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北门外景

新闻发布会现场

会议主持 一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张仪涛

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强通报近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情况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忠勇发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十大典型案例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忠勇回答记者提问

一中院民六庭庭长李军回答记者提问

一中院研究室主任王国庆回答记者提问

一中院团河法庭庭长张琳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全景
5月28日10时,一中院召开民法典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一中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民法典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此次会议的基本情况:本次发布会将介绍北京一中院2021年至2023年在案件审理中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总体情况并发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
    [09:57:59]
  • [会议主持 一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张仪涛]:
    各位媒体朋友们、各位网友:
    大家上午好!
    4年前的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调整规范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到今年的1月1日,这部稳预期、固根本、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施行已满3周年。自民法典颁布以来,北京一中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在贯彻实施民法典中履职尽责,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在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有效树立社会行为规则,构筑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积极探索机制措施、确保人民权利落地落实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值此特殊节点,我们召开北京一中院民法典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向大家通报我院近年民法典贯彻实施情况,并选取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我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强,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忠勇,民六庭庭长李军,团河法庭庭长张琳,研究室主任王国庆,我是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仪涛。在座的还有北京一中院相关部门的同志们!
    今天发布会,我们还非常荣幸的邀请到来自中央及首都各大媒体的记者朋友。在此,我谨代表北京一中院,对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各位媒体朋友们表示诚挚的欢迎!衷心感谢大家百忙之中莅临我院参加新闻发布会,借此机会我也代表一中院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院新闻宣传工作的大力支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共三项议程,第一项议程是请我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强通报我院近年民法典贯彻实施的情况;第二项议程是请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忠勇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第三项议程是请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就新闻发布会相关内容进行提问。
    下面进入发布会第一项议程,请我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强通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民法典贯彻实施情况。
    [10:05:52]
  • [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 马强]:
    2020年5月,新中国历史上首部民法典庄严面世,从“法”到“典”、落地生威,开启了民事权利保护新时代。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民法典颁布以来,北京一中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民法典贯彻实施中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推动民法典构筑的完整有序的权利体系从纸面走进现实,有效发挥法治稳预期、固根本、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一中院共适用民法典审结案件14459件,涉及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等各类纠纷,民法典“规则之治”深入社会生活各个角落。下面,我们向社会通报我院近年民法典贯彻实施情况。
    [10:07:22]
  • [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 马强]:
    一是聚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社会公众向上向善。切实发挥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强化行为主体的规则意识和道德共识,有力维护公序良俗,促进德法共治。例如,通过妥善处理广受社会关注的“高铁霸座案”,用裁判为正当舆论监督撑腰,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法治社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该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在一起相邻关系案件中,法官紧扣个案语境对“友善”等具体核心价值理念予以深度阐释,劝导“与邻为善”而不是“以邻为壑”,最终化解了邻里累积多年的“心墙”,消除了系列衍生诉讼,引领了崇德向善的良好风尚,该案文书入选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在“产假后拒绝调岗遭解雇”一案中,妥善运用公平、和谐、诚信等核心价值理念,考量劳动合同解除“刚性”法定事由中的事理与情理,依法保护育龄女性合法权利,推动劳动力市场良性发展。通过大量案件的积累,总结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个案适用方法,用足用好裁判说理技巧,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聚焦民法典新规则适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权益保护新需求。民法典在对我国民商事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构建的同时,也充分发扬时代精神,进行了诸多制度创新。我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准确把握新规则的规范意旨,通过正确适用转化为治理效能。在涉民生新规则方面,依法妥善适用遗嘱设立居住权新规则,将“住有所居”落到实处,相关案例分析获全国一等奖;准确适用“分居判离”新规则,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维护婚姻自由;准确适用打印遗嘱新规则,保障遗嘱人真实意愿得以实现,相关案例入选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准确理解“自甘风险”新规则立法精神,合理界定“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范畴,保障公众行为自由;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将民法典赋予当事人的信用利益落地落实。在市场交易新规则方面,准确适用“跳单”新规则,依法规制绕开房屋中介直接订立合同的背信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妥善适用新规破解合同僵局,在特定情形下依法根据违约方请求判决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有效促进资源利用;准确适用“债务加入”新规则,精准区分与保证、第三人履行的区别,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准确适用“利他合同”新规则,正确区分真正利他合同和不真正利他合同,保障真正利他合同第三人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依法保护受益人利益。
    三是聚焦数字时代新趋势新要求,保障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我院在审判工作中积极回应科技创新和数字时代新趋势,通过贯彻实施民法典,规范数字时代新生活、促进数字经济新发展。强化网络空间人格权司法保护,审结多起微博发帖、微信群发言损害他人名誉权案件,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治理主体责任,加大对内容发布平台审核义务的审查力度,在避免不实信息通过网络传播扩大损害后果的同时,维护网络言路畅通。护航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针对涉外卖平台、二手车平台、物流聚合平台的各类纠纷,发布典型案例,强化新业态新模式规则供给。顺应数字时代劳动关系发展需要,深入调研新就业形态下平台用工问题,提炼裁判规则,助力平台治理。持续关注虚拟财产、加密货币等数字经济前沿领域,妥善审理相关案件。保障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正确适用民法典妥善处理涉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案件,平衡公共行政管理目标与个体权益保护。针对数字经济发展伴随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危害国家网络安全等问题,撰写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为建设首都数字经济法律风险预警系统贡献司法智慧。
    四是聚焦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协调对接,保障实体权利畅通落地。在民法典贯彻实施中注重实体与程序的双向关联互动,通过公正高效的诉讼程序,将实体权利的保护和救济落实到位。依法拓宽合并审理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依法加强法官释明权行使,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适用“先行判决”制度,在夫妻财产难以查清的离婚案件中,先行解决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及子女抚养问题,避免“久拖不离”导致潜在纠纷。注重审判执行协调联动,严格审核裁判文书判项内容,避免执行不能,保障实现胜诉权益。准确适用证据规则,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事人举证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保障实质公平。高质量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等实体法协调和对接问题研究》并出版学术论著,集成裁判观点68条,有力指导审判实践。
    [10:14:29]
  • [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 马强]:
    二、公正高效司法,写好民法典立法精神的实践篇章
    我院通过涉民法典相关案件的办理,推动民事主体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全面保护,人文关怀日益增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民法典保障权益、规范行为、维护秩序、引领价值的作用更加彰显。
    第一,准确适用总则编,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权益。民法典总则编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对民法典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内容作出规定,为民法典奠定了“四梁八柱”。我院准确理解适用总则编民事主体、法律行为等基本制度,充分发挥总则编引领性功能。自然人主体制度方面,注重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利益,审慎认定其意思表示效力;积极适用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促进父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组织主体制度方面,审慎认定公司决议行为,严格规制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规范公司治理。落实法人终止制度,出台多部全国首创性破产制度规范,健全破产规则体系,通过预重整、出售式重整充分发挥破产挽救职能作用。法律行为制度方面,妥善处理意思表示解释分歧,在文义解释基础上,综合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合同性质、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等探究当事人缔约真意。根据合同实质内容准确认定虚假意思表示与被隐藏法律行为的效力,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采取综合实质判断的思路,审慎确定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的效力,保障市场活力。
    第二,准确适用物权编,维护物的静态使用安全和动态流转价值。有恒产者有恒心,我院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物权作为产权保护的基础性作用,保障物尽其用。明确物权权利归属,依法认定登记、交付的效力,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落实商品房消费者生存利益保护,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确认物权期待权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保护的权利效果。落实担保交易规则,维护抵押权登记公信力,合理判断抵押权善意取得,妥善认定抵押权消灭,合理界定质权设立期间质权人的保管义务,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妥善处理涉农纠纷,判令集体财产的行使主体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保障集体成员知情权;结合地上地下空间关联性,合理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空间范围,判令支付地下电缆的土地占用费。
    第三,准确适用合同编,促进资源要素有序流动。正确贯彻实施合同制度,充分保障民事主体契约自由,有效激发市场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力。正确理解适用合同订立规则,根据双方磋商过程及合同履行情况,准确认定当事人以默示行为订立合同。正确处理格式条款,准确认定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提示说明义务,对于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法认定无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准确理解适用合同履行规则,依法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依诚信原则公平确定合同各方义务。准确适用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则,有效保护代为履行债务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准确认定以物抵债合同的效力,确认新债和旧债并存,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同利益。贯彻落实合同终止制度,审慎认定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确保交易“有始有终”。对于资金往来频繁复杂的民间借贷案件,细致审查各项债务,准确适用债的抵充规则,正确界定债务清偿顺序,公平分配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适用合同保全及违约责任规则,准确处理债权人撤销权,防范债务人逃废债务。正确适用债权人代位权规则,依法认定仲裁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法定管辖,防范通过仲裁条款规避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落实合同当事人权利救济。
    [10:22:53]
  • [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 马强]:
    第四,准确适用人格权编,全面维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准确把握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立法价值取向,全面加强人格权益司法保护。着力维护物质性人格权,在“第三人致劳动者事故损害案”中,通过对停工留薪之“薪”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而非工资的性质认定,确定受害人在享受停工留薪的同时,还可以向加害人主张误工费损失。在“旅游双重致害案”中,针对旅游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伤残、医院又因手术失误而加重损害的情形,明确因果关系中断的判断标准,合理确定责任形态,妥善保护受害人权益。着力维护精神性人格权,对于在同事微信群中侮辱他人、群发邮件进行不实举报等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保障当事人名誉权与正常社会交往。对于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姓名营利的行为,判令赔偿财产损失、精神损失及维权费用,突出人格权益精神、财产价值的双重保护。强化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依法判令行为人拆除在公共楼道内私自安装的摄像头,保障生活安宁。着力维护一般人格权,有机结合社会诉求、生活观念、交往方式、道德评价等多方面因素,审慎判断人格法益司法保护的程度和范围,避免权利泛化过度限制行为自由。妥善平衡价值冲突,在“智能门锁侵犯隐私权”案中,衡平保护隐私权与智能门锁使用权,对确实侵害相邻人隐私权的相应功能作出使用限制,实现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共赢。
    第五,准确适用婚姻家庭编,涵养优良家风,促进家庭文明。贯彻新时代家事审判理念,实现对家庭成员人身、财产、情感利益的一体化保护。妥善处理婚姻家庭中的身份关系,在离婚案件中注重综合分析感情基础、纠纷类型、矛盾特点,兼顾婚姻稳定和离婚自由。对于重婚、家暴等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准确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和损害赔偿制度,切实保护配偶权。建立“离婚证明书”机制,仅记载当事人身份信息和婚姻关系解除事实,织细私密信息保护屏障。创新“云探望”机制,有效解决探望困境。妥善处理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统筹兼顾、平衡保护各方主体权益。以“共债共签”“共意共享”原则审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综合审查离婚协议的签订背景、财产分割约定的均衡度等因素,妥善认定离婚协议中的“恶意串通”,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利益,在抚养权纠纷中综合考量未成年人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安全利益,全面审视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和成长需要,做出妥当安排。积极认可家务劳动价值,对于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准确适用家务劳动补偿规则处理。在案件审理中加强对再婚丧偶老年人的居住利益保障,注重再婚老人家庭关系的修复弥合,实现“老有所居、居有所安”。
    第六,准确适用继承编,保障家庭财富有序传承。正确适用调整特定身份关系下财产承继问题的基本规则,妥善处理遗产继承纠纷。公平分割遗产份额,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多分遗产,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保障老有所养、扶幼济弱。准确认定遗嘱效力,从严把握遗嘱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保护立遗嘱人内心真意,促使立遗嘱人审慎作出法律行为。准确辨别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对违背公序良俗的遗嘱予以否定评价,确保遗嘱真实合法。厘清自书遗嘱证明标准,最大限度确保遗嘱真实性。以“关联性处分”为核心妥善处理共同遗嘱在世一方的撤回、变更问题,尊重被继承人遗产处置的自由意志。妥善处理遗产内外部关系,正确适用放弃继承规则,对于假意放弃继承规避遗产债务的行为不予确认,切实维护遗产流转秩序,平衡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利益。
    第七,准确适用侵权责任编,兼顾损害赔偿与行为自由。我院在案件审理中以责任构成为统领,合理确认侵权责任形态和损害赔偿范围,划定权利保护和行为自由的界限。准确适用多数人侵权规则,综合考虑各方过错和损害发生的原因力,依法认定责任形态,合理控制损害赔偿范围,兼顾受害人权益救济和行为人权利保护。准确适用损害赔偿规定,在“路怒症”司机殴打行人案中,依法严格按照损失认定赔偿责任,拒绝“和稀泥”式裁量。在“低频噪声污染案”中,依法认定制冷设备产生的噪音超过国家标准,判令行为人承担责任,维护公众的居住环境和健康利益。准确适用特殊侵权规定,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依法认定饲养的动物在逃逸、丢失期间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针对蹦床场馆在对消费者进行安全提示和培训讲解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合理确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切实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10:26:16]
  • [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 马强]:
    三、依法能动履职,绘就民法典助推社会治理新图景
    新时代提出新命题。我院在案件办理中深入探寻问题根源,融合贯通案例、司法建议、调研、普法等多种机制措施,推动能动治理由“有”向“优”发展。
    一是系统深化案例机制,做深做实类案治理效能。围绕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股权激励、耕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家事治理等主题发布规则指引和典型案例,融入首都治理大格局。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探索建立一中院民法典类案数据库,强化数字赋能适法统一。深化案例定期研究机制,举办最高法院“法理情相统一典型案例专题研讨”案例大讲坛、第一届破产法治研讨会等,深化成果输出。近三年,我院2件案例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及提名奖,2件民事案例入选指导性案例,3件民商事案例入选北京法院参阅案例,10篇案例获评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全国破产经典案例”及提名,110余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二是完善司法建议工作机制,深化诉源治理。落实“抓前端、治未病”,近年向行政单位及企业发送司法建议76份,涉及老年人保健品诈骗、交通噪声污染、社保缴纳、代驾人员“酒驾”、平台主播合同关系等领域,保障群众切身利益,护航市场经济有序发展。通过类案检索、政策研读、专家咨询等方式做实调查研究工作,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加强联动跟踪,定期回访司法建议的回复、采纳、落实情况,近三年回函率70%,推动多项问题有效解决。
    三是强化调研培训,全面夯实公正司法根基。充分发挥“北京法院民事审判特色人才高地”的辐射带动作用,以学习培训、调查研究、人才培养助推民法典实践运用。发挥专家型审判人才引领作用,创新“一中云梯讲堂”,“一槌定音”示范庭审入选北京市干部教育培训创新实践案例。聚焦民法典前瞻性问题开展深度调研,实体程序对接、居住权研究、民事审判方法、民法典“案例法治”等课题高质量结项,破解制约审判质效的基础性、深层次问题。深化院校合作,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五所高校签订合作协议,民法典“双师同堂”授课促进理论与实务互动交流。
    四是畅通高效联动机制,优化协同共治。积极延伸为民司法触角,加强全环节、多主体联通协同。深入参与学校治理,形成涵盖全市四区八所学校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带”,提升学校法治教育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携手基层自治组织搭建4个普法驿站,为打造文明和谐现代化社区注入法治新动能。积极组建“以案释法”讲师团、普法宣传服务队,深入开展“京法巡回讲堂”“法律十进”活动,画好民法典实施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的“同心圆”。
    贯彻实施好民法典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未来,北京一中院将把民法典的权利保护理念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各环节,仔细聆听群众心声,准确把握时代脉搏,在决断于法庭、远虑于社会、服务于时代的实际行动中,让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有更多信任感,对权利保障有更多获得感,对法治建设有更多参与感,实现以良法促善治,为法治中国建设大厦固本强基、贡献力量。
    [10:30:47]
  • [会议主持 一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张仪涛]:
    谢谢马强院长!刚才马强院长介绍了我院近年在案件审理中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总体情况,介绍了我院在延伸审判职能,融合贯彻多种机制措施能动履职的做法和成效。接下来进入发布会第二项议程:请李忠勇副院长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10:31:17]
  •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李忠勇]:
    案例一 【隔代抚养案】
    胡某与李某生育两子,于2019年离婚。离婚诉讼期间,胡某将孩子带至李某母亲处,自行离开。李某母亲照管孩子长达半年。后李某母亲起诉要求李某、胡某支付孩子生活、教育等费用12万元及利息。法院认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辈对未成年人并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祖辈的隔代抚养行为在主观意愿、持续时间、费用数额、抚养事项等方面超出了主观意志和负担能力的合理限度,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祖父母有权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偿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故法院根据实际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及支出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胡某、李某向李某母亲支付6万元。
    典型意义:明确祖父母“隔代抚养”超出合理限度时有权要求返还“带孙费”。现实生活中,考虑到亲情人伦,通常将祖父母出于主动和自愿的临时性照料、偶然性帮助、自愿性出资等行为认定为纯粹情谊行为,此种情况下祖父母没有偿还费用的请求权。但当祖辈的隔代抚养行为在主观意愿、持续时间、费用数额、抚养事项等方面超出了主观意志和负担能力的合理限度,则不宜用情谊行为予以认定,否则不仅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增进父母对子女和家庭的责任感,与尊老爱幼、文明家庭、和谐家风的社会价值导向相悖。对祖辈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予以偿还,符合法律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二 【遗嘱设立居住权案】
    杨某与被继承人刘某是再婚夫妻,杨甲、杨乙是杨某与前妻的女儿。2018年杨某订立遗嘱,写明某房屋产权归杨乙所有,使用权可给刘某供其永久居住,但如遇特定情形,其居住权收回,杨乙有处置权。杨某去世后,杨甲、杨乙、刘某请求分割涉案房屋的份额。刘某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法院判决认定刘某对涉案房屋享有民法典意义上的居住权。
    典型意义:通过民法典的准确溯及适用,将民法典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制度适用于施行前遗嘱中的特定居住利益承诺,确认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设立,因遗嘱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者负有配合及时完成居住权登记的义务,对于满足遗嘱人遗产处分多元需求、充分尊重自然人财产所有权及增进“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 【核心价值观化解邻里“心墙”案】
    梁某与卢某是前后院邻居。梁某利用其宅院排水口直接向墙外排放污水,卢某用水泥混凝土将其排水管道堵塞,梁某起诉要求排除妨害。法院认为,法治与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具体个案语境下对民事主体行为提出的内在要求。梁某在尚有其他排放生活污水方式的情况下,采取对邻居日常生活造成实质影响的排污做法并不可取。卢某在并未影响另行排水可能的情况下,用混凝土堵住梁某家下水管道的做法是在其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自力救济方式,无明显不当。
    典型意义:本案中依法适用民法典相邻关系规范的同时,准确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理由,使得裁判结果更加的合法、合情、合理,不仅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相邻纠纷,又化解了当事人多年积怨,真正实现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准则,切实发挥出了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
    案例四 【合同僵局案】
    某旅游开发公司与某村民委员会,就该村域内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签订50年期的经营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中,旅游开发公司得知经营范围内的河沟两侧被划定为城市蓝线,认为该蓝线可能影响经营所需的基础设施建造,遂书面要求解除协议、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因合作选址在缔约前已包括水域,故城市蓝线划定不属于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旅游开发公司亦可在履行行政手续审批后进行相应开发活动,蓝线政策不必然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涉案合同具有长期合作的特征,旅游开发公司已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开发建设,属“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情形,且该债务亦不适合强制履行,经营协议履行已陷入僵局,故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确认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实际履行情况酌定返还部分合作费用。
    典型意义:适用民法典合同解除新规,明确合同僵局的认定规则及处理思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具有合作性质的长期性合同。根据法律以及民法理论,一般情形下对违约方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双方产生合同僵局,不及时加以解决,必然导致合同目的长期无法实现和当事人资源的闲置浪费,不符合纠纷解决的效率要求,不符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亦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
    案例五 【网络主播跳槽案】
    某直播平台公司与主播熊某于2021年签订为期3年的独家直播合作协议,约定熊某在履约期间仅在该直播平台从事直播活动,如有违反,熊某将返还全部直播收益并承担收益额十倍的违约金。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收益分配问题产生分歧,后熊某擅自在其他平台开展直播活动。直播平台公司依据协议约定向熊某主张十倍收益的违约金,熊某则抗辩主张平台公司违约在先,并认为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申请酌减。法院认为,熊某无视合同约定,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经平台多次提出异议后仍不纠正,构成根本违约;但同时平台公司对收益支付义务的履行亦存在瑕疵,应当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体现了对民法典“双方违约”规则的准确适用。一方面对主播擅自跳槽的背信行为给予否定评价,判令其承担适当违约金;另一方面,对平台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主播合同权利的不规范履行行为加以规制。本案实现了对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人利益的实质保护,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10:44:01]
  •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李忠勇]:
    案例六 【高铁霸座案】
    罗某乘坐高铁,过站超乘未下车,且拒不补票及出示身份证,对乘警及列车乘务员的摄像设备作出抢夺动作,情绪激动并伴有不文明语言。该“霸座”事件发生后,央视栏目针对该事件作专题报道,引发社会大众广泛关注。罗某认为侵犯其名誉权并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央视作为我国重要的新闻舆论监督机构,有权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霸座”事件进行报道和评论;央视报道符合客观性和真实性的基本原则,并无侮辱、诽谤性文字以及歪曲捏造内容,且作了隐名和马赛克处理;罗某个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根源系其自身不当行为,与央视报道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遂驳回罗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立足公共利益为先的价值判断,从新闻舆论监督内容是否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报道是否遵循真实性、客观性原则,评论是否符合正当性、合理性要求三方面设立权利保护边界,正确引领社会风尚,培养良善公共道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明确的裁判态度,对无故霸座等不当言行说“不”,用裁判为正当舆论监督撑腰,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法治社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
    案例七 【智能门锁案】
    张某与李某为一梯两户的邻居。李某将门锁更换为智能门锁,门锁上有显示屏,经现场勘验,智能门锁内置有摄像头,现场激活后可以看到张某家大门的上半部分。张某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智能门锁抓拍功能系被动启动,抓拍内容主要是开锁人图像,目的主要是安全防护。但在感应功能开启的情况下,智能门锁感应系统可能会记录张某及家人出入信息,让张某及家人处于一种被监控的状态,侵犯了张某及家人正常生活的安宁,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故李某应关闭智能门锁的感应启动功能。
    典型意义:本案立足于数字化时代,针对智能设备可能引发的人格利益侵害,从有效实现隐私权保护与智能设备使用利益的价值判断出发,通过对智能设备不同功能的实质化判断,准确实现民法典隐私权保护。
    案例八 【彩礼新规案】
    贾某与李某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贾某为李某购买了手机。恋爱中,二人不定期共同居住。后双方讨论了结婚事宜并沟通了彩礼数额,贾某向李某转账15万元。半年后,二人因性格及生活习惯问题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及生育子女。贾某认为给李某买的手机及转账均为彩礼,要求全部返还。法院认为,手机是恋爱关系中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不予返还;15万元发生于双方明确沟通彩礼之后,属于彩礼,应当返还。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对民法典及最高法院彩礼新规的准确适用,明确了彩礼的认定标准及返还规则。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为应当返还的彩礼。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该目的包含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项因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但已共同生活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通过依法裁判、衡平双方利益,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健康的婚姻关系,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案例九 【打印遗嘱案】
    刘某与张某系夫妻,生育有4名子女。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子女刘甲持有《遗嘱》一份,主张按照遗嘱独自继承涉案房屋份额。经查,该《遗嘱》为打印件,写明了订立日期并加盖有张某人名章并捺手印,另有两名见证人署名。刘甲同时提供视频录像,录像内容显示仅出现一名见证人,张某在该见证人协助下加盖了人名章并捺手印。法院认为,因刘甲提交的录像视频并未反映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见证人均未出庭证实《遗嘱》真实性,故对该份《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
    典型意义: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法定遗嘱形式,本案依据打印遗嘱规则,准确认定了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即打印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也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通过对打印遗嘱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有力维护了老年人的遗嘱权益,对保障继承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十 【文体活动自甘风险案】
    在一次打篮球活动中,沈某带球上篮与防守的秦某发生肢体接触,秦某倒地受伤。后秦某将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损害赔偿。法院认为,秦某自愿参加民间自发组织的篮球运动,其作为成年人应对篮球运动特点及存在的危险具备相当的认知、判断力及风险防范意识。判断行为人在此类风险运动中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应看行为人是否遵循了体育竞技的比赛规则,是否存在恶意侵害他人的主观故意等情形,否则就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情形,法院判决驳回秦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正确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新规则,准确厘定文体活动中责任承担的判断标准,对于促进文体活动、增强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竞技体育的特殊性,伤害行为在所难免,如果伤害的产生是此类运动的固有风险,行为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主观过错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行为人就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10:50:38]
  • [会议主持 一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张仪涛]:
    谢谢忠勇副院长!刚才忠勇副院长对贯彻实施民法典过程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介绍,这些案例均源于我院的司法实践,聚焦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并通过案例进行梳理和阐释,为当事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指引,也为各方主体正确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提供可供参照的思路与方向。
    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央及市属多家媒体的记者朋友参与本次发布会,相信他们对于今天的发布会也有很多感兴趣的问题。下面进入发布会最后一项议程,请媒体记者朋友针对今天发布会的内容进行提问。有想提问的记者朋友请举手示意。请各位记者提问时介绍一下来自哪家媒体。
    [10:52:09]
  • [法治日报 记者]:
    民法典实施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议题,通过刚才的通报,我们了解到一中院对此有许多举措和成效,请您进一步谈谈,司法审判如何通过贯彻实施民法典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
    [10:54:23]
  •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李忠勇]:
    谢谢您的提问,非常好的问题。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不仅建立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同时也是具有普适性的社会行为规范,作为全社会遵行的指引。在我看来,民法典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到法院,就是以司法裁判为基础,保障与落实好大家的民事权利,进而将秩序维护、规则树立、价值引领等功能转化为社会治理的实际效能,达到“以良法促善治”。具体而言,法院要通过贯彻落实蕴含在民法典中的四个理念着手,实现治理效能的提升:
    一是以法治理念促治理。法治就是规则之治,法院一方面在审判中依法促进争议解决“治已病”,另一方面也要通过职能延伸“治未病”。例如,通过审理各类合同纠纷,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促进营商环境的法治化;通过准确界定过错责任,树立不同主体的行为导向,促进社会行为交往的法治化;通过妥善处理并化解家事纠纷,促进家庭治理的法治化等等。由此,通过案件树立裁判规则,为治理体系有效运转夯实基础,从而推动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在稳定、有序、可预期的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是以德治理念促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我院在案件审理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入裁判,例如广受社会关注的“高铁霸座案”,充分发挥民法典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家庭和谐等方面的积极意义,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践行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增强全民的法治意识、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以“法德共治”的实践之道强化价值引领,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
    三是以自治理念促治理。自治是民法典的基本精神,落实自治理念,要在司法审判中保障好契约自由、维护好遗嘱自由,善用、会用法律方法,通过解释论证,妥善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引导每个民事主体都能自律、自理、做好自己,从而通过个体善治的集合,释放出整个社会规范发展的大能量,为国家治理筑牢基层基础。
    四是以“智治”理念促治理。我们都能感受到,数字时代下,越来越多的智能化基础设施和技术成为社会治理的新工具,但也带来很多新问题。为此,民法典通过保护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等回答了这一时代之问。我院在相关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强化触及个人信息的相关机构、组织、平台的保密意识,将“合法、正当、必要”作为使用个人信息的准则,让“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更加突出法治的底色,更好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这是我的一些看法,谢谢。
    [11:00:38]
  • [北京交通广播 记者]: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司法在贯彻实施民法典时,如何回应这些新变化带来的挑战?
    [11:01:12]
  • [一中院民六庭庭长 李军]:
    感谢您的提问。数字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我院在司法工作中积极回应数字时代的新趋势新要求,通过贯彻实施民法典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强化网络空间民事权利保护。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从纸质载体向网络载体发展,我院积极推动构建健康网络生态,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例如,在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某网络用户引用他人的观点对当事人的人格进行攻击和贬损,但并未标注观点实际来源,也没有对观点的客观性进行必要核实,实质是借第三方之名发表个人观点,致使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我院依法判令该网络用户承担侵权责任,助推网络用户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提升。
    二是护航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数字化、网络化的时代浪潮下,平台经济迅速崛起,随之引发的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我院积极助力平台治理,例如针对平台用工问题,顺应数字时代劳动关系发展需要,准确处理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用工关系,明确对直播平台缔约、履约行为的规范化要求,综合双方的履约过程和违约情形妥善确定违约责任,落实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人利益的平等保护,激发数字经济创新活力。
    三是深入调研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下的法律问题。撰写《新就业形态下平台用工法律关系研究报告》,调研成果先后发表于《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等刊物。加强重点疑难问题研判,与中国法学会、北京大学共同举办虚拟财产实务论坛,就加密货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权利救济展开深入研讨。强化民法典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对接,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危害国家网络安全等问题,撰写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构建数字经济法律风险预警系统。
    总之,数字经济给人们的生产、生活、行为方式带来了深刻变革,我院将持续贯彻民法典的时代精神,积极回应新兴技术带来的变化和挑战,推动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
    [11:06:41]
  • [北京政法网 记者]:
    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通过刚才的通报,我们了解到一中院在贯彻实施民法典人格权编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和审判经验,请您进一步谈一谈,司法审判如何践行为民司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各项人格权益?
    [11:08:09]
  • [一中院研究室主任 王国庆]:
    谢谢您的提问。人格权关乎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人民群众最重要的民事权利。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是我国民法典最大的亮点。民法典实施以来,我院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审判理念,通过对民法典人格权规范的准确适用,切实保障增进民生福祉。具体而言,体现在如下三个“坚持”上:
    一是坚持人格权保护的开放性姿态,随时代发展不断强化人格保护。通过刚才的通报,相信大家已经了解,我院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切实保护传统意义上个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人格权以及姓名名誉隐私等精神性人格权,同时,也随时代发展,不断在个案中探索、丰富人格权益内容。例如,在涉及冷冻胚胎案件中,依据现有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将胚胎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在涉“AI肖像权”案中,准确识别涉案照片是否是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虚拟肖像,妥善保护自然人肖像权的商业化利用权能。又如,通过判令网约车平台删除用户手机旧号码注册信息,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义务,强化数字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二是坚持人格权保护的示范性效应,树立社会行为导向。随着社会交往的广泛和深入,人格权益的冲突与碰撞在所难免。近年来,我院通过司法审判,一方面准确界定责任,定分止争。另一方面,不断通过司法裁判树立社会行为导向。例如,妥善处理广受关注的“高铁霸座案”,告诉社会公正群己权界在哪里。通过准确适用“自甘风险”新规,认定民间文体活动中,遵循了竞技比赛规则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保障公众参与文体活动的行为自由。又如,通过依法妥善审理因智能门锁、摄像头、车载跟踪器等引发的多起涉隐私权案件,确保公众在享受科技生活便利的同时,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侵犯。这些裁判都起到了很好的价值引领、行为示范效应,进一步强化整个社会对人格的保护意识。
    三是坚持审判职能延伸,助推人格利益保护落地。除了司法审判,我院坚持审判职能的有效延伸,全方位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利益。例如,我们通过开具《信用修复证明》,消除被执行人的信用“污点”,切实保障和维护民法典赋予当事人的信用利益,还有,我们家事审判庭为一揽子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和情感利益,而创设的“离婚证明书”开具机制。
    总之,我院始终坚持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贯彻落实民法典人格权的重点,为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各项人身权利提供法律保障。
    以上是我的回答,谢谢。
    [11:17:35]
  • [法治时代杂志 记者]:
    家事审判关乎大国稳定与小家和谐,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实施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是老百姓普遍关注的领域。请问一中院在通过家事审判促进家庭治理和社会治理方面有哪些举措?
    [11:20:03]
  • [一中院团河法庭庭长 张琳]:
    感谢您的提问。我们常说家事无小事、家和万事兴。家事是个人的人生大事,是国家的治国要事。一中院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注重妥善、实质解决家事纠纷,因为家事纠纷与其他纠纷不同,不仅存在法律纷争,还常常内含浓厚的伦理色彩,涉及强烈的情感纠葛,勾连复杂的利益冲突。因此,我们在家事审判理念上,力求同时实现家事正义和治愈修复关系的双重目标,满足当事人的多元诉求;不仅注重法律上的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还立足于以人为本,治愈修复家庭关系,弥合亲情,并保护弱者利益。在这里,我简单举几个例子说明:
    比如,我们建立完善了“离婚证明书”开具机制。现实生活中,大家在办理银行贷款、户口迁移、出国签证等手续时,一般要求提供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原件,但民政局对诉讼离婚均不予另行发放《离婚证》。然而,离婚生效裁判文书对离婚原因、财产状况及分割方式、子女抚养、个人疾病等隐私情节描述得非常详细,给当事人带来私密信息公然暴露于人前的困扰。因此,我们创新“离婚证明书”机制,在离婚诉讼完结后为涉案当事人提供因裁判文书生效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文件,其上仅列明身份信息、婚姻关系解除时间等必要证明内容,不涉及离婚案件的具体事实。这便有效解决了离婚过错事实涉及隐私不宜让案外人知晓、财产分割信息详尽不便让案外人知晓、感情破裂离婚事由不适让未成年人知晓的现实困境,保护、尊重当事人的情感与尊严。我们通过“多一公里”的能动履职,在家庭建设中彰显司法温度,实现家庭成员人身、财产、情感利益的一体化保护。
    再如,积极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促进父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中,我院发现当事人自行将未成年人从就读的小学接走,使未成年人长期未接受教育。对此,我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父母及时将女儿送往学校,不得以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阻碍对方行使监护权利,依法纠正了监护人的失职行为,引导父母加强亲子陪伴,及时关注子女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同时,我院也向未成年人所在学校、住所地居委会同步发送家庭教育指导令,加强社会主体协同配合,推动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取得实效。
    此外,我们更加关注身份差异,促进家庭成员实质平等保护。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家庭成员的生存发展空间变得前所未有的广阔,但事实上,家庭成员仍然存在性别差异、受教育程度不一以及社会分工不同的现实差别,其中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对家庭的依赖性则更强。我们在案件审判中,通过贯彻落实民法典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帮扶等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以及遗嘱设立居住权等新规范,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倾向性保护,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11:27:45]
  • [会议主持 一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张仪涛]: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关注和支持。
    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北京一中院始终笃行司法为民,坚持公正司法,将贯彻实施好民法典作为重要职责使命。我们也衷心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关心我院各项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一同为更好贯彻实施民法典,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贡献力量。
    各位嘉宾,各位朋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的参与和支持。谢谢大家!
    [11:30:12]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4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