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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北京金融法院即将召开“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八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本次活动的主持人是北京金融法院综合办公室副主任胡雅妮。活动已经准备就绪,下面我们一起走进发布会现场。[09:59:00]
- [嘉宾 北京金融法院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胡雅妮]:尊敬的各位代表、各位来宾、媒体朋友、广大网友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是7月8日“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在西城金融街这个金融机构聚集、保险产业发达的金融中心,北京金融法院召开“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部署要求,做实做深金融立法联系点和金融巡回审判工作机制,以金融审判现代化支撑和服务首都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有益尝试。[10:00:00]
- [嘉宾 北京金融法院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胡雅妮]: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金象复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白塔寺药店咨询药师张海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法律合规部负责人都星羽、北京金融街服务局发展规划处副处长王晨铖、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毅,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庭长孙兆晖,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副庭长厉莉,以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五家保险公司代表。
今天发布会还特别邀请了央视总台财经频道、法治日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新华财经、北京日报、北京广播电视台等来自中央、首都各大媒体的记者朋友。在此,我代表北京金融法院对出席本次发布会的各位代表、各位来宾和媒体朋友们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本次发布会也将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及北京金融法院官方微博、视频号同步直播。[10:05:22] - [嘉宾 北京金融法院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胡雅妮]:2021年建院以来,北京金融法院扎实推进金融审判工作,妥善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性和广泛社会影响力的保险案件,在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面,首先有请宋毅副院长介绍北京金融法院在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方面所做的工作以及取得的成效。[10:32:25] - [嘉宾 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宋毅]:各位人大代表、各位媒体朋友、各位来宾、广大网友们,大家上午好!
7月8日是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作为传统金融产品,保险连接各行各业,关系国计民生,一直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老百姓对于投资风险分散和风险管理的意识越来越强,保险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产品。保险合规展业,不仅关系到保险机构长期发展,也会对民生福祉、实体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建院以来,北京金融法院深耕保险领域,不断提升涉保险纠纷审判专业化水平,妥善审理保险消费者保护案件,扎实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保险案件,引导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保险业务,为建设规范透明保险市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本次发布会是我院依托金融巡回审判机制召开的首场新闻发布会,也得到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北京金融街服务局的大力支持。下面介绍北京金融法院近年来在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方面所做的工作以及取得的成效。[10:33:27] - [嘉宾 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宋毅]:一、涉保险纠纷案件的整体情况
建院以来,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纠纷收案数呈连年增长的趋势。截止到2024年6月30日,共受理相关案件1401件,标的总额达20多亿元。大部分案件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车辆损失、意外伤害、责任保障等相关保险产品引发的纠纷。此外,保险人因承担保险责任后,向有过错的第三者代位求偿引发的纠纷,以及保险机构与保险代理人因保代业务引发的纠纷,也占有一定比例。[10:36:24] - [嘉宾 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宋毅]:二、司法案件反映保险业态发展趋势
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需求,保险行业不断创新发展,具有投资理财、生存保障、健康医疗、意外伤害、责任赔偿、普惠养老等多种功能的保险产品推陈出新,组合投保、中介代保等交易实践和交易范式变化不断。
1.互联网保险市场占有量呈现出明显上升趋势,线下投保的传统销售模式订立保险合同的比例逐步减少。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各种传统产业全面而持续的交织融合,数字金融在金融市场上的占比逐步攀升,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保险纠纷中,互联网保险占比高达60%以上。
2.新就业形态成为劳动力市场的“新常态”,新就业形态保险保障覆盖层面不断扩张。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灵活就业者。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包括快递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外卖骑手等平台众包工作人员。新业态人员就业形式灵活,收入波动性较大、雇佣关系不稳定。作为传统社会保险保障的有益补充,更好保护相关人员人身、财产利益的新业态商业保险产品应运而生,并迅速得到平台经营者、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广泛关注。
3.人身保险纠纷矛盾化解难度较大,相关案件上诉率显著高于其他保险纠纷。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中,一审案件财产保险合同占比较高,但人身保险引发的纠纷二审上诉率明显高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纠纷中投保人一方与保险机构争议相对突出,主要体现在保险范围、如实告知义务、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等。[10:37:17] - [嘉宾 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宋毅]:三、我院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的相关举措和成效
北京金融法院作为金融审判专门法院,始终牢固树立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理念,坚持将金融司法纳入监管协同范围,在审判机制建设、司法能力提升、司法职能延伸和法治协同、诉源治理等方面共同发力,努力把推动保险行业合规展业落到实处。
1.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扎实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为保险机构展业提供规范指引。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建立专业化审判模式,不断加强精细化审理,依托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对保险法律适用进行深入研究,不断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办理的全国首例保险机构破产案件“易安财险案”,实现金融风险处置涉众层面无感稳妥推进;办理的“余某诉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入选中国消费者协会2023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明确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作健康询问应当明确而具体,产生理解歧义的询问应由保险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保险案件审理实际开展的《融资性保证保险案件大数据分析》课题入选北京市法院年度重点司法统计课题;2022年发布的《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充分发挥了典型案例树规则、促治理的价值导向功能。稍后我院还将就本次保险机构合规展业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2.深入开展解纷合作,优化群体性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提升诉前调解质效。不断健全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协同保险业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探索推动保险机构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机制。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内的6家金融行业协会签订合作备忘录,推动形成金融法治合力。吸纳熟悉保险业务和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进入调解员队伍,多途径建立和完善保险纠纷调解专家库,提高保险纠纷调解专业化水平。
3.以审判促规则、以协同促治理,抓前端、治未病,深入推进保险纠纷诉源治理。建立“保险合规共治提示机制”,与保险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保险调解组织等行业管理主体进行对接,围绕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违规展业突出问题,定期发送共治提示。积极发挥司法裁判对保险业规范经营的示范指引作用,构建专项调研、司法建议、案件通报等多层次立体化的司法反馈机制。下一步,北京金融法院将围绕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保险机构展业过程中发现的较为集中的问题,如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团体险投保健康询问等开展深入调研,及时提出治理意见。
4.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托北京金融法院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中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司法指导中心等载体,为中小微企业、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法律知识普及、保险纠纷解纷引导等特色司法公益服务。开办公益普法节目“融小法·呵护碎银双月谈”,围绕养老保险、女性保险权益等主题开展直播访谈,点击量逾400万次,充分运用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融媒体资源,发布保险消费者普法宣传文章100余篇、录制系列普法视频20余次,多篇宣传文稿被金融时报、北京日报等主流媒体发布报道。[10:37:45] - [嘉宾 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宋毅]: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在金融系统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险业作为传统金融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立足长远,以诚信经营促进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实现高质量发展。下一步,我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立足专门法院职能作用发挥,践行“如我在诉”理念,以审判树规则、以协同促治理,深入推进完善相关机制,扎实做好专项调研和司法建议工作,更好支撑和服务保险业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
通报完毕,谢谢大家![10:38:46] - [嘉宾 北京金融法院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胡雅妮]:谢谢宋院长。
下面,有请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庭长孙兆晖介绍此次发布的八个典型案例情况。[10:39:24] - [嘉宾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庭长 孙兆晖]:各位人大代表、各位媒体朋友、各位来宾、广大网友们,大家上午好!
北京金融法院建院三周年以来,立足金融审判职能,妥善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和广泛社会影响力的保险案件,在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服务保障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次新闻通报会发布的典型案例,来自北京金融法院成立来审结的案件,涉及互联网投保、格式条款、投保理赔“宽进严出”现象和投保误导等方面的保险纠纷,均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和社会影响。这些案例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0:39:48] - [嘉宾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庭长 孙兆晖]:一是聚焦互联网新业态,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审慎合规经营。相对传统保险业,互联网保险更加便捷,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与优势,但通过互联网来投保使格式条款和本就晦涩难懂的保险条款更加难以识别和判断。例如在魏某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案中,职业列表链接十分隐蔽,内容复杂,保险公司并未对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进行询问,投保人也没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和途径,在未经询问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不能因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不符合投保条件而解除保险合同。[10:40:47]
- [嘉宾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庭长 孙兆晖]:二是聚焦核保义务,严防“宽进严出”现象。核保是保险公司承保前重要的责任和义务。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经营机构,以及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具有主动权和优势地位的一方,不能以形式化核保、简化核保、含糊核保等行为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降低承保门槛,采取“宽进”态度订立保险合同,从而防止个别保险公司在未发生保险事故则单方赚取保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再严格审查,以法之名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在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明确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用途负有进一步核实的核保义务,未经核实订立保险合同后,不能以车辆用途与保单记载不一致为由拒绝理赔。裁判结果有利于引导保险机构立足长远,以诚信经营促进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实现高质量发展。[10:41:20]
- [嘉宾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庭长 孙兆晖]:三是聚焦诚实守信,引导保险机构合规宣传销售。保险公司应当合规审慎开展保险宣传和销售,切实发挥保险分散风险的制度功能。如在管某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该保险公司在其APP上销售的保险产品并无宣传页面包含的意外风险防范功能,投保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投保了涉案保险,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撤销相关保险合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再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明确保险分出人需诚信理赔,否则保险分入人仅需承担部分甚至无需承担责任。[10:41:47]
- [嘉宾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庭长 孙兆晖]:四是聚焦格式条款,强化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唐山市某钢管厂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保险格式合同用语的特定含义与其通常含义不同,且与被保险人具有重大利害关系,保险人应就该用语的特定含义向投保人提示说明,否则相关保险条款不能成为保险合同内容。在某物业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明确如果保险公司欲以附加险免除或限缩主险之承保范围,应当依照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要求,向投保人清晰说明不同险种之间的关系,对保险条款进行完善。[10:42:09]
- [嘉宾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庭长 孙兆晖]:五是聚焦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助力保险企业长远健康发展。北京金融法院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通过金融审判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保险业更加坚定地站稳人民立场,实现自身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刘某某诉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司法裁判明确保护保险消费者对公开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信赖利益,依法认定案涉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苏某某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明确被保险人依照医疗机构建议选择癌症确诊方式,保险公司不应仅以确诊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赔。[10:42:30]
- [嘉宾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庭长 孙兆晖]: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展现了北京金融法院保险审判工作在助推保险领域合规经营方面的理念和思路。希望通过本次案例发布,进一步规范保险行业运行秩序,推动保险领域合规经营,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报完毕,谢谢大家![10:43:09] - [嘉宾 北京金融法院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胡雅妮]:谢谢孙庭长。
接下来是答记者问环节,媒体朋友们可以围绕今天发布主题向我们立案庭副庭长厉莉进行提问。[10:43:24] - [嘉宾 媒体记者1]:厉庭长您好,请问如何看待保险行业“宽进严出”现象?保险机构应当在哪些方面避免出现“宽进严出”现象?谢谢。[10:45:04]
- [嘉宾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副庭长 厉莉]: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从总体来看,目前大多数保险机构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能够履行其作为保险人一方的核保职责,认真审查是否符合投保条件。但是,在审理保险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确实存在个别保险机构在订立保险合同之际,形式化核保、粗放式核保,含糊核保,甚至有意无意不核保。降低承保门槛,采取“宽进”态度订立保险合同。如果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则赚取保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再严格审查,以不符合投保条件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业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分散风险,而这种风险的最大特点就是在于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投保标的或者人员根本就不符合投保条件,这就意味着这种不确定性根本不存在。相关保单要么因为约定的保险事故未发生,要么因为不符合投保条件,总之根本无法获得赔偿。这样的保单存在于保险市场,伤害的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行各业对于保险业的信任和信心,必然对保险业长远健康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因此,无论从保险业自身发展,还是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角度,我们都建议保险机构重视履行核保职责。一是应当进一步加强合规建设,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和代理机构的培训,提升核保意识,坚决杜绝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不审慎核保的行为。二是严格履行核保职责,遵循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在订立保险合同之际,对关于是否符合投保条件的问题进行充分询问,并且明确告知投保人一方要如实回答相关问题,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三是明确不能以投保人自查,代替保险机构核保。如果保险机构通过要求投保人一方自查的方式放弃核保责任,则应当视为保险机构认可相关标的或人员的投保条件,发生相关保险事故时,就不能再以不符合投保条件为由拒绝赔偿。[10:47:12] - [嘉宾 媒体记者2]:请问以互联网方式投保的保单大幅增加,互联网保险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有哪些?[10:48:29]
- [嘉宾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副庭长 厉莉]:应当说互联网方式投保对于保险机构而言,扩展了销售对象的范围,对于扩大业务规模具有积极意义。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则提升了购买保险产品的便利性和快捷性。总体而言,互联网方式投保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也注意到,互联网保险存在个别经营不规范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履行不充分、不认真履行核保职责、对保险产品存在夸大性甚至误导性宣传、个别保险平台对浏览过页面但未购买保险产品的人员进行骚扰式营销等情况。比如我们此次通报的案例中,就存在个别保险公司通过升级保险产品的方式,将本已经以显著显示方式告知投保人一方的重要条款,做隐蔽处理,隐藏于事务性条款之后。还有保险公司在互联网页面上,一面以颜色鲜艳突出的图片文字等宣传相关保险产品的优势,一面故意将免责事项以淡色小字体在隐蔽处显示。还有保险公司最终售卖的保险产品与网页中图文宣传的根本不是一种产品。这些行为都会对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对消费者权益也是很大的伤害。我们应当看到,互联网只是一种手段,一种具有扩大效应的手段,这种手段对于积极和消极事项均具有扩大效应。因此建议保险公司对互联网保险的规范性应当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互联网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
对于互联网保险,司法审判的难点和重点主要在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比如通过互联网方式如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一直是司法审判当中的热点问题。在此也提醒各保险机构,对于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一定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最大程度上奉行“将丑话说在前面”的原则,将“丑话”充分的说,明确的说,能多说就不少说,努力让保险消费者买的清楚明白。金融法院也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总结新现象新问题,加强金融法治协同治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建议、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层次的司法反馈方式,做好保险机构合规经营的“提示器”“助推器”。[10:49:09] - [嘉宾 北京金融法院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胡雅妮]:感谢记者的提问。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现场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如果还有问题,可在发布会后与我们的工作人员联系。
各位代表、各位来宾、各位媒体朋友们,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保险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北京金融法院将立足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树规则、促治理的功能作用,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全面提升保险审判工作质效,以多元司法服务和有效法治保障,助力首都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在此,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各位来宾和广大网友对我们北京金融法院的关注与支持,也请大家继续监督我们。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关注![10:49:59]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再次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我们下次再见![1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