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

发布会现场

大兴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芳芳主持此次通报会

王柏东副院长介绍集中供热纠纷调研情况

邹治庭长通报集中供热纠纷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赵玉东庭长通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大兴法院新闻发布会现场
12月22日10时,大兴法院召开集中供热纠纷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媒体记者、网友们,大家上午好!
    这里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直播现场。我是本次发布会的主持人,大兴法院新闻发言人赵芳芳,欢迎大家参加此次发布会!
    [10:00:12]
  • [主持人]:
    正值冬季,全力保障百姓温暖过冬、确保供暖期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是增进民生福祉的应有之义。而供暖期内,室内温度是否达标、空置房屋能否申请停暖等法律问题成为居民关注的焦点。
    [10:00:35]
  • [主持人]:
    为依法妥善处理集中供热纠纷,在市高院的指导下,市二中院与大兴法院共同就集中供热纠纷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并与审判实践相结合,总结出处理集中供热纠纷的经验做法。今天召开此次发布会,旨在介绍集中供热纠纷审理情况,分析问题及原因,并通报典型案例,就化解此类纠纷提出意见建议,进一步普及集中供热相关的法律规定,保障群众切身利益。
    [10:00:54]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嘉宾,他们是: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柏东,市二中院民二庭庭长邹治、大兴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赵玉东。
    [10:01:17]
  • [主持人]:
    本次发布会将通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全程视频直播,北京法院网进行图文直播。大兴区融媒体中心将对此次发布会进行全面报道,感谢大家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关注!
    [10:01:35]
  • [主持人]:
    下面,进行发布会第一项议程,请王柏东副院长通报集中供热纠纷调研情况。
    [10:01:51]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柏东]:
    各位媒体朋友、网友们:大家上午好。集中供热关系到千家万户,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保障作用和推动诉源治理的重点领域。今年,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下,市二中院与大兴法院共同就集中供热纠纷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调研。年初以来,大兴法院调研小组先后到区城管委、区城指中心、高米店街道、旧宫镇开展座谈交流,参加全市集中供热问题现场调度会,与市二中院调研组进行多次沟通交流,最终形成调研报告。今天,两院联合召开本次新闻发布会,就是将调研过程中查找的问题、分析的原因、意见建议及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推动调研成果的深度应用。此次调研就集中供热纠纷问题主要形成以下三点意见:
    [10:02:09]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柏东]:
    一、集中供热纠纷多发频发的问题需引起关注。近年来,随着居民小区的不断增多,供热用户的数量随之增长,集中供暖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以大兴区为例,近5年北京市“12345”市民热线共接收大兴区域内关于“集中供热问题”诉求工单7335件,其中2022年达到2617件。2018年至2022年期间,大兴法院共受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8960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截至2023年6月,集中供热欠费户数13365户,约占在册户数的4.59%。
    [10:02:37]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柏东]:
    供热合同不是普通的服务合同,而集中供热纠纷既体现了供暖企业与用户双方各自利益上的矛盾,亦涉及公共秩序和公众利益的维护。如何推动纠纷多元化解,如何做到未诉先办,努力保障每一个人民群众都能够温暖过冬,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基层组织及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课题,也考验着基层治理的智慧。
    [10:03:01]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柏东]:
    二、集中供热纠纷的妥善解决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根据统计数据,供热用户拨打12345投诉及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多是供暖不够热。但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热度不够往往涉及多种原因,有基础热源不足问题,有房屋结构问题,有管线老化问题,有保温设施不完善问题,有极端天气原因等。因此,在很多情况下,解决供暖温度不达标的问题,不仅需要供热企业加大热源供给力度,可能还要协调开发商、物业公司等改进房屋结构、更换管线、加装保温层等。
    [10:03:19]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柏东]:
    当前,北京市各镇街大力推动的老旧小区改造,为改善供暖条件提供了很好的契机。城管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热源升级的指导协调,发改委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对热力价格的综合调控等,对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动集中供热矛盾纠纷的多元共治,需要建立以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大工作格局。
    [10:05:35]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柏东]:
    三、集中供热纠纷的有效治理需要强化法治思维。目前,供热领域纠纷多发,相当数量的用热和供热主体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即使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的内容也比较简单。而在立法层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供热合同关系缺乏配套规定。上述情况造成在合同履行中,双方既无合同基础,法律上依据也不足,难免产生争议。从供热人角度,普遍存在工作留痕机制不完善、测温机制不健全、停暖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从用热人角度,普遍存在缴费自觉性不高、举证意识不强、对供热标准存在认识误区等问题。
    [10:05:53]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柏东]: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一齐发力,共同推动供热领域法治环境的不断提升。
    [10:06:14]
  • [主持人]:
    感谢王院长。下面,请邹治庭长通报集中供热纠纷审理情况。
    [10:06:35]
  • [嘉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邹治]:
    各位网友、媒体朋友们:大家好!冬季供热不仅是能源工程和环保工程,还是涉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随着供热问题“冬病夏治”、老旧管线改造等一系列保障措施的持续开展,部分供热领域的顽瘴痼疾得到解决,供热质量得到大幅提升。
    [10:07:18]
  • [嘉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邹治]:
    但是一些供热服务的重点项目和难点问题仍亟待解决,供热纠纷仍然是社会治理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融入北京市基层治理实践,积极回应党委、政府在供热纠纷预防调处化解中的司法服务需求,北京二中院与大兴法院联合开展调研并共同召开本次新闻发布会,下面由我从四个方面通报近年来二中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10:07:39]
  • [嘉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邹治]: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1月至2023年11月,北京二中院共审结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案件573件,分别为2018年174件、2019年96件、2020年79件、2021年76件、2022年58件、2023年90件。上述案件中,调解、撤诉案件为52件,总体调撤率为9.07%。
    [10:08:55]
  • [嘉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邹治]:
    二、案件特点;(一)案件类型集中,诉求较为固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中,九成以上案件为追索供热费,供热人作为原告,其诉讼请求也较为固定,主要是向用热人主张供热费以及拖欠供热费的违约金或滞纳金。
    [10:09:19]
  • [嘉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邹治]:
    (二)用热人不支付供热费的抗辩多为供热服务不达标。与供热人请求支付供热费相对,用热人多以供热服务不达标作为抗辩。其抗辩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供热温度不达标。该温度争议在上水调试、供热试运行及大幅降温天气期间反映较为集中。二是供热人处理供热故障不及时。供热设施巡检、维修具有专业性和急迫性的特点,供热人维修不及时导致的生活不便,易引发矛盾。三是供热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停止供热。供热合同作为一种日常性、继续性合同,持续稳定提供热源是合同履行必要要求,通知义务的不履行亦为用热人拒付费用的重要事由。
    [10:09:44]
  • [嘉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邹治]:
    (三)部分供热重点项目矛盾较为集中,引发批量案件。供热设施不仅包括用热人自用的采暖设施,还包括共用的采暖设施,共用采暖设施的故障将影响不特定用热人的用热体验。部分供热区域由于共用采暖设施维护不力,导致辖区供热大范围出现问题,由此引发的批量诉讼和区域性问题需要重点予以关注。
    [10:10:04]
  • [嘉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邹治]:
    (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面临新问题。除了传统的供热合同纠纷类型外,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使得司法裁判面临新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0:10:22]
  • [嘉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邹治]:
    1.独立建筑物的停暖费用承担问题。对于独栋别墅等房屋,因其周边没有其他房屋,一般不涉及停暖后的热量扩散问题,且此类房屋停暖后供热单位的基本运行成本也较少。此种情形下,其停暖后基础费收取的范围与标准亟待明确。
    [10:10:44]
  • [嘉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邹治]:
    2.国企小区移交后供热费的承担问题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按照相关规定,分离移交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交由专业化企业进行社会化管理。但部分业主以其未与接收单位签订供用热力合同为由,拒绝交纳供热费,由此引发的诉讼在该类小区中也较为多见。
    [10:11:54]
  • [嘉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邹治]:
    3.特殊户型的费用承担问题。有一些特殊户型,如LOFT户型的出现,由于其层高、空间与一般户型差别较大,使供用热双方在供热面积、单价方面认识不一。在双方无明确合同约定,相关供热价格政策对其规定不明确时容易产生纠纷。
    [10:11:59]
  • [嘉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邹治]:
    3.特殊户型的费用承担问题。有一些特殊户型,如LOFT户型的出现,由于其层高、空间与一般户型差别较大,使供用热双方在供热面积、单价方面认识不一。在双方无明确合同约定,相关供热价格政策对其规定不明确时容易产生纠纷。
    [10:12:04]
  • [嘉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邹治]:
    三、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一)用热人存在维权观念偏差。部分用热人的维权观念存在误区,导致纠纷发生。主要包括:部分用热人不以客观温度达标为依据,而仅以个体感受为由拒交供热费;有的用热人以房屋闲置无人居住,未享受供热服务为由拒不交纳供热费;还有一部分用热人以未签订书面供用热力合同为由认为其与供热人不存在合同关系,从而拒不交纳供热费;也存在部分用热人擅自自行拆除室内采暖设备,改为自供暖方式采暖,即认为属于未享受供热服务可以不交供热费。以上多为对供热政策法规认识不到位的错误观点,均可能引发供热纠纷。
    [10:12:12]
  • [嘉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邹治]:
    (二)供热人经营理念滞后。供热人自身经营理念无法适应时代要求、回应群众需求,容易引发与用热人之间的矛盾。一是供热服务人员未树立服务意识。部分供热人内部分工不明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流动性大,缺乏专业客户服务部门;与用热人沟通渠道单一,投诉渠道不畅通;缺乏主动服务意识,对用热人诉求不能积极回应,暖气不热、室温不达标等基本诉求不能及时有效解决,引发不满和投诉。
    [10:13:08]
  • [嘉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邹治]:
    二是部分供热人应对经营挑战措施不当,引发纠纷。面对供热竞争压力和供热费收取困难,一些供热人为了降本增效,采取降低供热服务质量的不当方式,引发更多用热人拒交供热费,形成服务下降、纠纷增多的恶性循环。另外,部分供热人在特定地区有区位优势,缺乏竞争意识,导致其在经营管理上低效粗放,既不符合时代对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要求,也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供热服务安全可靠、精细智能的期待。
    [10:13:30]
  • [嘉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邹治]:
    (三)第三方测温机构功能缺失。第三方测温机构对于确定供热服务是否达标、化解供用热双方矛盾具有重要作用。但实践中第三方测温机构设立的制度滞后、规模有限、功能缺失,导致用热人的诉求合理性难以被准确、科学评判,纠纷化解的专业性依据不足。
    [10:13:54]
  • [嘉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邹治]:
    (四)供热价格机制未理顺。北京市供热收费以按面积收费为主,少部分是按热计量收费。按面积收费由于供热费固定,与实际用热量无关,导致供热人对提高供热质量和节能减排缺乏积极性,且用热人无法根据自身需要调节温度,影响用热人实际体验,也易引发用热人与供热人对热量供应的矛盾。按热计量收费方式在制度保障、政策落实等多方面存在制约,导致目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供热项目较少,部分已经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小区在配套设施改造、政策宣传解读等方面尚存在不足。当前的供热价格机制在硬件升级、制度配套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10:14:08]
  • [嘉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邹治]:
    (五)供热领域存在历史遗留问题;1.老旧小区供热设备老化、年久失修。供热设备有使用年限,如果设备老化、年久失修,可能造成温度“近热远冷”“上热下冷”“冷热不均”等,此类问题集中出现在老旧小区,热能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突出,不仅严重影响用热人的用热体验,也不符合节能减排的行业发展要求,且易因此引发诉讼。
    [10:14:23]
  • [嘉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邹治]:
    2.供热设施权属不清。部分小区由于历史原因采用自有锅炉供热,小区内建有锅炉房,但由于开发商、前期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对供热设施移交不清晰,不同主体可能分别委托供热人提供热能,多家供热人争夺对小区的供热权,矛盾突出,由于权利主体长期无法确定,实际用热人难以享受高质量的供热服务,导致矛盾纠纷频发。
    [10:15:44]
  • [嘉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邹治]:
    四、意见建议;(一)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供热保障。供热主管部门提前筹备部署,指导各供热单位开展“冬病夏治”,对老旧管网、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和优化升级,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建立健全供热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供热应急处置能力,最短时间解决突发问题,保障供热工作安全、稳定运行。对于供热价格,稳步推行热计量收费,具备热计量条件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不具备计量条件的推行热计量改造,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在不牺牲供热质量的情况下实现配套优化、节能减排、减少纠纷。
    [10:16:09]
  • [嘉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邹治]:
    (二)供热人提升供热服务质量。供热人应当全面履行供用热力合同义务,重视管网监测与隐患排查。供暖期结束后,供热企业应加大对管网的更新改造,对换热站检测、检修,更换老旧管线,消除故障隐患,提高供热季管网运行的可靠性。
    [10:16:41]
  • [嘉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邹治]:
    供热人应当完善与用热人的沟通机制,增强服务意识。对于收费、退费、停热等用热人比较关心的问题,及时通过网络、短信、入户宣讲等方式发布,提高服务效率;建立方便快捷的供热费交费方式,为用热人交费提供便利;规范欠费催收工作,明确责任、专人对接,保障收费工作顺利开展;组织开展员工业务培训,培养服务意识,提升专业素质,提高纠纷解决能力。
    [10:17:18]
  • [嘉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邹治]:
    (三)用热人加强法治意识。通过学习供热知识和法律知识转变部分用热人的错误观念,自觉履行交费义务。对于供热人服务存在瑕疵,用热人应向供热人或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及时反映,寻求解决办法,提倡依法维权,而非采用消极拖欠供热费的办法,避免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可能因此产生大额滞纳金的拖欠行为。如果确有合理抗辩事由,也要留好能够被法院认定的证据。
    [10:17:38]
  • [嘉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邹治]: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10:18:15]
  • [主持人]:
    感谢邹庭长。下面,请赵玉东庭长通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10:18:25]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赵玉东]:
    案例一:未申请停暖,业主不能以未用热为由拒交供暖费。基本案情:2022年,主业张某购买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房屋,其后开始装修。装修期间,张某拆除了原暖气片,只保留了上下联通保证其他住户供暖的供热管道,且该供暖季张某一直在外租房,没有在上述房屋居住。张某认为自己实际未用热,故拒绝交纳该供暖季供暖费。供热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所欠付的供暖费。
    [10:18:36]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赵玉东]:
    裁判结果:张某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暂停供热申请,未与供暖公司签订暂停供热协议,且经核实,涉案房屋不具备独立停暖条件,张某装修期间自行拆除暖气片、未在案涉房屋居住,均不属于暂停用热措施。供热公司已履行了供暖义务,张某应交纳相应供暖费。综上,法院对供热公司主张供暖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10:19:02]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赵玉东]:
    法官提示:一些业主将供暖关系等同于普通的买卖关系,认为用热就交费,没用热就不交费;有合同就交费、没合同就不交费。这里存在认识误区。
    [10:19:40]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赵玉东]:
    集中供热是基础性公共事业,是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供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具有公共性、强制性、服务性特点,供暖单位作为社会公用企业,供热义务不仅基于合同约定,还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与用热人签没签合同,也无论用热人是否存在欠费,供暖单位必须履行供热义务,以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10:20:01]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赵玉东]:
    与此同时,采取集中供热小区,无合法依据,用热人不得拒绝供暖或拒绝交纳供热费。无论业主是否签订了供暖合同、是否在小区居住、房屋是否空置、供暖设施是否拆改,在未办理停暖或本身不符合单独停暖条件的情况下,供热公司已为业主提供供热服务,业主不能以未用热为由拒绝交纳供暖费。
    [10:20:26]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赵玉东]:
    在此提示,在供暖季到来之前,若房屋无需供暖,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向供暖单位申请停暖,不能自行拆改供热设施。若因自行拆改导致其他用户采暖受到影响或造成其他损失,需承担相应责任。在未与供暖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自行截断供暖管道,仍应按照相关标准按时交纳供暖费。即使业主和供暖单位就房屋停暖达成了协议,鉴于单个用户的采暖设施是供热系统整体的一部分,供热设施及供热负荷的配备并不会因单个用户要求停热而减少,要求停热的用户仍然占有着供热资源,因此停暖的业主仍需按照一定比例交纳基础供热费。
    [10:20:40]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赵玉东]:
    案例二:业主不能仅以房屋已出租为由拒绝交纳供暖费。基本案情:某供热公司依据与开发商的供暖协议开始为该商业用房提供供暖服务并收取业主的供暖费用。赵某取得北京市大兴区某商业用房所有权后将房屋进行出租,并约定由承租人负责交纳供暖费。后赵某与租户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赵某收回出租房屋,但租户未交纳承租期间的供暖费。供热公司要求赵某交费,但赵某认为应由当时的租户交纳供暖费。为此,供热公司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所欠付的供暖费。
    [10:21:01]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赵玉东]:
    裁判结果:供热公司为涉案房屋供暖,与赵某形成事实供用热力合同法律关系。供热公司履行了供暖义务,赵某作为业主应履行缴费义务,故供热公司要求赵某给付供暖费于法有据。赵某与其租户间的约定不能免除赵某向供热公司支付供暖费的义务,法院对供热公司主张供暖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10:21:26]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赵玉东]:
    法官提示:《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户与供暖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供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供暖费。
    [10:21:37]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赵玉东]:
    生活中,业主购买房屋后将房屋出租,此时,业主与租户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但业主与供热公司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并没有变。业主虽与租户约定供暖费由租户承担,但该约定对供热公司无约束力,在供热公司未同意交纳供暖费的债务转移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业主不能以房屋出租为由拒绝交纳供暖费。此外,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双方在交房前需前往房屋供暖单位结清供暖费用,新房主亦可当场签署新的供暖合同。在未结清的情况下,供暖单位有权要求未缴费期间的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承担供暖费。
    [10:21:50]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赵玉东]:
    案例三:业主有证据证明供热公司供暖温度不达标的,可适当减免供暖费。基本案情:2016年,刘某与某供热公司签订《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该公司为刘某居住的房屋供暖。自2017年起,双方对供暖温度是否达标及交费产生争议。刘某保存了与供热公司工作人员微信报修记录、录音、测温照片等,主张其室内供热达不到18摄氏度。供热公司认可录音、微信报修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测温照片的真实性,仅认可其中2017年至2018年未达标,主张后来旧楼改造后就热了,所以不是供热的问题,供热公司提交单方测温照片、电子表格,主张供暖温度已达标。经刘某申请,法院向北京市12345热线查询,部分工单载明供热公司曾表示由于管道老化,已联系用户,约定供暖季结束后更换管道。
    [10:22:47]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赵玉东]:
    裁判结果:本案争议焦点为供热温度是否达标。案涉房屋在争议期间有多次投诉记录,同时,刘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显示案涉房屋部分时段测量温度不达标。供热公司虽提交照片、电子表格等证据,但未提交有刘某签字确认的测温记录,法院无法认定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法院综合考虑双方举证、供热公司曾认可案涉房屋的供热管道老化需更换及案涉房屋经旧房改造后温度达标等情况,认定供热公司提供的供热服务存在一定瑕疵,故法院对供热费用进行一定酌减。
    [10:25:24]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赵玉东]:
    法官提示:在供用热力合同中,供暖温度达标是供热公司的主要义务,也是供用热力合同正常履行的前提条件。实践中,温度是否达标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为减少争议,从物业公司的角度,应建立科学的测温机制,特别是业主反映温度低的情况下,要及时测温并要求业主签字确认,双方争议较大时,可邀请物业公司、居委会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参与测温过程并做见证签字。从业主角度,在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以注重收集以下三类证据:一是测温单。测温单需同时具有供暖单位和业主的签字确认,能够清晰反映测温时间、测温地点、室内温度及供暖问题;二是物业公司、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业主在供暖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可以向物业公司或居委会反映供暖问题,由其组织测温并出具相关证明;三是用户自行测温的视频资料。用户自行测温时,最好用录视频的方式,同时拍摄室外天气情况、室内密封状态、时长以及一段时间内室内不同区域的持续室温。
    [10:26:40]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赵玉东]: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的一些证据难以被依法采纳。如单一的温度计照片,无法显示测温时间、地点以及测温时室内情况,不能反映房屋的真实供暖状态;再比如小区居民关于供暖问题的微信群聊记录,虽在同一小区,但不同房屋因供暖设施、房屋位置的差异均可能导致供暖温度不同,其他用户供暖温度不达标不代表涉案用户家中存在供暖问题。
    [10:27:09]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赵玉东]:
    案例四: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供暖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基本案情:某供热公司为孙某的房屋提供供热服务。孙某自2008年11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期间未交纳供暖费,供热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支付该期间供暖费。孙某辩称其从未收到催费通知,供热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
    [10:28:14]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赵玉东]:
    裁判结果:关于供热公司主张期间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孙某主张从未收到过供热公司的催缴通知书、电话或邮件等催缴信息。供热公司仅提交2009年至2020年向孙某催缴通知的照片,但其并未举证证明照片实际形成时间与记载时间相同,亦未证明其实际在孙某住所张贴,根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孙某进行了催缴,法院对已过诉讼时效部分的供暖费未予支持。
    [10:28:26]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赵玉东]:
    法官提示:供热公司与业主对于诉请供暖费是否已超出诉讼时效有争议的,应由供热公司就持续有效催缴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对于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供暖费请求将难以获得支持。因此,建议供热公司提高催缴的规范性和举证意识,通过打电话、业主门口张贴公告、邮寄信件等方式,向业主直接催缴供暖费,提供催缴照片、视频的,需提供拍摄原始载体,照片、视频需体现业主入户门,以证明催缴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10:28:44]
  • [主持人]:
    感谢赵庭长。供暖无小事,冷暖系民心。依法妥善化解集中供热纠纷,不仅是应对天气变化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所需的重要内容。大兴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进一步完善集中供热纠纷诉源治理相关举措,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促进调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形成集中供热纠纷多元共治的工作格局,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维护辖区和谐稳定。
    [10:28:57]
  • [主持人]:
    以上就是本次发布会的全部内容。稍后本院官方新浪微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北京大兴法院”将进行全面报道,敬请关注。感谢大家!
    [10:2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