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

通报会现场

大兴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芳芳主持此次通报会

尹凤云副院长介绍大兴法院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审理情况

黄村法庭负责人万盈通报大兴法院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特点

黄村法庭法官杨雪通报大兴法院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典型案例

黄村法庭法官黄冰瑶通报大兴法院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典型案例

大兴法院新闻通报会现场
11月22日10时,大兴法院召开“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媒体记者、网友们,大家上午好!
    这里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新闻通报会直播现场。我是本次通报会的主持人,大兴法院新闻发言人赵芳芳,欢迎大家参加通报会!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意,更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一直以来,大兴法院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积极拓宽保护途径,通过联合区妇联共同创建“一轴多翼”家事调解、家事审判、家事执行对接机制,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申报表,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权威力度等举措,切实筑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屏障。
    [10:00:01]
  • [主持人]:
    今天召开此次通报会,将对近年来大兴法院涉妇女儿童案件审理情况、创新举措及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并就妇女儿童依法维权进行法律提示,增强尊重妇女、保护儿童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营造关心关爱妇女儿童的浓厚社会氛围。
    [10:01:42]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通报会的嘉宾,他们是: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尹凤云,大兴法院黄村法庭负责人万盈、法官杨雪、黄冰瑶。同时,我们也荣幸地邀请到了四位市人大代表线上观看和监督,他们是:北京市大兴区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王海英,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立式炉事业单元工艺总监孙妍,民盟大兴区工委委员、大兴教育综合督导评价中心副主任李广瑞,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鹿华苑一里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者薛亚会。欢迎各位代表!
    [10:02:20]
  • [主持人]:
    今天到会的媒体有:北京政法网、北京交通广播、大兴区融媒体中心。另有多家媒体线上参会,欢迎各位媒体朋友们!本次通报会将通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全程视频直播,北京法院网进行图文直播,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法院工作的关注!下面,进行通报会第一项议程,请尹凤云副院长通报大兴法院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审理情况。
    [10:02:34]
  • [嘉宾 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尹凤云]:
    媒体朋友们、网友们:
    大家上午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始终关心少年儿童成长,心系少年儿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妇女是重要力量,儿童是未来生力军;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0:03:03]
  • [嘉宾 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尹凤云]:
    近年来,随着妇女儿童事业法治化进程推进,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已取得重大发展。2015年12月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彰显国家禁止家庭暴力的坚定决心;2020年5月颁布的《民法典》全方位落实男女平等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人格权、财产权及婚姻家庭权益,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2020年10月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细化监护人监护职责,强化各方报告义务,增设“网络保护”专章,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2022年10月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更好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重要作用。
    [10:03:40]
  • [嘉宾 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尹凤云]:
    司法现状表明,人民法院受理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数量较多,分布较广。面向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要求,结合实际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延伸司法职能、深度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使命。多年来,我院始终坚持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我院黄村法庭获得2017-2022年度“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与2022年度“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先进集体”,少年法庭干警获得“北京法院少年法庭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10:04:01]
  • [嘉宾 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尹凤云]:
    今天召开此次通报会,目的是进一步总结近年来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以案释法,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尊重妇女、关爱儿童。下面,就我院近三年涉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的审理情况向大家作简要通报。我院审理的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以婚姻家事类案件及涉未成年人案件为主。在婚姻家事类案件方面,2021年我院收案2243件,当年结案1888件,其中调解结案739件,撤诉结案470件,调、撤率达64.0%。2022年我院收案1574件,当年结案1240件,其中调解结案473件,撤诉结案311件,调、撤率达63.2%。2023年1月至10月收案1439件,结案1074件,其中调解结案474件,撤诉结案253件,调、撤率达67.7%。数据表明,近两年我院婚姻家事类案件的受理案件数有所减少,2022年、2023年前十个月较2021年同期下降均超23%,家事纠纷预防化解取得一定成效。另,调、撤率稳定在60%以上。因调解方式具有柔性特点,既有助于明确双方争议事项,又能有效促进家庭关系修复、家庭感情治愈,延伸保护当事人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乃至情感利益,故在家事矛盾纠纷的化解中具有重要地位。
    [10:04:57]
  • [嘉宾 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尹凤云]:
    从我院受理婚姻家事类案件的具体类型来看,离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位居数量前三。其中,2021年,离婚纠纷1120件,分家析产纠纷498件,离婚后财产纠纷239件,分别占比49.9%、22.2%和10.7%;2022年,离婚纠纷868件,分家析产纠纷255件,离婚后财产纠纷162件,分别占比55.1%、16.2%和10.3%;2023年1月至10月,已受理离婚纠纷850件,分家析产纠纷176件,离婚后财产纠纷130件,分别占比59.0%、12.2%和9.0%。数据表明,离婚纠纷案件占比呈上升趋势,分家析产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占比则有所下降。而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突出,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同时,如何回应现实需求,妥善处理婚姻家事类案件中的财产权利争议,认定各方财产归属,明确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亦成为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中的重点内容。
    此外,2022年审结涉未成年人案件364件,该类案件的案由较多分布在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上,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如何进一步巩固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屏障,增强各项保护方式协同力度,已成为今后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长期着力方向。
    [10:05:54]
  • [主持人]:
    感谢尹凤云副院长。下面,请万盈法官通报大兴法院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特点及相应举措。
    [10:06:19]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负责人 万盈]:
    我院审理的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双方矛盾突出争议较大
    婚姻家事类案件涉及道德、情感、利益等多个层面、多重因素,兼具人身、财产双重属性。因双方矛盾绵延时间长、积怨深且部分案件所涉标的额大,人身关联紧密,诉至法院的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矛盾纠纷烈度也很难下降。司法实践中,诸如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确定、家庭共有财产分配等争议因素均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情绪愈渐激烈,甚至发生冲突,影响争议问题的实际处理效果。对此,我院已联合大兴区妇联共同创建了“一轴多翼”家事调解与家事审判、家事执行对接机制,不仅建立了具有特色的“巾帼家事调解室”,由调解员在风格温馨的特定场所对家事案件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劝解,营造和谐的沟通氛围,给予当事人冷静时间,引导双方理性解决冲突;还建立了“伴视家园”,将心理疏导引入家事案件执行工作,邀请心理咨询师参与并共同妥善化解涉未成年子女探视权、抚养权纠纷,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10:06:43]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负责人 万盈]:
    二、争议财产标的额不断扩大
    伴随改革开放带来家庭财富的普遍积累,持续普法使得民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家事纠纷中的财产分割诉求日渐增多。法院当前审理的家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财产分割所提诉求,除传统的房产、存款、车辆之外,也常将股权、期权、债权等利益纳入争议范围。此外,经历了20多年高速的城市化发展进程,因拆迁引发的家庭财产分割情形占比增高,此类案件往往存在标的额大、举证难度高、调查取证周期长的类型化特点,这对妥善处理家事纠纷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更好地化解财产争议,针对离婚纠纷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我院已根据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门制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如实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厘清双方所持财产内容,避免争议焦点持续扩大,这在司法实践中亦已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10:06:56]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负责人 万盈]:
    三、人身侵害呈现多发特点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的权利救济方式。2021年至2022年,我院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年均3件;2023年1月至10月,我院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数已达6件,尽管此类案件的数量在总体案件中占比较低,但对其成倍增长趋势亦应重点关注。针对案件数量的现实变化情况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及时发布要求,我院亦着力畅通其审查、制发、送达及协助执行的流程衔接工作,汇聚各方合力,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力度。此外,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一方面从宏观上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另一方面从微观上了解家庭互动模式,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配合调解。同时,不断加大诉源治理力度,着重强调精细化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结合群众普法需求深入开展妇女维权普法活动,努力提高广大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水平。
    [10:07:33]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负责人 万盈]:
    四、涉未成年人因素多元化、复杂化
    基于离婚案件中抚养权的确定、未成年人财产利益保护、监护人针对“熊孩子闯祸”事件的责任承担等争议问题及现实事件,司法案例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因素愈加复杂,在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完全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心理保护均提出了较高要求。对此,我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充分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既尊重未成年人自身意愿,又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必要情况下亦借助社会观护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客观评价,或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帮扶,拓展延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途径。
    [10:08:37]
  • [主持人]:
    感谢万盈法官。下面,请杨雪法官、黄冰瑶法官通报大兴法院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典型案例。
    [10:08:40]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法官 杨雪]:
    为进一步介绍我院涉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维权意识,以下结合五起典型案例向大家作具体说明。案例一: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现实应用。案情简介:赵某(女)与杨某(男)于2017年8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9月,赵某以其婚后多次被杨某殴打为由,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赵某称,杨某在赵某月子期间就对赵某实施殴打,赵某念及孩子,多次选择忍让,不料杨某变本加厉,甚至殴打孩子,赵某为此多次报警;2023年7月,杨某又因家庭琐事持刀威胁赵某,赵某认为自身时刻处于危险之中,故申请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10:09:20]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法官 杨雪]: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在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结合相关证据及双方陈述,赵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裁定:一、禁止杨某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杨某骚扰、跟踪、接触赵某。
    [10:10:20]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法官 杨雪]:
    法官后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受害方合法权益的有力途径。现实生活中,基于子女、老人、名誉等不同考虑,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仍然选择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形并不少见,其婚内权益保护问题亦随之显现,不容忽视。为进一步打击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人民法院正不断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10:11:52]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法官 杨雪]:
    目前,在程序启动方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诉讼为必要条件,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诉求,又避免另案进程影响其审查进度,为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奠定了制度基础。而在事实证明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了此类案件的证明标准,即“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规定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回应了此类案件取证困难的现实关切,亦展现了司法机关反对家庭暴力的坚定决心和不懈努力。
    [10:13:09]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法官 杨雪]:
    案例二:徐某诉杨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婚内人身侵权亦适用侵权责任相关规定。案情简介:2021年11月,杨某(男)起诉徐某(女)离婚,并诉请处理婚生子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宜;徐某在该案中提出杨某曾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要求杨某赔偿精神损害。2022年8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判决杨某赔偿徐某精神损失费40000元;后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3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14:32]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法官 杨雪]:
    在上述离婚纠纷案件审理期间,徐某另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案由起诉杨某。徐某诉称,2019年12月22日晚,杨某当着孩子的面突然击打徐某头部,后用力将徐某从沙发推到地上,徐某猛然倒下,同时脚部受伤。当晚徐某报警,派出所出警协调解决。徐某经诊断构成右踝关节骨折,后住院两次接受手术。基于杨某造成徐某骨折并接受两次手术的情况,徐某诉请杨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杨某则辩称,其并未无缘由攻击徐某,该情况系属意外事件,杨某对此没有过错或者并不承担主要过错。
    [10:14:58]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法官 杨雪]: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徐某、杨某系夫妻关系,理应和睦相处、互敬互让,冷静妥善处理家庭内部的矛盾纠纷。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对徐某因发生冲突导致脚部受伤产生的合理损失,杨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结合在案证据并经核算,判决杨某给付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4万余元。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10:15:13]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法官 杨雪]:
    法官后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中,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行为人一方构成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在夫妻感情确因家庭暴力而破碎的案件中,家庭暴力可能同时对受害方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受害方另行提起诉讼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法院亦应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效畅通受害方的维权路径,依法保障弱势方的诉讼权利。
    [10:16:30]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法官 杨雪]:
    现实生活中,部分家庭暴力受害方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羞于寻求帮助甚至拒绝接受帮助,进一步加大了涉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采信及事实认定方面的审理难度。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目前,公安、法院、妇联等单位亦凝聚合力为反家庭暴力提供工作支持,建议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及时通过报警、就医、申请救助等途径寻求帮助并固定证据,亦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汇聚各方力量筑牢反对家庭暴力的坚实屏障,营造共建美好生活的和谐氛围。
    [10:17:50]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法官 杨雪]:
    案例三:杨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夫妻在离婚诉讼中均负有申报共同财产的法定义务。案情简介:杨某(女)与张某(男)于2012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二人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自2018年7月起分居生活。2023年6月,杨某以夫妻感情基础薄弱、三观不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其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处理婚生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宜。杨某称,因分居时间较长,其不清楚张某取得及持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为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法院制备了明确记载财产申报要素及风险提示信息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在庭审前组织二人各自填报。
    [10:18:07]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法官 杨雪]:
    处理结果:本案中,杨某及张某的配合度较高,填报内容真实完整,且就对方申报内容亦无异议。最终经法院组织调解,本案在充分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杨某抚养,张某定期支付子女抚养费。调解协议同时明确了各自名下的房屋、存款、有价证券、物品、债权等多项财产的归属。
    [10:19:37]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法官 杨雪]:
    法官后语: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其中,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处理离婚纠纷所涉财产争议的基本前提。现实生活中,走向离婚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大多已经分居,基于生活场景和经济行为的独立性,双方往往就对方是否转移或隐匿财产存有疑虑。而随着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可供公众选择的投资渠道、投资工具也日益丰富,个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虚拟财产等各类账户在数量、类型方面均向复杂化发展,亦提高了离婚诉讼当事人获悉对方所持共同财产的困难程度。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明确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上升为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应尽的法律义务,法院根据案件现实情况制作申报材料样式及规范,适时对离婚诉讼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引导双方准确如实完成填报,为理顺双方财产争议,保障婚姻关系中的弱势方依法主张其财产权益,减少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发生几率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支撑。
    [10:19:55]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法官 黄冰瑶]:
    案例四:小李诉李某、张某合同纠纷案——离婚协议中赠与未成年子女财产条款的法律认定。案情简介:李某(男)与张某(女)于1998年9月登记结婚,于2002年7月生育一子小李,于2012年8月协议离婚。二人签订《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记载:甲房屋现协商女方占2/3,男方占1/3,待孩子小李成年后,过户给小李,过户小李前,任何人无权处理房产,房贷及租金由女方负责。2019年12月,李某与张某补充签订《附加协议》,第一条记载:甲房屋归小李所有,李某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售卖、抵押房产。小李成年后,李某未依约协助将房屋过户到小李名下,故小李将李某、张某诉至法院。
    [10:20:17]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法官 黄冰瑶]: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是双方针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综合考虑。双方依据该离婚协议已经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依据该协议,双方均同意待小李成年后,将甲房屋过户给小李。现小李已成年,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李某应予配合;张某亦同意将其名下涉案房屋的房产份额过户至小李名下,本院不持异议。故对小李起诉要求确认甲房屋归小李所有并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10:21:36]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法官 黄冰瑶]:
    法官后语: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现实生活中,父母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基于子女利益考量约定了赠与子女财产的条款,但其后可能因生活环境变化而出现不予认可的情况。对此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综合考虑财产、亲情等情况,经相互妥协让步而达成的协商结果,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未成年子女财产条款融合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处分意见,与离婚协议的整体内容具有牵连性,亦富有子女利益考量及伦理道德色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应与离婚协议整体看待。
    [10:22:53]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法官 黄冰瑶]:
    在离婚协议其他内容已经履行,且不具备法定撤销赠与情形的情况下,赠与人割裂离婚协议内容、随意撤销赠与条款的行为有损未成年子女利益,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该赠与条款不能任意撤销。法院提示,在婚姻关系走向破裂的情况下,父母仍应关注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保障情况,在签署和履行离婚协议时应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谨慎考虑,认真商议,全面履行,以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10:23:06]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法官 黄冰瑶]:
    案例五:王某诉赵某、赵某某、陈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儿童嬉闹致伤的责任承担。案情简介:王某与赵某均系3岁儿童。2020年8月,王某与赵某在小区内广场玩耍,王某母亲、赵某父亲分别陪同。玩耍过程中,赵某追上王某,从身后双手抱住王某,王某在受到撞击且被抱住的情况下失去平衡,致使整个身体前倾摔倒受伤,赵某顺势压在王某背上。王某被送医治疗,经诊断构成右侧肱骨外髁骨折,并接受手术。此后,王某的父母作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以王某的名义将赵某及其父母赵某某、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诉讼中,经鉴定,王某的致残程度等级评定为十级。
    [10:24:17]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法官 黄冰瑶]: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在与赵某玩耍时受伤,赵某从后方双手抱住王某,致使王某整个身体前倾摔倒受伤,赵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事发时赵某尚未成年,由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赵某某、陈某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9万余元。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24:35]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法官 黄冰瑶]:
    法官后语:儿童尚处于成长期内,活泼好动是其天性,但因其身体脆弱性较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较弱,儿童之间在嬉戏玩闹中可能出现人身损害情况,因其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此类儿童相互嬉闹引发的损害事件,除儿童自身即有财产的情况之外,一般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则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已对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作出系统规定。
    [10:26:55]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法官 黄冰瑶]:
    其中,家庭保护居于首位,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最直接、最基础的保护模式。为加强各项保护衔接,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法院在审判中亦依法履行职责,明确监护人的相应责任。法院提示,家长在日常生活中要充分发挥对儿童的教育、引导及照看作用,重视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培养和安全知识学习,促进未成年人养成自助自救的基本技能,并在未成年人参加有危险性的活动时充分履行监护责任,保障自己孩子和他人的安全,必要时亦可通过诉讼寻求救济,通过家庭保护与司法保护等相结合的方式,共同护航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
    [10:28:15]
  • [主持人]:
    感谢两位法官。妇女儿童是亿万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大兴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聚焦妇女儿童关心关切问题和现实需求,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加强与妇联、民政、村居委会等单位的沟通协作,构筑新时代妇女儿童维权司法防线,助推辖区妇女儿童工作迈上新台阶。
    [10:29:40]
  • [主持人]:
    以上就是本次通报会的全部内容。稍后本院官方新浪微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北京大兴法院”将进行全面报道,敬请关注。感谢大家的参与、关注!
    [10: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