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政治部副主任谢耀宗主持新闻通报会

党组成员、副院长毕芳芳通报劳动用工类案件审理情况

民一庭庭长韩晓飞发布《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劳动用工类案件审判白皮书》。

民一庭法官任亚杰通报4起典型案例。

通报会现场
11月29日9:30,门头沟法院召开“劳动用工类案件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门头沟法院召开“劳动用工类案件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感谢您的关注。
    [09:30:31]
  • [主持人]:
    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毕辉,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通报会相关情况: 近年来,门头沟区大力实施“营商环境优化工程”和“营商环境建设年”行动,为地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为激励人才干事、稳定企业用工提供坚实保障。门头沟区法院坚持党建引领,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紧紧围绕“生态立区、文化兴区、科技强区”发展战略,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劳动者权益为目标,不断提高劳动用工领域审判工作水平,推动涉劳动用工纠纷源头多元化解,促进企业规范用工,取得一定成效。
    此次通报会邀请了人大代表、企业代表,对近五年门头沟法院审理劳动用工类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并就企业规范用工提出建议,以期促进劳动用工纠纷源头治理、更好服务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
    [09:31:24]
  • [主持人 谢耀宗]:
    尊敬的各位人大代表、企业代表,以及区人保局的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门头沟法院新闻发布会。
    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今天参加发布会的嘉宾,他们是:
    北京市人大代表,京灵之秀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北京灵之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北京黄芩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建民
    门头沟区人大代表,路桥方舟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文梦野
    区人保局副局长 王刚
    区人保局仲裁科科长 张犁
    区人保局仲裁中心主任 韩笑
    以及来自我区精雕科技有限公司和京煤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企业代表,欢迎大家!
    [09:35:54]
  • [主持人 谢耀宗]:
    本场发布会我们将发布《劳动用工类案件审判白皮书》。
    一直以来,我院高度重视劳动用工类纠纷化解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机制,运用多形式多渠道,为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司法助力。为促进企业规范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院有哪些亮点举措?随着新冠疫情结束以及区域转型发展,我院审理的该类案件又呈现哪些新情况新特点?有哪些典型案例,又有何司法建议?今天的发布会将为大家进行介绍。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毕芳芳通报我院劳动用工类案件审理情况。
    [09:38:50]
  • [党组成员、副院长毕芳芳]: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和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作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民生保障和推进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强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在企业内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
    系。近年来,门头沟区大力实施“营商环境优化工程”和“营商环境建设年”行动,为地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为激励人才干事、稳定企业用工提供坚实保障。门头沟法院坚持党建引领,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紧紧围绕“生态立区、文化兴区、科技强区”发展战略,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劳动者权益为目标,不断提高劳动用工领域审判工作水平,推动涉劳动用工纠纷源头多元化解,促进企业规范用工,取得一定成效。
    [09:45:37]
  • [党组成员、副院长毕芳芳]:
    一是围绕做细“诉”的便捷“提效能”。围绕企业、劳动者双方的诉讼需求,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优化诉讼体验。突破时空限制,推行“云上开庭”和“夜间法庭”,让企业生产经营不因庭审受到影响,让白天不便的劳动者可以在下班时间参加诉讼。开辟绿色通道。设立劳动用工案件“绿色通道”,实行案件快立、快审、快执,让企业和劳动者的诉求得到快速响应,切实减少双方诉累。加速案件运转。对简单案件,归纳审理思路、举证规则、文书撰写要点,推行要素式审理;对于部分讨薪案件,由专门审判团队集中处理,实现专职人民调解员与专门审判团队的有效联动和无缝衔接,确保用最短时间解决涉外埠农民工的诉求。
    [09:46:18]
  • [党组成员、副院长毕芳芳]:
    二是围绕做精“审”的质量“强内功”。围绕劳动审判“专业化”建设,不断完善配套机制,增强审判能力、调研能力、学术能力,夯实案件审理质量,为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奠定坚实法律基础。依托“一会议一台账”强化质量把控。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劳动用工类案件,及时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充分研究讨论,群策群力确保案件审理思路清晰、裁判结果准确。就涉群体性劳动用工案件建立专门台账,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推动案件从入口到出口全过程精准管控,有效防范重大风险。依托“一调研一平台”强化能力提升。成立民事核心调研组,加强典型示范案例调研总结,梳理劳动用工类案件法律规则,确保裁判尺度统一。加强劳动争议前沿理论研究,应邀参加京津冀第二十三届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就双重用工问题作主题发言。充分发挥区委政法委干部交流平台作用,通过挂职锻炼等方式,与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仲裁委等单位深化劳动用工领域业务交流,强化专业人才培养。
    [09:46:40]
  • [党组成员、副院长毕芳芳]:
    三是围绕做深“治”的文章“促联动”。围绕“抓前端、治未病”,坚持“跳出办案看治理”,通过聚合职能单位力量,搭建多方协作平台,使司法服务、行业管理、多元解纷渠道有效联动,提升纠纷化解效果,净化用工环境。主动把脉问诊,精准做好源头治理。紧盯辖区重点工程领域劳动用工风险,靠前为政府部门和主管单位提供法律指引和风险防控建议。在国道109新线高速施工前夕,区法院及时向沿线镇街党委政府制发《109高速建设法律风险防控指南》,就可能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劳务者受害致害等问题提供法律指引,有效减少用工领域的矛盾纠纷,保障工程顺利推进。聚焦劳动用工纠纷频发领域,对相关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制发司法建议,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五年来,先后向区政府、区住建委、区重大项目协调中心等部门及10余家企业制发司法建议并获得有效回函。主动沟通合作,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建立与区统战部、区人保局、区工会、区仲裁委、区工商联等部门的常态化协调沟通机制,共召开涉劳动用工类联席会议近20次,联动化解劳动用工群体性纠纷10余起,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具有少数民族和医护人员双重身份,疫情期间多次24小时应急值班,后因请假未及时获批起诉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离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80多万元。区法院主动联系区统战部、民族宗教部门等共同协商调解方案,促成双方成功调解,取得良好效果。
    [09:47:00]
  • [党组成员、副院长毕芳芳]:
    四是围绕做实“防”的效果“优服务”。认真落实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要求,坚持深化院企会商共建,着力服务建设法治民营企业,为企业提供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全面推进辖区企业规范用工,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解锁企业规范用工“新枫景”。建立涉诉通报机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法治“体检”,对相关企业进行涉诉通报,及时指出问题、复盘败诉症结,不断强化企业规范用工意识。先后召开4次劳动用工类案件新闻通报会,选取典型案件进行以案释法,通过媒体报道、微访谈、微课堂等方式进行深度解析,为企业用工提供“镜鉴”。建立驻点服务机制。在中关村科技园门头沟园设立“法官联络室”,定期驻点办公,让园区企业在“家门口”就享受到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五年来为30余家企业提供规范用工法律指引、法律咨询200余次,促进劳动用工纠纷“早沟通、早排查、早解决”。在驻点办公中,某企业咨询员工服务期离职违约金问题,沟通发现,劳动者提出离职的根本原因系企业项目部拖欠工资,经法院释法说理,该企业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并承诺加强对工资发放的监管,有效避免连锁诉讼。建立定向普法机制。在区工商联挂牌“普法驿站”,通过“京法巡回讲堂”“门法公开课”等普法品牌,面向全域企业、走进重点企业开展规范用工普法宣传50余次,有力推动企业加强法治教育。
    [09:47:35]
  • [主持人 谢耀宗]: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民一庭庭长韩晓飞发布《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劳动用工类案件审判白皮书》。
    [09:47:58]
  • [民一庭庭长 韩晓飞]: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和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介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劳动用工类案件审判白皮书》。
    一、劳动用工类案件审判情况分析
    (一)案件数量保持高位,劳动争议和劳务纠纷各占其半
    2018年至2022年,区法院共受理劳动用工类案件2222件,审结2211件。其中,新收劳动争议类1117件,审结1115件;新收劳务合同类案件1105件,审结1096件。收案数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呈现较快增长势头,在民事案件中的占比由2018年的4.89%升至2020年最高的8.67%,之后始终保持在8%以上,反映出劳动用工类纠纷仍然多发。
    经分析,劳动用工类案件增长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受新冠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导致拖欠劳动者报酬或者欠付劳务款项;二是随着区域转型发展,越来越多企业落户辖区,相关劳动用工纠纷不断增加;三是劳动者权利意识和法治素养日渐提高,更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9:48:27]
  • [民一庭庭长 韩晓飞]:
    (二)用工纠纷领域集中,所涉行业与区域发展密切相关
    劳动争议涉及的产业面较广,基本涵盖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但以下领域更易产生纠纷:一是房地产销售和租赁行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往往因提成或绩效奖金产生争议;二是酒店、保安等服务行业和快递、外卖等新业态行业,劳动者多因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等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三是涉企事业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多因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产生争议。
    除了以上三个领域,与辖区转型发展密切相关的产业领域也逐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增长源头。比如,矿山、矿场关闭后的历史遗留问题陆续进入诉讼,相关案件共有111起,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量的9.94%。再比如,随着“生态立区、文化兴区、科技强区”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生态、文旅、科技产业快速发展,相关领域劳动争议也不断增多。五年来,涉生态、文旅、科技产业劳动争议案件共计有205件,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量的18.35%。其中,生态领域11件、文旅产业44件、科技产业150件。该领域的劳动争议呈现“两高”特点,一是高层次,争议主体由普通职位向高职位人群转变,如销售总监、财务总监、生产主管、部门经理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二是高成本,即企业为处理争议所付出的成本相应变高。一方面是高职位劳动者的薪酬水平较高,直接导致企业支付经济赔偿金、工资差额、社保待遇差额等方面的成本变高;另一方面,高职位人员往往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核心技术、客户资源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很可能给企业造成其他方面的重大影响甚至损失。
    劳务纠纷则主要集中在建设、装修等体力劳动用工领域,占比超六成,工程项目多涉及辖区险村搬迁房屋和民宿建设、室内装修以及绿植栽种养护等。该领域的劳务合同关系更多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主要表现为包工头、班组长雇佣劳动者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劳务纠纷涉及较多的其他领域包括安保、快递、保洁、垃圾清运等服务行业以及村集体经营生产活动。
    [09:49:17]
  • [民一庭庭长 韩晓飞]:
    (三)用工规范性有待提升,用工主体整体败诉率高
    在劳动争议方面,近年来,辖区内大型企业、重点企业逐步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提高规范用工水平,应诉能力不断提升,企业涉诉率及败诉率逐年下降。但涉劳动密集型、服务型小微企业的诉讼仍多发高发,败诉率超八成。小微企业败诉原因集中在合同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不强,员工招录、合同签订、劳动保障、日常管理和解聘过程随意,比如,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随意修改员工考勤、单方面调岗降薪、不履行告知义务等。其中,建筑行业企业整体败诉率高尤需引起关注,部分企业在疫情期间大面积停工停产,导致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民工的工资报酬不能及时发放,从而引发纠纷,加之部分建筑企业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案件败诉率畸高,个别国有建筑企业甚至出现持续性、批量化的败诉。
    在劳务纠纷方面,主要是劳动者索要劳务费案件,该部分案件通常结果为用工主体败诉,主要是劳务用工具有短暂性的特点,双方不会签订书面合同,大多以口头方式商定劳务费标准,以用工主体记工的方式确定劳务费金额,进而因劳务费标准和结算金额争议引发诉讼。
    [09:53:19]
  • [民一庭庭长 韩晓飞]:
    二、劳动用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通过审理发现,劳动用工类纠纷的产生多与企业不规范用工有关,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依规治企意识不强,规章制度运行不畅
    经梳理发现,辖区企业规章制度存在以下问题:在内容上,没有形成合法完备的规章制度。主要体现为部分企业在绩效工资考核和发放流程方面存在较大随意性、模糊性,甚至有个别企业制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形式上,未按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且未向劳动者公示或者明确告知。部分企业未向劳动者披露企业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导致该规章制度无法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的依据。如某企业主张销售业绩提成归属和计算标准有明确制度规定,但却未能举证证明对该制度进行过公示或明确告知过劳动者,导致败诉。
    [09:56:22]
  • [民一庭庭长 韩晓飞]:
    (二)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故意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部分企业故意规避用工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有的企业明知应缴纳社会保险却诱导劳动者签订不缴纳保险的合同;有的企业为降低用人成本,在合同中强制约定用生产的产品抵作部分劳动工资;有的企业为了达到“合法”裁员目的,故意安排劳动者到职住不便的地点工作,造成员工经常迟到,形成“不接受工作安排”等违反规章制度的表象。如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北京,后口头协商变更为燕郊,员工在燕郊签订长期租房合同后,企业又以未书面变更工作地点为由,要求其继续在北京上班,意图逼迫劳动者自行离职从而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最终法院审理认定企业构成违法解除。
    [09:59:21]
  • [民一庭庭长 韩晓飞]:
    (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劳动者安全防护不周
    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经验理念不强,对劳动者安全防护不到位从而给劳动者甚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具体表现为:一是未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培训制度。此种情况在工程、餐饮、加工生产等领域多发,如某快递公司未对员工进行相关安全培训,导致快递员因急于捡不慎掉落至快递传送带的手机,而被卷入传送带内致腿部伤残。二是未提供劳动安全防范和劳动防护用品。如某公司未能为员工提供安全帽和防护网,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三是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如农村建房过程中,房主指挥劳动者高空冒险作业,造成劳动者踏空摔伤。
    [10:00:57]
  • [民一庭庭长 韩晓飞]:
    三、进一步促进规范用工的意见建议
    为提升企业规范用工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劳动用工类纠纷,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门头沟法院经过调研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企业诚信经营和规范用工意识
    企业要将诚信经营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积极稳定就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是提升诚信经营意识,鼓励辖区重点企业、优秀企业进行诚信经营宣讲,中小微企业要对标学习,建立更加人性化的企业文化,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二是强化安全保障意识,建设安全的工作环境,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提高企业整体安全保护水平。三是提高爱才、惜才意识,企业要把人才作为发展经营的基础性资源,健全员工关心关爱机制、培训培养机制等,不断提升人才的归属感,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人才能够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
    [10:02:49]
  • [民一庭庭长 韩晓飞]:
    (二)织密企业规范用工风险防控网
    企业应当结合法律法规及时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用工过程进行全周期规范,提高规范用工水平。一是确保管理制度内容合法合理,及时调整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制度条款,涉及薪酬、考勤、休假等人力资源管理模块要慎重制定,不得约定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职责、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条款。此外,要增强制度条款的前瞻性、包容性,确保适应市场、行业、企业的发展或转型变化。二是确保管理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合规,在制定、公开、适用方面落实好民主程序。对于“公示”和“通知”,可以采取签收法、考试法、传阅法、培训签到法进行,妥善保管好相应证据材料。三是确保管理制度实质运行。在招聘录用阶段制定科学合理的录用标准,着重审查应聘者的犯罪记录、失信记录、禁业情况等,合理防范风险;全面落实书面劳动合同制度,对于补充、变更主要权利义务的,也采取书面形式,避免产生争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全面履行义务,依法审慎行使调岗、调薪、待岗、假期待遇等用工自主权。
    [10:03:35]
  • [民一庭庭长 韩晓飞]:
    (三)强化职能部门监管防控效能
    要以跨部门综合监管为保障,防止因失管造成用工乱象。一是建立全区企业诚信奖惩机制,搭建以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为核心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区分劳动和劳务两种类型制定关于规范用工的奖惩细则,通过奖惩结合,降低诚信经营成本、提升失信违约成本。二是加强新型用工模式的监管服务,对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审慎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平台经济发展的跟踪监测,全面掌握运行情况、经营波动和用工管理风险,完善应对方法,在鼓励经济发展的同时,切实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三是完善裁审工作联动平台,不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法院审理的有效衔接,对疑难复杂、新型用工问题加强交流研讨,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注重对劳动用工领域苗头风险的联合研判,及时向职能部门提供风险防控建议,促进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吸附在基层。
    [10:04:48]
  • [民一庭庭长 韩晓飞]:
    (四)完善涉企纠纷内外部协调化解机制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外部劳动关系协调平台,推动纠纷及时化解。一是充分发挥区总工会阵地服务作用,帮助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搭建企业与劳动者的沟通、协商平台。二是激活企业工会和内部调解委员会的解纷功能,可以从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中挑选代表作为劳动争议调解员,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筑起劳动用工纠纷化解的第一道防线。三是保持企业与行业协会的良性沟通,切实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功能,搭建企业间的交流、学习平台,通过示范性引领,推进企业规范用工、诚信经营。四是持续发挥区法院各站点功能作用,依托法官联络室、普法驿站、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调解室等站点,常态化提供法律咨询、司法建议、普法宣传、诉前化解、巡回审判等服务,推动涉企纠纷防范化解。
    下一步,门头沟法院将紧紧围绕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深入践行能动司法理念,认真落实门头沟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1+4”行动方案,不断创新劳动用工纠纷化解方式,持续服务保障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权益保护,为区域绿色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10:05:44]
  • [主持人 谢耀宗]: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民一庭法官任亚杰通报4起我院深入推进“合规用工”典型案例。
    [10:07:50]
  • [民一庭法官 任亚杰]: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和媒体的朋友们:
    下面由我通报四起门头沟法院深入推进“合规用工”典型案例:
    案例一:依法认定提成工资,督促企业完善规章制度
    贾某2020年9月入职A地产公司担任销售,主要负责接待客户、为客户介绍、销售以及后续跟进维护等工作。2021年7月,该地产公司针对案涉项目制定了《销售奖惩方案》,载明按照回款进度计提佣金,整售计提1%的佣金。2021年8月,在贾某的接待下,A地产公司与案外公司就261个车位签订了《车位转让协议》《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后,双方对于该笔业务佣金产生争议。贾某主张该客户系由其轮班自然接访,应属贾某推荐成交的客户,符合《销售奖惩方案》计提佣金的条件。A地产公司则主张该单系大单团购单,均是公司领导层在沟通跟进,仅安排贾某接待客户,贾某不享有佣金。
    审理中,法院查明《销售奖惩方案》未就“推荐”进一步解释说明且A地产公司未就大单团购单的判断设立具体标准,法院依据该方案出台的背景及奖励的力度,认为应当将“推荐”理解为销售人员自行开拓寻找、属于自己资源的客户,但贾某依据其对该方案的理解,通过宣导方式,为案涉项目的签约成功付出大量工作,酌定A地产公司一次性支付贾某案涉项目佣金19万元。判决后,A地产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伴随着地产项目销售手段的多样化,跳单、撞单、飞单等问题屡见不鲜,极易引发劳动用工类矛盾纠纷。此案裁判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应制定内容详尽的业绩判定制度,明确规则、程序、步骤等,特别是对一些容易产生歧义的语句,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进一步解释说明,对保障公司管理的有序化、规范化,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积极指引。同时,也通过司法裁判传递出正确的价值导向,即企业管理制度的优越性不仅仅体现在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经营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方面,更重要的是让每一位劳动者知晓、遵守企业管理制度,起到指导、规范、纠正劳动者行为的作用,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0:13:45]
  • [民一庭法官 任亚杰]:
    案例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二倍工资
    2021年4月16日,李某入职L公司任派驻地的项目经理及厨师长。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2日解除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L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
    L公司主张曾多次以电话、面谈的方式通知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派人送至李某的工作地点,但李某一直拖着未签订,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李某,且认为李某入职时已经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该登记表具备劳动合同的功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员工入职登记表》未记载劳动合同所必备的合同要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功能。如李某在L公司多次催促下始终推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L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L公司未终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应支付李某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典型意义:书面劳动合同是界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不仅是用人单位合规用工的重要体现,也是用人单位履行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法定义务的具体落实。法院通过对书面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进行阐释,进而认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一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严格劳动合同形式、内容,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0:19:52]
  • [民一庭法官 任亚杰]:
    案例三:企业用工自主权不得滥用,单方变更工作地点违法
    2014年,杨某与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根据X公司的工作需要,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杨某前往燕郊专柜工作,杨某在燕郊工作8年之余。
    2022年4月25日,因商务原因X公司从燕郊撤柜,X公司要求杨某2022年4月26日到其提供的两处北京的专柜选择其一报到,否则视为杨某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杨某未前去报道,并要求X公司调整工作时间,X公司未予调整。2022年5月,X公司对杨某作减员处理。2022年7月,杨某提起仲裁,要求X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杨某与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但该约定较为宽泛,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并确定了工作地点,即河北燕郊。现X公司因商务原因撤柜导致杨某的工作地点需要变更,对此X公司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地点,或考虑对劳动者生活的影响,主动采取一些合理的弥补措施,例如调整工作时间、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现X公司未与杨某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地点,亦未主动采取合理弥补措施,故X公司不能因劳动者未选择调整后的工作地点而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擅自对杨某作减员处理违法,故判决X公司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公司收到判决后主动履行了判项义务。
    典型意义: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原则上,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因劳动者法律知识欠缺、对工作机会依赖较大形成的优势地位,不合理变更工作地点,给劳动者造成不便或者变相造成劳动者违反所谓“制度规定”进而扣减工资、裁员等,本案裁判明确了企业对变更工作地点负有协商、积极协助、适当弥补等责任义务,并划下一道法律底线,即变更工作地点不应单方决定,也不能放任对劳动者造成重大影响。本案判决后,法院主动向企业释法答疑,对于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问题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促使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10:21:54]
  • [民一庭法官 任亚杰]:
    案例四:全面分析找平衡,多元联动促和谐
    热某于2016年10月14日入职某医院任执业医师。2023年5月31日,热某向该医院邮寄《被迫离职通知书》并提起仲裁要求某医院支付在职期间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在仲裁裁决驳回热某的仲裁请求后,热某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中,法院了解到热某系辖区引进的优秀人才。双方矛盾在于热某因妻子即将生产需人照顾,但亲人因疫情无法来京,其在申请请假过程中,又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获批,热某对此十分不满,故而提出要解除合同。医院表示与热某签订了《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并为热某办理了进京户口迁移,双方约定聘用合同期限为十一年,如热某聘期内提出解除聘用合同,需要向医院支付违约金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最终促成热某与医院达成一致,双方纠纷以调解方式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保护问题。劳动者因家庭困难等原因客观上需要调整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合理考虑。而进京指标作为稀缺的社会资源,具有一定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用人单位依约为劳动者办理户口,耗费资源并支出成本,如果不保护其合理投入则可能造成人才流失。审理过程中,法院为妥善审理案件、平衡双方利益、保障劳动者权益,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聚合多部门力量,多元联动化解劳动用工纠纷,在解决一案的同时,也避免后续其他问题滋生,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10:22:49]
  • [主持人 谢耀宗]:
    好的,谢谢!
    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不仅关乎企业和员工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社会稳定与否。今后,我院将继续深入辖区企业开展调研和普法宣传,稳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加强与区总工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不断探索、完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劳动关系朝着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方向健康发展。
    再次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门头沟法院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23:37]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0:51:10]
  • [声明]:
    本直播不具法律效力!
    [10:5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