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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5月30日10时,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新闻通报会。一、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二、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法官通报典型案例。(议程)敬请关注![09:57:00]
- [审管办(研究室)主任李文超]:各位代表、媒体朋友、各位网友:
大家上午好!
欢迎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新闻通报会。我是审管办(研究室)李文超。[10:20:05] - [审管办(研究室)主任李文超]: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逐渐成为广大未成年人了解世界、学习知识、休闲娱乐、交流交往的重要平台。未成年人在通过网络便利和丰富学习与生活的同时,也面临着违法和不良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沉迷、网络欺凌等诸多风险,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一项重点任务。[10:20:24]
- [审管办(研究室)主任李文超]:近年来,互联网法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各项要求,依托全国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坚持能动履职,充分发挥网络治理的职能作用,将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理念贯穿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全过程,做好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保护的各项工作。[10:20:44]
- [审管办(研究室)主任李文超]:下面,首先有请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10:21:00]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当代未成年人是互联网“原住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安康。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10:21:20]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随着经济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触网的经济、设备、网络、技能门槛越来越低,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92亿,19岁及以下网民规模占比18.5%,未成年网民近2亿人[ 《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互联网已经成为青少年学习知识、获取信息、互动社交、休闲娱乐的重要渠道。互联网在拓展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10:21:36]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为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保护,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2024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原则要求,设置了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方面的制度,回应了信息技术发展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带来的新挑战、新问题和新风险。[10:22:02]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北京互联网法院紧紧围绕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职能定位,高度重视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使命担当,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北京高院各项要求,不断深化全国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建设,持续擦亮“首互未来”未成年人保护品牌,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司法保护工作。[10:22:27]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一、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情况与主要特征
(一)案件审理情况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实施至今(2021年6月至2024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597件,其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407件,占比68.2%;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75件,占比12.6%;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15件,占比19.2%。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如下:[10:22:41]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从收案趋势看,案件数量增长显著。2021年受理涉未案件为50件,2022年受理涉未案件为123件,2023年受理涉未案件为189件,2024年1月至5月受理涉未案件为245件,案件数量增长明显,未成年人上网活动日益频繁活跃。[10:22:58]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从案件案由看,纠纷成因较为集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主要是由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所引发的游戏充值退款纠纷和直播打赏退款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主要是他人侵害未成年人名誉权、肖像权等引发的人格权侵权纠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是未成年人利用网络销售物品未按约交付所引发的违约责任纠纷。[10:23:10]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从审理过程看,案件审结难度较高。由于监护人举证能力有限、事实掌握不清楚、诉讼主体不准确、法律主张不明确以及未成年人接受询问等因素,每案平均需要开庭3次(含谈话),事实查明过程较为复杂。而在案件调解的过程中,监护人调解方案不明确,调解预期不合理,平台缺乏快速处理未成年纠纷的渠道,也导致当事人难以快速达成调解意见。此外,案件还涉及网络充值打赏行为的性质认定、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等疑难复杂问题。因此案件整体审理难度较高。[10:23:24]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从案件结果看,未成年人诉请支持率高。据统计,已审结的369件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通过调解以及和解结案的案件占比为86.4%,涉未案件息诉解纷成效明显;在判决结案的案件中,判决全部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未成年人原告诉请的案件占比为86%。[10:23:44]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二)案件主要特征
1.案涉网络平台类型多样,网络服务内容丰富广泛
未成年人的网络活动一般集中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社交、网络购物等平台,同时随着网络服务内容的丰富,未成年人的触网范围也不断扩大。从软件类型来看,无需下载安装的小程序也成为未成年人的网络活动新空间;从网络服务的内容来看,未成年人接触的网络服务内容日益多样,甚至包括一些不宜接触的网络服务,例如有的未成年人沉迷恋爱交友平台进行大额充值打赏。此外不少平台通过“游戏+社交”的双重元素,吸引了未成年人的关注,成为了未成年人的网络“新宠”。[10:23:58]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2.网络服务商业模式细化,参与主体责任边界复杂
近年来,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涉及的主体除了常见的直播平台、游戏平台等网络APP运营者、主播外,还包括为游戏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等联合运营主体,网络服务商业模式细化增加了对各主体责任认定的难度。[10:24:12]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3.消费纠纷现群体性特征,代退款成为商业牟利手段
据统计,网络游戏充值消费主要集中于某些网络热门游戏,且由于多款游戏聚合运营、涉及未成年用户众多,部分案件呈现群体性、批量化特征。同时,未成年人开网店也容易引发批量性纠纷,统计期间内,我院受理了诉同一未成年人店主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93件。此外,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消费引发的纠纷逐渐开始成为商业维权牟利的手段,例如,网络上存在专门针对某游戏公司的未成年人充值退款有偿咨询,甚至存在为成年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退还充值的有偿服务。[10:24:26]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二、案件反映出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
互联网在拓展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空间时,也给未成年人带来了一系列风险。
(一)网络信息内容良莠不齐,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的精神家园,网络信息内容就是网络空间的精神食粮。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易受到网络信息内容的影响。对于网络信息内容,《条例》作出分类管理的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10:24:38]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案件反映,网络信息内容规范管理仍有不足。例如,未成年人模式中的“专属内容池”内容不够丰富、对未成年人吸引力不够,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其信息内容进行内容分类和提示。案件还反映,部分未成年人因长期接触负面信息产生较为严重的心理问题。例如,某案中的未成年人在情绪低落时接触到消极厌世内容,长期受到影响陷入抑郁。[10:24:59]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二)网络欺凌发生频率上升,网络暴力惩治面临挑战
随着互联网深入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网络空间也逐渐成为了滋生网络欺凌的“隐秘角落”。为防治网络欺凌,《条例》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维权的功能、渠道,但由于现实中网络欺凌发生缘由复杂多样,其防治工作仍面临较大挑战。案件审理中发现,[10:25:12]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网络欺凌实施者多为未成年人,通常起源于线下校园欺凌,部分未成年人利用网络逃避监护人、学校的视线范围,扩大欺凌范围和程度。如在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系同校同学,被告广泛传播不雅视频、群聊记录等,影射不雅视频中的人物是原告,并煽动其他未成年人加入“吃瓜”,在笔记和群聊记录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在另一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为同学关系,被告以及其他多个同学在班级群中嘲讽原告,使得原告遭受严重精神压力。[10:25:28]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成年人向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则多源于成年人间的冲突争议。在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均为成年人,双方就某社会热点事件产生言语争执后,被告对原告的未成年子女发表多条贬损性言论。此外,部分案件中,网络欺凌还存在演化为网络暴力的倾向,引发上万人次关注评论,言论发酵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较为严重的侵害。[10:25:51]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三)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足,信息泄露引发安全风险
网络活动离不开个人信息的许可和使用。《条例》编织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严密保护网络,涵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监护人等责任主体。案件反映出未成年人自身的个人信息保护能力亟待增强,家长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仍需提升。[10:26:07]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一是部分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不足,无法有效保护其个人信息,例如,在涉及网络诈骗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极易被他人编造虚假的奖励或惩罚措施诱导,轻信即泄露了自身或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二是部分家长“以爱之名”随意晒出孩子的个人信息,有的成年人为报复他人随意曝光他人未成年人子女个人信息。例如,在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被告因情感纠葛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他人未成年女的照片和视频,泄露其父母、学校、家庭地址等信息。[10:26:22]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四)网络沉迷问题仍需高度重视,预防和干预措施仍有待提升
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仍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因素。部分网络大额消费的未成年人存在沉迷现象,往往采取偷用监护人的手机设备、购买成年人网络账号、租用他人手机设备等方式,获取上网机会,延长上网时间。《条例》第五章分别对行政机关、学校、监护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沉迷防治义务作出要求,案件反映相关责任主体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预防和干预措施仍有待提升。[10:26:37]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一方面,部分家长并未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情况进行有效的教育引导和及时的干预限制。如在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家长不仅为未成年人购买手机设备供其自行使用,并为其开通支付账户用于消费。在部分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家长在发现未成年人沉迷游戏大额充值,在要求游戏公司退款后,并未及时加强监管,未成年人再次进行游戏充值。[10:26:52]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另一方面,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有的游戏实名认证流于形式,即便未成年人初次登录时使用未成年人信息注册游戏账号,后续仍然可以通过二次编辑账号信息轻易变更为成年人账号。有的社交软件的未成年人模式形同虚设,例如在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涉案“连麦”APP的未成年人模式开启后即拒绝提供任何其他功能服务,用户仅能够点击关闭未成年人模式后才能继续使用,诱使未成年人关闭未成年人模式。[10:27:13]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五)非理性消费亟待管理,低龄高额特点突出
我院网络消费引发的案件中,未成年人8岁以下的占比11%,8至16岁占比77.3%,16岁以上占比11.7%,最小的当事人仅为4岁;游戏充值类案件的最高标的额是64万余元,打赏类案件的最高标的额是310万,充值打赏类纠纷的平均标的额是8万余元。《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10:27:26]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然而,部分低幼类游戏暗藏高消费项目,并采用满赠、盲盒等模式诱导高额充值。例如某款在未成年群体中风靡的休闲类游戏,其适龄提示为8+,而游戏虚拟货币的充值一次性即可消费数百元,游戏设有充值越多获赠越多的规则,并以盲盒形式销售虚拟物品,引导用户多次消费。此外,有的网络平台将打赏与社交进行绑定,诱导用户大额消费,向未成年人传递了不良交友观念,例如在某起网络充值打赏案件中,社交平台中允许用户通过打赏好友的方式来交友拓展网络社交圈。[10:27:41]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三、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和法治意识不足,网络素养亟待提升
未成年人处在身心快速发展、自我意识塑造和道德养成的关键时期,网络安全意识不足,辨别能力、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容易受到网络上的不良信息影响,也容易遭受网络侵害。从未成年人对网络的认识来看,未成年人的网络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存在不足,部分未成年人网络风险意识薄弱,对互联网上的信息缺乏足够的辨识能力,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肆意发表言论,实施侵权行为。从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目的来看,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网络购物等娱乐消费的占比较大,网络沉迷问题较为突出,未成年人的自制力不足,正确使用网络的能力有待提升。[10:27:54]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二)监护人的教育引导缺失,监护义务履行有待加强
案件中反映出,部分家长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监管缺失,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空间、实施侵权行为及遭受不法侵害的重要原因。一方面,部分家长忙于工作,对未成年人缺乏有效陪伴和沟通,使得未成年人沉溺网络,向虚拟世界寻求感情寄托。另一方面,部分家长受限于互联网知识和自身文化水平,未能足够重视未成年人的用网安全,对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没有做到有效监管和合理引导,放任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的不当行为。[10:28:09]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三)学校的网络素养教育不够,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有待加强
未成年人社会阅历有限,对网络上的纷繁复杂的信息鉴别能力较差,学校应当将提高网络素养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培养学生网络安全和网络法治意识,增强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判断能力。学校的网络素养教育有待加强,目前学校的网络素养教育多以讲座、主题活动等方式开展,内容不够丰富、形式不够多元,难以有效提升未成年人综合用网能力,学校需要在日常课程中进一步融入、加强未成年网络素养教育。[10:28:23]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有待加强,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在校内产生的矛盾,需加强疏导和教育,避免校内矛盾升级为网络纠纷。对教师的培训有待加强,需进一步提升教师的网络素养水平,便于教师更好应对互联网时代的教学工作。[10:28:56]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四)相关市场主体的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成年人专项保护机制有待完善
我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涉及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网络购物等多类型平台,案件反映出相关市场主体在涉未成年人身份验证、技术措施、内容服务等方面还存在漏洞。在身份验证方面,部分市场主体设置的身份验证模式较为简单,未采取动态监测等技术手段,使得未成年人可轻易绕过实名认证系统。在内容服务方面,部分市场主体采取的技术手段有限、人工审查不足,未能有效筛查、拦截、过滤不良信息,未成年人模式下的内容信息不够丰富、生动,对未成年人的吸引力不足,逆向淘汰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模式的使用。[10:29:11]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四、北京互联网法院关于强化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的特色工作机制
2021年5月挂牌全国法院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打造了“首互未来”工作品牌,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坚持首善标准,突出首都特色,立足互联网司法本职,注重多主体协同共治,不断强化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开启新篇章。[10:29:30]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一)强化制度保障,夯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基础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中央、北京市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制定出台《北京互联网法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成立未成年人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机制保障、队伍建设、专业化审判、社会联动、调研宣传等八个方面提出系统性发展规划。打造“首互未来”工作品牌,设计专属标识,线上线下融合,为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司法保护提供全面法律支持、前沿研究成果、专业家庭教育指导等,成为法院系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阵地。[10:29:43]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选优配强人才队伍。发挥团队党员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北京法院模范法官、北京法院“为民榜样”等先进典型引领作用,选择政治坚定,既懂法律又懂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既能办好案子又能做好延伸保护的干警加入队伍,常态化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强化思想根基,提高未成年人保护的政治站位。目前,少年法庭共6个法官团队,其中1名具有博士学位,4名法官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10:30:03]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二)强化案件审判机制创新,注重纠纷源头化解治理
建立涉未案件审判“四大机制”,即案件提示机制、优先送达机制、全程调解机制、延伸保护机制。在立案端,全部涉未成年人案件均进行标记提示,进入诉讼程序未成年人案件送达最短时间1天。强化未成年人案件全过程调解,建立“诉前专人调解+诉中委托专业机构调解+诉后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机制,引入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委员会专业调解员加入我院调解组织,专门负责调解涉未案件。[10:30:17]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做实审判延伸工作,建设全国法院首个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集合各类网络素养专业课程及主要互联网平台的“未成年人模式”使用指南,对案件中发现的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定期跟进反馈,同时向其发送公益直播课程通知,邀请家长参与网络素养培育专题直播课程学习。多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家庭为法官送来锦旗和感谢信。与首都互联网协会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普法活动,邀请“妈妈评审团”走进北京互联网法院,帮助“妈妈评审团”切实提升网络素养,关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10:30:40]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强化示范性诉讼机制作用。针对群体性、批量性网络游戏充值纠纷,选取覆盖纠纷类型的代表性案件作出示范性判决,有效引导当事人理性预判裁判结果,推动诉前、诉中调解进程,示范性诉讼机制适用使得该批案件调撤率提升20%达到90%以上,明确裁判标准,引导纠纷源头化解,成讼案件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10:30:58]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三)以裁判树立数字时代未成年人保护规则,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是加强对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明确校园纠纷、生活纠纷、商业推广中侵害未成年人人格权益需担责。审理“未成年人校园网络欺凌案”,认定未成年人实施侵权网络侵权行为后,可以在与之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情形下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文明用网,尊重他人合法权益。[10:31:13]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审理“未成年人踢球被批案”,明确对于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发表批评的应当注意所采取的方式方法,肆意公开、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使用贬损性言论评价未成年人,属于对未成年人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审理“医院医疗宣传短视频侵害未成年人人格权案”,明确对医疗知识的传播宣传不应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注意不应对未成年人贴上“坏习惯”“毛病”等标签,以免造成对未成年人社会评价降低,给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不可弥补的创伤,最终认定医院和配合拍摄的医生构成共同侵权。[10:31:29]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二是规范网络消费行为,明确相关主体的过错和责任。审理“未成年人二次充值退款案”,认定监护人就未成年人充值行为申请退款后,未加强监管导致未成年人二次充值的,监护人存在明显过错,二次充值退款比例应酌情降低,提示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审理“未成年人模式拒绝提供服务”案,认定案涉“连麦”软件“未成年人模式”开启后拒绝提供服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形同虚设,运营者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定义务。[10:31:42]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三是强化内容治理,明确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服务必须符合其身心健康。审理“软色情漫画充值案”,认定容易吸引未成年人的漫画作品,存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未作显著合理提示的,因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该案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及法律后果有着重要指引作用。[10:31:56]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四是支持平台有效治理,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采取合理措施。审理“短视频平台封禁恋童账号案”,认定网络平台对通过技术、人工手段识别出发布涉未成年人低俗内容、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账号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合法合约,坚定支持网络平台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此外,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人主张充值退款的情况,我院通过审理“冒充未成年人退款账号被冻结案”,支持网络服务提供者为避免未成年人持续充值采取的合理措施,对网络空间中的不诚信行为予以否定。[10:32:15]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四)构建多主体协同共治格局,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合力
对接各互联网平台,累计发出多份司法建议,推动短视频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社交平台、网络漫画平台切实改进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拟定《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管理指引》《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投诉处理指引》,首次为网络平台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工作指引,被首都互联网协会纳入自律公约。[10:32:29]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强化与校协同,制定《法治副校长工作办法》,从全院范围选拔互联网审判业务能力突出、善于开展未成年人工作的干警,建立法治副校长人才库,制定标准化课件开展网络素养课程讲授,目前已经覆盖了全市十六区县,并在广渠门中学挂牌了全市首个网络法治素养教育基地校,为学校送上综合性的网络素养教育“大礼包”。[10:32:48]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强化多元共治,参与市网信办“护苗”专项行动,与铁路运输检察院建立涉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机制等。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合作协议》;拓展区域合作,与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签署《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合作协议》,为多地兄弟法院强化网络司法保护提供支持。[10:33:06]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五)强化法治教育宣传,提升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意识
发挥作为北京市首批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的作用,通过法院开放日、入校宣讲、线上直播、观摩实训、模拟法庭等多种活动形式,持续性开展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向学生、家长、老师、社区等不同人群提供菜单式定制化司法服务。[10:33:22]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走进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为巍山县全县一千余名中小学送上法治公开课,走入河北张家口山村小学、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金华一中,开展助学和普法驿站活动。从未成年当事人和合作学校中招募“法治小种子”,共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首互未来”志愿团通过中国盲文图书馆为视障儿童送上普法有声读物。与共青团中央权益部、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人民法院报等合作开展直播活动,播放量累计超百万次。创作“首互未来”微课堂、微剧场、微漫画系列形成品牌效应,总观看量达250万次。[10:33:39]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五、对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工作建议
(一)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抓实家庭监管
家庭是未成年人上网的主要场所,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针对广大家长,我们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要提升自身网络素养,家长要主动学习网络知识,积极提高个人网络素养,管理好智能终端设备及个人网络账户。二是要以身作则,家长应做到健康上网、文明上网,指导未成年人用好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等,为未成年人示范正确的网络使用行为。三是要加强亲子陪伴,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强化与未成年人的沟通,增进情感交流,减少未成年人对网络的精神依赖。四是要正确履行监督责任,对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进行必要的预防干预,加强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社交媒体、网络购物、网络直播等方面的监督和教育。[10:33:54]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二)学校加强网络素养教育,规范未成年人网络行为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肩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职责。一是开展有效的网络素养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引导未成年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形成文明健康的网络生活方式、崇德向善的网络行为规范,全方位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二是加强家校沟通,对发现未成年人有网络沉迷、过度消费、网络侵权等行为,要及时协同家长进行教育和引导,规范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帮助未成年人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三是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升教师的网络素养,依法规范管理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培养学生网络安全和网络法治意识,增强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判断能力。[10:34:09]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三)相关市场主体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持续优化网络服务
相关市场主体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一是严格技术保护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的识别、管理,优化未成年人实名认证的技术措施,提高规避防沉迷技术的门槛,做好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堵住未成年人不规范接触网络、遭受网络不法侵害的技术漏洞。二是加强对信息内容的管理,强化平台内容审核和区分机制,从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置等环节严密监测、防范、处置网络不良信息,严禁推送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三是丰富未成年人模式下的内容建设,鼓励和支持创作者产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多提供和传播未成年人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优质内容。四是畅通纠纷处理通道,完善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网络暴力、个人信息泄露的投诉、申诉等处理机制,推进涉未成年人纠纷的高效解决。[10:34:25]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四)相关部门强化履职,凝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汇聚各方合力。《条例》将坚持社会共治作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要求,规定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各方主体的责任。网信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开展针对网络生态、网络直播等多项涉及未成年人网络环境的专项综合治理,持续净化网络空间。教育部门要指导、支持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持续提升网络素养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妇女联合会要提供多元、优质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持续提升家长的监护能力。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同治理、源头治理,形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强大合力。[10:34:43]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五)全社会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也是未成年人获取知识、认识世界的重要渠道。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共同努力。一是广大网民要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网络言行,自觉抵制网络虚假、低俗信息,敢于举报侵害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行为。二是内容创作者要为未成年人创造出更加丰富的、具有趣味性、知识性的优质内容,让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模式中有所知、有所学、有所得。三是新闻媒体应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关爱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进一步弘扬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10:35:03] - [审管办(研究室)主任李文超]:谢谢赵院长!刚才,赵院长对我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维护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通报解读,相信大家对我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为了进一步呈现我院的裁判理念和审理思路,下面,有请我院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法官通报典型案例。[10:36:41]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案例一
甲某诉乙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可以在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情形下承担赔礼道歉侵权责任[10:36:59]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基本案情
甲某、乙某及丙某、丁某为同校学生。某日,案外人丙某将其所在该校校友微信群内评价甲某生活作风的微信笔记及群聊记录发送给乙某。涉案微信笔记中内容有“人品巨烂”等言论,微信笔记中的图片包含甲某的朋友圈自拍照片等。乙某随后在朋友圈发布“要瓜找我,特别带劲,任何人没有吃到这个瓜我都会伤心的,大胆点找我吃瓜,不要唯唯诺诺都找我吃啊”言论。案外人丁某看到乙某的朋友圈后询问乙某是什么瓜,乙某随即将前述微信笔记和群聊记录转发给丁某,并向丁某发送含有未露脸女性的不雅视频,影射该女性为甲某。[10:37:33]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甲某主张乙某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遂将乙某及其监护人乙某1、乙某2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某当面向甲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维权合理支出。[10:37:46]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向他人转发“不雅视频”、微信笔记和群聊等内容,影射视频中人物为甲某,散布甲某的朋友圈内容,侵害甲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非财产责任部分,由于侵权行为由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引发,乙某在其朋友圈向甲某赔礼道歉与乙某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故赔礼道歉责任由乙某承担,判令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向甲某公开赔礼道歉;财产责任部分,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乙某具有个人财产,因此由其监护人乙某1、乙某2共同向甲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10:38:27]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甲某和被告乙某、乙某1、乙某2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10:38:42]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典型意义
当前,互联网已经全面深入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保护,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保障,是全社会的共同心声,治理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更是不容忽视。本案中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均为未成年人,法院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考虑到侵权人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判令侵权人赔礼道歉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最终判令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本案指出,即使是未成年人,亦应在能力范围内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进而引导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社会生活中共同遵循文明、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避免校园小纠纷演变为网络欺凌。[10:38:53]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案例二
甲某1、甲某2与乙某1、乙某2、乙某3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未经同意擅自在互联网发布包含未成年人肖像的视频构成侵权[10:39:15]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1、甲某2和其他未成年人在小区踢足球时,妨害到了被告乙某1及其父散步。双方遂至小区物业处,就能否在该地点踢球、二原告的沟通是否得当发生了争议,被告乙某1随即录制视频(视频中二原告佩戴口罩),发布在个人微博账号(配文“这么小就沾染社会气息”)和社区微信群中,并向由乙某2、乙某3共同运营的知名微博账号投稿,该微博账号在未作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对该视频进行了传播(配文“这么小就沾染社会气息”),点击观看量达3.8万,随后全网多平台传播该视频,部分网友对于涉案视频的未成年人发表评论“老鼠的儿女”“谁家养的一公一母两条狗”“大家都体谅一下吧,毕竟是两个孤儿”等。两原告认为该视频侵犯其名誉权和肖像权,故诉至本院要求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40:11]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法院裁判
本案集中体现了在网络信息传播中的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法院经审理认为,视频中二原告明显为未成年人,面部虽因佩戴口罩存在部分遮挡,但是并未完全丧失可识别性,二原告的同学以及亲友等仍可以通过视频所展示的外部形象信息(含脸部)识别出二原告,故构成对于二原告肖像权的侵害。乙某1、乙某2、乙某3发布视频时以“这么小就沾染社会气息”对二原告进行评价并不妥当,且视频广泛传播,引发网民广泛讨论乃至侮辱谩骂二原告,因此已经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二原告的社会评价,构成对于二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合理支出的责任。[10:40:31]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乙某1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已向二原告赔礼道歉。[10:40:50]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尚不成熟,易做出具有争议性质的行为。在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评价时,要注意所采取的方式方法,不管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谴责,还是出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善目的,均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肆意使用、公开未成年人的肖像,使用贬损性言论评价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10:41:06]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一般公众也应当提高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尤其要注意网络传播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扩大性、持续性的伤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纠纷保持冷静客观,不盲从跟风,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10:41:20]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案例三
甲某与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二次充值的,二次退款比例应当酌情降低[10:41:37]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基本案情
甲某父亲丙某长期将未成年人甲某委托给甲某的祖父乙某照顾,日常并不关注甲某的学习和生活。2022年10月7日至10月14日,仅一周时间,甲某在被告某游戏公司运营的游戏平台利用乙某的银行卡充值了1万余元。乙某10月14日向被告申请退款,被告向乙某退还了部分款项。然而申请退款后,甲某于10月17日继续使用同一游戏账号以及同一支付方式完成了7笔充值,共计400余元。对于该款项,被告认为系原告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所致,应当不予退还。2023年2月,原告父亲丙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游戏公司应当将所有款项予以退还,包括前期充值的1万余元和后期充值的400余元,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全额退款。[10:41:50]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法院裁判
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在多次充值情况下,家长监护责任缺失对责任认定的影响。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涉案游戏平台的充值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符,在其法定代理人丙某明确拒绝追认的情况下,原告甲某的充值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然而,原告父亲丙某作为监护人、原告祖父乙某作为受托人,应当对原告的上网行为进行必要的教育、监管并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付款账户信息,但二人显然未能妥善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在已经知晓甲某使用乙某银行卡数次进行大额充值并要求游戏平台退款后,仍然未能加强对甲某的监管导致甲某进行了二次充值,对此二人的过错更为明显,程度更高。故本院对于甲某申请退还全部充值款项的申请予以部分支持,且第二次充值款项的退款比例予以酌情降低。[10:42:09]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10:42:22]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自控力较差,容易沉迷于网络游戏进行大额充值消费。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予以科学引导,帮助未成年人选择健康的娱乐方式,合理限制未成年人的上网时间,管理好手机、电脑等上网设备,保管好支付账户信息和密码,降低大额网络充值的发生可能性。如果因为家长未尽监护职责而导致未成年人进行大额充值的,尤其是已经知晓未成年人存在大额充值但家长却未加强监管的,过错较大,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10:42:34]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案例四
甲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未成年人模式”形同虚设,“连麦”软件存在过错应担责[10:42:48]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基本案情
2022年,年仅11岁的甲某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连麦”App中2个月共充值1万余元,并兑换为平台礼物分多次赠送给平台内好友。甲某监护人发现后,对甲某的充值及赠送礼物行为不予追认,诉至法院。某科技公司抗辩称,甲某进行充值的账号注册人为甲某监护人,无法证明充值行为由甲某做出,且甲某充值兑换的礼物已经被全部消耗,某科技公司已经完整履行了服务内容,某科技公司也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对用户进行风险提示,开发了“未成年人模式”,甲某的行为系其监护人缺乏有效监管导致,某科技公司不应承担责任。[10:43:01]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连麦”App中通过打造个性化主题聊天室,吸引用户在线连麦聊天、唱歌、交友,成为深受年轻人追捧的新型社交App。该App外观设置为“二次元”风格,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较强吸引力。在聊天室页面功能按键中,“送礼物”按钮标识显著,用户可以轻易发起送礼物,无需进行实名认证,仅在提取礼物收益时才需要实名认证。该“连麦”App虽然设置了“未成年人模式”,但模式开启后,一直停留在“未成年人模式”设置界面,无返回、继续使用等其他选项,只有点击关闭“未成年人模式”才能继续使用。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运营的“连麦”App,在界面设置、内容提供上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大吸引力。在可以轻易发起充值等网络消费行为的情况下,该App应当依法依规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建立配套未成年人身份识别机制,但该App“未成年人模式”虚假设置,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形同虚设,某科技公司应当为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承担责任。甲某的监护人对甲某疏于管教,导致甲某长时间使用该App,发生多笔充值交易,甲某的监护人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依法判决某科技公司退还甲某充值部分款项。[10:43:13]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后,当事人当成和解,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10:43:27]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网络社交方式愈加多样,“连麦”交友等新兴的社交方式受到未成年人追捧,一些App在界面设计、服务内容、功能设置等方面迎合未成年人兴趣点,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吸引力。对此,法院认为,针对该类App,应当适用强制性更高的未成年人身份识别机制和实用性更高的未成年人模式。本案反映了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节约成本、躲避监管设置虚假未成年人模式逃避社会责任的不良现象。本案判决结果有力督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增强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意识,合法合规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提高其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有效性。[10:43:41]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案例五
甲某与某科技公司、乙主播网络充值打赏案
——主播以“网恋”为手段诱导未成年人打赏需要承担相应责任[10:43:56]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基本案情
13岁的甲某因病在家休养期间,使用家长为其配备的、用于上网课的手机注册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直播平台账号,并关注了乙主播并向其打赏近1万元。该大额打赏的行为引起了乙主播关注,乙主播遂主动联系甲某,甲某并未告知乙主播其为未成年人,制造了自己已经成年的假象,与乙主播言语暧昧。为逃避直播平台监管,乙主播进一步添加甲某微信,在平台外交流,嘘寒问暖,营造与甲某“网恋”假象。在“网恋”过程中,乙主播多次以与其他主播pk热度,需要打赏等理由让甲某为其打赏,期间不断用“我知道你会帮我我才找你的”“这都是你答应我的,画的饼没实现”“你打10万,平台抽走4万,我返你6万,我不赚你的钱”等诱导甲某。甲某深陷与乙主播“网恋”的“甜蜜”氛围中,仅三个月累计向乙主播打赏46万余元。甲某母亲自述,该笔费用是甲某父亲用于看病的医药费,该笔支出与甲某的年龄和认知水平不相适应,甲某母亲对甲某的打赏支出不同意、不追认,遂将某科技公司和乙主播诉至法院。[10:44:11]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主播从事主播行业,应当以精彩直播表演、巧妙的直播创意吸引用户关注、增加流量和收益,而不应以欺骗感情、诱导打赏等方式来为自己牟利。某科技公司作为直播平台提供者应当压实平台责任,对平台内存在的直播乱象进行治理,对主播行为进行约束,优化直播内容。甲某作为未成年人,对金钱、感情等认知具有一定局限性,容易陷入“网恋”的虚假甜蜜乡,进行不理性消费等行为,甲某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其行为引导,关心关爱孩子的情感需求。考虑到甲某充值打赏款项为甲某父亲的医药费,为帮助甲某早日挽回损失,在法院主持下,三方达成调解,甲某和乙平台退回大部分打赏款。[10:44:26]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典型意义
随着直播经济兴起,一些主播不满足于单纯依靠直播内容引流打赏,而是通过在直播外与粉丝嘘寒问暖、虚情假意制造“甜蜜”氛围,让粉丝自认为遇到了美好的爱情。但这些“甜蜜”背后往往是套路满满的剧本,从“帮忙刷礼物上榜”到“最近困难需要渡过难关”,都是预先准备好的诱导打赏话术。未成年人分辨能力不强、对情感认识不深,更容易掉入“甜蜜陷阱”,家长应当关心关注孩子的情感需求,加强引导。平台和主播也应当规范自身行为,抵制诱导打赏、欺诈打赏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直播环境。[10:49:10]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案例六
甲某与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未成年人遭遇网络诈骗应当及时向平台发送侵权通知[10:49:24]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的孙女乙某因获取游戏皮肤进入某QQ群,群主向群中发送充值链接告知原告“点击进入链接有奖励”,随后又“威胁拉黑账号”“威胁限制上学”等方式,诱导欺骗未成年人乙某将原告甲某微信零钱通中的1万余元以充值的方式支付到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快递服务平台,为案外人的网络账户进行充值。充值完成后,该账户以余额提现的方式将充值款项转入个人支付宝。甲某得知此事后,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侵害其财产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充值款项。[10:49:37]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为案涉平台的运营者,系网络服务提供者,现有证据并无法证明被告直接实施了获取甲某微信零钱通财产的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显然为案外人作出。对于他人利用网络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然而本案原告并未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向被告发出侵权通知,本案中也没有证据
显示被告存在“明知”或者“应知”侵权事实的其他事由,因此,难以认定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0:49:49]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10:50:03]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更容易暴露在诈骗风险的侵害之中。本案是一起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服务平台诱导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充值、实施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例。由于网络诈骗存在隐蔽性的特征,因此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诈骗侵害时,应当及时向平台发送侵权通知,告知平台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减少侵权损害后果。[10:50:14]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本案警示社会各界必须不断加强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意识,提高未成年人对不法分子、诈骗行为的识别能力;平台亦应当加强对于网络诈骗信息的识别和管理,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10:51:18]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案例七
甲某诉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同学间线下摩擦不当转化为网络宣泄构成侵权[10:51:30]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基本案情
甲某(男孩)和乙某(女孩)为初中同班同学。在校期间,甲某撰写多张小纸条与其他同学传递交流。小纸条内容涉及乙某,且用语粗俗下流。小纸条已被班级老师没收。为发泄愤怒,乙某使用微信连续公开发布两条朋友圈。一条微信朋友圈内容为辱骂甲某的文字,下方有其他用户的评论及4个点赞;另一条微信朋友圈内容为乙某转发的一张照片,照片中是班级黑板上用红色笔书写的辱骂甲某的文字,下方有2个点赞、无评论。在涉诉前,乙某已主动删除两条微信朋友圈内容。甲某主张,乙某发布微信朋友圈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健康权,要求乙某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侵权责任。乙某认为,甲某有错在先,自己因愤怒和屈辱而发布朋友圈内容是正常反应和宣泄,不应过分苛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10:51:43]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内容提及甲某姓名,内容存在多处低俗、侮辱性的言论。乙某发布涉案内容虽然事出有因,但在网络上公开发布不当言论宣泄内心情感,已超过了言论自由的合理范围,构成对甲某名誉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乙某应向甲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对于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以证明甲某健康受损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甲某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法院判决不予支持。[10:52:51]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10:53:12]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典型意义
在涉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纠纷中,部分矛盾始发于线下。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尚不成熟,仍处在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培养和建立的关键阶段。面对同学间的矛盾摩擦,未成年人理性思考、友好解决的观念和方式方法尚需提升。本案裁判指出,面对同学间矛盾摩擦,通过网络发布不当言论来宣泄内心不满,并非合理解决途径,既无助于问题解决,也将导致矛盾升级,严重者还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案通过合理确定责任划分,为未成年人正确面对和处理矛盾提供了指引,有利于引导未成年人形成文明、法治、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0:53:23]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案例八
“三个强化”诉源治理机制妥善处置批量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案件[10:53:36]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案件背景
2023年以来,未成年人起诉某公司要求退还充值款项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为43件;2024年第一季度,以该公司为被告的立案申请迅速增长至296件。[10:53:49]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特色做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建立“三个强化”诉源治理机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特点,又充分考虑到网络游戏行业发展特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幅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10:54:02]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一是强化预防机制,促进标本兼治治未病。依托行业性调解组织,发挥行业优势,针对已经形成的诉讼进行诉前调解。践行能动履职,指导调解组织深入相关网络游戏企业开展未诉案件调解,将调解职能向前延伸至纠纷发生时,减少纠纷成讼量。[10:55:12]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二是强化示范性判决作用,促进各方稳定预期治已病。针对已经进入诉讼阶段案件,选取5件不同类型的案件,上述典型案件基本实现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案情覆盖,提前研判典型案件特点,制作示范性判决文书并进行公开宣判。该批判决书生效后,及时向其他案件当事人公示示范性判决,有效引导当事人理性预判裁判结果,同时针对生效示范性判决,督促网络游戏公司及时履行,抓实“立审执访”一体化管理,最大限度实现生效裁判文书自动履行。[10:55:23]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三是强化司法职能再延伸,促进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和企业合规的双赢局面。示范性判决生效后,针对不同案件中反映出的监护人责任缺失问题,有针对性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针对未诉案件,指导调解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为未成年人父母提供家庭教育指导,预防非理性消费纠纷再次出现,筑牢家庭护卫孩子健康成长的第一道防线。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游戏企业存在的问题,制发司法建议,引导企业提升合规水平,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力度。[10:55:37]
- [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成效反响
通过“三个强化”机制,实现涉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案件有效治理,通过办理个案,将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做细做实,解决案件背后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目前该批案件诉前调撤率和在诉案件调撤率均超过90%,纠纷量呈下降趋势。[10:56:13] - [审管办(研究室)主任李文超]:谢谢颜君法官!以上就是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全部内容。稍后,我们会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头条号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本次新闻发布会的全部内容。也希望各位人大代表、媒体朋友和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和支持我院工作!谢谢大家![10:5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