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

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戴国

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杨德嘉

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栖鸾

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李莉莎

尹斐法官

陈越法官

李思頔法官
海淀法院召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赋能'数智'经济创新发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4年度)及典型案例”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裴可心。
    [09:30:47]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赋能“数智”经济创新发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4年度)及典型案例发布会”,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发布会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近年来,数字经济高速发展,深刻改变了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与此同时,与数字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受到重视,对司法妥善处理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更新挑战。近三年来,海淀法院审理了众多涉数字经济的典型案件,妥善化解了大量数字经济下的知识产权矛盾纠纷,通过加强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厘清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数字市场发展规范、激发数据要素价值、发挥数字经济发展效能。
    此次海淀法院在对2023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回顾的同时,亦以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为视角,对近三年来此类案件的相关审判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总结此类案件的新特点、新趋势、新挑战,对相关裁判规则进行提炼、归纳,并选取了十个典型案例对外发布。希望以此为契机,为类案审理提供参考,为数字经济中的从业者和参与者提供有益指引。
    [09:32:30]
  • [主持人]:
    发布会马上开始,敬请关注。本次发布会由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戴国主持。
    [09:32:49]
  • [主持人]:
    各位领导、人大代表、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参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4年度)暨典型案例发布会”。我是本次发布会的主持人、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戴国。
    今天,受邀出席发布会的领导和嘉宾有: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杨德嘉,副庭长王栖鸾、李莉莎,以及民事审判五庭全体法官及助理。现场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媒体有法治日报、海淀融媒记者现场参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知识产权报、人民法院报、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青年报、新京报等媒体记者线上观看。本次发布会将通过北京海淀法院官方微博进行视频直播,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图文直播。
    围绕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和“两区”建设,海淀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密结合区位特点,通过深化“源头回溯”治理,打造知产审判高地,用好知产保护“七个平台”,加大法治护航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力度,全力保障创新生态涵养。
    近年来,数字经济高速发展,深刻改变了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与此同时,与数字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受到重视,对司法妥善处理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更新挑战。近三年来,海淀法院审理了众多涉数字经济的典型案件,妥善化解了大量数字经济下的知识产权矛盾纠纷,通过司法加强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引导数字市场发展规范、激发数据要素价值、发挥数字经济发展效能。因此,此次海淀法院在对2023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回顾的同时,亦以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为视角,对近三年来此类案件的相关审判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总结此类案件的新特点、新趋势、新挑战,对相关裁判规则进行提炼归纳,并选取了十个典型案例对外发布。希望以此为契机,为类案审理提供参考,为数字经济经济中的从业者和参与者提供有益指引。
    [09:38:15]
  • [主持人]:
    下面进行发布会的第一项议程,由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介绍2023年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情况。
    [09:38:54]
  • [嘉宾 张弓]: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同事:
    大家好!感谢各位莅临此次发布会,下面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2023年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
    2023年,海淀法院聚焦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和“两区”建设,在诉源治理、平台建设、专业审判等方面同时发力,为创新发展战略和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精准服务。2023年,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841件,同比上涨11.8%。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244件,同比上涨15.2%;其中以速裁方式结案1891件,占全年审结案件的58.3%。
    案件审判之外,首先,继续深化“源头回溯”诉源治理机制,促进纠纷根源化解。一是梳理回溯行业类案,引导批量纠纷妥善化解。2023年,成功促成视频平台间著作权纠纷在审案件及一系列后续案件达成合作、批量化解。二是总结回溯关键规则,确立行业行为权责边界。以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规则和权责边界,妥善运用各项程序措施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三是发现回溯共性需求,营造行业健康发展生态。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等8个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立合作。各调解组织全年累计调解成功化解纠纷200件,取得较好成效。
    其次,依托知识产权“七个平台”,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一是依托“巡回审判”平台,为辖区企业参与诉讼提供示范。连续多年开展巡回审判和庭后释法等活动50余次,行业反响积极,社会效果显著。二是依托“典型案例汇集”和“白皮书发布”平台,发挥典型裁判示范作用。去年,海淀法院共有五件知识产权案件入选全国、全市典型案例,一案庭审入选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两篇文书分获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优秀奖,以典型案例、规范裁判为社会公众提供示范。连年召开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为创新发展提供司法指引。三是依托“开放日”“送法进社会”“审判交流研讨”三个平台,营造辖区法治化创新生态。连续多年多位法官应邀参与高校授课、研讨会议、普法宣传等活动百余次。去年党组书记、院长邵明艳在2023全球数字经济大会“知识产权与数字经济发展”专题论坛上发言,积极向社会传递海知声音。四是依托“司法与行政衔接”平台,推动知产全链条保护。赴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开展调研交流,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分别发出司法建议,以能动司法推进社会治理。今年,海淀法院也将聚焦数字经济引领区和人工智能创新策源地建设,加快筹建“法护数智”法官工作站,推动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
    再次,强化专业化审判质效,发挥司法示范效能。一方面,聚焦新类型案件,为新业态确立规则指引。妥善审理涉数据竞争、网络直播、账号租赁等新类型案件,通过典型案例确立符合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规律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审学研协同推进,以优秀成果传递“海知”经验。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和司法审判实践,及时总结审判成果、开展前沿研究。通过调研报告、案例分析、学术讨论等多种审判成果向各界传递经验。
    2023年,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被评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这是上级法院和人民群众对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认可和鼓励。今后,海淀法院将不断履职尽责,以高质效知识产权审判成果,为创新驱动和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09:43:07]
  • [主持人]:
    感谢张弓副院长。张弓副院长从诉源治理、平台建设以及专业化审判三个方面,对海淀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做了整体介绍。
    下面进行会议第二项议程,由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杨德嘉介绍近三年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
    [09:45:34]
  • [嘉宾 杨德嘉]:
    下面我介绍一下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的新特点、新趋势。近三年来,海淀法院共受理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4851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56.73%。经过梳理,海淀法院审理的涉数字经济案件呈现出以下五个方面的新特点和新趋势:
    第一、平台数据权益保护成为热点和重点
    近年来,针对平台数据的抓取、搬运、使用的行为愈发普遍,竞争纠纷日渐增多,适用何种路径保护平台数据权益、如何规制平台数据的不当获取使用、如何恰当地平衡数据的权益保护和自由流通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
    此类案件的特点为:
    一是原告主张保护的系其平台数据集合。二是被诉行为方式表现多样。有超出授权范围式、直接使用式、二次利用等方式。三是双方争议较大、对抗激烈。
    此类案件的审理要点是:
    1.关于保护路径的选择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域下,对于平台数据权益的保护:一是如平台数据满足构成商业秘密的“三要件”,则可通过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则加以评判。二是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其他具体条款抑或适用一般条款,通过对被诉行为给经营者利益、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等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平衡,对涉案的数据竞争行为进行评价。
    2.关于权益归属的判断
    在竞争法视角下,对于平台数据权益归属的认定,需要注意对信息和数据加以区分,认识到二者是内容与载体的关系。对于平台数据的保护,并不是保护平台上传播的信息内容,而是保护平台通过对信息的收集、加工、存储等投入,所形成的作为信息记录结果和载体的电子数据。此外,数字经济环境下,适用反法保护的平台数据,并非是单一的、零散的数据,而是平台中整体的数据集合或由此开发衍生的数据产品。
    3.关于行为正当性的认定
    被诉数据竞争行为通常包括数据抓取、数据存储及数据使用三种,三者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对此,在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时,既要对相应行为进行分别审查,又要对之予以整体判断。价值考量与利益平衡。对于正当性的判断,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
    4.关于损害赔偿的确定
    对于侵害数据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能够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被告的违法所得或侵权获利数额等赔偿基数,同时也符合“故意”且“情节严重”等主观要件,则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害行为加以有效的惩治。
    [09:46:13]
  • [嘉宾 杨德嘉]:
    第二、数字文化产品保护备受关注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对数字文化产品的保护也成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
    此类案件的特点为:
    一是新类型数字文化产品不断涌现,与之相关的诉讼也逐渐增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更大挑战。二是被诉行为通常表现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或对相应内容进行改编等。三是案件标的不大,但受关注度较高。从进入诉讼程序中的案件情况看,原告主张损害赔偿的数额通常不高,但判决中对被诉作品或内容的性质认定,以及对被诉行为是否侵权的判断,往往引起社会较高关注。
    此类案件的审理要点是:
    无论是对请求保护内容性质的判断,还是对被诉行为是否侵权的认定,重要的都是需要揭开新技术的面纱,回归到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原则本身,围绕作为创作主体的人和人的创作行为,以及人的智力成果等基本问题予以展开。
    [09:49:24]
  • [嘉宾 杨德嘉]:
    第三、网络平台中的侵权行为方式不断变化
    随着移动互联技术的不断升级和拓展,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断随之变化,一方面,网络平台在提升传播效率的同时,某种程度上也加剧了侵权的影响,扩大了损害的范围;另一方面,网络平台自身也在数字经济发展下呈现不同的角色和分工,新技术带来的变革,使得对责任的准确认定和划,难度越来越大。
    此类案件的特点为:
    一是所涉网络平台类型众多。包括长短视频、直播带货、社交游戏等多种不同类型,由此往往也关系到其注意义务边界的勘定,进而影响到责任的认定。二是被诉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呈现出形式多、变很快等特点。三是多主体情况下,责任的划分和认定是关键。
    此类案件的审理要点是:
    一方面,区分不同主体,判断各方行为性质。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应当结合各方在市场活动中的具体身份并区分各自实施的具体行为,进行综合判断。
    另一方面,结合平台性质和行为认定平台责任。对于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在判断其对用户所直接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既要按照法律规定中列明的要件进行逐一考量,也要结合具体案件中网络平台的服务特点、经营规模、技术管理水平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09:50:39]
  • [嘉宾 杨德嘉]:
    第四、对互联网黑灰产的治理亟需加强
    此类案件的特点为:
    一是多涉及新业态、新领域。互联网黑灰产主要伴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近年来,多出现在网络游戏、短视频、直播等新兴领域。二是新技术发展下行为呈现新样态。既包括比较常见的广告屏蔽、刷粉刷量、游戏外挂、网络爬虫等,也不断出现新的样态,如无人直播、虚拟定位等。三是损害后果严重,但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网络黑灰产常常隐秘地“寄生”在他人的产品或服务之中,由此导致对原告所受损失与被告非法获利的准确数额,往往难以判断,为赔偿数额的合理确定,设置了较大障碍。
    此类案件的审理要点是:
    在行为正当性判断上,除了关注经营者利益所受到的影响之外,对于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更应受到重视。
    一方面,应当认识到,网络黑灰产有可能会给一小部分网络用户带来福利,但绝不能据此去与广大消费者的整体和长远利益相抗衡。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量被诉行为对市场整体秩序的影响。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市场允许经营者在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的前提下竞争用户流量,在已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情况下,应当审慎判断基于用户自主决定所导致的竞争格局变化,避免仅根据流量的增减、损益的有无而简单否定涉诉竞争行为的正当性。
    [09:53:31]
  • [嘉宾 杨德嘉]:
    第五、涉数智知识产权纠纷化解需加强探索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与数据、人工智能相关的涉“数智”类纠纷也不断出现。近年来,我院妥善审理了有关社交媒体、房源数据、智能产品语音指令等一系列涉数智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如何进一步妥善化解新兴产业的前沿矛盾纠纷,强化数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创新赋能发展,也成为我们工作的重点之一。
    此类案件的特点为:
    一是与辖区,也就是海淀区的发展特点紧密相关。二是纠纷的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到相关市场主体的行为边界和行业的规则确立,因此行业关注度高。三是典型案例影响力大,因此我们对案件的裁判,要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
    此类案件的审理要点是:
    1.强化识别、全程关注。特别是对涉数据要素、人工智能相关的案件,在受理阶段就应加强识别,建立台账重点关注。在审理过程中,对各流程节点进行科学研判、合理推进,实现案件的及时、妥善处理。
    2.内外协作、合力化解。一方面,加强全员的学习、研究。另一方面,通过我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海知讲堂等平台,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开展培训、研讨,促进审判能力整体提升。
    3.协同交流、共促发展。一方面,保持对前沿问题的关注和探索。另一方面,深入行业开展调查研究,联合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等进行交流座谈,构筑数智相关知识产权的全链条保护。
    以上就是我介绍的内容,谢谢大家!
    [09:56:47]
  • [主持人]:
    感谢杨德嘉庭长。杨德嘉庭长从几个方面,对我院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出现的新特点、新趋势进行了介绍,体现了我院在护航创新驱动战略和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方面所做的积极探索。
    下面进行会议第三项议程,请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官代表,依次发布部分典型案例。首先由王栖鸾法官发布典型案例。
    [09:57:05]
  • [嘉宾 王栖鸾]:
    原告:某教育公司
    被告:赵某
    【案情简介】
    某教育公司通过其运营的“作业帮”App提供在线教育服务,在在线教育领域为消费者所熟知。赵某与某教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要负责初高中等业务的日常数据监控、专项数据分析等工作,并与某教育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赵某在在职期间,在相关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以接受一对一电话访谈的方式,向中介公司的客户披露某教育公司与相关课程续报率、报名人次、预收收入、直播到课率、转化率、退款率、投资回报率相关的60余项经营数据,并允许他人使用,据此获利高达20万元。某教育公司主张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认为,赵某恶意实施涉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以赵某的侵权获利20万元为基数,按照1.5倍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共计5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某教育公司本案主张的七类、共计60余项数据,反映了某教育公司在提供在线教育服务过程中的自身经营相关情况,具有商业价值,且某教育公司采取了与涉案数据价值基本相适应的保密措施,故涉案数据属于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赵某作为某教育公司的员工,在在职期间,在向案外公司的客户进行一对一电话访谈中,提供了涉案数据,并允许对方使用,属于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了某教育公司的商业秘密。关于本案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首先,赵某在明确知晓涉案数据属于某教育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以某教育公司内部业务数据分析师接受咨询,亦明确知晓其接收的报酬是用某教育公司的名誉、经济损失风险换取,仍然向案外人披露涉案数据,并据此牟利,主观恶意极为明显。其次,赵某在其在职的近三年时间内,共计接受了102次访谈,侵权时间长达一年零三个月,至少向80余家企业披露了涉案数据,故涉案侵权行为实施频率较高、次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泄露范围较广,并获利高达20万元,属于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数据对于某教育公司的重要性及其所具有的较高商业价值,某教育公司对涉案数据采取了多项保密措施,赵某恶意实施涉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涉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实施次数较多、损害后果较大,赵某侵权获利数额较高等因素,认为某教育公司主张的1.5倍的倍数并无不合理之处,一审法院对此予以全额支持。一审宣判后,赵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为北京市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各项经营数据种类繁多,汇总、分析企业经营数据,对企业了解经营现状、市场变化及趋势,进而制定竞争战略、作出科学决策具有重要作用。企业的经营数据在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本案对于企业经营数据所具有的商业价值予以积极肯定,认定员工在任职期间以对外接受咨询的方式变相售卖企业经营数据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并综合考虑被告恶意实施侵犯经营秘密行为且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企业经营数据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对于在职员工以及从事售卖企业数据中介业务的市场主体起到了震慑作用,对企业大数据的司法保护路径作出了积极探索。
    [09:58:25]
  • [主持人]:
    感谢王栖鸾法官对“侵害经营秘密惩罚性赔偿案”的介绍,本案对于适用商业秘密保护平台数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进行了积极探索。
    下面由李莉莎法官发布典型案例。
    [10:02:23]
  • [嘉宾 李莉莎]:
    原告:某出版社
    被告:胡某某、某科技公司、某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某出版社经作者授权依法获得图书《无为而治——设计自动运行的企业制度》(以下简称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胡某某在某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中开设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销售盗版的涉案图书(以下简称被诉图书)并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中推广、销售被诉图书。某出版社认为,胡某某未经许可销售被诉图书,侵害了其就涉案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某有限公司作为电商平台的运营者、某科技公司作为短视频App的运营者,为胡某某销售被诉图书提供便利和帮助,未尽平台的审核义务,构成帮助侵权,故诉至法院。故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某出版社经济损失165 397元及合理开支12 020元。
    法院一审认为,某出版社依法享有涉案图书专有出版权。胡某某未经许可,在短视频平台中以短视频的方式推广、宣传被诉图书,并通过涉案店铺销售被诉图书,侵害了某出版社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胡某某虽主张被诉图书系第三方进货,其并不知晓所销售的为盗版图书,但并未提交其采购被诉图书的相关凭证,其作为以销售图书为主的经营者,应当对其所销售图书的质量、价格以及供货来源等具有一定的鉴别能力,而被诉图书与涉案图书有较大区别,亦无防伪标志。据此,法院对其合法来源抗辩不予采信。至于某有限公司和某科技公司,法院认为其分别作为作为电商平台的运营者、某科技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的运营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涉案图书的知名度、被诉图书的销售数量及与正版图书一致的销售单价、胡某某的主观过错、用于宣传推广被诉图书的短视频的点赞量及评论量等因素,确定胡某某赔偿某出版社7万元及合理开支1520元。本案一审宣判后,某出版社和胡某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短视频方式宣传、推广、销售盗版图书的典型案件。随着短视频、直播等线上新兴渠道的兴起,新一代消费人群的消费习惯也逐渐发生改变,以直播或短视频方式销售图书,已经成为了图书出版行业新的拓展市场方式和赛道。然而,一些盗版图书销售者利用直播、短视频平台销售盗版侵权出版物,以假乱真甚至销售价格与正版图书无异,严重扰乱了图书出版行业在新兴领域的健康发展秩序。本案判决对于通过短视频平台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给予否定性司法评价,并在判赔数额中充分考量其通过该方式所获收益,同时对短视频平台及电商平台在构建防控盗版图书体系中应尽的注意义务进行评价,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图书出版秩序,保护作者利益,优化图书销售平台的营商环境。
    [10:03:26]
  • [主持人]:
    感谢李莉莎法官对“以短视频方式销售盗版图书侵害著作权案”的介绍,体现了国家审判机关对于以短视频方式宣传、推广、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予以打击。
    下面由尹斐法官发布典型案例。
    [10:05:50]
  • [嘉宾 尹斐]:
    原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二原告经营某电商平台,并为该电商平台商标及字号的合法权益人。二被告系某职场社交平合的运营者。二原告称,二被告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放任用户假冒该电商平合员工身份,主动利用二原告的企业字号及商标匹配用户职业信息并特别标注,强化其职业身份,误导社会公众。在此基础上,二被告将前述用户进行聚合,虚增被告平台该电商平台员工数量,进行虚假宣传,以此提高其平台热度和关注度。二被告实施的混淆和虚假宣传行为,严重害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被诉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等。
    法院一审认为,关于职业认证行为,结合在案抽样勘验情况,被告后台认证资料能与原告员工系统信息对应的比例已高达95%以上,被告平台已对用户的认证资料进行了较为正当、合理的审查,不足以认定被告平台在其审查能力和责任范围内存在大量虚假或错误认证该电商平合员工的情形。二原告主张二被告存在虚假及错误认证行为,证据不足。同时,同类型的平台中也存在自动识别用户工作经历、教育经历等并匹配标识的行为,且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用户名是否有加“V”标来识别其工作经历是否已经过平台认证,故不足以证明被告平台为用户工作经历匹配商业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虚假宣传行为,二被告在不审核非认证用户工作经历的情况下,将该部分用户计入其平台中的原告企业号中的员工数量,并用于商业宣传,具有明显的夸大情形,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已有较多原告员工加入被告平台中的原告企业号,或误认为该部分员工的工作经历均已由被告平台认证。上述行为易误导消费者,从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故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57020元。
    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平合职业认证行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职业认证是职场社交平台吸引网络流量和获取会员收益的主要手段,职业认证的可靠性直接影响到职场社交平台对网络用户的吸引力以及流量的增減,如认证不当也可能会扰乱正常的网络竞争秩序。
    同时,亦不能对平台的认证责任太过苛责,以达到平台、竞争对手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案判决为网络平台在如何保障用户个人信息的基础上规范职业认证的审核和管理提供了有力指引。
    [10:18:23]
  • [主持人]:
    感谢尹斐法官对“涉平台职业认证行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介绍,本案对平台认证规则正当性的判断进行了分析。
    下面由陈越法官发布典型案例。
    [10:18:46]
  • [嘉宾 陈越]:
    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经授权拥有某网络小说(以下简称涉案小说)影视作品、视频的独家改编权、摄制权和侵权维权的权利。原告曾通过中间方将涉案小说发给被告二洽谈拍摄短剧事宜,但被拒绝。原告在计划自行投资拍摄短剧期间,发现二被告擅自将涉案小说拍摄成某网络短剧(以下简称被诉侵权短剧)并在被告一的短视频平台播放。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44 540元。
    法院一审认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可以认定原告经授权享有涉案小说的专有改编权、摄制权及相应维权权利。结合原被告的比对意见,涉案小说和被诉侵权短剧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方面存在实质性相似,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诉侵权短剧使用了涉案小说中的独创性表达,故被诉侵权短剧构成对涉案小说的改编和摄制。二被告系被诉侵权短剧的共同投资方、出品方及受益方,应当就被诉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责任,故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44 540元。
    本案一审判决后,二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随着自媒体、短视频等新媒介的兴起,在工作节奏快、生活压力大的当下,网络微短剧以其“时间短”“内容爽”等特点受到大众欢迎。大量制作者为了赚取快钱,奉行“拿来主义”,将他人作品的剧情结构、人物设定等东拼西凑,导致网络短剧存在严重的内容同质化问题,且内容抄袭和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网络短剧不能成为不良文化和版权侵权乱象的滋生地,本案对网络短剧使用涉案小说独创性表达的行为进行否定评价,能够有效预防、警示和遏制类似著作权侵权行为,保护作品创作者的权益,有效净化和完善行业行业生态,推动网络短剧向高质量、精品化方向发展。
    [10:19:29]
  • [主持人]:
    感谢陈越法官对“网络短剧抄袭网络小说侵权案”的介绍,本案对于网络短剧侵害著作权的认定进行了评价。
    下面由李思頔法官发布典型案例。
    [10:20:38]
  • [嘉宾 李思頔]:
    原告:某文化公司
    被告:某传媒公司、某信息服务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某文化公司是国内的新媒体版权提供商,取得多个涉案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己的名义维权的权利。某传媒公司旗下的达人主播未经许可在某信息服务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上传了涉案影视作品的解说视频,某文化公司认为某传媒公司侵害了其就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某信息服务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的运营者,使涉案影视作品持续传播,增加了其用户流量,抢夺了某文化公司的交易机会,构成共同侵权。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在受理本系列案件后,我院通过对新收案件的繁简甄别流程,判断本系列案件属于平台间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批量案件,调解基础较好,故对该系列案件一并打包处理。一是统一集中送达,通过被告留存的统一送达地址,将该系列案件相关材料整体进行邮寄和电子送达,节省送达成本的同时缩短诉前化解周期。二是挖掘矛盾源头,通过与原被告双方的深入沟通,了解到在本系列案件之外,原告已取证被告平台其他相关侵权内容,并预备提起300余件诉讼。在此基础上为深入化解纠纷,就已进入诉讼和预备诉讼的案件整体沟通、批量化解。三是协同推进合作,在沟通中了解到双方分别作为长视频和短视频的平台,亦存在洽谈合作的意向和基础,通过及时沟通、搭建桥梁、尽快推进,双方寻求了合作发展的共同点,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依托合作基础,在就已进入诉讼的案件及后续300余件案件达成一揽子和解的同时,深入开展业务合作,共促视频行业发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数字经济时代下借鉴“枫桥经验”发展“诉源治理”机制的典型案例。本案充分运用案件识别与繁简分流结合、集约送达与诉前调解结合、调诉确认和对接结合等知识产权“源头回溯”制度,以“治理”为本质、以“解纷”为目标,对尚未发生的纠纷源头避免,对已经发生的矛盾及时避免升级扩大并协助化解。一方面通过搭建企业间沟通交流平台,增强解纷的自主性和合意性,充分激发平台企业自身的内生动力,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建立更加理性的解纷观念,优先选择高效快捷、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对案件精准研判、区分繁简、分流化解,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前端快调速审、后端精审细判”的前后端审判格局,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探索了平台之间的合作互通,探索新的“数字枫桥”经验,不仅为诉源治理探索路径,也为行业共同发展和公共福利提升提供司法助力。
    [10:21:02]
  • [主持人]:
    感谢李思頔法官对“涉解说类短视频系列案件的‘诉源治理’”的介绍,本系列案件的化解为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探索了路径。
    [10:21:17]
  • [主持人]:
    刚刚,张弓副院长、杨德嘉庭长以及五位法官,从不同层面和不同角度,对海淀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审判情况,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进行了介绍和发布。发布内容体现了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经验做法与成绩,特别是在涉数字经济案件审理领域进行的探索和总结,体现了海淀法院对新问题、新挑战的不断学习和研究,以及对新业态、新模式的持续关注和思考。希望通过本次发布会,对类案审理提供有益参考,为激发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支持。
    各位领导、嘉宾、同志们,在接下来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海淀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能动司法,推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改革创新,为数字经济引领区和人工智能创新策源地在海淀的建设,不断贡献司法智慧与力量。
    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21:3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0: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