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新闻发布席

通报会主持人 邢星

石景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雪林进行通报

石景山法院审管办(研究室)主任王华伟通报典型案例

现场参加人员

通报会现场
12月12日10时,石景山法院召开数字体检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数字体检”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通报会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59:46]
  • [主持人]:
    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通报会的相关情况。
    石景山法院探索建立“数字体检”机制以来,深挖其预防风险和促进治理的功能价值,多渠道推动司法数据资源向社会治理成果转化,取得了良好效果。为充分发挥司法数据的价值和作用,推动人民法院更好地参与和服务区域社会治理,石景山法院发布“数字体检”典型案例。
    本次通报会的议程为:
    (一)石景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雪林通报“数字体检”机制的功能定位与实践效果;
    (二)石景山法院审管办(研究室)主任王华伟通报五起典型案例及对策建议。
    现在,通报会马上开始。
    [09:59:55]
  • [邢星]:
    各位人大代表、社区代表、新闻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石景山法院“数字体检”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我是通报会主持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邢星。
    [10:01:34]
  • [邢星]:
    自2021年以来,石景山法院深挖“数字体检”机制在预防风险和促进治理方面的功能价值,通过数字分析的方式,发现社会治理成效及存在的风险隐患,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持续深化“数字体检”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石景山法院结合今年上半年石景山区经济社会运行情况“数字体检”结果并通过比对分析“生活和谐”“营商环境”“诚信社会”等指标变化情况,召开“数字体检”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报“数字体检”机制的功能定位与实践效果并选取五起典型案例,以期为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0:03:55]
  • [邢星]:
    我谨代表石景山法院对今天参与此次活动的市人大代表、社区代表以及法治日报、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新京报、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北京电视台生活这一刻栏目、石景山电视台的媒体朋友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感谢。
    [10:05:14]
  • [邢星]:
    今天新闻通报会的发言人是:石景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雪林,他将通报“数字体检”机制的功能定位与实践效果;石景山法院审管办(研究室)主任王华伟通报五起典型案例及对策建议。
    [10:06:53]
  • [邢星]:
    下面,请石景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雪林进行通报。
    [10:07:06]
  • [高雪林]:
    为充分发挥司法数据的价值和作用,推动人民法院更好地参与和服务区域社会治理,石景山法院发布“数字体检”典型案例。所谓“数字体检”,是依托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汇聚的审判资源信息,按照“社会治理司法指数”框架和指标,检视评价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助力行政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以“数”为桥,不仅辅助党委政府决策,更能解决老百姓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为优化司法服务开启更多可能。
    [10:10:17]
  • [高雪林]:
    石景山法院探索建立“数字体检”机制以来,深挖其预防风险和促进治理的功能价值,多渠道推动司法数据资源向社会治理成果转化,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成为优化公共决策的“说明书”。将“数字体检”结果融入党委政府决策过程,透过司法数据找准治理需求、预测社会风险,以司法数据分析报告、审判白皮书等形式为党委政府提供针对性政策建议,获区委区政府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助力区政府开展二级数据细化分析并推动相关部门落实行政管理职责。
    二是成为促进纠纷源头治理的“预防针”。将“数字体检”嵌入基层治理,在与辖区9个街道、20余家行政单位建立共建关系基础上,通过司法建议、新闻通报会、京法巡回讲堂等途径,向行政机关、街道社区及企业园区等进行针对性风险提示,帮助疏解基层矛盾风险、预防诉讼纠纷产生。在“数字体检”机制推动作用下,商事活动纠纷类案源头治理成效显现,今年上半年信用卡纠纷数量同比减少2745件,降幅高达63.01%。
    三是成为保障重点中心任务的“强心剂”。聚焦服务保障冬奥、优化营商环境、数字产业转型发展等区域重点工作,结合“数字体检”发现的突出问题,按照“大数据研究关注趋势、群案研究聚焦问题、个案研究彰显独特”的司法数据分析思路,深挖风险点位,系统研究提出治理方案,专题调研成果多次在最高法院司法大数据专题调研评选中获奖。
    四是成为改进审判工作的“特效药”。聚焦法院内部审判质效管理,将司法指数与审判管理指标相结合,可视化呈现全院各审判执行团队办案质量、效率及效果情况,预判性提出审判风险工作建议,以数据视角下的“评估—防控—化解—评价”全流程管控,促推审判质效整体性提升。
    [10:16:55]
  • [高雪林]:
    从今年上半年石景山区经济社会运行情况“数字体检”结果来看,各项社会治理司法指数普遍位于合理及优异区间,区域发展整体情况保持良好态势。通过比对分析“生活和谐”“营商环境”“诚信社会”等指标变化情况,发现合同、邻里等个别纠纷领域,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有所上涨。其中,邻里关系诉讼数量同比上升375%、合同纠纷同比上升42.35%,指标异常波动所反映的社会风险值得关注,诉源治理需求亟待解决。对此,我们将“数字体检”与典型案例发布机制深度融合,聚焦异常指标映射的诉讼领域和案件类型,“对症下药”发布5个司法典型案例,借助典型案例的示范宣传效果,靶向指引各类社会主体尊法、守法、学法、用法,从源头上减少矛盾风险的产生。这些案例选编自本院近年生效案件,其中既涉及相邻关系、消费欺诈等传统纠纷领域,也涉及虚假点赞、不正当竞争等前沿热点问题;既关注经济社会发展风险因素,也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既突出对相关行业市场的规范和引导,也注重促进矛盾预防和纠纷实质化解。希望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发布,正确指引公众生活、规范市场行为、预警社会风险,推动社会治理水平和公民法治意识进一步提高,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0:17:42]
  • [邢星]:
    请石景山法院审管办(研究室)主任王华伟进行通报。
    [10:18:07]
  • [王华伟]:
    案例一:因安装充电桩引发邻里纠纷(该案例对应“生活和谐”指标中的“邻里纠纷”风险类型)
    【案情简介】
    某小区停车场里的3号车位和4号车位分别归张女士和林女士所有,林女士为使电车充电方便,在3号车位和4号车位之间的公共立柱上安装了充电桩。张女士认为林女士在未与自己协商沟通的情况下修建充电桩,造成自己停车不便、存在触电安全隐患且充电桩充电时存在自燃风险,侵犯了自己的相邻权及生命健康权,故将林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充电桩。
    法院经审理认为,3号车位与4号车位之间的公共立柱属于小区特定范围内业主共有,而非张女士单独所有,林女士将充电桩安装在靠自己车位一侧的立柱上,安装后行人行动未有不便,触碰充电桩的可能性小,不会对张女士使用3号车位造成不良影响。并且充电桩由专业机构安装,离地距离较高可以防止幼童触摸,并没有张女士所称的安全隐患,故对张女士的诉求不予支持。
    [10:18:33]
  • [王华伟]:
    【典型意义】
    鼓励在居民小区安装和建设充电桩基础设施,是国家推广新能源汽车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例系因居民在相邻停车位之间安装充电桩所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车位、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申请在私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同时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安装充电桩,符合安全标准和技术规程,且并未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的用途,对相邻方不构成实质妨害,相邻方主张拆除充电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车主角度而言,应当了解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在合法范围内利用邻地或建筑物,在安装充电设施前需要按规定向物业提出申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经物业核准的位置进行充电设施施工建设,安装时尽量为邻居提供便利,最大化降低对邻居的影响,在使用过程中还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从相邻权利人角度出发,在不造成对其权利实质性妨碍的情形下适度包容相邻人因安装充电桩所带来的轻微不便,共同创造权利边界的弹性空间,减少因权利行使产生的冲突。
    [10:18:49]
  • [王华伟]:
    案例二:擅自改装房屋引发漏水造成财产损失(该案例对应“生活和谐”指标中的“邻里纠纷”风险类型)
    【案情简介】
    李某和范某分别是某小区三单元802号和902号的业主,范某住在李某楼上。后来,范某将房屋委托给中介公司经营出租供他人居住,双方协商后将902号房屋的储藏间与卫生间打通,造成房屋漏水。漏水导致楼下李某的墙壁渗水、鼓翘、脱落等问题,墙壁底部地面上用来存放邮票的纸箱被浸湿,有大量邮票受潮、变形、发霉。李某将范某和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对方修复受损墙面,赔偿因房屋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余元、误工费3千余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902号房屋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进行装修改造,造成房屋漏水事实,中介公司作为实际占用、经营管理和使用收益房屋的承租人,未能对902号房屋内设备设施履行妥善管理和警示等义务,应当对漏水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范某既未尽到阻止、监督中介公司装修改造建筑物的义务,亦未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看护及妥善使用,故范某亦应对漏水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故二被告应共同修复因漏水浸湿的墙面等部位。综合李某邮票的原价值及受损状况、受损程度,法院酌情确定范某及中介公司按照过错比例赔偿李某的邮票损失4.5万元。
    [10:19:13]
  • [王华伟]:
    【典型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房屋相邻关系人之间可以自由行使权利,但不能越过正当合理的限度。相邻关系人应积极预防和避免对相邻他方造成不利影响,相邻一方改造房屋时负有装修和预防损害发生的注意义务,擅自改造房屋对相邻另一方造成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责任。在房主将房屋出租给中介公司经营使用时,房屋所有权人和中介公司不能证明自身对损害没有过错的,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中介公司作为承租人实际使用和管理房屋,应当对改造房屋造成的损害承担直接责任;出租人则负有定期检查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义务,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因疏于监督管理而造成的损失,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建议,在发现漏水时,当事人应及时拍照录像保留证据,并向社区及物业反馈,以便后续维权。关于损失范围,在原告主张赔偿时需就因房屋漏水遭受损失的具体情况及漏水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列好物品清单,可提前寻找购买票据或进行询价,如双方就物品损失价值无法协商一致,可申请司法鉴定。在发生此类问题后,建议双方就修复和损失赔偿问题积极协商,避免后续诉讼成本及鉴定成本增加而导致损失扩大。
    [10:23:52]
  • [王华伟]:
    案例三:业主以未签订物业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该案例对应“营商环境”指标中的“合同纠纷”风险类型)
    【案情简介】
    李先生是幸福小区业主,2018年9月以前,幸福小区一直由甲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18年9月底,甲公司与乙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移交协议》,将幸福小区“三供一业”物业管理移交给乙公司,由乙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安全管理、维修改造和日常维护,并对住户进行收费。此后,乙公司一直为幸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李先生并不认可乙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拒绝向其交纳物业费,乙公司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补交物业费12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与乙公司虽未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移交协议》,协议签订后乙公司亦为涉案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故李先生与乙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现乙公司已为包括李先生在内的业主提供了相应物业服务,李先生作为业主,亦应按期交纳相应物业费用,判决李先生交纳拖欠的物业费1290元。
    [10:25:03]
  • [王华伟]:
    【典型意义】
    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基于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依据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但在没有订立物业合同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如果已经向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且业主在事实上已经接受,此时双方就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交纳物业费。在该情况下,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已经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且业主在事实上已经接受。
    法院建议,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应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和质量,完善服务细节,以充分获取业主的支持和配合;另一方面,业主亦应当认识到及时交纳物业费是保障物业服务企业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小区环境品质提升和秩序维护不仅需要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也需要全体业主共同自觉履行相对应的合同义务。
    [10:25:28]
  • [王华伟]:
    案例四:电视购物商品与节目宣传不一致的责任承担(该案例对应“营商环境”指标中的“买卖合同纠纷”风险类型)
    【案情简介】
    周阿姨在某档电视购物节目中看上一款某知名品牌机械金表,商家宣称该手表肉眼可见的金色部分全部是实心足金,周阿姨随即通过电话热线购买了两只手表,并通过pos机刷卡支付7万余元。收到手表后,周阿姨通过产品自带的鉴定证书发现商家所卖手表黄色部分仅为表面金,并非节目中着重宣称的实足金,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故将该电视购物节目诉至法院请求对方赔偿。被告认可原告购买的两块手表系被告所销售,但认为原告系明知情况下的恶意购买。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阿姨在电视购物节目中看到展示的手表样品并购买,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电视购物节目交付的手表应与其在宣传中的质量相同。电视购物频道宣传其售卖的手表所有金色部分均为足金打造,但邮寄到周阿姨手中的手表仅为表面金,已构成欺诈行为。被告称周阿姨系恶意购买并非受欺诈,该意见仅为主观推断,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故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商家应向周阿姨退还货款并按照诉讼请求给付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故判令商家与周阿姨相互返还手表及货款,且商家向周阿姨支付22万余元赔偿款。
    [10:25:42]
  • [王华伟]:
    【典型意义】
    电视购物作为一种媒体购物形式,受众群体以中老年人居多。在电视购物节目中,电视媒体既是广告播出平台也是商品销售平台,起着联系产品销售者和消费者的纽带作用,根据其与产品销售商的委托代理关系,其对产品的宣传推介当然视为产品销售商的推销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电视购物平台推销产品过程中,若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实际提供的商品与宣传内容不一致,则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建议消费者选择电视购物时看清广告中的产品说明,对商品价格、厂家、成分等信息重点关注,在收到产品后及时开箱验货,并对产品的质量和要素信息进行审查,若发现实物与宣传内容不符,应保存好支付凭证,将电视购物的虚假广告录制或截屏,以便后续维权。
    [10:26:05]
  • [王华伟]:
    案例五:在短视频平台虚假点赞、刷评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例对应“诚信社会”指标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风险类型)
    【案情简介】
    某网络公司搭建专门网站,提供针对某短视频平台数据的业务,对于某短视频平台用户的关注度(即粉丝量)及作品的播放量、点赞量、评论量等,推出了价格0.1元至650元不等的“商品”,用户可以在网站上购买“真人粉丝”“真人双击”“真人评论”等服务,为某短视频平台特定用户增加粉丝量以及视频播放量、点赞数、评论数。某短视频平台认为,该网络公司的行为使某短视频平台评价系统数据受到污染,且对用户产生误导,整体降低了某短视频平台的市场声誉及竞争力,故将该网络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网络公司通过模仿真实用户的点击行为,短期内使被点击的用户或短视频的粉丝数、播放量、点赞数、评论量等数据迅速增高,并以此进行牟利。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涉案网站正是通过虚构某短视频平台播放量等数据,误导某短视频平台方及用户,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某短视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4万元。
    [10:26:23]
  • [王华伟]:
    【典型意义】
    在网络视频、直播领域,点赞评论、观看人数等数据通常是衡量一个视频是否受欢迎的重要因素。短视频平台的蓬勃发展为虚假点赞、评论等网络刷量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催生出点赞、刷量公司这样的灰色产业。对于短视频经营平台来说,虚假数据不能反映真实的用户和市场需求,如果基于虚假数据而作出经营决策,会影响平台健康发展,使其逐渐丧失市场竞争力。因为人为制造出的虚假访问数据,容易对消费者及相关公众造成误解,当平台用户发现视频质量与视频访问数量、热播排行等严重不符时,会产生不良的用户体验,短视频平台的商业信誉将因用户黏度的下降而受损。网络刷量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损害了平台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网络用户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破坏了市场秩序的诚信根基,如果纵容该类行为持续在市场环境中存在,将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
    [10:29:17]
  • [王华伟]:
    为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石景山法院立足司法审判实践,结合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10:30:10]
  • [王华伟]:
    1.以主人翁精神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
    居民之间应当秉持团结互助的原则,维护社会基本单元友好关系,弘扬守望相助、崇德修睦的邻里美德。建议加强对《民法典》有关相邻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的学习掌握,把握好权利行使的边界,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集体、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实现自身权益的同时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妨碍。出现邻里纠纷后,主动寻求社区工作者、调解组织的帮助,积极与对方和平协商解决问题,防止邻里间“小问题”激化为“大矛盾”。
    [10:30:24]
  • [王华伟]:
    2.强化网络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风险防控
    有序的市场秩序需要经营者树立公平、诚信的竞争理念。企业自身必须更新观念,主动适应知识产权保护运行规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以产品、服务的优良品质拓展市场,赢得广大用户的认可。建议互联网企业加强内部合规性审查,准确理解掌握网络领域技术应用的法律边界,确保商业行为符合法律政策、行业公约、商业规则的要求,避免侵权风险和数据安全风险。加大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力度,增强预防、发现、取证违法行为的意识和能力,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纠纷处置的技术力量。主动配合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积极参与行业协会自治管理,努力营造清朗有序的市场环境。
    [10:30:43]
  • [王华伟]:
    3.坚持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随着电视购物、网络消费、直播带货等新型消费模式快速发展,应当警惕消费领域侵权新问题,防范杜绝虚假宣传、产品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守牢市场秩序的诚信底线。对此,经营者应当自觉践行“言而有信、有约必践”的契约精神,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确保产品和服务符合质量标准,注重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消费平台应当加强对入驻商家身份和经营许可资质的审核,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完善投诉举报和信用评价机制,保护消费者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审慎理性购物,一旦权益受到损害,要保留好相关合同、票据、照片等证据,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或维权,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30:57]
  • [邢星]:
    感谢两位的通报。今后,石景山法院将充分发挥“数字体检”机制作用,借助数字力量把脉问诊,靶向施策,精准助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和谐稳定生活。感谢各位人大代表、社区代表、新闻媒体关注今天的通报会,本次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31:14]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网友关注,再见。
    [10:3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