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郜超

李中华

王欢欢

齐茜

通报会现场
12月28日9:30,通州法院召开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方迎君。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召开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1:26]
  • [郜超]:
    各位代表、各位记者朋友、网民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我是本次新闻通报会的主持人郜超。
    今天我们举行通州法院“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出席通报会的有通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庭长李中华,通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副庭长王欢欢和通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法官齐茜。同时,我们还非常荣幸地邀请了北京市人大代表刘颖、毛飞,通州区人大代表张万龙、仇玉红以及各位媒体朋友。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嘉宾莅临本次新闻通报会。
    [09:31:44]
  • [郜超]:
    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大家好!衷心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院少年司法工作的关心支持!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近年来,通州法院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将特殊、优先保护和双向、全面保护的政策精神贯彻到各个审判领域,不断加强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
    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09:32:10]
  • [郜超]:
    一、刑事案件审理情况
    近五年来,刑庭(少年法庭)受理未成年人犯罪(含不满二十二周岁在校学生)案件共计39件,涉及被告人数47名;受理未成年被害人权益受侵犯刑事案件(包括被告人成年与未成年)共计94件,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数104名。
    [09:33:15]
  • [郜超]: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
    从犯罪类型特征来看,2019至2023年10月间,我院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涉及14项具体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类案件占比处于高位水平,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比重有所上升。
    从犯罪主体来看,未成年被告人以男性为主。但女性相对比例呈现上升趋势。女性未成年犯罪系近年来未成年犯罪的新特点。
    从犯罪行为来看,未成年犯罪行为呈现团伙化、成人化、作案手段多样化特征。全部犯罪中,涉及共同犯罪20人,占比42.6%,非共同犯罪27人,占比57.4%,三人以上团伙共同犯罪9人,占共同犯罪人数45%。同时,随着未成年群体互联网普及率不断提升,除传统线下作案方式外,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数量增多,全部案件中,利用网络及社交媒体实施犯罪人数为15人,占比约31.9%。
    从未成年犯罪案件处理情况来看,从刑罚结果看,以适用非监禁刑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主。
    [09:34:17]
  • [郜超]:
    2.未成年人受侵害刑事案件情况
    从案件类型来看,未成年人人身权受犯罪侵害类案件占较大比例。
    从性别上看,未成年被害人以女性为主,未成年女性被害人集中在人身权受犯罪侵害类案件。未成年男性被害人集中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盗窃类案件。
    从案发时间上看,犯罪行为人多次作案、反复作案现象突出。从案发地点上看,值得注意的是,校外培训机构等青少年活动比较密集的场所,作为常见的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场所,亦成为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易发地所在。
    多数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均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
    [09:35:27]
  • [郜超]:
    二、民事案件审理情况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共审结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245件。从统计数据来看,我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09:37:00]
  • [郜超]:
    (1)增加抚养费案件居多,降低抚养费案件显现。在86件抚养费纠纷案件中,主张增加抚养费的案件49件;主张确认《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抚养费的案件29件;主张降低抚养费的案件8件。
    [09:37:16]
  • [郜超]:
    (2)探望权纠纷争议较大,自动履行难度较高。在25件探望权纠纷案件中,调解率为24%,低于涉未成年人案件整体调解率。
    [09:37:29]
  • [郜超]:
    (3)抚养权争夺方式不当,极易伤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法律赋予了父母在离婚时争取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但是行使该权利应当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通过合法的手段来实现,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抢夺抚养权,人为阻断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一方的血肉亲情,会导致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缺乏父爱或者母爱,造成情感缺失的精神伤害,不应予以提倡。
    [09:37:39]
  • [郜超]: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涉诉居多,校园侵权案件频发。主体方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案件居多,在35件侵权类案件中,主体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1件。同时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凸显,涉未成年人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未成年人及监护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的问题,反映出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有待加强,家校教育亟需提升。
    以上是我院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自2019年至2023年10月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
    [09:38:14]
  • [郜超]: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让每一位少年儿童茁壮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也是法院人努力的方向。未来,通州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艳阳天”!
    [09:38:50]
  • [郜超]:
    针对涉未成年人案件所呈现的特征及问题,通州法院坚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下面,有请通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庭长李中华介绍通州法院防范化解涉未成年人纠纷主要工作举措。
    [09:40:28]
  • [李中华]:
    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提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水平。一直以来,通州法院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通过专业化审判团队、高质效工作机制方式做好法定职责的履行和落实,积极推进审判延伸工作,能动司法开展帮扶教育,通过府院共建、院校共建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现将主要举措汇报如下:
    [09:40:44]
  • [李中华]:
    一、立足审判职能,提升司法保障水平
    1.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成立未成年人审判党小组,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形成党建“引领核”带动,“一个订阅号、二部档案、三封信、四个课堂、五个阵地”五步法为一体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模式,实现党建带队建、推改革、促审判,时刻以勇于担当作为的姿态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主题教育开展以来,未成年人审判党小组积极传承弘扬“四下基层”的优良传统,认真落实法治副校长全覆盖工作要求,精准对接学校和家长高度关注的防范欺凌、校园安全、青少年使用网络等热点话题的法治需求,走进校园用心讲好暑期安全课、开学第一课等课程,在线为中小学师生提供“全天候”释法答疑服务,参与调解校园纠纷,将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做细做实。同时,多次联合属地学校和村居社区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要求中小学生走进法院“零距离”感受法治文化,提供沉浸式普法体验,悉心种下法治教育的种子。
    [09:41:04]
  • [李中华]:
    2.成立专业化审判团队
    选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法官组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合议庭,坚持专业化审判,遵循司法规律,加强未成年人双向保护,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及救助工作,依法妥善审结各类涉未成年人权益类案件,最大限度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09:42:38]
  • [李中华]:
    3.创新审判工作机制
    通州法院刑庭(少年法庭)依托未成年人圆桌审判机制设置爱心法庭,建立起由法官、公诉人、法定代理人、心理辅导师组成的“四位一体”法庭教育模式,从最有利于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出发,结合涉罪未成年人犯罪情节,对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惩治,使涉罪未成年人感受法治威严,也警示教育社会和相关责任主体;对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成年人依法适用缓刑,提升精准帮教实效,指引涉罪未成年人重返正途。
    [09:43:11]
  • [李中华]:
    对抚养权、监护权、探望权纠纷案件,探索引进社会观护制度,委托专业的社会观护员对涉案未成年人相关背景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对涉案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情况及时干预,对判决、调解后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考察,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离婚纠纷案件,探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发出我院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敦促双方当事人依法如实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最终促成当事人对大量夫妻共同财产达成一致分割意见。
    [09:44:00]
  • [李中华]:
    二、注重审判延伸,深化未成年人帮扶教育
    1.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自2022年《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通州法院陆续为涉案未成年人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9次,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3份,涉及未成年人家长11人,督促家长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升级版保障。我院审结的徐某猥亵儿童一案入选北京法院少年法庭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
    [09:44:43]
  • [李中华]:
    2.悉心教育挽救罪错未成年人
    通州法院法官依托未成年人特色法庭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法庭教育,讲解法律知识,进行成长教诲;聘请心理咨询师依托“启航驿站”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其解开成长困惑,深挖犯罪症结,制定心理康复计划。由未成年人父母依托亲情小屋“启航驿站”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亲情教育,促进双方坦诚交流,反思家庭教育方式。累计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39次,心理辅导16次,亲情会见10次,引导罪错未成年人真诚悔改,重拾人生希望。
    [09:45:23]
  • [李中华]:
    3.跟踪帮教助力回归社会
    通过设置观护帮教档案,定期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思想改造教育、判后生活帮扶、远期职业指导,引导其重塑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健全异地回访机制,以查阅矫正档案、电话书信沟通、上门帮教回访等形式,畅通法院与异地司法行政部门的信息交流渠道,及时了解涉罪未成年人动态情况,并进一步提出个性化矫正建议,持续巩固帮教成果,确保其顺利回归社会。
    [09:46:28]
  • [李中华]:
    4.全程开展诉讼教育引导
    首创家庭教育指导“三封信”制度,通过向未成年人发放《致未成年人朋友的一封信》,向未成年人家长发放《致未成年人家长朋友的一封信》《未成年人各阶段教育重点提示》,劝导家长关注孩子的人格塑造和心理健康,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科学开展家庭教育。
    [09:47:17]
  • [李中华]:
    三、聚焦共建协作,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1.聚焦府院共建
    与区教委签订“法治进校园”共建协议。加强与区教委的协同配合,建立起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及日常沟通联系机制,不断推进法治副校长工作,深化涉校园案件诉源治理,有力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走深、走稳、走实。
    与通州区妇联建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区妇联的统筹特点与我院的司法优势有机结合,联动打造全方位、立体化的纠纷化解平台,增强涉妇女儿童类纠纷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派员参与配合市、区妇联工作,在化解家庭矛盾纠纷、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等方面提供通法经验与法治智慧。
    [09:47:32]
  • [李中华]:
    2.聚焦院校共建
    一是注入法治副校长任职新力量。出台工作指引,明确干警担任法治副校长的条件、职责等,选派3位党组成员及126名干警任职法治副校长,实现辖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全覆盖。明确激励机制,将任职法治副校长、法治课堂授课等作为加分项,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2023年9月1日开学第一天,我院共计27名法治副校长参与到开学第一课活动之中,为全区23所中小学送去开学法治大礼包。
    [09:48:26]
  • [李中华]:
    二是定制法治教育宣传活动新方案。把握国际儿童日等重要时点,依托法官进校园、法院开放日双平台,开展法治课堂、模拟法庭等。“周-季-年”稳步开展普法宣传,每周更新“运河启航”微信订阅号,每季度编纂《运河启航》专刊,每年度编纂《漫话法律》读物。
    [09:49:12]
  • [李中华]:
    三是贡献平安校园建设新智慧。履职范围不止于法治宣传教育,深度参与校园安全案事件的诉源治理工作,抓前端、治“未病”,化解纠纷于萌芽,多名法治副校长参与涉校园类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顺利化解纠纷,并就校园安全方面为学校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建议,助力平安校园建设。
    [09:49:32]
  • [李中华]: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保护好未成年人,是在做“守心”的工作,“守”的不仅是亿万家庭的幸福生活,更是红色江山根基永固、党和人民事业薪火相传。我院将持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发展,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
    谢谢大家!
    [09:50:25]
  • [郜超]: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面临新的发展和变化,未成年人接触新事物的意识增强、途径增多,同时风险也日益增大。下面,有请通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副庭长王欢欢发布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被害预防警示。
    [09:51:04]
  • [王欢欢]:
    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面临新的发展和变化,未成年人接触新事物的意识增强、途径增多,同时风险也日益增大。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违法犯罪侵害的形势仍不容乐观。现就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被害预防警示通报如下:
    [09:51:18]
  • [王欢欢]:
    一、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警示
    1.自我预防警示
    一是增强守法意识,妥善解决纠纷。未成年人应当加强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通过报刊、法治节目、学校组织的法治教育活动等多种方式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学会以正确、合理的方式处理纠纷。
    二是合理宣泄情绪,避免冲动违法。通过运动等合理方式排解不良情绪,将个人兴趣点转化为个人特长,学以致用,找准个人发展方向。
    三是矫正生活观念,培育良好品行。树立社会责任感,勤奋实干,积极进取。勤俭节约,培养正确消费观,抵制畸形消费,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合法利益。制定学习、生活规划,养成规律观念。
    四是加强自我约束,杜绝沉溺网络世界。未成年人应在将网络作为学习成长工具的同时,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自觉抵御网络上不良信息的污染,警惕网络陷阱。
    [09:51:56]
  • [王欢欢]:
    2.家庭预防警示
    一是合理处理家庭矛盾,避免“问题家庭”的产生。离异或不完整家庭的父母更应当注重孩子的心理健康,既要为孩子的生存和成长提供精神和物质条件,还要根据孩子的个性、智力等不同情况,承担起引导和教育义务。
    二是注意教育方式,避免过于严厉或溺爱。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应当要情感和理智相结合,要掌握表扬和批评的场所和分寸,对子女既关心、爱护又要保持冷静的心态。
    三是增强法律意识,树立行为榜样。家长应首先做到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在日常生活中言谈举止要文明,对待生活中的纠纷矛盾、磨擦应积极化解,从而对子女的行为起到潜移默化的引导作用。
    四是保障教育资源,引导未成年人积极学习。作为父母,应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学校教育,从小培养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引导其树立人生理想并通过自我学习、努力奋斗的方式实现目标。
    [09:52:55]
  • [王欢欢]:
    3.学校预防警示
    一是强化未成年人法治、道德教育。学校应当开设法治课程,根据中小学生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编辑法律教材,采取生动形象的教学形式,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是加强未成年人心理教育。学校应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对一些特定的未成年人群给予更多关注,比如离异家庭、缺损型家庭孩子,使孩子因为家庭结构不稳定受到的伤害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弥补。
    三是注重未成年人性教育。学校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展开系统的与青春期相关的性教育。包括性知识教育和性道德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杜绝因性道德扭曲而引发的性犯罪问题。
    四是建立联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学校应充分发挥其在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主动与家庭、社会进行联动,立体化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
    [09:54:07]
  • [王欢欢]:
    二、未成年人被害预防警示
    1.自我预防警示
    一是加强自我保护,远离不法侵害。不要独自到偏僻黑暗的地方去,并尽量远离网吧、KTV等不适宜未成年人出入的场所。要避免财物外露,以免引起不法分子的注意。女性未成年人睡觉时应确保门窗锁好,拒绝搭乘非法营运车辆,洁身自好,与异性交往应保持相应的距离。
    二是谨慎交友,勿轻信网络交友。未成年人在结交朋友时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性格和人品,必要时让父母和老师把好交友关。尽量避免通过网络等虚拟方式结交朋友,不要轻易与网络上结交的人见面或向对方透露自己的所有信息,切勿轻信他人。
    三是谦逊做人,增强纠纷化解能力。未成年人要注重自身修养,忌逞强好胜,尽量避免与人发生矛盾,在面对对方挑衅时,应多想想可能出现的后果和危险,避免冲动行事。
    四是及时报案,避免再次受害。在已经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切忌激怒加害人,使加害升级,应想办法脱离险境,还应记清加害人体貌特征,及时报案。
    [09:55:19]
  • [王欢欢]:
    2、家庭防范警示
    一是加强监护职责,提高防范意识。不得让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不得放任未成年人独自与陌生成年异性相处。
    二是重视安全教育,引导自我保护。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被害预防教育,尤其是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心理和性行为方面的教育,让其了解过早发生性行为的危害,教育未成年人遇到性侵害时采取灵活有效的反抗和自我保护的办法。
    三是改善家庭条件,远离不良环境。坚决让未成年人远离网吧、酒吧、KTV等场所,减少不良环境对未成年人思想的侵蚀。
    四是合法途径救济,避免放纵犯罪。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时应第一时间保留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鼓励未成年人揭发犯罪行为,同时接受专业人士的心理帮助,帮助未成年人克服被害后的心理阴影。
    [09:56:44]
  • [王欢欢]: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被害预防,需要全社会尽责共画“同心圆”。通州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坚持能动司法,以司法保护助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形成“化学反应”,与各方携手共同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实做细,努力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再上新台阶。
    谢谢大家!
    [09:57:48]
  • [郜超]: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引导社会各界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下面,由通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员额法官齐茜通报涉未成年人案件典型案例。
    [09:58:10]
  • [齐茜]:
    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大家好!
    法律政策需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落实,公平正义需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彰显。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我院筛选了近年来刑庭(少年法庭)审理的四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涵盖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案件及涉未成年人探望权、抚养费纠纷等民事案件,彰显了我院坚持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不手软、坚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松懈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09:58:46]
  • [齐茜]:
    典型案例一:网络聊天要警惕,涉及隐私需谨慎
    ——根据被害人家长对未成年子女教育需求,开展家庭教育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通过网络聊天方式,分别骗取、威胁三名不满10岁的女童拍摄隐私部位供自己观看。后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09:59:29]
  • [齐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法,通过网络以欺骗、威胁手段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猥亵儿童的人数、行为手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家长存在履行家庭教育不当的问题,对未成年人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上网疏于监管,对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安全教育不足。法院遂聘请家庭教育指导师,针对上述问题形成指导预案,通过北京云法庭系统,线上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效果良好。
    [09:59:52]
  • [齐茜]: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发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出现了类似本案的“隔空”猥亵新动向。因此,家庭教育的理念、内容和方式方法都迫切需要不断更新和丰富。《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围绕未成年人健康上网、防性侵等方面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本案审理中,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及时聘请家庭教育指导师,结合8至10岁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重点围绕如何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预防性侵害等内容共同制定了指导方案,对被害人家长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经后期回访,被害人家长已加强了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监管,帮助未成年人进一步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该案是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益探索,展现了人民法院围绕未成年被害人家长的特定需求开展相应家庭教育指导,取得良好的指导效果。
    [10:00:45]
  • [齐茜]:
    案例二:非法解封QQ号,触及法网终获刑
    ——结合涉案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开展针对性心理疏导与判后帮教,为特殊少年按下人生“重启键”
    基本案情
    吴某某系某学校学生。吴某某利用手机软件及网站资源,非法解封涉嫌诈骗的QQ号3万余个,非法获利15万余元。现已核实其解封的多个QQ号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后吴某某被民警抓获,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10:02:11]
  • [齐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在明知他人QQ号因涉嫌冒充他人信息实施诈骗和存在违规批量业务等原因被冻结的情况下,仍提供解封QQ服务,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侵害了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行为手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刑罚。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吴某某自幼对互联网行业充满兴趣,有志于从事相关行业,但因自身法治意识薄弱,对涉网络犯罪行为性质存在认知误区,在猎奇、逐利等心理驱使下实施犯罪。承办法官当即对吴某某进行法庭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价值观。为使吴某某更好回归社会,法院聘请心理辅导老师,运用心理学和教育学知识,从人生观、挫折承受转化等角度对其进行一对一的心理疏导,消除其内心压力和抵触情绪,促使其真诚悔悟。案件生效后,考虑到吴某某释放时间已经临近春节,承办法官经与其亲属联系,得知吴某某母亲常年卧病在床,其父亲需留家照顾,无法来京接其回家。为帮助吴某某在春节前夕与家人顺利团聚,在征求其意见后,承办法官为其购买返乡火车票,并鼓励其树立改过自新的勇气和信心。该案的妥善处理,实现心理疏导与判后帮教的有机融合,彰显了司法温度与人文关怀,取得“1+1>2”的良好成效。
    [10:02:45]
  • [齐茜]: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互联网的普及应用,拓展了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空间,但一些违法和不良信息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未成年人如不能树立、掌握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与能力,极易误入违法犯罪的歧途。因青少年与成年人有着不同的性格可塑性,大多数罪错未成年人的行为模式尚未完全定型,若能及时开展有效的心理帮教并介入行为矫正,将对预防其再次犯罪,重新融入社会具有显著帮助。通过心理评估和心理辅导这两种手段进行帮教,有利于罪错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形成,帮助让其从心理上进行自我认识、自我激励和自我矫治,促进自身偏差心理的转化,减轻、缓解甚至消除不良心理及行为。本案办理中,法院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穿于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全过程,以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适时引入心理辅导老师开展心理帮教,不断挖掘涉案罪错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闪光点”,帮助其树立信心,认清不良心理及行为产生的深层原因,努力改造个性缺陷,为今后顺利融入社会提供有力保障。该案是法院进一步完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机制建设,提高帮教精准度、有效性的成功案例,通过引导涉案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世界观、价值观,降低其再犯可能性,为特殊少年按下人生“重启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10:04:28]
  • [齐茜]:
    典型案例三:主张降低抚养费但证据不充分,法院不宜予以调整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子,即王某1与王某2。2017年,王某与李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双方约定:两个儿子均由其母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4000元,直至两个儿子均大学毕业。现王某1就读于初中,王某2就读于小学,由母亲李某照顾其日常生活。王某主张调低抚养费,称其没有工作且负债累累;李某不予认可,称王某经济能力足以负担抚养费,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证明王某名下有房产。
    [10:06:11]
  • [齐茜]: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某与李某离婚时,就王某1、王某2的抚养费问题达成协议,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某理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对于王某称其没有经济收入、无力支付抚养费的主张,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映其真实全面的经济状况,李某提供的证据显示王某并非面临经济窘境,其所称的疾病亦不影响其正常谋职工作。王某现在虽处于失业状态,但从其过往从业经历与收入情况来看,其具备依靠劳动获取生活来源的能力,王某应在失业后另寻工作,积极履行抚养义务,为未成年人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与学习环境。综上,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10:07:06]
  • [齐茜]:
    典型意义
    离婚协议系双方为离婚而达成的一揽子约定,其中既会包括与身份关系紧密相关的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也会包含具有财产属性的财产分割问题,但无论内容为何,均是婚姻双方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达成的综合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实际上,抚养费不仅需考虑未成年子女在生活中实际花费,而且蕴含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和爱护。离婚双方当事人更清楚达成离婚协议的原因、各自未来的财产收入及子女生活花费情况,在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抚养费标准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尊重离婚协议的约定效力,不应过多介入双方的意思自治范畴。除非符合法定事由,比如确有证据证明存在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殊情况,才能考量降低抚养费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否则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等附随行为条款不得变更。
    [10:08:00]
  • [齐茜]:
    典型案例四:创新适用“云探视”,破解异地探望难题
    基本案情
    陈某(女)与张某婚后于2008年生育女儿张某1,双方于2015年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关于子女抚养约定如下:婚生女张某1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生活费。张某1随张某在京外生活至今,陈某一直定居北京。庭审中,陈某主张张某阻止其探望张某1,其不知张某的家庭住址,无法实现对张某1的探望权利;张某表示其并未阻止孩子与陈某联系,系张某1不愿与陈某接触,张某1学习压力较大,陈某的探望会造成其心理波动,影响学习及生活,故不同意陈某探望张某1。庭审中,法院询问张某1的意见,张某1表示即将中考,目前不希望陈某打扰自己的学习生活。
    [10:09:06]
  • [齐茜]: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陈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张某1的一方,其有权探望张某1,张某应予协助。虽张某1表示其不愿意陈某探望,但考虑到张某1年纪尚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正确、客观地对待母亲探望问题,且孩子的成长和教育离不开母亲的陪伴,故法院依法支持陈某的探望权。考虑到陈某长期不与张某1共同生活,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未与张某1联络感情,现张某1亦不愿意陈某打扰其生活,故对于探望方式,法院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学习生活实际、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情况,确定以网络平台云探视方式为宜,次数为每月两次。
    [10:10:09]
  • [齐茜]:
    典型意义
    在法院以往的判决中,探望方式多局限于至孩子住处或将孩子接走直接探望。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矛盾突出,且张某1存在明显的抵触心理,直接探望方式可能会引起张某及张某1的抗拒执行行为,反倒有可能会对张某1造成不良影响。在预判到判决将出现执行困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母女间时空及心理均有较远距离的案情特殊性,改变了以往判决中单一的直接探望方式,充分利用新媒体网络平台的优势,作出“云探视”的判决结果,既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接受能力,又照顾了父母子女的心理需求,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和法官智慧。
    [10:10:57]
  • [齐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上述案例的发布,彰显我院在为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中贡献的司法智慧与司法担当。同时,也希望全社会更加关心少年儿童事业,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谢谢大家!
    [10:11:49]
  • [郜超]:
    谢谢齐茜法官。各位代表、各位记者朋友,以上就是本次通报会的主要内容。
    [10:12:12]
  • [郜超]:
    下面进入嘉宾点评环节,首先我们有请北京市人大代表刘颖点评。
    [10:12:33]
  • [刘颖]: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事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一直以来,通州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立足审判职能,不断延伸触角,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搭平台、建机制、组队伍,在惩治、保护、预防、帮教上持续发力,凝聚各方力量,不断推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双向司法保护,以专业精神、法治力量、司法温度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希望通州法院能够继续依法能动履职、融合履职,在保护未成年被告人方面注重庭审温情关怀、加强诉权保障力度、规范犯罪记录封存、落实判后帮教机制,在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方面做到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积极开展被害人司法援助、全力帮助恢复被害人心理创伤,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屏障,为新时代副中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0:12:45]
  • [郜超]:
    感谢刘代表的精彩点评。有请北京市人大代表毛飞点评
    [10:14:23]
  • [毛飞]:
    各位记者、各位法官、各位领导大家好。我非常高兴能够参加今天的新闻通报会,也非常高兴看到通州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作出的种种努力,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司法理念,以审判为主线,以预防为重点,以保护为目标,可谓是有创新、有亮点、有特色,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和贴心关爱。我还看到我们首创了“家庭三封信”的制度,从学校从家长从老师三方合一,如何能够把孩子引导好教育好。当然我更希望看到的是,今后能够有越来越少的孩子走入少年法庭的被告席。对我来讲,我作为一名老师,我自己收获很大,学到的非常全面,我也希望我能把我今天学到的运用到自己的教学工作中。
    [10:14:34]
  • [毛飞]:
    未来,希望通州法院能够积极发挥“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品牌作用,积极适应新时代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形势发展,通过深化综合审判改革、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完善审判管理等,谋划少年法庭工作改革发展,通过强化专业审判,加强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工作。期待通州法院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法治宣传教育上做出更大的贡献。
    [10:18:46]
  • [郜超]:
    感谢毛代表对我们通州法院未成年人工作的高度肯定,也非常感谢您提出来的宝贵建议。下面有请区人大代表张万龙点评。
    [10:19:15]
  • [张万龙]: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通州法院召开本次新闻发布会,介绍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防范化解纠纷工作举措并发布预防警示和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积极能动履职,用心为民司法的生动举措,让人民群众更好地掌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通州法院继续保持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力度,积极助推各界力量共同携手,绘好未成年人保护“同心圆”。
    [10:20:00]
  • [郜超]:
    感谢张代表精彩发言。有请区人大代表仇玉红点评。
    [10:20:25]
  • [仇玉红]:
    本次发布会内容丰富详实,充分展现了通州法院近年来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方面的担当作为,发布的预防警示和典型案例具有很好的指引作用。希望通州法院再接再厉,积极探索形成更多有效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性成果,不断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水平,为辖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
    [10:20:52]
  • [郜超]:
    感谢仇代表对通州法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再次感谢各位代表的到来和精彩点评。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各位记者朋友踊跃提问
    [10:23:31]
  • [郜超]:
    请法治日报社北京站副站长徐伟伦记者提问。
    [10:23:48]
  • [徐伟伦]:
    最近,消失的课间十分钟成为热议话题,不少学生家长反映学校不允许学生课间出教室,甚至上厕所也需要打报告。如何在司法层面正确引导,帮助学生们找回消失的课间十分钟?
    [10:23:59]
  • [郜超]:
    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请刑事审判庭庭长李中华为您解答
    [10:24:14]
  • [李中华]:
    消失的课间十分钟现象反映出活动自由与校园安全之间的博弈,随着社会法治观念的提高,校园伤害诉讼也呈增加趋势,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伤害,纠纷经学校调解不成的,家长最终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教育机构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体现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保护;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由主张学校有过错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对于不能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的,学校也不承担责任。校园侵权类案件中学校责任的界定和划分可能间接影响学校的课间活动安排,因此人民法院应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合法合理划定学校的责任比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依托法治副校长深化诉源治理工作,确保矛盾纠纷提前化解。此外,学校可以通过加强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完善伤后处置办法等方式做好校园伤害预防。
    [10:24:25]
  • [郜超]:
    请北京青年报董振杰记者提问。
    [10:26:11]
  • [董振杰]: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通报,校外培训机构成为不法分子实施侵害行为的易发地。目前,家长为孩子报名课外培训机构的情况十分普遍,如何在司法层面加以规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的成长环境?
    [10:26:28]
  • [郜超]:
    这个问题请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副庭长王欢欢解答。
    [10:26:42]
  • [王欢欢]:
    通州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并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对其宣告从业禁止,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看护等职责的工作人员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保证罚当其罪,对犯罪分子形成强大震慑,有效防止具有犯罪前科者进入教职员工队伍,或是更换机构重操旧业,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搭建好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护网,共同守护好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10:26:54]
  • [王欢欢]:
    与此同时,建议家长理性看待校外培训,切勿盲目跟风,随意或者过度为孩子安排校外培训课程。在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家长要综合考虑孩子的兴趣爱好、身体素质和学习经历等因素,认真辨别机构及教师资质,选择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培训项目;提高监护意识,在具备陪同条件时,应加强自主看护的意识,履行好监护职责,防止孩子在上课前、下课后等无教师看管时期受到伤害。
    [10:28:14]
  • [郜超]:
    请北京城市副中心报记者王倚剑提问。
    [10:28:26]
  • [王倚剑]:
    今后通州法院在未成年人挽救、保护方面还会有哪些新的举措?
    [10:28:41]
  • [郜超]:
    请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齐茜法官回答。
    [10:29:02]
  • [齐茜]:
    自2017年以来,通州法院通过落实运河启航计划,构建了相对完整的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工作体系,今年是通州法院少年法庭实质化运行一周年,今后,我们还会将运河启航计划向纵深推广。今天,我们正式发布我院普法系列丛书《漫话法律》(第四辑),选取最新案例,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将与广大青少年学习、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融入漫画故事中,以中小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呈现出来,充分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的热情。同时,我们还将进一步落实我院法治副校长100%全覆盖特色工作,推动校园法治宣传、诉源治理工作进一步深入,助力平安、法治校园建设。我们会继续探索开展罪错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亲子治疗、跟踪帮教工作,在“运河启航”微信订阅号上开展法律解答。
    [10:29:12]
  • [齐茜]:
    未来,随着城市副中心建设不断推进过程中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所提出的更高要求,我们也将不断挖潜,积极创新,努力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水平,为全区广大青少年撑起一片司法绿荫。
    [10:29:46]
  • [郜超]: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代表和媒体朋友参加本次新闻通报会。
    [10:29:59]
  • [郜超]:
    让每一位少年儿童茁壮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也是副中心法院人努力的方向。未来,通州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审判延伸工作,为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贡献司法智慧与司法担当。也欢迎各位继续关注通州法院的各项工作!
    [10:30:11]
  • [郜超]:
    最后,感谢过去一年各位代表和媒体记者对通州法院各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希望大家以后有时间常来通州法院“做客”,我们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各位工作的开展提供最大的便利。在元旦节即将来临之际,祝大家元旦快乐!万事如意!
    [10:30:36]
  • [郜超]: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
    [10:31:16]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