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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雪峰进行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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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4月25日10时,北京高院召开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4月25日10时,北京高院召开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发布北京法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情况及典型案例。发布会亮点:2023年,北京法院共在26件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涉及绝大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发布五起典型案例,呈现案件类型多样化、总体判赔额有所提升、确定计算基数的路径更为优化、遏制故意严重侵权行为的成效进一步凸显等特点。敬请关注!
    [09:09:21]
  • [赵岩]:
    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赵岩,欢迎大家参加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大力支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3年,北京法院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首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现代化,规范、统一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就是对北京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进行通报,同时发布北京法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10:00:00]
  • [赵岩]: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现场出席发布会的领导,他们是:市高级法院副院长任雪峰,市高级法院民三庭庭长张晓津。
    [10:00:39]
  • [赵岩]:
    参加今天发布会的媒体有:光明日报、法治日报、中国证券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民主与法制》周刊、北京日报、北京广播电视台、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知产财经、北京政法网等中央及首都重点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欢迎大家!本次发布会将通过“京法网事”官方微博全程视频直播,北京法院网进行图文直播,感谢广大网友对法院工作的关注。
    [10:01:25]
  • [赵岩]:
    今天的发布会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由任雪峰副院长发布北京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二是由张晓津庭长发布北京法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三是答记者问。
    [10:01:57]
  • [赵岩]:
    下面,我们进入今天发布会的第一个环节,请市高级法院副院长任雪峰发布北京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10:02:18]
  • [任雪峰]:
    各位媒体朋友:2023年,北京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首都高质量发展,在北京市委坚强领导和最高法院正确指导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用,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现代化,努力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支撑。
    [10:03:22]
  • [任雪峰]:
    一是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2023年全市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0929件,审结68855件,依法审理了一批疑难复杂、新类型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励保障科技创新、依法保护文化创意成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涉“利乐”包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支持当事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请求,严格依法规制垄断行为;在“强硕68”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明确品种权人委托育种并回购繁殖材料的行为不属于导致品种丧失新颖性的销售行为,保护育种者研发及委托制种热情,有效激励育种创新;在某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认定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图形作品,并判决被告赔偿四某图新公司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该案系适用著作权法对导航电子地图进行保护的典型案例;在涉“月光”舞蹈作品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审查系列案件中,认定结合了服装、妆容、道具等元素的舞者动作、姿势和表情的整体画面可以体现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被诉静态舞蹈画面侵犯了涉案舞蹈作品的著作权,强化了对舞蹈作品的保护;在“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中,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路径作出了积极探索。同时,北京法院坚持严格保护理念,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多起案件判赔金额超过1000万元,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提升对故意严重侵权行为的震慑效果。在涉“小米”商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被告存在故意严重侵害商标权的行为,适用3倍的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总额3000万元。在某在线教育平台在职员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严厉惩治和震慑企业员工以接受咨询方式变相售卖企业经营数据的行为。
    [10:04:02]
  • [任雪峰]:
    二是紧紧围绕首都创新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北京法院始终牢记“国之大者”,积极回应新时代首都发展中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为锚定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服务。围绕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依法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出台《为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提供司法保障工作规划(2023-2025)》,提出司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的22项措施,为打造数字经济发展“北京样板”提供有力保障。市高院与市知识产权局共同承办“2023全球数字经济大会”知识产权与数字经济发展专题论坛,选派懂技术、精通法律、具有国际交流经验的法官参加2023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并全程驻会做好普法、释法等司法服务保障工作。围绕服务京津冀科技创新成果就近转化,市高院与河北、天津两地高级法院会签《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建立了知识产权大保护同频共振等九项机制,并通过三地同堂培训、召开京津冀知识产权法官会议等多种形式,共同为京津冀区域创新驱动发展迈上新台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围绕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巡回审判布局,市高院在已设立6家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的基础上,指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中关村科学城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指导北京互联网法院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数据权益巡回审判庭”,实现北京科技创新主平台知产巡回审判全覆盖;全年开展巡回审判、普法宣传、调查研究、培训授课160余次,持续推进巡回审判工作常态化。
    [10:06:41]
  • [任雪峰]:
    三是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积极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源头治理。针对北京法院专属管辖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第一审行政案件数量始终处于高位的情况,北京法院主动协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诉源治理,共同探索从前端加强诉源治理的路径,针对在先权利状态不稳定的案件建立“应中止尽中止”的工作机制等22项举措,2023年6月以来,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审案件月平均收案量下降23%。针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数量多年来居高不下的情况,北京法院与市版权局、首都版权协会共建“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搭建全国首个版权非诉调解平台,2023年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下降53.2%。北京法院与天津、河北两地法院建立跨域统一非诉调解平台,整合调解资源,在先引导开展诉前调解,促进纠纷源头治理。
    [10:09:23]
  • [任雪峰]:
    四是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努力打造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高地。自1993年8月5日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率先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以来,北京法院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已有三十年。2023年,市高院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组织编写《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年白皮书(1993-2023)》(中英文版),市高院召开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调研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从北京法院三十年来审结的近60万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选取并发布30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推动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难题。《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文化的司法保障》调研,为首都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针对数字经济下新类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实务难点进行调研并形成报告,及时回应了产业、行业和市场的司法需求;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产业情况及主要争议焦点进行调研,并提出强化核心许可规则、明确禁令救济规则、完善反垄断规制等建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WIPO中国办事处、市知识产权局和市版权局共同主办“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与高质量发展论坛”,推动理论研究走向深入。2023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最高法院在北京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并启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北京行”活动;北京法院2件案件入选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3件案件入选2022年中国法院五十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市高院连续第21年发布“2022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并结合北京法院专属管辖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实际,首次发布“北京法院2022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10:12:12]
  • [任雪峰]:
    北京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为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服务。谢谢大家。
    [10:13:37]
  • [赵岩]:
    谢谢任院长。刚刚任院长从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紧紧围绕首都创新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积极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努力打造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高地等方面,介绍了北京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状况,为北京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展现了全景图、亮出了成绩单。
    [10:14:03]
  • [赵岩]:
    下面,我们进入第二项议程,请市高级法院民三庭庭长张晓津发布北京法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10:14:27]
  • [张晓津]: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自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的主旨演讲中提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坚决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以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被纳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民法典以及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各部法律分别针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规定,最高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在此基础上,市高院于2022年4月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简称《审理指南》)。
    [10:14:50]
  • [张晓津]:
    《审理指南》发布以来,北京法院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组织培训、继续完善调研、发布典型案例等工作,规范统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2023年以来,北京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北京优化营商环境6.0版改革方案的相关要求,坚持侵权代价与其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适应,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尤其是2023年12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北京法院积极落实最高法院张军院长在会上提出的“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指示要求,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实成效初显。
    [10:15:23]
  • [张晓津]:
    一、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相关情况。2023年,北京法院共在26件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较2022年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量涨幅明显。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涉及侵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侵权情形包括“全方位”仿冒他人品牌商品、视频APP超出许可使用期限播放他人电影、在职员工泄露企业经营数据侵害商业秘密等。判赔金额从数万元至数千万元不等,惩罚性赔偿倍数自1倍至5倍不等。上述情况反映出权利人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治故意严重侵权行为的司法需求,在侵权案件中主动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逐渐增多。惩罚性赔偿在上述案件中的适用,对于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0:15:48]
  • [张晓津]:
    二、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相关情况。我们从北京法院2023年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生效知识产权案件中,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五起案件进行发布。今天发布的案例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除侵害商标权纠纷等较常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类型外,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等案件也开始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某在线教育平台在职员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严厉惩治和震慑企业员工以接受咨询方式变相售卖企业经营数据的行为。二是总体判赔额有所提升。五起案件中,最高判赔额为1000万元,历史文献汇编作品著作权权属与侵权纠纷案、以GIF动图形式向公众提供东京奥运会节目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三起案件判赔额均在百万元以上,“全方位”摹仿“野格”啤酒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前述在职员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两起案件均全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三是确定计算基数的路径更为优化。计算基数是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基础,司法实践中对计算基数的精细化程度仍存争议。以GIF动图形式向公众提供东京奥运会节目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视频APP超出许可使用期间使用他人电影《烈日灼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两起案件,均明确了对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精细化程度不宜苛以过高要求,参照权利许可使用费裁量确定的数额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为类案计算基数的确定提供了有益参照。四是遏制故意严重侵权行为的成效进一步凸显。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在对侵权人进行惩罚的同时,还具有遏制和预防侵权的重要功能。“全方位”摹仿“野格”啤酒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力遏制了使用与权利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使用与权利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啤酒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将正品与仿冒品混搭销售、使用引人误解的宣传语等“全方位”品牌摹仿行为。
    [10:18:13]
  • [张晓津]:
    张军院长在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严格保护理念,重在依法从严惩治、依法及时救济,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此次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的发布,是北京法院坚持严格保护理念,规范、统一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成效的展示。下一步,北京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10:21:02]
  • [张晓津]:
    下面,我将发布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10:21:30]
  • [张晓津]:
    案例一:“全方位”摹仿“野格”啤酒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初468号
    (2023)京民终246号
    原告:马某公司
    被告:圣某酒业公司、葡某商贸公司、唱某胜
    【案情简介】
    马某公司系第5614224号“野格”、第992806号“JÄGERMEISTER”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圣某酒业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利口酒酒瓶标签、瓶盖、官网等上使用“野格哈古雷斯”“鹿头图形”等标志,使用与马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并在网站上使用“德国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字样。唱某胜在第33类利口酒上申请注册了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并在获得注册后与圣某酒业公司共同在利口酒商品上使用“野格哈古雷斯”商标。葡某商贸公司系圣某酒业公司的经销商,在京东店铺销售“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并将马某公司的野格利口酒与“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组合搭售。马某公司主张三被告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公司第5614224号“野格”商标在唱某胜申请注册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之前,已在利口酒商品上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唱某胜申请注册与马某公司商标近似的商标、三被告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马某公司驰名商标权利的侵害。被控侵权商品与马某公司产品外观整体观察相似度较高,且被控侵权商品存在与马某公司权利商品混合搭售,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商品属于系列商品且源于同一个提供者,损害了马某公司“野格”品牌商誉,圣某酒业公司的不实宣传行为具有攀附马某公司企业及相关品牌声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四项、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马某公司多次发布维权声明,且针对三被告发送警告函,但圣某酒业公司和唱某胜在收到马某公司警告函后,并未及时作出回复,仍继续实施涉案侵权行为,已构成“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情形,故对马某公司所主张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圣某酒业公司赔偿马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其余二被告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圣某酒业公司、葡某商贸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认定“全方位”品牌摹仿构成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从利口酒酒瓶标签、瓶盖、网站宣传等各方面摹仿权利标识,属于“全方位”品牌摹仿的情形。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有力遏制了此类“全方位”品牌摹仿行为,对惩罚性赔偿适用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作出了积极探索。
    [10:22:22]
  • [张晓津]:
    案例二:历史文献汇编作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2)京73民终4681号
    原告:徐某
    被告:中某书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徐某对民国时期全国范围内的约8000种报纸进行挑选,收集、整理出上万幅报纸图版,并为每个报纸图版配上文字介绍,由此形成《民国报纸总目》(简称涉案书稿)。徐某据此主张涉案书稿系按照一定的逻辑整理、编排、分册,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徐某与中某书局有限公司(简称中某书局)磋商将涉案书稿申报国家出版基金项目,并向中某书局提供相关材料。中某书局获批国家出版基金项目资助款后,通知徐某其将自行完成该项目。此后,中某书局未经徐某许可,在出版的基金项目成果中,使用涉案书稿作为核心内容,自行出版了同名图书(简称涉案图书)。徐某主张中某书局侵害其著作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徐某对报纸图版及其对应著录文字进行汇编,在选择方面体现个性化表达,具有较高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汇编作品。中某书局未经许可使用徐某的汇编作品出版涉案图书,侵害了徐某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被诉侵权行为符合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故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结合涉案出版基金项目申报书中规定的费用以及使用权利作品的比例,计算确定徐某实际损失数额为70万元,并综合考虑中某书局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等情形,判决中某书局赔偿徐某经济损失14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认定被告在与原告经过磋商但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作品的情形构成故意侵权,并结合侵权人使用作品比例高、获利巨大、影响广泛等因素,认定侵权情节严重。本案为历史文献类汇编成果被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加大了对历史文献类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0:23:34]
  • [张晓津]:
    案例三:以GIF动图形式向公众提供东京奥运会节目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3)京73民终850号
    原告:央某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一某网聚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央某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央某国际公司)对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享有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北京一某网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一某网聚公司)通过其运营的“一点资讯”APP,以隐去央视台标的GIF动图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的直播和点播,并为上述应用程序中的“在线奥运频道”进行宣传。央某国际公司据此主张一某网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侵犯了央某国际公司享有的广播权等,且本案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权利人对外授权的版权许可费可以作为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依据。据此,参照涉案赛事节目权利许可使用费,依据授权期限、内容、范围、被诉行为涉及的赛事节目场次和时长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为250万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总额为5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侵害著作权案件中参照权利使用费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典型案例。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在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参照与侵权使用行为具有可比性的许可使用合同中的权利使用费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本案对于准确理解和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提供了有益借鉴。
    [10:23:53]
  • [张晓津]:
    案例四:在线教育平台在职员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69282号
    (2023)京73民终2575号
    原告:作某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赵某
    【案情简介】
    赵某与作某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作某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入职作某帮公司直播课业务支持部中学数据分析组。作某帮公司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手册中对保密信息、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并对赵某在作某帮公司用于存储经营数据的斑马大数据平台获取不同类型数据作出了不同级别的权限限制。但赵某经案外公司介绍,以一对一电话访谈的方式,在任职期间接受案外公司客户咨询百余次,披露作某帮公司与续报率、报名人次等60余项经营数据,持续时间一年有余,并获得经济报酬20万元。作某帮公司据此主张赵某侵犯其商业秘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主张赵某属于恶意实施涉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恶意实施涉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且情节严重,故以赵某侵权获利为计算基数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作某帮公司的赔偿请求。赵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侵害经营秘密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认定企业员工在任职期间以对外接受咨询的方式变相售卖具有商业价值的企业经营数据的行为构成侵害商业秘密,侵权故意明显并对企业经营造成严重影响,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本案对在职员工售卖企业经营数据等商业秘密的严重侵权行为予以有效惩治,充分保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10:26:14]
  • [张晓津]:
    案例五:超出授权许可使用期间使用作品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3)京0491民初8108号
    (2023)京73民终3515号
    原告:天津博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晓某筑梦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天津博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博某公司)经案外授权,享有电影《烈日灼心》(简称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许可使用权。北京晓某筑梦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晓某公司)运营的“南瓜电影”APP(简称涉案平台)是一款提供在线观影服务的手机软件。2021年2月,晓某公司与天津博某公司的关联公司浙江博某公司签订《非独家影视节目授权合作协议》(简称涉案协议),晓某公司据此享有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30部影片为期1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影片授权费为80000元。但涉案平台在协议到期后仍继续传播涉案影片。另案生效判决显示,晓某公司签订涉案协议前,存在通过涉案平台传播侵害天津博某公司关联公司浙江博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影片的行为并承担了赔偿责任。天津博某公司据此主张晓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另案判决的认定、晓某公司在授权期限届满后未经天津博某公司许可无正当理由继续传播涉案影片等事实,可以认定晓某公司具有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据此支持天津博某公司关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晓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认定作品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后仍使用他人作品具有侵权故意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指出侵权人在签订作品授权许可使用协议之前即存在类似侵权行为,且在授权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未经权利人许可继续传播授权作品的,可以认定为具有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对规制故意超期使用授权作品的侵权行为具有指引意义。
    [10:28:09]
  • [赵岩]:
    谢谢张庭长。刚才张庭长介绍了北京法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情况,发布了五起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具有典型性,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北京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尤其是在规范、统一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的智慧与担当。
    [10:30:03]
  • [赵岩]:
    接下来,是发布会第三项议程,请媒体记者提问。
    [10:30:37]
  • [记者]:
    我是人民网记者,我想问一下。去年,京津冀三地高院共同签署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请谈谈该协议落实开展情况。
    [10:31:04]
  • [任雪峰]:
    感谢您对京津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问题的关注。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意见》,加快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2023年7月18日,京津冀三地高院共同签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围绕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动,确立九项合作机制,这是京津冀高级法院层面构建知识产权司法协作体系的首次尝试。自《框架协议》签订以来,市高院不断深化京津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牵头举办系列活动,形成深化京津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的生动实践。一是进一步丰富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交流合作形式,深化专业人才培养。2023年,市高院民三庭举办知识产权案件惩罚性赔偿适用以案释法专题培训,三地法院共200余人参加线上线下同堂培训;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训班,来自京津冀三地法院132名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干警,以及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的8名干警,首次实现同堂培训,同题共答,为三地开拓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视野、推进建立调研交流常态化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举办北京法院2023年第三期知识产权实务培训班,邀请最高法院审判长及知名学者为三地法院从事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干警进行著作权审判实务培训。今年3月,指派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赴国家法官学院河北分院讲授知识产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相关问题,促进三地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水平有效提升。二是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联合调研,积极探索三地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新机制。为进一步把知识产权保护融入国家发展数字经济的战略背景中,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2023年,市高院指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天津三中院、河北雄安中院举办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共同探索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回应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需求。市高院统筹三地法院举办跨域版权纠纷诉源治理研讨会,并指导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天津滨海法院、河北容城法院签订《加强版权司法保护及治理合作框架协议》,推动京津冀版权保护及诉源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三是强化三地知识产权保护会商联动,推动三地知识产权裁判标准统一。为进一步统一三地司法理念、裁判标准等区域差异,市高院民三庭成功举办京津冀三地法院知识产权法官会议,三地法官围绕如何认定网站经营主体等法律问题开展交流研讨,联合研判,进一步发挥区域司法联动机制效能,促进裁判规则和标准进一步统一。总体来说,《框架协议》的签订,使三地法院常态长效的沟通交流机制更加健全,司法协同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宽,市高院将进一步推进三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工作走深走实,与津冀法院合力逐步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促进、联动发展的区域知识产权司法协作良好态势,真正实现“1+1+1”大于三的效果,推动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迈上新台阶。
    [10:31:53]
  • [记者]:
    我是知产财经记者,我想问一下。去年以来,北京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已有大幅上升。按照张军院长“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是否可以理解为,北京法院在此后的审判中会进一步提高赔偿数额,并增加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案件数量?
    [10:33:03]
  • [张晓津]:
    感谢您对北京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问题的关注。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是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中赔偿损失的一种特殊计算方式。这项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在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尊重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治故意严重侵权行为、提高侵权成本的司法需求。2023年,北京法院共有26件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总体数量较2022年增幅明显。张军院长在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的“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既是对案件数量、判赔数额方面提出的要求,也包含了依法规范适用的要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简称《审理指南》)第一条“适用原则”中明确了“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坚持依法适用、积极审慎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和体现知识产权价值基础上,实现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遏制作用。”这也是北京法院在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始终坚持的审理原则。重点体现了三层涵义:一是强调“依法适用”原则。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相关规定,对于原告针对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法院基于原告的请求,应当依法审理;再如,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二是坚持“积极审慎”原则。为贯彻中央、最高法院,以及北京市委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相关决策部署,对于满足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要件的案件,严格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审慎确定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基数、倍数,使赔偿数额的确定与侵权行为主客观情节相匹配,实现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创新保护力度的效果。三是实现对故意严重侵权行为的遏制作用。张军院长在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严格保护理念,重在依法从严惩治、依法及时救济,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既打击故意严重侵权行为,也对类似行为有较强的震慑作用。因此,北京法院将继续规范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落实严格保护理念,激励创新创造,以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10:34:11]
  • [赵岩]:
    好的,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现场媒体记者问答环节就到这里。如果各位记者朋友还有问题,可以会后联系我们进行采访。
    [10:36:07]
  • [赵岩]: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此次发布会充分展示了北京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生动实践和丰硕成果,展现了北京法院规范、统一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成效。北京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服务。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大家!
    [10: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