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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10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营造和谐邻里,共建美丽家园”涉邻里关系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我是西城法院新闻宣传组组长舒茂琳。[10:00:00] - [主持人]:今天,我院在白纸坊街道半步桥社区文明实践站召开“西城法院涉邻里关系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依托我院“先锋同行”工作,此次通报会开到了与我院签订共建协议的街道,以新闻通报的形式,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开展法律知识宣讲。今天,来自科技日报、法治日报、中国妇女杂志、北京日报、新京报等多家媒体的记者朋友来到现场全程参与通报会。同时来自白纸坊街道半步桥社区的居民代表和工作人员也到了现场。在此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10:00:38]
- [主持人]: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家有难邻里帮。邻里和谐、团结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谐的邻里关系也体现了文明、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常生活中,邻里纠纷难免发生,不巧遇上邻居噪音扰民,私搭乱建影响采光、通风,在门口安装摄像头等问题确实让人头疼。[10:01:16]
- [主持人]:今天是6月5日世界环境日,安全、良好的居住环境需要共同营造。邻里之间要多理解多包容、和睦共处,即使发生纠纷,也应理性应对,多沟通多协商。涉邻里关系纠纷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又有哪些解决途径呢?[10:01:43]
- [主持人]:今天,我们邀请到我院党组成员吴琼,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副庭长方晓晨、法官助理石博共同参加,通过介绍涉邻里关系纠纷案件的特点,发布典型案例、提出法官建议、回答法律问题,以期预防类似纠纷,推动邻里关系和睦相处,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
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本场通报会进行同步图文直播,西城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官方视频号@北京西城法院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视频直播。[10:03:08] - [主持人]:首先,进入通报会第一项议程,请西城法院党组成员吴琼介绍近三年我院审理涉邻里关系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及特点。[10:03:25]
- [西城法院党组成员吴琼]:各位代表、媒体记者:
大家好!
今天我院召开“涉邻里关系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今天是6月5日世界环境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24年六五环境日主题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共建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是每个公民的责任。随着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健康的居住环境要求也越来越高。邻里间共享居住环境,因噪音、通风、采光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邻里亲,赛黄金”,融洽的邻里关系是每位公民的共同期望,而社会的和谐发展更离不开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10:03:37] - [西城法院党组成员吴琼]:西城区作为首都功能核心区,下辖15个街道、259个社区,常住人口110万人。我们今天所在的白纸坊街道是现在北京唯一一处沿袭元明建制,以“坊”作为区域名的街区。元代即在此建有官署,其后逐渐成为京城手工造纸作坊聚集地。现在的白纸坊街道属于典型的居住性街道,老旧小区多,居民多,百姓的居住空间也日益密集化,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难以避免。[10:04:07]
- [西城法院党组成员吴琼]:邻里关系主要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历年来,西城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始终秉持首善标准,践行红墙意识,高度重视涉邻里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体系和诉源治理大格局,持续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今年,西城法院推进“先锋同行”工作,是法院纵深推进“红墙先锋工程”,坚持党建引领、突出能动司法,进一步深化“全周期诉源治理工作法”的创新探索。在机关党委领导下,15个审判业务庭党支部书记与15个街道机关党委签订共建协议,实行支部整建制报到,在党建工作共联共建、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法律知识宣讲、代表委员联络等方面,与街道工委形成多元共治的工作局面。其中,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就与我们白纸坊街道签订了共建协议。后期工作中,综合审判庭将围绕“小事不出社区、矛盾就地化解”的目标,大力推广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引导、调处、诉调对接五项机制。今天的涉邻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也是我们发挥矛盾预防、引导机制的其中一项举措。[10:04:41]
- [西城法院党组成员吴琼]:西城法院通过依法审判调处邻里矛盾、规范邻里行为,努力为邻里社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营造和谐邻里,共建健康的居住环境,我院今天召开“涉邻里关系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向大家通报近三年来我院审理的涉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情况,并通过解读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出法律建议,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10:07:24]
- [西城法院党组成员吴琼]:近三年来,西城法院共审结涉邻里关系纠纷案件500余件,其中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恢复原状纠纷四类纠纷约占全部涉邻里关系纠纷案件总数的97.5%。通过梳理汇总发现,涉邻里关系纠纷案件通常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涉邻里纠纷案件类型呈多样化,涵盖房屋漏水、噪音污染、非法搭建、非法占有、妨害通行、影响采光、通风等各类纠纷。二是涉邻里纠纷多发生于老旧小区及平房区。部分老旧小区存在建筑物设施老化,配套设施不足,物业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使得邻里摩擦相对增多;受历史和现实因素影响,平房区仍存在违法自建房及各种构筑物,如雨搭、棚子、墩子等;部分居民还在过道、院落等公共区域随意堆放杂物,挤占了公共空间,影响邻里通行、采光、通风、排水等,且易产生消防等公共安全隐患。三是涉邻里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相对较小,但案件经常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矛盾相对尖锐激烈。因双方当事人长期共同生活在具有一定联系的空间内,且诉讼往往涉及其不动产利益,双方通常对立情绪严重,部分案件往往出现结案后当事人再次起诉,或者被告另案起诉原告的情况。四是涉邻里关系案件往往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民事法律关系以及行政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原告受制于专业知识及法律知识,起诉的被告往往并不全面,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因追加侵权责任人而导致审理程序中断。多数案件需要法官进行现场勘验,一定程度上亦加大了审理难度。[10:07:44]
- [西城法院党组成员吴琼]:针对涉邻里纠纷案件的上述特点,我院以提高物权案件审理质效为抓手,多措并举,力求彻底解决矛盾,促进案结事了:一是实行专业化审判。我院涉邻里关系纠纷案件主要由综合审判庭负责承办,我院综合审判庭结合内部党小组的分工,积极推动各审判团队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探索类案模块化审理、要素式审判,推动出台《涉邻里关系纠纷案件办案手册》,从而规范审判流程、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案件质效。二是注重事实查明,实地实勘。因涉邻里纠纷案件相对复杂,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多发,为查清案件事实,我院积极推动各审判团队深入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以充分了解涉案纠纷的历史背景、现实状况,从而就涉案纠纷的处理方向形成综合判断,以便精准裁处;三是就涉邻里关系纠纷法律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综合审判庭充分调动青年调研骨干的积极性,在高质高效完成审判工作的同时,就涉邻里关系纠纷积极申报区级、市级法律研究课题,对于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度调研,以更好的服务于审判工作。四是加强法治宣传,定期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通报,充分发挥类案的指引示范作用,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传递司法温度,不断提升辖区群众对涉邻里关系类纠纷法律责任、裁判依据、认定标准的认知,从而把控好权利行使的边界,构建和谐邻里、营造良好居住环境,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五是充分发挥“枫桥经验”,推动涉邻里纠纷“全周期”诉源治理。为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弥于萌芽,西城法院不断充实基层非诉化解力量,实现法院工作与基层网格化社区治理精准对接、有效联动,为构建本辖区社会治理新格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积极推动“先锋同行”工作,院党组成员分别带队前往辖区内各个街道,与街道机关党委签订《“先锋同行”党建共建协议书》,挂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诉源治理工作站”,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格局,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在法院力量与街道社区之间搭建沟通协作的桥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辖区社会环境和谐稳定发展。[10:11:27]
- [西城法院党组成员吴琼]:下一步,西城法院将继续发挥诉源治理一线优势,准确把握涉邻里关系纠纷案件新变化、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创新举措息诉止纷。本次通报会,我院精心选取了九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并随案发布法官提示,希望通过以案释法,不断拓宽普法受众范围,提高群众守法、用法意识,以便预防类似纠纷,推动邻里间和睦相处,共建平安、和谐、法治、文明、美丽的“西城家园”。[10:14:08]
- [主持人]:下面,进入通报会第二项议程,请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发布典型案例。[10:14:17]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各位媒体记者:
大家好!
古语有云:“非宅是卜,为邻是卜”。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不仅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更能让日常生活舒心、安心、温馨。实践中,邻里之间相处出现一些小矛盾,小摩擦也是正常的。一些争议不大的纠纷,通过社区和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就可以解决。但还有一部分纠纷,因双方当事人矛盾激烈,最终通过法院判决进行解决。审判实务中涉及到的邻里关系纠纷的案件主要包括排除妨害纠纷、相邻关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几类。[10:15:22]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以下是我们归纳整理出的几种最常见的邻里关系纠纷类型。[10:15:36]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案例一:私建卫生间紧挨邻居,影响采光通风终被拆
杨女士和张先生住在一个四合院里,两家是邻居,各住一间东房,杨女士家在张先生家南侧。
张先生家原紧贴着自家东墙建了一小间厨房,因为并未妨碍杨女士居住,多年来两家倒也相安无事。2022年,张先生家重新装修,将东侧自建厨房向南延伸,修建了一间卫生间。这间卫生间的西墙直接借用了杨女士家房屋的东墙,卫生间南侧窗户紧邻杨女士家的东墙上的窗户,张先生还在杨女士家东墙上埋设电线及上下水管。
杨女士称,张先生家修建卫生间时恰逢杨女士未在院内居住,张先生借用杨女士家东墙修建厕所也未经杨女士同意。故杨女士以张先生修建的厕所影响其通风、采光,且厕所潮湿导致墙体发霉为由,要求张先生拆除自建厕所。[10:15:50]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张先生将杨女士房屋东侧的自建房拆除,渣土自行清运。[10:16:12]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所有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最为重要的物权形式。当所有权人对物的权能受到他人妨害时,所有权人即可提起排除妨害纠纷。[10:16:21]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本案中,张先生未经杨女士同意,即借用杨女士家的东墙建设了自建卫生间,并在杨女士家东墙外埋设电线及上下水管。根据生活常识,卫生间内环境潮湿,客观上确实会造成杨女士家东墙潮湿,影响杨女士的居住。张先生家的卫生间紧邻杨女士家东侧窗户,客观上也影响了杨女士家的通风和采光。因此杨女士起诉要求张先生拆除该自建卫生间,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予以支持。[10:16:54]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案例二:新装防盗门挡邻居,法院判决门向室内开启
刘先生和张先生家都居住在西城区某小区,刘先生家住1号楼307号房屋,张先生家住1号楼308号房屋,两家房屋紧邻,307号房屋与308号房屋的入户门呈直角分布。两家原有防盗门均为向房屋内侧开启,开门时不影响对方通行。2023年初,308室房屋重新装修,新换的防盗门改为向外开启,开门时正好挡住307室入户门,影响307室内人员出入。因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将308室房屋入户大门改为向内侧开启。[10:17:37]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张先生将308室入户门的开启方向改为向室内开启。[10:18:31]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上的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得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10:18:48]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本案中,308室入户门由内向外开启时,由于视野盲区,户门有可能与在门外停留或进出308室的刘先生或其家人发生碰撞。在消防逃生时,308室入户门向外开启的情况下,也将妨害307室居民的逃生。不论上述哪种情况发生,都很有可能导致双方发生人身损害,特别容易导致老人、儿童受伤。因此法院认为,根据生活常理,308室入户门目前的开启方向对307室的居民造成了现实的妨害和潜在的风险,刘先生要求张先生更改307室入户门的开启方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10:19:05]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案例三:相邻亦负容忍义务,滥用权利不予保护
吴女士与张女士是一平房院落内的邻居。该平房院落呈东西向分布,院落向东侧开门,张女士居住西半部分院落房屋,吴女士居住东半部分院落房屋。院落内有一条东西向的过道。张女士家中养有宠物狗,为了防止宠物狗跑出房间伤害吴女士及其家人,张女士在过道中部安装了一个一米高的铁栅栏门,该栅栏门有门扣但无门锁。吴女士使用自己房屋时无需通行该栅栏门,但吴女士认为张女士安装的栅栏门将西侧院落圈为己有,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张女士拆除该栅栏门。[10:19:53]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裁判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10:20:39]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也就是说,相邻各方不仅享有权利,亦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容忍义务是指对相邻权人权利的限制,而忍受轻微妨害是容忍义务的重要内容。法律设定容忍义务,其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冲突的必然性。任何权利都有自己的边界,超越边界便会产生利益的冲突。法律需要尽可能公正地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判断相邻各方的行为是否侵害他方权利时,应当以实质损害为标准,即以理性人的判断标准,某种损害属于理性人所不能忍受的重大损害时,应当认定侵害了相邻权。反之,在容忍义务范围的的权利冲突,法律并不进行规制,而需要相邻各方互相包容。[10:20:55]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本案中,张女士安装在院落通道上的栅栏门并不影响吴女士正常居住、使用其房屋,且张女士是为了防止自己饲养的宠物狗咬伤院内其他居民而安装该栅栏门,该栅栏并未安装门锁,吴女士可以通行,因此该栅栏门并未对吴女士的权利造成实质损害。现吴女士要求张女士拆除其安装的栅栏门,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10:21:51]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案例四:室外监控拍邻居,侵犯隐私不可取
李先生与王女士为同一平房院落的居民,李先生家住北房,王女士家住南房。李女士在南房顶部安装监控设备一台,正对李先生家大门拍摄。李先生以王女士安装的监控设备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要求王女士拆除其安装的监控设备及附属设施,并删除监控设备中储存记录的全部内容。[10:22:37]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王女士将架设在南房屋顶的监控设备及附属设施拆除,并删除储存设备内保存的音、视频。[10:22:48]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法官说法:随着电子设备的更新发展,越来越多的居民通过安装摄像头的方式来记录自己的生活或房屋周边情况。但切记自己安装的监控设备不能侵犯邻居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行踪信息等。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10:23:58]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本案中,王女士在院落内安装的监控设备拍摄区域为李先生及家人出入房屋必经的通道及房门,并非公共通道区域,且王女士表示其架设监控设备的目的就是为了拍摄并记录李先生家人的行踪,这已经已侵犯李先生及其家人的个人隐私。如王女士是为维护自身权益架设监控设备,那么监控设备的拍摄区域应限于本人居所的合理范围。因此李先生要求王女士拆除监控设备并删除音视频信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10:24:15]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案例五:装修私改承重墙,危害邻居不可取
侯大爷家住某小区二楼。该楼是几十年前建设的砖混结构的老房子。某天侯大爷发现一楼新住户黄先生在装修时,将一个卧室房间的承重墙部分拆除,并在承重墙上开了一个门,还扩大了承重墙上原有门窗的尺寸。侯大爷尝试与黄先生沟通,但黄先生称自己找鉴定机构对装修后的房屋进行了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对承重墙进行了加固,认为不影响楼体安全。无奈之下,侯大爷起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恢复承重墙原状。[10:24:40]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黄先生将其房屋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部分恢复原状。[10:25:20]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黄先生在装修时破坏原承重墙结构的行为影响了整栋楼房的安全质量,居住在这都居民楼的所有业主均有权要求黄先生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黄先生虽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但该鉴定系黄先生在诉讼前自行单方委托的鉴定,该鉴定结论不能否认黄先生行为的违法性。承重墙的受力是经过设计师科学计算所得出的,是整面墙均匀、完整的受力,在承重墙上开门洞会影响整个建筑结构的稳定性,房屋的抗震性能也会明显下降。因此无论黄先生是否进行鉴定及对承重墙进行加固,只要在承重墙上开门洞,黄先生就需要承担将房屋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10:25:33]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案例六:卧室改厕所产生噪音,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韩女士与刘先生同住一栋楼,韩女士居住503房屋,刘先生居住403房屋。2023年,韩女士家装修时在503室卧室内圈定部分空间增设隔断墙,改建为卫生间,并在卫生间内增设了马桶、淋浴设备和上下水设施设备。现刘先生起诉至法院,主张韩女士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在卧室内增设卫生间,产生排水噪音,夜间影响刘先生睡眠,且卫生间有漏水风险,要求韩女士将房屋恢复卧室原状。[10:27:53]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韩女士将503房屋卧室中改建的卫生间设施设备拆除(包括拆除马桶、淋浴、上下水设施设备),拆除改建卫生间与卧室之间的隔断墙,并将拆除后的地面与原卧室地面找平。[10:28:22]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法官说法:
为了住的“赏心悦目”,很多老百姓在装修时对原有房屋进行改造。业主有权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律规,家住着方便的同时,也不能侵害邻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实施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本案中,韩女士装修时将503房屋的卧室圈定部分空间改建为卫生间并增建隔断墙,503房屋居住人对该卫生间的使用必然产生用水噪音,对使用403房屋的刘先生及其同住人产生影响;且卫生间用水量大,存在漏水风险,韩女士将卫生间增建在卧室内,会对使用403房屋的刘先生及其同住人造成妨害。因此,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10:28:33]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案例七:漏水修复不协助,推诿阻塞需担责
李女士家住张女士楼上。张女士发现家中墙壁渗水,遂找到楼上李女士及物业公司,经物业公司勘查后确认漏水点位于李女士家室内主管道上。原来李女士装修时使用瓷砖等装修材料将主管道包裹起来,若维修漏水点需要将装修材料拆除。李女士认为主管道漏水是物业维护不到位的责任,拆除封包及恢复的费用应由物业公司负担。而物业公司拒绝承担此项费用,李女士因此拒绝物业公司维修主管道。经过长年累月的浸泡,楼下张女士损失十分严重,在此情况下,楼上李女士才配合了维修。但各方对于张女士损失的赔偿问题分歧极大,无奈之下张女士将李女士和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10:29:08]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女士承担张女士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10:30:13]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案件中,主管道维护虽是物业公司应尽的义务,但主管道位于李女士家中,被李女士自行装修包裹,需拆除后才能进行维修,李女士不予配合、延误维修。张女士家墙面渗水原本并不严重,擦拭阴干就可以解决问题。但因李女士不配合维修,导致张女士家中财物长期被水浸泡严重受损,即李女士的阻挠行为直接导致了张女士的财产受到损害,所以李女士的行为是张女士财产受损的实际原因。因此法院判决由李女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0:30:27]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以上是通过判决处理的涉邻里关系纠纷典型案例。当事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通过判决解决,很多案件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与义务进行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最终解决纠纷的方式。相较于判决而言,调解具有程序简便、快捷的特点,同时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又具有与判决书一样的强制执行力。因此在处理涉邻里关系纠纷、家事纠纷等民事案件时,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可以更快速,更彻底的化解纠纷。如经过法院调解已实际解决纠纷,原告也可撤回案件的诉讼。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通过调解或撤诉方式解决涉邻里纠纷的典型案例:[10:31:52]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案例八:超市夜间卸货产生噪音,经营活动不能夜间扰民
单先生家小区边上新开了一家生鲜超市,给居民购物生活增加了便利,却给单先生造成了非常大的烦恼。原来生鲜超市为了保证货品的新鲜度,每天凌晨卸货、上货。卸货时叉车与地面摩擦会产生噪音。而且生鲜超市每天会产生大量的垃圾,垃圾清运时也会产生巨大的噪音,吵的单先生每天无法安眠。无奈之下,单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生鲜超市调整卸货及垃圾清运时间,减少噪声扰民。
接到该案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噪声侵权案件如果通过判决解决,需要进行噪声鉴定,以判断生鲜超市产生的噪声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而鉴定程序耗时较长,且费用高昂。同时法院与当事人沟通时发现,生鲜超市为了维持和谐的邻里环境、保证客源,调解的意向非常强烈,而单先生也希望尽快解决生鲜超市的噪声问题。因此承办法官为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提出了好几套解决问题的方案。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1.生鲜超市确保夜间卸货期间铺设地毯、保证有一台电动卸货装备;2.生鲜超市保证有一名工作人员指挥协调,维持秩序;3.垃圾清运时间调整至22时,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10:33:10]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法官说法:
生态环境部数据显示,2021年噪声扰民问题投诉占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的45%,居各环境污染要素的第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写明: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0:33:40]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生鲜超市在经营活动中进行正常的卸货及垃圾清运本无可厚非,但该行为产生的噪声如果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则需要承担排除妨害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过程中了解到,生鲜超市之前并未对因卸货及垃圾清运产生的噪声可能影响周围居民休息的情况予以重视,也无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但经过法官的释明,生鲜超市认识到了自己在工作中的疏漏,明确表示会每天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承办法官也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提出多项减少噪声的方案,包括铺设地毯、使用电动卸货装备等。对于对清运时间无特殊要求的垃圾清运工作,建议调整至每天晚上十点进行,以最大程度的降低对周围居民的影响。该调解方案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本案以最快速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了双方的矛盾。[10:35:37]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案例九:暖气不热拒维修,影响邻居成被告
张先生住某小区2号楼顶层,2号楼暖气主管道弯头位于张先生户内。为了美观,张先生装修时将暖气主管道封包。2023年冬季,2号楼居民普遍向热力公司反应暖气温度不达标,热力公司经排查认定主管道弯头堵塞可能是造成整栋楼暖气不热的原因。
热力公司多次联系张先生,要求打开封包更换暖气主管道弯头。但张先生主张热力公司并无确切证据证明暖气温度不达标就是因为主管道弯头堵塞导致。如拆除张先生家的暖气封包,会影响张先生家装修美观,因此拒绝热力公司进入张先生室内维修暖气。无奈之下,热力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不得妨害热力公司对暖气主管道的维修。
接到该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张先生,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并告知了拒绝配合热力公司维修暖气的后果。最终张先生配合热力公司尽快进行了暖气维修,小区供热恢复,热力公司撤回了该案诉讼。[10:35:56]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法官说法:《北京市供暖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用户不得拆改室内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10:37:25]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本案中,起初因张先生拒绝配合供热公司维修暖气主管道弯头,导致整栋楼邻居在寒冷的冬天一起受冻。而究其原因,仅因为张先生怕维修暖气会破坏家里的暖气封包,影响美观。张先生也因此被热力公司起诉成为被告。[10:37:38]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但经过法官释法,张先生了解了其在装修时其实并不能将暖气的主管道封包,该行为会影响暖气的正常检修。如不及时配合热力公司维修管道,楼下居民如因暖气不热而产生了其他采暖费用,张先生还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先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第一时间配合热力公司进行了暖气管道的维修。[10:37:50]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刘喆]:生活中,很多居民在装修时都会遇到管道封包的问题,大家一定要认识到,暖气或者上下水的主管道是不可以封包的,应当预留相应的检修、维修开口。在方便自己的同时,也不能影响邻居的合法权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自由、平等、文明、和谐、诚信、法治,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努力为和谐文明的邻里关系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10:38:24]
- [主持人]:下面,进入通报会第三项议程,请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方晓晨发布法官建议。[10:38:59]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方晓晨]:大家好,为了更好地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营造健康、和谐、美丽的居住环境,减少并妥善解决邻里争议,我们结合审判经验对广大居民朋友做出如下建议:[10:39:10]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方晓晨]:一是,私自改建扩建不可取,共建开阔清爽公共空间。部分居民在院落内建设自建房、在公共空间加装防盗门、在院落、楼道堆放鞋柜、杂物等,将公共空间占为己有,不仅影响邻里通行、通风和采光,也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此提醒大家,楼道应属业主共有区域,平房院落属居民共同活动的空间,居民均不得私自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堆放杂物,一旦因此导致他人受损,甚至引发火灾等严重事故,将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广大居民应当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共同维护开阔、清爽的公共空间。[10:39:28]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方晓晨]:二是,室内装饰装修要合规,安全舒适维护近邻情谊。居民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切记遵守建筑设计和施工规范,将建筑安全作为第一要务,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不得违反住宅功能区设计规范对房屋进行改造,对于供暖、给排水主管道不得擅自封包。房屋装修后,既要居住得舒心贴心,更要居住得安心放心。同时,在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要与邻里充分协商沟通,尽量降低装饰装修方案和施工对邻居的影响,维护好近邻情谊,这样在入住后才能真正收获愉悦安心的居住体验。[10:40:21]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方晓晨]:三是,老旧房屋设施常维护,风险消除减少邻里争端。西城区老旧小区广布,老旧房屋的管理人多因疏于对房屋设施的维护,在设施老化或损坏时未能及时发现,导致漏水等损害发生。我们建议居民和房屋管理人定期检查、维护房屋内的供热、用水、排水管线,发现老化后及时维修更换,将因房屋老旧因素导致的损害风险消除,减少相邻纠纷。在相关损害发生后,即便不是自己行为造成的,如果需要自己配合相关部门才能解决问题的,也应积极配合检修,以免成为实际侵权人而承担原本可以避免的赔偿责任。[10:41:49]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方晓晨]:四是,互谅互让视角多转换,化解源头矛盾免入诉累。很多涉邻里关系纠纷案件中,纠纷难以化解往往不仅是因为案件事实复杂,更因为当事双方的情绪对立、心态复杂。我们建议当事各方,首先应怀着互谅互利、团结邻里的心态,多多换位思考,寻求协商沟通,在协商不畅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反映,并积极配合相关机构的调解工作,争取将矛盾化解在源头,避免矛盾激化、扩大损失,或者进入诉讼程序徒增诉累。以房屋漏水类案件为例,发生漏水后,当事各方的当务之急应当是共同查找漏水点,及时堵漏疏水,避免漏水持续发生,扩大损失。其后,就责任承担、损失赔偿进行协商调解。[10:42:12]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方晓晨]:五是,侵权受损证据多收集,积极维权解纷及时止损。如果确因双方矛盾激烈,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则双方当事人都应积极举证。在涉邻里关系案件中,要注重以照片及视频等方式保留现场证据,并应提供拍摄的原始载体,说明拍摄的时间、角度和拍摄内容;双方都应积极配合法院勘察现场、了解事实;在诉讼中,双方仍然可以继续协商调解,力争以最小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合法权益。[10:43:30]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方晓晨]:六是,团结互助友善多包容,和谐邻里提升幸福指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面,居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尽量避免或减少对他人造成的妨害,另一方面,对于他人行使正当权利造成的轻微妨害也应予以容忍。相邻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如果大家都怀有团结、互助、友善之心处理邻里关系,在图自己便利时也多想想他人,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他人、集体、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那将真正有利于构建和谐美好的邻里环境,提升居住生活幸福指数。[10:45:00]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方晓晨]:希望以上建议对广大居民朋友有所启发,在遇到相邻关系纠纷时可以妥善处理。谢谢大家。[10:45:30]
- [主持人]:接下来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大家就今天的主题进行提问,提问时请先自报家门。[10:45:45]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方晓晨]: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其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所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出于安全防范的目的,居民在楼道安装摄像头,或者使用可视门铃、电子猫眼的行为并非绝对不允许,但摄像头的安装位置、监控范围应当限于自身的活动区域,不得侵犯邻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给邻居的安宁生活构成现实困扰,特别是对于存储有邻居出行信息的监控视频或截图,决不能随意散播,否则可能构成对邻居隐私权的侵害。因此我们建议在公共空间安装摄像头时,应与邻居提前进行沟通,避免后续产生矛盾纠纷。[10:47:07]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方晓晨]: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相邻权应以该权利被侵害为依据,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应当拆除,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职责和管理范围,当事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变相对违法建筑进行确权,也不能要求人民法院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因此,此类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但是如果原告以被告搭建的自建房、临建房等构筑物影响其通行、通风、采光、安全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当举证被诉构筑物确实对其行使权利构成妨害,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拆除构筑物。[10:48:28]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石博]: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因买受方从出卖方处购买房屋后,已继受了该房屋所涉的所有权利义务,包括违章搭建部分的占有、使用权利。因此,即便该违章建筑并非由买受方实际搭建形成,其也应就建筑物对相对方造成的相邻妨害承担相应的责任。[10:49:31]
- [嘉宾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石博]:好的,谢谢您的提问。噪音、气味、烟尘等已经成为自建房、杂物堆放之外,受居民关注的另一大相邻关系焦点问题,以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鸽舍的噪音和气味污染、排烟口的方向等为典型。此类问题的纠纷焦点在于噪音、气味、烟尘的来源。我们建议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证据收集工作,并及时联系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等协助查明噪音和气味、烟尘来源,并同步保存沟通协商的记录作为证据。如果主张赔偿损失,需要提供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在诉讼中,积极配合、协助法官勘验现场,必要时启动鉴定程序,对噪音、气味、烟尘污染程度和因果关联性进行鉴定。同时,由于噪音、气味、烟尘等污染往往也与房屋使用方式紧密关联,我们建议双方尽可能加强沟通、面对问题,通过务实解决问题的方式最终解决纠纷;对于因房屋本身设计或自然环境问题无法避免的噪音、气味、烟尘污染等问题,互谅互让,包容克制,共同商讨解决问题或减轻污染程度的办法。[10:51:31]
- [主持人]: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精彩提问。
邻里相处,以和为贵。涉邻里关系纠纷案件事情碎、纠纷量大,我院在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在裁判文书中深度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阐释,充分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弥于萌芽。希望广大居民朋友多换位思考、互谅互让,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构建和谐邻里关系,建设美丽、幸福的“西城家园”。[10:52:00] - [主持人]: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的到来![10:5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