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楼外景

新闻发布会现场

会议主持 知产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路光

知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鱼水发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

知产法院审判第三庭庭长、竞争垄断委员会主任谢甄珂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知产法院审判第三庭法官兰国红回答记者提问

知产法院审判第三庭法官李迎新回答记者提问

知产法院审判第三庭法官张炎回答记者提问
11月30日10时,知产法院召开“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暨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暨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在发布会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此次发布会的基本情况:本次发布会将发布我院修订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及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件,以问答形式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全流程中的问题进行梳理和解答,更加直观、具体地为当事人完成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提供指引;以案例形式进一步明晰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思路,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实施。
    [09:41:23]
  • [路光]: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暨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本次发布会的发布人为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鱼水,审判第三庭庭长、竞争垄断委员会主任谢甄珂。参加本次发布会的还有竞争垄断审判团队法官兰国红、张炎、李迎新。我是本次发布会主持人路光。
    [10:00:00]
  • [路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市场竞争的战略性资源。我国高度重视强化商业秘密保护。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强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
    [10:01:15]
  • [路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法院,依法承担着全类别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职能。加强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工作,为企业创新保驾护航,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助力国家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
    [10:01:43]
  • [路光]:
    商业秘密具有非公示性的特点,这导致权利人在举证方面存在一定困难。为缓解这一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对外发布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并公正、高效审结了一批涉及高新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案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事人举证难问题。为适应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和新兴技术更新迭代对商业秘密审判工作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进行了修订完善,积极回应企业创新保护和国家高质量发展的新需求。本次发布会将对修订形成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及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10:01:56]
  • [路光]:
    下面,有请宋鱼水副院长发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
    [10:02:17]
  • [宋鱼水]:
    各位代表、新闻媒体的朋友和广大网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的关心、关注和监督。下面,由我发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
    [10:03:03]
  • [宋鱼水]: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创新,围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强调,要“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2019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进一步指出,要制定修改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权利范围不具有公示性,侵权行为相对隐蔽,权利人举证存在一定难度。近年来,随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权利人举证难问题虽然得到一定缓解,但依然是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中更好地完成举证责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9月制定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并于2021年10月对外发布。《举证参考》共58条,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权利基础、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承担、程序事项等四个方面如何进行有效举证给出了具体指引。《举证参考》对外发布后,引起了广泛关注,多家媒体对《举证参考》的发布情况及其内容进行了宣传报道。实践证明,《举证参考》对于引导当事人正确举证、缓解商业秘密案件举证难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不断呈现出新情况、新问题,破解当事人举证难问题依然面临诸多新挑战。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要求,积极回应市场主体的新需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举证参考》进行了修订,形成《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以问答形式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全流程中的问题进行梳理和解答,更加直观、更加具体地为当事人完成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提供指引。
    [10:07:15]
  • [宋鱼水]:
    此次修订过程依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护创新”巡回审判工作,围绕中关村科学城园区等科创主平台内创新主体在商业秘密诉讼中遇到的问题和实际的需求进行深入调研,同时征求了辖区各基层法院对《举证参考》适用情况的意见、建议。修订过程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两区”改革行动方案的任务要求,确保修订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市场主体的新需求,仅对《举证参考》的总体框架进行微调,将《举证参考》的第一部分“权利基础”细分为第一部分“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法定构成要件”和第二部分“商业秘密的诉讼主体”两部分,整体框架基本保持不变。同时,为适应《解答》的问答形式要求,并结合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修改和整合相应条款内容,以回应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三是进一步完善全流程保护。对市场主体关注的商业秘密内容和载体的举证责任、商业秘密“秘密性”的举证责任、商业秘密法定条件举证责任的转移、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管辖法院、鉴定程序、刑民交叉问题、行政投诉指引等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10:07:23]
  • [宋鱼水]:
    修订后的《解答》共计61条,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法定构成要件,共计13条,主要对商业秘密的概念、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如何举证证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进行明确。该部分在《举证参考》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如何提供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载体、无法明确和提供商业秘密内容和载体的后果以及举证责任的转移等内容。
    [10:08:52]
  • [宋鱼水]:
    第二部分是商业秘密诉讼主体,共计2条,对提起商业秘密诉讼的主体进行了明确,与《举证参考》的内容大致相同。
    [10:09:27]
  • [宋鱼水]:
    第三部分是侵权行为,共计11条,主要对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如何进行举证进行了明确。该部分增加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
    [10:10:03]
  • [宋鱼水]:
    第四部分是民事责任,共计10条,主要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承担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进行了明确。该部分增加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以外的责任承担主体、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指引。
    [10:10:37]
  • [宋鱼水]:
    第五部分是程序事项,共计25条,主要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涉及的管辖、保全、调查令、鉴定、诉讼中的保密措施、刑民交叉、行政投诉等程序性内容进行明确。该部分增加了管辖法院的确定、申请鉴定的程序、在先刑事案件判决书的证据效力、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及行政投诉指引等内容。
    [10:11:28]
  • [宋鱼水]:
    今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与社会各界共同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以上是我发布的主要内容,谢谢大家!
    [10:13:46]
  • [路光]:
    感谢宋院长。案件审判是法院的首要职责,司法裁判规则对于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下面,有请谢甄珂庭长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10:13:52]
  • [谢甄珂]:
    各位代表、媒体的朋友们、现场的嘉宾以及广大网友:
    大家上午好!
    案例连接高度抽象的法律规则与多元的商业现实之间的桥梁。商业秘密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具有公示性,“专有”程度弱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更为隐蔽。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是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此类案件的妥善审理,事关国家经济安全、技术安全、信息安全;事关依法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创新成果,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事关用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只“看得见的手”,促进技术、信息以及人力资源在市场上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
    [10:14:14]
  • [谢甄珂]:
    今天发布的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普遍属于因员工离职、业务合作而引发的商业秘密之诉,相关案件中商业秘密的客体既包括经营信息,也包括技术信息。案件中确立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思路,具体的裁判规则涉及商业秘密客体要件的证成、可保护的客户信息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侵犯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等。以下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10:14:32]
  • [谢甄珂]:
    一是从商业实践的具体场景和市场流通的一般规律出发,合理判定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和“采取保密措施”的构成要件,妥善确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在“侵犯激光削波装置商业秘密案”中,法院认为,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的保密措施应当是具体的、特定的、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存在对应性的保密措施。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员工守则》《保密管理制度》等证据无法证明系针对其主张的“激光削波装置”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采取了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此外,承载商业秘密的产品一旦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即脱离权利人控制,即使产品买卖合同上约定了买方不得擅自拆卸、仿制及转借卖方所售产品,但由于此类条款仅能约定合同相对方,不能排除涉案信息被不特定第三人获取的可能性。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就涉案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在“侵犯电路板设计商业秘密案”中,法院认为,在被诉行为发生前,原告生产的承载模块电源电路板的电路布局及工艺要求等涉案技术信息的产品已经公开销售,通过对公开销售的产品进行壳体拆卸、电路板去胶、对部分元件进行拆解和测量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直接观察,很容易得到电路板上的电路布局、元件选择、连接关系和工艺要求等涉案技术信息,而去胶、拆解、测量所用到的仪器是恒温烙铁、数字电桥、数显卡尺、万用表等常规仪器,且具体的拆解测量过程较为简单,不需要特殊的技艺或付出过高成本。同时,对于磁芯及骨架型号、绝缘胶带宽度、导线规格和绕线圈数、磁芯中心是否开气隙等技术信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简单拆解的基础上,结合行业一般知识即可获得。因此,原告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知所知悉”的法定要件。上述案例明确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权利人完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内部管理,在生产经营、研发等活动中采取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另一方面也为市场主体合理利用公有领域中的技术和信息留有适度的自由空间。
    [10:14:44]
  • [谢甄珂]:
    二是充分考虑数字技术为客户信息获取、管理、保护方式带来的变化,以及对客户信息商业价值的影响,适度划定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范畴。在“侵犯学员ID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原告系提供网络教培课程的经营者,学员为其主要客户,原告主张其内部系统的学员ID构成商业秘密,法院认定,只有报名原告课程的学员才会在内部系统生成学员ID,通过学员ID能够在系统中以群发消息的方式与学员取得联系,进而能够开展课程推广的等经营活动,原告为涉案学员ID的形成付出了经济成本;涉案学员ID储存在内部系统中,需要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之后才可以查看和调取,原告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保密协议中均约定了学员ID属于保密客户信息。据此,涉案学员ID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知悉,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构成商业秘密。离职员工违反保密约定,使用原告的涉案学员ID群发消息建立QQ群用于推广现任职公司的精品课,侵犯了原告商业秘密。在“侵犯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中,原告作为国内高尔夫球服务经营商,为国内金融机构的VIP客户提供高尔夫增值服务。法院认定,原告在持续多年的经营活动中积累的与众多高尔夫球场和多家银行关于合作价格、合作模式等经营信息,不为相关领域内从业人员普遍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采取了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关于客户名单、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简单汇集并非当然地构成商业秘密,只有经过加工整理、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才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对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客户信息适度保护,既鼓励经营者通过累积、整合、利用客户资源获取竞争优势,又避免经营者以商业秘密保护的名义变相垄断客户资源,打击竞争对手。
    [10:18:55]
  • [谢甄珂]:
    三是积极应对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的难点痛点,准确适用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举证责任转移的相关规定,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在“侵犯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商业秘密案”中,法院认为,当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时,若涉嫌侵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使用的信息来源合法或实际不侵犯商业秘密时,可以推定涉嫌侵权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侵犯数据商业秘密案”中,法院认为,在原告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被侵犯,被告应当就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举证。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原告的涉案经营信息已经被被告获取和掌握,但被告未就其掌握的涉案商业秘密说明其他合理来源,结合被告与原告员工某甲曾经见面并使用其电子设备的情况,能够认定被告获取的涉案商业秘密来自于该员工,属于明知某甲系原告员工身份且实际持有涉案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然获取并使用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上述案件通过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妥善适用,充分引导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交证据,提高侵犯商业秘密法律规制的可预期性,提升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判质效,促进商业秘密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提供了有效指引。
    [10:20:40]
  • [谢甄珂]:
    四是正确发挥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侵犯技术秘密案件处理中的调整功能,做到既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避免过度保护、重叠保护。在“侵犯蛋鸡新品种配套系商业秘密案”中,法院认定,如果权利人将商业秘密申请专利,且专利申请文件被公开,则商业秘密即被公之于众,其秘密性随即丧失,进而不能再获得商业秘密的保护。原告主张的“大午金凤”新品种蛋鸡配套系技术的绝大多数内容在原告作为共同专利权人申请的发明专利说明书中已有记载,其余内容也已被在先发表的公开出版物公开。因此,原告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丧失秘密性而不构成商业秘密。在“侵犯房产档案数据软件商业秘密案”中,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数据库的设计”中的数据库表、序列、视图、函数的设置等信息,不涉及程序代码,虽然软件用户在软件使用过程中能够读取数据信息并根据用户要求获取数据表格信息,但数据库表、序列的设计以及视图、函数的配置等技术信息并非软件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通过直接观察即可获取,而是需要在程序后台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才可获得,因此具有秘密性,能够作为技术秘密获得保护。在侵犯技术秘密案件中,当事人主张的技术秘密往往以程序代码、技术方案、技术诀窍的形式呈现,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经营者的技术信息提供了各具优势的保护进路。经营者可以依据自身技术信息的内容和特点、信息载体、维权成本、举证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保护技术创新成果,制止违法行为,充分获得法律救济。
    [10:22:47]
  • [谢甄珂]:
    五是始终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审慎持中、价值平衡的司法理念,在充分保护商业秘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避免对商品流通、技术利用、人员流动造成不当限制。在“‘冒名顶替’原单位关联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合同内容、“大众点评”平台的客户联系人和合作联系渠道等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原告前员工利用所掌握的签约信息和渠道,将本以原告名义订立的合同签约主体偷换成竞争对手被告公司,并欺骗原告合作已经终止,造成原告利益损失,该前员工与被告公司共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产品终端消费者被诉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法院认为,就主体身份而言,某设计院作为含有涉案商业秘密的被诉侵权软件的终端用户,不同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其购买被诉侵权软件并使用,不是为了与权利人争夺交易机会、削弱其市场竞争力,不属于擅自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主体;就主观意图而言,某设计院在交易过程中支付了合理对价,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过错;就后续影响而言,某设计院继续使用被控侵权软件不会影响原告的预期利益。据此,某设计院作为被控侵权软件的购买者和消费者,在购买时并不知晓或应当知晓被控侵权软件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产品,无须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此类案件提示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方式,不当利用他人通过合法经营积累的经营资源,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经营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应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的不当阻碍。
    [10:25:11]
  • [谢甄珂]:
    以上就是今天发布的十件典型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持续加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判工作,通过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则,实现商业秘密权利人、同业竞争者、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公众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兼顾保护合法权益、激励技术创新、确保人员自由流动、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等多元价值目标,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首都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参与国际公约和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中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磋商和制定提供的本土司法实践的一手资料,为协调商业秘密国际争端解决、促进商业秘密保护国际交流合作、促进人类智力成果的共享繁荣作出中国式的司法贡献。
    谢谢大家!
    [10:26:24]
  • [路光]:
    感谢谢甄珂庭长。
    下面是媒体提问环节,请各位媒体朋友举手示意,在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媒体。好,有请第一排右侧第三位女士提问。
    [10:27:01]
  • [中国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中国日报记者提问。想请问近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具有哪些特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又采取了哪些措施推动商业秘密案件的妥善审理呢?
    [10:27:20]
  • [路光]:
    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请兰国红法官回答一下。
    [10:28:26]
  • [兰国红]:
    感谢您的提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受理的侵犯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一审民事案件,以及针对一审判决的侵犯经营秘密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2021年至2023年10月,共新收商业秘密案件89件,占民事案件的0.46%;审结86件,占民事案件的0.47%。总体而言,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收结案数量均维持在低水平,每年收结案数均在50件左右。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0:28:50]
  • [兰国红]:
    一是技术秘密案件占比高,审理难度大。2021年至2023年10月的新收案件中,75%为侵犯技术秘密案件。由于技术秘密案件涉及秘点与侵权技术信息的比对,审理难度通常较大。
    二是原告胜诉比例较低,败诉原因集中。上述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的仅占15%。败诉的原因主要是无法证明商业秘密符合法定要件。
    三是离职员工被诉侵权较多。有七成以上案件是以员工、前员工为被告提起诉讼。
    四是保全等程序性申请较为普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较为隐蔽,原告提起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或申请调查令的情形较为普遍。
    [10:29:47]
  • [兰国红]:
    为缓解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举证难问题,妥善审理商业秘密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成立竞争垄断专业审判团队,对商业秘密案件进行集中审理;
    二是成立法官专业会议竞争垄断委员会,加强商业秘密疑难复杂问题的调查研究;
    三是总结发布裁判规则及典型案例,为当事人举证提供指引。
    接下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结合“法护创新”巡回审判工作和普法驿站,在创新主体较为集中的科技园区对《解答》进行宣讲,提高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继续强化商业秘密案件审判工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10:30:18]
  • [路光]:
    下面还有哪位记者要提问?好,有请第二排右侧第一位男士提问。
    [10:30:45]
  • [知产力记者]:
    您好,知产力记者提问。请问本次发布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与2021年发布的《举证参考》相比,主要存在哪些特点?
    [10:31:02]
  • [路光]:
    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请李迎新法官回答一下。
    [10:31:25]
  • [李迎新]:
    感谢您的提问。2021年发布的《举证参考》共计58条,修订后的《解答》共计61条,其中新增了14条、修改了14条、删除了2条、42条未修改;同时根据所设计的问题将可归入同一问题回答内容的原条款进行合并的12条。总体而言,《解答》的整体框架变化不大,其内容相对于《举证参考》而言,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0:31:59]
  • [李迎新]:
    一是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更加便利当事人理解和适用。原《举证参考》采用的是条文列举的方式,条文列举虽然严谨、清晰,但难免较为晦涩,不易理解。修订后的《解答》针对商业秘密案件审判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以一问一答的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指引,当事人可以通过问题设定的场景对号入座,更加方便当事人理解和适用。
    [10:32:13]
  • [李迎新]:
    二是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增加和整合相关条款内容。比如,增加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的总体介绍,便于当事人理解商业秘密的概念;增加商业秘密内容和载体的举证责任、无法举证的后果、商业秘密法定条件举证责任的转移、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承担主体、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条件等内容,对《举证参考》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10:32:43]
  • [李迎新]:
    三是加大对程序性事项的指引,进一步实现商业秘密的全流程保护。此次修订较大的部分是程序事项的指引,《解答》在《举证参考》的基础上,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法院、鉴定程序、在先生效刑事判决书在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效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引以及行政投诉指引等内容,为当事人更好完成程序事项的举证提供了便利。
    [10:33:02]
  • [路光]:
    还有哪位记者有问题提问?好,有请第二排左侧第二位男士提问。
    [10:33:22]
  •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
    您好,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提问。想请问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企业应当如何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
    [10:33:37]
  • [路光]:
    这个问题,请张炎法官回答一下。
    [10:34:24]
  • [张炎]:
    感谢您的提问。目前,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创新成果对企业生存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商业秘密侵权纠纷频发,但权利人胜诉的比例较低,说明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尚显不足。结合商业秘密司法实践,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一是完善保密制度。根据行业特点和技术需求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制定详细可行的保密手册;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设定商业秘密等级;根据经营需要,划定接触商业秘密人员范围,通过生产线切割、代码化管理、涉密人员追踪、标注秘密标识等方式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10:34:46]
  • [张炎]:
    二是强化保密措施。定期开展员工保密制度培训,建立培训记录档案;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或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并经员工确认;要求参加重大项目的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做到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地制宜;对离职员工形成《离职调查》文件,注明涉密文件交接情况;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必要的履历审查。
    [10:35:00]
  • [张炎]:
    三是加强对外活动商业秘密保护。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信息的合作方、产品供应方、服务机构等商业主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信息,强调保密义务;在商业谈判中,对涉密文件采取秘密信息遮盖、代码替代等措施防止秘密泄露。
    [10:35:14]
  • [张炎]:
    四是多种方式维权,提高维权效果。除采取诉讼方式维权外,还可以选择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举报投诉;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充分利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通过多元化程序解决纠纷,以达到更好的维权效果。谢谢1
    [10:35:27]
  • [路光]: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非常感谢社会各界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大家!
    [10:3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