报、北京人才报等多家重点媒体单位予以宣传报道。
    [09:35:23]
  • [原海涛]:
    二、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助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共同体。
    劳动者和企业是利益共同体,必须树立一次性实质解纷的新理念,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产生。因此,要努力寻求双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着眼于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根本利益相结合,既要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又要注意劳动用工的灵活性,在给予劳动者倾斜性保护的同时,更要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赢”,实现劳动关系的良性可持续发展,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
    1.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相较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属于弱势一方,《劳动合同法》亦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明确表述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产业结构调整等影响,欠薪案件多发,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却无法拿到工资报酬,往往情绪激动,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较大。
    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在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我院一是积极探索法律援助协调机制,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全面开展多项合作机制,对涉副中心建设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展开法律援助,建立“绿色通道”,引导劳动者通过合法正当途径维护其正当权益。二是建立“六方联动机制”,由区总工会、人力社保局、司法局、信访办、企业联合会、法院六方联动,确立预防为主、调解优先、标本兼治、平衡保护的原则,细化分工、密切配合,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自主协商,充分发挥工会、调解委员会、仲裁院等部门职能作用,实现调审衔接无障碍、裁审统一无冲突,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源头。
    2.要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工作岗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为劳动关系的两方主体,但二者实质为利益共同体,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良性运转,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保障,造成用人单位无力经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为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我院一是积极探索制定相应的法律问题指引,总结案件中用人单位存在的普遍问题,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北京城市副中心产业调整退出企业员工安置法律问题指引》等文件指引。二是结合相关法律规范提出涉及劳动合同变更、终止以及停工待岗等员工安置方案及建议,避免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发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纠纷,防患于未然,引导企业规范运行。
    [09:38:12]
  • [原海涛]:
    三、做深做实为民司法,多举措加强对劳动争议纠纷的源头预防。
    通过对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不足是争议发生的主要原因,例如很多单位不重视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学习和送达,有的单位甚至对于最低工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涉及劳动者核心利益的基准问题仍然不清不楚;劳动者在无纸化办公的大背景下,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内容的确认、电子记录的保存等方面明显缺乏必要的证据意识,有时就是一本糊涂账。对此,通州法院积极树立为民司法的理念,多举措促进劳动争议的源头预防。
    一是采取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手册、刊登典型案例等形式在副中心进行普法宣传,倡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一步提高劳动权益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多渠道、多方面了解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依法依规、理性维权。
    二是深入社区开展普法讲座,我院民一庭多次组织一线办案人员前往周边社区,引导企业等建立现代化的用工管理模式,营造具有人文关怀的企业文化和良好有序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规范用工行为,建立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匹配的先进管理体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三是探索抖音、微信公众号、线上会议等新媒体,通过情景剧、短视频、线上答疑等方式创新普法宣传形式。抖音、微信等新媒体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方便直观等优势,我院结合当下社会热点事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多发问题、普遍困惑,通过拍摄短视频、线上连线答疑等方式,以互动式、场景式的创新普法宣传形式,有效提升普法宣传力度,实现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09:40:49]
  • [原海涛]:
    近年来,通州法院立足于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将“诉”的“刚”性、权威性和“调”的“柔性”、便捷性结合起来,形成化解劳动争议的合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使劳动关系更和谐、更健康、更有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更优化、更稳定、更可持续。谢谢大家!
    [09:42:46]
  • [张静]:
    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标的额的大幅提升,新业态用工形式的蓬勃发展,以及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呈现出新形态、新特点。下面,有请通州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何杨彪发布通州法院涉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
    [09:43:04]
  • [何杨彪]:
    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标的额的大幅提升,新业态用工形式的蓬勃发展,以及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呈现出新形态、新特点。下面由我发布三件典型案例。
    [09:44:06]
  • [何杨彪]:
    典型案例一:高管离职起纠纷 争议标的高达1.5亿元

    基本案情
    陈某在文旅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某集团基于商业发展目的聘用陈某作为专业管理人才。2017年8月,某集团(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成立某公司,甲方出任某公司董事会主席,负责投入不少于100亿元用于项目建设,乙方出任某公司董事会执行主席兼总裁,负责项目的经营管理等;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补偿金1.5亿元;乙方在某公司的固定年薪税后1000万元,绩效薪酬为固定年薪的20%-50%;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签署劳动合同;双方合作期限为十年至二十年,但不低于十年等内容。2017年11月,陈某与某集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陈某为某集团提供劳动。某集团累计向陈某支付补偿金1.5亿元。
    2018年11月15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对于劳动关系解除原因,陈某主张系某集团资金不到位导致项目无法推进,某集团单方宣布其离职,某集团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某公司则主张是陈某不履职在先,因其个人原因自行离职,但双方对于各自主张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均未能举证证实。后某集团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陈某返还1.5亿元补偿金,仲裁委裁决陈某支付某公司约1.2亿元。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并分别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集团支付给陈某的1.5亿元补偿金,既具有弥补陈某离职上一家公司所受损失的性质,亦具备保障某集团、陈某长期稳定履行劳动合同的性质,两者相辅相成。依据在案证据,陈某离职上一家公司,不能继续享受该公司的长服绩效奖励金,经折算其损失约为8800万元,陈某基于该部分补偿,才选择入职某集团工作,故该部分补偿金某集团应予支付,陈某无需返还;对于剩余6200万余元的补偿金,具备保障双方长期稳定履行劳动合同的性质,与陈某在某集团工作的年限具有高度关联性,因陈某入职某集团不足1年即离职,法院按照陈某在某集团的工作时间,综合考虑陈某的退休年龄,对该部分款项予以折算,并最终判令陈某返还某集团4900万余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通州区引入大量高薪技术人才和高精尖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标的额也不断攀升,从此前的几千元、几万元,逐渐上升到几十万、上百万,在本案中,甚至已经高达几千万、上亿元。超高标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出现,打破了人们对劳动争议纠纷的固有认知,此类案件中,劳动者不再处于传统的弱势地位,审理思路上,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充分尊重用人单位合法经营管理自主权,优化用人单位的内部营商环境,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均衡保护。
    [09:44:56]
  • [何杨彪]:
    典型案例二:外卖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基本案情
    李某通过送餐员招聘广告,在某APP上注册成为某站点的全职骑手,负责某平台的订单配送。李某实名注册的某APP “个人信息”一栏显示其所属的代理商为甲公司。庭审中,甲公司提交了李某与乙公司签订的《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经营者为李某签订的《项目转包协议》以及李某注册工作室的视频,用以证明甲公司已将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李某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承包了外卖配送业务,李某与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的工资由丙公司、丁公司等发放,但李某所发的工资数额与甲公司根据李某配送订单量统计得出的“薪资账单”相一致。
    而后,李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其确认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从李某的工作内容看,其系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李某主观上既无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的要求,客观上也无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的必要,故李某虽然在甲公司的要求下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但并不妨碍其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换言之,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并不因此绝对丧失了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通过将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规避劳动法上的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应持否定态度。从业务内容而言,李某所从事的工作系甲公司业务的一部分。从经营管理而言,根据李某的请假记录,微信群中关于值班、请假、提前下班、晨会等要求等证据,能够认定甲公司有权对李某进行管理,甲公司的管理规定适用于李某;从劳动报酬发放而言,李某的工资虽名义上由丙公司、丁公司等发放,但实际支付主体为甲公司。
    综上,法院最终确认李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保护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快递员、外卖配送员作为新业态的从业者,就业人数庞大,在考勤管理、工资发放、工作地点等方面突破了传统就业的方式,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困难,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法院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依据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进行认定,在维护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教育警示用人单位遵纪守法,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共同营造和谐劳动关系氛围。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从以下三方面的判断: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09:46:54]
  • [何杨彪]:
    典型案例三:网络直播兴起 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着重考虑人身及经济从属性

    基本案情
    吕某主张于2021年12月2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网络直播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为试用期6000元/月,转正后8000元/月;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2月16日,因某公司拖欠工资且未与吕某签订劳动合同,吕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吕某提交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另案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王某提交了《工作证明》《转正薪资核定表》等,能够证明其系某公司招聘专员,同时,王某表示吕某系某公司员工。
    吕某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某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月16日期间工资9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2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仲裁委支持了吕某的仲裁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与争议相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吕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且另案中作为某公司招聘专员的王某明确表示吕某系该公司员工,吕某已就劳动关系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现某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故法院认定吕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某公司诉请不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自2016 年中国网络直播元年起,大量直播平台相继成立、相关从业群体及用户持续增长。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用工形式,突破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传统劳动模式。较传统劳动模式,网络主播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更弱、自主性更强、劳动报酬的获得方式更为灵活。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或者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难以认定。本案中,吕某在某公司从事网络直播工作,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对于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未作明确约定,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吕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网络直播类新型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认定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谢谢大家!
    [09:50:18]
  • [张静]:
    各位代表、各位记者朋友,以上就是本次发布会的主要内容。下面进入嘉宾点评环节,首先我们有请北京市人大代表刘颖进行点评。
    [09:53:11]
  • [刘颖]:
    本次新闻通报会围绕近三年通州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特点、化解劳动争议案件采取的机制举措及典型案例三方面进行通报,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优化副中心营商环境,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09:53:33]
  • [张静]:
    感谢刘颖代表对通州法院工作的支持和肯定。下面,我们有请北京市人大代表王红梅进行点评。
    [09:54:30]
  • [王红梅]: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关乎民生,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既要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本次新闻通报会体现了通州法院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的意识,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服务保障副中心经济平稳发展。
    [09:54:47]
  • [张静]:
    感谢王红梅代表对通州法院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有请李丽代表点评。
    [09:55:06]
  • [李丽]:
    本次新闻通报会数据充分、内容详实,尤其是结合了三则典型案例,生动具体,有助于引导企业规范运行,预防和实质性解决纠纷。劳动者和企业是利益共同体,应努力寻求双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实现单位与劳动者“双赢”,不断优化副中心法治营商环境。
    [09:55:30]
  • [张静]:
    感谢李丽代表的精彩点评。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各位记者朋友踊跃提问。
    [09:56:44]
  • [张静]:
    下面有请北京城市副中心报王倚剑记者进行提问。
    [09:57:03]
  • [媒体记者1]:
    目前副中心劳动用工的特点有哪些?有哪些因素容易造成企业与劳动者产生矛盾甚至仲裁、诉讼?
    [09:57:51]
  • [张静]:
    感谢王记者的提问。请民一庭原海涛庭长回答。
    [09:58:05]
  • [原海涛]:
    从司法实践出发,结合我们走访调研,副中心劳动用工的特点和矛盾因素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密集型劳动用工单位主要存在于物流企业,在订单较多的情况下,如双十一、春节等情况下,企业会通过劳务公司招聘临时用工,因工资、工作时长、信任度等问题,企业与临时用工之间容易产生争议;二是文旅用工人数明显增多,但员工普遍专业性不强,且员工一年内离职的流动性占比约20%左右,容易与企业产生离职纠纷;三是随着副中心建设发展,不少企业需要关闭腾退迁址,本地居住生活的劳动者不愿意随企业外迁,需要企业和劳动者就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进行协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容易产生相应的仲裁和诉讼。
    [09:58:25]
  • [张静]:
    下面有请法治时代网记者高铭提问。
    [09:59:00]
  • [媒体记者2]:
    如何实现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均衡保护?
    [10:00:49]
  • [何杨彪]:
    一方面,要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以往我们可能更多地关注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依法保护重视不足。然而,劳动者和企业是实质为利益共同体,企业无法良性运转,不能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劳动者的利益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在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亦不应忽视。
    [10:01:12]
  • [张静]: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感谢各位代表和媒体朋友参加本次新闻通报会。近年来,通州法院立足于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将“诉”的“刚”性、权威性和“调”的“柔性”、便捷性结合起来,形成化解劳动争议的合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身边,使劳动关系更和谐、更健康、更有保障,让法治化营商环境更优化、更稳定、更可持续。
    谢谢大家!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
    [10: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