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昌平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殷世军通报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

昌平法院刑庭(未审庭)负责人欧春光通报两起涉未成年人案件典型案例

昌平法院刑庭(未审庭)法官贺颖超通报三起涉未成年人案件典型案例

昌平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尹海萍主持新闻通报会

媒体记者提问

新闻通报会全景
3月19日10时,昌平法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机制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政治部张铭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机制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通报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13:31]
  • [主持人]: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恰逢今年3月25日是第29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昌平法院对近三年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总结该院此类案件特点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举措,并发布六起典型案例。
    [10:14:40]
  • [昌平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尹海萍]:
    各位人大代表、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来到昌平法院新闻通报会现场。我是本次通报会的主持人,昌平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尹海萍。3月25日是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为引导家庭、教育机构等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和犯罪预防,今天我院在此召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机制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刚刚我们旁听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的庭审,一会儿,我们还会就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作系统通报,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出席本次通报会的有: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殷世军,刑庭(未审庭)负责人欧春光,刑庭(未审庭)法官贺颖超。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市人大代表、拓然家苑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赵云英出席通报会。
    此外,参与本次通报会的媒体有:法治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新闻广播、北京交通广播、北京电视台新闻中心、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北京电视台生活这一刻、昌平融媒体中心。在此,我代表昌平法院再次对大家的到来表示欢迎!
    本场通报会还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昌平法院新浪官方微博“昌平法院”进行全程播报,广大网友可在我院官方微博下留言与我们互动。
    下面,请殷世军专委通报我院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
    [10:15:09]
  • [昌平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殷世军]:
    各位代表委员、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深入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更加友好,未成年人保护的整体水平显著提升,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院对近三年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下面由我通报相关情况。
    一、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21年至2023年,我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共1774件,其中刑事案件127件、民事案件1647件。
    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两类。2021年至2023年,我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6件,对34名未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下降趋势;审理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案件101件,其中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占比超过半数。
    2021年至2023年,我院共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1647件,其中涉未成年人抚养、探望类纠纷案件649件,占全部案件的39.4%。
    [10:15:54]
  • [昌平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殷世军]:
    二、涉未成年人案件特点
    一是未成年人犯罪类型较为集中。未成年人犯罪以侵犯人身、财产权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为主,强奸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位居前五位,占比共达62%。在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类案件中,冲动型、偶发性的个人单独犯罪为主。此外,未成年人罪犯年龄集中在16至17周岁,文化程度大部分为初中及以下。
    二是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为熟人作案。性侵案件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相当比重,且多为熟人作案。学校及培训机构教职工、存在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成员等通过熟人身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作案手段隐蔽、犯罪时间跨度长,且侵害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有所上升,被害人在诱导下“自愿”情形增加。低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性教育缺失和家庭监护不力是主要原因。
    三是抚养、探望类纠纷存在关联案件的情形较为常见。近三年审理的抚养、探望等抚养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存在其他关联诉讼的比例较高。主要情形有当事人先对离婚后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权行使等存在纠纷,后以子女探望问题制造新的诉讼;或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探望权未得到保障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拒绝其探望,双方均提起诉讼。
    四是未成年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类案件有所上升。近三年,在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类案件中,发生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逐年增多。受伤未成年人大部分为中小学生,未成年人监护人通常主张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家校矛盾较为突出,但当事人对于举证责任、诉讼主体的认识不够准确,诉讼能力不足。
    [10:16:26]
  • [昌平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殷世军]:
    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举措
    一是立足审判职能,形成“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教人”情理法交融式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模式。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形成以“情理法交融”为特点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模式。以情动人,亲情感化解开心结。创新设立“亲情相聚”工作机制,案件审理中安排被告人父母、实际抚养人或与其成长关系密切人员在少年法庭亲情角见面,相聚活动中法官适时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长释明法律,通过亲情感召让失足少年知错悔罪。以理服人,法理道理助燃希望。法官在判决书后单独附上“关爱寄语”,详细分析其犯罪原因,从情理、道理、法理的角度对被告人进行劝诫,教育其改过自新,帮助他们树立信心、重燃希望;编纂《家庭教育促进法》指导手册,当庭或通过电话、线上等方式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补齐家庭监护短板,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升级版”保障。以法教人,能动司法服务社会。通过案件审理深入剖析、查找成因,及时发现社会治理、行业管理漏洞隐患,向对象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如针对未成年人住宿登记审核及预警问题向宾馆等经营场所作出安全提示,针对教职工虐待、性侵未成年人问题向教育机构、残联等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促进长治长效。
    二是凝聚保护合力,开创“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全面保护”的立体化未成年人保护模式。实施优先保护。建立立审执绿色通道,实现未成年人案件优先立案,完善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要点及规范要求,与执行部门沟通联动,实现未成年人权益的快速、优先实现。突出特殊保护。加大对教育机构从业人员及个体无资质从事未成年教育领域人员侵害未成年人的惩治力度,积极适用从业禁止,依法禁止犯罪人员从事跟未成年人有关的教育工作。做实全面保护。积极调动妇联、教委、团委、民政、镇街、公检司等力量,多点发力、合力解困,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的成长环境,如与社区、群团组织等建立合作机制,借助其优势资源开展定期帮教回访,对未成年犯罪人矫正等情况进行登记,使判后帮教措施更有针对性。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打造“一阵地、一平台、多点面”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体系。以少年法庭为普法教育前沿阵地,创立“青春灯塔”品牌,法官作为“青春船长”,通过开展模拟法庭、“京法巡回讲堂”等活动,教育广大青少年知法、守法、用法。以与技工院校合作设立的“驻校法官工作室”为平台,定期深入学校,接受学生问询,进行法律引导,开展多重互动,将普法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学内容。“多点面”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及未成年权益保护工作,开辟在线法治课堂教育服务平台,开通法官职务微博账号,传播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知识。建立由院党组成员、中层领导及优秀法官组成的25名法治副校长团队,开展普法讲座、法院开放日等活动,以法之名,护航青春。
    [10:21:07]
  • [昌平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尹海萍]:
    谢谢殷专委。刚刚殷专委通报了昌平法院近三年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相关情况,我们知道,18岁之前,孩子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和家庭当中度过的,那么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身心健康?如何强化家庭教育来防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呢?下面,请刑庭(未审庭)负责人欧春光结合两起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提示。
    [10:21:37]
  • [昌平法院刑庭(未审庭)负责人欧春光]:
    各位代表委员、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下面由我对我院两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一:教练猥亵未成年学员 法院宣告终身从业禁止
    (一)基本案情
    韩某是某培训中心教练,因工作关系结识了12岁的女性学员小雨。暑假期间,韩某在其车内对小雨实施猥亵,后又多次通过社交软件向小雨发送隐私部位照片等方式实施“隔空猥亵”。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韩某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昌平法院。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在遇到性侵害中的“自愿”表达与成年人的自主意志存在本质区别,无论以何种方式诱惑儿童“自愿”“主动”通过网络平台向行为人发送隐私部位图片、视频的,均不能阻却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多次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本案被害人小雨年仅12周岁,韩某作为培训机构教练,系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对未成年学员实施性侵害行为,应予从严处罚,同时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适用从业禁止。最终,我院判决被告人韩某犯猥亵儿童罪,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并判决终身禁止韩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终身禁业,指终身禁止犯罪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工作岗位,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其职责和职务之便进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意见》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为贯彻落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提供了司法保障,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院在审理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案件过程中,全面、准确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依法严厉惩治。本案判决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也能在社会层面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理,搭建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
    [10:27:43]
  • [昌平法院刑庭(未审庭)负责人欧春光]:
    案例二:父母怠于履行职责 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一)基本案情
    17岁的小文在某公园对共同玩耍的10岁女童产生好奇心,对其实施猥亵,后小文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小文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昌平法院。庭审中,小文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小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严惩治。鉴于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我院判决被告人小文犯猥亵儿童罪,依法对其判处刑罚。
    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院结合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了解到:小文父母离异,其由父亲抚养,离婚后母亲去外地打工。父亲对小文的管教方式较为简单严厉,家庭教育方面存在欠缺。小文初中阶段便辍学在家,法律意识薄弱,与异性交往缺乏边界感。本案中,小文基于好奇心驱使,对自身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自我控制能力较弱,以致触犯法律。
    庭审中,承办法官组织小文与其母亲亲情连线,并转交母亲的亲笔信。针对该案反映出的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教育缺位情况,我院向小文父亲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于小文刑满释放前接受两次家庭教育指导,平日里加强对孩子的陪伴,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帮助小文继续接受教育,建立良好的生活和行为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我院邀请社会工作事务所工作人员分别对小文父母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并提出了帮教意见和建议。同时,对被害人家长也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孩子进行性教育和安全自护教育。
    (三)典型意义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自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来,“家事”上升为“国事”,“依法带娃”的时代来临。
    家庭教育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或不正确开展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通过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能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
    我院立足执法办案和家庭教育的契合点,充分发挥少年审判专业力量优势,结合重点案件反映出的监护教育问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推动深化家庭教育指导,通过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延伸司法职能,邀请心理专家、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共同参与家庭教育、心理疏导和帮扶救助,推动“失职”父母切实肩负起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职责,对家庭教育缺位情况及时补齐,形成“家庭+司法”保护合力,为未成年人身心成长创造更好照护环境,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
    [10:33:08]
  • [昌平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尹海萍]:
    谢谢欧庭长。未成年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伤,责任如何划分?父母离异后应如何确定抚养权来避免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下面,请刑庭(未审庭)法官贺颖超通报另外三起典型案例。
    [10:34:00]
  • [昌平法院刑庭(未审庭)法官贺颖超]:
    各位代表委员、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下面由我对我院三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三:7岁男童训练受伤骨折 武术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一)基本案情
    7岁的小江进入某武术学校学习。某日,小江在训练时受伤。后经诊断为股骨干骨折,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于是小江将武校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万余元。
    庭审中,关于事发经过,武校称教练在对小江进行柔韧辅助训练过程中,由于小江身体不停扭动,教练的辅助力度没有掌握好,导致小江左腿受伤。小江不认可,称是因教练在搬其左腿时操作不当导致受伤。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小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应当保护其在活动和训练中的人身安全。武校辩称因小江身体扭动,致教练力度不当而造成伤害,但小江予以否认,武校亦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佐证,未能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应对小江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我院判决武术学校支付小江各项损失共计32000余元。
    (三)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遭受人身损害时对学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同,年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该举证责任由受到伤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如其不能举证证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为预防、减少未成年人在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学习期间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不仅需要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职责,叮嘱孩子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还需要教育机构与家长共同担负起对未成年人安全保障的职责。教育机构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一旦有学生在校受到损害,应当场采取必要可行的救助措施。同时,监护人在为孩子选择教育机构时,应查看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否齐全,了解机构的安全保障机制、从业人员的专业资质,确保孩子在安全、规范的环境中接受教育培训。
    [10:37:28]
  • [昌平法院刑庭(未审庭)法官贺颖超]:
    案例四:母亲殴打女儿被判变更抚养权 “阳光守护”关爱儿童心理健康
    (一)基本案情
    秦女士与男友任先生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小晴。二人分手后,10岁的小晴随母亲生活,秦女士陆续向任先生发送其辱骂、殴打小晴的视频。任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小晴归自己抚养。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秦女士性格偏激,时常做出伤害孩子的行为,对小晴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庭审结束后,小晴向法官表示想跟父亲回家,并愿长期跟随父亲生活。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秦女士在与小晴生活期间,存在辱骂、殴打孩子的行为,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亦无法保障其合法利益;小晴年满10周岁,其向法院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事实上任先生也具有抚养小晴的能力和意愿。最终,法院判决小晴由任先生抚养。
    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进一步评估未成年人心理状况及确定未成年人适宜生活对象,承办法官依托我院发起的《青少年阳光守护服务项目》,委托心理专家对小晴提供了心理辅导和评估。心理辅导结束后,法官与心理咨询师就小晴的心理状况及养育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沟通,心理专家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审判提供了参考依据。案件审结后,法官定期跟踪回访,目前小晴与父亲关系融洽,身心状态良好。
    (三)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判断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时,应当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独立表达的见解和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个人品德、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因素。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表达意愿时心智是否成熟、未成年人表达意愿时是否受到外界干扰、未成年人做出的选择对其是否真正有利等因素来认定。
    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中,当事人需要心理疏导的情况比较突出,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尤为重要。为此,我院少年审判团队于2019年底与昌平团区委、北京宜华社会工作事务所共同签订了《青少年阳光守护服务项目》,该项目系对当事人免费的公益服务项目,旨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被侵权人及其监护人提供系统的心理辅导,包括未成年人心理评估、心理治疗,家长心理辅导及家庭治疗等内容。自“阳光守护”心理服务项目开展以来,已为27人、92人次提供了服务。
    [10:42:22]
  • [昌平法院刑庭(未审庭)法官贺颖超]:
    案例五:“悉心调解+申请救助金” 温暖儿童成长之路
    (一)基本案情
    小虎的父亲刘某与母亲王某于2018年12月离婚,离婚时约定小虎由父亲抚养,此后小虎一直跟随父亲及祖父母生活,由祖母照顾日常起居。2022年4月,小虎父亲因病去世,祖父母以无力抚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小虎由其母亲王某抚养。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王某租房在外打工,独自抚养小虎较为困难,从最有利于小虎成长、情感联系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就小虎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过程中,法官发现小虎所在的家庭环境较为复杂,母亲王某与祖父母之间积怨已久,小虎面临生活条件困难、心理负担过重等问题。为帮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我院制定了详细的救助计划,为其成功申领救助金1万元,并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小虎进行心理疏导,同时对小虎的家长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此外,法官积极与小虎所在学校联系,希望老师多关注小虎在校情况,共同为其营造积极阳光的学习生活环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院坚持“倾力救助+全程呵护”司法救助理念,延伸司法服务职能的典型案例。在救助未成年人时加快办案节奏、加大救助力度,通过实地走访、联合基层组织调研,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把控好救助金的申请、发放和使用,不断加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救助工作,帮助他们尽快摆脱生活困境,做好“当下救”。此外,积极与团区委、区教委等密切协作,定期开展心理疏导和跟踪回访,将法治温暖和社会关怀送到未成年人心间,做好“长久助”,切实为未成年人营造积极、友爱的生活环境。
    在对案件进行回访时,小虎母亲对法院工作表示感谢,并告知法官小虎的性格开朗活泼了许多。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以《司法救助 温暖孩子成长之路》为题,对本案全方位司法救助工作进行了专题报道。
    [10:45:27]
  • [昌平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尹海萍]:
    谢谢贺法官。今后,昌平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持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促进全社会增强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参与度,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正式通报的环节就到这里。今天通报会还设置了媒体提问环节,媒体朋友们可以结合感兴趣的话题进行提问。
    [10:46:00]
  •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下一步,昌平法院在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将采取哪些举措?
    [10:46:21]
  • [昌平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殷世军]:
    我院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涉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将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上做深做实做细。
    一是依法审理涉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对性侵、拐卖、虐待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打击。案件审理过程中,综合运用社会观护、心理疏导等制度,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抚养等民事案件,以及受教育权等行政案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司法救助、家庭教育令等措施,确保未成年人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三是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延伸审判职能,与教委、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落实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各项措施。丰富宣传教育形式,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发布典型案例以及推动法官进校园、进社区,深入开展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普法宣传,提升未成年人遵纪守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10:46:58]
  • [北交通广播记者]:
    通报会中提到抚养类纠纷存在关联案件的比例较高,对此法院将采取哪些措施?
    [10:48:02]
  • [昌平法院刑庭(未审庭)法官贺颖超]:
    近年来,我院深入推进“全院一件案”机制,旨在科学破解人案矛盾,公正高效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
    一是强化释法说理,促进关联案件一并调解、当庭结案、当庭履行,推动矛盾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决;
    二是针对探望等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类案件,视情况启动立审执联动机制,邀请执行法官参与,引导当事人清晰认知法律风险;
    三是加强判后答疑,案件宣判后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向当事人予以解释说明,帮助当事人正确对待裁判结果,实现服判息诉,减少关联案件的产生。
    [10:48:51]
  • [北京青年报记者]:
    父母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0:50:09]
  • [昌平法院刑庭(未审庭)负责人欧春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的,有权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行为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
    [10:52:02]
  • [昌平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尹海萍]:
    由于时间关系,媒体提问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问题,欢迎会后与我们进一步交流。
    再次感谢各位嘉宾莅临本场新闻通报会,也希望各位代表委员、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能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监督、支持昌平法院的工作!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5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