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

通报会现场

大兴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芳芳主持此次通报会

尹凤云副院长通报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张凤华庭长通报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及建议

宋杨副庭长通报大兴法院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刘盼盼法官助理通报大兴法院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大兴法院新闻通报会现场
11月3日10时,大兴法院召开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媒体记者、网友们,大家上午好!这里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新闻通报会直播现场。我是本次通报会的主持人,大兴法院新闻发言人赵芳芳,欢迎大家参加通报会!
    [10:00:05]
  • [主持人]:
    近年来,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养老的社会服务需求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养老,但随之养老机构与老年人、送养人之间的养老服务合同纠纷也在逐年增长。规范发展机构养老,关乎老年人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
    [10:01:18]
  • [主持人]:
    今天召开此次通报会,旨在介绍大兴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情况、特点,并结合养老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进行法律提示,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机构规范运营。
    [10:01:50]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通报会的嘉宾,他们是: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尹凤云,大兴法院安定法庭庭长张凤华,采育法庭副庭长宋杨,庞各庄法庭法官助理刘盼盼。
    [10:02:15]
  • [主持人]:
    同时,我们也荣幸地邀请到了两位市人大代表线上观看和监督,他们是:大兴区礼贤镇龙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宗永,大兴区榆垡镇党委委员、小黄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杨宝石。欢迎各位代表!
    [10:02:53]
  • [主持人]:
    今天到会的媒体有:北京政法网、大兴区融媒体中心。另有多家媒体线上参会,欢迎各位媒体朋友们!本次通报会将通过北京政法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全程视频直播,北京法院网进行图文直播,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法院工作的关注!
    [10:03:32]
  • [主持人]:
    下面,进行通报会第一项议程,请尹凤云副院长通报大兴法院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10:03:59]
  • [嘉宾 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尹凤云]:
    各位媒体朋友、网友们:大家上午好。
    我国自21世纪之初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至今已经过去20余年,通过对比第五、六、七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从8811万增长到1.9亿,从占全国总人口比重的7%增长至13.50%,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
    [10:04:01]
  • [嘉宾 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尹凤云]: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据北京市民政部门统计,截至2023年10月,北京市注册养老服务机构共计520余家,大兴区注册养老服务机构共计45家。近年来,养老机构、入住老人、送养人之间因履行养老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日趋增多。下面,就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向大家作简要通报。2019年至2023年9月,大兴法院共受理涉养老机构民事诉讼案件189件,其中涉老年人权益纠纷案件93件,其余为劳动争议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案件,本次通报会围绕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
    [10:05:53]
  • [嘉宾 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尹凤云]:
    从案件收案数量上看,我院自2019年至2023年9月底共受理此类案件93件,其中2019年受理6件,2020年受理11件,2021年受理44件,2022年受理9件,2023年截至9月底受理23件,其中2021年数量较多,系因涉及两个养老机构的退还服务费案件批量出现。
    [10:05:59]
  • [嘉宾 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尹凤云]:
    从案件类型上看,因服务费引发的纠纷案件54件,其中老年人诉请退还费用的案件46件,养老机构要求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支付拖欠服务费的案件8件。因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引发的纠纷案件29件,其中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摔伤或从床上坠落致伤案件17件,老年人因突发疾病或自身重疾发病未得到及时救治致重伤或死亡案件7件,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后被同住人员侵害案件1件,其他原因致伤4件。
    [10:06:03]
  • [嘉宾 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尹凤云]:
    从案件结案方式上看,自2019年至2023年9月底,我院共审结此类案件87件,其中撤诉(含按撤诉处理案件)19件,判决58件,调解7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司法确认2件,其中判决结案方式占比较高,说明此类案件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
    [10:07:28]
  • [主持人]:
    感谢尹凤云副院长。下面,请张凤华庭长通报大兴法院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及建议。
    [10:08:02]
  • [嘉宾 大兴法院安定法庭庭长 张凤华]: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和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明显增多,大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老年人及其近亲属对养老机构及其服务的认识和期待与自身注意义务、近亲属扶养赡养义务之间关系的定位有待进一步厘清;养老机构在合同拟定、服务提供、自身运营管理等方面仍有进一步提升和改善的空间;对养老服务行业的监管和规制亦应紧跟人民群众和时代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10:09:24]
  • [嘉宾 大兴法院安定法庭庭长 张凤华]:
    为依法保障入住老人和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机构行为,妥善解决涉养老服务争议,大兴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分析和梳理,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养老服务合同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情况普遍存在;二是养老服务合同中,合同相对方主体不明确;三是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收取养老服务费周期长,送养人和入住老人财产权益风险增高。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则为养老服务机构履行养老服务合同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过错认定难。
    [10:12:57]
  • [嘉宾 大兴法院安定法庭庭长 张凤华]:
    针对上述问题,我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针对养老服务行业制定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明确细化相关各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0:13:15]
  • [嘉宾 大兴法院安定法庭庭长 张凤华]:
    二是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监管,推荐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及其家属优先使用《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同时加大对北京养老服务网的宣传,推动养老服务合同线上网签工作
    [10:14:09]
  • [嘉宾 大兴法院安定法庭庭长 张凤华]:
    三是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牢固树立老年人生命健康至上的理念,以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为宗旨,杜绝在老年人生命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竭尽全力做好老年人养老服务安全保障工作。
    [10:14:58]
  • [嘉宾 大兴法院安定法庭庭长 张凤华]:
    四是老年人及其亲属在履行养老服务合同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协助机构服务义务、善后义务、交费义务,向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的服务要求应合法、合理。同时,老年人及其亲属应不断提高依法处理问题和维权的能力。
    [10:16:36]
  • [主持人]:
    感谢张凤华庭长。下面,请宋杨副庭长、法官助理刘盼盼通报大兴法院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10:16:59]
  • [嘉宾 大兴法院采育法庭副庭长 宋杨]:
    为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机构规范经营,有效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助力老年人安度幸福晚年,我院通报以下五则典型案例并进行法律提示:
    案例一:养老服务合同中不合理免除养老机构责任、加重入住老人和送养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10:18:06]
  • [嘉宾 大兴法院采育法庭副庭长 宋杨]:
    监护人甲某就入住老人(丙某)与某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照料中心期间老人应服从服务员的服务与管理,如出现不配合服务人员管理或由于老人过错过失引起的任何磕碰、摔伤等意外,导致老人发生事故或死亡,养老机构没有任何责任,由监护人全部负责。老人丙某入住某养老机构后,某日上午,丙某在入住房间内从轮椅上摔落,养老机构护理人员查看后仅对丙某进行观察,直至下午发现丙某存在呕吐方告知甲某。甲某随即将丙某送往医院,但最终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10:19:09]
  • [嘉宾 大兴法院采育法庭副庭长 宋杨]:
    法院认为:甲某与养老机构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明显存在加重甲某和丙某责任免除养老机构责任的情形,养老机构在明知丙某从轮椅上摔落后仍仅对其进行观察,未及时采取其他救护措施,亦未及时通知家属,存在过错,应当对丙某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养老机构以补充协议约定主张免责的抗辩意见,因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法院不予采纳。
    [10:19:49]
  • [嘉宾 大兴法院采育法庭副庭长 宋杨]:
    提示与建议:
    本案是典型的养老服务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免责条款指的是养老机构与合同相对人在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时事先拟定的,旨在限制或者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此类免责事由可以分为:(1)意外事件免责条款。常见的包括但不限于摔伤、烫伤等。(2)养老人过错免责条款,主要是指由于养老人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发生,比如养老人私自服用药品,私自外出等。(3)第三人侵权免责条款。常见为养老机构内的其他入住老人或养老机构外的第三人造成养老人受伤的。养老人在服务期限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养老机构以免责条款为由主张免除责任的,应当审查养老机构是否向养老人提供了相对应的养老服务,该服务应当与养老人的精神状态、身体素质相对应。如果该免责条款与养老机构应当履行的主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相冲突,则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10:20:13]
  • [嘉宾 大兴法院采育法庭副庭长 宋杨]:
    案例二: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收取长期高额服务费用,侵害老年人权益,老年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服务费。
    甲某与某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约定:甲某自愿加入养老机构的康养会员体制,通过支付康养会员资格费用的方式获得养老机构提供的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并享受养老机构提供的康养、护理等服务,养老机构确保已依法取得位于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的使用权,有权在上述地块建设康养社区;关于费用,共计30万元。合同签订完毕后,甲某向某养老机构支付完毕上述费用。但某养老机构并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后某养老机构下落不明,甲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服务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10:20:23]
  • [嘉宾 大兴法院采育法庭副庭长 宋杨]:
    法院认为:甲某与某养老机构签订的《养老会员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甲已支付了全部合同款,某养老机构却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涉案房屋,且明显存在假借养老服务之名行房屋租赁之实借机收取长期高额养老服务费用情形,故因养老机构未履行合同义务且收费不合理,应当退还甲某服务费30万元。
    [10:20:48]
  • [嘉宾 大兴法院采育法庭副庭长 宋杨]:
    提示与建议:
    本案系典型的名为养老服务合同,实为房屋租赁,一次性收取大额养老服务费,合同无法履行后,养老服务机构跑路,导致退费难的案件。针对养老机构存在的收费不合理、服务内容不标准等问题,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修订下发了《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版)》(示范文本),并面向全市养老机构推广应用网签,特别限定预付资金不能超过月养老服务费用标准的4倍,有效地预防了机构有大额的预付费资金收取,预防了养老诈骗。对于这种涉及金额大、合同服务周期长的养老服务合同,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一方面广大市民特别是老年朋友应当提高警惕性,签约之前应当慎重考虑,避免上当。
    [10:21:16]
  • [嘉宾 大兴法院采育法庭副庭长 宋杨]:
    案例三:养老机构在发现老人身体出现状况时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没有证据证明其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甲某在某养老机构入住期间,晚上起夜因房间地面湿滑摔倒,某养老机构对于甲某摔伤情况在法庭两次陈述前后不同,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将甲某摔伤情况告知家属,甚至直至摔伤发生半个月后方将甲某送至医院救治。
    [10:22:01]
  • [嘉宾 大兴法院采育法庭副庭长 宋杨]: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养老机构与甲某签订养老入住合同后,应依协议约定,履行照顾甲某日常生活起居的义务,并应提供与甲某年老体弱且患病相适的妥善照料。根据案件查明事实,甲某入住后摔伤,对于摔伤经过,某养老机构两次庭审陈述前后不一,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将甲某摔伤情况及时告知家属或将甲某送往医院,导致甲某受伤半个月后方得到救治,该养老机构未尽到妥善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甲某的伤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22:13]
  • [嘉宾 大兴法院采育法庭副庭长 宋杨]:
    提示与建议:本案是典型的养老机构在发现老人身体出现状况时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承担责任的情形。老年人生命健康至上应当是每个养老机构的宗旨。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家属并将入住老人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即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养老机构必须对生病老人采取紧急救助措施,救助措施必须及时妥当,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老年人的家属也应当履行配合义务,首先在订立合同时要全面详实地告知养老机构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过往疾病等,在老人发生意外或突发疾病时,要积极配合养老机构进行送医救治等工作。
    [10:22:34]
  • [嘉宾 大兴法院庞各庄法庭法官助理 刘盼盼]:
    案例四:养老机构能够证明履行合同义务符合约定且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的,养老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甲某在某养老机构入住期间在公寓房间内摔倒烫伤,原因不明,某养老机构及时拨打电话将甲某送至医院,并通知家属。甲某住院期间去世,其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某养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0:22:57]
  • [嘉宾 大兴法院庞各庄法庭法官助理 刘盼盼]:
    法院认为:首先,从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来看,某养老机构向甲某提供独立型标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24小时值班、24小时室内紧急呼叫、餐饮服务、24小时热水(能源提供)等。鉴于其服务类型并非一对一24小时陪护,客观上不可能保证甲某不存在跌倒风险,其提供电热水壶满足老人热水需求,也无明显不当,甲某家属主张的摔倒、提供电热水壶的侵权行为难以成立。甲某家属虽称某养老机构未向其提供评估结果,其因疫情不能实时了解老人身体状况,进而未能提升服务等级,但从甲某已85岁高龄、2020年1月25日即因自身腿软摔倒就医、2月22日起三餐均送至屋内、甲某家属对上述情况均知晓可知,甲某家属对甲某的身体变化是知悉的。其次,从事发时某养老机构的处置措施来看,甲某摔倒当日的8点21分其家属即接到了养老机构的告知电话,8时34分救护车到达公寓,9时15分救护车到达医院。
    [10:23:40]
  • [嘉宾 大兴法院庞各庄法庭法官助理 刘盼盼]:
    从看护和处置的及时性上来说,某养老机构已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甲某家属虽主张养老机构未及时处理烫伤、未按约定陪护就医,耽误了治疗,但烫伤部位较为隐蔽,养老机构对未陪护就医给出了合理解释,且后续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医院事发现场情况,故法院对甲某家属的主张难以采纳。第三,从甲某去世的原因来看,其系因癫痫、急性脑梗塞、应急消化道出血、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多重基础性疾病原因去世,去世系其高龄和自身基础疾病所致,养老机构虽向甲某提供健康管理、餐饮及多项生活服务,但其职责与义务亦应限定于合同约定的合理范围之内,现并无相关证据表明养老机构的某项不当服务与甲某的去世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上的关联。综上,对于甲某家属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0:23:57]
  • [嘉宾 大兴法院庞各庄法庭法官助理 刘盼盼]:
    提示与建议:本案系养老机构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符合约定且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进行举证,进而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形。在审理入住老人在养老服务机构受伤案件时,养老机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合同约定内容是否具有合理性是案件的审理重点。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接受服务过程中致害的,不能仅依据老人居住在养老机构期间患病或受伤而径行认定养老机构存在过错,老年人及其家属作为原告,应当就养老机构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损害后果与前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养老机构有主观过错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10:24:59]
  • [嘉宾 大兴法院庞各庄法庭法官助理 刘盼盼]:
    在具体法律适用上,法院通常依据民法典侵权编一般侵权和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从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是否系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发生了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进行审理。因此,在该类案件中养老机构应当积极举证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也提醒入住老人和家属对于养老机构的服务要求应当合理合法,以促进养老产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10:25:01]
  • [嘉宾 大兴法院庞各庄法庭法官助理 刘盼盼]:
    案例五:养老服务合同付款义务人不能以赡养义务人之间存在赡养协议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
    某敬老院与甲某(入住老人)、丙某(监护人、本合同的付款义务人)签订《入院合同》,合同载明,丙方自愿负担甲某在入住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丙某同意作为甲某履行本合同下的付款义务人。但自2020年11月1日开始,甲某的服务费始终拖欠未付。某敬老院将甲某和丙某诉至法院。丙某辩称,甲某的几个子女之间存在赡养协议,某敬老院主张的费用应当由甲某的所有子女共同承担,不应由丙某一人承担。
    [10:25:23]
  • [嘉宾 大兴法院庞各庄法庭法官助理 刘盼盼]: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某敬老院向甲某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丙某作为付款义务人应当向敬老院支付服务费。关于丙某要求敬老院向甲某的其他子女主张服务费的抗辩意见,因不符合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甲某与子女之间的赡养问题应另行解决。
    [10:25:48]
  • [嘉宾 大兴法院庞各庄法庭法官助理 刘盼盼]:
    提示与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实践中,子女之间有时会签订赡养协议,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人不得以子女之间存在赡养协议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用。一般情况下,养老机构也会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具体的付款义务人,付款义务人应当按照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交纳养老服务费的义务。
    [10:26:10]
  • [主持人]:
    感谢宋杨副庭长、刘盼盼。
    [10:26:12]
  • [主持人]:
    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对于推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助力新时代老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大兴法院将始终立足区域特点和司法需求,聚焦老年人急难愁盼的现实问题,不断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涉老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化解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为推动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10:26:51]
  • [主持人]:
    以上就是本次通报会的全部内容。稍后本院官方新浪微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北京大兴法院”将进行全面报道,敬请关注。感谢大家的参与、关注!
    [10:2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