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通报会海报

新闻发布会现场

朝阳法院政治部宣传工作组李珑主持通报会

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通报三中院辖区一、二审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朝阳区卫健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李雪玉通报朝阳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相关工作情况

朝阳法院副院长龙云斌通报“化解预防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十项工作机制及成效

朝阳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增辉通报医疗纠纷典型案例以及典型司法建议
9月27日9时,三中院、朝阳法院、朝阳区卫健委联合召开府院联动化解和预防医疗纠纷白皮书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本次网络直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三中院辖区一、二审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化解预防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十项工作机制,并通报典型案例及司法建议。
    [09:00:30]
  • [朝阳法院政治部宣传工作组组长 李珑]:
    各位代表、嘉宾、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府院联动化解和预防医疗纠纷新闻通报会,我是今天通报会的主持人,朝阳法院政治部宣传工作组李珑。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并对各位代表、嘉宾以及记者朋友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本次通报会采取现场+线上形式发布,同时由北京广播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在微博、视频号进行视频直播,北京法院网同步图文直播。
    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出席此次通报会的人员。他们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副主任李雪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龙云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李增辉。
    [09:03:37]
  • [朝阳法院政治部宣传工作组组长 李珑]: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健康中国”作为我国2035年发展总体目标的一个重要方面,提出“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完善人民健康促进政策”,并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朝阳区作为北京市中心城区中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行政区,医疗资源相对丰富,医患纠纷也难以避免。北京市三中院、朝阳区卫健委与朝阳法院共同签署“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化解医患矛盾 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朝阳”联动协议,共建十项工作机制,打好“府院”联动化解医疗纠纷的“组合拳”。为进一步加强沟通联动,深化合作成果,三家单位对近年来涉医疗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府院联动化解和预防医疗纠纷白皮书》,以期对妥善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有力处置医疗行政违法行为有所助益,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今天的通报会将对相关工作情况及白皮书主要内容进行通报。首先,请三中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通报三中院辖区一、二审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09:06:31]
  • [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庭长 陈晓东]:
    各位网友、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介绍三中院辖区2020年至2022年一、二审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
    一、三中院辖区医疗纠纷案件基本审理情况
    (一)案件审理情况
    2020年至2022年期间,三中院共审结医疗纠纷二审案件136件,其中2020年审结36件,2021年审结49件,2022年审结51件,案件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从案源分布来看,在三中院审结的136件案件中,朝阳法院一审上诉案件占比69.85%,顺义法院一审上诉案件占比12.50%,通州法院一审上诉案件占比11.03%,平谷法院一审上诉案件占比3.68%,怀柔法院一审上诉案件占比0.74%,密云法院一审上诉案件占比2.21%。
    在六个辖区基层法院中,朝阳法院医疗纠纷一审案件数量最多。2020年至2022年期间,朝阳法院共审结医疗纠纷一审案件750件,其中2020年审结149件,2021年审结248件,2022年审结353件。案件量亦呈逐年递增趋势。
    (二)裁判结果
    从三中院辖区一、二审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看,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占比约为七成,认定医疗机构无责的案件占比约为三成。在三中院二审判决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中,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案件占比15.63%,承担次要责任的案件占比42.71%,承担同等责任的案件占比18.75%,承担主要责任的案件占比17.71%,承担全责的案件占比5.21%。
    二、三中院辖区医疗纠纷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一审案件中患方起诉医疗机构案件占比高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病情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患方在诉求难以满足的情况下,成为启动医疗纠纷诉讼的主动方,而医疗机构诉患方的案件则多涉及追索医疗服务费。以朝阳法院为例,患方起诉医疗机构的一审案件占比96%,医疗机构起诉患方的案件占比4%。
    (二)患方主张的医疗过错集中于未尽到诊疗义务
    朝阳法院一审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主张未尽诊疗义务的案件占比达93.7%。此外,患方所主张的医疗过错还包括如下情形:一是主张医疗机构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或选择权;二是主张医疗机构使用瑕疵医疗产品;三是主张医疗机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或治疗等过度医疗行为。
    (三)患者损害后果多涉及伤残或死亡
    从三中院辖区一、二审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的损害后果来看,造成患者死亡的案件占比约为30%,患者损害后果中构成伤残及死亡的案件占比超过50%。
    (四)民营医疗机构涉诉数量上升
    以朝阳区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为例,涉及公立医疗机构(主要是辖区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案件占比52.59%;涉及民营医疗机构的案件占比47.4%。其中,民营医疗美容机构的涉诉案件呈现不断上升趋势。
    (五)部分重点科室涉诉相对集中
    以朝阳区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为例,涉诉科室前五位的分别是整形外科、妇产科、外科、骨科、口腔科。整形外科、妇产科、外科等医疗风险较大的科室,涉诉纠纷也相对较多。
    (六)医疗纠纷集中于医疗资源发达的区域
    越是医疗资源发达、医疗需求高的区域,医疗纠纷的数量越多。从三中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来源分布看,案件数量排名前三的辖区分别为朝阳区、顺义区、通州区。案件数量排名前十的医疗机构中,有7家位于朝阳区。从医疗机构的等级来看,三级医院占比达54.41%。
    (七)当事人申请鉴定比例高
    医疗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的占比高,申请鉴定人出庭的比例也高于普通民事案件。在三中院审结的二审医疗纠纷案件中,约七成启动了司法鉴定。未启动司法鉴定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委托鉴定后鉴定机构以案情疑难复杂、鉴定检材不满足鉴定条件等理由不予受理;二是患方坚持不申请鉴定、鉴定启动后不配合鉴定或撤回申请。
    (八)法院多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疗机构的过错及责任比例
    绝大多数医疗纠纷案件中,法院均采信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其原因力大小,进而作出有责或无责判决。极少数案件中,法院在不采信或部分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重新作出认定。
    (九)当事人对于一审裁判结果服判率较其他案件略低
    三中院二审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单方上诉的占比54.41%,医方单方上诉的占比33.82%,双方均提起上诉的占比11.76%。总体而言,患方是提起上诉的主要一方,但医疗机构对于一审裁判结果不服进而提起上诉的比例亦接近半数,医患双方对于一审裁判结果的服判率均不高。
    三、三中院辖区医疗纠纷案件凸显的问题
    一是医疗机构自身技术水平、规范意识及服务质量有待提高。这一方面体现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完全落实行政法规、诊疗规范的要求;另一方面体现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缺乏纠纷预防意识及纠纷处置能力。
    二是医疗机构特定告知义务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忽视针对性告知义务、替代性医疗方案告知缺位、注意事项告知不足。
    三是医患角色差异造成沟通不畅、信任欠缺。医患双方在专业分工、专业知识背景差异及各自权益方面的不同,影响了医患沟通及信任关系的建立。面对诊疗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医方从专业标准角度归因为正常的诊疗结果,而患者却可能归因为医方诊疗的失误或事故,要求追究医方责任。
    四是病历规范化程度有待加强。主要表现为:病历制作、修改不规范;病历保管、封存不规范;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各异,制作、修改不规范。
    五是患方依法维权能力尚待提高。如部分患方不愿意申请鉴定或不配合鉴定,阻碍审判程序顺利推进;部分患方诉讼能力较弱,多次补充提交鉴定检材、对病历的质证意见存在反复;部分患方固定证据的意识薄弱,缺乏保存证据的意识,导致鉴定不能而败诉。
    六是医疗鉴定机制有待健全。如部分鉴定机构对于鉴定程序适用不准确,鉴定文书形式不规范;部分鉴定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存在畏难情绪,退案时存在随意性;部分鉴定机构鉴定效率较低,鉴定周期过长。此外,目前的司法鉴定缺少同行评价,没有建立临床医师专家库,都是各鉴定机构自己邀请临床专家参与鉴定,有时难以保证鉴定质量。
    七是诉讼程序事项多阻碍案件进展。如在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中,通常涉及追加死者近亲属、核实近亲属范围相关问题;部分案件中患者至多家医疗机构就诊,需要调取其他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作为检材。
    八是用调解方式化解医疗纠纷的作用有待加强。调解不仅具有低时间成本和低金钱成本的优势,且在处置医疗纠纷的任何阶段均可进行。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外,在诉前程序中可以由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主持的调解工作亦贯穿始终。应当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的调解力度,大力发挥调解在实质性化解医患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三中院辖区一、二审医疗纠纷案件的梳理,可以看到三中院辖区的医疗纠纷案件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具有鲜明的特点,同时亦反映出当前医疗纠纷化解和预防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有效化解和预防医疗纠纷,不能只依靠民事审判工作的力量,还需要相关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助力。因此,三中院以辖区医疗纠纷审判实际情况为基础,坚持问题导向,联合辖区基层法院、区卫健委共同探索并建立了化解和预防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工作机制,以期实现减少辖区医疗纠纷、提升辖区医疗服务质量的目标。
    [09:11:24]
  • [朝阳法院政治部宣传工作组组长 李珑]:
    谢谢陈庭长。长期以来,三中院和朝阳法院立足大量司法实践,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及职能延伸作用,对医疗纠纷案件开展了系列深入调研,成为研判案件相关风险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的重要基础。接下来请朝阳区卫健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李雪玉通报朝阳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相关工作情况。
    [09:14:57]
  • [朝阳区卫健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 李雪玉]:
    各位网友、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仁:
    大家好!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朝阳区在提升医疗服务管理质量方面的工作情况。
    首先,我介绍一下朝阳区医疗卫生资源情况:
    截至2022年底,朝阳区共有医疗卫生机构1909家,其中医院165家,包括26家三级医院,37家二级医院、90家一级医院,12家未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80家(停业3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2家、社区卫生服务站228家),门诊部及以下医疗机构1449个。
    全区有卫生技术人员61861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24715人,注册护士27690人,实有床位27049张。全区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床位数7.86张、卫技人员17.97人、执业(助理)医生7.18人、注册护士8.04人,达到北京市规划要求。
    2022年,全区医疗机构诊疗总量为4189.72万人次,占全市(23102.4万人次)的18.14%;出院70.72万人次,占全市的(379.5万人次)18.64%。
    下面,介绍一下朝阳区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医疗服务管理水平方面的工作情况:
    一是完善医疗资源配置。统筹考虑人口、空间布局和居民健康需求,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层次分明的医疗服务体系。持续推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朝阳医院常营院区、朝阳区妇幼保健院北院区和北京按摩医院朝阳院区开业运行,北京嘉会国际化医院获市发改委立项批复。筑牢社区卫生服务网底,统筹社区卫生资源配置,发展特色科室,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34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获评全国优质服务基层行推荐机构,1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挂牌社区医院。
    二是推进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建设。以国家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项目为契机,构建城市网格化医疗服务新体系,按照“政府整体规划,医疗联合探索;顶层设计领先,制度建设伴行;统筹辖区资源,共建共享共赢;落实分级诊疗,引导有序就医”的整体思路,统筹区域资源,按照“3+4+7”模式(即3种层级、4个网格、7类机制),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医疗服务分工协作机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引导构建科学合理、便捷有序的就医秩序。
    三是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2023年3月,完成朝阳区病案管理等原有的18个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换届工作,同时新成立了朝阳区门诊管理、肿瘤治疗、感染性疾病、精神卫生与心理健康4个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进一步明确质控中心的工作职责、运行和管理机制等,多学科多领域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和改进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朝阳特色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促进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
    接下来,介绍一下朝阳区通过加强监督执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情况:
    2020年-2023年上半年,朝阳区卫健委共查处医疗卫生类行政处罚案件949起,主要集中在以下六类问题:
    一是病历书写及规范化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所有处罚案件中,有关病历的处罚335起,占总体行政处罚案件数的35.30%,其中对医疗美容机构处罚占比最高(179起,占比53.43%)。另外,对三级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中,与病历相关占比达59.1%。主要存在的问题集中在病历书写过于简单、病历缺项漏项、知情同意书填写不完整、病历保管封存不规范、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等方面,极个别机构存在篡改、伪造病历的情况。
    二是护理管理及专业化培训有待进一步完善。在所有处罚案件中,有关护士管理的行政处罚227起,占比20.68%,排第二名。主要存在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医疗机构没有培训记录,未保证培训效果落实;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等问题。
    三是人员资质管理有待进一步严格。有关人员资质的行政处罚104起,占比10.96%。主要案由为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表现在护士给患者洗牙;护士或无资质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护士进行玻尿酸注射、激光脱毛等违规行为。此类行政处罚中医疗美容类医疗机构占比较高(33起,占比31.73%)。
    四是抗菌药物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有关抗菌药物管理和使用的行政处罚73起,占比7.69%,集中在小型医疗机构。主要集中在未备案开展静脉输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开具抗菌药物、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制度等问题。
    五是诊疗活动范围的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有关超诊疗的行政处罚36起,占比3.79%,其中以医美机构占比最高(20起占比55.56%)。主要是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医疗美容机构抽脂量超出规定范围、无全麻资质医疗机构开展全麻手术等问题。
    六是医院内部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有关医院管理类行政处罚110件,占比11.59%,医疗美容类医疗机构(38起占比34.54%)和综合类医疗机构(48起占比43.63%)占比较高。主要为以下4点问题。一是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表现在未建立落实抗菌药物相关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等;二是未遵守诊疗常规,主要表现在就诊台患者信息登记不全、预检分诊台无人值守等;三是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例如医疗机构上门违规办理健康证;四是未全面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等内容。
    下一步,朝阳区卫健委将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医疗服务管理质量和群众就医感受。在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的同时,对医疗卫生类行政处罚案件暴露的短板弱项,采取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动,深化合作成果,借助“府院联动”的平台,共同助力朝阳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09:26:09]
  • [朝阳法院政治部宣传工作组组长 李珑]:
    谢谢李主任的介绍。医疗纠纷预防调处化解,不仅需要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各司其职,还需要加强上下级法院、法院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作,“府院联动”深化构建 医疗纠纷多元共治工作格局。一直以来,三中院、朝阳法院、朝阳卫健委建立完善了多项工作机制。接下来,请朝阳法院副院长龙云斌通报“化解预防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十项工作机制及成效。
    [09:27:32]
  • [朝阳法院副院长 龙云斌]:
    各位网友、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介绍三中院及朝阳法院“化解预防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十项工作机制的相关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进健康中国、平安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促进辖区医疗卫生健康事业的法治化发展,进一步防范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充分发挥府院联动作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朝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签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化解医患矛盾 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朝阳”联动协议,推出化解和预防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十项协同工作机制。
    一、十项协同工作机制具体内容
    (一)互联会商机制
    建立会商机制,在三中院、区法院与区卫健委各自确定联络人负责日常沟通工作基础上,就区域内医疗纠纷相关司法需求的提出和反馈、重大医疗纠纷隐患的排查和预警普法项目等重要事项,及时召开会议协商处理方案。
    (二)联合调研机制
    三中院、区法院与区卫健委合作,对医疗纠纷相关政策、制度创新及建设发展法律风险开展专题研究,召开专题座谈、研讨会,总结医疗纠纷案件的多元调解、审判机制及裁判思路,推动调研成果转化。
    (三)普法宣传机制
    三中院、区法院根据区卫健委提出的普法需求,定期开展巡回审判、京法巡回讲堂、普法讲座等活动,针对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组织专题宣讲及培训。通过加强普法宣传,消弭潜在风险,为辖区提供良好医疗法治保障。
    (四)两级法院沟通机制
    三中院根据区法院的审判需求,选派专家法官到区法院就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讨,促进两级法院的业务交流。定期召开辖区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跨审级专业法官会议,就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交流研讨,统一两级法院的裁判尺度。
    (五)示范裁判机制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优势,三中院和区法院可选取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示范性裁判,发挥裁判规则对区域潜在纠纷的示范引导作用,明确当事人的诉讼预期。
    (六)多元解纷机制
    三中院、区法院在区卫健委的协助下,探索建立医疗纠纷案件专门调解平台和绿色通道,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作用,府院联动共同深化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对于已经第三方调解并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案件,可依据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及时化解潜在医患矛盾。
    (七)案例通报机制
    三中院和区法院针对医疗纠纷案件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化解中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做法,或存在的具有警示意义的问题,定期向区卫健委进行典型案例通报,区卫健委及时转发区域内医疗机构,供其在医疗活动中借鉴经验或汲取教训,以促使医疗机构完善管理,减少不当医疗行为。
    (八)司法建议机制
    三中院和区法院针对医疗纠纷案件中发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在医疗行政管理、其他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积极向区卫健委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区卫健委引导并监督相关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规章制度、完善医疗服务标准,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九)督促履行机制
    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具有给付内容的已生效的二审法律文书和一审法律文书,分别由三中院和区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内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给付义务,让法律文书的效力早日兑现,切实减少当事人的执行诉累,助力执源治理。
    (十)强化执行机制
    三中院和区法院加大对医疗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如在患者拖欠医疗费拒付、长期占用病房不退等逃避执行、抗拒执行方面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健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用足用好各类执行措施,助力营造诚实守信良好风气,促进医患双方共赢。
    二、十项协同工作机制取得的成效
    (一)三中院取得的成效
    1.发布医疗纠纷典型案例。截至目前,三中院已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医疗机构及卫健委发出5份典型案例通报,涉及医疗机构病历书写不规范、对医疗事故的应对与处置不够到位、超资质开展诊疗活动等问题,对辖区医院起到了良好警示作用,对于类似医疗纠纷的发生具有预防效果。
    2.发送医疗纠纷司法建议。截至目前,三中院已向相关单位发出4份司法建议,并获得积极回函,对于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医疗纠纷案件律师代理行为等有所助益。
    3.督促履行医疗纠纷生效法律文书。截至目前,三中院已联合辖区基层法院完成一、二审医疗纠纷案件中督促医疗机构履行赔偿义务190件,履行款项合计55 667 755.83元;督促患方履行腾退病床、办理出院手续义务1件。切实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及时有效实现。
    4.积极开展普法宣传。三中院根据辖区基层法院、区卫健委及相关医疗机构的普法需求,积极开展普法讲座。结合三中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规范诊疗行为、预防医疗纠纷的建议。目前已举办3场普法宣传讲座。
    5.发挥示范性裁判作用。三中院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专业化审判优势,与基层法院加强沟通,选取辖区内具有疑难复杂性或典型代表性的医疗纠纷案件提级审理,发挥裁判规则对辖区潜在纠纷的示范引导作用。目前已决定提级审理2起具有典型性的医疗纠纷案件。
    (二)朝阳法院取得的成效
    1.积极引入行业调解,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纠纷化解。朝阳法院与北京华卫医疗药械纠纷调解中心、北京市丰台平合医患中心等调解组织建立医疗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将医疗纠纷委托给第三方调解机构先行进行诉前调解。在此基础上,建设绿色通道,调解成功案件由法官审查后进行司法确认。近三年,调解成功案件52件。
    2.优化诉调对接工作,加速鉴定办理效率。针对医疗纠纷鉴定周期长、鉴定检材多等特点,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充分发挥行业调解专业优势,将需要启动的司法鉴定环节前移,委托行业调解组织在诉前调解阶段开展司法鉴定启动工作,有效缩短鉴定周期。近三年,由调解组织成功委托鉴定案件64件。
    3.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性作用。近三年,朝阳法院陆续公开发布或报送医疗纠纷典型案例30余件,孙某与某医疗美容诊所侵权责任纠纷案入选《北京法院涉民生民事案件典型案例》。
    4.发挥司法建议的规范指引作用。近三年,朝阳法院针对医疗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发送超过10余篇司法建议,例如,向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送关于医疗美容机构公章使用问题的司法建议等。
    5.参与医疗行业社会基层治理。朝阳法院发出《关于预防和化解医疗美容纠纷的倡议》,积极引领医疗美容行业社会主流价值观。资深法官多次前往社区、医院、医疗企业进行授课和普法宣传,广泛开展“订单式”普法和“定制化”法律支持。
    6.优化审执对接,助力“执源治理”。朝阳法院专门制作了附有收款账户信息的调解书模板,案件审结生效后,及时向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
    [09:39:16]
  • [朝阳法院政治部宣传工作组组长 李珑]:
    谢谢龙院长。龙院长的介绍让我们详细了解到,三家单位通过多元调解、联合调研、示范裁判、督促履行等工作机制,打出了一套区域协同、府院联动的医疗纠纷诉源治理组合拳,相信会进一步提升医疗纠纷源头预防调处化解的工作质效。下面,有请朝阳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李增辉通报医疗纠纷典型案例以及典型司法建议。
    [09:39:29]
  • [朝阳法院民一庭庭长 李增辉]:
    各位网友、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介绍化解和预防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及司法建议。
    典型案例一:健康体检机构未将体检异常情况规范告知,导致消费者延误病情,应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甲与患者乙系夫妻关系。乙至被告丙体检机构处进行体检,检查所见“胸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时隔十个月,乙再次至被告丙体检机构处进行体检,汇总分析肿瘤检测提示为“癌胚抗原高75.70ng/mL(参考区间0-5)等。”乙因“发现右肺占位半月余”至外院住院治疗,诊断为“P 右肺腺癌IV期”,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死亡。原告甲认为,被告丙体检机构疏忽大意、玩忽职守,未对异常情况进行告知,延误病情,导致乙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日益加重最后去世,应承担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原告甲申请医疗鉴定,鉴定结果为:1.被告丙体检机构对乙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胸部CT的检查结果重视不足,未提示异常,未提出指导意见的过错。2.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乙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次要原因。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经鉴定认定,被告丙体检机构过错与患者乙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被告丙体检机构占次要原因。法院结合案情酌定被告丙体检机构按照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体检的普及常态化,符合国家“健康中国”战略。作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的重要一环,体检日渐受到大家的重视和追捧。《民法典》未对健康体检进行专门规定,而健康体检的本质是医疗行为,可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体检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体检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体检机构未将体检异常情况告知提示患者,延误病情,具有过错,且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体检机构需提高其体检行为的规范性,提高体检中心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及时、准确分析患者是否存在健康问题,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体检报告的书写也应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切实起到“疾病筛查,守护健康”的作用。

    典型案例二: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甲因对自身双眼皮不满意,在网上检索到被告乙诊所,声称系排名第一的眼整形修复医院,主刀医生是医学博士,专注眼整形修复四十年,是著名的眼整形修复专家在中国大陆的唯一嫡传弟子等,原告甲信以为真到被告乙诊所处面诊,并于第二日交费预约手术。手术后先后三次在医院被确诊为角膜炎,双眼皮形态怪异等,与术前承诺天差地别,经修复后仍无改善。原告甲因此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等费用及三倍赔偿。经查,被告乙诊所多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处罚内容涉及其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擅自发布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广告内容没有权威机构认定,广告语不真实,发布的广告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违法行为。经鉴定,被告乙诊所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其中部分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原告甲构成九级伤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系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甲为满足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服务,被告乙诊所具有营利性质的经营者特征,被告乙诊所在医学专业知识、技能及实力等方面均处于优势地位,双方亦符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对比特征,故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甲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是在被告乙诊所的虚假广告发布之后,受到误导,被告乙诊所构成消费欺诈,应给予三倍赔偿。经司法鉴定被告乙诊所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甲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故酌定按80%责任比例对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典型意义】
    美容是人民对生活更高层次的需求,但同时医美市场存在不少乱象。本案就涉及互联网搜索引擎平台排名误导消费者的现象及诊所随意夸大诊疗效果,虚假宣传的现象。本案结合医疗美容的类型、特点、本质属性以及医疗美容机构的营利性特征,认定消费型医疗美容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裁判结果打击了医疗美容机构的失信行为,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三:医疗美容机构未尽到对消费者信息合理保管、存储义务,侵害消费者隐私权,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甲前往被告乙医院,被告乙医院为原告甲进行“腰腹部大腿皮下部分部分吸脂术”,原告甲为此支付手术费33000元。原告甲主张,手术前被告乙医院工作人员要求对原告甲进行拍照,原告甲一再告知被告乙医院,不要拍到脸部,且要做隐私处理。手术四个月后,原告甲出现损害后果,到被告乙医院处协商解决术后出现的问题时,发现被告乙医院工作人员留存并散布了原告甲的裸照,且未对私密处进行处理。原告甲认为被告乙医院在为原告甲提供服务前存在虚假承诺、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情况,被告乙医院工作人员留存并散布了未经处理的原告甲裸照,对正值青春的原告甲造成巨大痛苦,因此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医院赔偿造成的各项损失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乙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就原告甲手术部位为其拍摄术前、术后照片(裸体)符合约定。产生纠纷后,被告乙医院将手术部位术前、术后照片发送给原告甲的手术医师,亦不宜认定为“散布”其裸体照片的行为。但有鉴于被告乙医院拍摄的原告照片并未局限于手术部位,还包括原告面部、胸部等私密部位。被告乙医院在未对上述照片进行任何处理即行保存且通过微信方式进行传送,确会对原告甲造成一定精神损害。法院结合被告乙医院发送照片的原因和现有证据显示的传送范围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支持原告甲主张的赔礼道歉请求。
    【典型意义】
    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甲虽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就被告乙医院侵害原告甲隐私的行为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乙医院作为医疗美容机构,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接触包括消费者身体隐秘部位、个人信息等隐私,但处理上述信息要在经过本人充分知情前提下,秉持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原则进行,以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典型司法建议:朝阳法院就规范医疗案件司法鉴定程序向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机构发送司法建议。
    【发现问题】
    一是部分鉴定机构对于鉴定程序的适用不准确。部分鉴定机构机械理解相关规定,在出具补充鉴定意见时,未举行听证会,影响了司法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二是部分鉴定机构出具违反法律规定的鉴定文书。鉴定机构存在文书混用的情形,造成了文书形式不规范,影响了案件审判质量。三是部分鉴定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存在畏难情绪,退案时存在随意性。四是部分鉴定机构鉴定效率较低,鉴定周期过长。部分鉴定机构未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期限完成鉴定。
    【建议内容】
    建议行业主管部门:一是加强统一培训学习,优化鉴定工作细节;二是适时修订行业规范,提升鉴定工作质效;三是加强鉴定监督管理,严肃整改违法行为;四是加强行政和司法联动,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建议鉴定机构:一是加强制度学习,优化工作细节;二是完善鉴定程序,落实实质听证;三是加强审鉴沟通,减少程序空转;四是规范报告形式,严格区分适用。
    【建议效果】
    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机构对朝阳法院发送的司法建议高度重视并积极回函。行业主管部门采取的举措为:一是继续加强培训力度。将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一步全面学习法律法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针对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警示教育。二是继续加强司法鉴定行业监管。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案件评查、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等手段强化全过程日常监管,加大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指导力度。三是继续加强与审判机关的合作交流。将充分通过调研座谈、培训学习、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鉴定机构采取的举措为:一是进行内部审查,一一核实鉴定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并组织鉴定人会商讨论,审查鉴定的过程及程序。二是组织学习,组织全体鉴定人员重新学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三是完善鉴定环节,进一步落实听证程序。四是建立沟通交流制度,确立五种应与委托人沟通的情形。五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核查制度,防范问题的再次发生。
    上述司法建议的发送,不仅进一步提高了司法鉴定机构的履职能力,提升了司法鉴定结果的公信力及司法鉴定流程的效率,也进一步推动了业务主管部门完善司法鉴定工作管理方式,为行业规范的进一步完善修改提供司法助力。
    [09:52:21]
  • [朝阳法院政治部宣传工作组组长 李珑]:
    谢谢李庭长。三中院、朝阳法院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与司法建议的指引作用,为防范化解医患纠纷、强化综合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撑。朝阳法院也将继续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十项工作机制效能,为助力辖区平安医疗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下面进入答记者问环节。
    [09:53:11]
  • [记者]:
    提问三中院:三中院作为中级法院,引领“府院联动”化解和预防医疗纠纷的优势是什么?
    [09:53:53]
  • [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庭长 陈晓东]:
    三中院引领“府院联动”模式的优势主要在于以下三方面:
    第一,有利于发挥审级职能作用,促进两级法院裁判尺度统一。医疗纠纷案件具有审理周期较长、诉讼成本较高、专业性较强等特点,具有一定审理难度。三中院作为中级法院发挥二审终审作用,在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促进上下级法院沟通交流方面具有职能优势,由三中院引领六个辖区实现“府院联动”,有助于统一两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促进医疗纠纷案件公正高效审理。
    第二,有利于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不同于行政纠纷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能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在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与卫生行政部门交集较少,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掌握的医疗纠纷情况与卫生行政部门掌握的信息难以实现共享。且司法机关作出的个案判决难以对其他医疗机构产生影响,借助卫生行政部门“一对多”的监督管理模式,则可以扩大个案的警示作用。因此,通过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有助于“府”“院”实现资源共享,达到优势互补。
    第三,有利于形成辖区内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集成效应。三中院辖区内各基层法院、区卫健委之间沟通交流的机会和渠道有限,由三中院统筹六个辖区基层法院去和区卫健委共同总结医疗纠纷处置经验、探索医疗纠纷预防机制,能够让个案经验、个别成效辐射到六个辖区,实现经验互鉴、信息共享,有利于形成以点带面、六区联动的集成效应。
    [09:54:28]
  • [记者]:
    提问朝阳法院:基层法院在办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如何坚持能动司法,主动融入辖区社会治理?
    [09:54:56]
  • [朝阳法院民一庭庭长 李增辉]:
    朝阳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在办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规范指引作用,针对医疗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近三年已发送超过10余篇司法建议。
    例如,朝阳法院在今年上半年审理了一起消费者与某医美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发现某医美公司使用已注销关联公司的公章与消费者签订《和解协议书》。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办理的规定》,显系违法行为,亦属于不诚信的表现,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规范医疗美容行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院向主管部门提出三点司法建议:一是对该医美公司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二是对医疗美容机构加大监管力度;三是组织辖区内医疗美容机构加强统一培训。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分析、多措并举落实建议内容,对该医美公司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约见约谈,对医疗纠纷处理、公章的管理、使用及销毁,以及依法执业提出进一步整改意见。该医美公司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与消费者达成谅解,圆满解决纠纷。消费者也对法院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推动被告积极履行付款义务表示感谢。
    上述司法建议的发送,是朝阳法院延伸拓展审判职能,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重要举措。朝阳法院也将继续加大司法建议的发送力度与精准度,以“小建议”撬动“大民生”,助力辖区平安医疗建设,为防范化解医患纠纷、推进健康中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09:58:25]
  • [记者]:
    请问朝阳卫健委在化解和预防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如何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
    [10:01:22]
  • [朝阳区卫健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 李雪玉]:
    朝阳区卫生健康系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底数大,截至2022年底,我区共有各类医疗机构1909家,其中医疗美容类机构超过300家,口腔类机构超过500家。业态构成复杂、诊疗水平参差不齐、经济活跃度高这些因素叠加,客观上也造成了我区医疗纠纷数量较多、类型复杂、处置难度较大。为此,我委主要做了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课程培训。每年例行开展专项医疗纠纷风险防范培训,紧跟行业新知识、新热点、新进展,拓展培训形式,编写培训教材,陆续推出了“助产机构医疗纠纷风险防范指南”“院前急救机构医疗纠纷风险防范指南”“中医医疗机构风险防范指南”等,提升各类医疗机构人员素质能力。
    二是不断完善医疗纠纷多元化调解体系。专业化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自2014年开展以来,经过近十年的积累与更新,已成为我委化解疑难复杂医疗纠纷的重要抓手,并通过告知谈话、明确争议焦点、专业化权责分析评估、召开三方听证会、签署协议及医责险理赔等流程,逐步形成医疗纠纷调解处置闭环。在此基础上,2023年我委新筹备成立了“朝阳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完善多元化调解体系。
    三是建立红黑榜,持续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管理。2023年我委为了进一步强化行业治理和源头治理思维,以群众诉求为指标,根据我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市民诉求办理情况,建立市民“接诉即办”办理情况排行榜。通过公布排名情况,让群众参与监督,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主动提升服务质量、积极解决群众诉求。
    四是综合监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充分利用政府统筹、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机制,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制定案件线索“一台账三方案”,开展医疗纠纷重点案件排查,形成管理闭环。2022年全年,我委共进行4次重点医疗纠纷风险排查,保障了朝阳区卫生健康系统医患关系和诊疗秩序的整体平稳有序。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完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行业治理、“诉调对接”的联动作用,推动医疗纠纷源头预防调处化解,营造良好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医患关系,增强群众的满足感、获得感,服务保障首都高质量发展。
    [10:07:16]
  • [朝阳法院政治部宣传工作组组长 李珑]:
    各位代表、嘉宾、媒体朋友:
    三中院、朝阳法院、朝阳卫健委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落实并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深化完善医疗纠纷多元共治工作格局,妥善化解各类医疗纠纷,进一步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推进健康中国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服务保障。今天的通报会就到这里,再次感谢各位代表、媒体朋友的出席!
    [10:08:42]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