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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典型案例发布会”。 在发布会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此次发布会的基本情况:本次发布会将发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近一年审理的6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以期为群众提供最新的司法智慧和更精准的司法服务,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更为明确有效的指引,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充分维护权利,严格履行国际义务,平等保护中外主体。[09:50:02]
- [路光]:尊敬的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和广大网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本次发布会的发布人为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鱼水,审判监督庭庭长、著作权委员会主任冯刚。参加本次发布会的还有审判监督庭法官李志峰、宋鹏。我是本次发布会主持人路光。[10:00:15] - [路光]:计算机软件作为数字时代的重要产物,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智能手机的应用,到复杂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再到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软件正在不断地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保护软件的创新成果,维护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深远意义。[10:00:39]
- [路光]: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法院,肩负着服务保障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职责使命,通过不断创新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为创新创造保驾护航。[10:01:22]
- [路光]:去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着力破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举证难的问题,受到了法律界、产业界的高度关注和一致好评,经过一年的实践检验,案件的审判质效得到了显著提升。在审判经验持续积累的基础上,我们期待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分享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审判思路和裁判标准,与当事人举证手册相辅相成,为当事人提供个更加全面、有效的司法保障。[10:02:12]
- [路光]:下面,有请宋鱼水副院长介绍我院近一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工作情况及本次发布典型案例的相关背景。[10:02:50]
- [宋鱼水]:各位来宾、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
大家上午好!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深入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国家大数据战略,先后印发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我国数字经济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局,总体规模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型产业。[10:03:17] - [宋鱼水]: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对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离不开数据生成、数据收集、数据处理、数据使用等技术,而上述技术的发展离不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做大做强。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保护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应有之义和重要组成部分。[10:03:40]
- [宋鱼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过去九年的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的审理中,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共受理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5千余件,审结4千余件,收结案数量长期处于上升趋势。经过去年的管辖调整,由于合同类纠纷案件调整为基层法院受理,我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整体收案数量有所下降,但受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数量却有所提升,较前一年同期上涨了23%,反映出计算机软件行业仍有很多突出问题值得关注,当事人对于计算机软件司法保护提出了更多的需求和更高的期待,需要我们以更高质量的司法工作予以切实回应。[10:04:49]
- [宋鱼水]: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肩负着服务保障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职责使命,我院坚持探索机制创新,以创新的方式护航创新发展。完善计算机软件案件精审模式,组建计算机软件案件审理专班,加大对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妥善审理高价值计算机软件案件;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破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举证难问题;依托创新保护专家委员会、技术调查官、专业专长陪审员等制度,完善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机制;注重通过证据保全、律师调查令等方式及时固定侵权证据,依法妥善运用诉前和诉中行为保全,提高权利人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10:06:09]
- [宋鱼水]:此外,我院立足专业审判,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今年以来,我院启动“法护创新”工作方案,依托各园区法官工作站开展了巡回审判、普法讲座、走访调研等个性化的司法服务,针对怀柔科学城和亦庄经开区园区企业的对软件行业重点关注问题,完成了科技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信创行业司法保护的调研成果;多次赴科创公司就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与法律问题深入调研,了解到当下业内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相关领域所面临的主要法律挑战和困惑,选派法官代表我院积极参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相关版权问题讨论会等对外交流活动;推进“算法推荐著作权规制”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研究”等重点调研课题,完成了涉外工业软件侵权的调研课题信息报告。通过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以调查研究为抓手,以实际问题为导向,跟踪热点前沿问题,聚焦企业单位司法需求,调研和普法工作并举,在与调研企事业单位的沟通互动中碰撞出解决思路和方法创新的火花,以调研成果“反哺”审判工作。[10:08:06]
- [宋鱼水]:经过一年的探索实践,我院计算机软件案件的审理质效得到进一步提升,2023年前11个月结案数量较去年同期提升了85%,这其中包含了涉国际著名工业设计软件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等一批疑难复杂案件,因此积累了丰富和宝贵的司法经验,我们希望以典型案例的方式与相关公众交流分享。通过对最近一年审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的梳理总结,此次精选了6件典型案例在此向社会发布,以期为群众提供最新的司法智慧和更精准的司法服务,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更为明确有效的指引,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及时保护权益。[10:09:12]
- [宋鱼水]: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不断发展,司法保护工作也需要不断纵深拓展,以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我们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沟通和协调,推动形成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持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探索符合计算机软件产业特点的审判模式和裁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同时,也希望大家对我院司法保护工作继续关注和支持,让我们一同携手推动软件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谢谢大家![10:10:22] - [路光]:感谢宋鱼水副院长。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调研经验在司法工作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知识产权法官全面、准确审理技术类案件的基础。下面,有请冯刚庭长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典型案例,分享最新司法经验。[10:10:46]
- [冯刚]:下面我向大家介绍我院审理的六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
案件一: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北京某公司主张期自行研发了某太阳能集热工程控制系统V11版本,并陆续研发了V12以及V13.1等版本,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几个版本之间的差异在10%以内。原告将自己拥有权利的V13版本与被诉侵权软件委托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组一致认为“公证处封存的太阳能控制仪芯片中提取的目标代码与委托人提供的源代码编译后生成目标代码具有同一性”,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构成侵权。被告抗辩称,原告未提供司法鉴定书附件5及代码比对详情文件,无法查实同一性,且原告称用来鉴定的权利软件版本是V13,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且补充谈话前其主张的权利软件一直都是V11、V12版本,在开庭之后又变更诉请不应被允许。[10:12:21] - [冯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软件权利人在诉讼中变更其所要求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的版本,但是并未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初步证据的,其对该版本权属的主张不予支持。软件权利人自己委托鉴定,向法院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未体现权利软件的名称或其他有效信息的,无法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对权利人的主张不予支持。[10:13:32]
- [冯刚]:法官提示:软件开发过程中通常会进行版本迭代,软件权利人在软件更新后要及时对新版本申请著作权登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首先明确自己权利软件的版本及代码信息,并提交与之对应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开发过程材料、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初步权属证据;其次,也要明确被诉侵权软件的版本及对应证明侵权的证据,避免因为诉讼主张和在案证据无法对应而导致的不利后果。特别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被诉侵权软件和权利软件的一致性进行鉴定时,需要保证进行比对的两项软件,与权利软件及被诉侵权软件具有一致性,进行比对的软件来源、软件版本、代码信息等内容,应当体现在鉴定意见中。[10:14:43]
- [冯刚]:案件二:原告某(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电子商务股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某信息公司是主要为国内中小企业提供包括模板网站建设、网络推广服务在内的数字营销服务,并开发服务平台。原告发现被告网站的模板设计、布局及源代码与原告某款模板实质性相同,构成侵权。被告抗辩称,网页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涉案网页作为通用模板不具有独创性,脱离具体内容的网页框架结构不能单独构成作品。[10:15:53] - [冯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以JavaScript、css等计算机语言编写、执行后可得到可视化的模板网页的源代码,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予以保护。经比对,被诉侵权网页代码与权利软件代码主要内容一致,且被诉侵权网页代码中包含权利人的名称、域名信息,被告对此未进行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涉案被诉侵权网页模板代码抄袭了权利软件。被告在其网站上复制使用和授权客户使用侵权网页模板代码,未为权利人署名,且使得公众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权利软件代码,侵犯了权利人就权利软件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10:16:50]
- [冯刚]:法官提示:使用建站软件和网页模板,可以快速搭建网站。作为Web前端,网页框架往往使用Html、Css、Javascript等程序语言编写源代码,虽然作为前端代码部分,其通常并不复杂,但如果通过执行完整的模板代码,可以得到可视化的模板网页,其仍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基本定义,可以予以保护。在制作网页时,不应擅自复制他人网页模板代码中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抄袭,侵害权利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10:17:50]
- [冯刚]:案件三: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开发电商类软件,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淘宝网上销售侵犯涉案权利软件源代码,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权利软件享有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被告抗辩称,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系其从案外人处购买,案外人同意其进行商用,其不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责任。[10:18:35] - [冯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计算机软件权利人许可,将权利软件源代码上传至网盘,并通过其经营的网络店铺有偿提供下载链接和密码,侵害了权利人就权利软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上述行为并未向公众提供载有权利软件的有形载体,故不构成侵犯发行权。依据权利软件特点及通常许可模式,被告应知权利人不会以较低价格许可他人销售源代码并进行商业使用,故被告以权利软件源代码系自案外人处有偿获取,不存在过错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成立。[10:19:45]
- [冯刚]:法官提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发行权控制的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上述“原件或者复制件”系载有权利软件的有形载体,如软件光盘。如仅上传软件并向公众提供下载,则属于“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权利软件”,系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关于合法来源问题,一方面,信息网络传播权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另一方面,由于商业软件一般只向被许可方提供安装包,即便权利人许可他人免费传播正版安装包,但基本不可能许可他人直接有偿提供源代码。因此,即便源代码系他人提供且他人称可商业利用,获取方进一步传播的,仍很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10:21:01]
- [冯刚]:案件四: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是一款相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主张被告温某在众多应用市场平台发布的同类相机软件产品,在界面、构成要素、软件交互、软件运行结构、水印图片等方面与原告软件相同,经反编译后发现,部分代码与原告软件几乎完全相同,构成侵权。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向法院提交了相应软件的源代码进行相似性比对。[10:21:56] - [冯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式一般为源代码相似性比对。但是,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判断的唯一方式,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与公证取证的目标代码不同,缺少关键动态库,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比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的动态库的MD5对比结果,除一个动态库文件因版本原因不一致,其他五个动态库的MD5值相同,上述动态库文件名中,还包含原告公司的英文简称字符。在被告未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最终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10:23:16]
- [冯刚]:法官提示:手机APP开发中,对部分功能,可能已经有在先软件进行过开发,并将相关动态库文件打包置于APP安装包中,获取十分便利。如果未经许可直接使用该部分内容,仍可能侵害他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APP安装包向公众开放下载,一般仅意味着权利人许可用户下载使用,并不意味权利人允许公众复制、修改其代码,开发人员应加强版权意识,注意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公开下载的软件。[10:24:11]
- [冯刚]:案件五:原告长沙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主张其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2020年1月,被告员工刘某某通过微信聊天方式与原告员工彭某某联系电子封条产品代理合作相关事宜。彭某某向刘某某提供了设备后台管理的测试账号和密码。原告从被告自己对产品的宣传中认为,被告很可能是抄袭了其软件,侵害了原告软件的修改权,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被告认为原告给的网址仅是设备管理后台,无法获得源代码。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该网站已无法打开。双方电子封条产品使用中前端提示方式均为微信公众号消息通知或短信通知的方式,设备有后端管理页面。经勘验比对,双方设备管理页面登录首页页面设计均较为简单,原告页面主要为蓝、黑、白三色,功能列表位于页面左侧,呈竖列排列,包括“执法部门”“设备列表”“执法人员”“公告列表”“执法记录”“联动执法”“远程控制”“大数据地图”等8个项目;被告页面主要为蓝、白两色,功能列表在页面上方呈横式排列,包含“设备管理”“案件管理”“人员管理”“查封预警地图”等4个项目。[10:26:26] - [冯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抄袭剽窃类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其他来源”的原则。本案中,一方面,原告所主张的接触行为系被告通过测试账号登录其设备管理后台网页,但该网页因原告自身原因已无法打开,且从常理判断,产品用户登录设备管理后台亦并不必然可获取软件源代码。原告未对被告接触其软件源代码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面,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非思想。经勘验比对双方设备管理后台页面,除存在相同功能外,软件界面等不存在实质性相似。故最终认定,原告公司未就双方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10:27:36]
- [冯刚]:法官提示:认定是否构成抄袭剽窃类软件侵权,遵循“接触+实质相似性-其他来源”的判定方法。原告首先应就被告有接触原告权利软件的可能性、被控侵权软件与原告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初步举证。关于接触可能性,一般包括以下方面事实:权利软件开发完成或首次发表时间早于被诉侵权软件,被告有途径接触到权利软件源代码等。一般情况下,仅接触目标程序,不视为存在软件侵权意义上的“接触”;关于实质性相似的举证,首先应当由原告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软件和权利软件的目标程序的运行界面、运行参数、数据库结构等存在高度相似,并且需排除来源于公有领域和表达有限等因素。因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软件功能设置的相似不等同于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在原告尽到初步举证责任的基础上,法院可以要求双方提交软件源代码用于比对。[10:28:54]
- [冯刚]:案件六:原告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主张对某视频采集驱动软件、内置固件程序及配套应用软件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曾经作为原告的销售商,双方曾签订合同约定被告不得对原告产品、驱动、软件、包装等有任何盗版或侵权行为,但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了包含前述软件的视频采集卡,向用户提供视频采集驱动软件、内置固件程序及配套应用软件。被告抗辩称其没有侵权故意,销售现相关产品是原告基于此前的合作提供的,并没有产生实际销量。此外,原告在其网站上提供本案其主张权利的涉案软件的免费下载,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10:30:15] - [冯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数码类产品时,未经许可将他人开发的驱动程序刻录成光盘作为自己产品配套软件向购买者提供,侵犯了著作权人对该驱动程序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权利人为购买硬件的用户使用便利,在其网站免费提供该驱动程序的下载,不代表其允许他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免费利用,包括不能因此认定著作权人许可下载得到上述软件的主体可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件进行销售。[10:31:14]
- [冯刚]:法官提示:数码类产品往往需要安装配套驱动程序、固件等软件,才能独立或安装在其他硬件上运行使用。开发者独立开发的此类软件属于受《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一类作品,开发者享有著作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等。某个厂商开发的驱动程序或固件可能可以兼容多个厂商生产的同类数码产品,但其他厂商不能未经许可直接将上述软件制作成复制件并向其产品购买者提供。软件权利人在其产品或企业官网提供上述软件免费下载,通常系许可他人将软件下载后安装在权利人销售的产品上,其他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能误认为权利人已经向不特定第三人作出了其他用途的复制、发行许可。
以上是本次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内容。谢谢大家。[10:32:07] - [路光]:感谢冯刚庭长。
下面是媒体提问环节,请各位媒体朋友举手示意,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媒体。好,有请第一排左起第一位男士记者提问。[10:32:32] -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您好,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提问,我的问题是在刚才的发布内容中提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存在变化,请问具体是有哪些变化?[10:32:53]
- [路光]: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请冯刚庭长回答一下。[10:33:30]
- [冯刚]:感谢您的提问,这是一个值得当事人关注的问题。近两年存在两方面变化,第一个变化是,自去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施行,根据该决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合同案件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的上诉法院调整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那之后我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一审案件以侵权纠纷为主要类型。第二个变化是,今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决定》施行,根据该决定,我院审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一审案件的上诉法院调整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0:33:45]
- [路光]:下面还有哪位记者要提问?好,有请第二排右起第一位女士记者提问。[10:34:49]
- [北京日报记者]:您好,北京日报记者提问。今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立了“法护创新”工作方案,请问其中是否有针对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工作计划?[10:35:09]
- [路光]: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请李志峰法官回答一下。[10:35:46]
- [李志峰]:感谢您的提问。今年我院的“法护创新”工作已经顺利开展,在“三城一区”和重点园区建立了巡回审判庭和法官工作站,针对各园区的产业定位、创新特点和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统筹开展了巡回审判、普法宣传、调查研究和培训授课等工作。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我院怀柔科学城巡回审判庭赴怀柔当地开展今年首次巡回审判,由宋鱼水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了一件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涉及板栗销售电商平台开发,突出体现了怀柔当地产业特色,众多来自怀柔科学城的科研单位和科创企业代表旁听了庭审。此外,我本人是作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官工作站的对接法官,有幸参与其中,通过持续深入和具有针对性的调研工作,近期完成了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信创行业司法保护的调查研究成果,并第一时间与园区企业分享交流。之后,我们计划在已设立的法官工作站及普法驿站的基础上,继续增多普法形式,让更多的企业参与到活动中,充分发挥现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及专利等不同保护制度的优势,为软件行业的创新主体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10:36:34]
- [路光]:还有哪位记者有问题提问?好,有请第二排左起第二位女士记者提问。[10:37:19]
- [中国贸易报记者]:中国贸易报记者提问,我的问题是自去年管辖调整之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软件民事一审案件以侵权纠纷为主,请问在这之间是否有打击侵权、加强保护的典型案件?[10:37:39]
- [路光]: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请宋鹏法官回答一下。[10:37:58]
- [宋鹏]:感谢您的提问。在今年4月,我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涉及国际知名工业设计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被告是一家从事汽车发动机和重要动力总成设计开发相关的企业,由于该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的涉案工业软件,我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支出80500元。在该案中我院规范证据保全程序、严守证据认定规则,在查明被告的侵权规模及涉案软件价值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及时有效地维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展现了我国平等保护各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决心与能力。同时对于案件背后展现的行业风险隐患,我院针对近期涉外工业软件侵权案件频发和我国自主工业软件,尤其是研发设计类软件市场占有率低主要成因,从政府侧、法院侧、高校侧、企业侧的多方联动、多措并举考虑形成相应的调研课题信息报告。
以上是我的回答,谢谢。[10:38:43] - [路光]: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非常感谢社会各界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大家![10:3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