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外景

通报会开始

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兴国主持通报会

综合审判庭庭长高蕾通报涉未成年人案件基本情况、案件特点和工作举措

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曹咏通报典型案例

通报会全景
5月31日10时,顺义法院召开“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我院召开的“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马上开始。
    [10:00:25]
  • [李兴国]:
    欢迎各位参加顺义法院的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的议程为:
    一、顺义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高蕾通报涉未成年人案件基本情况、案件特点和工作举措。
    二、顺义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曹咏通报典型案例。
    [10:01:09]
  • [高蕾]: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守的是亿万家庭的幸福生活。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少年儿童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顺义法院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将特殊、优先保护和双向、综合保护的政策精神贯彻到刑事、民事各个审判领域,通过司法救助、发送函令、家事回访、法治宣讲等多重方式,强化能动司法,精准帮教,协同联动,共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发展。
    [10:03:31]
  • [高蕾]:
    一、涉未成年人案件基本情况及案件特点
    2022年11月以来我院依法审结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4件、民事案件316件,相关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是刑事案件性侵害问题突出。2022年11月至今我院审结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性侵害案件占有一定比例。逐渐发现通过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成为新形式。有的犯罪人打着“招募童星”“恋爱交友”的幌子,通过社交媒体、游戏平台哄骗、诱导、强迫未成年人传送隐私照片和视频。部分犯罪分子还以其掌握的视频和照片威胁未成年人线下见面,实施身体接触型猥亵、强奸等犯罪,或散播视频、照片加以牟利,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二是民事案件侵权纠纷频发,损害成因具有多样性特征。2022年11月至今我院共审结侵权案件141件,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休闲娱乐场所、道路交通事故、校园三个领域。上述案件中损害成因往往呈现“多因一果”现象,被侵害未成年人存在自我保护能力差、安全意识不强等特点;监护人存在安全教育不到位、允许被监护人参加不符合年龄特点的娱乐项目等监管缺位现象;教育机构及未成年人娱乐场所经营管理者存在设施设备具有安全隐患、未安排专人管理指导、安全管理不到位等管理疏漏问题;部分案件还存在第三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侵权的情况。上述原因的共同作用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三是家事纠纷案件家长积怨较多,矛盾争议突出。2022年11月至今我院审结涉未成年人抚养、探望类纠纷等家事案件共计175件,占比达55.4%。该类案件涉及道德、情感等多重因素,案情大多不复杂,但双方父母甚至两个家庭间积怨较深、矛盾突出。父母双方忽视子女利益、责任意识欠缺导致出现争抢、藏匿孩子、故意拖欠抚养费、要求高额抚养费、拒绝探望、变更抚养关系、短期内多次起诉等情况,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10:13:54]
  • [高蕾]:
    二、顺义法院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有效举措
    一是严格公正司法,依法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案件。2022年11月顺义法院根据市高院的部署,涉未成年人案件归口综合审判庭审理,助推未成年人审判与家事审判融合发展,探索构建符合少年司法规律的审判新模式,加强未成年人审判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少年法庭人员力量,切实推进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专门化发展。2022年11月以来依法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4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件;我院严格落实法律援助、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2022年11月以来依法审理抚养、监护、继承、侵权等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316件。顺义法院坚持以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为审判工作出发点,探索运用圆桌审判、家庭教育指导、“法官寄语”等系列特色审判制度,加强多部门联动协调形成维权合力,2023年妥善审结全市首例村(居)委会作为临时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提起诉讼保护财产权益案,该案审理过程中我院及时将涉嫌侵害未成年权益的线索向区妇联以及属地部门通报,最终经由多部门联动协调保障涉案未成年人74万余元财产权益,该案作为全市12件民法典典型案件之一参与《民法典通解通读》年度特别节目的录制,该案承办法官接受《今日说法》《法治进行时》等媒体采访。
    二是积极延伸审判职能,筑牢未成年人法治保护屏障。近年来,顺义法院严格落实法律援助、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指导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协助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工作制度;针对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开展心理疏导和判后回访,全方位筑牢未成年人“法治保护网”;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年-2023年发送家庭教育指导令2份,《家庭教育指导责任告知书》27份,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导向作用,推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担负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探索开展社会观护工作,与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签订《社会工作服务合作协议》;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2022年以来针对涉少案件向建新小学、温泉酒店、托育机构、儿童游乐园等单位“点对点”发送司法建议7份并全部收到回函,充分发挥司法推动社会综合治理的关键作用,实现“发现一个、解决一片”的效果。传递司法温情,助力困难儿童健康成长,依托探索推行的“五度”工作法,常态化开展司法救助,2022年至今为3名未成年人发放司法救助金90余万元,让国家司法救助“应救尽救、救急救困”的工作理念在困难未成年人身上充分彰显,探索构建社会救助衔接机制,为一脑损伤儿童申请1万元社会救助基金,用司法温暖点亮未成年人的成长之路。加强与区教委、区妇联、区公安分局等多部门联动协调,形成全方位、全流程未成年人维权合力,实现审判理念、审判组织、审判模式和社会治理“四融合”。
    三是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深耕普法宣传打造特色品牌。根据《北京市顺义区中小学幼儿园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方案》,选聘19名法官均担任区内15所中小学及幼儿园法治副校长、副园长,依托“法祐花开·顺享未来”未成年人保护特色品牌工程,以“普法进校园”和“法院开放日”相结合的方式针对中小学生开展普法讲堂、参观交流、模拟法庭、成年礼法官寄语、旁听庭审“五互动”活动60余次,累计受众2万余人。与顺义图书馆共同成立“童·伴”普法驿站,同时聘任区内27名学生成为顺义法院首届法治小记者。与顺义九中合作拍摄《校园无诈》微电影,与顺义团区委、区委宣传委等部门共同打造“青·阳”守护计划,以法官白玉龙为卡通形象原型的“大白释案”普法栏目接连推出普法作品。在杨镇一中、顺义二中、李桥中学、向阳小学、赵全营中心幼儿园等均相继设立普法驿站,通过组织开展青少年法治课堂、模拟法庭、增设家庭教育指导等特色活动,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全方位守护青少年健康发展。
    [10:18:10]
  • [高蕾]:
    三、顺义法院建议
    一是做优司法保护、犯罪预防,织紧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网”。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之一。顺义法院将以新时代司法理念指导少年审判实践,深入推进“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的完善和提升,开辟未成年人维权“绿色”通道,坚决依法严惩各类侵犯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贯彻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对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权益的全面、综合保护,构建未成年人审判延伸工作体系,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关爱救助工作,切实提高保护未成年人司法效能。坚持专业化审判与社会化保护相结合,加强与教委、妇联、共青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尽可能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身心康复、社区矫治、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保护未成年人方式渠道,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是强化家校协同、院校联动,织密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网”。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首要责任主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谐、文明的家庭环境,加强心理健康疏导和未成年人用网监管,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学校担负着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要责任,应该提高教学质量,将法律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同时要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监管和约束,对违纪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和纠正,防止不良行为进一步恶化。深化家校协同,树立“家校共育”的理念,明确家校协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搭建家校沟通机制,利用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等,不断拓宽家校合作领域,形成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合力。持续深化院校合作,切实畅通“院-校”联动机制,不断壮大法治副校长队伍,了解学校法治教育需求,聚焦热点话题,结合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反映出的法律盲区,常态推进普法课堂、案例通报,为辖区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是注重社会保护、法治宣传,织牢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网”。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家庭、学习和司法的支撑,还需要来自社会力量的支持。应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各界支持体系建设,凝聚立法、家庭、学校、社会综合、网络、司法各方面保护力量。居委会、村委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盈利机构应限制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等娱乐场所,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彩票等,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全社会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良好风尚。
    [10:23:28]
  • [曹咏]:
    典型案例

    案例一:魏某诉张某、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居委会作为临时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提起诉讼保护财产权益)
    基本案情:魏某出生于2018年12月,祖父母及外祖父去世多年,2020年父母也相继去世,魏某唯一直系亲属即外祖母高某成为魏某监护人。张某系魏某母亲生前护工,魏某母亲去世后,张某将高某、魏某带至其户籍地共同生活,张某及其妻王某照顾祖孙生活起居。2022年12月高某去世。高某户籍地居委会得知后联系张某将魏某送回北京,并作为临时监护人将魏某暂时交由顺义福利院照顾。2023年2月,魏某堂叔及护工张某均向顺义法院起诉申请指定本人为魏某监护人。案件审理期间经调查发现,魏某曾从其母亲名下继承的一套位于顺义区的房产已被其外祖母高某出售,购房人向高某银行账户中转入的86.5万元购房款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间通过转账、取款等方式转入张某夫妇银行账户81.5万元。我院认为上述转款行为涉嫌侵害了魏某的财产权益,立即将此财产线索通报给顺义区妇联、民政局及居委会。
    居委会作为魏某的临时监护人积极履职,以财产损害赔偿之诉将张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钱款81.5万元,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我院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裁定对张某、王某名下的价值81.5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区妇联经过协调,及时安排援助律师为魏某和居委会提供诉讼代理服务。开庭当天,区妇联、区民政局及居委会工作人员旁听案件庭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高某健在且为魏某监护人的情况下,即使考虑张某的看护费用,也无需在短时间内将81.5万元大额钱款转入张某夫妇账户。张某夫妇将高某名下钱款转入自己账户的行为侵害了魏某的财产权益,且高某现已去世,魏某由堂叔担任监护人进行抚养,张某夫妇日后已不再照护魏某,故二人对于所得钱款在扣除照料高某、魏某期间的合理费用后,应予返还。最终判决张某夫妇返还魏某74.5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张某夫妇未提出上诉,案件生效后,执行部门第一时间将钱款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该案系北京法院首例村(居)委员会作为临时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提起诉讼保护财产权益的案件。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深入践行能动司法,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全方位保护。“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本案中,法院在审理指定监护案件时亦未拘泥于案件本身,而是放眼长远,在为魏某指定监护人、提供和谐家庭成长环境的同时,通过一系列延伸工作深挖案件事实,查明财产线索,坚持将“司法保护”融入“家庭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全面整合社会力量,积极联动相关部门为困境未成年人追回巨额售房款这一今后生存、成长的重要经济保障,为困境儿童提供家庭支撑和经济保障“双保险”。
    [10:26:43]
  • [曹咏]:
    案例二:父亲去世,祖父母年迈体弱无力照顾孙子,请求孩子由女方抚养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林、孙某芝系王某新父母,被告李某与王某新原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子小王。2018年,李某与王某新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小王由父亲王某新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七百元,王某新的父母王某林、孙某芝帮忙照顾小王的日常生活起居。2023年3月9日王某新去世,小王跟随王某林、孙某芝共同生活至今。王某林、孙某芝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法正常抚养小王,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王由其母亲李某直接抚养。
    裁判结果:本案中,王某新与李某离婚时,法院判决二人之子小王由王某新直接抚养,现王某新去世,李某作为小王的母亲对小王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案查事实,现有证据未能证实李某不具备抚养能力,并且小王已满八周岁,其表示愿意跟李某共同生活,应当尊重小王的真实意愿。李某虽称以其目前的经济条件没有能力抚养小王,但是经济条件只是衡量抚养条件优劣的因素之一,并不是判断抚养能力的唯一标准,王某林、孙某芝作为小王的祖父母暂无抚养未成年孙子女的法定义务,并且二人在抚养条件上相较李某而言并不具有显著优势,故李某不得以抚养条件欠缺为由拒不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情感需求以及小王的生活、教育实际情况等因素考虑,小王跟随母亲李某生活更为适宜,最终法院判决小王由李某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法定的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父母在世且具有监护能力的,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尽到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在处理抚养、监护问题上,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一方面,孩子已满八周岁的,充分听取并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本案中小王明确表示想跟母亲一起生活,其意见应当作为参考依据。另一方面,要判断双方是否具备抚养能力,孩子自愿跟随母亲生活,母亲在人品性格、身体健康、经济状况、生活习惯等方面没有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利因素,应当视为具备抚养能力,李某不得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最后,结合孩子的学习生活实际,小王正值青春期,学习、生活、心理、生理等各方面均需要监护人重点关注、加强教育引导,但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无力管教,而父母作为实施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曾以经济条件不好、管不了孩子等为由,不同意回到孩子身边共同生活,承办人从法理到情理,循序渐进对李某进行劝导,提示其父母拒绝或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诫其切实承担起作为母亲的职责,尽己所能将孩子抚养成人,避免监护缺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本案判决作出后,李某未提起上诉。
    [10:30:01]
  • [曹咏]:
    案例三:判后延续关怀,积极为交通事故受伤孤儿发放司法救助金,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杨某及父母乘坐汽车与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杨某父母双亡,三个月大的杨某和姐姐也因此受伤,二人只能由六十多岁的祖父母抚养照顾。杨某祖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杨某看病的费用都是二人垫付。后杨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我院起诉,我院判决交通事故责任方李某、张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判决后因无保险金额赔付,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交通事故的其他诉讼理赔款因为继承人之间有纠纷亦未能分割,杨某祖父母无力支付杨某和姐姐生活及治疗所需相关费用,向法院申请救助。本院调查发现,杨某父母留下的房子尚有银行贷款未还完,杨某父母去世后法院指定杨某祖父母为杨某及姐姐的监护人,四人回老家后在西安租房居住生活。杨某祖父母无经济来源,长期患病,抚养两个孩子靠亲戚朋友借钱或资助。我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认为杨某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救助,我院给予救助申请人杨某国家司法救助金13万元。
    典型意义:“一次救助,长期关怀”,顺义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坚持涉未成年人案件“立-审-执”“专人、专案、专办”原则,双向推进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全流程高质、高效办理,全方位、一体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意识到被告方可能无法履行赔偿责任,在该案审结后及时与执行部门沟通,执行部门加快执行力度,在确定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我院全面审查申请人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等条件,及时发放救助金,帮助申请人家庭解决生活面临的紧迫困难,同时积极与杨某父母留下房产的贷款银行沟通协调,将杨某家庭困难情况及我院救助情况告知银行,尽力为杨某争取最大权益,切实提升救助实效,帮助因案致困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走出生活困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0:34:14]
  • [李兴国]: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如果大家还有未尽事宜,会后还可在我院官方微博下方留言。谢谢!
    [10:3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