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广大网友观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损害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09:56:13]
- [张萌]:各位网友、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
我是北京二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张萌。欢迎大家参加北京二中院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损害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出席今天新闻通报会的有: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王平、副庭长施忆、法官助理华娇。我们还荣幸地邀请了北京市人大代表杜岩同志参加今天的通报会,法治日报、北京青年报和北京交通广播的记者现场参会,其他媒体朋友在线参加。欢迎人大代表的监督,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北京二中院各项工作的关注报道,感谢广大网友对法院工作的关心。
孩子是千家万户的幸福所系,是国家的未来与希望。保障未成年人出行安全,是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是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20周年。为从法律角度分析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时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护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安全的对策建议,北京二中院对近五年审结的相关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今天,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我们举办新闻通报会,介绍相关情况、通报典型案例,希望能够与大家一起,上好交通“安全课”、系紧出行“安全线”,共同守护孩子们的平安。
通报会主要有三项议程:
一是请王平庭长通报我院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损害案件审理情况;
二是请施忆副庭长介绍我院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损害案件典型案例;
三是互动问答。
下面,请王平庭长通报相关情况,有请。[10:05:45] - [王平]:各位网友、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介绍2019年至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损害案件审理情况,并对保障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安全提出建议。
一、案件审理情况
2019年至今,北京二中院共审结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求偿二审案件2874件,其中因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伤而求偿的二审案件共20件。在该20件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6件,占80%;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4件,占20%;受伤未成年人20人,年龄最小不满周岁,最大15周岁;未成年受害人及其家庭直接经济损失达430余万元;未成年受害方上诉超七成,肇事方上诉占三成。
二、案件主要特点
(一)低龄幼儿更易受到交通事故损害
从受害人年龄分布看,涉案20名未成年受害人中,6周岁以下的学龄前儿童8人,占40%;6周岁至12周岁小学龄段儿童8人,占40%;12周岁以上未成年人4人,占20%。上述年龄分布反映出低龄幼儿在参与交通出行活动时,自身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及躲避危险能力,容易成为交通事故的直接受侵害人。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事故是致害事故的主要类型
从事故类型看,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10件,占50%;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6件,占30%;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2件,占10%。
(三)肇事方全责比例较高
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损害案件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16起事故中认定肇事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占比达80%。
(四)早晚出行高峰时段易发事故
从事故发生时间看,20件案件中,仅6起事故发生在非高峰时段,其余事故均发生在早晚高峰时段,占比70%。其中发生在7时至9时早高峰时段事故8件,占40%,发生在16时至19时晚高峰时段事故6件,占30%。这与中小学生在早晚高峰时段因上学、放学集中参与交通出行活动的特点相吻合。
(五)部分未成年人受伤严重
由于缺乏危险躲避和安全自救的能力,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受伤程度往往重于成年人,除常见皮肤挫裂伤、骨折等外伤外,交通事故更易造成未成年人颅脑损伤等其他严重伤情。20件案件中,7名未成年人因伤致残,其中2人多处伤情均达到评残等级,且伤残等级程度较高。另有4名未成年人,因病情尚未稳定无法完成伤残等级评定。
(六)诉讼中争议焦点相对集中
诉讼双方争议焦点多集中于未成年人因伤休学或补课所产生的费用、家长因护理未成年人产生的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损失项目的认定及处理等。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高达数十万元。[10:10:05] - [王平]: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
(一)成年交通参与者安全防范意识需进一步增强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但我们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参与交通出行活动的成年人,还存在交通出行安全意识不强、驾驶过程中存在其他危险行为、在未成年人经常活动的地段行车时警惕意识不足等情况。例如,在驾驶汽车或者骑行电动车时存在玩手机、接打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在途经校园周边路段时未降低车速注意观察,在未成年人聚集地段行车警惕性不足、不在规定车道内骑行非机动车等。这些行为,在不同程度上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还有部分成年人在与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在第一时间报警等候交警处理,而是自行离开事故地点,致使事故原因难以查明。
(二)家长需进一步加强行为示范和安全监管
通过审理案件我们也发现,部分家长缺乏对子女必要的交通出行安全家庭教育,或者家长在日常生活中未能对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提供良好的行为示范。例如,家长在带领未成年人尤其是低幼龄儿童参与交通出行活动时,疏于对孩子的监管,放任孩子在道路上随意穿行跑闹、或者放任孩子长时间停留于司机视线盲区。还有部分家长载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时逆行、抢灯、路口等灯时越过停止线停车等待等。低幼龄儿童自身缺乏相应危险防范意识,他们的出行安全更多倚赖于家长监管,故家长需更加注重提高看护和危险防范意识。
(三)未成年人的交通出行安全意识需进一步提高
未成年人作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的特殊群体,其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危险躲避能力弱于成年人,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未成年人出行安全。部分案件中,受伤未成年人存在未到规定年龄骑行电动车上路、骑车逆行、不按照交通标志或者信号指示灯通行、在马路上追跑打闹、在行车道内骑行滑板、在车辆前部突然加速横穿马路等危险行为。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更多学习交通出行安全常识,进一步提高交通出行安全意识,从自身做起,做一名文明的出行者。
(四)全社会需进一步共同营造未成年人友好型安全出行环境
未成年人出行安全,事关每一个家庭,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出行环境。如前所述,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具有时段相对集中的特点,案件中反映未成年人受损害的事故多集中于上学、放学路上,因此在未成年人出行的集中时段及区域,需要学校、家长及相关部门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强道路疏导和安全引导,确保孩子们“开开心心上学去,平平安安回家来”。[10:20:28] - [王平]:四、保障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安全的建议
未成年人出行安全涉及千家万户,针对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损害案件特点及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我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充分发挥家庭的教育、引导和监管作用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交通出行是每个家庭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孩子成为一个合格的交通参与者,家长首先要做一名合格甚至优秀的交通参与者。家长要积极学习交通法律法规,熟悉交通规则,并以适当方式引导、教会孩子安全出行。其次,家长在参与交通活动时,应当率先垂范,做遵守交通法规的模范。再次,家长在带领未成年人参与交通活动时,要切实提高看护意识,尤其对于低幼龄儿童,切忌放任孩子脱离家长监管范围。最后,家长要学习处理交通事故的基本知识,发生事故后保持沉着冷静,同时注意保存能够反映事故情况、事故责任、损失情况的证据材料,便于后续依法维权。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保障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安全的工作合力
相关部门及时互通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安全信息,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开展联合整治。对于未成年人出行集中时段、路段,加强交通执法疏导。完善学校门前的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线等设施。统筹公共交通资源服务未成年人上下学,科学合理设置公交路线和学生候车站点,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学校周边设置“护学岗”,积极发动基层组织、学生家长、周边群众等社会力量,加强校园周边规范停车、文明礼让志愿引导。
(三)全社会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安全宣传教育
加强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家长、交通参与者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支持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安全保障工作,努力营造文明交通、礼让校车、人人关心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交通出行安全意识,增强家长的安全监管和防范交通事故的意识。将交通安全、事故防范等知识作为家庭、学校及社会教育的“必修课”,提高未成年人“知危险、会避险”的自我保护能力。
我的通报就到这里,谢谢大家。[10:25:41] - [张萌]:感谢王平庭长的通报和建议。
下面,请施忆副庭长介绍相关典型案例,有请。[10:27:00] - [施忆]:案例一:骑行非机动车接打电话妨碍安全驾驶,致使未成年人身体遭受损伤,法院判令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某日早七点,在广安门某处,李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接打电话,与骑自行车上学的12岁学生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驾驶非机动车存在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过错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王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采信了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判决支持了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合理损失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骑行过程中接听电话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因此,不仅“开车玩手机”为违法行为,骑行非机动车玩手机也是违法行为。骑行非机动车接打电话会分散驾驶人的注意力,增加事故风险。本案裁判劝诫驾驶者,为保障自身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千万不要成为“低头族”。[10:32:25] - [施忆]:案例二: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某日晚八点,在西城区白纸坊东街某处,于某驾驶机动车与正在横穿马路的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及其怀抱的五个月大婴儿姜某受伤,于某车辆损坏。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于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姜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姜某经送医治疗,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等,经鉴定,多处伤情构成伤残。姜某及其监护人起诉于某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某行车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姜某监护人刘某横穿马路未走人行横道,双方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各应承担50%的责任,判决姜某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己方一半损失。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刘某怀抱姜某横穿马路未走人行横道,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法院确定其对事故发生承担一半责任。因低幼龄儿童交通出行依赖于家长的监管与保护,故家长应做守法的交通参与者,为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安全提供基本保障,同时为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提供良好行为示范。[10:40:05] - [施忆]:案例三: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自行车上路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基本案情:2020年6月某日17时,在房山区长阳镇某路口,王某骑行电动自行车与放学路上骑行自行车的10岁学生胡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胡某受伤、车辆接触部位损坏。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无责。胡某经医院诊断为左侧桡骨骨折等。经委托鉴定,胡某构成十级伤残。胡某起诉王某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胡某未满12周岁骑行自行车上路,其监护人未及时制止该行为,故其应对己方损失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最终判决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胡某合理损失,胡某及其监护人自身承担部分损失。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未成年人家长应切实尽到监护职责,对孩子交通出行方式加强监管,并通过家庭教育等方式引导孩子安全出行。未成年人自身也应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加强交通安全法规学习,选择合适的交通出行工具,关注自身安全、文明出行。[10:50:46] - [张萌]:感谢施忆副庭长的介绍,下面进行互动问答。
各位媒体朋友可以在我院工作联系微信群内提出问题,与会人员将予以解答。广大网友可以关注我院新浪官方微博“北京二中院”、快手官方账号“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留言与我们进行互动。现场记者请举手提问。下面有请北京交通广播记者提问。[10:52:22] - [北京交通广播]:我的问题是:上下学是孩子交通出行很重要的一个时段,为保障孩子安全,家长应当注意什么?[10:55:22]
- [华娇]:感谢您的提问,上下学是孩子们集中交通出行的时段,因早晚出行高峰车流量大、交通情况复杂及学校周边学生聚集等因素,孩子在这段时间容易受到交通事故损害。为保障孩子安全,向家长们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家长以身作则。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以身示范。在驾车外出、上班或接送孩子途中,要时刻以身作则,用自己的行为影响和引导孩子形成良好的交通习惯。
第二,教育监管到位。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孩子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孩子骑电动车、未满18周岁的孩子骑摩托车。教育引导孩子不乘坐三无交通工具、超载交通工具上下学。
第三,遵守交通规则。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接送孩子的家长必须携带备用安全头盔,供孩子佩戴,骑乘人员必须带好头盔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四,安全文明驾驶。非机动车不得驶入机动车车道、不逆行、不猛拐、不闯红灯,开车不接打电话。接送孩子时段有序停车,礼让车辆,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确保学生上下学的安全畅通。[10:57:05] - [张萌]:现场还有记者提问吗?下面请法治网记者提问。[10:58:24]
- [华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它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书证的一种,是认定事故责任最重要的一种证据形式。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依法审查、认定,并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各方的责任。谢谢![11:00:47]
- [张萌]:好的,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大家如果还有问题,会后可以与我们进一步联系交流。
今天新闻通报会的主要内容和典型案例,我们将同步更新在微信公众号“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新浪微博“北京二中院”等平台上,欢迎大家关注查阅。
守护孩子,就是守护家庭,守护幸福,守护未来。下一步,北京二中院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公正司法、能动履职,以“如我在诉”的意识,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人大代表、媒体朋友、广大网友参与和关注。谢谢大家,再见![11:05:30] - [主持人]: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网友关注,再见。[11:10:30]
- [法治网]:您好,我的问题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的作用是什么?谢谢[11:58: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