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开始

发布会由赵岩主持

新闻发布会现场

孙玲玲进行新闻发布

与会人员

杨艳进行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会现场
12月26日10时,北京高院召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再审审查情况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12月26日10时,北京高院召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再审审查情况新闻发布会。一、北京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玲玲通报北京高院2019年以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再审审查工作情况;二、北京高院申诉审查庭庭长杨艳发布典型案例。通报会亮点:分析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多、比重大,法律依据分布集中,大额标的占比高、高息现象普遍。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证据留存意识不足等主要风险因素。对民间借贷高发风险作出八大防范提示。北京高院发出三大对策建议并发布三个典型案例,涵盖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职业放贷等类型。敬请关注!
    [09:24:54]
  • [赵岩]:
    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赵岩,欢迎大家参加北京高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本次发布会的主题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再审审查情况,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大力支持。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自发形成的资金融通活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年至2023年6月以来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为样本,对案件的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制作了《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白皮书(2019年-2023年6月)》,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以期推动民间借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10:00:00]
  • [赵岩]: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现场出席发布会的领导,他们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玲玲,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庭长杨艳。
    [10:00:42]
  • [赵岩]:
    参加今天发布会的媒体有: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北京日报、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青年报、北京商报、南方都市报、21世纪经济报道等中央及首都重点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欢迎大家!本次发布会将通过“京法网事”官方微博全程视频直播,北京法院网进行图文直播,感谢广大网友对法院工作的关注。
    [10:01:01]
  • [赵岩]:
    今天的发布会主要有两项议程,一是由孙玲玲副院长通报北京高院2019年以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再审审查工作情况;二是由杨艳庭长发布典型案例。
    [10:01:24]
  • [赵岩]:
    下面,我们进入今天发布会的第一个环节,请市高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玲玲通报北京高院2019年以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再审审查工作情况。
    [10:01:42]
  • [孙玲玲]: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百忙之中莅临本次新闻发布会,衷心的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市法院再审审查工作的持续关注和大力支持!
    [10:02:11]
  • [孙玲玲]:
    民间借贷在我国由来已久,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作为金融机构资金融通的补充,民间借贷以其高效、灵活、便利,低门槛、高收益的特点在经济市场中日渐活跃,是实现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途径,一定程度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民间借贷领域不断出现借贷主体多元化、法律关系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的新情况,在客观上放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为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稳定金融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多个重要文件,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进一步规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北京高院对本院2019年以来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进行梳理和分析,下面由我向各位通报一下相关情况。
    [10:03:03]
  • [孙玲玲]:
    一、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的基本情况。2019年以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2422件,占同期民事再审审查收案数的7.09%。从案件情况看,北京高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数量多、比重大,案件来源以当事人申请为主。经统计,2019年至2023年以来,各年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占比在7%附近上下浮动,2021年占比最大,为8.52%。虽然受疫情影响,2022年民间借贷再审审查案件收案量有所下降,但其数量占比仍稳定处于7.16%。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在全部民事再审审查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大,位列各类民商事审判案由前三,前两位为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从案件来源来看,在市高级法院受理的2422件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2354件,占全部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的97.19%。二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申请和裁定再审法律依据分布集中。约7成的再审审查案件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中的一项或多项申请再审。2019年以来,北京高院裁定再审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共计110件。其中依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中,涉及证据提交的80件次,其中符合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情形的31件,占比28.18%;符合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情形的49件,占比44.55%;符合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的27件,占比24.54%,部分案件裁定再审的依据涉及多项。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亦或是法院裁定再审的依据,均以案件证据问题为主,反映出民间借贷行为中证据形成、收集、留存对于纠纷发生时,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三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大额标的占比高,高息现象普遍。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中,涉案款项数额小于等于100 000元人民币的约占16.01%,大于100 000元人民币的约占83.99%,市高院再审审查的案件中,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利息的案件占比从2019年的约6成,上升至2023年的约9成,大额商业投资性质的借款协议中,在利息之外另约定罚息的比例呈增长态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约定利息的案件数量逐年攀升,高额利率约定比较普遍,借贷行为多以盈利为目的。中小微企业、普通市场主体在民间借贷市场中的融资成本较高。四是自然人之间借贷比重高,以商业投资等经营性借贷为主。从民间借贷的借款主体构成来看,2019年以来市高级法院受理的2422件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请案件中,涉及自然人主体之间借款的案件有1789件,占比73.86%,涉及一方或双方为法人主体之间借款的案件699件,占比26.14%。相关案件中,自然人主体之间的借款用途不再以抚养赡养、教育医疗等基础生活支出为主,约8成的自然人间借贷用于商业投资、资金周转、开发经营等发展经营性支出。
    [10:03:25]
  • [孙玲玲]:
    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高发风险及防范提示。 通过对2422件民间借贷再审审查案件进行分析,民间借贷纠纷中主要的风险因素是:
    [10:05:13]
  • [孙玲玲]:
    (一)证据留存意识不足。从数据分析中可见,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中,当事人多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这两项与证据相关的事由申请再审,这与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证据意识比较薄弱直接相关。在具体民间借贷行为发生过程中缺乏固定、留存证据的意识和能力,在发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部分当事人不能提供书面借款合同、借条、借据,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部分当事人主张通过现金交付款项却不能提供收据,主张通过银行转账交付款项通常没有明确的备注或说明、主张通过委托代付缺乏通过第三人转账操作的书面委托、指令、确认函件,因此,双方容易对款项性质、是否实际出借及出借或还款的具体金额产生争议。
    [10:05:25]
  • [孙玲玲]:
    (二)虚假诉讼难以识别。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出现。通常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供述一致,案件事实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借贷行为发生的具体细节记忆模糊,借款目的、用途约定不明确,多以现金交付,缺少银行流水,诉中调解率高,或一方当事人拒绝出庭,故意等待法院缺席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进一步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甄别。
    [10:05:49]
  • [孙玲玲]:
    (三)法律关系多元交织。传统型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生于熟人、亲属间,这类民间借贷纠纷往往与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相互关联。随着民间借贷行为从传统型向经营型的转变,民间借贷关系往往与投资理财关系、买卖关系、典当关系等民商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案件法律关系定性成为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常见争点、难点问题。
    [10:06:11]
  • [孙玲玲]:
    (四)民刑交叉情况突出。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刑事案件交错的情形。一些出借人参与民间借贷往往只看中民间借贷中高收益率,而忽视高风险的伴生性,被借款人、中介人表面展示的资产实力、盈利前景吸引,甚至在高息诱惑下卷入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事件。此类案件手段隐秘,行为具有组织性、计划性、专业性,司法审判中应加大准确识别和移送刑事侦查的力度。
    [10:06:44]
  • [孙玲玲]:
    (五)合同无效情形频现。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未依法取得金融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职业放贷人”,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之实,规避国家监管。其行为客观导致大量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影响了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此外,实践中,部分主体为了获取高额利益,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利用民间借贷主体资格,通过多种形式转贷他人,也有部分企业通过筹集员工资金再对外高利转贷的形式获取高额回报。此类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游离在法律规范和行业监管之外,风险性极高。
    [10:12:22]
  • [孙玲玲]:
    (六)诉讼材料送达不畅。随着经营性借贷的发展,不少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居住情况、资信水平等信息的获取及信息真实性的审查意识欠缺,导致在发生纠纷后无法向法院提供准确的被告身份信息和通信地址。相关案件中司法专邮未妥投比率高,存在缺席审判引发事实不清的风险。
    [10:12:34]
  • [孙玲玲]:
    针对以上情形,结合民间借贷关系建立全过程,现就老百姓在民间借贷中如何保护好钱袋子提几点风险防范提示:
    [10:13:28]
  • [孙玲玲]:
    一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核实对方基本信息,谨防上当受骗。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要注意核实对方身份信息、企业信息等基本信息和纠纷风险情况。例如核对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是否与身份证登记信息相符,避免对方冒用他人身份;核实法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其资信水平和征信情况,了解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诉讼风险。对于高回报、高收益的投资宣传和高额、低息的借贷宣传要谨慎甄别,提高警惕,出借前要多了解、多调查、不盲从,谨防上当受骗,一旦不慎陷入套路陷阱,要第一时间报警,寻求法律救济。二是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合理约定借款利息。为了明确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避免发生纠纷,无论是否为熟人之间借款,发生借贷行为时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形成书面借款凭证,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本金、利息、用途、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若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协议,尽可能通过微信、短信、邮箱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降低纠纷风险。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可以在法律保护上限内明确约定利息,即利息以及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累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三是借贷款项尽量通过转账汇款的形式交付,借款到期后及时进行催要。民间借贷款项的交付方式以转账汇款为主,仍有部分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出借人在交付款项时,尽量通过转账汇款的方式交付,形成交付痕迹,降低纠纷风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受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若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出借人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避免超期后因借款人行使时效抗辩权丧失通过诉讼程序强制要求还本付息的权利。四是在进行民间借贷及诉讼行为的过程中要恪守诚信底线,维护良好的借贷和诉讼秩序。诚信乃为人之本。民间借贷主体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原则,积极履行权利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一方面,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应当积极履行出借义务,确保足额出借,按时给付,合理合法约定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有利息的按期给付,积极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担保人应当积极配合借贷双方,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遇有纠纷时,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参与诉讼、行使权利,遵守案件审理规则和法庭秩序,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积极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杜绝隐瞒事实、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滥用权利、拖延诉讼或逃避诉讼,杜绝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造成对方权利的严重损害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10:13:37]
  • [孙玲玲]:
    三、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针对民间借贷纠纷的高发风险,法院将立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能动司法,妥善化解纠纷,依法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健康发展。一是依法确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利。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利,又要准确识别职业放贷、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等合同无效情形,严格规制扰乱市场监管秩序的行为,引导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严格适用法定利率上限规定,准确识别高利贷、砍头息等行为,对于各种以 “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二是完善虚假诉讼识别和惩治机制。对已查明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当庭训诫、批评教育,并记入庭审笔录或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说明。对于情节严重,造成对方当事人权益损失及司法资源浪费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使正面引导与依法惩治相结合。三是开展多途径多形式的普法宣传。及时归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总结风险易发点和矛盾多发点,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向人民群众讲解民间借贷的证据保存及风险防范问题,充分回应群众需求和社会关切。
    [10:23:23]
  • [孙玲玲]:
    北京高院将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立足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紧跟民间借贷市场发展趋势,探索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及时发现风险高发、易发点,通过普法宣传、司法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0:24:49]
  • [赵岩]:
    谢谢孙院长。刚刚孙院长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的基本情况,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高发风险及防范提示,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等方面,为我们展现了北京高院2019年以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再审审查工作的整体情况。其中,提出的六大风险因素和八项风险防范提示非常有针对性。
    [10:27:11]
  • [赵岩]:
    下面,我们进入第二项议程,请市高级法院申诉审查庭庭长杨艳发布典型案例。
    [10:27:28]
  • [杨艳]: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在全部民事再审审查案件中一直占比较大。民间借贷囿于其自发性、粗放性、隐蔽性等特征,容易受经济形势、借款主体风险承担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影响,导致民间借贷风险性增强。今天,我们从近年来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中选取3个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10:27:42]
  • [杨艳]:
    案例1系当事人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对方抗辩转账系其他债务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交银行及微信转账凭证至法院起诉被告宋某要求偿还借款53 000元。被告宋某主张上述转账并非借款,而是生活费、机票及酒店费等费用,并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曾系情侣关系,且提交机票支付凭证及出入境记录证明双方与好友四人出境游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在诉讼中未能提交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也未能提交微信、短信等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表示借款或者在起诉前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在起诉后的通话录音中亦未提及借款。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合意,法院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本依据,当事人应提高证据意识,在发生借贷行为时最好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形成书面借款凭证。如未能签订书面合同,也应通过微信、短信等形式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避免发生纠纷时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10:28:11]
  • [杨艳]:
    案例2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张某通过信用卡“消费贷”、“信用贷”等方式分别获取多家银行贷款8万元,年化利息7-8%不等。为获取利息收益,张某陆续将8万元转借给杨某用于杨某的公司经营,杨某承诺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张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双方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故法院仅判决杨某返还张某资金8万元,对张某要求支付高额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借贷秩序,该类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应为自有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被法律认可,市场主体应恪守法律底线,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10:29:04]
  • [杨艳]:
    案例3系职业放贷合同无效的典型案例。该案中,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同时,按照2019年11月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一般来说,在一段时期内多次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款项并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费用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王某符合职业放贷人的特征,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其非法获取高额利息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故法院判决偿还本金,未支持高额利息。职业放贷行为规避金融监管,影响了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法院将进一步加强识别力度,对上述符合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按照无效处理,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协同监管部门强化风险警示,维护和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促进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
    [10:31:24]
  • [杨艳]:
    借助此次典型案例发布,我们希望:一方面通过提示公众提高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警示相关主体恪守法律底线,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另一方面通过依法及时公正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协同相关监管部门强化风险预警,防范化解债务危机和金融风险,促进民间借贷市场规范运行。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10:31:52]
  • [赵岩]:
    谢谢杨庭长。刚才杨庭长发布了三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当事人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职业放贷等具体情况,具有典型性,能够为相关民间借贷行为提供科学的法律指引。
    [10:35:01]
  • [赵岩]: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此次发布会通过发布北京高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的整体情况,对民间借贷的高发风险作出防范提示,展现了再审审查程序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稳定金融秩序中的作用。北京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持续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再审审查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0:35:19]
  • [赵岩]:
    各位媒体朋友,今天的发布会,也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本年度最后一场新闻发布会。一年来,北京高院共组织了10场新闻发布会,吸引了数十家媒体上百次的关注,发布各类稿件千余篇。在这里,我也代表北京高院新闻办,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大力支持!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做好新闻发布工作,为媒体做好服务,自觉接受各界监督。再一次感谢大家!新年即将来临,祝各位媒体朋友新年快乐、万事如意!我们明年见!
    [10: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