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发布席

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张静

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 梁联林

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 于素娟

发布会大景
3月28日14时,通州法院召开“涉新能源汽车充电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今天下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召开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本次活动的主持人是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郜超。活动已经准备就绪,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现场情况吧。
    [13:59:49]
  • [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各位代表,各位记者朋友,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我是本次通报会的主持人郜超。今天我们举行通州法院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出席通报会的有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静,通州法院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梁联林,通州法院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于素娟,同时,我们还非常荣幸的邀请到北京市人大代表王娇、闫利平以及各位媒体朋友。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嘉宾莅临本次新闻通报会。
    [14:00:29]
  • [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新能源汽车是全球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主要方向,是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大力普及和推广新能源汽车,与此相关的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也日益增强,伴随着充电桩的建设、使用等引发的民事纠纷亦日益凸出。下面请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静通报通州法院涉新能源汽车充电纠纷民事案件审理情况。
    [14:01:08]
  • [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张静]:
    大家下午好!近年来,为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我国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截至2023年底,我国纯电动汽车保有量为1552万辆,为匹配充电需求,我国公共和私人充电桩保有量亦同步增加。截至2023年底,公共充电桩和私人充电桩的保有量分别为272.6万台和587万台。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我国充电桩建设、安装需求持续攀升,因充电桩安装、使用引发的纠纷亦逐年增加。
    经统计,2020年至2024年2月,通州法院审理涉新能源汽车充电纠纷民事案件127件。从案由分布来看,与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的案件涉及合同纠纷、物权纠纷、侵权纠纷等案由,纠纷类型呈现出多样性。其中,合同纠纷共计90件,占比超70%,纠纷类型相对集中。通过进一步梳理分析,我们发现此类案件存在以下四个特点:
    [14:01:59]
  • [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张静]:
    特点一: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安装加速推进,围绕充电桩引发的违约纠纷初显
    近年来,北京市新能源汽车销售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档加速,因充电桩买卖、安装等事项引发的矛盾纠纷逐渐浮出水面。在公共充电桩建设领域,主要体现为充电桩质量瑕疵、安装审批、电费结算等方面的争议,具有较强的商事主体间的履约特点;在自用充电桩安装领域,矛盾纠纷则主要集中在车位买卖、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物业公司提供的车位不具备安装条件或开发商、物业公司限制车位安装充电桩但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导致业主无法安装充电桩,继而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特点二:自用充电桩安装争议频发,安装条件缺乏规范性指引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自用充电桩安装需求随之增多,判断充电桩是否符合安装条件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但针对该问题,目前尚无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导致实践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业委会等主体就“能不能安”这一问题纠纷不断,该类案件占比达20.6%。经梳理,当前,法院判断能否安装自用充电桩,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第一,申请人是否拥有专用固定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如在张某与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由于张某不具有固定车位的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其要求安装充电桩的诉请被法院依法驳回;第二,申请安装车位是否与已有车位规划用途冲突。如在吴某与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因小区已划分新能源车位区域用于安装充电桩,且新能源车位充足可以满足吴某的租赁、充电需求,故法院驳回吴某要求在油车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诉请;第三,是否取得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组织同意。如在杨某与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该小区无固定车位、无业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同意业主在共有区域安装自用充电桩,并出具公告告知小区将对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进行统一规划,故法院驳回杨某要求在业主共有区域安装充电桩的诉请。
    [14:04:07]
  • [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张静]:
    特点三:充电桩使用牵涉多方利益,涉诉纠纷折射多重冲突
    随着充电桩保有量的增加,充电桩使用过程中可能涉及公共安全、业主知情权、隐私权等问题,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逐渐显现,进而演变成诉讼。经梳理,目前因充电桩使用引发的利益冲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第一,业主个人用电需求与社区管理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小区未配备充足的公共充电桩或业主申请安装自用充电桩被拒,业主充电需求得不到满足,继而拒绝缴纳物业费,并产生连锁反应,引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共有权、知情权、撤销权等系列纠纷。第二,充电桩使用与他人相关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包括:因充电桩安装或汽车充电妨碍相邻关系人通行、安装距离他人居所过近侵犯他人隐私等。第三,充电桩运行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冲突,如在某物业公司与李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中,因李某在消防通道出口附近安装充电桩,可能影响公共安全,法院判决其拆除充电桩。
    特点四:充电桩潜藏风险,运行安全问题亟待重视
    充电桩作为高压通电设备,其使用过程中隐藏的安全问题应予以高度关注。第一,因充电桩及配件质量存在瑕疵或使用不当导致安全事故。司法实践中,我们关注到部分充电桩及配件因质量瑕疵、线路老化或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配电箱、汽车着火等情形,引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此外,部分车主在充电结束后,未及时收纳好充电插头、充电线,导致行人被电线绊倒、触电等引发侵权纠纷。第二,与其他设施关联的安全风险。由于充电桩系通电设备,易与其他涉水、涉气等设施存在关联安全风险,影响公共安全。如在王某与李某消除危险纠纷案中,李某在王某家燃气管道附近安装充电桩,燃气公司出具安全隐患告知书,指出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法院判决李某拆除充电桩。
    以上是我院对涉新能源汽车充电纠纷民事案件审理的整体情况分析,谢谢大家!
    [14:08:15]
  • [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对于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存在的问题,通州法院及时总结问题,提出对策。下面,我们有请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梁联林介绍通州法院妥善解决涉新能源汽车充电纠纷的主要举措及工作建议。
    [14:10:19]
  • [通州法院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 梁联林]:
    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实现。通州法院以司法裁判的示范效应为引领,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多元解纷工作,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做深做实为民司法,服务保障副中心绿色高质量发展。
    举措一:强化释法说理,讲好裁判文书“法理情”
    一方面,通州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依法处理涉新能源汽车充电纠纷的基础上,强化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近五年,妥善审理涉新能源充电纠纷127件,切实解决“安不安”“怎么安”“管不管”等安装和管理难题,通过发挥裁判文书的示范效应,推动业主用电需求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之间的日趋平衡,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通州法院以“绿色原则”作为裁判指引,肯定发展新能源汽车在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积极意义,对适格业主要求安装自用充电桩的诉请予以支持。例如在郭某与某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我院适时援引民法典绿色原则,释明绿色原则的基本精神和内涵,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鲜明的价值导向。
    [14:11:03]
  • [通州法院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 梁联林]:
    举措二:坚持向前一步,写好社会治理“大文章”
    一方面,通州法院积极融入属地党委领导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加强与住建委、电力、消防等部门的协调联动,为小区尤其是老旧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问诊把脉,为安装过程和后续管理中可能产生的问题给予法律指导,推进充电桩有序建设,积极赋能绿色出行。另一方面,主动对接“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区(村)“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站优势,深入基层,倾听争议双方的意见、建议,对居民关注的问题提供法治方案,推动矛盾就地化解、实质解纷。今年以来,通州法院联合台湖镇政府、通州区物业协会等部门前往辖区多个社区开展涉新能源汽车充电纠纷诉源治理工作,为充电桩安装提供法治思路和方案,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用心、用情解决居民充电烦心事,化解潜在纠纷百余件。
    [14:13:34]
  • [通州法院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 梁联林]:
    举措三:深入研究宣传,打造互信共治“共同体”
    随着新能源汽车日趋普及,涉充电桩安装使用纠纷将从充电桩“怎么安”向充电桩“怎么管”转变。对此,通州法院组建专业化团队对涉充电桩纠纷进行专题调研,分类研讨,建立涉充电桩纠纷典型案例库、提炼裁判规则、形成解纷思路。在此基础上,加大普法宣传力度,2023年以来通州法院开展京法巡回讲堂15次、巡回调解审判6次,通过以案释法,增强充电桩使用者、管理者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治意识,增进彼此的理解,推动形成互信共治的良性循环。
    [14:14:41]
  • [通州法院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 梁联林]:
    举措四:用活司法建议,践行能动司法“新要求”
    通州法院推动司法建议面向多元主体,通过分类精准提示,化解潜在矛盾和风险。对于公共场所充电桩的安装运营人、管理人,司法建议重在提示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司法建议重在建议物业公司明晰义务边界、转换管理思路、提升服务品质,如在审理郭某诉某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中,通州法院发现涉案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适格业主安装充电桩,故向其发送司法建议,建议案涉物业公司依约履职,在符合相关政策和办理条件的情况下,为适格业主安装充电设施予以协助;再如在审理吴某诉北京某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中,通州法院发现涉案物业公司对于新能源汽车、油车实行分区管理,但提示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为此,建议其规范车位租赁合同表述,明确不同车位使用限制。对编发的司法建议编号入库,动态调整,跟踪了解,确保司法建议落地见效,实现举一反三的效果。
    [14:15:08]
  • [通州法院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 梁联林]:
    在做实上述四项举措的基础上,我们也关注到新能源充电设施快速发展的背后仍存在居住社区建桩难、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用户充电体验有待提升、行业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等问题,推动充电设施高质量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议公共充电桩运营人明确权责分工,加强充电设备安全管理。充电桩安装人、运营人、关联主体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如充电桩的质量保障、安全提示、使用说明、运营维护、合同变更终止后的拆除主体等,避免发生矛盾纠纷后相互推诿。此外,充电桩的运营人还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巡查,发现老旧毁损等情况时及时提示并修缮,确保充电桩使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严防安全事故。
    二是建议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积极配合适格业主的报装申请,有序推动充电设施建设。针对产权车位和长租车位业主的报装申请,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履行义务予以配合,对于不适格的业主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宜安装的情形,物业公司应当做好释明工作,争取业主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物业公司应在新能源汽车充电区域配备消防设施,严防消防风险。对于部分老旧小区无固定停车位的情况,建议物业公司、业委会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等工作要求,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积极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合作,在小区配建公用充电设施或投放移动充电设备,推动分区规划、集中管理,满足居民充电需求。
    [14:15:47]
  • [通州法院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 梁联林]:
    三是建议公共服务部门加强充电桩安装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统筹协调。建议由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会同住建委、人防、消防等部门建立协同机制,统筹推进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与改造。建议将充电设施配建指标纳入新建小区规划设计,简化审批流程,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针对老旧小区,在旧居改造过程中,建议统筹考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设置专用停车充电区域,并积极协调电力等部门对电路进行增容改造,为老旧小区居民充电提供便利条件。
    四是建议新能源车主规范使用充电设施、合法维权。拥有产权车位或长租车位的业主,如安装申请遭物业公司、业委会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切莫违规私自接线安装,建议申请人通过向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等途径合理维权,妥善解决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安装充电桩的车主,应当提升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使用充电设施,严禁飞线充电,充电结束后,认真检查充电插头、充电线是否安全放置,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切实履行好自用充电桩管理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下一步,通州法院将扎实推进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加强与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及时梳理、总结、推广有价值的典型案例、成功做法和经验模式,司法服务和保障副中心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助力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
    谢谢大家!
    [14:20:19]
  • [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通州法院对涉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纠纷进行类型化梳理,并选取典型个案,总结梳理裁判要旨,在释明纷争的同时,彰显立法理念、实现价值引领,下面,我们有请通州法院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于素娟发布并解读新能源汽车充电纠纷典型案例。
    [14:20:39]
  • [通州法院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 于素娟]:
    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下面由我为大家发布六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郭某诉某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适格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协助配合
    基本案情:郭某系某物业公司服务的某小区业主,拥有该小区地下产权停车位。后郭某购买新能源汽车一辆,该车在办理安装充电桩相关手续过程中,需要物业公司在其提供的允许施工单上盖章。物业公司以难于管理、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盖章,导致充电桩安装流程无法进行。郭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向郭某出具同意在其所用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地下机动车辆停车位管理服务协议》,在服务内容的确定上,应当以协议为基础,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安装充电桩系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且郭某在申请安装充电桩的过程中,通过供电公司现场勘查,具备安装电表的条件,因此,物业公司对于郭某在涉案车位安装充电桩一事应积极配合,向其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郭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绿色原则,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郭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地下机动车辆停车位管理服务协议》,虽未约定物业公司对于业主安装充电桩具有配合义务,但是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绿色原则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根据国家部委、北京市政府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物业服务企业应充分发挥在贯彻新能源汽车产业国家战略实施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法院提示,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时,对充电桩的安装条件、维护责任、拆除义务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权责不清,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14:21:03]
  • [通州法院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 于素娟]:
    案例二:杨某诉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业主申请在共有区域安装充电桩,应取得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组织同意
    基本案情:杨某系某小区业主,某公司系杨某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人,该小区内无个人产权车位,亦未设置固定停车位,地面车位由某公司进行管理出租。杨某每年向某公司交纳停车费,但双方未签订书面车位租赁合同。2022年杨某购买电动汽车,欲在其经常停放车辆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某公司拒绝在《新能源小客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书》上盖章确认。经查,该小区未成立业委会,小区设有三个公共充电桩车位。物业管理委员会曾出具《情况说明》,结合小区现状,暂不办理各业主个人充电桩事宜,计划在小区绿地改造绿色停车场,统一安装充电桩。
    裁判结果:杨某虽经常性停放在某一车位,但其未与某公司签订书面的车位租赁合同,小区亦未设置固定停车位,某公司可随时与其解除车位租赁关系,杨某无证据证明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某固定车位拥有长期使用权或者产权,另一方面,考虑到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已决定暂不办理业主个人充电桩事宜,且对于充电桩紧缺事宜已有应对规划,同时小区内已经配备公共充电桩车位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充电设施建设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举措。但在安装充电桩时,需要符合相应条件。法院提示,安装充电桩需要申请人对固定车位拥有长期使用权或者产权,同时要遵守物业管理秩序,在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单位及组织对充电桩安装问题已有统一规划,且没有明显不合理加重车位使用权人负担的情况下,车位使用权人应当配合小区的停车场管理安排。
    [14:23:19]
  • [通州法院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 于素娟]:
    案例三:吴某诉甲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应符合小区车位分区管理规划
    基本案情:吴某与吴某1系父子关系,均居住在案涉小区,吴某、吴某1先后与甲物业公司签订《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新能源车位租赁合同》,用于停放吴某1名下的新能源汽车。吴某认为吴某1租赁的新能源车位位置较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甲物业公司协助其在油车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甲物业公司以小区已规划了专门用于新能源汽车的停放区域为由拒绝协助吴某办理相关充电桩安装手续。
    裁判结果:物业公司考虑到案涉小区住宅实际情况,将新能源车位单独划分到较为空旷、电压充足的区域统一管理,而吴某1明知小区配备了新能源停车位,但认为该停车位相比院内吴某租赁的停车位而言,距离生活居所更远,故未在新能源停车位配装充电桩,并以此要求在院内吴某租赁的停车位上配装充电桩。若法院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势必会增加物业公司的管理难度,也容易诱发业主选租充电车位却不充分使用的不绿色合同履行行为,长此以往,弊大于利。因此对于吴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城市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安全与生态,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社区管理亦是如此。本案中,甲物业公司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将新能源车位和油车车位进行划分,既实现了国家鼓励新能源汽车出行、促进节能减排的绿色发展初衷,满足了小区新能源车车主对于配装充电桩的需求,亦加强了小区的安全管理,应予以肯定性评价,社区居民亦应予以支持。在此,法院提示,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管理单位在实行新能源汽车、燃油车停车分区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小区油车、新能源车停车需求,合理配置数量、划分区域。在签订和履行车位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车位停放车辆类型,尽到充分的说明和提示义务,依法保障各方权益。
    [14:25:13]
  • [通州法院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 于素娟]:
    案例四:王某诉某公司合同纠纷案——因销售方出售车位无法安装充电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受方可以要求解约退款
    基本案情:王某与某公司就某停车位签订《转让合同》,约定该车位可安装充电桩。合同签订后王某向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车位费用,但该公司并未向王某提供符合约定的专有车位,无法安装充电桩。2020年12月16日,王某通过微信向某公司要求退款,某公司同意退款,因某公司未实际退款,故王某以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裁判结果:因该公司未按照《转让合同》约定为王某提供可供安装充电桩的专有车位,致使王某购买车位的目的无法实现,现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故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解除《转让合同》,同时根据王某使用车位情况,酌定扣除部分使用费后,判决该公司返还王某剩余费用。
    典型意义: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在满足停车需求以外,群众往往希望能够在停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故,能否成功安装充电桩成为制约相关合同存续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案中,虽然某公司为王某提供了停车位,但是没能满足王某安装充电桩的目的,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对此,法院提示,在签订房屋买卖、租赁合同或车位买卖、租赁合同时,若可能涉及充电桩的使用、安装等情况,当事人应当明确合同目的,审慎衡量主体履约能力并妥善约定合同内容,避免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导致合同解除,保障满足充电需求的同时保障合同正常履行。
    [14:27:07]
  • [通州法院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 于素娟]:
    案例五:王某诉李某消除危险纠纷案——业主安装充电桩不得影响公共安全
    基本案情:王某与李某均系某小区业主。李某在王某房屋门前安装了充电桩,燃气公司在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向王某出具燃气隐患告知书,指出充电桩安装在燃气安全设施范围内,造成王某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裁判结果: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李某自行在王某门前安装充电桩,导致王某的房屋存在燃气安全隐患,李某的上述行为存在危险,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李某限期内拆除充电桩。
    典型意义:充电桩运行过程属于带电设施,与其他涉水、涉气等设施存在关联安全风险,所以在选择充电桩安装位置时,需要考虑到与其他设施的并行安全问题。本案将充电桩运行与其他设施的关联安全风险问题引入公众视野,有利于强化公众对于充电桩运行安全问题的认识。进而,有利于提升充电桩安装的安全性,从源头防范安全事故。法院提示,在安装充电桩时,安装人、管理人应充分考虑相关设施并行安全问题,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宜居生活环境。
    [14:28:48]
  • [通州法院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 于素娟]:
    案例六:刘某诉李某相邻关系纠纷案——业主安装充电桩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基本案情:刘某与李某均系某村村民,两人房屋相邻,李某在其院外安装了充电桩,距离刘某房屋较近。刘某认为李某安装的充电设备妨碍其通行,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拆除充电桩设备。
    裁判结果: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李某在其院外安装了充电桩,但根据现场勘验充电桩大小及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并未对通行道路构成明显妨害,故对刘某要求拆除充电桩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李某在使用充电桩时应注意车辆的停放位置,不应对道路通行造成妨害。
    典型意义:相邻权利人应本着睦邻友好、和谐生活、相互理解的原则,合理合法地处理相邻关系。在涉充电桩纠纷中,同样需要秉持前述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法院提示,从使用人角度,在充电桩运行过程中,既要保障充电安全,也要注意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从相邻权利人的角度,在不造成对其权利实质性妨碍的情形下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适度包容邻人的轻微妨害,共同创造权利边界的弹性空间,减少因权利行使产生的冲突。
    [14:30:11]
  • [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各位代表、各位记者朋友,以上就是本次通报会的主要内容。下面进入嘉宾点评环节,首先我们有请市人大代表王娇进行点评。
    [14:31:01]
  • [人大代表 王娇]:
    通州法院针对该类纠纷展开深入分析、出台切实举措,切实维护新能源车主的合法权益,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在基层社区安全落地,积极引领物业公司在贯彻新能源汽车国家战略发展中发挥自身作用,通过司法裁判、司法建议等方式发挥柔性司法监督优势,为物业公司提升服务品质提供外部推动力,通州法院以实际行动支持绿色出行的司法理念,对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具有良好示范效应,鼓励社会各界形成解纷合力,为将来的立法完善和配套措施的出台提供实践经验。
    [14:31:47]
  • [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感谢王娇代表对通州法院工作的支持和肯定。接下来,我们有请人大代表闫利平进行点评。
    [14:33:30]
  • [人大代表 闫利平]:
    通过参与本次通报会,我感受到通州法院着眼于全局,于细微处精研的工作思维,通州法院主动融入属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的治理大格局,加强与住建委、电力、消防等部门的协调联动,下好基层治理“一盘棋”,对于类型纠纷的解读、具体措施的建构、典型案例的阐释,都体现了通州法院刨根问底式发掘每一个案件的态度。希望通州法院能够再接再厉,开拓绿色司法新路径。
    [14:33:49]
  • [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感谢闫利平代表的点评。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各位记者朋友踊跃提问。我们有请北京交通广播苏婉记者提问。
    [14:34:44]
  • [媒体记者1]:
    在新旧小区之间,安装充电桩面临的问题有什么差异以及如何破解?
    [14:35:15]
  • [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苏记者的提问我想也是很多网民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请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梁联林回答。
    [14:36:27]
  • [通州法院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 梁联林]:
    主要是规划上的差异:旧小区因建成时间较早,建设规划中基本没有考虑到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需求;相比之下,2017年8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规划建设,因此,新建小区在建设规划时已考虑充电桩建设需求。在此情况下,旧小区可能面临停车位的布局、电网负荷等方面与充电桩安装需求匹配难的问题,而新建小区可能存在充电桩安装规划与实际建成停车位不一致的问题。要解决前述问题,对旧小区而言,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协调好自用充电桩和公共充电设施配置,小区电路升级扩容,保障居民充电需求;对新小区而言,重点要抓实工程建设的监督与验收管理,保证规划落到实处。
    [14:36:44]
  • [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下面继续记者提问,请法治网记者李兆弟记者提问。
    [14:37:10]
  • [媒体记者2]:
    在自用充电桩安装使用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有哪些职责?
    [14:37:27]
  • [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感谢李记者的精彩提问。这个问题请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于素娟回答。
    [14:37:48]
  • [通州法院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 于素娟]:
    结合涉充电桩案件相关情况来看,物业服务公司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充电桩安装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小区规划、业委会要求等,协助符合条件的业主安装充电桩;第二,在充电桩运行过程中,根据物业服务协议,依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在职责范围内对充电桩进行适当监管,保障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第三,正当履行后合同义务,如车位产权、租赁权变更的情况下,明确自用充电桩产权是否变更或拆除,配合业主或使用权人作好充电桩的拆除等后续处理事宜,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14:38:05]
  • [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请各位老师继续提问。
    因为时间关系,最后一个问题我们有请北京城市副中心报记者王倚剑记者提问。
    [14:38:33]
  • [媒体记者3]:
    近期电动自行车火灾引发关注,对于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运行的安全问题如何防患于未然呢?
    [14:38:56]
  • [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感谢王记者。这个问题请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于素娟回答。
    [14:39:14]
  • [通州法院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 于素娟]:
    要保障充电桩安全运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1.严把充电设备质量关。一方面,生产企业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符合质量要求的充电设备,另一方面,加大技术升级改造,如增加异常自动断电、异常报警等功能设计,提升充电桩的安全性能。2.规范充电桩使用。切勿私接或改装充电设施,充电结束及时断电、户外充电如遇恶劣天气,暂停充电严防安全事故。3.落实日常监管主体责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如:充电桩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应做好日常自查自检,公共充电桩管理人应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做好日常巡视,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14:39:34]
  • [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提问环节结束。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代表和媒体朋友参加我们的通报会。希望能以此次通报会为契机,提高与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使用、管理相关的各主体法律意识,通州法院也将进一步加大涉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纠纷的多元化解、源头治理的广度和深度,协调各方力量,赋能首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谢谢大家!
    [14: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