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外景

发布会开始

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兴国主持发布会

牛栏山法庭庭长胡泊通报案件特点及法律风险提示

牛栏山法庭法官孙树华通报典型案例

发布会全景
3月27日9:30,顺义法院召开“劳务用工领域损害责任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我院召开的“劳务用工领域损害责任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马上开始。
    [09:30:56]
  • [李兴国]:
    欢迎各位参加顺义法院的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的议程为:
    一、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庭长胡泊通报案件特点及法律风险提示。
    二、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法官孙树华通报典型案例。
    [09:32:45]
  • [胡泊]:
    各位同志、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仅有一字之差,但两种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方面却存在千差万别。我们知道,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制度为劳企双方撑起了一把“保护伞”。然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或死亡,一般会先与相关责任人员沟通赔偿事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顺义法院共审结劳务用工领域提供劳务者受害相关案件544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249件,占比45.8%。其中,近90%的案件都涉及厘清法律关系、准确认定赔偿责任主体以及各主体责任比例的问题,因此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平均审结时间较长。此类案件审理涉及劳务用工领域提供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与救济、接受劳务方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用工风险化解及自身发展之间的平衡等。
    顺义法院在提炼总结典型案例审理思路的基础上,针对相关法律关系主体、相关生产施工环节制作《劳务用工领域损害责任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旨在充分提示法律风险,引导提供劳务者、接受劳务者等相关责任主体提升安全生产意识,以期达到防范损害事故发生的导向作用。
    一、劳务用工领域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特点
    (一)招工时缔约不完备,相关责任主体互相推诿责任
    实践中,提供劳务者多通过口头方式与找他前往现场提供劳务的人简单约定好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和工资,随即便开始提供劳务,若提供劳务期间相安无事则“好聚好散”,双方一旦出现纠纷,如提供劳务者在干活期间受伤,则接受劳务的各方就开始互相推诿,逃避责任。提供劳务者作为弱势一方,因未在书面合同中明确其为谁提供劳务、受到损害后如何获得赔偿等问题,只能将所有相关主体诉至法院,极大增加了提供劳务者受害时的维权成本以及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难度。
    (二)追求低成本、灵活用工,忽视安全保障义务
    较多案件显示,接受劳务方为追求低成本用工,忽视提供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在劳务市场或者经人介绍招工后就立即让提供劳务者上岗工作。数据显示,顺义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近60%提供劳务者是因脚手架、梯子、吊篮、钢丝绳、传送带等设施损坏、或不慎踩空从高处跌落而受伤,甚至个别案件中出现提供劳务者在被招工当天就受伤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接受劳务方因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另外,除接受劳务方之外,实践中相关责任单位也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如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甚至个人、场所管理者未能保证施工地点安全性、定作人未审核承揽人技能水平就将工程交出等情况,最终因其过错导致提供劳务者受伤而承担赔偿责任。
    [09:33:31]
  • [胡泊]:
    二、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一)提供劳务者:增强法律意识,强化自我保护
    一是主动签署书面合同。在提供劳务之前,可以同接受劳务方协商签署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明确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身份信息等情况;2. 提供劳务的具体内容,工时、工资、其他福利待遇以及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方式;3. 就未来因提供劳务可能产生的损害,包括提供劳务者受害或致人损害等情况进行约定;4. 如果是建设工程领域,则可以包含施工项目名称、所在地,发包方、承包方等基本信息;5.视具体情况的其他约定。
    二是尽到合理注意义务。1.提供劳务前先考虑自身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当天身体状况,尽量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务;2.从事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工作时,学习相应防护设备的操作方法并严格根据规程操作使用,如接受劳务方未设置相应防护设施可以主动向现场负责人员询问并要求其提供;3.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遵守相应工作的具体操作规程,严格依规提供劳务。
    三是注意留存相关证据。1.若招工时未能签署书面合同,可以采取录音或者截图等方式留存招工方对接受劳务方身份、工程项目名称信息的披露以及工作内容、工资和工时等信息的约定;2.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后,注意及时保存受伤当时的音、视频资料以及受伤后与相关责任人员的沟通记录,固定受伤事实;3.因伤就医时,注意保存就诊证明、诊断报告,以及医疗费及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等费用票据。
    [09:38:06]
  • [胡泊]:
    (二)接受劳务各方:提升安全责任意识,打造安全用工环境
    一是用工前尽到选任责任。接受劳务方招工时,应当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对提供劳务者的相应技术能力进行审查,招用适格的提供劳务者。对于涉及高空作业、电工等特种作业的,接受劳务方需要审查提供劳务者是否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具备相应从业资格或者其他条件。另外,接受劳务方可根据工作的危险程度,在工作之前为提供劳务者购买相关保险,以分散和转移风险。
    二是用工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接受劳务各方在用工过程中应当为提供劳务者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具体包括:1.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以及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器设备;2.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指导工作方式、流程;3.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4.现场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提供劳务者的不当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5.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减少危险发生。另外,实践中可能还涉及到接受劳务方与其他主体存在承揽关系,但是在提供劳务者受损害一事上,将劳务分包并不意味着“责任分包”。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发包人在进行发包、转包时承担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的义务;如果发包人提供用工场地或者设施,也需要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过错责任。
    三是提供劳务者受损害后积极面对问题。在提供劳务者受伤后,接受劳务方应第一时间选择送医或者其他方式及时进行救助,防止损失扩大,也避免矛盾升级。在受损害的提供劳务者就医之后,接受劳务方还可以与受伤者就赔偿问题进行积极的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书,主动化解矛盾,降低未来诉讼成本。
    为此,顺义法院总结案件中的常见争议点,制作并发布《劳务用工领域损害责任法律防范指引》,为劳务用工领域双方提供参考,提示各方明确自身责任,共同维护安全用工环境。该指引将通过顺义法院官方媒体平台进行线上发布,未来,顺义法院还将利用法官工作站、普法驿站对接辖区司法所、村委会,结合送法下乡、京法巡回讲堂等平台进行线下发放,欢迎大家关注。
    [09:40:38]
  • [孙树华]:
    典型案例
    案例一:因未签署书面合同,招工人否认存在劳务关系
    基本案情:2023年4月5日,彭某联系董某等人到北京市顺义区某地从事铺装木地板工作,该工作系彭某从麻某处承揽。4月7日中午12时董某在搬运木地板过程中,脚踩到没有固定好的木地板上滑倒摔伤,后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花费医疗费、住院费若干。后董某将彭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为由诉至法院,主张双方虽未签署书面合同,但二者存在劳务关系,彭某应当赔偿其相应费用。被告彭某则辩称,其与董某等人仅为合作关系,彭某是为董某介绍工作,不存在劳务关系。
    裁判结果:本案中,因彭某与董某并未签署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彼此间的法律关系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法院通过组织双方举证、辩论,根据实质要件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后本案事实查明,彭某系从麻某处承揽木地板铺装业务之后组织董某等人进行劳务作业,且在现场对施工人员进行管理,并决定如何发放劳务费用。彭某如何与参与铺装作业的人员分配劳务费并不能够作为其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充分理由,其作为此次木地板铺装劳务作业的组织者及劳务费发放者,董某主张其与彭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于法有据,于情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由彭某承担过错责任。
    典型意义:实践中,灵活用工领域很少签署书面合同,大多是经劳务市场招工或者熟人介绍后,谈好工资待遇即开始动手工作,并不会明确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对于其在工作过程中接触的人的身份在受伤之前也不会探究,以致于受到伤害后双方就赔偿义务主体产生纠纷,此时受损害的提供劳务者作为原告存在较大的举证不能的风险。本案提示提供劳务者增强风险意识,积极同接受劳务方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如果因现实原因难以签署书面合同,也可以通过与现场负责人、招工人沟通交流询问工程的承包人情况,接受劳务方的身份情况,并随时留存相关证据。以上固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提示不仅适用于提供劳务者受害类的案件,在提供劳务者追索劳务报酬时也同样适用。
    [09:44:57]
  • [孙树华]:
    案例二:提供劳务者因自身过错受害,自负过错责任
    基本案情:2022年9月,江某受郭某雇佣,在北京市顺义区某饭店内做吊顶工作时从梯子上摔落,经送医治疗,诊断为踝部骨折,江某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若干,遂将郭某诉至法院,主张郭某支付其因提供劳务期间受伤的全部损失。郭某辩称其并未看到江某摔落过程,且其施工前存在喝酒行为,施工时穿拖鞋等情况,主张原告存在较大过错责任。
    裁判结果:结合原告提交相关证据以及证人证言,本案事实查明,江某在2022年9月22日当日晚上21点多在该饭店内做吊顶工作时从一米多高的梯子上掉落,当时天气状况正常,屋里都有灯照明。施工之前原、被告及相关施工人员一起吃饭,期间被告郭某给原告江某倒酒,但并未劝酒,原告江某饮酒后开展工作。本案中,被告郭某作为雇主在江某工作没完成的情况下,招待江某等人吃饭并组织饮酒,其对于事故发生负有明显过错。另外,原告江某有多年施工经验,但是仍然选择在施工前饮酒,违反施工安全规则,致使发生事故自身受伤,其对于损害结果存在过错,也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法条为过错归责原则,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当提供劳务者受害时,并非一概由接受劳务者承担全部损失,而是根据具体过错情况判断分责比例。本案法院提示提供劳务者自身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注意义务,在工作过程中应严守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以谨慎态度实施各项劳务工作,让安全成为一种工作方式和良好习惯,平安顺利地完成每项任务。
    [09:51:27]
  • [孙树华]:
    案例三:接受劳务各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2022年5月16日,刘某与朱某签订了建房施工合同,约定刘某将自家二层农房建设大包给朱某,后朱某将垒墙工程分包给段某,按照工程量进行结算,整包的砖垛由朱某提供并由其雇佣吊车和工人将砖垛堆在二层工地现场供段某招用的工人使用。段某雇佣石某干小工,负责给一个瓦工供砖供灰。2023年4月16日,石某在搬砖过程中失足从二层摔下,经医院诊断为胸椎骨折、肋骨骨折及创伤性截瘫,花费医疗费用十数万元,现原告石某将朱某、段某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原告石某与段某存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其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段某因未能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监督管理义务,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朱某作为总工程的承包人,负责提供施工用砖以及决定砖垛的摆放位置,其将砖垛堆放到二楼的事实与其当庭自认的存在1.5米至2米的安全距离不符;另外,从堆放砖头的位置来看,其未给瓦工和小工留足空间进行操作,作为承包方未能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也未有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对石某的受伤承担过错责任。
    典型意义:实践中,分包人在发出工程的同时,可能会为承揽人后续的工作完成提供场地、设备或者其他条件,此时,其对于施工环境应当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提供劳务者因其提供的场地、设备或者其他设施而产生损害,也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法院提示定作人及分包人,项目发包出去并不代表着责任的完全转移,其作为场地或者设施的管理者仍应当承担起监督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任。
    [09:52:01]
  • [孙树华]:
    案例四: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主体,分包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甲公司承包了天津某酒店内部装修改造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无装修资质的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署分包协议,将部分水电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同日,丙公司又同没有资质的刘某签署合同,将水电工程转包刘某。刘某雇佣了未某到该建筑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未某在三层顶面施工过程中跌落到地面受伤,被诊断为股骨、桡骨骨折,花费医疗费若干。未某将上述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刘某均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自身损失,后续治疗费另案主张。
    裁判结果:本案中,法院认定未某系刘某直接雇佣,二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因刘某未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及尽到用工安全管理义务,应根据过失大小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分析其他主体责任,甲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将该工程分包给没有装修资质的乙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调查,乙公司从未与丙公司进行过工程对接、工程结算等事宜,而是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了刘某个人,法院因此认定,刘某系借用丙公司的名义分别与乙公司、与自己签订了分包协议,因此法院认定乙公司与刘某形成了实质上的分包法律关系。在此过程中,乙公司明知刘某作为个人,缺乏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却仍与其形成分包法律关系,因此乙公司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其应当与刘某就未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理,丙公司同意刘某借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亦存在明显过错,应当与刘某、乙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刘某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在刘某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建设工程施工领域较多工程涉及危险作业,为了便于管理,承揽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建设施工资质,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分包时,也必须审查承包人建设施工资质。同时,个人由于缺乏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难以面临承担工程质量问题以及涉工程人身安全等相关责任的风险,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本案法院提示,建设施工单位若在分包时未能审查承揽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而后续工程施工过程中提供劳务者出现伤亡情况,可能会就接受劳务方即承揽该工程的一方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即使在非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劳务需求者作为定作人与提供劳务方存在着承揽法律关系,定作人如果存在选任过错,即选任了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安全施工条件的承揽方,定作人也可能因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9:55:11]
  • [李兴国]: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
    [09:5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