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郜超

杨宇

许多清

通报会现场
11月16日9:30,通州法院召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杨艳玲。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召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情况的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2:24]
  • [郜 超]:
    各位代表、各位记者朋友、网民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我是本次新闻通报会的主持人郜超。
    今天我们举行通州法院“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出席通报会的还有通州法院宋庄人民法庭庭长杨宇,通州法院宋庄人民法庭副庭长许多清。同时,我们还非常荣幸的邀请了市人大代表毛飞、市人大代表李得武、区人大代表王铁军以及各位媒体朋友。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嘉宾莅临本次新闻通报会。
    [09:48:43]
  • [郜 超]: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不同于一般侵权纠纷,《民法典》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设了专章规定,将其作为特殊侵权责任予以明确。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真正实现为民办实事、纾民忧、解民困,回应群众对于社会热点事件的迫切需求,通州法院召开本次新闻通报会。下面,由我为大家介绍通州法院近十年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
    [09:49:10]
  • [郜 超]:
    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消费市场潜力的逐渐释放,宠物行业亦在蓬勃发展之中,养宠家庭数量也在逐年提升。小动物在缓释压力、治愈生活的过程中,扰民、影响社区环境等问题也层出不穷,并存在伤人、咬人的风险。通过对近十年通州法院审理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梳理,此类纠纷呈现四个特点:
    [09:49:43]
  • [郜 超]:
    1.案件数量呈现波动趋势,案件调解率低
    从案件收案数量上看,我院自2014年至2023年9月,共受理此类案件78件。其中,2016年受理此类案件数量最多,共受理15件。2014、2018年受理此类案件数量最低,分别受理4件。2023年截止9月底受理9件,受理案件数量呈现波动趋势,但总体较为均衡,每年均有此类案件发生。
    从案件结案方式上看,自2014年至2023年9月,我院共审结此类案件73件,其中撤诉(含按撤诉处理案件)17件,判决41件,调解15件,其中判决结案方式较高,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双方就事实认定、赔偿项目等较难达成一致意见。
    [09:50:01]
  • [郜 超]:
    从诉讼当事人主体身份来看,双方均为自然人的74件,一方为自然人一方为公司的4件,此类纠纷多在自然人之间发生。另在审理过程中亦存在4件为一起侵权纠纷造成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受损的情形。
    [09:50:20]
  • [郜 超]:
    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在起诉至法院前经过多轮私下协商,对立情绪严重,且部分案件因事故发生地点大多为监控未全覆盖的区域,在审理时也较常发生双方对于事发时细节争议较大,彼此僵持不下,以致最终无法达成调解意愿。另外,侵权方往往仅同意被侵权人医疗费的支出,双方对其他费用如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分歧较大,导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09:50:32]
  • [郜 超]:
    2.纠纷发生地点时间较为集中,案件多涉及邻里纠纷
    据调研发现,此类纠纷多发生在社区、公园等人口较为密集的区域,发生时间也多为晨间、傍晚,上述时间地点多为居民有空闲进行遛狗或带其他宠物出行,亦有爱心人士在此时间段内进行投喂,小区、公园内的动物也容易聚集,动物与人多有接触机会,故容易发生狗扑人咬人等致人受伤的事件。
    [09:50:46]
  • [郜 超]:
    3.受损赔偿类型逐渐增多,当事人维权意识增强
    饲养动物给人带来的损害,一般情况下主要是动物直接攻击所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故当事人所主张的赔偿项目也多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传统赔偿项目。
    在实践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在被饲养动物攻击后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应激障碍”,严重者还需要心理辅导。在近年本院审理办结的案件当中,当事人也多会因被饲养的动物攻击后,出现惊吓、恐惧等情形,进而要求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
    [09:51:00]
  • [郜 超]: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大多数情形下动物致损系“直接接触”所致,但动物的危险性不仅局限于撕咬等肢体接触,吠叫、蹿跳、追赶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所引起的恐慌亦会给人带来一定程度的伤害。此种情形下受害人确实会因为上述行为而精神紧张,进而产生恐惧心理,以致在躲避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故实践中需根据社会生活经验、案件的具体情况等综合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符合适当条件,仍可构成侵权,同时亦需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注意程度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
    [09:51:13]
  • [郜 超]:
    4.部分动物缺乏有效监管登记,责任主体较难认定
    在一些居民区中,多有流浪猫、流浪狗聚集,遗弃宠物的现象也频频发生,此种情形下发生伤人事件便难以确定侵权责任主体,给被侵权人维权带来了较大难度。同时,宠物在正常饲养时缺乏有效登记,大多数饲养人或管理人未登记或根本不知晓需要在相关机关备案登记,造成发生事故时出现互相推诿、不予认可的情况,以致难以确定饲养人或管理人,受害人维权无门。
    [09:51:32]
  • [郜 超]:
    因此,建议饲养动物的过程中,第一,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知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饲养行为,对禁养动物绝不饲养;携带宠物外出时,使用绳索、链条等工具对宠物进行适当控制,避开人群聚集地,认真履行管理和看护义务;要主动防范动物侵害后果的发生,若非己方责任,应尽可能保留证据;平时注意做好封窗封院,防止动物丢失、逃逸,更不能随意遗弃动物;做好疾病预防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09:51:50]
  • [郜 超]:
    第二,受害方亦应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要主动招惹、挑逗他人饲养的动物,避免引发动物的应激攻击,否则很容易发生动物侵权纠纷。家长带小孩出行时亦要做好充分的防范工作,谨慎接近或触摸宠物,也要避免小孩独自面对动物而导致的意外发生。第三,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与宣传力度,增加巡逻频次,科学划分严格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应对流浪动物进行控制与管理,防止伤人事件的发生以及疾病的传播。
    以上是我的通报内容。谢谢大家!
    [09:52:05]
  • [郜 超]:
    鉴于近年来动物伤人事件不断发生,案件类型日益复杂,当事人诉求多样化、复合化趋势不断增强。为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需重视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损害后果及责任承担。下面,有请通州法院宋庄人民法庭庭长杨宇介绍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以及法官提示。
    [09:52:22]
  • [杨 宇]:
    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近年来,喜欢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相关法律规定亦在不断完善。就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构成要件来说,其包括动物的加害行为、受害人的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实践中并非仅局限于一般情形,故《民法典》及其他部门法对于特殊情形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现将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及适用提示介绍如下:
    [09:52:46]
  • [杨 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免责事由系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09:53:01]
  • [杨 宇]:
    【法官提示】
    对于一般性饲养动物侵权,考虑到饲养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且在侵权事实发生过程中,被侵权人通常处于被动承受地位,故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2.违反管理规定造成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09:53:34]
  • [杨 宇]:
    实践中,违反管理规定通常表现为不栓绳、不办证、不为大型宠物正确佩戴嘴套等,此类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时才能减轻责任承担,且不能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09:53:53]
  • [杨 宇]:
    【法官提示】
    本条属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故意不履行预防危险义务的情形,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在先并且故意为之,过错程度较高。按照过错相抵的原则,即便被侵权人对损害具有故意,也不能完全抵消饲养人的过错。
    [09:54:42]
  • [杨 宇]:
    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不仅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而且不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职业上、生计上必须的,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没有减轻责任、免除责任事由。
    [09:55:13]
  • [杨 宇]:
    【法官提示】
    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动物危险性较高,容易发生饲养人或管理人无法控制动物的情况。因此,《民法典》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一旦发生动物致害,不问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中也并未规定相应的减轻或免除责任条款。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不仅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而且不是饲养人或管理人职业上、生计上必须的,要求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更重的责任,并非十分苛刻。
    [09:55:24]
  • [杨 宇]:
    4.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与动物致损通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的是,动物园的动物致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游客能够证明存在动物致害行为、受害人有实际损害及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首先可以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只要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比如设置了围栏、电网、警示等防护措施,尽可能预见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等,动物园在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09:55:51]
  • [杨 宇]:
    【法官提示】
    动物园的管理职责,不仅需要从饲养动物的角度来理解,还需要从保障可能受到侵害的人身和财产的角度出发,尽量避免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动物园不仅应防止一般人群受到侵害,更要防止特殊人群(如充满好奇心的儿童、善意亲近动物的喂食者和抚摸者)受到侵害。比如饲养老虎、北极熊等动物时要围栏足够高确保儿童无法翻越等,根据园区特点及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警示、说明、劝告、救助等。
    [09:56:05]
  • [杨 宇]:
    5.遗弃、逃逸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的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09:56:23]
  • [杨 宇]:
    【法官提示】
    基于动物自身的危险属性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需进行妥善管理,无论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动放弃对动物的占有,还是被动丧失对动物的占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9:56:43]
  • [杨 宇]:
    6.第三人有过错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09:56:58]
  • [杨 宇]:
    【法官提示】
    第三人致害的本质是承担因其过错导致被侵权人损害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在此情形下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因其具有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身份,而需要对其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致害承担责任。
    [09:58:53]
  • [杨 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本法第19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09:59:06]
  • [杨 宇]:
    【法官提示】
    野生动物与饲养动物的责任主体不同,因野生动物无法确定物理意义上的管理人,如遇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系当地人民政府,补救方式亦为补偿而非赔偿。
    [09:59:25]
  • [杨 宇]:
    由于饲养宠物越来越普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报道也越来越多,尤其是最近广泛讨论的“罗威纳犬咬伤女童事件”更是值得动物饲养者及管理者关注。在生活中,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加强对动物的安全管理,主动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动物可能对人造成的伤害。否则,当动物致人损害结果发生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谢谢大家!
    [09:59:39]
  • [郜 超]:
    随着养宠家庭的持续增加,以及复合类型案件的出现,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呈现出新形态、新特点。下面,有请通州法院宋庄人民法庭副庭长许多清发布通州法院涉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
    [09:59:56]
  • [许多清]:
    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养宠能够给人们带来许多精神慰藉,近年来养宠已成为一种潮流,但同时因为管理不当等多种原因也引起不少纠纷。下面由我来发布本院审理的典型案例。
    [10:00:19]
  • [许多清]:
    典型案例一:躲避危险但仍被咬伤 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近日,75岁的刘先生在通州区某小区遛4只宠物狗,但没有拴绳,10岁男孩小张正巧扔垃圾路过。监控视频显示,当时4只宠物狗向小张围拢过来,小张朝狗主人方向躲避,但狗主人刘先生并没有第一时间上前阻止狗的行为。随后小张右大腿被狗咬伤,被诊断为:动物咬伤或造成损伤,三级暴露。而后,小张作为原告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当面赔礼道歉,赔偿包括6000元的精神抚慰金以及其他各项治疗费用、相关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万余元。
    [10:00:38]
  • [许多清]:
    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情的发生经过及后续处理过程,刘先生在事发时遛狗未拴绳系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在小张被犬只追赶时存在未及时制止犬只的不当之处,事发后直至庭审时其亦态度消极,迄今为止从未看望过小张,其言行确给小张造成了伤害,理应赔礼道歉。对于小张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交通费法院均予以支持。对于小张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小张年幼、心智尚未成熟,结合就诊记录可见其确因被犬只咬伤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和心理痛苦,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小张主张心理治疗费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支付小张医疗费、误工费、心理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一万余元。
    [10:00:52]
  • [许多清]:
    典型意义
    本案系饲养动物致未成人损害,饲养人刘先生未在遛狗时牵绳,系本起事件发生的最主要原因,进而对小张造成了身体及心灵上的伤害,虽然小张及时向刘先生所在方向躲避,但由于刘先生并未阻止动物的危险行为,故应当就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小张主张心理治疗费也属于其受到损害以后,为了身心康复而做出的必要的支出,小张也有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法院予以支持。同时,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避免因此种意外而产生心理阴影,当未成年人被动物伤害后,应更加关注心理健康,小张尚且年幼,心智亦未成熟,此次咬伤确实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和心理痛苦,故小张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心理治疗费均得到支持。
    [10:01:34]
  • [许多清]:
    饲养人或管理人在遛狗时一定要做好拴绳等保护措施,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动物,当动物发生伤人事件后,饲养人或管理人绝对不能置之不理、消极怠办,而应当积极实施救助,避免受害人持续处于危险之中,以致产生更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与精神痛苦。在产生受伤结果后更应该主动陪伴进行就医,并就相应损失进行赔付,同时,应当更加关心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后是否产生心理阴影,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10:02:19]
  • [许多清]:
    典型案例二:履行职务行为被咬伤 雇主兼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小赵(化名)系胡先生(化名)雇佣为自己提供劳务,劳务内容包括打扫卫生、整理后勤、日常喂狗等,2022年7月某日,小赵在向胡先生饲养的狗喂食时,狗突然扑向小赵并咬住左手不放,胡先生及在场其他人员合力将小赵解救。后小赵被送到医院医治,胡先生支付了医疗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故小赵将胡先生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赔偿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合计三十余万。
    [10:02:36]
  • [许多清]:
    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赵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足以认定其提供劳务内容包括喂狗。小赵在为胡先生提供劳务时因犬只撕咬行为以致左手受伤,胡先生理应对小赵的损失进行赔偿。肇事犬只具有危险性,事发时,该犬只拴在门口,小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喂食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于自身防护存在疏漏,自身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小赵自担20%的责任,胡先生承担8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胡先生赔偿小赵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八千余元。
    [10:02:49]
  • [许多清]:
    典型意义
    虽然饲养动物致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即不问有无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在履职过程中被动物伤害,且被侵权人的履职内容包括喂养动物,此时被侵权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在本案中需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
    [10:03:04]
  • [许多清]:
    在非传统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如果系雇佣关系之中雇员在从事日常喂狗的工作过程当中被狗咬伤,其应当尽到履行职务行为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并非简单机械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而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提供劳务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确定彼此之间的责任承担。
    [10:03:28]
  • [许多清]:
    当然,即使雇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饲养人或管理人仍应对动物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不能因雇员的工作性质便疏于管理动物,在雇员受伤应也应当及时送医并治疗,避免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10:03:47]
  • [许多清]:
    典型案例三:流浪狗咬死家养鹅 投喂人员被判赔偿
    基本案情
    老王在自家养殖了200多只小鹅,2020年7月某天,老王发现自家养殖的鹅部分死亡,经核实是被同村小张和小胡经常投喂的流浪狗咬死。事发后老王报警,小张和小胡均认可小鹅是被流浪狗咬死,两人曾在村内租赁的院落内居住和办公,期间确有一只流浪狗会从院子出水口进入院内捡剩饭吃,该狗即是咬死老王家小鹅的流浪狗,但均否认自己是流浪狗的主人,老王无奈之下将小张和小胡诉至通州法院索要财产损失的赔偿。
    [10:04:02]
  • [许多清]:
    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养殖的鹅被流浪狗咬死,根据审理查明可以认定该流浪狗的管理人系小张,理由是小张认可其曾向民警陈述自己养了一段时间流浪狗,结合小张庭审中陈述该流浪狗曾长期出入小张居住和办公的院落内进食等情况,可以认定小张对咬死老王家养鹅的这只流浪狗具有管理行为,系流浪狗的管理人。关于鹅的损失,根据与民警的核实和双方陈述可以认定,老王饲养的鹅被流浪狗咬死了39只,这39只鹅的损失,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和一般市场行情予以酌定。关于老王主张的其他被吓死的鹅的损失,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无法证明这些鹅的死亡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未获支持。另小胡表示同意赔偿老王39只鹅的损失,构成自认,法院不持异议。最终法院判决小张和小胡共同赔偿老王财产损失一千三百余元。
    [10:04:40]
  • [许多清]:
    典型意义
    流浪动物并非法律规定的饲养动物范畴,故就其是否适用上述规定进而由投喂人员承担动物管理人的赔偿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长期投喂流浪动物虽然是献爱心的行为,但是如果投喂行为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管理,则需要对流浪动物做好看管工作,避免造成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就流浪动物损害责任而言,仍需要个案分析,如果仅对流浪动物进行投喂,没有将其占有的意思,同时亦未取得对流浪动物的管理控制,则无需依据相关规定承担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6207号案件裁判思路。]
    [10:05:12]
  • [许多清]:
    对于流浪动物,大多数人在看到时常施以一定援助,但爱心人士的固定时间及地点的投喂行为容易使流浪动物聚集并产生一定依赖,形成一种事实上的管理。此种情形下如果未对流浪动物进行科学管理或饲养下,极易增大区域内的危险性。如真心喜爱动物可以办理正规领养手续,以领养代替日常投喂。
    谢谢大家!
    [10:05:33]
  • [郜 超]:
    各位代表、各位记者朋友,以上就是本次通报会的主要内容。
    下面进入嘉宾点评环节,首先我们有请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通州区体育运动学校游泳教练毛飞进行点评。
    [10:05:51]
  • [毛 飞]:
    通州法院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不仅回应了社会各界人士对于动物伤人事件的广泛关注,亦从法律角度提醒养宠的注意事项,同时有助于提升养宠人员的科学养宠意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产生极大助益,也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10:11:52]
  • [郜 超]:
    感谢毛代表对通州法院工作的支持和肯定。
    [10:12:14]
  • [郜 超]:
    下面,我们有请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第二中学通州校区课程处主任李得武进行点评。
    [10:12:36]
  • [李得武]:
    本次通报会就相关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介绍,为指导当事人依法养宠、依法维权提供了司法智慧和保障。同时也让我们关注到需加强对流浪动物的科学管理,避免因流浪动物无主而在受损后无法获得保障,真正实现了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0:12:55]
  • [郜 超]:
    感谢李代表对通州法院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
    [10:13:23]
  • [郜 超]:
    下面有请通州区人大代表、通州区和众光彩助残发展服务中心理事长王铁军进行点评。
    [10:13:43]
  • [王铁军]:
    本次通报会发布的三则典型案例内容详实、生动具体,十分具有参考意义与指导意义,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查看案例的方式更加深刻地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在遇到类似情况时科学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0:14:46]
  • [郜 超]:
    感谢王代表的精彩点评。
    [10:15:09]
  • [郜 超]: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各位记者朋友踊跃提问。
    [10:15:33]
  • [郜 超]:
    下面有请北京交通广播的记者苏皖进行提问。
    [10:15:57]
  • [记者1]:
    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内流浪猫狗产生的各类问题有责任吗?
    [10:16:13]
  • [郜 超]:
    请宋庄人民法庭杨宇庭长回答。
    [10:16:34]
  • [杨 宇]: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公共管理方,负有保安、保洁、绿化以及秩序的维护、设备设施管理的职责。当流浪动物出现时,如果数量过大,物业基于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有责任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当流浪动物的存在会对业主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潜在的危险,如果长期无人领养或管理,流浪动物会在小区内“长期定居”,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明知流浪动物的存在却不采取任何管控措施,系对小区内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置之不顾。因此,若物业公司未对流浪动物进行管束、清理,致使流浪动物给业主造成损害,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17:01]
  • [郜 超]:
    感谢苏记者的提问。
    [10:17:17]
  • [郜 超]:
    下面有请北京城市副中心报的记者王倚剑进行提问。
    [10:17:47]
  • [记者2]: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0:17:57]
  • [郜 超]:
    请宋庄人民法庭许多清副庭长回答。
    [10:18:30]
  • [许多清]:
    当饲养者或管理者饲养禁养或烈性动物且没有尽到相应程度的注意义务,导致饲养动物致他人受伤,且造成重伤后果的,可以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当饲养者或管理者明知自己饲养或管理的动物系禁养或烈性动物,但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饲养或管理的动物伤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且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则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故意指使动物去伤害他人,致受害人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的,则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10:18:44]
  • [郜 超]:
    感谢王记者的提问。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
    [10:19:10]
  • [郜 超]:
    感谢各位代表和媒体朋友参加本次新闻通报会。近年来,通州法院立足于审判职能,持续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倾听民意、贴近民心,回应民盼,着力解决群众的困难事、烦心事,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身边,使居民社会生活更和谐、更健康、更有保障。欢迎各位继续关注通州法院的各项工作。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
    [10:19:23]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19:58]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