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北门外景

新闻发布会现场

会议主持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来客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程琥介绍一中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总体情况

一中院行政庭庭长赵锋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一中院行政庭庭长赵锋回答记者提问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程琥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全景
11月10日9:30,一中院召开“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情况暨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一中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情况暨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此次会议的基本情况:本次发布会将介绍北京一中院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工作情况并发布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行政案例,凝聚促进争议实质化解的共识,汇聚化解争议的合力,全面推进纠纷的源头治理工作。
    [09:10:12]
  • [会议主持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来客]:
    尊敬的各位代表、领导、专家、媒体朋友,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情况暨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各界进行发布。我是北京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来客。首先,我谨代表北京一中院,对今天莅临会议的各位代表、领导、专家以及媒体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借此机会我也代表北京一中院感谢各位一直以来对我院工作的大力支持。
    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一下今天的参会嘉宾:
    今天参会的人大代表有: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四大队副大队长任永杰。
    北京工商联常委,东城区工商联副主席,东城区政协常委,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范晓忻。
    北京市石景山区小飞象训练发展中心理事长赵星。
    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薛雪菲。
    今天参会的还有中央及市属各大媒体的记者朋友们。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
    今天参会的还有北京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程琥、行政庭庭长赵锋,以及我院法官及干警代表。
    [09:36:07]
  • [会议主持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来客]:
    张军院长指出,“要把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筹考虑,更加重视释法说理,实质性解决问题,让司法裁判真正符合人民群众普遍的、朴素的感受,才叫‘实现’公平正义。”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工作是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推进能动司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必然要求。
    今天,我们在这里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一中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情况暨十大典型案例》,通报我院开展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情况,期望能够凝聚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共识,汇聚化解争议的合力,全面推进纠纷的源头治理工作。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三项议程,第一项议程是请北京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程琥介绍一中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总体情况;第二项议程是请一中院行政庭庭长赵锋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第三项议程是请媒体记者提问交流。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程琥介绍一中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总体情况。
    [09:40:35]
  •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程琥]:
    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是当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重要工作目标和司法理念,旨在破解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服判息诉率低难题,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而不是程序性结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北京一中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将“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理念贯穿行政审判全过程,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将是否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是否预防化解行政争议、是否理顺群众情绪、是否解开群众“心结”作为工作重点,深入开展诉源治理和行政争议多元化解,着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不断提升行政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努力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09:42:12]
  •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程琥]:
    一、开展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的主要做法
    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持续深化改革创新,从司法理念着手,坚持能动司法,围绕个案化解、职能延伸、源头治理三个阶段,聚焦行政诉讼当事人利益诉求,牢牢抓住案件实质争议开展工作。
    (一)立足审判,多措并举,及时解决个案行政争议
    一是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树立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回应群众对行政审判的新需求新期待。深化落实“接诉即办”“接单即答”、未诉先办,以12368、12345热线工单办理为抓手,确保联系法官到位率100%,反映事项办结率100%,办结来自政法民生热线等平台的当事人反映事项超千件,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创新为民办实事工作机制,妥善办理5件新类型诉源治理工单,出具我院首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二是加强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保持与当事人的顺畅沟通,及时帮助当事人释疑解惑。对于诉讼请求不明确或是不合理的情形,耐心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提出正确诉讼请求,准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诉权。
    三是强化审判管理,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不断提升实质解纷效率。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畅通审判工作流程,推动审判工作提质增效。进一步优化审判团队,细化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分工,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确保案件流程规范顺畅。进一步落实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在抓好公正司法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审判效率,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的司法救济,确保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简单案件的审理时长约为复杂案件的七分之一,突出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不断提升实质解纷效率。
    四是创新审理思路,完善行政判决适用规则,选择适用最有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裁判方式。对于经过调查能够查明相关基础事实,法律关系较为明晰案件,优先适用给付判决、变更判决等能够明确具体执行内容的判决方式,避免陷入循环诉讼,增加当事人诉累。例如,在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合议庭经过认真细致调查分析,查清该公司部分行为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变更判决方式,依法对行政机关的罚款金额予以变更,一次性解决相关争议,避免适用撤销判决后,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再次提起诉讼。
    五是加强案件协调和解,促使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达成一致意见。坚持能动司法,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司法、案结事不了。对于存在协调可能的案件,在充分了解当事人真实诉求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各方进行协商,引导当事人在合法合理范围内达成互谅互让,并及时通过行政调解书固定各方协商结果,或敦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兑现承诺,原告实现利益诉求后主动向法院撤回起诉。2020年以来,共有225件案件通过协调,当事人达成调解或者主动撤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09:47:51]
  •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程琥]:
    (二)延伸职能,多方联动,不断拓展实质解纷路径
    一是强化研讨交流机制,及时解决制约依法行政突出问题。主动与辖区行政机关就执法应诉工作、执法审判标准、案例评议分析、重大疑难法律问题进行沟通交流。近三年来,与国家部委、市级机关、区级机关、乡镇街道四级行政机关,采用“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府院联动座谈研讨82次,大到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领域、重大项目民生保障、国家机构改革等,小到物业服务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法律适用、基层社会治理等,提供法律咨询,及时回应行政机关法治需求,促进辖区法院裁判标准统一,消除引发行政争议潜在风险。
    二是强化依法行政源头治理,有效控制行政争议增量。强化规范制度的源头治理,积极参与行业管理规范的法治审核,就《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并出具修改意见。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教育法治研究基地的委托,对4所市属高校的章程进行法治审核并出具修改意见,从源头上减少教育行政争议的产生。1名法官被选聘为司法部首届法规规章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成员。1篇提案获第八届“我为改革献一策”B类提案,为基层法治治理能力提升提供可行方案。55人次参与国家有关部委、中国政法大学等53家单位法制培训、执法研讨、立法论证等,提升执法人员规范意识,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同时,专门编写《行政机关应诉指南》,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应诉的指导,对相关重点问题进行提示,不断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工作水平。
    三是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指引功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张军院长多次强调,司法建议工作对推动源头治理有重要意义,通过诉源治理减少案件,是对人民群众、社会利益保护最大化,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我院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坚持“针对性、政策性、时效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对于相关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合理制发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以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主动融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2020年以来,我院共发送行政审判司法建议31份,对行政处罚不规范、行政复议程序不规范之处进行有力指导,推动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推进行政处罚中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等。例如,针对个案中反映出的特定领域食品监管措施缺乏依据、有效监督的问题,我院积极向主管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主管机关收到建议后,立即会同其他机关开展研究,并积极向我院回函,取得良好效果。
    [09:53:55]
  •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程琥]:
    (三)追本溯源,防范为先,从源头上预防纠纷产生
    一是大兴调查研究,探寻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对策。建构完善自我调研、专项调研、委托调研、联合调研有机结合的“四位一体”调研工作格局,针对行政处罚法修改、“放管服”改革中的市场监管、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采购监管等领域的行政执法重点难点问题,分别形成数十万字的调研报告,针对行政执法标准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接受最高法院的委托,调研试行《行政案件案由规定》,就《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修订草案)》等开展5次调研。2022年,中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并于今年顺利结项。
    二是积极开展案例研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功能。近三年来,先后向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等推送案例205篇,出版发行《行政疑难案件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一书,9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3篇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2篇案例先后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和第二批行政协议典型案例。1篇案例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件,获第四届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案例类一等奖。2篇案例获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二等奖。1篇案例获全国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案例类一等奖。这些典型案例生动地阐释了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更加有效指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帮助公众正确理解法律,进一步深化法律共识,减少争议发生。
    三是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持续加强普法宣传力度。不断丰富普法宣传的形式和内容,普及行政法律知识,传导法治理念,培育全社会的法治精神。在《人民法院报》发表《在行政审判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裁判文书说理——面向治理体系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引导》等多篇文章,向《中国审判》杂志推送《北京一中院:四维聚力涉部委行政诉讼 以点带面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向全社会展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先进经验。《同质化法律思维对于审判理念冲突的弥合——基于民行交叉案件的审理思路分析》获“天平阳光杯”2020-2021年人民法院网络微课程征集评选活动三等奖,深度解答行政法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强化法律统一适用,增进法治共识。
    [09:56:08]
  •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程琥]:
    二、开展实质性解决争议工作面临的主要挑战
    一是案件去存量、控增量仍有较大难度,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总体工作任务较重。随着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力量下沉,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等工作推进,基层行政争议增量较大,导致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呈现较大幅度上升,二审案件量也随之上升。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对于案件审理和纠纷协调化解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官的工作量和工作效率也在不断提升,需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增强行政诉讼的解纷功能。
    二是行政机关败诉领域、行为类型较为集中,争议化解难度不断加大。近年来,在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下,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行政机关实体败诉率处于下降趋势。通过对败诉案件的分析发现,败诉案件涉及的领域相对集中,案由以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赔偿、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为主,管理领域主要集中于街乡治理、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其中,大多数案件系因违法拆除而被判决确认违法或赔偿。此类争议往往具有时间跨度大、牵涉部门多、各方争议大等特点,需要多部门联动、跨领域协调、持续性关注、深层次沟通、系统性提升,争议实质化解工作难度较大。
    三是涉民生案件比例不断增加,背后的利益诉求较难在个案中解决。从审理案件情况来看,涉民生案件主要集中在土地、房屋、市场监管等领域。以2022年受理的案件为例,自然资源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财政监管是主要涉诉领域,占比55.9%。此类案件涉及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且纠纷持续时间长,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提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额也逐渐增加,协调和解的难度大。此外,此类案件“案生案”的现象较为突出,当事人为了实现其诉求,会不断选择信息公开、投诉举报以及行政复议等方式持续诉讼,由一案衍生出多案。
    四是案件类型日趋多元,争议涉及的法律关系愈加复杂。行政审判领域不断扩展,民行、刑行交叉融合,法律关系复杂,涉市场主体登记案件中民事行为效力等问题更趋复杂,行政协议案件类型趋于细化,出现撤销、确认整体或部分无效、要求缔结、履约等案由,涉电子签章认证、追缴强制拆除费用等新类型案件开始大量涌现,相关争议的实质化解需要大量的专业背景知识,对法官整体把握、统筹协调能力提出很高要求。
    [10:00:04]
  •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程琥]:
    三、下一步开展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举措
    下一步,我院将深入总结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工作的经验做法,夯实工作成果,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成效,并结合新时代行政审判新特点,找准工作着力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将此项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一是进一步增强四种能力,提升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工作水平,即:增强释法说理能力,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增强协调化解能力,善于准确把握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和案件矛盾症结,有针对性地开展协调工作;增强审判专业能力,不断优化审理方式和裁判规则,杜绝“案生案”现象;增强普法宣传能力,定期发布行政审判工作报告和典型案例,增强法律共识,减少争议产生。
    二是进一步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协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成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非诉讼机制挺在前面,推动建立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化解行政争议合力。坚持依法裁判和协调化解相结合,加强疑难复杂行政案件协调和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于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但又确实存在应该解决的实际问题的,及时通过审判活动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三是进一步激活行政程序解纷功能,敦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存在应予纠正情形的,通过适当方式,引导和支持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推动行政争议在行政程序中得到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不同行政行为,当事人分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只是起诉部分行政行为的,为实质性解决争议,可以通知涉及相关争议的行政机关共同参与案件的协调化解工作。探索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构建完善自纠容错纠错工作机制,促进行政机关在法律框架内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10:05:10]
  •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程琥]:
    四是进一步优化行政判决方式的适用规则,选择最能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判决方式。我院承担的最高法院2022年司法研究重大课题《行政诉讼判决方式适用与完善研究》已于近期顺利结项,并出版《行政判决方式疑难问题解析和实务指引》一书。接下来,我们将加强成果转化和实践运用,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加大调研成果中判决方式适用规则的运用,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选择最优判决方式,最大程度解决当事人的诉求,力求案结事了。
    五是进一步加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凝聚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加强司法行政良性互动,深入推进诉源治理,通过府院联动座谈、法制培训、提供行政立法论证、加强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等方式,积极助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从制度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以行政复议法修改为契机,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将司法理念、裁判标准向前传导至行政执法环节,大力推进依法行政。通过定期发送行政审判白皮书等方式,持续加强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建设,对行政诉讼案件高发领域、矛盾问题突出领域进行排查梳理,及时对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提出预警及治理建议。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实质解决行政争议上发挥更大作用。
    六是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判救助机制,在制度框架内最大程度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断强化“如我在诉”的理念,重视当事人起诉的背景情况,准确把握其利益诉求和实际生活困难。对于行政诉讼中发现的救助线索,建立无缝对接机制,及时移送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实现“应救尽救”,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一站式”解决实际问题。
    七是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吸引力强的法律志愿服务活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不断完善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对规范法律适用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对行政审判工作中带有普遍、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梳理、汇总、分析,定期公开发布,传递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
    [10:07:40]
  • [会议主持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来客]:
    刚才程琥院长对我院的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进行了介绍,分析了新时代下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面临的挑战,着重从三个大的方面介绍了我院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开展的工作,并提出了未来开展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的七个着力点。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一中院行政庭庭长赵锋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10:08:39]
  • [一中院行政庭庭长 赵锋]:
    尊敬的各位代表、领导、专家和媒体朋友,各位同仁:
    上午好!
    下面由我来发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十个案例中涵盖了行政处罚、行政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工商登记、行政赔偿、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答复等8个行政行为类型,涉及城管、人保、镇政府、公安、环保、发改、市监、医保、不动产管理等多个行政执法领域。具体案例情况如下:
    【案例一】
    某公司诉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责令补种树木决定案
    (一)要旨
    对于具有裁量权的行政行为,法院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亦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于明显不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敦促行政机关主动调整处罚幅度,最终协调化解矛盾纠纷。
    (二)基本案情
    本案系一起涉及罚款、补种树木的行政案件,某公司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15棵。经鉴定,该损失为45 200元,后被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城管局)处以406 800的罚款,并责令补种150棵树木。该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本案因素,认为处罚过重。经协调双方当事人,上诉人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某城管局主动减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某公司撤回上诉。
    (四)典型意义
    在一、二审法院积极协调下,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适当调整其处罚幅度,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并主动接受处罚。这既能体现对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又能彰显行政执法的理性,提升行政处罚决定的可接受性,进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案例二】
    某物流公司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一)要旨
    以基础民事争议协调化解为抓手,在行政案件中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为契机,引导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参与协调化解工作。
    (二)基本案情
    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查明在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职务的职工蒋某在2020年7月21日凌晨上夜班时,接受某物流公司指派,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蒋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但受到事故伤害及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认定为工伤。该决定经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复议予以维持。某物流公司认为蒋某系林某挂靠在该公司处从事货物运输的雇佣人员,对于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不应认定为工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收到案件后,合议庭在认识到各方还在就民事赔偿问题开展协商的情况下,推进协调化解工作。经过各方持续沟通,某物流公司与蒋某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就本案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某区人社局局长、某区政府副区长全程参与庭审,并发表诉讼意见,积极参与协调工作。
    (三)裁判结果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某物流公司撤回上诉。
    (四)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工伤保险争议,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受伤职工的赔偿问题是争议的核心。二审法院以民事赔偿争议为抓手,促进民事赔偿纠纷协调化解工作,同时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引导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参与案件协调化解,从而一揽子解决工伤保险赔偿问题,切实解决受伤职工的经济困难,实现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案例三】
    石某诉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行为案
    (一)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情形时,可引导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或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一次性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二)基本案情
    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因高速公路建设,在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手续时,未与土地承包人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强制清除承包地上的地上物,进行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石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镇政府强制清除行为违法。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镇政府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非住宅及地上物腾退补偿协议,根据该补偿协议约定,某村经济合作社将涉案土地交付某镇政府,后某镇政府组织施工公司对涉案土地进场施工,该行为是基于双方协议的约定实施。石某如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向某村经济合作社主张补偿款,遂判决驳回石某的诉讼请求。石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为承包地,未经法定程序村集体无权收回。尽管某镇政府与村集体就占用涉案土地签订补偿协议,但该协议对土地承包权人无约束力,因此某镇政府强制清除行为违法。为一次性实质化解争议,北京一中院组织石某、某镇政府、某村民委员会、某村经济合作社就石某因承包地被占用而应享有的补偿进行了调解,法官亲赴现场进行协商,各方最终就上述补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石某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三)裁判结果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石某与某镇政府、某村民委员会、某村经济合作社达成和解。石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该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石某撤回上诉。
    (四)典型意义
    本案系当事人要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清除承包地地上物行为违法的案件。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北京一中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多次与上诉人沟通了解其损失情况及具体诉求,深入一线实地走访,府院联动会商纠纷化解路径,积极推动镇、村发挥实质解纷作用,在法律框架内对上诉人作为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诉求予以保障,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撤回上诉。本案的审理,既坚持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又注重对案件背后矛盾纠纷的关切和回应,既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又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能动司法展现人民法院的担当作为,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四】
    吴某诉某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要旨
    在履责案件中,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诉请的职责,应当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分析。在已经查明行政机关具有相应职责的情况下,对于当事人诉请履责事项,尽可能在案件中促成行政机关自行纠错,以缩短权利救济周期,避免无谓耗费公共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
    (二)基本案情
    吴某到某派出所处报警称,某街道刘某房屋空调外机噪音扰民。某派出所随即指派民警到现场进行调查,询问吴某且制作了询问笔录。某派出所经调查后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建议其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吴某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系因空调外挂机产生噪音而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履责。根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使用家用电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公安机关认为空调外挂机在室外,不在室内,故不具有相应的查处职责。但空调外挂机与空调本身不可分割,不能因为其悬挂在室外进而认为噪音是由室外发出,作为空调的组成部分,外挂机产生的噪音属于从家庭室内发出的噪声,公安机关对此具有相应的处理职责。考虑到本案系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如迳行裁判,二审法院只能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为尽可能缩短争议解决周期,节约公共资源、避免诉累,北京一中院与一审法院积极协调,经充分释明,某派出所表示认可法院的观点,会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相关负责人还亲自去吴某家进行走访,承诺会在一定期限内解决该问题。吴某对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认真负责的态度表示感谢,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三)裁判结果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该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吴某撤回上诉,撤回起诉,一审裁定视为撤销。
    (四)典型意义
    本案中,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积极协调,当事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从而避免程序空转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力求在短时间内化解案件争议,敦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并向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取得当事人的理解,最终推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案例五】
    秦某诉某区生态环境局、某区人民政府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一)要旨
    餐饮油烟排放不仅影响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也与市民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因此,治理餐饮油烟问题是生态环境部门的重要职责,除依法开展油烟污染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外,还要密切关注油烟扰民问题,敦促餐饮企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将油烟对居民生活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二)基本案情
    秦某多次向12345反映,其楼下的某烧烤店排出的油烟气味呛人,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希望政府积极协调解决。某区生态环境局答复称,该单位环保手续齐全,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油烟净化装置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现场检测结果也显示油烟达标排放。而且,生态环境部门已多次与该单位负责人沟通,要求该单位加装高效油烟除味装置。经复查发现,该单位已按要求安装高效油烟除味装置,还安装了活性炭离子除尘除味器,油烟异味明显减轻。秦某不满上述答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复议予以维持。秦某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某区生态环境局继续履行查处职责。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与被诉答复没有利害关系,遂裁定驳回起诉。秦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当庭组织各方进行调解,秦某明确其个人诉求,某区生态环境局向秦某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开展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表示将会进一步与被投诉单位进行沟通,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来解决油烟扰民问题,得到秦某的理解和认可。秦某遂当庭申请撤回上诉。
    (三)裁判结果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秦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秦某撤回上诉。
    (四)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生态环境执法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因油烟扰民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履责申请。但经现场调查和检测,被投诉餐饮企业的油烟排放符合法定标准。在此情形下,法院并未就案办案,而是积极延伸行政审判职能,为投诉人和执法机关之间搭建良好的沟通平台,探索更为合理的油烟治理方案,让投诉人感受到自己被尊重,同时也敦促行政机关从便民利民的角度能动执法,实现更好的效果,进而实质解决行政争议。
    [10:19:50]
  • [一中院行政庭庭长 赵锋]:
    【案例六】
    宋某诉某部委政府信息公开案
    (一)要旨
    人民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应引导当事人准确表达其真实诉求,释明正确的法律途径,同时积极开展协调工作,帮助当事人尽快实现权利救济,实现案结事了。
    (二)基本案情
    宋某向某部委申请公开2016年以后的《某部委工作制度汇编》。该部委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以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决定不予公开。宋某不服,诉至北京一中院,请求撤销被诉答复,判决该部委向其公开信息。宋某在庭审中表示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想获悉行业、商业协会与某小组的相关文件,不确定是否在该部委处保存,故申请公开其制度汇编文件,便于其知晓相关保存部门。该部委表示宋某如想获悉具体文件,可以重新申请,其会协调相关司局尽快办理。合议庭向宋某释明根据其所提申请,某部委尽检索义务后因文件涉密无法向其提供。现其已明确真实诉求,可重新提出准确的信息公开申请。宋某表示认可,并当庭撤回起诉。
    (三)裁判结果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宋某的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裁定准许宋某撤回起诉。
    (四)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北京一中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动司法,充分了解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后,积极履行释明义务,通过主动释明,帮助原告理清最优解决路径。借助庭审搭建沟通平台,引导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促使达成由原告重新提出申请、被告协调相关业务司局尽快办理的解决方案。宋某当庭申请撤回起诉,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七】
    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一)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既要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又要对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明显不当进行判定。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适当处罚有利于教育被处罚人改正违法行为,树立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对于处罚过重的罚款决定,人民法院可在行政处罚法规定幅度内判决予以变更。
    (二)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5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信,内容为反映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产品介绍中存在医疗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等法律规定。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为,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产品介绍的行为属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了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遂责令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50 000元。某公司不服,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决定予以维持。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并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三)裁判结果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发布的食用油产品介绍中,有一种产品的宣传用语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但是其余两种产品的宣传语为属于声称具有一定保健功效,不属于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行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公司发布广告的部分行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此外,某公司在立案调查后,能够认识自身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违法的广告内容进行整改,删除违法广告。综合考量以上因素,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从实现行政处罚的社会管理目的兼顾维护企业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的目的出发,特别是当前保障企业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北京一中院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处以15万罚款,在处罚数额的裁量上明显过重,属于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避免程序空转,北京一中院对处罚决定之罚款金额迳行判决变更。据此,北京一中院改为“罚款100 000元”,撤销复议决定,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行政处罚引发争议的案件,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适当处罚有利于教育被处罚人改正违法行为,增强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也有利于树立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所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并且考虑到当前保障企业经济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从维护企业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目的出发,在行政处罚法规定幅度内作出减少处罚金额的变更判决,既坚持依法审判,又减轻企业负担,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了程序空转,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为助力优化首都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案例八】
    宋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
    (一)要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从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角度出发,当事人针对工商登记行为提起诉讼时,公司登记机关已经发生变更的,应以现登记机关为适格被告。
    (二)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4日,原A区工商分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对某公司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备案的决定,其中涉及到了宋某所诉称的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由宋某变更为何某的工商登记信息(以下简称被诉变更登记行为)。2021年3月12日,某公司的住所地经工商登记由A区变更至B区。宋某认为该登记行为涉嫌虚假变更登记,以B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B区市监局)为被告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变更登记行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为原登记机关,经释明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遂裁定驳回起诉。宋某不服,提起上诉。
    (三)裁判结果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参照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处理撤销登记,原登记机关应当协助进行调查。本案中,由于某公司注册地变更,应由B区市监局继续行使对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职权,宋某以B区市监局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北京一中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四)典型意义
    本案确立了在涉嫌虚假工商登记案件中,公司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现登记机关是适格被告的审查原则。该原则的确立,一方面符合行政便民原则,实践中,公司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后,相关档案资料移交给现登记机关,现登记机关承继监管管辖职权,以现登记机关作为适格被告,有助于市场监管的便捷高效,也有助于市场主体便捷诉讼。另一方面,该原则也符合新生效的实施细则中有关此类情况管辖的规定,认可现登记机关作为适格被告,更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避免程序空转,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案例九】
    高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公司、雷某工商登记案
    (一)要旨
    准确了解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理由,为其释法析理,帮助其理解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在行政案件中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二)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6日,某公司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并递交了相关材料。依某公司申请,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作出通知书,对某公司作出设立登记,将雷某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为雷某、高某,公司类型登记为有限公司,并对该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事项予以登记。对该公司章程、董事、经理、监事信息予以备案,其中高某备案为该公司监事。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登记为周某,股东变更登记为高某,公司类型变更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22年7月28日,高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设立登记。另查,2023年2月10日,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第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上“高某”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高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某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了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材料;其中,作为办理设立登记提交的公司章程中“高某”的签名字迹经司法鉴定确认为虚假,该设立申请不能体现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某区市监局虽然尽到了审查义务,但依据虚假材料作出的设立登记行为,显然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因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公司类型已发生再次变更的情形,故本案被诉的设立登记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将第三人某公司股东登记为高某的设立登记行为违法。二、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高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二审审理期间,合议庭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合议庭了解到一审实际已经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保障了其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但高某仍坚持上诉的原因是对法律概念理解存在偏差,鉴此,合议庭对高某明法析理,帮助其全面、完整理解了一审法院判决结果的意义。经释明后,高某自愿撤回上诉。
    (三)裁判结果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高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高某撤回上诉。
    (四)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工商登记类行政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已经将工商设立登记行为确认违法,但高某因对法律概念理解存在偏差而选择上诉。法院了解其上诉理由后与高某进行谈话,向高某释法析理,让其准确理解行政行为“确认违法”与“撤销”的法律内涵与外延。经法院释明后,高某自愿撤回上诉,实现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有效解决行政诉讼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的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十】
    陈某诉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分局不动产登记及行政赔偿案
    (一)要旨
    因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原因导致登记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判断以行政登记机关是否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具体赔偿数额可根据登记行为在损害发生及结果中的作用大小来确定。
    (二)基本案情
    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分局(以下简称某规自分局)就案涉房屋为一审第三人周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保存于房屋登记档案中,未实际发放。后某规自分局就案涉房屋为案外人赵某办理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赵某。周某以其房产证丢失为由申请补办,某规自分局为周某补发不动产权证书。后周某将涉案房屋抵押给上诉人陈某,两人共同申请房屋抵押登记,某规自分局为陈某办理抵押登记并向其发放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后因周某到期未偿还债务,陈某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周某返还陈某借款并支付违约金,由于房屋产权存在争议对抵押权优先受偿问题未作处理。因周某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陈某提出的上述民事判决执行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陈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为周某补发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及为其颁发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并赔偿其因违法登记造成的损失(与申请执行标的额相同)及违约金损失。一审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上述不动产登记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本案赔偿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某规自分局在错误设立抵押权范围内对陈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酌定赔偿数额。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三)裁判结果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以行政登记机关是否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因登记机关的原因导致登记错误,由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争议。关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可分为连带赔偿责任和按份赔偿责任两类:对于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登记机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登记机关承担按份责任。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登记机构与周某存在意思联络,错误登记的原因在于周某进行虚假陈述,而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根据双方在损害发生及结果中作用的大小,酌情确定某规自分局对陈某不能实现的抵押权的损失承担按份责任。据此,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四)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混合过错导致不动产登记错误情形下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明确了相关的赔偿标准,为实质解决此类争议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北京一中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运用类案检索、文献梳理、法官会议、府院联动、协商调解等机制,对赔偿标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最终判决登记机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通过文书充分说理和主动判后答疑保障判决的正当性与可接受性。
    [10:31:52]
  • [会议主持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来客]:
    刚才赵锋庭长发布了我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这十个典型案例从个案角度,具体展现了我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不同维度:既有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推动当事人主动撤诉,实现案结事了的;也有能动适用裁判方式,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适用变更判决、行政赔偿判决方式,一次性彻底解决行政争议的。
    今天有幸请到了来自中央及市属多家媒体的记者朋友,相信他们对于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也有很多感兴趣的问题。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就相关内容进行提问。
    [10:32:26]
  • [北京政法网 记者]:
    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工作是局限于诉讼阶段的吗?
    [10:33:26]
  • [一中院行政庭庭长 赵锋]:
    依托个案,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当然是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人民法院开展相关工作的一项有力抓手。立足具体案件,了解背后实质争议,主动开展化解工作,架构利害关系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桥梁,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但人民法院开展的争议实质解决不局限于诉讼阶段。刚刚程琥院长也介绍了我院开展行政争议工作的三大方面,其中许多举措已经不局限于个案了,例如,针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开展调研,提供司法智力支持;又如开展普法工作,依托《人民法院报》、我院的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同时,在案件审结之后,也会超越个案,例如针对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实现“办理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因此,除了诉讼阶段,在争议萌芽乃至产生之前,以及争议解决之后,人民法院针对该争议或者类似争议的实质化解工作,都有很多有力举措。
    [10:33:52]
  • [法治时代 记者]:
    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工作是否就意味着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
    [10:35:19]
  •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程琥]:
    “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人民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的新期待。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回应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让人民群众满意,是我们审判工作的目标,这也体现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这一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但是,行政争议实质解决不是满足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解决工作是严格依法开展,严格依法履职,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治效果、社会效果都是从法律效果延伸出来的,牺牲法律效果片面去讲所谓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违背全面依法治国,丧失了法律基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需要经受人民法院的审查的,这也意味着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进行协调。同时,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有多种途径,例如,查明事实依法裁判,确立一种裁判标准指导类案,也是一种化解方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求肯定会得到保障,但是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部分我们也会严格依法裁判。
    [10:38:45]
  • [会议主持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来客]: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进行到此,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近年来,一方面,行政案件的数量持续上涨,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不断拓展;另一方面,行政案件的上诉率高、申诉率高成为行政审判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集中反映了行政争议在数量上与化解难度上持续提升,实质解纷工作面临新挑战。在此关键时期,更需要我们贯彻行政审判工作的全新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要求,抓实公正与效率,积极推动建立更多由党委政法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参与的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形成行政争议实质解决的巨大合力,实质性解决问题。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
    谢谢!
    [11:10:10]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