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新闻发布会全景

政治部副主任秦晓敏主持新闻通报会

党组成员、副院长谢耀宗介绍我院推动民间借贷纠纷源头治理工作情况

潭柘寺法庭负责人苏振通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指南》主要内容

潭柘寺法庭法官助理康凯川通报典型案例

参加新闻发布会人员

新闻发布会现场
8月21日9:30,门头沟法院召开推动民间借贷纠纷源头治理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潭柘寺镇赵家台村召开推动民间借贷纠纷源头治理新闻通报会,感谢您的关注。
    [09:29:44]
  • [主持人]:
    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毕辉,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通报会相关情况: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也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互帮互助的价值观念。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到法律问题已经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较大变化。此外,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出现交叉,如何在精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同时,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借贷权益,维护金融秩序良好运行,亦是亟待解决的实践难题。门头沟法院立足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坚持“源头治理”“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立足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紧跟民间借贷发展趋势,推动民间借贷纠纷源头解纷工作。
    此次通报会邀请了人大代表、媒体记者,介绍门头沟法院《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指南》并通报典型案例。
    [09:30:34]
  • [主持人 秦晓敏]: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村民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门头沟法院新闻发布会。
    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今天参加发布会的嘉宾,他们是:
    潭柘寺镇党委书记,杨武平
    潭柘寺镇副镇长,董国瑞
    以及各位村民朋友们
    欢迎大家!
    [09:33:21]
  • [主持人 秦晓敏]:
    日常生活中,向身边亲朋好友借贷的情况并不少见,本来,在困难时伸出援手会让双方的关系更加亲密,但在司法实践中,因约定不详、忽略证据保存等导致亲朋好友之间产生嫌隙、对簿公堂的情况屡见不鲜。为进一步防控民间借贷活动中的重大法律风险,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我院将发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指南》,通过列举民间借贷法律要点、再现部分典型纠纷场景,明确民间借贷解纷路径。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谢耀宗介绍我院推动民间借贷纠纷源头治理工作情况。
    [09:35:49]
  • [党组成员、副院长谢耀宗]: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也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互帮互助的价值观念。但是,近年来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多,据统计,民间借贷纠纷已占同期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的10.78%,成为人民法院需要开展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
    经梳理,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到法律问题已经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较大变化。在借贷款项用途方面,生产经营性借贷超过生活性借贷的占比,成为主流;在借贷主体方面,已经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发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还出现企业负责人以自然人身份借贷,借贷款项用于企业经营的情况。此外,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出现交叉,如何在精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同时,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借贷权益,维护金融秩序良好运行,亦是亟待解决的实践难题。
    [09:39:09]
  • [党组成员、副院长谢耀宗]:
    门头沟法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立足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紧跟民间借贷发展趋势,从以下四个方面推动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风险防控工作:
    一是指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制发《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指南》,发布典型案例,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全流程的法律风险提示,引导自然人、法人依法有序进行民间借贷,切实提升风险意识和防控能力。
    [09:39:52]
  • [党组成员、副院长谢耀宗]:
    二是推动民间借贷纠纷化解在诉前。加大指导人民调解力度,通过集中培训和实时指导,提升人民调解员类案调解能力,与司法局加强合作,优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程序,激发人民调解员积极性、主动性,全面提高民间借贷纠纷的诉前化解成功率。
    [09:45:07]
  • [党组成员、副院长谢耀宗]:
    三是加强民间借贷纠纷督促履行工作。解决当事人“一件事”,加强督促履行力度,引导小标的类案即时履行,对分期履行类案跟踪督促履行,切实减少衍生案件,引导当事人最低成本自行解决其他纠纷,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09:48:41]
  • [党组成员、副院长谢耀宗]:
    四是加大对职业放贷行为的识别打击力度。加强立审执协调联动,加大全流程的识别力度,统一裁判标准,一旦发现,坚决打击,防止民间借贷异化为经营敛财的工具,引导民间借贷回归到互帮互助的本意上,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稳定。
    下一步,门头沟法院将继续探索法律风险防控和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倡导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09:49:03]
  • [主持人 秦晓敏]: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潭柘寺法庭负责人苏振通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指南》主要内容。
    [09:49:29]
  • [潭柘寺法庭负责人 苏振]:
    审判实践中,部分出借人出于帮扶亲友的目的出借了资金,但因相关法律知识欠缺,在催要欠款时争议不断;部分出借人受高息诱惑出借资金,导致资金难以收回。为进一步防控民间借贷活动中的重大法律风险,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倡导诚实守信、互帮互助的社会风尚,结合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我院特制定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指南,该指南主要有四方面内容:
    [09:50:18]
  • [潭柘寺法庭负责人 苏振]:
    一、列举民间借贷法律要点。以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时间节点为顺序,重点对如何证明借款合意的达成,如何保存资金出借相关的证据,何种民间借贷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以及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定保护规则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进一步引导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
    [09:51:15]
  • [潭柘寺法庭负责人 苏振]:
    二、再现部分典型纠纷场景。为方便人民群众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有更加直观的理解,结合审判实践,选取典型的案件场景,以问答方式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的剖析和说明,旨在将民间借贷常见问题讲明说透,在人民群众遇到类似问题发生时有所参考和答疑。
    [09:51:39]
  • [潭柘寺法庭负责人 苏振]:
    三、明确民间借贷解纷路径。诉讼并非纠纷解决的唯一途径,化解纠纷方式是多元化的,如相比诉讼人民调解有着周期短、成本低的优势,且能经过司法确认具备与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样强制执行力的效果。同时,该部分也介绍了相关诉讼程序的法律知识要点,方面人民群众对诉讼程序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09:52:00]
  • [潭柘寺法庭负责人 苏振]:
    四、公布借款合同、借条模板。在借贷行为发生时,签署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能够为日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分歧打下基础,该风险防控指南公布了借款合同、借条模板,同时上述模板也会在我院官方网站上传电子版,方便人民群众按需下载使用。
    [09:52:23]
  • [主持人 秦晓敏]: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潭柘寺法庭法官助理康凯川通报六起典型案例。
    [09:54:17]
  • [潭柘寺法庭法官助理 康凯川]:
    案例一:情侣恋爱糊涂账,借贷需有真凭据
    【基本案情】郝某与张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分手后,郝某主张张某以其同事家人生病为由,向其借款40 000元。郝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但无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张某认可收到40 000元,但不认可是借款,而认为是分手补偿款。二人在恋爱期间,经常相互转款。张某不认可郝某向其转款的40 000元为借款,在双方均频繁相互转款的情况下,郝某仅凭转账依据无法证明其向张某所转款项为借款,郝某应就双方就40 000元存在借款合意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郝某未能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无法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核实,故法院对郝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郝某未能证明其与张某就该40 000元存在借款合意,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典型意义】为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如系借款,可在转账时进行备注款项性质或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司法实践中,如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比如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一般才能认定为借款,进而要求对方返还。同时,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如无特别说明,一般应视为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09:54:40]
  • [潭柘寺法庭法官助理 康凯川]:
    案例二:借款需要足额给,利息不得预先扣
    【基本案情】赵某向某公司出借多笔款项,借款合同约定赵某共向某公司出借35万元,但均存在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后经核算,法院认定某公司向赵某偿还借款本金29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典型意义】日常生活中,一些贷款人为确保收回利息,在提供借款时往往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这种做法影响了借款人正常使用借贷资金,片面加重了借款人的资金成本,严重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因此,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认定借款本金金额并计算利息。此外,该项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出借人和借款人不得以协议约定排除该规定的适用。
    [09:56:47]
  • [潭柘寺法庭法官助理 康凯川]:
    案例三:借款利息需明确,未约利息不支持
    【基本案情】杨某与张某原系朋友关系。张某曾以生意周转为由分三次向杨某借款共计24 810元,张某为此向杨某出具借条三张,其中两张借条中仅约定了借款本金金额以及还款时间,第三张借条中除约定了上述内容外,另行约定了利息为10%。后经杨某向张某催要,张某均未偿还,现杨某已无法联系到张某,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款项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鉴于双方签订的借条中有两张未约定利息,该两笔借款应当视为没有利息,故法院仅支持了杨某主张的部分借款利息。
    【典型意义】实践中,亲朋好友之间因购房、购车以及经营等需要,往往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形,且因感情因素上述借款在出借时往往未约定利息。在发生纠纷时,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则借款人无需向出借人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10:01:52]
  • [潭柘寺法庭法官助理 康凯川]:
    案例四:出借非自有资金,不仅无效还要担损失
    【基本案情】吴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期3年,年利率6.5%,并于当日收到银行转账的30万元。隔日,吴某通过中间人介绍与安某签订《借款协议》,在扣除中间人费用后实际向安某转账256 000元。后,安某未能按照《借款协议》约定还款,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安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鉴于吴某实际向安某转账256 000元,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256 000元,对于吴某主张的中介费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了他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上述协议,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后果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0:03:26]
  • [潭柘寺法庭法官助理 康凯川]:
    案例五:借贷本意为帮扶,成为职业不可取
    【基本案情】叶某与王某前后签订三份《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本金、利息和还款期限,且放款时叶某预扣10%的本金作为利息。此外,叶某还向其他人出借款项,行为与上述基本相同。叶某作为出借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达15件,且还有部分借款未进入诉讼程序。叶某与大部分借款人均是经人介绍认识,出借款项之前双方并不认识。经法院审理认为,叶某出借款项面向的是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和经常性,签订的债权凭证格式较为统一,且存在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的情形,符合经营性的特征。应认定叶某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业放贷人”。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典型意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职业放贷要综合考虑出借社会不特定对象、反复性、经常性、经营性。当借贷成为职业,扰乱了市场金融秩序,职业获利不具备合法性。
    [10:03:57]
  • [潭柘寺法庭法官助理 康凯川]:
    案例六:借贷利息有上限,超过限度不保护
    【基本案情】刘某与吕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向吕某出借借款100万元,约定年利率24%。《借款合同》签订后,刘某向吕某转账100万元。后吕某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超过利率保护上限,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典型意义】禁止高利放贷,利率保护有法定保护上限,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最高利息保护不能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10:05:04]
  • [主持人 秦晓敏]:
    以上就是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
    下一步,门头沟法院将继续积极主动作为,推动司法服务向前端发力,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05:53]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0:06:22]
  • [声明]:
    本直播不具法律效力!
    [10:0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