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外景

新闻通报会现场

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顾华主持会议

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三中院涉宠物纠纷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民一庭庭长陈晓东通报三中院涉宠物纠纷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全景
5月23日9:30,北京三中院召开涉宠物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三中院的网络直播。北京三中院召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贯彻落实《民法典》 涉宠物纠纷新闻通报会,举办此次新闻通报会,是三中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主动融入、积极助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生动实践。本批典型案例坚持人民立场、运用法治思维、传递司法正能量,分别诠释不同类型涉宠物纠纷案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09:27:10]
  • [三中院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 顾华]: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
    大家上午好!首先,非常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我院各项工作的积极报道与大力支持,也感谢网友们对于我院工作的关注。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宠物来获得陪伴与乐趣,宠物数量持续增长,宠物经济也随之迅速发展。但由于部分饲养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涉宠物有关纠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贯彻落实《民法典》 涉宠物纠纷新闻通报会,出席此次新闻通报会的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民一庭庭长陈晓东。今天,我们还有幸邀请到了望京街道司法所、望京街道各社区工作人员,以及对外经贸大学的同学们现场参会,欢迎各位。
    近年来,北京三中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及上级法院的部署要求,积极在审判工作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力促进了司法裁判社会认可度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举办此次新闻通报会,是三中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主动融入、积极助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生动实践。本批典型案例坚持人民立场、运用法治思维、传递司法正能量,分别诠释不同类型涉宠物纠纷案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分为三项议程。

    第一项议程由薛强副院长介绍三中院涉宠物纠纷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第二项议程由陈晓东庭长通报三中院涉宠物纠纷典型案例。
    第三项议程是媒体互动。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薛强副院长介绍三中院涉宠物纠纷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09:29:24]
  • [党组成员、副院长 薛强]: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
    大家上午好!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宠物。宠物能够为人们提供陪伴、精神慰藉和情绪价值,已经成为很多现代人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对宠物的喜爱也催生了“猫咖”,宠物食品制造等新型行业的产生和发展。由于动物固有天性,即使加以驯服仍不免其脱离控制,给他人造成损害。近年来涉宠物及有关纠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
    作为首都中级人民法院,三中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及上级法院的部署要求,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好涉民生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涉宠物纠纷案件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亦关系到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三中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审判实践中处理了大量包括涉宠物纠纷在内的民生案件,在依法处理个案纠纷之外,三中院希望通过本次新闻通报会,以案例警示的方式,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饲养宠物,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避免因饲养宠物或经营宠物行业造成他人损害。
    近年来,三中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民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涉宠物纠纷案件审理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一、立足审判职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是依法依规办案,确保法律责任落到实处。《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等都对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规定。部分饲养人、管理人对饲养的宠物疏于管理,从而引发矛盾纠纷。三中院近三年(2021年1月至2024年4月)审结涉饲养动物纠纷案件40余起,其中14起案件系因饲养人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致犬只从圈舍跑出致他人损害,8起案件系因未栓狗绳遛狗致他人或他人宠物受伤,2起案件涉及饲养人未办理养犬登记及证件。综合目前案件审理情况,反映出涉宠物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未尽管理职责,未看管好动物引发纠纷;二是饲养人违反规定未办理相应证照;三是饲养人违反规定饲养限养、禁养犬种;四是饲养人未文明饲养宠物。案件审理中,三中院准确适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准确认定侵权类型,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认定赔偿主体及责任比例。
    三中院通过司法裁判落实饲养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引导其严格履行饲养动物的法定程序和必要义务,养成依法依规、文明饲养宠物的意识和习惯。饲养宠物进行盈利的经营者更应履行高于一般家养宠物的管理义务,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安全维护意识,构建和谐、法治的消费环境。
    二是法理结合情理,融入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三中院在处理涉宠物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不仅引导法官在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加强裁判说理、辨析法理,更注重在说理部分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价值论述,在实现案件公正裁判的同时,实现裁判文书法理与情理相结合。通过使用简洁明快、通俗易懂的语言提高裁判文书的接受度和认可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作用,达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服判息诉。
    本次选取了涉宠物纠纷的11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希望通过这些案例提醒宠物饲养人及宠物行业相关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注重保护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违反相应法律规定不仅涉嫌违法,造成他人损害还可能面临巨额赔偿。相信在《民法典》的法律规制和法院的公正裁判下,民众能够自觉做到文明饲养宠物,依法依规进行宠物行业经营,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积极能动履职,实现司法保护引领
    一是扩宽宣传口径,多元传播延伸司法效能。三中院依托审判实践,总结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及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发布涉宠物纠纷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包括部分饲养人因遛狗不栓绳、违规出户遛大型犬、犬只追逐造成车辆侧翻、饲养猴子未尽到管理约束义务等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案件。还有宠物间致害、“猫咖”经营者及宠物食品生产企业未尽到提醒告知义务导致他人或宠物受伤,以及无偿照看他人宠物期间发生宠物受伤等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三中院通过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引导宠物饲养人、“猫咖”经营者、宠物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等主体树立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和水平。在饲养宠物及宠物行业经营过程中应承担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尤其是宠物饲养人作为动物危险源的排他性控制者,更应合规饲养、合理约束,避免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二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宠物引发的纠纷。不文明养宠、宠物行业管理不善等行为不仅可能造成他人损害,还影响着城市安全和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问题。三中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法治思维,坚持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三中院切实贯彻落实法治建设“抓前端、治未病”的要求,注重从个案、类案中发现案件背后的深层社会治理问题,深化调查研究,以典型案例为抓手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加强宣传教育。三中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矛盾,提出治本之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案发生,把党的领导转化为公正高效司法的效能优势,把裁判文书倡导的价值理念在现实生活中转化为人民群众的生动实践,主动融入、积极助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现代化。
    本次通报的十一个典型案例,是三中院贯彻落实《民法典》,精心挑选出的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的案例,体现出三中院在涉宠物纠纷案件中,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司法实践。
    下一步,三中院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质性化解矛盾,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提供司法保障,真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2月发布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三中院将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意义,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引导群众文明饲养动物,防范动物致损事件发生,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贡献法院力量,也希望媒体朋友对我们的工作一如既往地给予支持和关注!
    谢谢大家!
    [09:32:08]
  • [三中院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 顾华]: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陈晓东庭长通报三中院涉宠物纠纷典型案例。
    [09:41:00]
  • [民一庭庭长 陈晓东]:
    各位网友、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
    首先,向大家介绍本次通报的十一大典型案例基本情况。本次通报的典型案例包括:8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件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件保管合同纠纷案件。这11个案例坚持人民立场、运用法治思维、传递司法正能量,分别诠释不同类型涉宠物纠纷案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审理概况如下:
    在“散养犬只咬伤小孩案”的审理中,犬只未办理登记和证件,散养户外,没有成人看管及束犬链。犬只咬伤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提示动物饲养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循《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及时办理登记和年检,不应随意散养犬只。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明确自己是“第一责任人”,合法合规文明饲养。
    在“未佩戴牵引绳犬只扑倒路人案”的审理中,饲养人认为其饲养的犬只温顺可爱,外出并未拴系牵引绳,后该犬只突然改变行进路线扑倒路人致其受伤,饲养人应就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属于典型易发的因未佩戴牵引绳导致的案件,旨在警示犬只饲养人、管理人,需要遵守饲养犬只的管理规定,携带犬只出门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牵引绳,防止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在“饲养猴子咬伤他人案”的审理中,饲养人从野外捡回猴子并饲养,导致他人被猴子咬伤,伤势较重。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动物负有更高的管理责任。本案从作为义务和管理能力角度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范畴进行认定,有力地保障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的基本要求。
    在“牧羊犬咬伤他人由饲养人继承人赔偿案”的审理中,饲养人违规出户遛狗,牧羊犬咬伤他人并造成十级伤残,饲养人于法院二审期间去世,由其子继续参加本案诉讼,并由其在继承饲养人遗产的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本案旨在提示动物饲养人在诉讼过程中去世,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应由其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
    在“猫咖小猫咬伤儿童案”的审理中,儿童在与小猫进行互动体验时被咬伤右臂,猫咖的经营者未事先向未成年顾客提示告知与小猫互动体验中存在的风险以及正确互动方式,应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敦促猫咖经营者提高对其店内动物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就与动物接触、互动的正确方式及风险因素向消费者事先作出专业、充分的指导、提示和说明,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在“两岁幼儿投喂圈养兔子被咬伤案”的审理中,幼儿在投喂旅游公司经营的园区内圈养的兔子时,手指被咬伤。兔笼有双层防护格网及安全标语提示,幼儿监护人未尽到注意和看护义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旅游公司设置的兔笼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防护方面仍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且无工作人员在旁进行安全提示,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提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园区经营者,切实承担安全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游玩安全。
    在“犬只追逐导致三轮车侧翻驾驶人受伤案”的审理中,三轮车驾驶人被犬只吓到,因躲避犬只而造成车侧翻,驾驶人因此受伤,犬只饲养人对由此造成的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提示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提高管束意识,避免动物随意进入公共道路等公共区域造成他人损害,对于倡导依法规范养犬具有积极意义。
    在“狗咬狗案件”的审理中,犬只饲养人未栓绳遛狗造成他人的边牧犬受伤,双方的犬只均没有带嘴套,且受伤的边牧犬狗证并非登记在涉案小区。边牧犬因本次犬只打架事件产生的医疗费与动物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考虑到边牧犬的饲养人也存在异地养犬行为,法院对边牧犬饲养人的损失进行了合理酌定。在“狗咬猫案件”的审理中,饲养人遛狗时,犬只将他人饲养的猫咬伤。法院认定犬只饲养人应就小猫饲养人产生的与此次咬伤具有因果关系的财产损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两起案件明确认定当出现宠物间致损案件时,在满足构成要件的前提下,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权主张其财产权益遭受侵犯并请求损害赔偿。本案进一步引导饲养人和管理人依规养犬,自觉尽到看护管理责任。
    在“宠物狗误食宠物蛋糕装饰物致伤案”的审理中,宠物狗误食了宠物蛋糕装饰物中的塑料球及铁丝并导致入院治疗。宠物食品的制作、销售企业,不足以证明其采取了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对蛋糕上的装饰物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提示或说明,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提示宠物食品的制作、销售企业加强食品安全,对动物食品上的装饰物可能造成的危险尽到充分提示义务,以免被宠物误食发生危险、产生损伤。
    在“宠物在他人无偿照看期间发生眼部病变案”的审理中,无偿照看他人宠物,与宠物饲养人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在无偿保管人对宠物犬的看管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宠物犬不存在外伤的情况下,无偿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提示当亲友在无偿照看宠物过程中,发生宠物受伤的情况时,双方应以“和”为贵,积极沟通,互相理解,本着诚信、友善的原则,放下芥蒂,握手言和,共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9:41:20]
  • [民一庭庭长 陈晓东]:
    典型案例五
    鲁某某诉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猫咖的小猫致消费者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基本案情】
    某公司经营一家以猫咪为主题的咖啡馆,靠小猫招揽顾客,并靠撸猫体验及咖啡等增值服务来营利。某日,时年5岁的鲁某某在父亲陪同下到某公司处与小猫进行互动体验时,其手臂被小猫咬伤。对此,某公司称,系因鲁某某两次触摸了猫咪的敏感部位即臀部及尾巴,小猫才作出应激反应将鲁某某咬伤。事发后,某公司对鲁某某伤口处进行了基本处理。随后,鲁某某父母带鲁某某到社区医院接种狂犬疫苗。当晚,鲁某某出现发热现象,并先后多次于医院检查,为此支出疫苗接种费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鲁某某由此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鲁某某医疗费、家属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一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情况,鲁某某在某公司与猫进行互动体验时被咬伤右臂,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时的动物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事发时鲁某某的陪同成年家属未尽到对其的保护义务,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应据此减轻某公司的责任。根据现有证据以及查明之事实,认定某公司对鲁某某的损害结果承担90%的赔偿责任。
    关于某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相应比例责任一节,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公司作为猫咖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针对顾客特别是未成年顾客应对与猫互动体验中存在的风险以及正确互动方式做出专业的提示、说明和指导,并就风险产生后的责任免除、保险购买及赔偿限额等问题进行明确告知。然而结合本案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及其他证据,未能显示某公司在事发前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应尽的提示告知义务,且如其所述,咬伤鲁某某的猫因此前受伤较为敏感,在此情形下亦应适当减少其与顾客的互动接触。故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公司的相应抗辩内容成立,法院据此不予采信。
    【典型意义】
    猫咖等店铺将其饲养、管理的动物用于营利,其作为特殊的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对饲养动物的管理义务应高于一般家养动物的饲主或管理人。本案事件在某公司经营的猫咖内发生,则某公司作为撸猫服务经营者,其在以小猫为营利方式的同时也相应承担与小猫伤人相关的管理义务及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对鲁某某监护人监护职责的要求也相应降低。本案敦促以某公司为代表的猫咖、宠咖等店铺提高对其店内动物的管理职责水平和安全维护意识,确保就动物接触、互动的正确方式及风险因素向消费者事先作出专业、充分的指导、提示和说明,如此,方能避免类似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法治的消费环境,此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原则及敬业原则的应有之义。
    [09:51:38]
  • [民一庭庭长 陈晓东]:
    典型案例七
    陈某某诉关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三轮车驾驶人为躲避犬只追逐导致车辆侧翻而受伤,受伤原因与犬只自身的危险性有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某日早晨,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关某某家门口,陈某某三轮车侧翻,造成受伤。陈某某于当日被救护车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其伤情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多发软组织损伤,腰椎横突骨折,皮肤出血,建议休息一周。诊断费用合计2700余元。陈某某主张其摔倒系其躲避关某某饲养的狗追咬所致。关某某则称涉案犬只为流浪狗,亦不认可犬只追逐陈某某。事发后,因当事人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关某某未经登记、年检养犬,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关某某作出没收犬只的处罚。陈某某认为关某某违规饲养犬只造成其受伤,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关某某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生效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事发当日的出警材料,可以认定事故发生原因系陈某某被涉案犬只吓到、躲避犬只而造成车侧翻,陈某某因此而受伤。陈某某受伤原因与涉案犬只自身的危险性有关,故本案可以认定属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结合本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关某某对涉案犬只有喂养的行为;同时,公安机关以关某某未经登记、年检养犬,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为由对关某某作出没收犬只的处罚。因此,事故发生时,关某某系涉案犬只的管理人,对于涉案犬只负有危险控制责任,应当对该动物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关某某赔偿陈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万3千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饲养动物与被侵权人“无接触式”造成损害引发的案件。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为动物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不仅包括动物与人直接接触的情形,还包括被动物的叫声惊吓、被动物追逐等情况,上述情形在特定的情况下也会引起他人的恐慌并由此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对于因动物自身危险性引发的损害后果,即使动物并未与人接触,只要被侵权人证明其损害的事实由饲养的动物造成,可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在对动物进行饲养、喂养的同时,应当提高管束意识,采取安全合理的管理措施,避免动物随意进入公共道路等公共区域造成他人损害。本案对于提醒养犬人士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养犬有责、对犬只进行合理控制和管理,倡导依法规范养犬具有积极意义。
    [09:56:26]
  • [三中院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 顾华]: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媒体互动。
    在场的媒体记者朋友们有想要提问的,可以举手示意。
    [09:59:19]
  • [记者]:
    饲养动物侵权要承担何种责任?
    [11:18:50]
  • [民一庭庭长 陈晓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要增强风险意识,承担好管理和看护责任,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避免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11:19:12]
  • [记者]:
    日常饲养犬只有哪些注意事项?
    [11:19:28]
  • [民一庭庭长 陈晓东]:
    北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人要遵守很多限制性规定,包括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带嘴套等等。犬只饲养人要做到依法依规、文明科学养犬,在关爱动物的同时,也要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11:19:49]
  • [三中院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 顾华]:
    鉴于时间关系,如果各位媒体朋友有问题需要采访,可在会议结束后,与我们负责新闻宣传的工作人员联系。
    今天通报会的内容,我们将会同步更新在我院官网、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等平台账号,请大家关注。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1:21:29]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