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9:30,海淀法院召开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本次发布会主持人: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 戴国

海淀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李盛荣介绍海淀法院金融案件诉源治理工作的总体情况

海淀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第四速裁团队团队长陈聪慧通报海淀法院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工作的整体情况

海淀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第四速裁团队法官助理王林

海淀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第四速裁团队法官助理温馨

海淀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第四速裁团队法官助理薛峻瑜

海淀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第四速裁团队法官助理陈玲玉

海淀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第四速裁团队法官助理田雅囡

海淀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第四速裁团队法官李海龙

海淀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第四速裁团队法官助理田雅囡

海淀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第四速裁团队法官李海龙
12月6日9:30,海淀法院召开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婧怡。
    [09:26:57]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海淀法院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发布会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7:50]
  • [主持人]: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转变,信用类消费贷款业务作为一种现代化的消费金融产品,逐渐被广大金融消费者接受并迅速推广普及,信用类消费贷产品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也不断涌现并逐渐增长,部分案例引发社会关注。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信用卡监管政策 维护金融安全的司法建议书》,进一步加强信用卡纠纷和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的诉源治理,回应社会关切,本次发布会将发布海淀法院辖区内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的典型案例,并向金融机构发出倡议,为金融机构合规经营、金融消费者诚信履约提供规范指引,从源头上降低金融纠纷成诉率,切实保障金融债权安全,助推诚实守信金融环境建设。
    [09:35:15]
  • [主持人]:
    发布会马上开始,敬请关注。
    [09:36:26]
  • [主持人]:
    本次发布会由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戴国主持。
    [09:36:44]
  • [主持人]: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海淀法院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我是本次发布会的主持人、海淀法院新闻发言人戴国。
    [09:37:31]
  • [主持人]: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转变,信用类消费贷款业务作为一种现代化的消费金融产品,逐渐被广大金融消费者接受并迅速推广普及,信用类消费贷产品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也不断涌现并逐渐增长,部分案例引发社会关注。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信用卡监管政策 维护金融安全的司法建议书》,进一步加强信用卡纠纷和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的诉源治理,回应社会关切,我们今天发布海淀法院辖区内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的典型案例,并向金融机构发出倡议。希望能够为金融机构合规经营、金融消费者诚信履约提供规范指引,从源头上降低金融纠纷成诉率,切实保障金融债权安全,助推诚实守信金融环境建设。
    [09:38:01]
  • [主持人]:
    今天,现场受邀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媒体有法治日报、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卫视、海淀融媒,线上参会的新闻媒体有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妇女杂志、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日报等。我院出席本次发布会的有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盛荣,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第四速裁团队团队长陈聪慧、法官李海龙以及部分法官助理。本次发布会将通过海淀法院官方微博进行视频直播,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网络图文直播。
    [09:39:23]
  • [主持人]:
    首先,请李盛荣专委介绍海淀法院金融案件诉源治理工作的总体情况。
    [09:39:58]
  • [嘉宾 李盛荣]:
    各位来宾、新闻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衷心感谢各位拨冗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现场。海淀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服务保障新时代首都发展大局和海淀区高质量发展大局,把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导向,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大力抓实金融案件的源头治理工作。今天的发布会,是我们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二号司法建议”的重要举措。接下来,我从三个方面介绍我院金融案件诉源治理工作整体情况。
    [09:40:25]
  • [嘉宾 李盛荣]:
    一是以“倡议书”为抓手,推动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助推首都诚信金融环境建设。随着人民群众消费观念的转变、金融科技的进步以及监管政策的优化,消费类信贷业务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部分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尚不够审慎,盲目扩大信贷业务,相关贷前审查工作流于形式;未严格落实向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充分披露义务,一些金融创新举措偏离企业诚信;内部管理、自主催收等工作责任也有待进一步压实。因而,我们将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二号司法建议”的基础上,结合辖区金融纠纷案件特点和具体情况,向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发出倡议,促进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信贷业务管理,从内生层面上减少纠纷成诉的比例,助推首都诚信金融环境建设。
    [09:41:06]
  • [嘉宾 李盛荣]:
    二是以“典型案例”为风向标,推动类案治理工作见成效,为维护金融安全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当前,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事实上已成为海淀法院收案数量最多的金融案件。为此,我院通过推行要素式审判方式改革,在规范送达程序、简化裁判文书内容上持续发力,推动“简案快审”,有效缩短审理周期、统一裁判尺度。此次新闻发布会,我们将把精心挑选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希望通过这种形式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加大释法宣传力度,营造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客户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09:41:54]
  • [嘉宾 李盛荣]:
    三是以“直通车”为牵引,充分凝聚解纷合力,为区域治理工作提供精准高效的海法方案。当前金融纠纷案件的诉源治理、多元诉前解纷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金融协同治理机制不够健全,是导致近年来相关纠纷案件迅猛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我院启动了“海法号”金融诉源治理直通车,将为各金融机构提供定制化的“示范判决+案例通报+司法建议”三位一体诉源治理工作指导,推动形成化解金融纠纷的强大合力。
    [09:42:30]
  • [嘉宾 李盛荣]:
    下一步,海淀法院将继续坚持靶向发力,突出问题导向,推动金融案件诉源治理工作再优化、再提升,真正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诉源治理工作格局!
    感谢大家!
    [09:43:44]
  • [主持人]:
    感谢李盛荣专委。海淀法院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靶向发力,以“倡议书”为抓手、以“典型案例”为风向标、以“直通车”为牵引,多维度推动金融案件诉源治理工作的再优化再提升。
    [09:44:06]
  • [主持人]:
    下面请陈聪慧团队长通报海淀法院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工作的整体情况。
    [09:44:28]
  • [嘉宾 陈聪慧]:
    大家上午好!我是海淀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第四速裁团队团队长陈聪慧,下面由我介绍海淀法院近五年来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工作的具体情况。
    [09:44:45]
  • [嘉宾 陈聪慧]:
    消费金融作为一种现代金融服务方式,在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随着消费金融市场的不断繁荣,消费金融供给主体越来越多样化,消费金融产品也越来越多元化。除了常见的信用卡业务以外,在教育、装修、婚庆、旅游等消费领域,部分金融机构推出的各类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类消费贷产品,也逐渐兴起并被广大消费者接受。信用类消费贷产品审核流程简单、放款快捷,满足了诸多消费者的灵活用款需求,但由于其缺乏有效的履约保障,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也随之呈现迅猛增长态势。在部分地区,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本通报所称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是指因各类金融主体提供的无担保的个人消费贷款产品引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包括信用卡纠纷。)与信用卡纠纷已经成为基层法院收案最多的金融案件。以海淀法院为例,近五年来(统计周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受理的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案件,占全部金融案件的46.12%。
    [09:45:35]
  • [嘉宾 陈聪慧]:
    今年八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信用卡监管政策 维护金融安全的司法建议书》(法建〔2023〕2号,以下简称“二号司法建议”),旨在进一步加强信用卡纠纷及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的诉源治理,服务保障信用卡业务及信用类消费贷业务的高质量发展。可见,此类纠纷亟需通过法治协同加以引导和规制。此次,海淀法院以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为视角,在对近五年来相关金融审判工作进行回顾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和梳理此类案件的集约化审理工作和诉源治理工作经验,向金融机构提出五点倡议,并选取了五个典型案例对外发布。希望以此为契机,为助推诚实守信金融环境建设、规范消费金融市场秩序、保障服务消费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指引。
    [09:47:12]
  • [嘉宾 陈聪慧]:
    一、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的总体审理情况
    过去五年(2018年至2022年),海淀法院共受理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23 945件,审结21 980件,其中,判决结案13 862件,占比63.07%;调解结案836件,占比3.80%;撤诉及按撤诉处理结案7271件,占比33.08%;其他结案方式11件,占比0.05%。对案件审理情况进一步分析后我们发现,此类纠纷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09:47:38]
  • [嘉宾 陈聪慧]:
    一是案件同质化、批量化特征明显。从收案数量看,最多的年份为2018年收案6183件,占当年金融案件总收案的六成以上;最少的年份为2022年收案3559件,占当年金融案件总收案量的近四成。上述案件中,多以少数金融机构的一款或几款主要消费金融产品引发的纠纷为主,当事人往往选择在一定时间内集中、批量立案。以某银行为例,近五年来其在海淀法院提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共计1286件,均系由其消费金融中心推出的同一款信用类消费贷款产品引发的纠纷。
    [09:48:00]
  • [嘉宾 陈聪慧]:
    二是原告相对集中,消费金融公司占绝对比例。在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中,消费金融公司提起的诉讼体量最为庞大,占比高达82.74%,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银行体量相对较小,占比分别为11.89%、5.37%。这与近年来消费金融公司立足普惠金融定位、持续加大投入规模的行业发展现状密不可分。需要说明的是,近年来,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势头强劲,但在北京法院,此类纠纷目前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专属管辖,故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提起的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不在此次统计之列。
    [09:48:25]
  • [嘉宾 陈聪慧]:
    三是判决率与执行到位率不成比例,金融机构胜诉权益较难实现。近五年来,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的判决比例高达63.07%,且金融机构胜诉率高达95%以上,但金融机构通过诉讼拿到“真金白银”的比例相对较低。据统计,近五年来,海淀法院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的执行到位率仅在7.25%,最低的2020年仅为5.88%,最高的2018年也只有11.28%,通过诉讼实现清收目标缺乏实效。
    [09:48:46]
  • [嘉宾 陈聪慧]:
    二、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多发的原因分析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数量大、增长快、化解实效不明显,除了债务人偿债能力减弱、个人信用濒临破产等外在因素外,在金融机构一侧,还存在如下三方面不可忽视的内在诱因:
    [09:49:49]
  • [嘉宾 陈聪慧]:
    一是少数金融机构贷前审核不规范,催生借款人债务违约。《贷款通则》要求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用款申请后,应当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对借款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评定。然而,一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于业务扩张和业绩考核等现实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环节疏于审查,导致贷前审核流程形同虚设,向偿付能力不足的不适格客户提供了大额授信,最终资不抵债。海淀法院在2020年受理的某银行诉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刘某称其同时期以同样的申请材料在多家银行申请信用类消费贷款,均审核通过并办理成功,负债总额高达百万以上,经检索,当年在北京法院范围内,有7家金融机构陆续向刘某提起诉讼。
    [09:51:08]
  • [嘉宾 陈聪慧]:
    二是个别金融机构自行催收不主动,过度依赖诉讼手段。“二号司法建议”也指出,借款人出现逾期,金融机构往往仅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进行催收,很少采用“面对面”方式与客户协商还款事宜,导致本应成为纠纷解决第一道屏障的自行催收流于形式。司法实践中,部分借款人明确表示金融机构在起诉前未与其协商具体和解方案,收到应诉材料后很快便结清欠款或与金融机构达成调解。另一方面,贷款发放后,金融机构怠于履行贷后跟踪职责的情况也常有发生,使得原本就缺乏担保的信用类消费贷款脱离基本的监管,不仅逾期风险大大增加,发生纠纷后也影响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以某消费金融公司为例,据统计,近五年来,其提起的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缺席裁判率高达85.09%。
    [09:51:53]
  • [嘉宾 陈聪慧]:
    三是部分金融机构协商方案过于刚性,纠纷化解缺乏实效。对于包括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在内的金融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调解组织共同搭建了多个诉前、诉中化解平台,为纠纷双方提供了多样化的解纷渠道。但是具体到和解方案的选择上,涉及到息费减免、期限宽限等关键问题时,金融机构出于监管、审计、审批等工作要求,往往仅提供了标准化的调解思路,很难针对偿债能力稍有欠缺但偿债意愿较为强烈的借款人制定个性化的偿债方案,既影响了催收的实际效果,也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和修复。
    [09:52:25]
  • [嘉宾 陈聪慧]:
    三、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的诉源治理工作举措
    为妥善解决上述纠纷,海淀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探索和推动金融审判方式的优化和完善。早在2017年,就在全市法院范围内率先成立金融专业化审判庭,开启了具有辖区特点的金融专业化审判模式。2022年,在北京法院“多元调解+速裁”工作大格局下,又组建了金融案件专业化速裁团队,将推动金融纠纷尤其是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的源头化解、多元化解、实质化解作为重点工作积极开展。
    [09:52:47]
  • [嘉宾 陈聪慧]:
    一是与金融机构对接,将诉源治理关口前置。为真正实现“抓前端+治未病”的治理目标,海淀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主动对接了辖区内年收案数量超过200件的金融机构并与诉讼体量较大的重点金融机构形成了定期会商机制,就金融机构内部诉讼风险及优先度分级体系的完善,贷前审核、贷后跟踪及预警机制的搭建等问题提供必要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从源头上降低不良贷款发生风险,减少纠纷成讼比例。今年以来,金融机构主动靠前意识不断增强,合规管理水平和诉讼风险评估能力不断提升,金融纠纷案件数量明显减少。
    [09:53:18]
  • [嘉宾 陈聪慧]:
    二是与行业调解组织联动,将纠纷解决阵地前移。海淀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北京银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下,在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的积极参与下,以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为切入点,逐步搭建了具有辖区特色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充分发挥“委托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机制的积极作用,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确定了标准化为主、个性化为辅的诉前调解方案,推动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的有效化解、高效化解。通过诉前调解成功的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较去年同期明显增加。同时,委托调解前置对借款人合理评估诉讼风险、及时调整偿付计划也产生积极影响,诉中调解成功率亦显著提高。
    [09:53:31]
  • [嘉宾 陈聪慧]:
    三是深化审判机制改革,切实提高金融审判效率。海淀法院在金融审判领域全面推行要素式审判方式改革,在规范送达程序、简化裁判文书内容上持续发力,不断推动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简案快审”,有效缩短审理周期、统一裁判尺度。同时,还按照最高院、北京高院的要求和部署,针对成讼数量较多金融主体和金融产品,精心培育和推广示范判决,通过示范判决引领和指导诉前、诉中调解以及判后释明工作,截至11月,我们已经针对六家金融机构培育了六批示范判决,力求实现“判决一个,解决一片”。
    [09:54:59]
  • [嘉宾 陈聪慧]:
    四是聚焦纠纷实质化解,有效提升金融审判效果。海淀法院通过引导纠纷双方在调解协议中增加督促担保条款,促进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解决方案更具弹性和个性,实现“定分止争”的良好效果;通过加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力度,促进小额金融案件真正实现“一堂清”;通过发放《当事人收款信息》《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履行义务人自动、自觉履行裁判内容,多角度、多层次、多途径避免诉讼程序空转,确保一个金融案件解决一个实质纠纷。今年5-11月,海淀法院“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数量明显上升,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用近40万元;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亦有上升,以某银行为例,今年,其在海淀法院提起的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案件中生效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近40%。
    [09:55:38]
  • [嘉宾 陈聪慧]:
    今年十月,海淀法院还隆重举办了“海法号”金融诉源治理直通车启动仪式暨海淀法院金融法治协同工作研讨会,邀请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调解组织代表,与海淀法院一道,就如何打造金融协同治理平台、发挥金融治理合力,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在,我们的“海法号”诉源治理直通车已经发车了,在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诉源治理领域,我们将为辖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定制化的“示范判决+案例通报+司法建议”三位一体的诉源治理工作指导,力求实现“简单纠纷不出机构,复杂纠纷不出行业,化解纠纷少去法院”;进一步深化与金融监管的常态化协同,搭建金融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及金融风险预警平台,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09:56:22]
  • [嘉宾 陈聪慧]:
    今后,我们将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调解组织、金融机构一道,凝心聚力、协同合作,不断探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路径及渠道,不断巩固和扩大金融专业化、集约化审判工作成果,为营造法治化金融营商环境、促进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贡献力量!我的通报到此,谢谢大家!
    [09:57:15]
  • [主持人]:
    感谢陈聪慧团队长,通报中详细介绍了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的主要特点、多发原因以及我院在诉源治理工作方面的四项举措。下面请第四速裁团队的法官助理介绍典型案例,首先请法官助理王林发布案例。
    [09:57:57]
  • [嘉宾 王林]:
    大家好,我介绍的典型案例为:某小额贷款公司与白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贷款人预先扣除的手续费不应计入本金数额
    [09:58:27]
  • [嘉宾 王林]:
    2018年3月29日,白某(借款人)与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40 0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还约定如白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还款,白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并经同意后,可迟延还款,白某须按申请迟延的时间和合同贷款金额向某小额贷款公司支付每日0.0767%的手续费;如白某在贷款起始日或之前申请迟延还款,白某同意某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时直接从贷款金额中扣除该费用。同日,白某就上述贷款签署借据一份,同意某小额贷款公司直接扣除延迟还款手续费184元(原定首期还款日为2018年4月30日,延至2018年5月6日,共延6天)后向其发放贷款本金39 816元。次日,某小额贷款公司向白某指定账户转账39 816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白某未依约还本付息,某小额贷款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讼中,某小额贷款公司明确表示以实际向白某转账的金额39 816元确认贷款本金金额,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根据实际还款情况计收相应利息。
    [09:59:03]
  • [嘉宾 王林]: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小额贷款公司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延期还款手续费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按照实际转账认定贷款本金金额并计算利息,某小额贷款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按照实际向白某转账的金额确认贷款本金金额,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根据实际还款情况计收相应利息,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现白某作为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立即偿还实际未付贷款本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最终,法院按照调整后的贷款本金数额判决白某承担相应还本付息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0:01:09]
  • [嘉宾 王林]: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禁止金融机构及民间借贷主体收取“砍头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1条对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名义变相收取利息的行为给予了否定评价。其背后的法理在于借款的目的是利用本金创造经济效益,而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各种名目的“砍头息”的做法实际上减少了资金出借方提供的本金金额,直接导致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无法完全实现,对借款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司法实践中,个别金融机构在开展信用类消费贷款业务过程中,存在将以延期还款手续费、服务费等名义变相收取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行为,既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也变相突破了法定利率红线。对于上述行为,应当予以规范,从而促进金融和实体经济实现良性循环,有效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
    [10:02:13]
  • [主持人]:
    感谢王林法官助理的介绍。正如案例指出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在本金中预先扣除息费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相应本金数额应按实际放款情况进行认定。下面请法官助理温馨发布案例。
    [10:03:24]
  • [嘉宾 温馨]:
    大家好,我介绍的案例为: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迈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贷款人隐蔽实际利率的,应按约定利率及资金实际占用情况予以调整
    [10:03:37]
  • [嘉宾 温馨]:
    2018年5月25日,迈某(借款人)与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200 000元,贷款期限9个月,每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共分9期;每期还款额为每期还款本息合计,即[(贷款金额×月利率×贷款期数)+贷款金额]/贷款期数。双方还约定了利息、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日,某小额贷款公司依约向迈某指定银行账户发放贷款200 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迈某共还款7期,自第8期起开始出现逾期。某小额贷款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迈某偿还剩余贷款本金 44 446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
    [10:04:19]
  • [嘉宾 温馨]:
    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月利率×贷款期数)+贷款金额]/贷款期数”的还款方法,实际上是将全部期限内的本金及利息总额平摊到每月的等本等息还款方式,这种还款方式将贷款期限内已经偿还的本金继续作为计收利息的基数,导致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水平高于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按照资金的实际占用情况及合同约定,将已还款项超出约定利率水平的部分折抵贷款本金。经核算,折抵后,迈某未偿还的剩余贷款本金应为30 307.07元。最终,法院判决迈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0 307.07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0:07:39]
  • [嘉宾 温馨]:
    贷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当收取的利息的数额与借出资金的比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通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具体利率水平。然而,随着信用类消费贷业务供给主体的多样化,在实践中,有个别金融机构通过弱化年化利率提示、调整分期还款金额等形式,变相增加了借款人资金占用期间的实际贷款成本,导致整个贷款期间内的实际利率高于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加重了借款人还款负担。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利率监管规范,必须通过司法手段及行政手段予以规制。
    [10:07:55]
  • [嘉宾 温馨]: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存款类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为贷款业务提供广告或展示平台的互联网平台等,在进行相关业务营销时,都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的要求,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10:08:56]
  • [主持人]:
    感谢温馨法官助理的介绍。金融机构在提供信用类消费贷款时,应当规范确定年化利率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合同条款,不得通过隐蔽手段变相增加借款人的实际贷款成本。下面请法官助理薛峻瑜发布案例。
    [10:09:30]
  • [嘉宾 薛峻瑜]:
    大家好,我发布的案例为:某银行与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应以“有效通知”借款人为前提
    [10:09:50]
  • [嘉宾 薛峻瑜]:
    2020年11月3日,张某(借款人)向某银行(贷款人)申请贷款500 000元,双方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期限为48个月,如果借款人拖欠贷款本金、利息、费用或任何其他应付未付债务等,视为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停止或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任何款项,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因逾期被宣布提前到期的,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归还的全部贷款本金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合同还约定了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次日,某银行向张某名下账户发放贷款本金500 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未依约还本付息,自2022年10月4日起再无还款,尚欠贷款本金301 747.6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未付。诉讼中,某银行主张因张某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其依据《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张某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经核实,某银行在起诉前未向张某发送提前到期通知书。法院受理本案后,以邮寄方式向张某送达起诉状、证据等应诉材料,张某随后予以签收。
    [10:10:30]
  • [嘉宾 薛峻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银行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张某作为借款人,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自2022年10月4日起再无还款,明显构成违约,某银行有权按照《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因某银行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在起诉前向张某发送了提前到期通知,故应将法院向张某有效送达应诉材料之日即邮寄送达材料签收日认定为贷款提前到期日,自该日起,某银行有权以全部欠款本金为基数计收逾期罚息。
    [10:11:16]
  • [嘉宾 薛峻瑜]: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某银行偿还贷款本金301 747.6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0:11:51]
  • [嘉宾 薛峻瑜]:
    在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还本付息义务属于借款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信用类消费贷业务因为缺少物或人的担保,金融机构为保障资金安全,通常会与借款人约定在出现多次逾期还款、未按约定使用贷款等严重违约的情形时,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贷款的提前收回意味着借款人期限利益的丧失,也直接关系到相应利息、罚息的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对于违约的借款人来说属于一种较为严厉的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提前到期日的认定,一般以“有效通知”为认定标准。金融机构应当提交其已经实际向借款人发送了提前到期通知书等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证据,若未能提交,则以法院向借款人有效送达诉讼材料之日为宣布提前到期日,贷款人自该日起有权以全部欠款本金为基数计算逾期罚息,对于贷款人在法院认定的提前到期日期前自行进行的提前到期操作,应当予以纠正。
    [10:12:25]
  • [嘉宾 薛峻瑜]:
    需要提示的是,在借款人出现逾期后,金融机构应当坚持“自行催收为主、恶意逃废债司法诉讼断后”的政策,改变通过短信、电话进行催收的传统模式,更多采用“面对面”方式与客户协商还款,依法提升自身的催收能力,最大限度化解纠纷和保障金融债权,以实现金融机构、客户和社会的“多赢”。
    [10:12:52]
  • [主持人]:
    感谢薛峻瑜法官助理的介绍。这个案例旨在提醒金融机构,在按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提前到期的认定标准。希望能够对金融机构的贷后催收工作提供规范指引,同时也引导借款人形成诚信履约的自觉。下面请法官助理陈玲玉发布案例。
    [10:13:27]
  • [嘉宾 陈玲玉]:
    大家好,我发布的案例为:某银行与陈某、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0:13:59]
  • [嘉宾 陈玲玉]:
    陈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8月18日,陈某(借款人)与某银行(贷款人)签订《最高债权额合同》一份,约定某银行拟在五年的授信期间内连续向陈某提供最高债权额为300 000元的授信额度,用于陈某办理个人消费性借款,借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消费,包括装修、购车、结婚、旅游、教育及大额耐用品消费等。合同还约定了利息、罚息、复利、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陈某自2018年8月至9月,共计向某银行申请办理贷款299 900元,某银行审批通过后依约向陈某指定账户发放相应款项。合同履行过程中,陈某未依约还款,截至2021年7月22日,尚欠贷款本金299 900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
    [10:14:24]
  • [嘉宾 陈玲玉]:
    诉讼中,某银行称上述《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贷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相应债务应为陈某、孙某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孙某不予认可。孙某辩称,其与陈某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2019年2月协议离婚,上述债务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本人并未在贷款合同中签字确认,对相应贷款情况亦不知晓;陈某所贷款项均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诉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经核实,陈某接收上述贷款后,陆续将款项转入其本人或案外资金管理公司名下,未转入孙某名下。
    [10:23:39]
  • [嘉宾 陈玲玉]: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某银行之间签订的《最高债权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依据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某银行依据合同向陈某发放贷款本金,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现贷款履行期限已经届满,陈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但是,本案诉争《最高债权额合同》系陈某个人签署,诉争贷款亦系陈某个人申请并发放至陈某指定账户,相应债权凭证中并无孙某签字认可,孙某个人亦未出具任何书面承诺确认相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面,《最高债权额合同》虽载明相应贷款用途仅限于个人及家庭消费,但根据现有资金流向情况无法认定诉争款项实际用于陈某与孙某的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某银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299 9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驳回某银行要求孙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0:24:07]
  • [嘉宾 陈玲玉]: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同金融机构等第三方因大额借贷等行为所负债务,并不必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包括事前和事后追认,即“共债共签”制度;二是一方基于日常家事代理行为如因吃穿用度、教育子女、赡养老人、家庭成员医疗等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三是将一方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且债权人不能证明符合“共债共签”条件或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债务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签署的信用类消费贷逾期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如果金融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夫妻双方有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或相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其作为债权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民法典将相应举证责任课以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以此倒逼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查阶段尽到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借款人配偶共同签署贷款合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等,确保债务形成系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避免损害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10:24:48]
  • [主持人]:
    感谢陈玲玉法官助理的介绍,这个案例为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焦点问题提供了规范指引,也提醒广大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查阶段尽到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下面请法官助理田雅囡发布案例。
    [10:25:36]
  • [嘉宾 田雅囡]:
    大家好,我通报的案例为:某银行与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金融借款合同不适用民间借贷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
    [10:25:53]
  • [嘉宾 田雅囡]:
    2019年1月11日,于某(借款人)与某银行(贷款人)签订《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于某向某银行贷款100 000元,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即固定利率18‰,罚息利率为在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合同还约定了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复利、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日,某银行依约向于某发放贷款本金。合同履行过程中,于某未依约还款,截至2022年2月15日,尚欠贷款本金66 447.08元。诉讼中,某银行自愿按照综合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
    于某对上述欠款本金认可,对利息、罚息、复利的数额不予认可,认为综合利率标准过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按照某银行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10:27:58]
  • [嘉宾 田雅囡]: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作为贷款人,已经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于某作为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过高,应当予以调整,某银行自愿按照综合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利息、罚息、复利,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诉争《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系金融借款合同,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年第一次修正)调整的范围,于某关于应当按照四倍LPR标准调整综合利率的辩称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于某立即向某银行偿还贷款本金66 447.08元并按照综合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
    一审判决作出后,于某提起上诉,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28:18]
  • [嘉宾 田雅囡]: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年第一次修正)第一条明确规定因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该司法解释调整的范畴。因此,对于金融机构开展信用类消费贷等业务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综合利率上限不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年第一次修正)确定的“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不受约束,司法实践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综合息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规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发放小额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同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年第一次修正)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机构在开展信用类消费贷业务时,应当遵照《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的要求,进一步降低实际贷款利率,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
    [10:28:50]
  • [主持人]:
    感谢田雅囡法官助理的介绍。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类消费贷款综合利率虽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也应当遵守法律规范和监管规定。希望本案例能够引导金融机构规范开展金融业务,提醒金融消费者调整心理预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信用类消费贷产品。
    [10:32:23]
  • [主持人]:
    再次感谢五位法官助理的介绍。下面请第四速裁团队法官李海龙宣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优化信贷管理 维护金融安全 深化诉源治理倡议书》。
    [10:32:34]
  • [嘉宾 李海龙]:
    下面,由我为大家宣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优化信贷管理 维护金融安全 促进诉源治理倡议书》
    [10:32:51]
  • [嘉宾 李海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发挥好金融审判的职能作用,加强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推动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海淀法院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蓝本,探索构建协同式、联动式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凝聚解纷共识、拓展解纷路径、强化解纷合力,以法治协同开启金融审判新格局。现特向各金融机构发出五大倡议:
    [10:33:39]
  • [嘉宾 李海龙]:
    一是坚持金融为民宗旨。要始终坚持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人民性,对面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营销宣传等环节进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审查,从源头上防范影响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10:34:00]
  • [嘉宾 李海龙]:
    二是做到审慎合理放贷。要扎实做好贷前审查工作,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等内容的真实性予以充分审查,积极促进信用类消费贷回归“小额、消费”的本源,提升真实场景消费占比,有效引领、支持科学理性消费。
    [10:34:19]
  • [嘉宾 李海龙]:
    三是抓好诚信合规经营。要在合同醒目位置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年化综合资金成本、咨询投诉渠道和违约责任等基本信息,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让金融创新偏离企业诚信,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10:34:34]
  • [嘉宾 李海龙]:
    四是压实管理催收责任。要改变仅通过短信、邮件进行催收的传统模式,加大电话催收频次,并更多采用实地探访、视频连线等方式与借款人“坐下来”“面对面”协商还款,切实增强催收有效性,并及时更新当事人地址信息,防止失联。
    [10:34:57]
  • [嘉宾 李海龙]:
    五是强化多元解纷机制。要大力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建立的小额纠纷裁决机制与中立评估机制,并切实发挥示范判决促进类案调解的功能,树立能调尽调理念,设置灵活适宜的调解方案,避免方案过于刚性、久调不决。
    [10:35:17]
  • [嘉宾 李海龙]:
    金融机构不仅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和基本细胞,更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发展的第一道屏障。让我们凝心聚力,站稳人民立场,勇担金融为民的社会责任,以实际行动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0:35:33]
  • [主持人]:
    感谢李海龙法官。海淀法院以司法实践为基础,向各金融机构提出了以上倡议,希望各金融机构能够压实社会责任,更好服务金融消费者,共同营造和谐健康的金融环境。
    [10:36:04]
  • [主持人]:
    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的实质化解,是金融审判工作定纷止争的目的所在,也是推动金融市场长足发展的必要举措。海淀法院将进一步以强化金融纠纷化解合力为抓手,完善金融协同治理路径,督促金融机构加强风险防控及业务管理,同时继续提升金融审判质效,发挥诉源治理工作实效,为营造法治化金融营商环境、促进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10:36:13]
  • [主持人]:
    最后,再次感谢各家新闻媒体的关注报道和大力支持,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和支持海淀法院各项工作。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1:17:21]
  • [主持人]:
    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发布会,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
    [11: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