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通报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庭长邵敏通报三起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典型案例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副庭长张焱通报三起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典型案例

昌平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尹海萍主持新闻通报会

媒体记者提问

新闻通报会全景
10月23日10时,昌平法院召开“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政治部张铭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通报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58:35]
  • [主持人]:
    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据2023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全年经济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8亿,占全国人口的19.8%。妥善化解涉老矛盾纠纷,不仅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康,更对国家发展稳定大局意义深远。
    在涉老年人纠纷中,因老年人离婚、继承等导致的各类婚姻家事纠纷较为常见。对此,我院对近五年审理的涉老年人婚姻家事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发布六起典型案例。
    [10:12:37]
  • [昌平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尹海萍]: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昌平法院“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我是本次通报会的主持人,昌平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尹海萍。为了让大家在家门口学习法律知识,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今天我们特意把通报会的现场从法院搬到了百善镇牛房圈村村委会。在此,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百善镇党委、政府及牛房圈村委会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刚刚,我们旁听了一起老年人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的庭审,此类矛盾纠纷在涉老年人纠纷中较为常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老年人离婚、继承等各类家事纠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今天是“重阳节”,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增强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我院召开“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重点通报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10:13:07]
  • [昌平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尹海萍]:
    出席本次通报会的分别是: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沙河法庭庭长邵敏、沙河法庭副庭长张焱。
    此外,百善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王小利,百善镇司法所所长张婷婷以及牛房圈村的村民代表也来到了活动现场,感谢大家的到来!
    参与本次通报会的媒体有:法治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
    新京报、北青社区报、北京电视台新闻中心、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昌平电视台。在此,我代表昌平法院再次对大家的到来表示欢迎!
    本场通报会还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昌平法院新浪官方微博“昌平法院”进行全程播报。广大网友可在我院官方微博下留言与我们互动。
    近日,昌平法院对近五年来审理的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案件进行深入调研,总结出此类案件的共性特点。那么,导致该类纠纷多发的原因是什么?对此法院有哪些法律建议呢?下面,请郑维岩专委通报我院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10:14:49]
  • [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据2023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全年经济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8亿,占全国人口的19.8%。妥善化解涉老矛盾纠纷,不仅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康,更对国家发展稳定大局意义深远。
    在涉老年人纠纷中,因老年人离婚、继承等导致的各类婚姻家事纠纷较为常见。对此,我院对近五年审理的涉老年人婚姻家事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下面由我通报相关情况。
    [10:16:04]
  • [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
    一、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9年至2023年9月,昌平法院共审理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案件6304件,其中2019年1256件、2020年983件、2021年1783件、2022年985件、2023年1月至9月1297件。案件类型相对集中,继承纠纷占比67.6%、分家析产纠纷占比20.4%、离婚纠纷占比6.3%、赡养纠纷占比2.6%、离婚后财产纠纷占比1.4%,五类案件总占比为98.3%。从各年份数据来看,2019年至2023年的调解撤诉率分别为55.3%、76.7%、79.7%、91.2%、91.2%,处于逐渐上升态势;息诉服判率分别为95.7%、95.3%、94.1%、99.8%、99.8%,显示民法典施行后息诉服判率明显提升。
    [10:16:39]
  • [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
    二、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主体“双老化”现象日趋突出。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3年,原告与被告均为老年人的案件占比分别为30.5%、32.9%、33.1%、34.0%、33.2%,“双老化”现象突出。其中,在赡养纠纷中,“老养老”案件占比15.2%。该类案件中,原告系高龄甚至超高龄老人,被告一般以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或疾病缠身、需要子女赡养等为由,拒绝继续履行赡养义务。而部分被告确已丧失相应劳动能力,本身需要他人赡养,存在两辈人同时需要赡养的情况。
    二是遗嘱及分家协议无效率占比近半。数据显示,在法院对遗嘱及分家协议作出认定的案件中,遗嘱及分家协议的无效率高达43.8%。无效的遗嘱类型主要为自书遗嘱,通常因缺少见证人、见证人未全程参与立遗嘱过程或缺少落款日期等导致无效。分家析产协议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于缺少必要的家庭成员签字或者家庭成员顶替签字。
    [10:18:46]
  • [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
    三是高龄老人再婚后离婚率增高。随着老年人自我意识的提升以及对自由生活的追求,涉老离婚案件呈现逐年增多趋势,其中年龄最大的84岁。在该类案件中涉再婚离婚案件数量占比48.2%,离婚率为60.1%,相较于40.8%的初婚老年人离婚率,比例明显偏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老人再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常因“搭伙过晚年”而结婚,存在过度看重伴侣财产、视伴侣为保姆等情况,当预期与现实产生差距时影响婚姻稳定。同时情感因素与经济因素混杂,婚前财产未理清,结婚后容易在经济上、生活上斤斤计较,部分子女因见不得“外人”分家产,对父或母的再婚伴侣态度恶劣,横加干涉,而撺掇老人离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多种家庭矛盾纠纷交织在一起导致“闪婚闪离”现象比较突出。
    四是精神赡养等非财产性诉求增多。在老年人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方面,除了传统的金钱给付类,如主张赡养费、要求子女分担医药费、保姆费等,精神赡养类诉求日益增多。“空巢”、离异、丧偶老年人对子女情感慰藉需求程度增高,诉讼请求中常要求子女对自己进行探望或子女轮流居家照顾自己。经调研发现,精神赡养类纠纷绝大多数发生于多子女家庭,部分案件中父母对个别子女存在偏爱,造成其他子女心理不平衡而拒绝赡养老人。
    [10:19:19]
  • [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
    三、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多发原因
    一是家庭成员为争夺利益忽视亲情关系。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成因不仅包括经济因素,还包括了家庭矛盾、感情纠葛,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在不少案件中诱发家庭矛盾的导火索往往是财产的归属、分配和处置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老年人拥有的社会财富特别是房产价值大幅提升,在继承、拆迁引发的遗产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财产纠纷和离婚纠纷中,大多涉及房产。因分配利益不均、“财产传儿不传女”、婆媳矛盾等导致家庭成员因争夺利益而亲情关系恶化。在赡养纠纷中,子女之间为直接控制和获取更多比例的老年人财产,开始出现争夺、藏匿老年人的现象,其他子女以见不到老人或分得家产较少为由怠于承担赡养义务。
    [10:21:34]
  • [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
    二是证据意识不强带来家庭不和隐患。主要体现为家庭成员多重视口头协议、家庭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如对房屋建设出资数额、出资性质、是否存在分家、赠与等情况多采用口头约定,极少签订书面协议,不注重留痕和证据保存,从而在矛盾产生时各说各话,引发纠纷。数据显示,在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有分家协议、遗嘱的案件数量占比仅8.8%。而即使签订分家协议、留有遗嘱的家庭,也常因形式不规范等导致无效。
    三是老年人再婚诱发新利益冲突。老年人再婚极易引发多种类型家庭纠纷,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合法权益:一是赡养纠纷。农村老人多数并无收入,主要依靠子女赡养,但大多数子女对于父母的再婚不理解、不支持,从而不愿再赡养老人,这种情况在老年女性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二是继承纠纷。农村老人再婚前一般都各有子女以及房屋等财产,部分再婚老人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也有财产性收入,而当一方离世时,再婚配偶与对方子女的财产继承纠纷也随之出现。三是离婚纠纷高发。
    [10:22:29]
  • [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
    四、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加强普法宣传力度。“不知法、不懂法、不会用”是当前老年人权益保护面临的一大掣肘,要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在“重阳节”“敬老月”“老年节”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老年课堂进社区、养老知识微讲座等喜闻乐见的普法方式,多渠道推进涉老普法宣传教育,针对涉老案件多发领域以及老年人关心的问题以案释法,从根源上提升老年人与自身家属、亲人相处时预防纠纷风险的意识。同时积极引导儿女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尊重老年人的生活选择、保障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是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涉老年人家事案件叠加“老年人”“家事”两种特殊因素,人身属性较强,既需要保障社会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又要维系社会最小单元的和谐稳定,促进纠纷妥善化解意义重大。要充分发挥社区、妇联、民政等多部门作用,争取多部门配合、多主体参与、多资源利用,构建老年维权联动机制。同时不断深化涉老案件多元化纠纷化解,完善涉老诉讼预防机制,加大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调解指导力度,灵活运用换位调解法、化解个案与解决普遍性涉老问题相结合等方法化解纠纷,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是子女要多关注老年人精神需求。子女不仅要履行物质上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还应当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多与老年人沟通,倾听他们的诉说,理解他们的情感需求,尊重老人的意见和感受,对老年人之间及老年人潜在的或者已经发生矛盾纠纷及时帮助化解,保障老年人身体和心理健康,使老年人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
    [10:24:04]
  • [昌平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尹海萍]:
    谢谢郑专委。如今,老年人越来越重视精神需求的满足,谈一段“黄昏恋”缓解孤独,想要子女常伴身边等,都是涉老年人纠纷的常见诱因,生活中应该如何避免此类纠纷?另外,一些老人选择签订“遗嘱”安排“身后事”,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下面,请沙河法庭庭长邵敏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10:26:40]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庭长邵敏]: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沙河法庭庭长邵敏。下面由我通报三起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黄昏恋”后遇分手 老汉诉返还彩礼获支持
    (一)基本案情
    71岁的张老汉是昌平区某村村民,一直未婚。2020年下半年,经同村村民周某介绍,张老汉与在同村居住的刚丧偶不久的刘老太相识,并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2020年11月,二老经周某夫妇介绍后第一次见面,四人一起用餐时,张老汉向刘老太支付“见面礼”5000元。2021年春节前,张老汉另向刘老太支付3000元。2021年7月,张老汉发现联系不上刘老太,于是以受诈骗为由向派出所报警。
    张老汉诉称,其向刘老太共计支付28500元,除“见面礼”5000元和之后的3000元外,刘老太以购买家具和生活用品的名义收取20000元及运费500元,是平时积攒的钱,以现金方式给付的。张老汉认为刘老太以结婚为由骗钱,要求刘老太退还给付的彩礼285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 元。
    刘老太对此不予认可,仅认可收到第一次见面的5000元以及2021年1月自己换手机的3000元。
    庭审中,张老汉申请媒人周某出庭作证。周某陈述称,刘老太多次找到自己让帮忙介绍老伴,自己便将张老汉介绍给了她,并组织二人见面吃的饭,当时张老汉拿了 5000 元给了刘老太。之后刘老太陆续找张老汉要家具钱、窗帘钱、手机钱等,事情是双方一起在我家说的,但没见到给钱的过程。后来刘老太联系不上了,最后在派出所才联系上的。
    [10:27:15]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庭长邵敏]:
    (二)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实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张老汉以结婚为目的与刘老太进行交往,但之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手续,张老汉有权请求返还彩礼。现刘老太认可收到8000元并同意返还,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老汉主张除刘老太认可的8000元外,其还向刘老太支付了20500元,刘老太对此不予认可,张老汉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刘老太退还张老汉8000元。
    [10:30:00]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庭长邵敏]:
    (三)法官提示
    在老龄化社会的大背景下,孤寡老人想要寻求精神上的陪伴及生活上的照料,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勇敢迈步寻找感情归宿,婚恋需求呈上升趋势。但是,老年人的“黄昏恋”中亦存在“甜蜜的烦恼”,甚至会侵害自身利益,需要警惕。本案中所展现的便是老年人婚恋过程中常见的彩礼问题。
    彩礼,亦称聘礼、纳彩,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由于各地生活水平、当事人经济能力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尤其对于老年人来说,彩礼足以让一部分老年人掏空半生积攒的“钱袋子”。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互赠礼物属于常见现象,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给付的财产能否界定为婚约财产或彩礼,应当结合赠与的具体情况、双方是否存在婚约等因素综合考量。具体而言,彩礼发生于双方谈婚论嫁阶段,通常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婚期,且与一般赠与相比,彩礼的数额一般较大。如果结合财物给付的时间、金额、当地习俗等因素无法认定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则给付一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能面临相关财物无法被返还的风险。
    在此提示,老年人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等不良风俗。在勇敢追爱的同时要增强法律意识,对于大额经济来往要做到及时留痕,保存好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保持相对财产独立,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让婚恋回到“恋”之本心。
    [10:31:06]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庭长邵敏]:
    案例二:八旬老人不满赡养现状 起诉要求子女探望获支持
    (一)基本案情
    王老太与王老汉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三儿一女。后王老汉去世。二老此前一直居住在昌平区某村。现年80多岁的王老太身体每况愈下,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王老太认为,所有子女也都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好无力照顾,需解决聘请保姆照料产生的一切费用,精神上给予老人应该享受的陪伴和关怀。经数次调解仍无法达到老人预期。王老太将四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合理分担赡养费、保姆费,确认具体联系人负责选任保姆和其他具体联系事宜,并要求四人每月每人至少累计7天看望自己。
    大儿子表示,具体联系人事宜自己不负责。三儿子辩称,其老伴也卧床不起需要照顾,自己没法保证看望天数。二儿子和小女儿则对王老太的诉请没有异议。
    [10:39:17]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庭长邵敏]:
    (二)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老太已接近期颐之年,拉扯四被告成长殊为不易。母亲高寿应当是儿女的福分和荣光,作为子女不论自身年龄如何,身体有何特殊情况,在赡养孝敬母亲的问题上都应当积极履职,尽心尽力。关于王老太的赡养费和住院医疗费用,依据之前全家达成的调解协议,应由四子女平均负担。关于生活费和保姆护理费,每月每人1800元基本满足了母亲的需要。此外四被告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如果不够应及时补足。关于赡养母亲的总联系人和记账人员,四被告各有说法,法院认为以上人员的职责是辅助方便赡养母亲,属于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且该人员选择必须获得王老太的认可。法院不宜强行指定,建议由王老太自行委托指定,其他赡养义务人应尊重母亲的选择。最后,看望父母也是子女赡养义务的应有之义。王老太要求四被告探望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平均负担原告王老太的生活费、护理费、医疗费等生活合理开支,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护理费1800元,每人每月看望原告王老太至少两次,每次不少于两个小时。
    [10:39:43]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庭长邵敏]:
    (三)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在此提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不仅是“情分”,更是“本分”。成年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父母进行赡养照顾。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对老年人的赡养,是否付给老年人生活所必需的金钱不是衡量的唯一标准,还包括老年人精神情感的慰藉和情感的陪伴。家庭成员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子女应当“常回家看看”,切实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生活安宁,真正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10:40:02]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庭长邵敏]:
    案例三:老汉去世妻女因房产引纠纷 法院判定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一)基本案情
    何老汉与马老太原系夫妻,二人于1971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马女士。何老汉夫妇于1975年离婚,婚生女由马老太自行抚养。后何老汉与徐老太于197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何先生。何老汉于2021 年去世,其父亲于1998年死亡,其母亲于2016年死亡。何老汉与徐老太于2020年共同购买了位于昌平区北七家镇某房屋,房屋登记在何老汉名下。
    何老汉在去世前订立代书遗嘱,载明该房屋属于何老汉的份额及其所有财产由徐老太继承。何老汉、代书人兼见证人张某和见证人范某均在遗嘱上签名并按手印,遗嘱上书写日期为“2021.5.24”,同时在订立遗嘱过程中还拍摄了视频录像。后徐老太将何老汉的女儿马女士和儿子何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涉案房屋中属于何老汉的二分之一份额,房屋归徐老太所有。
    [10:40:24]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庭长邵敏]:
    (二)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诉争房屋系原告与被继承人何老汉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该房屋继承时,应首先分出房屋一半份额为原告所有,剩余一半份额属于何老汉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从该代书遗嘱的形式看,该遗嘱系代书人张某书写,立遗嘱人和见证人、代书人均在遗嘱上签名,遗嘱上也书写了年、月、日,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从遗嘱内容上看,遗嘱处分的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也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结合订立遗嘱时的视频,订立遗嘱也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本案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最终,法院判决房屋中属于何老汉的一半份额由徐老太继承,继承发生后,该房屋归徐老太所有。
    [10:40:41]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庭长邵敏]:
    (三)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在订立代书遗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代书遗嘱的内容要素要完整,遗嘱时间、遗嘱人、见证人均需签名;第二,见证人应有两个以上,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且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三,遗嘱内容须应由见证人之一代为书写。
    实践中,可增加以下措施:一是通过录像方式清晰留存整个订立遗嘱的过程;二是如果遗嘱人是病人,应当通过医院鉴定或录像方式确认立遗嘱人当天精神状态是否清醒;三是代书人写完遗嘱后当众宣读并经遗嘱人确认内容是其真实意思,整个过程也应在录像过程中;四是对于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和遗产的详细信息、权属证明应与遗嘱一起留存书面材料。
    随着公民法治意识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提前订立遗嘱,妥善安排“身后事”。在此提示,订立遗嘱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律师或者具有法律知识的朋友协助。
    [10:41:03]
  • [昌平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尹海萍]:
    谢谢邵敏法官。老年人在处置自己的财产时,大多会选择签订书面协议,诸如分家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等,在此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才能保证协议合法有效、达成所愿?下面,请沙河法庭副庭长张焱通报另外三起典型案例。
    [10:43:37]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副庭长张焱]: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沙河法庭副庭长张焱。下面由我通报三起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四:房屋翻建后分家惹争议 女儿诉请实物分割被驳回
    (一)基本案情
    杨老汉与张老太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杨某国、杨某凤、杨某宏和杨某强四人,居住在昌平区某村院落,该院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者为杨老汉。
    后杨老汉去世,张老太与四名子女签署《分家协议》,协议对房屋分配及拆迁份额作出约定。2015年,杨某国计划对该院落进行翻建,与张老太及兄弟姐妹签署《房屋翻建协议》,协议约定:一层房屋的产权归母亲张老太及四个子女所有,杨某国对这部分房屋代为管理;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房屋产归杨某国所有,由其自行管理、使用;翻建后,给予张老太每年10万元租金,其余租金归杨某国所有;如果张老太在该院拆迁前过世,其四名子女仅能对母亲名下财产进行分配,每年仍以十万元标准支付的房屋租金、父母股钱及张老太剩余存款由四个儿女平均分配,按原分家协议执行。协议签订后,杨某国拆除院落原有房屋,建设了5层楼房并进行出租经营。
    2016年,张老太去世,由于父母均未留有遗嘱,四名子女对财产分割产生异议。杨某凤认为应当对该院进行实物分割;但杨某国、杨某宏则认为每人占四分之一的份额,一层房屋现处于出租经营状态,没有具体的房屋间数,不宜实物分割;杨某强希望重新协商租金金额并按照份额分割,否则同意按照实物分割。
    因未协商一致,杨某凤将杨某国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对该院内楼房进行实物分割,一层四分之一房屋归自己所有和管理,对其他遗产如2017年至2020年的房屋租金、父母的股份、存款等,按照四分之一的份额进行继承。
    [10:44:18]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副庭长张焱]:
    (二)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杨某凤主张继承张老太房屋的租金(即房屋占有使用费)及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实物分割的诉求,根据《房屋翻建协议》,各方当事人已经对涉案房屋在张老太去世后如何分割、如何支付占有使用费及其他财产分配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即一层房屋归张老太及四个子女所有,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房屋归杨某国所有。根据现场勘验情况,目前一层房屋不具备实物分割的条件,法院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依法确认涉案一层房屋由张老太四名子女各占四分之一份额,对于杨某凤主张的实物分割不予支持。
    此外,因涉案房屋现由杨某国出租经营,《房屋翻建协议》亦约定了杨某国代为管理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本着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由杨某国向其他权利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双方均同意按照每年10万元的标准由四人平均分配。由于杨某国已经给付杨某强2019、2020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5万元,且杨某强对2017年、2018年不再主张,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最终,法院判决一层房屋由杨某国、杨某凤、杨某宏和杨某强分别占有四分之一份额,二层到五层的房屋由杨某国居住使用。杨某国分别向杨某凤、杨某宏支付2017年至2020年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0万元。对于杨老汉、张老太名下其他遗产,由四名子女各自按照四分之一的份额进行继承。
    [10:46:54]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副庭长张焱]:
    (三)法官提示
    在多成员家庭中,普遍存在分家习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常选择通过签订分家单、分家协议等进行财产分配。分家协议关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房屋分割及拆迁利益的分配及老人赡养等内容,涉及多方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一旦出现口头分家、约定条目不明确、形式内容不规范、效力认定存在争议等问题,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往往比较尖锐。
    本案中,虽然张老太和子女们先后签订《分家协议》《房屋翻建协议》,但关于一层房屋的分割问题未予以明确约定,进而产生分歧。在此提示,分家协议订立主体须具有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完备,内容明确,必要时可辅之以相应的录音录像记录。分家协议形成后,财产的分配和使用可能因现实情况发生变化,因此也需要充分考虑分家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各项约定的可行性,以减少日后的矛盾与纠纷。
    此外,分家协议的订立和履行还应注意两点:一是尽可能保障家庭成员有效参与。可以通过家庭内部会议等形式,由家庭财产共有人协商一致后方可订立,摒弃如“出嫁女无权分家产”等错误思想,避免出现某一家庭成员因未参与分家、不知晓协议内容、未签字等而主张协议无效,从而影响分家协议履行、激化家庭矛盾的情况。二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分家协议处置的是家庭共有财产,未经他人同意时,不可将他人合法的个人财产纳入分配。分家协议的签署并不意味着家庭关系的终结,协议签订后,各方均应依约诚信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10:49:13]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副庭长张焱]:
    案例五:老人与侄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子女诉协议无效被驳回
    (一)基本案情
    宋老太与许老汉婚后育有子女六人,许老汉去世后,宋老太与第二任丈夫郭老汉再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郭老汉亦无其他子女。2015年,宋老太与侄子张某、侄媳王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二人承担宋老太日常照顾和生活料理,并承担宋老太去世后的殡葬事宜和全部费用。宋老太去世后,张某、王某享有受赠宋老太全部财产的权利。该协议落款处有遗赠人宋老太和受赠人张某、王某的签字以及村委会李某和郝某作为见证人的签字,协议末尾还附有村委会盖章。
    宋老太的子女们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宋老太不会写字且经常喝酒,无法证明老人签字时的状态,并称宋老太2017年至2020年住在孙女家中,张某并未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为此,宋老太子女们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并要求继承宋老太全部房产。
    张某、王某辩称,宋老太和郭老汉生前一直由二人照顾,由于老人年事已高,《遗赠扶养协议》是通过村委会进行签订并经由其见证,向宋老太宣读内容后,双方进行签字按手印。对此,二人提供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及住院病历、丧葬费票据等。宋老太邻居及租户也提供证言,称张某确实帮助宋老太、郭老汉盖房,照顾二人生活起居及处理宋老太去世后的丧葬事宜。
    [10:50:21]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副庭长张焱]:
    (二)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中宋老太与张某、王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若张某、王某未依协议履行义务,宋老太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寻求赡养或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但宋老太直至死亡亦未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赡养或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故宋老太子女们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0:53:07]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副庭长张焱]:
    (三)法官提示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等义务,扶养人在遗赠人死亡后根据约定取得其遗产权利为内容的协议。
    作为一项独立的继承制度,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也为社会大众提供积极的价值引导,因此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成为越来越多老人考虑“身后事”的方式。但实践中,这类协议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所以老年人在签订协议时要慎之又慎,遗赠扶养协议应当是双方达成合意的结果,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遗赠人的财产情况、扶养人生养死葬的具体规范和标准、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等。
    需要注意的是,扶养人须依约诚信履行责任,对被遗赠人善始善终。若扶养人没有履行义务,被扶养人有权解除协议,扶养人不再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也不再补偿。扶养义务除了包括物质的给付供养,还有看望、照顾等情感方面的投入。
    [10:53:31]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副庭长张焱]:
    案例六:“假离婚”变成真分手 房产分割约定被判无效
    (一)基本案情
    赵老汉与肖老太原系夫妻,二人于2001年登记结婚,后于2019年登记离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赵老汉原系北京市朝阳区某村村民,后该村拆迁,赵老汉获得位于朝阳区某小区A房屋和B房屋的承租权。赵老汉的父亲在其再婚前已经去世,赵老汉的母亲一直与赵老汉、肖老太居住,后于2006年去世。赵老汉的女儿于2004年结婚后搬离。
    2003年,赵老汉与某物业公司分别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契约》,约定赵老汉按照基准房价购买A房屋和B房屋。2008年,为报销取暖费,B房屋所有权人从赵老汉变更为肖老太。2009年,赵老汉将A房屋出售,用全部卖房款并添补部分款项购买了位于昌平区某小区的C房屋。
    2019年,赵老汉与肖老太协商出售B房屋。为满足该房产属于满五年唯一住房的情形,二人协商“假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赵老汉名下C房屋离婚后归赵老汉所有,肖老太名下B房屋离婚后归肖老太所有。双方登记离婚后,又在一起生活了几个月,后因家庭矛盾分开居住。不久后,赵老汉将肖老太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B房屋离婚后归肖老太所有的财产分割内容。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执激烈,均表示不愿意再在一起生活。
    [10:54:16]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副庭长张焱]:
    (二)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谓“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彼此之间不再享有和负担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制造离婚的假象,以规避卖房缴纳税费。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是为了让B房屋成为肖老太名下唯一住房,双方并不具有真实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无效。
    [10:55:59]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副庭长张焱]:
    (三)法官提示
    本案是典型的通谋虚假离婚案件。通谋虚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均欠缺结束婚姻关系的真意,但出于某些目的,串通合谋向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离婚意思表示,并认可或约定待目的达成后再行复婚的离婚行为。
    实践中,通过“假离婚”以期获取购房指标、拆迁利益,或实现逃避税费缴纳目的的情况屡见不鲜。然而,“假离婚”存在多重风险。一方面,“假离婚”存在真效力。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一旦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婚姻关系即告解除。生活中“假离婚”后未能如约复婚的情况不在少数,“假离婚”为双方感情存续埋下隐患。另一方面,“假离婚”可能产生真陷阱。很多当事人因“假离婚”引发纠纷的原因在于,其为实现特定目的而签订的《离婚协议》存在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思,甚至加重己方负担的情况。对于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法院一般会对双方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证据足以证明离婚协议相应条款的签订系为制造离婚假象,以实现特定意图,而双方并不具有真实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相应条款则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对于相关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重新分配。然而,如果当事人不能就签订离婚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进行有效举证,则其可能会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
    在此提示,婚姻不是投资房产的工具,“假离婚”行为是对婚姻的不尊重,不仅违反了诚信原则扰乱市场秩序,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价值准则相违背。切莫为投机追求部分利益而将自己置入人财两空的窘境,切勿因小失大,悔之晚矣。
    [10:56:41]
  • [昌平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尹海萍]:
    谢谢张焱法官。今后,昌平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妥善化解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积极回应群众法律需求,加强精准普法,为推动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提供司法保障。
    今天正式通报的环节就到这里。通报会还设置了媒体提问环节,媒体朋友们可以结合感兴趣的话题进行提问。
    [10:58:47]
  • [法治日报记者]:
    昌平法院在化解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案件方面有哪些举措?
    [10:59:25]
  • [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
    涉老年人婚姻家事案件多涉及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混杂感情因素,一旦处理不好,极易衍生出一系列矛盾纠纷,为此我院在立审执等各环节同时发力,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助力家庭和谐。
    1.优化诉讼服务,畅通老年人维权通道。针对老年人诉讼中存在的困难,开辟老年维权绿色通道,坚持“优先立案、优先保全”,做好贫困、高龄、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的法律服务工作。对行动有障碍、交通不方便的老年人,实行上门立案等特色诉讼服务。同时,在诉讼服务大厅,为老年人提供《诉讼指南》等材料,轮椅、老花镜等便民设施,为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依法办理缓、减或免诉讼费手续等。
    2.聚焦矛盾化解,妥善审理涉老纠纷。充分发挥速裁团队“先锋前哨”作用,快速审结涉老案件,对高龄、行动不便当事人,通过上门调解、巡回审判等方式进一步减轻老年人诉累。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大调解力度,积极与(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联动,注重亲情感化。此外,对涉老案件定期开展回访工作。
    3.强化权益保障,善意文明执行。对赡养等涉老案件优先执行,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督促履行义务。同时,加大对特殊困难老人的司法救助力度,解决其生活困境。
    4.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老年群体维权意识。广泛开展送法进社区、进村庄活动,通过召开新闻通报会、设立普法驿站、开展京法巡回讲堂等,加强老年人法治宣传,引导公众树立敬老爱老助老社会风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老年人权益被侵害现象的发生。
    [10:59:58]
  •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民法典对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有什么新变化?
    [11:02:22]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庭长邵敏]:
    1.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民法典增加了意定监护制度及特别监护制度。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第34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老年人的(亲人)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监护人时),老年人(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上述规定不但有利于老年人提前对自己的监护问题做好安排,而且保障了处于(亲人)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失独等情形下老年人的权益,从而保证老有所养。
    2.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不再将组织限定于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就是说,老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自己信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养老机构也可以成为受遗赠的对象,给老年人老有所依提供了更多选择和保障。
    3.设立了居住权制度。 民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居住权的概念,即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此外,还详细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形式、居住权合同的必要条款、居住权的期限等。确保了无房居住的再婚老人或已将财产赠与子女的老人居住权利,从而保证老有所居。
    4.对遗嘱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对公证遗嘱的效力做了修改,将遗嘱的时效性作为首要考虑因素,老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的问题,充分尊重和保护老人的意愿。民法典还根据现实生活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对打印、录音遗嘱进行具体规范,老人在立遗嘱时,可以有更多的技术手段选择,从而保证老有所愿。
    [11:05:07]
  • [新京报记者]:
    老年人同居不领证,搭伙过日子有哪些风险?
    [11:06:44]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副庭长张焱]:
    非婚同居是一种不稳定的生活状态,老年人既难以实现心理上的安全感,又缺乏对于不可预知的婚姻关系的风险防范。非婚同居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伴而不婚易引发抚养纠纷。同居者因未登记结婚,而不享有夫妻之间的互相抚养的权利,若同居关系一方起诉另一方支付抚养费,通常会因缺乏法律上的保障,而难以得到支持。
    二是老年人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困难。非婚同居关系较为脆弱,一旦“散伙”极易产生经济纠纷。对于非婚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如果同居关系双方不能就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在财产分割时采取按份分割原则,此时共有人的实际出资和投入将直接影响对共有物的分割份额。如果老年人在同居期间财产出现混同,或出现未保留出资购买相关物品的记录等情况,在财产分割上可能会遇到障碍。
    三是一方去世后易引发遗产继承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夫妻互为彼此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中均未承认非婚同居者之间能够发生继承。
    四是非婚同居关系易滋生诈骗。实践中以老年人为目标群体,在建立情感联系后于非婚同居期间骗取老年人财物的案例时有发生。老年人应当擦亮双眼,谨防在“黄昏恋”中遇到“黄昏骗”。
    [11:07:30]
  • [昌平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尹海萍]:
    由于时间关系,媒体提问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问题,欢迎会后与我们进一步交流。
    再次感谢各位莅临本场新闻通报会,也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能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监督、支持昌平法院的工作!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1:09:05]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对此次通报会的大力支持!感谢综合办公室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1: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