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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政治部张铭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婚恋纠纷涉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通报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29:52]
- [主持人]: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妇女权益保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重申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为深化维护妇女权益,加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我院对近五年婚恋纠纷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并发布六起典型案例。[10:32:22]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志勇]: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来到昌平法院新闻通报会现场。我是本次通报会的主持人,昌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志勇。
刚刚,大家旁听了一起涉彩礼纠纷案件的庭审,近年来,此类纠纷案件数量在婚恋纠纷中呈上升趋势,引发社会关注。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妇女权益保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重申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为进一步提高妇女维权意识和能力,增强全社会对妇女合法权益的关心和重视,今天,昌平法院将就婚恋纠纷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作系统通报,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出席本次通报会的有: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幼亭,回龙观法庭负责人王磊,回龙观法庭副庭长孙豫萍。
参与本次通报会的媒体有:中国青年报、法治日报、中央电视台热线12、北京新闻广播、北京电视台新闻中心、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北京电视台生活这一刻、千龙网、昌平融媒体中心等。在此,我代表昌平法院对大家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本场通报会还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昌平法院新浪官方微博“昌平法院”进行全程播报,广大网友可在我院官方微博下留言与我们互动。
下面,请潘幼亭院长通报我院婚恋纠纷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10:36:40]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幼亭]: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妇女是重要力量”,妇女权益保护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法治是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幸福健康的坚强保障。近年来,因婚恋纠纷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常常集中于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为深化维护妇女权益,加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我院对近五年婚恋纠纷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进行专题调研,下面由我通报相关情况。
一、婚恋纠纷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9年至2023年,昌平法院共审理婚恋纠纷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6634件,其中离婚纠纷5565件,离婚后财产纠纷760件,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7件,同居关系纠纷71件,婚约财产纠纷21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赠与合同纠纷94件,涉及婚姻恋爱关系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17件,一般人格权纠纷13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86件。
数据显示,婚恋纠纷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类型相对集中,离婚纠纷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占绝大多数,为全部案件的95.3%。女性作为原告的案件居多,占比为73.7%。此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二、婚恋纠纷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特点
一是家庭主妇在纠纷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受传统家庭分工模式影响,通常情况下女性相较于男性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家务劳动等方面负担较多,获得经济收入较少甚至缺乏收入来源,特别是家庭主妇创造的价值相对“隐形”。近年来,在离婚纠纷中“家务劳动补偿”诉求较为常见,但家庭主妇很难掌握配偶的财产线索和社会活动情况,举证质证存在困难,诉讼能力较弱。
二是精神损害现象日渐增多。一方面,由婚恋欺骗引发的侵害人格权纠纷逐渐增多,部分男性隐瞒已婚事实与女性发展恋爱关系,侵犯女性权益,造成精神损害;另一方面,涉家庭暴力案件中的精神侵害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男性在结束婚恋关系后持续跟踪、骚扰和威胁,甚至传播、泄露女性隐私,给受害者带来恐慌和精神压迫。
三是“彩礼”“情债”纠纷涌现,财产分割争议大。婚恋纠纷中,男女双方为维系感情或筹备结婚赠送的彩礼常是争议焦点。此外,涉婚外恋案件多引发“情债”纠纷,一般以“分手协议”“借条”等形式出现,当事人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等诉求不在少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家庭新类型财产日益增多,财产性质确认和分割较为棘手,审理难度增大。[10:37:41]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幼亭]:三、婚恋纠纷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多发原因
一是妇女自我保护及维权意识增强。近年来,《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不断修订完善,涉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挥示范效应,司法保护机制进一步细化和健全。加之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的普法宣传,广大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有了显著提高。面对婚姻、同居产生的各类纠纷,越来越多妇女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利。
二是“闪婚闪离”“非婚同居”现象更加普遍。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婚姻观念发生变化,年轻人更加强调个性与自我,对婚姻、配偶和家庭的依附性减弱,“闪婚闪离”“非婚同居”现象时有发生。同居双方的心理情感、财产利益紧密绑定,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人身纠纷层出不穷。此外,有人为买房、征收补偿等仓促结婚、离婚,甚至“假结婚”“假离婚”,这类婚姻缔结方式稳定性差、风险性高,从而引发各类纠纷。
三是婚恋双方信息不对称,对财产归属缺乏明确约定。婚恋期间,部分人利用信息差,故意隐瞒财产情况或者擅自处分双方共同财产,这些都为婚恋关系埋下隐患。有人甚至在对方诉至法院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此外,男女双方经济往来较多,互赠礼物、房屋等大额财产,双方容易出现财产混同,对于财产数额、归属缺少书面约定,当婚恋关系解除时双方因财产问题陷入争议的情形并不鲜见。
四、婚恋纠纷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的意见建议
一是能动履职,加强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积极发挥审判职能,聚焦情感和心理修复,正确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等制度,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深入推进“全院一件案”机制,建立审执一体化协作体系,完善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的家事调查、判后回访等机制。畅通困境妇女救济渠道,为高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服务。积极探索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组建专业化家事审判团队,提升案件审理质效。加强智慧法院应用,提供家事诉讼服务指引,满足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
二是密切协作,构建妇女权益保护共治格局。打造多主体参与、多部门联动、多资源汇聚的诉源治理平台,法院联合基层组织、公安、民政、妇联等各方力量,完善矛盾纠纷预警排查化解体系,通过信息共享、联席研判、多元调解、司法建议等形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妇联、村干部、网格员充分发挥作用,开展常态化摸排工作,定期收集矛盾隐患信息,重点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共筑妇女权益保护防线,护航家庭社会和谐发展。
三是普法宣传,增强法律意识与证据意识。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通过新闻通报会、普法课堂、动漫微视频等形式,围绕《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群众普及婚恋关系中常见的人身保护、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法律问题,引导妇女审慎对待婚恋关系,以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财产归属,面对侵权行为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共同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10:39:02]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志勇]:谢谢潘院长。刚刚潘院长通报了昌平法院近五年审理的婚恋纠纷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相关情况,这其中,在恋爱时被已婚男性欺骗,在结婚后遭受家暴,在离婚诉讼中受到骚扰等等现象,严重损害女性权益。对此,妇女应如何维权?下面,请回龙观法庭负责人王磊结合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提示。[10:39:41]
- [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负责人王磊]: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下面由我对我院三起婚恋纠纷涉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一:已婚男伪装单身精英骗感情 女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一)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李先生因问路相识,后李先生隐瞒真实姓名和已婚事实,谎称自己是名牌大学毕业生且就职于知名企业,两人遂确认恋爱关系。后张女士向李先生提出结婚,李先生以要去国外工作为由拒绝,不久后无故消失并将张女士联系方式删除。2020年10月,李先生出现并联系张女士,表示其希望以结婚为目的与张女士复合,再次申明自己是单身状态,于是二人重新交往并发生关系。
2021年6月,李先生告知张女士自己决定出国后彻底消失。经过打听,张女士得知李先生的真实身份和婚姻情况,发现自己被骗,精神遭受严重打击,遂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费用,并要求其书面赔礼道歉。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系成年人的自由,法律虽未对恋爱关系进行强制性规定,但坦诚是应当遵循的道德义务,亦是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被告李先生从恋爱之初即非坦诚相待,没有将原告张女士作为一个享有人格利益的平等民事主体认真对待。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张女士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李先生在隐瞒已婚事实情况下,以结婚为目的与张女士交往,诱使张女士基于错误认识与其发生关系,给张女士造成精神伤害,因此张女士有权要求李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
(三)法官提示
本案是一起侵害人格权纠纷案件,被告隐瞒已婚事实与原告恋爱交往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还有悖家庭伦理和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异性之间真情实感恋爱交往本无可厚非,但应以遵循社会基本道德伦理为前提和边界,尤其在确立恋爱关系时如实告知自己的婚姻情况是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对恋爱相对方最起码的尊重。在此,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应在诚实守信、遵守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交往,珍惜感情的同时保护好自己,不要被“甜言蜜语”“糖衣炮弹”欺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观,维护平等、和睦、忠诚的婚姻家庭关系。[10:40:08] - [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负责人王磊]:案例二:离婚诉讼期间女方被频繁骚扰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基本案情
2022年,孙女士向昌平法院起诉要求与刘先生离婚。在两人离婚诉讼期间,刘先生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对孙女士进行恐吓、威胁、谩骂。某日,刘先生将孙女士驾驶车辆的前挡风玻璃砸坏。此外,两人的婚生子在离婚诉讼期间与孙女士共同生活,刘先生借看孩子为由多次发短信威胁、恐吓孙女士,并报警谎称孩子被孙女士拐走,频繁无端的骚扰严重影响到了孙女士的正常生活。孙女士不堪其扰,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孙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以及法院调取的派出所接处警记录、询问笔录等,可以证实孙女士与刘先生确因离婚一事存在矛盾,刘先生曾对孙女士有过威胁的言辞,且将孙女士驾驶车辆的前挡风玻璃砸坏,造成孙女士心理恐慌。最终,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刘先生对孙女士进行威胁、恐吓。
(三)法官提示
家暴不仅直接影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外延,其还包括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家庭暴力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法律保护伞”,能够有力震慑、教育、惩罚施暴者,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受害一方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家庭暴力受害人作为申请人,以施暴者为被申请人,向二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失效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切实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在此提示,家庭纠纷、家庭暴力隐蔽、复杂,广大妇女在家庭关系当中遭遇骚扰、恐吓、威胁、侵害等危险时,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一味的退让、隐忍,不一定会换回施暴方的“改邪归正”,可能令其变本加厉。因此在遭遇侵害时,一定要注意搜集、保存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门诊病历以及录音录像等,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维护自身权益。[10:40:47] - [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负责人王磊]:案例三:不堪忍受家暴诉至法院 女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获支持
(一)基本案情
宋女士与韩先生于2013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韩先生曾对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根据宋女士提交的韩先生手写《保证书》,韩先生曾在双方发生争执的过程中对宋女士动手。宋女士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及诊断书、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用于证明韩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对宋女士的身体造成伤害。原告宋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与韩先生离婚,要求韩先生给付家庭暴力损害赔偿金。
庭审过程中,被告韩先生辩称,同意与宋女士离婚,但不认可其存在家庭暴力,也不同意支付赔偿款,称《保证书》系被宋女士及其家人逼迫书写。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根据被告书写的保证书,其自认殴打原告,加之录音显示在双方产生矛盾时,被告曾大声呵斥、辱骂原告,且伴随拍打行为,故法院认定被告曾在婚姻中实施了暴力行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原告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家庭暴力的具体情节、原告所受伤害等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最终,法院判决宋女士与韩先生离婚,韩先生赔偿宋女士3万元。
(三)法官提示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履行家庭义务,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相互忠实、和睦相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任何一方实施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时,势必会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所以,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有利于维护其他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项制度彰显了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能够补偿过错方的损害,也具有一定程度的惩罚功能。就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行使主体而言,必须是夫妻双方的无过错一方,请求权行使对象为无过错方的配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六条,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当事人可主张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在内的离婚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比如一方实施家暴、另一方与他人婚内同居,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资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此外,第三人不能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对象,所以与过错方有重婚、同居等行为的第三人不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义务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赔。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申请离婚损害赔偿需要举证来确定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是否客观存在。无过错方应当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收集相关证据,例如证明对方过错行为或事实的照片、录音、录像,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遗弃罪等的刑事判决书,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当然,构建和睦家庭,并不能仅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把“戒尺”,夫妻要认真对待婚姻、珍视感情,对家庭负责,弘扬相亲相爱、向上向善的家庭文明风尚,将优良家风代代传承。[10:47:12]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志勇]:谢谢王庭长。男女恋爱及婚姻存续期间,在金钱的支配上通常彼此信任,但当浓情蜜意退却,感情生变后,财产纠纷也随之而来,尤其是当女性遭遇丈夫婚内向第三者转账,或者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仍然面临离婚,抑或是情侣未能结婚,收到哪些转账属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下面请回龙观法庭副庭长孙豫萍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10:48:02]
- [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副庭长孙豫萍]: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下面由我对我院三起婚恋纠纷涉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四:丈夫婚内向第三者转账 妻子诉返还财产获支持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原告唐女士与被告姜先生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薛女士与姜先生相识,薛女士明知姜先生的婚姻状况,仍于2018年跟姜先生确定恋爱关系。2022年,唐女士察觉姜先生与薛女士之间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发现姜先生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向薛女士赠与资产共3万余元。唐女士认为姜先生赠与薛女士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姜先生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薛女士返还相应的赠与财产。
庭审过程中,被告薛女士辩称,赠与给自己的财产均是其与姜先生一起出去玩的共同开销。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交的消费记录,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可以确认在姜先生和唐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姜先生与薛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姜先生在未征得妻子唐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向薛女士转账,并为薛女士购买衣物、香水等物,侵犯了唐女士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唐女士有权要求薛女士返还姜先生向薛女士转账的款项以及姜先生为薛女士购买的香水等费用。
最终,昌平法院判决姜先生赠与薛女士31564元的行为无效,薛女士需返还唐女士31564元。
(三)法官提示
本案判决依法维护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是法院依法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典型案例。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密不可分,随着家庭财富的增长,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权利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投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为维持婚外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
一方擅自无偿赠与行为并非不受约束,婚外情除了受到道德谴责外,法律上也会承担相应后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如发生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及时与对方商议。一旦遇到配偶侵害财产权益的情形,应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于发生纠纷时进行追偿。另外,女性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和金钱观,不要以金钱为目的建立婚恋关系,同时要尊重他人的婚姻和家庭。通过违反道德而获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走捷径”往往容易人财两空。[10:52:20] - [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副庭长孙豫萍]:案例五:分居多年妻子负担较多家庭义务 法院判决男方支付离婚经济补偿
(一)基本案情
闫女士与毕先生相识半年,于2016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一子。儿子出生后,由闫女士及其父母在京租房抚养照顾,毕先生未尽到抚养义务,后两人因家庭矛盾于2019年1月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孩子始终跟随闫女士生活。2021年12月,闫女士使用个人存款自行购买一套房屋。2022年7月,儿子跟随闫女士搬入其购买的房屋。
二人婚前经济状况不好,婚后工作收入较少,婚后毕先生陆续向闫女士支付家庭生活支出费用13万元。在闫女士购房前的租房费用、孩子的教育费用及医疗费用,毕先生均未曾承担。原告闫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毕先生的婚姻关系,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被告支付40万元家庭开支补偿。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相识半年后进行结婚登记,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二人矛盾丛生,长期分居,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院不持异议。婚生子小毕自出生之日起始终跟随原告闫女士及其父母生活,且原告拥有稳定住所、较为稳定的收入,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对原告要求直接抚养小毕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向小毕支付每月抚养费直至小毕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二人婚姻存续期间,闫女士携子租房生活,后单独购置房屋作为生活居所,闫女士虽非全职家庭主妇,但其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几乎全部的子女抚养、家庭支出、家庭劳动等义务,被告承担了较少的义务,应当在离婚时给予原告适当补偿。法院根据原告承担家庭支出费用的情况、家庭义务实际履行情况、婚姻存续期限等因素酌情认定补偿金额。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小毕由闫女士抚养,毕先生向闫女士支付补偿金10万元并每月支付抚养费2千元直至小毕十八周岁为止。
(三)法官提示
本案判决在平衡离婚时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保障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有利于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尊重,促进家庭内部合理分工。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扩大了对婚姻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彰显建设家庭文明的价值取向,体现权利义务平衡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但是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应注意的是,离婚经济补偿应该在离婚时明确提出,若双方未协议离婚或提起离婚诉讼的,无法适用这一制度。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该项制度,离婚之后再提出补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确定经济补偿金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日常投入家务劳动时间、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双方工作收入等多种因素确定,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主要参考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家务劳动时间,通过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进行考量;二是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如照顾老人和子女之类的事项,不仅要投入大量的体力劳动还需要投入精神关怀;三是家务劳动的效益,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增多;四是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较多精力,无形中牺牲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另一方因此获得的财产利益均应纳入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10:58:25] - [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副庭长孙豫萍]:案例六:情侣分手后因彩礼引发纠纷 法院成功调解当场履行
(一)基本案情
2018年,原告皮先生与被告张女士相识并很快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9月,双方开始同居,经相处均有结婚意愿。2020年,双方家庭举行定亲宴并收取改口费,皮先生父亲向张女士给付彩礼20万元。2023年5月,双方因经常吵架而分手,皮先生搬出张女士住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生育子女,但因彩礼返还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皮先生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张女士返还彩礼20万元。
被告张女士辩称,原告父亲给付的20万元用于结婚日常消费支出,不属于彩礼。双方同居期间,原告工资较低,自己主要负担共同生活开销。张女士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称自己给原告转账共计23万余元,原告给自己转账共计4万余元,称20万元用于偿还原告所欠外债,不同意返还费用。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款项20万元为原告父母积攒多年的款项,其中5万元系向亲属借款,结合款项支付时间、双方父母同时在场、举行定亲宴、支付改口费等事实,法院认定案涉款项20万元系彩礼性质。
关于彩礼返还数额,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双方付出及过错情况等进行综合性考虑,彩礼应当按比例返还。由于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款项往来,为避免产生借贷或同居纠纷等其他关联诉讼,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明并组织调解,以期双方尽快解决矛盾、投入新的生活。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张女士当场支付原告皮先生25000元,且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三)法官提示
彩礼是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是双方及家庭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具有一定普遍性。然而,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攀比之风盛行,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负担,为婚姻稳定埋下隐患,男女双方也容易因彩礼问题产生纠纷。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细化了彩礼纠纷的处理规则,既打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又引导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其中第六条明确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在准确适用《规定》的基础上,从一揽子解决纠纷的角度,综合考虑彩礼、双方借款、共同生活情形,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并当场履行,实质性化解了纠纷。
在此提示,彩礼是为了表达对婚姻的承诺和祝福,更多彰显的是仪式感,过分重视彩礼数额非但无法维持婚姻稳定,反而会助长对立情绪,引发新的矛盾。幸福的婚姻不是高价彩礼换来的,男女双方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注重培养品德、能力、责任感,互相尊重、互相理解,让彩礼归于“礼”,让婚姻始于“爱”。[11:08:39]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志勇]:谢谢孙法官。今后,昌平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严惩侵犯妇女权益犯罪行为,多元化解家庭矛盾纠纷,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女性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在全社会营造妇女权益保障良好氛围。
正式通报的环节就到这里。今天通报会还设置了媒体提问环节,媒体朋友们可以结合感兴趣的话题进行提问。[11:09:08] - [北京新闻广播记者]:下一步,昌平法院在深化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将采取哪些举措?[11:37:23]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幼亭]:我院始终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今后将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做深做细做实妇女权益司法保护。
一是切实履行审判职责。继续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积极引入夫妻财产申报、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机制。聚焦反家庭暴力、妇女平等就业等重点领域案件,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制度贯彻于司法实践。
二是构建多元保护合力。依托“双诉双融”共治工作站,加强与司法局、区妇联、基层组织的协作,形成侵害妇女权益案件识别、启动、处理、回访的全链条互通机制,做好源头预防调处工作,推进妇女权益保护资源聚合、力量融合、功能整合。
三是积极延伸司法职能。把“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深入社区、村庄、企业等地开展“京法巡回讲堂”活动,提升妇女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开展开放日活动,邀请代表委员、群众代表来院参观调研、建言献策,开创妇女权益全方位保障的新局面。[11:38:32] - [法治日报记者]:日常生活中,人们会用“净身出户”等说辞为婚姻营造安全感。那么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11:39:10]
- [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负责人王磊]:所谓“忠诚协议”是夫妻二人婚内订立的协议书,本质上是对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协议。夫妻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对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纵容,对于夫妻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如重婚、婚外与他人同居等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离婚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11:39:35] - [昌平融媒体中心记者]:恋爱期间带男友或女友回家,亲戚给恋人的礼物在分手后能否要回?[11:39:59]
- [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副庭长孙豫萍]: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亲友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此外,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返还。[11:40:21]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志勇]:由于时间关系,媒体提问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问题,欢迎会后与我们进一步交流。
再次感谢各位莅临本场新闻通报会,也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能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监督、支持昌平法院的工作!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1:40: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