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判大楼

二中院副院长廖春迎通报二中院《民法典》实施以来遗嘱继承案件相关情况

二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张萌主持新闻发布会

二中院民六庭庭长肖大明介绍典型案例

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李珊介绍典型案例

二中院民六庭法官助理李政介绍典型案例

北京市人大代表孙铭、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郭永全、北京电视台记者张悦、北京青年报记者屈畅等应邀参加了本次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现场全貌
10月26日10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民法典》实施以来遗嘱继承案件相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以来遗嘱继承案件相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09:45:04]
  • [张萌]: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
    大家上午好!我是北京二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张萌。今天是我第一次和大家见面。欢迎大家参加、关注北京二中院《民法典》实施以来遗嘱继承案件相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北京二中院副院长廖春迎,民六庭庭长肖大明、副庭长李珊、法官助理李政。我们还邀请了北京市人大代表孙铭同志参加发布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北京电视台、北京青年报的记者朋友在现场参会,其他媒体朋友在线参加。欢迎人大代表的监督,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二中院各项工作的关注报道,感谢广大网友对法院工作的关心。
    [10:01:58]
  • [张萌]: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持续提升和公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提前作出财产安排,日渐成为管理家庭资产、传承家庭财富、维护家庭关系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对遗嘱继承和遗赠问题进行了细致规定。北京二中院对《民法典》施行以来审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作了调研,围绕案件情况及特点,分析成因,提出对策建议。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和典型案例,希望能帮助社会公众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防范化解家庭纠纷,在该领域起到诉源治理的积极作用。
    [10:02:45]
  • [张萌]:
    发布会主要有三项议程:
    一是请廖春迎副院长通报《民法典》实施以来我院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二是请民六庭庭长肖大明、副庭长李珊、法官助理李政分别介绍我院审理的遗嘱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三是互动问答。
    下面,请廖春迎副院长通报《民法典》实施以来我院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有请。
    [10:03:15]
  • [廖春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遗嘱的形式、效力等问题作出诸多新的规定和发展,对社会公众认识以及司法审判理念产生了一定影响。近年来,二中院审理的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为促进公众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典》关于遗嘱效力的法律规定,防范化解家庭纠纷,最大限度发挥遗产效用,二中院对《民法典》施行以来审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进行了总结归纳与深入调研。
    [10:04:19]
  • [廖春迎]:
    一、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情况及特点
    自《民法典》施行以来至今年上半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民六庭共审结继承纠纷案件793件。其中,遗嘱继承纠纷案件128件,均为二审案件。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类型多样,《民法典》新增遗嘱类型占比增高。调研的案件中,能明确遗嘱类型的案件为101件,涉及遗嘱类型已涵盖了《民法典》所有法定遗嘱类型。其中,涉原《继承法》规定已有遗嘱类型的案件为88件(涉自书遗嘱45件、涉代书遗嘱18件、涉公证遗嘱24件、涉口头遗嘱1件),占比合计约85%;涉《民法典》新增遗嘱类型的案件为15件(涉打印遗嘱10件、涉录像遗嘱5件),占比合计约15%;其中,16件案件涉及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有2件案件所涉遗嘱既有原《继承法》规定的类型,又有《民法典》新增的类型。由上可知,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仍为社会大众订立遗嘱时的首选遗嘱类型。
    [10:05:15]
  • [廖春迎]:
    二是效力问题争议大,诉讼中有一定比例遗嘱被认定无效。遗嘱效力问题直接影响遗产继承方式,对当事人权利影响大,调研所涉遗嘱继承101件案件中,均将遗嘱效力问题作为争议焦点。审理中,确认有效的遗嘱共计92份,有22份遗嘱被认定无效,无效占比近20%。
    三是不同类型遗嘱,诉讼中被确认无效的比例差距较大。从各类无效遗嘱的绝对数量上看,22份无效遗嘱中,自书遗嘱4份、代书遗嘱4份、公证遗嘱1份、口头遗嘱1份、打印遗嘱6份、录像遗嘱6份。这其中,涉《民法典》新增遗嘱类型就有12份,占比已过半;同时结合各类遗嘱效力争议纠纷案件基数来看,不同类型遗嘱认定无效比例差异大。如公证遗嘱(共24份,仅1份被确认无效),无效比例为4%,为各类遗嘱中无效比例最低;录像遗嘱(共6份,6份无效)、口头遗嘱(共1份,1份无效),上述类型遗嘱的无效比例高达100%,为各类型遗嘱中最高;打印遗嘱因多形成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其无效比例亦较高(共10份,6份无效),达到60%。
    [10:07:20]
  • [廖春迎]:
    四是无效遗嘱中近七成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被确认无效。遗嘱有效需要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的各类遗嘱的形式要求,遗嘱的实质要件包括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涉及的财产有处分权、遗嘱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具体明确等。在认定无效的22份遗嘱中,15份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无效,3份因无法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无效,1份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无效,3份因遗嘱内容存在瑕疵无效。因法定形式要件不符合被认定无效的占比近七成。
    [10:08:15]
  • [廖春迎]:
    二、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
    一是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现实中,由于部分老年人文化程度有限、法律认识不足等因素,相当数量的遗嘱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要件。有的自书遗嘱没有签字,仅有人名章,难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有的代书遗嘱见证人仅有1人、见证人系利害关系人等;有的打印遗嘱未在每一页上注明年、月、日。审判实践中,对法定类型遗嘱形式要件的把握趋于严格,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二是遗嘱真假难辨。遗嘱行为系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死亡后亦无法自证,故遗嘱真伪性审查成为案件审查的难点和关键点。对于自书和代书遗嘱,近半数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会就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否认性抗辩,但由于缺乏足够且适格的比对样本,常常无法对遗嘱文字、签名、捺印的真实性、同一性进行鉴定,从而导致难以查证遗嘱真实性。此时,需在对遗嘱有无形式瑕疵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全案证据及证明责任分配来综合认定遗嘱真实性问题。
    [10:10:30]
  • [廖春迎]:
    三是遗嘱内容失范。遗嘱作为“处理身后事”的带有所有权确认性质的法律文书,其内容应清晰明确、严谨规范,但实践中,因内容失范导致遗嘱无法认定的案件不在少数。有的载体不够严肃规范,仅附带几句对财产分配的话语,如体现在字条或日记中的片段遗嘱;有的对于遗产的分配语焉不详,存在多种解释;有的对遗产内容指向不明,无法确定遗产范围;有的用词模糊,仅设定了遗产由谁管理使用,未对所有权归属做出明确指定;有的存在认识错误,实际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有的对继承遗产设定了诸多条件和限制等。以上情形,仅通过遗嘱文本难以判断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亦无法对遗产进行确切分割,往往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印证。
    四是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实践中,订立遗嘱的群体多为老年人,部分立遗嘱时已处弥留之际,部分自身患有疾病,反对方多以立遗嘱人年事已高,身体状态不好主张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公民是否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经过严格的医学鉴定和相应的法定特别程序。至发生继承纠纷时,因鉴定时间跨度过大,往往难以对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明确判断,故遗嘱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常成为遗嘱效力认定的前置争议问题。
    [10:12:36]
  • [廖春迎]:
    三、相关建议
    一是尊重民事行为主体意思自治,审慎表达固定关于遗产处置之意思表示。社会大众应正确理解《民法典》关于遗嘱效力的法律规定,在家事处理中树立法治意识,防范化解家庭纠纷,最大限度发挥遗产效用。对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或者生活困难、身体存在疾病等继承人应给予适当顾念,营造和谐家庭关系。
    二是妥善选择遗嘱类型。当事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稳妥选择遗嘱类型,减低遗嘱无效风险。在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案件中,公证遗嘱被认定无效比例最低。虽然《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公证遗嘱在证据效力以及保管安全等方面仍具有优势,其效力较其他类型遗嘱更为稳定。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作为《民法典》新增遗嘱类型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在老人书写能力受限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适用,但应注意满足关于见证人、遗嘱日期等形式要件的要求。
    [10:14:20]
  • [廖春迎]:
    三是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一般而言,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应承担遗嘱真实性的证明责任。为防止一方否认遗嘱真实性而导致效力认定陷入困境,持有遗嘱方应注意留存遗嘱人相关笔迹材料,尤其是与遗嘱时间相近的公文档案材料,避免因比对样本不足而无法进行遗嘱真实性鉴定;同时,遗嘱人可通过在订立遗嘱时找证人见证、对立遗嘱过程录音录像等方式补强证据;遗嘱内容亦应具体明确,可适当增加一些生平经历、感情偏好等个性化陈述,提高辨识度,降低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四是借助遗嘱服务机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专业律师事务所、遗嘱库为代表的遗嘱专业服务机构日渐增多,当事人可通过接受咨询、见证、登记、保管等一体化规范服务,保障遗产按立遗嘱人的自主意愿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配。此外,《民法典》新增了遗嘱信托及遗产管理人制度,势必激发更多财富传承服务机构出现,当事人除订立遗嘱之外,可在服务机构的帮助下综合运用财产协议、信托、保险等各类工具实现家庭财富有序传承。
    [10:16:10]
  • [廖春迎]:
    五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加强《民法典》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送法进社区、养老院,提升社会大众对订立遗嘱法定条件、形式、程序、内容等的理解和掌握水平;充分发挥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传播作用,宣传好《民法典》精神和内容,促进社会大众对于遗嘱形式要求的了解,保障遗产按遗嘱人真实意愿分配。
    [10:16:30]
  • [张萌]:
    感谢廖春迎副院长的通报。
    下面,请民六庭庭长肖大明、副庭长李珊、法官助理李政分别介绍典型案例,有请。
    [10:16:56]
  • [肖大明]:
    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1:适用《民法典打印遗嘱新规定认定遗嘱有效。
    案例内容:王某和杜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王某甲、一女王某乙。王某和杜某均于2018年去世。庭审中,王某乙提交落款日期为2013年5月25日的打印遗嘱一份,内容为:王某和杜某在此立遗嘱,对遗嘱人夫妻所有全部财产,留给女儿王某乙所有。该遗嘱落款遗嘱人处有王某、杜某的签字捺印,见证人处有三人签字捺印。三位见证人均出庭陈述了遗嘱订立过程。
    裁判结果:王某乙提交的案涉遗嘱从形成方式上看应属打印遗嘱,虽形成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依照《民法典》时间效力之相关规定,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认定其效力。从该打印遗嘱形式要件来看,该遗嘱有三个见证人,与继承人及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遗嘱人及三个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字,遗嘱落款处注有日期。王某甲主张案涉遗嘱缺少签名日期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对此法院认为,遗嘱落款处确实仅注有一份日期,未满足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需注明日期的形式要求,但该问题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首先,王某乙提交了反映遗嘱签订过程的录制视频,能够佐证遗嘱的形成过程;第二,案涉遗嘱三个见证人一审中均出庭陈述了遗嘱订立过程、订立时间等,并就各方提问逐一接受质询,应认定王某乙已完成对遗嘱真实性的相应举证责任;最后,王某甲虽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但并未就遗嘱签名申请鉴定,亦未提交足以反驳或否定遗嘱真实性之其他证据。综上,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案涉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
    [10:18:20]
  • [肖大明]:
    典型意义: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形式,体现了对时代发展的回应。该案遗嘱虽形成于《民法典》施行前,但依照《民法典》溯及力的相关规定,因案涉遗产于《民法典》实施后未处分完毕,故属于适用《民法典》打印遗嘱规定认定其效力的情况。同时在案涉遗嘱落款日期不完整的情况下,法官结合现场视频、见证人出庭作证等补强证据,综合判断证据证明力,最终认定案涉打印遗嘱有效。本案准确适用法律,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体现了自由、法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打印遗嘱效力认定典型案例。
    [10:21:05]
  • [肖大明]:
    案例2: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对自书遗嘱真实性予以认定。
    案例内容:单某与裴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二女一子。二被继承人均已去世。单某曾立下自书遗嘱:“对于501号房产,现我决定由大女儿、二女儿共同继承。这是我真实意愿的表达。”庭审中,两女儿向法院提交单某的视频,显示单某明确表示将其所有的501号房屋留给两个女儿,而儿子在母亲去世后对其不闻不问。儿子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表示不申请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二女儿称有一天父亲让其带着父亲去一趟大女儿家,当着二人的面写了两份遗嘱,其与大女儿一人一份,还留有录像。
    [10:21:45]
  • [肖大明]:
    裁判结果:儿子主张案涉遗嘱并非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真实性存疑。对此,法院认为,持有自书遗嘱一方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应承担举证责任,如其证明该遗嘱无形式瑕疵,则认定其已完成证明责任。相对方若对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其应当提供反证。具体到本案,一方面,两女儿提交的案涉遗嘱文字内容清晰流畅,且并无涂改痕迹,在形式上亦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另一方面,依据在案证据,未曾显示单某在订立案涉遗嘱时存在受胁迫或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形,故应当认定案涉遗嘱无形式瑕疵;再一方面,通过两女儿提交的视频证据亦能够直观显示单某将501号房屋留给两个女儿的意思表示。考虑到儿子未对案涉遗嘱提出笔迹鉴定,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反驳遗嘱的真实性,应认定遗嘱系单某所立,并按此遗嘱继承。
    典型意义:继承纠纷成诉时,遗嘱人已死亡,遗嘱真实性无法自证,故对遗嘱真伪性的审查和认定是遗嘱继承案件的难点和关键点。本案类推适用“私文书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自书遗嘱无形式瑕疵且有视频佐证的情况下,将遗嘱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主张遗嘱无效一方,系法院在举证、质证、认证的基础上,合理运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认定自书遗嘱真实性的典型案例。
    [10:24:20]
  • [李珊]:
    案例3:综合全案证据认定遗嘱人具有行为能力,确认代书遗嘱有效。
    案例内容:高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高某甲、高某乙。现高某与李某均已去世。
    高某乙向法院提交高某所立代书遗嘱一份,要求继承该套房屋。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高某,……案涉房屋在我死后由高某乙独自继承。立遗嘱时间:2009年10月21日。本遗嘱一式3份(原件一份,复印件2份)由立遗嘱人、继承人、见证人各一份。遗嘱末尾有立遗嘱人、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字。为证明遗嘱的真实性,高某乙提交丰台某干休所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高某系我所离休老干部,患有帕金森病,行动不便,双手因病抖动已无法正常书写,……本着为老干部服务的宗旨,经所里安排,高某本人同意,于2009年10月21日在其家中做代书遗嘱……”高某甲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并质疑高某在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高某乙提交高某医院2009年10月12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一份,载明:“……目前患者意识清楚,语言表达和记忆力尚清晰。”另提交高某的病历手册,记载2009年12月20日“神清、语利”。庭审中,上述遗嘱中的代书人及两个见证人均到庭陈述并接受质证,表示上述遗嘱系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10:25:44]
  • [李珊]: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从案涉遗嘱形式上来看,有两个见证人在场,与遗产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各方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第二,被继承人高某虽然患有多种疾病,但相关诊断证明书记录其意识清楚,语言表达和记忆力尚清晰。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均陈述在订立遗嘱时高某神志清楚,精神正常,具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能力,故应认定被继承人高某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且干休所的证明也可以佐证遗嘱系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本案中,代书人及见证人虽对代书遗嘱的订立细节陈述略有出入,但在遗嘱由谁叙述、由谁代书、由谁见证、是否为高某本人签字等遗嘱订立过程的陈述完整,且能互相印证。故此,高某乙已经完成其对于案涉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该份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应为合法有效的遗嘱,法院判决遗产房屋按照遗嘱由高某乙继承。
    典型意义:立遗嘱人具有行为能力系遗嘱有效的前提条件,常成为争议焦点。本案持有遗嘱方提交的诊断证明与遗嘱订立时间相近,明确记载立遗嘱人神志清楚、表达清晰,结合干休所的证明、代书人及见证人当庭陈述,对立遗嘱人行为能力的认定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通过全面、客观审查证据,准确认定遗嘱效力。
    [10:28:10]
  • [李政]:
    案例4:严格遗嘱形式要件,对案涉两份《民法典》新增类型遗嘱认定无效。
    案例内容:赵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乙先于韩某去世,其子为赵小某。赵小某于诉讼中提供赵某乙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赵某乙,在此特立遗嘱:本人自愿在去世之后将名下所有财产由儿子赵小某全部继承……”该遗嘱除落款立遗嘱人及两证明人签字为手写并捺印外,其余均为打印。赵小某主张该遗嘱为赵某乙自书遗嘱。本案庭审中,赵小某陈述遗嘱系其用家里电脑打印,两个证明人是其叫过来的,是父亲让其喊两个朋友来见证一下。赵某甲对该遗嘱不认可;赵小某另于诉讼中提交韩某视频遗嘱两段,据此主张韩某将相关遗产由赵小某继承。该两段视频中均未记录见证人姓名信息,亦未记录日期。赵某甲对该遗嘱不认可。
    [10:30:10]
  • [李政]: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赵某乙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赵某乙的遗嘱,除落款签名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且赵小某在一审庭审期间表示该遗嘱系由赵小某代为打印,而赵小某与遗嘱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该遗嘱不符合有效遗嘱的法定形式。其次,关于韩某的视频遗嘱,由于视频中对于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录制时间等关键信息均未能明确记录,故该遗嘱不符合视频遗嘱的法定构成要件,对于该遗嘱,不予认定。
    典型意义:遗嘱的要式性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保证遗嘱体现立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真实意思。本案严格把握《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及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申明了遗嘱的法定性和严肃性,有助于引导民事主体依法合规订立遗嘱,保障自身和他人财产权利。对涉《民法典》新设遗嘱类型的效力判断具有典型意义。
    [10:31:10]
  • [张萌]:
    感谢三位的介绍,下面进行互动问答。
    [10:31:13]
  • [张萌]:
    如果老人有多名子女,其中一人持有公证遗嘱,另一人持有自书遗嘱,内容不一致,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10:31:35]
  • [李珊]:
    就这个问题我们注意到继承法和民法典有区别。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则适用继承法,如在民法典生效后,则按照后一份遗嘱来继承。另提示,审判实践中公证遗嘱无效比例比较低,是比较优选的遗嘱形式。
    [10:34:04]
  • [张萌]: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大家如果还有问题,会后可以与我们进一步联系交流。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和典型案例,我们将同步更新在微信公众号“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新浪微博“北京二中院”等平台上,欢迎大家关注查阅。
    下一步,二中院将立足审判管理现代化要求,坚持首善标准,继续探索推出提升审判质效、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社会民生的新思路、新举措,丰富创新法治宣传的形式内容,为新时代首都发展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人大代表、媒体朋友、广大网友参与和关注,谢谢大家,再见!
    [10:35:30]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网友关注,再见。
    [10:3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