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楼外景

新闻发布会现场

会议主持 知产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路光

知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杜长辉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及种业专审组工作情况

知产法院审判第一庭庭长、专利委员会主任张剑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知产法院审判第三庭法官卢爱媛回答记者提问

知产法院审判第一庭法官王东回答记者提问

知产法院审判第一庭法官张晰昕回答记者提问
11月15日14时,知产法院召开“种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会——暨种业专审组设立情况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种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会——暨种业专审组设立情况通报会”。在发布会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此次会议发布会的基本情况:本次发布会将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范围内涉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专属管辖法院、北京市辖区内涉种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公正开展种业审判工作、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加强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各项举措,并发布审理的一批行业反响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密切联系百姓生活的种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件,有效护航种业自立自强、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14:00:00]
  • [会议主持 知产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路光]:
    尊敬的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朋友、在线观看的网友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会——暨种业专审组工作情况通报”。本次发布会的发布人为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杜长辉,审判一庭庭长、专利委员会主任张剑,参加本次发布的还有种业专审组法官张晰昕、王东、卢爱媛。我是本次发布会主持人路光。
    [14:00:21]
  • [会议主持 知产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路光]:
    粮安天下,种筑基石。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强调保障种源自主可控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紧迫,必须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多种手段,解决影响我国种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大力推进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北京市种子条例》相继出台实施,对推进种业振兴具有标志性意义。
    [14:07:16]
  • [会议主持 知产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路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法院,是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最全的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种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助力种业振兴的重要任务。
    为进一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更好地服务种业国家种业振兴行动,我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坚持能动司法,服务保障国家种业创新发展,公正、高效审结了一批疑难复杂的种业案件,成立种业案件专审组,集中力量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助力种业振兴发展。本次发布会将对我院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以及种业专审组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并发布典型案例。
    下面,有请杜长辉副院长通报我院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及种业专审组工作情况。
    [14:08:07]
  • [知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杜长辉]:
    各位代表、委员和媒体界的朋友:
    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光临我院新闻发布会的现场。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种业振兴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根据中央关于种业振兴的战略部署,我院立足于“改革法院、专业法院、首都法院”的职能定位,积极守护种业创新和成果转化。下面我首先介绍一下我院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14:08:53]
  • [知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杜长辉]:
    一、我院种业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的涉种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并专属管辖全国范围内涉种业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自2014年建院以来,我院受理涉种业知识产权的各类案件中,既包括植物新品种授权、确权行政案件17件,也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属、侵权、技术秘密民事案件37件,品种类型涉及玉米、小麦、水稻等粮食品种,辣椒、大白菜等蔬菜品种,及西瓜、凤梨、草莓等水果品种。此外,我们还受理了涉及动物品种技术秘密、真菌品种侵权、核苷酸序列专利授权等民事、行政案件3件。
    [14:16:14]
  • [知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杜长辉]:
    其中,在“强硕68”玉米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我们对植物新品种新颖性判断中销售行为的边界进行合理解释,明确“为委托制种目的交付繁殖材料并约定回购”不属于销售行为,为育种者在研发过程中委托制种后申请品种权提供有力保障。在侵害“玛索”辣椒新品种权纠纷案中,在DNA指纹鉴定(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未见差异的情形下,我们进行了DUS测试(田间观察检测),结果显示被控侵权品种与原告授权品种保藏样品存在明显差异,明确了DNA指纹鉴定与DUS测试在种业案件中的适用规则。在“红羽蛋鸡”品种技术秘密案中,认定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已被在先专利和文章公开,不再构成技术秘密,引导种业企业早期知识产权布局合理化。
    [14:17:10]
  • [知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杜长辉]:
    在全国典型案例评选中,“农大372”玉米品种及其亲本申请权转让合同无效与权属纠纷系列案件入选农业农村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哈育189”玉米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农业农村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强硕68”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以上案例,在接下来的典型案例发布环节,我们会做更为详细的介绍。
    [14:17:37]
  • [知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杜长辉]: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司法保护水平
    我院积极探索多种工作机制,切实保障种业科技发展,提高司法保护水平。
    1.构建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我院成立了由两院院士组成的创新保护专家委员会,发挥院士专家的导航引领作用,其中三名院士分别为油菜遗传育种学、水稻分子遗传学、农业信息化等农业领域的泰斗。同时,我院积极推动技术调查官参与玉米等种业案件事实查明工作,配合专家陪审员、专家辅助人等多方位辅助体系,确保案件审理专业化。此外,根据种业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的选择基因指纹图谱检测(DNA指纹鉴定)与田间观察检测(DUS测试)等鉴定方法,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14:19:10]
  • [知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杜长辉]:
    2.建立种业案件专审机制。借此机会,我正式通报一下我院种业专审组成立及工作情况。为提升种业案件审理质效、树立裁判规则并统一裁判尺度,我院于今年9月11日北京种业大会开幕当天正式成立种业专审组,专审组由三个优秀法官团队组成,并按照“专家指导、专题调研、专班审理、专才培养”的四专模式运行,集中力量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推动创新。今年新收的10件涉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案件,通过前端识别确认后,均认定为高价值案件,纳入种业专审组绿色通道重点审理,精审快办。审理种业案件同时,专审组还就种业企业呈现出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调研、深入总结,及时形成信息专报、调研文章、司法建议等成果。
    [14:20:50]
  • [知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杜长辉]:
    三、积极能动司法,服务种业科技创新
    我院始终坚持立足审判工作,延伸司法职能,保障种业振兴发展。
    1.设立种业巡回审判庭及普法驿站。今年,我院启动了以“院领导领衔、优秀法官对接、各庭室支撑、全院资源协同”为内容的“法护创新”常态化巡回审判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宽司法服务范围,营造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环境。我院综合考察北京市种业产业布局及发展情况,以“中国·平谷农业中关村”为重点,在平谷农业中关村核心区设立种业巡回审判庭,并与平谷区人民法院联合设立“普法驿站”,共同开展普法活动。今年以来,院领导多次率队实地调研,并选派优秀法官开展座谈交流、普法宣传、培训授课等工作。上个月,我院赴平谷发布《涉平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归纳裁判要旨向企业进行解读,并制定发布《“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及风险应对手册》,满足企业“出海”自主知识产权保护需求。
    [14:21:17]
  • [知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杜长辉]:
    2.服务保障首都中心工作。我院连续深度参与第二十九届、第三十届中国北京种业大会,院领导出席开幕式、参加专业论坛发表主旨演讲,并设立知识产权服务站。种业专审组全程驻会,开展宣传、释法、咨询、指导、巡展等工作,高质量保障大会顺利召开,并围绕种业布局、产业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对大北农集团、先正达集团、拜耳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等128家参展单位走访调研后,撰写信息专报,就种业企业在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产业链方面呈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得到市领导批示肯定。
    [14:21:43]
  • [知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杜长辉]:
    四、加强协同保护,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为全面提升种业知识产权的全链条协同保护水平,我院与兄弟法院、行政机关、科研院所协同合作,努力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1.构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2022年9月29日,我院与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平谷区人民政府签订《涉农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合作协议》,2023年9月11日第三十届北京种业大会上,我院与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签订《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通过以上协议,建立联合调研、业务交流、人才互通、信息共享、宣传联动等机制,加强行政和司法协同配合。同时,我们也注重兄弟法院间的司法协同,海南作为南繁育种中心,北京市的种业创新主体也多在海南设立南繁科研育种基地,为促进司法保护南北互联,我院上周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签订《交流与合作框架协议》。通过上述系列协议的签订及落实,加强部门间的协同保护,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今天,我们也特地邀请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的专家们参加新闻发布会以及接下来的座谈会,进一步落实相关协议中协同保护的内容。
    [14:22:08]
  • [知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杜长辉]:
    2.统一执法标准。我院开展以案释法、庭审观摩、同堂培训、交流座谈等活动,邀请种业管理处、北京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等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种业相关部门参与,并多次选派法官参加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的企业培训、北京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组织的座谈会,深入推进种业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等环节有机衔接,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立足种业振兴新时代,我院将继续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着力服务打造种业之都、推进农业中关村建设的种业振兴北京方案,为服务保障种业科技自立自强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14:23:01]
  • [会议主持 知产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路光]:
    感谢杜院长。案件审判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在新时期新阶段具有极其特殊的重要意义,下面,有请张剑庭长发布我院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14:23:30]
  • [知产法院审判第一庭庭长、专利委员会主任 张剑]:
    各位代表、委员和媒体界的朋友:
    大家下午好。
    随着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正日趋强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先后审理了一批行业反响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密切联系百姓生活的种业知识产权案件。这些案件对相关行业和普通百姓关注的问题给予充分回应,对行业发展作出积极指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给予平等保护。此次发布的我院近三年生效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是:
    案例一:“强硕68”玉米植物新品种无效案
    【基本信息】
    原 告:某种业有限公司
    被 告: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衣某
    案 由:植物新品种无效行政纠纷
    品 种:玉米-强硕68
    [14:23:34]
  • [知产法院审判第一庭庭长、专利委员会主任 张剑]:
    【案情简介】
    第三人衣某为“强硕68”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2008年,衣某委托案外公司生产“强硕68”,并约定制种回购。其后,原告公司以“强硕68”丧失新颖性为由向被告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告作出2020年第25号品种权无效宣告审理决定,维持“强硕68”品种权有效。原告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衣某自2008年起将“强硕68”的繁殖材料交付给案外公司制种,至2009年12月9日申请品种权已经超过一年,丧失新颖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育种者委托他人制种而交付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同时约定制成的品种繁殖材料返归育种者,不会导致申请品种丧失新颖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对植物新品种新颖性判断中销售行为的边界进行合理解释,明确“为委托制种目的交付繁殖材料并约定回购”不属于影响新颖性的销售行为。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新颖性判断的实质在于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是否进入公有领域为社会公众所获取,“委托制种、依约回购”的行为并未使得繁殖材料流入公有领域,故不构成相应植物新品种丧失新颖性的原因,这为育种者在研发过程中委托制种后申请品种权提供有力保障。本案入选2023年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4:25:18]
  • [知产法院审判第一庭庭长、专利委员会主任 张剑]:
    案例二:“哈育189”玉米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案
    【基本信息】
    原 告:某种业有限公司
    被 告: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案 由: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品 种:玉米-哈育189
    【基本案情】
    被告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认定,“哈育189”于2015年6月29日提交品种权申请时,“利合228”已于2015年4月14日公告初步审查合格,选择“利合228”作为本申请的已知品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原告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称,“哈育189”是已知的植物品种,“利合228”在国内首次申请品种审定或品种权保护的时间均晚于“哈育189”,不能作为评价“哈育189”特异性的近似品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首先,“利合228”品种权初审合格公告时间在“哈育189”递交品种权申请之前,故“利合228”可以作为本申请递交前已知的植物品种。其次,针对同一品种,申请品种权保护和申请品种审定在时间上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哈育189”何时申请品种审定对本案已知植物品种的判断不产生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判决阐明了植物新品种特异性判定中的已知品种的认定问题。品种特异性要求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判断的基准时间是申请品种权的申请日,而非申请品种审定的时间。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品种在申请日之前进行品种审定、品种推广的时间,对判断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具有意义,但与选择确定作为特异性比较对象的已知品种并无关联,对特异性判断不产生影响。本案入选2021年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2年农业农村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4:25:43]
  • [知产法院审判第一庭庭长、专利委员会主任 张剑]:
    案例三:“玛索”辣椒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基本信息】
    原 告:某种苗公司
    被 告:北京某种子公司
    被 告:寿光某农业科技公司
    案 由: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民事纠纷
    品 种:辣椒-玛索、圣红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拥有名称为“玛索”的辣椒属新品种权,其发现被告北京某种子公司销售“圣红”品种侵犯其品种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被告北京某种子公司认为,其销售的系其拥有的名为“PP1201”授权甜椒品种(曾用名称为“圣红”),故不构成侵权。法院依法启动鉴定程序后,在组织“被诉侵权品种”“玛索”“圣红”两两进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DNA指纹鉴定)比对后,结果为差异位点数均为0的情况下,法院接受了原告公司的田间观察检测(DUS测试)申请。结果显示,被告北京某种子公司销售的辣椒品种与原告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玛索”辣椒品种具有明显差异,案件结果得以明晰。原告就此提出撤诉申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某种苗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因指纹图谱检测(DNA指纹鉴定)与田间观察检测(DUS测试)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顺序标准。DNA指纹鉴定具有高灵敏度、高效性和可重复性等优点,能够有效区分植物品种,为植物品种鉴定提供科学依据。但对于一些亲缘关系较近的植物品种,DNA指纹图谱的区分度可能性较低,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DUS测试虽然测试周期长,成本高,但其准确性高。本案考虑到被告同时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等因素,在DNA指纹鉴定未见差异的情形下,进行了DUS测试,兼顾效率与公平,还原了案件客观真实。
    [14:26:08]
  • [知产法院审判第一庭庭长、专利委员会主任 张剑]:
    案例四:“大午金凤”蛋鸡配套系技术秘密侵权案
    【基本信息】
    原 告:某农牧集团种禽公司
    被 告:某禽业公司等
    案 由:侵害商业秘密民事纠纷
    品 种:蛋鸡配套系-大午金凤、京粉6号
    【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主张其“大午金凤”蛋鸡配套系属于技术秘密,并主张被告窃取原告技术秘密后,培育了“京粉6号”蛋鸡配套系,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原告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已被第201410505667.7号“粉壳蛋鸡羽色自别雌雄配套系的培育方法”发明专利说明书,以及其他公开出版物公开披露。鉴于原告公司已申请成为第201410505667.7号“粉壳蛋鸡羽色自别雌雄配套系的培育方法”专利的共同权利人,即表示同意将上述专利技术方案公之于众。同时,原告公司应当预见并应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其“大午金凤”蛋鸡配套系技术方案丧失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条件,因而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技术秘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红羽蛋鸡品种技术秘密,由于畜禽新品种在我国不属于法定知识产权类型,实践中通常以专利或技术秘密进行保护。本案明确了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冲突,专利制度以公开换保护,技术秘密则以秘密性作为必要条件,故对于同一技术方案,两种保护途径不可兼得,需要做出取舍。该案启示,种业企业要高度重视早期知识产权合理布局,早期布局对后期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维权会产生决定性影响。
    [14:26:38]
  • [知产法院审判第一庭庭长、专利委员会主任 张剑]:
    案例五:“纯白色真姬菇菌株”发明专利侵权案
    【基本信息】
    原 告:某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被 告:某农业科技公司
    被 告:某农业技术公司
    案 由:侵害发明专利权民事纠纷
    品 种:真姬菇-纯白色真姬菇菌株
    【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10030601.2、名称为“纯白色真姬菇菌株”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公司主张被告二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其涉案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
    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组织双方重新购买涉案菌类产品作为检材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但双方对于采取“全基因序列检测方法”还是“基因特异片段检测”进行鉴定产生分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关于微生物的基因序列比对,不仅是比对两者的基因序列有多少是相同或相似的,还有基因序列测序后的基因解读和分析,由于基因组结构的复杂以及测序过程中的偏向性等原因,确实很难根据二者相似程度的大小认定二者是否为同一种微生物。因此,法院认为由于基因突变的可能性,全基因序列检测方法存在不确定性,不足以正确反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为同一种微生物。在此基础上,鉴定机构采用基因特异片段检测的鉴定方法是合理的,根据该鉴定意见的结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保藏的样本属于同一种菌株,故被诉侵权产品已经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
    某农业技术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二、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赔偿原告公司损失一百万元及合理开支八万四千一百七十五元;三、被告某技术公司赔偿原告公司损失一百万元及合理开支八万四千一百七十五元;四、驳回原告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二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一种纯白色真姬菇菌株品种的发明专利,判决对具有双细胞核的真姬菇采取鉴定方法的选择,排除了全基因序列检测方法,采用了基因特异片段检测方法。本案明确基于基因突变等因素,全基因序列检测方法存在不确定性,不足以正确反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为同一种微生物。
    [14:27:12]
  • [知产法院审判第一庭庭长、专利委员会主任 张剑]:
    案例六:“用于在植物中遗传控制昆虫侵袭的方法和组合物”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案
    【基本信息】
    原 告:某技术有限公司
    被 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 由: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品 种:用以控制昆虫侵袭的植物遗传核苷酸序列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用于在植物中遗传控制昆虫侵袭的方法和组合物”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11454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涉案申请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予以驳回。原告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b)采用“与长度为988bp的SEQ ID NO:818至少具有90%同一性的序列”这一同源性限定方式,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c)采用“SEQ ID NO:818的核酸序列的至少21个相邻核苷酸的片段,其中鞘翅目植物害虫摄入包含与所述片段互补的至少一条链的双链核糖核苷酸序列,抑制所述害虫的生长”这一“序列组成部分+功能”限定方式。判决在客观分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大小的前提下,全面考虑了相关领域技术背景、说明书中具体实施例的记载及其他在案证据,认为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不足以验证涉案专利声称的技术效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一种多核苷酸序列,鞘翅目植物害虫摄入该序列,可抑制害虫的生长。本案全面考虑相关领域技术背景、说明书具体实施例的记载及其他在案证据,分析了采用不同撰写方式的生物序列类专利的支持性问题,为企业申请种业知识产权相关专利保护方面,提供了指引。
    案例发布完毕,谢谢大家。
    [14:28:09]
  • [会议主持 知产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路光]:
    感谢张剑庭长。
    下面是媒体提问环节,请各位媒体朋友举手示意。好,有请右侧第五位男士提问。
    [14:30:42]
  • [新华社记者]:
    刚才在案例发布中,提到种业知识产权既可以通过专利保护,也可以通过技术秘密保护,那么请问这两种保护方式各自的优势如何,种业企业如何运用好上述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布局?
    [14:39:46]
  • [会议主持 知产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路光]:
    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请卢爱媛法官回答一下。
    [14:40:45]
  • [会议主持 知产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路光]:
    下面还有哪位记者要提问?好,有请右侧第三位女士提问。
    [14:45:01]
  • [会议主持 知产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路光]:
    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请王东法官回答一下。
    [14:50:07]
  • [农民日报记者]:
    刚才杜长辉副院长对贵院种业专审组的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请问种业专审组成立后,对于相应案件的审判质效提高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14:50:30]
  • [知产法院审判第三庭法官 卢爱媛]:
    感谢您的提问。专利与技术秘密均是对于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路径,两者相比而言各有优势,技术秘密的保护范围广,凡是能够用专利保护的技术都可采用技术秘密来保护。而且技术秘密保护没有期限的限制,理论上可以无限期进行保护。但是,技术秘密的保护对于种业研发主体的内控管理要求高,防止泄密的成本高,一旦形成诉讼,维权取证困难。相较而言,专利保护需要将技术方案向社会公开,且存在期限的限制,最长20年,其实质在于以公开换保护。同时动、植物新品种均无法直接通过专利保护,具有一定局限性。但专利系借助国家专利法律制度进行保护,获得专利权后,后期维护成本较低,且面对侵权,维权取证较技术秘密容易。由于两种保护方式存在一定矛盾,故对于企业而言,最佳的保护方式是将两种路径配合使用,在技术研发阶段,专利申请之前,以技术秘密保护为主,在专利申请时,要适度公开,做好技术秘密保留。同时应审慎分析种业技术发展总体水平,对于技术难度高,研发难度大的技术,利用技术秘密保护更为有利,而对于业内研发热点,短期内会竞相突破的技术,采用专利保护,更有利于企业抢占技术高地。
    [14:50:33]
  • [知产法院审判第一庭法官 王东]:
    感谢您的提问。我院种业案件专审组成立后,所取得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推动种业案件专业化审理,通过重点案件绿色通道,优化审理时长,提高审判质量。第二,推动院士、技术调查官、专业陪审员靶向指导,合理运用鉴定方式,充分破解案件中的技术难题。第三,与行政机关、科研院所、兄弟法院协同合作,开展调查研讨,完善种业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并形成指导案例、调研报告、信息专报等成果指导审判。第四,通过专家授课、实地调研、座谈研讨等方式,对种业专审组成员专项培养,积蓄审判力量,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
    [15:00:47]
  • [会议主持 知产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路光]:
    还有哪位记者有问题提问?好,有请右侧第二位女士提问。
    [15:06:12]
  • [北京日报记者]:
    据了解,我们国家目前在北、上、广及海南自贸港设立了四家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首家知识产权法院,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怎样的独特作用呢?
    [15:07:26]
  • [会议主持 知产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路光]:
    这个问题,请张晰昕法官回答一下。
    [15:07:59]
  • [知产法院审判第一庭法官 张晰昕]:
    感谢记者提问。近年来,北京大力推进种业之都、农业中关村建设,有着众多具有优势地位的植物、动物品种,每年育成农作物新品种400余个,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均占全国10%,蛋种鸡、奶牛国产冻精分别占国内市场的58%、40%,北京鸭占世界80%的市场份额。目前,全市种业企业达到1918家,其中31家企业和机构入选国家种业阵型企业。国家级的科研院所12个,占比全国超四分之一。世界种业前十强企业,均在北京设立了研发中心或办事处。所以,对于北京种业研发主体的保护尤为重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挥地域优势,集合审判力量,优质高效审理北京地域范围的种业知识产权权属、侵权、合同、技术秘密等民事案件,着力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家种业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全国范围内的植物新品种、种业培育方法专利等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我院集中管辖。行政赋权是权利主体进行维权的基础,也是诸多成果转化的前提,直接影响企业的知识产权布局,是解决“卡脖子”问题的关键,也是种业企业赢得国际竞争、增加国际影响力的基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高质高效的审理种业行政案件,多起案件入选最高院、农业部典型案例,对于树立相应审判规则,指导企业完善种业知识产权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在培训、指导种业企业早期知识产权布局、依法高效维权等方面提供司法服务,为种业之都及农业中关村建设贡献力量。
    [15:08:29]
  • [会议主持 知产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路光]: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非常感谢社会各界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大家!
    [15:19:09]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5: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