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开始

发布会由赵岩主持

新闻发布会现场

孙玲玲进行新闻发布

与会人员

陈伟红进行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会现场
12月20日10:30,北京高院召开北京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12月20日10:30,北京高院召开北京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新闻发布会。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玲玲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审判白皮书》,通报2021年以来北京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的情况;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陈伟红通报北京法院洗钱罪典型案例。发布会亮点:调研发现,洗钱罪被告人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突出,文化程度普遍较高,上游犯罪以贪污贿赂、金额犯罪为主,多发于为亲友洗钱,行为类型相对集中;洗钱犯罪呈手段多样化、规模扩大化、行为大众化趋势,北京高院发出五大对策建议并发布4个典型案例,涵盖金融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引发的洗钱罪,为亲友洗钱等类型。敬请关注!
    [09:44:39]
  • [赵岩]: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北京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新闻发布会。我是本次发布会的主持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赵岩。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现场出席发布会的领导。他们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玲玲,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陈伟红。
    [10:31:24]
  • [赵岩]:
    现场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日报、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光明网、北京广播电视台、新京报、北京商报、南方都市报、21世纪经济报道、北京政法网等,欢迎各位记者朋友的到来!本次发布会将通过“北京政法”“京法网事”官方微博全程视频直播,“京法网事”官方微博、北京法院网进行图文直播,感谢广大网友对北京法院工作的关注。
    [10:32:23]
  • [赵岩]: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而洗钱犯罪不仅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来源,使得犯罪活动得以延续和扩大;也使非法资金得以合法化,从而使犯罪分子能够将非法收益用于合法经济活动,导致经济秩序紊乱,对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威胁。此外,洗钱犯罪往往涉及跨国犯罪活动,给国际金融体系和合作带来威胁,具有较强的经济危害、社会危害乃至国际危害。
    [10:32:50]
  • [赵岩]: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预防和打击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取得积极进展。今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是要向社会各界介绍近三年来北京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情况,发布审判白皮书、通报典型案例。
    [10:33:12]
  • [赵岩]:
    下面,有请北京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玲玲通报2021年以来北京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的情况。
    [10:33:31]
  • [孙玲玲]:
    洗钱罪助推上游犯罪资金流转,不仅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威胁国家经济与金融安全,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2021年以来,北京法院深入贯彻中央、市委关于加强反洗钱工作部署,将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法治任务,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认真落实《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不断提升惩治洗钱犯罪的力度和效果。近期,北京高院对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审结的洗钱罪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归纳当前洗钱罪案件的主要特征,提出下一步加强洗钱犯罪治理的工作举措,以期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助推和护航经济金融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下面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审判白皮书》,并通报2021年以来北京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的有关情况。
    [10:33:40]
  • [孙玲玲]:
    一、2021年以来洗钱罪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一)洗钱罪案件的总体数量:稳中有升、数量偏低,与庞大的上游犯罪数量形成明显反差。2021年以来(截至2023年10月31日),北京法院共审结一审洗钱罪案件40件44人,其中自洗钱案8件,他洗钱案32件,审结二审案件1件。其中2021年审结13件,2022年审结12件,2023年前10个月审结15件。从统计数据来看,虽然洗钱罪案件近三年来呈增长态势(2020年仅2件),但总体数量偏低,与庞大的7类上游犯罪的数量不成比例。(二)洗钱罪被告人主体特征明显: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文化程度普遍较高。从被告人主体看,呈现出年轻化特征,年龄在40岁以下的占6成(26人),年龄最大的70岁,最小的24岁。从文化程度看,大专以上的被告人占6成,且一例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案件的洗钱行为人文化程度为博士。从职业看,半数以上洗钱行为人系国企、公司高管或员工(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6起案件中涉案公司从事投资相关业务,另有6起案件涉案公司系科技公司,洗钱行为人作为投资、信息网络领域从业人员,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实施复杂的交易活动掩饰犯罪行为;无业人员比例占1/4左右,且涉及上游犯罪类型多样;案件中洗钱行为人中有前科的8起9人,其中4起案件的前科罪名与洗钱罪上游犯罪(贪污贿赂、金融犯罪)有关。(三)洗钱罪案件的上游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以贪污贿赂、金融犯罪为主。从统计数据看,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20件(占50%)、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11件(占27.5%)、金融诈骗犯罪4件(占10%)、毒品犯罪3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各1件。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以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为主,其他类型的犯罪较少。
    [10:35:45]
  • [孙玲玲]:
    (四)洗钱罪案件的犯罪数额:跨度大,主要集中于千万元以下。从统计情况来看,洗钱案件的涉案金额跨度非常大,低则不足万元,高则达上亿元(其中一起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案件,涉案金额高达6亿余元)。具体来看,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4件(占10%),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11件(占27.5%),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16件(占40%),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8件(占20%),1亿元以上的1件。(五)洗钱罪案件的作案方式:多发于为亲友洗钱,行为类型相对集中。从统计数据看,大多数系上游犯罪本犯关系密切的人甚至直系亲属,如多起洗钱罪的行为人与上游犯罪的本犯系亲子、兄妹/弟、姻亲等。基于亲子、兄弟姐妹、夫妻、朋友等身份,法律意识淡薄,明知上游行为人正在犯罪或已被立案侦查,行为人仍不惜冒险实施洗钱犯罪。从洗钱行为来看,最为常见的是《刑法》第191条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资金账户”和第(三)项规定的“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共25件案件涉及28人,占62.5%);少量案件涉及代持违法所得(如房产、股权等)并以投资理财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获利;犯罪所得赃物仍收购并对外销售获利;签订虚假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虚构交易、隐匿资产。自洗钱的方式主要表现为:被告人使用他人资金账户接收赃款并取现(将资产转化为现金),或通过转账等方式转移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六)洗钱罪案件的判决:刑期主要集中于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罚金刑力度大,认罪认罚比例高。根据统计数据,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6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38人,宣告缓刑的案件共11起涉及12,被判处拘役、单处罚金或免予处罚的均为0人。刑期最高为有期徒刑6年(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自洗钱案件,涉案金额2000余万)。40起案件中有33起案件37人认罪认罚,仅有1起上诉。上述案件共计判处4685.7万元罚金,其中罚金最高的3100万元(上游犯罪系贪污贿赂案件,洗钱行为人汇往境外钱款人民币6亿余元)。
    [10:38:54]
  • [孙玲玲]:
    二、洗钱犯罪的主要特点。随着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类洗钱犯罪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呈现出手段多样化、规模复杂化、行为大众化、对象特定化等特征,主要表现为:
    [10:40:15]
  • [孙玲玲]:
    (一)洗钱手段多样化,追踪打击难度加大。传统的洗钱手段,主要集中在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转移现金、购买不动产、将资产转化为现金等方面。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金融发展模式的创新,以及国家对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犯罪分子洗钱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智能化,衍生出诸如专业网络“跑分”支付平台、证券交易、互联网交易等新型洗钱方式。如张某在明知王某的资金来源和性质是非法集资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协助王某以A公司名义与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投资收购该银行的相关债权及所涉资产。王某在张某等人的协助下通过张某控制的公司账户将非法集资犯罪所得人民币1600余万元转账至A公司账户,并由A公司账户转账给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债权转让款。后张某等人又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方式虚构上述公司及资产的实际控制人,帮助王某代持、隐匿上述资产。传统与现代洗钱手段、方法的杂糅,使得洗钱活动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增加了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资金来源、性质、去向进行有效追踪和识别的难度,客观上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10:41:46]
  • [孙玲玲]:
    (二)洗钱规模扩大化,社会风险隐患较大。近年来,随着洗钱上游犯罪案件种类的变化,以及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的攀升,洗钱犯罪的案件数量日趋增多,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尤其是上游犯罪中贪污贿赂犯罪、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数额屡刷新高,与之相关的洗钱犯罪所涉资金也越来越大。如房某洗钱案中,房某明知王某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挪用公款罪)仍协助其将1亿美元(约合人民币6.14亿元)汇往香港,转移资金,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房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3100万元。再如丁某洗钱案中,丁某明知收购众某公司股权所用款项7000万元系白某非法集资所得,仍指使他人以签订虚假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虚构交易,协助白某变更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权,将白某持有的上述公司股权转移到他人名下,帮助白某隐匿资产进行掩盖。洗钱犯罪数额的增大,为上游犯罪活动提供了进一步支持,助长更大规模和更严重的犯罪活动,既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依法查处和追赃挽损,也危及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10:42:03]
  • [孙玲玲]:
    (三)洗钱行为大众化,犯罪活动渗透度较高。洗钱行为的实施,离不开银行账户等基本工具,为逃避监管,犯罪分子往往需要收集或利用各类账户,他们利用普通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或贪图小利等因素,通过给予小额利益等方式诱使他人帮助完成洗钱过程。如会通过直播打赏、刷单及租借、租售银行账户、低价出售赃物等形式诱骗普通民众参与洗钱犯罪活动。部分被告人为获得高额手续费、“好处费”等不正当利益帮助他人从事洗钱活动,往往从“洗白”的资产中抽成。如李某洗钱案中,李某为谋取私利,在明知徐某的资金来源和性质是非法集资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其本人实名开办的工商银行卡、浦发银行卡提供给徐某用以接收并以取现的方式转移非法集资犯罪所得资金20余万元,李某因此获利1万余元。再如林某明知是谢某等人的贿赂犯罪所得,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代为收受贿赂款共计200余万元,并从上述贿赂款中提取百分之十作为自己的好处费,后将剩余贿赂款转账至谢某等人指定的他人银行账户内,林某因此获利20余万元。
    [10:42:28]
  • [孙玲玲]:
    (四)洗钱对象特定化,资金流转频繁。资金使用具有高度开放性和流通性,洗钱行为利用金融市场活动中高自由度的特性,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转移不法资产使其流入市场,从而阻断其与上游犯罪之间的关联。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利用金融机构转账、网络支付平台交易也在洗钱行为中使用普遍。如孙某帮助转移毒资案中,孙某明知刘某实施毒品犯罪,仍向其提供绑定梁某实名信息的银行卡1张、手机卡1张,刘某利用梁某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并绑定银行卡,收取毒资7万余元。
    [10:43:01]
  • [孙玲玲]:
    三、关于加强洗钱犯罪治理的工作举措。针对洗钱犯罪的上述特点,为加强洗钱犯罪治理,完善打防结合工作机制,提高反洗钱工作成效,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下一步北京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10:43:30]
  • [孙玲玲]:
    (一)依法严惩洗钱犯罪,持续加大惩治力度。进一步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强化洗钱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依法准确认定洗钱犯罪。改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传统习惯,认真审查犯罪所得的来源、性质、转移等证据,对通过投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账等方式协助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性质的行为,同时符合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院在审理上游犯罪案件时,发现遗漏下游洗钱犯罪情形的,应建议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或者追加起诉。在办理涉获利型洗钱案件过程中,依法追缴洗钱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不让任何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取经济利益。用好用足财产刑,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形成全链条打击的严惩态势。
    [10:44:16]
  • [孙玲玲]:
    (二)加强反洗钱合作,建立健全执法司法协作机制。认真落实《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完善办案协作机制,建立部门参与、职责清晰、配合有力、运转高效的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协作机制;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同步审查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去向和转移过程,履行打击洗钱犯罪主体责任;加强反洗钱协查和线索移送,凝聚打击洗钱犯罪工作合力。
    [10:44:29]
  • [孙玲玲]:
    (三)搭建大数据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等技术逐步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加强洗钱工作重要数据和情况的分析研判,建立健全信息、简报、通报、重大案件、工作举措等共享交换机制。推动建立涉洗钱犯罪案件银行账户交易、第三方支付、数字人民币交易快速查询通道,服务支撑基层执法办案。
    [10:44:58]
  • [孙玲玲]:
    (四)加强反洗钱法治宣传,积极参与反洗钱治理。公众应增强防范意识,小心洗钱陷阱,不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等身份识别信息,不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或提现,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法院应落实普法责任,以传统媒体、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为依托,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发放反洗钱宣传产品、举办普法讲座等方式,开展反洗钱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和强化反洗钱意识。
    [10:45:09]
  • [孙玲玲]:
    (五)深化源头治理,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针对办理洗钱犯罪及相关上游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存在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的,及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情况,从组织领导、制度机制、方法举措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议,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果。
    [10:45:27]
  • [赵岩]:
    谢谢孙院长。刚才孙院长通过对近三年来北京法院审理的40起洗钱罪案件的梳理分析,总结出洗钱罪呈现的洗钱手段多样化、洗钱规模扩大化、洗钱行为大众化、洗钱对象特定化四个特点,并详细介绍了北京法院下一步工作举措。“不让任何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取经济利益”“形成全链条打击的严惩态势”“凝聚打击洗钱犯罪工作合力”......相信大家能够深刻感受到北京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洗钱等金融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10:56:12]
  • [赵岩]:
    下面,有请陈伟红庭长发布典型案例。
    [10:56:36]
  • [陈伟红]:
    近年来,洗钱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不断增强,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为加大对洗钱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我国多次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洗钱罪进行修订、完善。特别是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洗钱罪罪状表述,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入罪范围,细化完善有关洗钱行为方式,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为有效预防、惩治洗钱犯罪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从近三年审结的40起案件中,选取4件典型案例。
    [10:57:05]
  • [陈伟红]:
    案例1系发生在金融犯罪领域上游犯罪与自洗钱犯罪并罚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系上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帮助犯,陈某提供其银行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并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授意以母亲的名义购买房产、车位等,将钱款转化为财物,将犯罪所得的性质进行了转变、转换,用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属于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陈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与自洗钱行为系两个独立行为,应当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数罪并罚:洗钱行为切断了上游犯罪行为与违法犯罪所得及收益之间的联系,阻碍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查处,该洗钱行为不是上游犯罪行为的自然延伸,应当独立评价。将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进行并罚处理,符合全面评价的要求,也是依法加大对洗钱行为打击力度的体现。
    [10:57:32]
  • [陈伟红]:
    案例2是贪污贿赂犯罪(上游犯罪)被告人自洗钱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杨某作为受贿人,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指使他人提供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接收贿赂款,且通过ATM机取现方式支取人民币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1条规定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洗钱方式,该自洗钱行为应当与受贿行为系两个不同的独立行为,应予数罪并罚。贪污贿赂犯罪的性质决定了腐败行为和洗钱行为的关系极其密切,洗钱行为降低了贪污腐败的犯罪成本,使“贪官”没有了后顾之忧,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犯罪,同时增加了贪污腐败案件的查办难度。对洗钱行为进行惩治,加大腐败犯罪的成本,充分发挥刑罚震慑作用,有助于全链条遏制腐败犯罪的发生。
    [10:57:58]
  • [陈伟红]:
    案例3洗钱被告人行为人系上游犯罪人的近亲属。洗钱案件中存在不少出于朋友、情感等因素帮助隐瞒、藏匿、转换不法财产的情况,反映出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辩称其主观上不明知上游犯罪。对此,法院不仅仅依据行为人的供述,对其身份背景、职业经历、认知能力,与上游犯罪行为的关系、交往情况,涉嫌洗钱的资金数额、去向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依法认定洗钱犯罪行为。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孙某主观上认识到涉案款项是刑法规定的上游犯罪及其产生的收益,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张某非法集资犯罪所得资金来源的行为,故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10:58:24]
  • [陈伟红]:
    案例4上游犯罪系贷款诈骗犯罪。李某明知涉案车辆系肖某伙同他人用银行贷款购买,且肖某等人在取得银行贷款过程中存在开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欺骗行为,仍接受该四辆车作为抵押并向肖某出借50万元,在肖某被抓获后,李某还将涉案车辆进行转移,后全部出售给他人。涉金融诈骗洗钱的犯罪人员经常以“不知是诈骗所得”为由否认“明知”,否认洗钱罪。实践中,行为人需要认识到存在该犯罪行为,在七类上游犯罪范围内,将其中的一种犯罪误认为另一种犯罪,不影响主观明知的认定。司法机关对金融犯罪案件洗钱行为严厉惩处,有助于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的蔓延,构建完善的洗钱风险防控体系,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
    [10:58:46]
  • [陈伟红]:
    借助此次典型案例发布,我们希望:一方面通过依法严惩洗钱犯罪,发挥刑罚震慑和预防作用,展示北京法院依法严惩洗钱行为的坚定态度和坚强决心。另一方面是结合法院审理的洗钱案件,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加强反洗钱法治宣传,增强群众识别、防范洗钱行为意识,共同推进反洗钱治理。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11:03:41]
  • [赵岩]:
    感谢陈庭长。刚刚通报的4个案例,包括金融犯罪领域上游犯罪与自洗钱犯罪并罚、贪污贿赂犯罪被告人自洗钱、为系上游犯罪被告人的近亲属洗钱、为贷款诈骗犯罪被告人洗钱等类型,希望广大网友以案为鉴、坚决拒绝洗钱行为。
    [11:04:03]
  • [赵岩]:
    当前,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北京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普法宣传,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依法打击各类洗钱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的蔓延势头,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大家!
    [11:2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