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大楼

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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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

立案庭庭长李威娜

立案庭副庭长
9月10日9:30,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示范性诉讼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 [立案庭庭长李威娜]:
    9月10日9:30,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示范性诉讼工作开展情况新闻发布会。由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通报北京互联网法院示范性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由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熊志钢发布示范性诉讼典型案例。下面请赵院长通报。
    [09:30:22]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近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体系,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路径与方法,促进互联网领域各类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我院充分发挥示范性诉讼引领作用,在类型化或者群体性互联网案件中,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参照其裁判结果来处理其他同类案件,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实现“办理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现将我院相关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强化全流程管理,构建分层递进、衔接流畅的示范性诉讼机制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指示精神,妥善高效处理涉网类型化纠纷,我院探索建立互联网案件示范性诉讼机制,强化全流程管理,妥善审理500余件示范案件,促推近万件类型化案件一揽子解决、实质性化解。
    一是提取公因式,精准选取示范案件。针对4件以上的原告同一、被告同一或者原被告均同一,且法律关系同一的类型化诉讼,立案法官在立案登记阶段认真进行审查甄别,向当事人充分释明示范性诉讼具有的诉讼成本低、审判效率高等优点,由当事人对是否开展示范性诉讼进行选择。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由当事人选取类型化案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登记立案,其他案件作为平行案件通过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进行非诉化解。从案件类型上来看,在当事人选择进行示范性诉讼的案件中,涉网著作权类案件最多,占比58.3%;通过网络侵害肖像权纠纷次之,占比38.2%;其余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二是聚焦共通点,精品审理示范案件。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示范案件,打造“法官+助理+书记员+调解员”示范诉讼审判团队,坚持送达、庭审、宣判、调解“四个高效”原则,对示范案件进行“快审快调”。对于事实简单、争议不大的示范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通过小额诉讼、要素式审判进行快审速裁。对于案情复杂、事关群众民生或社会关注度高的示范案件,由院庭长承办或牵头组成合议庭办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充分举证质证、展开辩论,并在判决中着重围绕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进行论述,统一类案裁判思路,通过审理一案,为化解一片奠定基础。
    三是发好同向力,精心推动平行案件一揽子解决。示范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就示范判决认定的共通事实和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开展判后答疑与释法说理,并积极通过法官调解、调解员调解等方式一揽子化解平行案件。比如,对于涉网著作权类案件中占比最大的图片类案件,在我院根据市场授权价格标准作出示范判决后,法官与调解员以示范判决为基础,进一步加强释法说理和调解工作,相关平行案件在多元调解阶段和审判阶段调解、撤诉结案近七成。又如,在两大文学网站就大量文字作品产生争议后选择提起的两起示范案件中,承办法官作出示范判决,主动向双方当事人加强判后答疑和释法析理,释明调解优势、诉讼风险,分析维权成本,通过多轮调解一揽子解决1500余部作品的未诉纠纷,实现了“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良好效果。
    [09:37:39]
  •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
    二、强化示范引领,推动重点领域类型化纠纷源头化解
    示范性诉讼的核心在于示范效应发挥。我院以示范性诉讼为切入点,深入调研涉网类型化、批量化案件背后的商业模式,紧紧扭住类案多发高发、大幅上升的行业症结,从审判终端作出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性和引领性的裁判,并积极通过行政司法协同、多元化解等工作机制,从源头上化解矛盾、预防纠纷产生。
    一是通过“示范性诉讼+行政司法协同”规范版权市场秩序,助力数字版权生态建设。针对在京互联网平台企业之间以抵冲对方起诉而“对垒性”提起批量诉讼的问题,我们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市域版权全链条保护暨行政司法协同治理专班,与市版权局、文化执法总队、市版权协会共同引导、推动在京互联网平台增强版权保护和多元解纷意识,优先通过版权非诉调解批量化解纠纷。同时,我院坚持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落实示范性诉讼“四个高效”原则,快速审理、及时发布10个典型案例,合理确定互联网平台注意义务及版权保护责任,引导“互诉”互联网平台企业根据示范案件确立的裁判规则,积极通过非诉调解解纷。截至目前,我院依托示范裁判非诉化解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垒性”互诉纠纷200余件。此外,在北京市委宣传部的指导支持下,我院积极参与《北京市互联网企业关于维护良好版权秩序的共同声明》的调研、协商、论证全过程,从司法角度提出充分发挥多元调解、示范性诉讼机制作用的意见建议并被采纳,鼓励各企业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法律关系清晰、事实明确的版权纠纷,并积极参照示范裁判确立的裁判标准,有效减少同类型纠纷数量。2024年4月19日,《共同声明》作为北京市版权工作的重要成果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主题活动暨京津冀版权协同发展论坛上正式发布。《共同声明》的签署和实施,将助力互联网平台企业间版权纠纷、“对垒性”互诉问题源头化解,促进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维护首都良好版权秩序,促进互联网产业繁荣发展。
    二是通过“示范性诉讼+家庭教育指导令”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减少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类案件增量。 针对近年来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类案件高发频发问题,我院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特点和行业发展态势,从诉至法院的600余件案件中选取5件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件,积极作出示范性判决,依法合理界定游戏平台与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责任,亮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态度。示范判决生效后,针对已诉至法院及未提起诉讼的平行案件,指导调解组织开展“诉非”双调解,妥善化解纠纷400余件,诉前调解率、在诉案件调解率均超过70%。同时,我院积极推动游戏平台企业按照示范判决标准,自行化解案件4000余件。针对示范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监护人责任缺失问题,我院主动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有效预防非理性消费纠纷再次出现。
    三是通过“示范性诉讼+多元调解”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批量消费维权案件诉前化解。针对某产品打卡返现引发的1000余件批量案件,我院在“解”需于诉前上下功夫,第一时间建立批量案件台账,经当事人同意后,按照诉讼请求类型选择三起典型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引入专业调解组织力量开展多元调解。同时,考虑到该批案件涉及网络用户众多,我院打出立案法官调解、调解员调解、示范性诉讼等多元化解“组合拳”。经过推动平台企业和销售者进行多次调解,围绕三个示范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问题深入开展多轮释法说理工作,销售者与平台企业逐步认识到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优势,共同拿出纠纷化解方案,将该批案件妥善化解于诉前。截至目前,我院通过该机制已妥善化解纠纷1500余件,涉及金额400余万元。
    三、强化统筹推进,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
    我院坚持审判理念现代化,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将示范性诉讼作为重要抓手,从类案中发现问题,通过深入调研、思考成因等方式,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案,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方面,将示范性诉讼作为服务保障首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我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发布《关于推动“五子”联动服务保障首都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持续深化“党委领导、府院联动、规则引领、多方参与、科技支撑”的纠纷源头化解体系,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创新完善示范诉讼机制,推动数字产业重点领域的批量纠纷高效化解。此外,我院紧紧围绕北京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发布《关于为促进北京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力互联网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建立“示范诉讼+多元调解”机制,发挥集中管辖优势和信息化建设优势,依法妥善审理涉新交易新模式新业态中的潜在、批量案件,力争通过一次样板式庭审、一份示范性裁判、“一揽子”引导纠纷高效处理。去年以来,为更好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我院持续深化“1+N”巡回审判机制,以“走出去”为路径,定期开展样板式庭审、发布示范性判决,以定制化“互联网司法服务包”助力首都“三城一区”建设。
    目前,我院在北京经开区设立全市首个“数据权益巡回审判庭”,成为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首批数据服务机构。在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首都国际机场临空区、市知识产权局设立4个法官工作站,巡回审理全国首例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语音数据集案、涉体育赛事数据案等。其中,“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语音数据集案的示范判决,首次在司法裁判中确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对数据持有的证明效力,为我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也为数据产品转化为数据资产提供了有益探索。
    另一方面,将示范性诉讼作为跨域协同治理的重要推动力量。结合当下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以及融合、混业、同质化的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阶段,我院针对涉网类型化、批量化案件中技术性强、法律问题前沿、跨地域特征明显的特性和实践需求,进一步汇聚跨区域司法合力,建立京津冀、京沪版权保护及纠纷化解机制,以示范性诉讼为实践路径,合力深化纠纷化解,服务创新发展。例如,针对京津两地共同存在的“车联网”批量化纠纷,加强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交流研讨,统一裁判尺度,并对全国首例“车联网”侵犯著作权案件作出示范判决,认定车机系统提供方与作品提供方以分工合作的形式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为“车联网”时代著作权保护奠定良好基础。又如,立足京沪两地互联网平台企业聚集的区位特征,充分研判两地平台企业互诉案件特点、两地法院诉前调解机制模式及裁判尺度,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签署加强版权司法保护及纠纷化解合作框架协议,总结类案裁判规则及尺度,并统一开展调解工作,推动京沪两地版权纠纷化解。近期,在我院与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京沪两地调解组织的共同努力下,两地互联网平台企业20余件在审互诉案件得到一揽子化解,未诉案件达成初步和解意向。
    下一步,北京互联网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为首都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北互力量”。
    [10:08:17]
  • [立案庭庭长李威娜]:
    下面请熊庭长发布典型案例。
    [10:09:12]
  • [立案庭副庭长熊志钢]:
    案例一:
    “示范性诉讼+多元调解”
    一次性化解1500余件涉文学作品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是经授权取得包括某军旅文学等知名小说在内的多部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企业,发现他人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某阅读APP上提供包括涉案作品的下载及在线阅读服务,并通过会员充值、付费翻译等手段获取商业利益。该原告在我院提起两起诉讼,侵权行为共涉及1500多部侵权文字作品,双方潜在纠纷量巨大。
    【典型意义】
    本案为“示范性诉讼+多元调解”的示范性诉讼案件,承办法官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示范性诉讼+多元调解”方式一揽子解决争议。最终,一起示范性诉讼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得到审结,承办法官以该份示范性判决书为基础,主动向双方当事人加强判后释法析理,释明诉讼风险、分析维权成本,通过多轮调解一揽子解决500多部作品的待诉纠纷。另一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双方之间案外1000余作品纠纷,主动加强调解工作力度,诉前指导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诉中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加强释法说理工作,最终将诉内诉外1005件纠纷一次性调解,妥善解决了批量纠纷。
    “示范性诉讼+多元调解”是实质性化解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做实为民司法的生动实践。真正实现了“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将更多类型化、批量化纠纷化解在诉前、消解在萌芽,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案例二:
    “示范性诉讼+法官调解”
    一揽子化解248部电影作品纠纷
    【基本案情】
    本系列案件原告涉及某公司,被告是国内某知名大学,被告在其校园网中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向不特定对象提供了某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248部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双方对抗情绪较大,对于管辖、作品权属、侵权事实、赔偿标准等问题,仍有着巨大分歧,被告虽有批量和解意愿,但和解标准极低,让原告难以接受,调解难度很大。
    【典型意义】
    本案承办法官以已有示范性诉讼判决为基础,对在审案件进行研判,让原告认识到被告侵权情节的特殊之处,给双方搭建沟通平台。经过法官多轮细致的沟通调解,通过40个系列案件,最终促成双方针对包括未诉作品在内的248部影视作品达成了和解方案。最终,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被告也主动在约定时间内履行完毕。
    该系列案件真正实现了高效便民、案结事了。法官用春风暖人心,用德行润人心。结案后当事人为承办法官送来锦旗,称赞其“定纷止争 行家里手 悉心调解 德润人心”。

    案例三:
    诉非“云联”实现纠纷“云化解”
    【基本案情】
    原告是经授权取得多部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某音乐APP上提供包括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下载、评论及分享服务,并通过会员充值、付费下载等手段获取商业利益。已提起诉讼的涉案音乐作品高达近千首歌曲,且后续还有大量纠纷尚待立案,原告主动向法院提出请求,希望其批量案件能够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化解,节省维权成本。
    【典型意义】
    本案依托我院和首都版权协会联合发布的诉非“云联”机制,实现调解平台“云对接”、非诉调解“云指导”、促进履行“云化解”。承办法官团队与特邀调解员通过示范性判决的引领作用,引导当事人建立合理的诉讼预期,提高调解质效。通过以判促调的方式高效的化解了该公司的批量案件,极大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
    此次“云端”调解,充分发挥行业调解职能作用,突出法院指导下的诉非联动,为实现批量案件解纷关口前移、重点领域案件源头化解提供了有益实践经验。诉非“云联”机制可以实现非诉调解平台数据与法院审判系统数据双向流转、共享,形成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线上线下、分层递进工作体系。

    案例四:
    打好示范性诉讼组合拳
    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主张原告使用父亲身份证注册了被告所经营的游戏,并充值2595元,原告监护人发现这一行为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返还充值款,被告予以拒绝。被告辩称,根据后台账号认证信息显示注册人信息为成年人,即使为未成年人充值,法定代理人疏于管理,未尽到监管及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综合考虑游戏昵称、好友列表信息、充值打赏时间段等情况,可以认定未成年人为网络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从转账充值的频率、金额来看,明显超出了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智力所能理解的范围,故认定未成年人充值行为系无效法律行为,充值金额应予以返还。就返还金额,结合原告及监护人的过错,酌情判定返还原告充值款1557元。
    【典型意义】
    对于网络热门游戏,涉及未成年用户众多,未成年人充值消费纠纷呈现群体性、批量化特征。本案作为涉及该款网络游戏充值纠纷的典型案例,为此后未成年人起诉该公司的400余件纠纷中做出样板。北京互联网法院据此指导调解组织提前介入,由行业协会及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妥善化解纠纷400余件,诉前调解率、在诉案件调解率均超过70%,未诉纠纷在游戏企业源头化解4000余件。同时,针对生效的示范性判决,抓实“立审执”一体化管理,督促游戏公司及时履行,最大限度实现生效裁判文书自动履行,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五:
    妥善审理全国首例“车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
    为重点行业纠纷靶向化解提供助力
    【基本案情】
    原告为某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被告A科技公司系车载系统应用管理服务提供方,被告B视频公司系侵权作品内容提供方,被告C新能源公司为某品牌汽车生产制造商。原告主张三被告未经许可,在某品牌汽车上的视频软件车载APP端提供电视剧的在线点播服务,侵犯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诉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B视频软件公司将侵权视频置于视频软件车载端网络服务器中向用户提供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A公司与B公司合作,负责该品牌汽车车载系统中视频软件车载端APP上线、展示、推广且提供会员套餐服务并收费,A科技公司作为涉案作品提供行为参与者、获益者,与B视频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与B视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万元。
    【典型意义】
    目前,车联网产业快速发展,智能座舱服务日益完善,相关产品在进一步满足用户文化需求,同时也引发了新形态知识产权纠纷。该案是全国首例涉“车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首次认定车载系统提供方与作品提供方以分工合作的形式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为涉“车联网”著作权案件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也为涉“物联网”等新场景下的著作权案件审理提供了借鉴思路,助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我院针对网络视频、智能网联车车载音乐等领域诉讼量大以及互诉情况突出的多个互联网企业,由司法机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共同开展约谈,主动引导化解纠纷,助力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纠纷靶向化解,促进“车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为北京全球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领先城市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案例六:
    “京沪联调”推动跨域版权纠纷妥善化解
    【基本案情】
    A公司为一家位于上海的互联网头部企业,B公司为一家位于北京的互联网头部企业,二者之间长期存在版权纠纷系列案件。
    我院依托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签订的《加强版权司法保护及治理合作框架协议》,联合首都版权协会(北京版权调解中心)、上海赛信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中心,探索京沪联调工作模式,对双方的著作权纠纷进行了全面梳理与分析,并多次进行走访调研,通过面对面沟通,就法律适用、争议焦点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双方理性对待纠纷,寻求共赢解决方案。在多方的积极推动下,双方逐渐意识到,长期的诉讼对抗不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还不利于双方的业务发展和行业形象。因此,双方开始尝试走向合作,在业务和法务层面同步开展对话协商,共同探索版权纠纷化解的新路径。经过多轮艰苦的谈判和协商,A公司与B公司在近期签署了和解协议,实现了系列纠纷的全面案外和解。
    【典型意义】
    近年来,版权案件呈现出显著的地域集中特性,尤其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数字经济发达的城市,版权纠纷频发,版权案件数量激增。面对这一挑战,我院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首都版权协会(北京版权调解中心)、上海赛信知识产权调解中心紧密合作,开展了一系列跨域版权纠纷化解工作。此次京沪两地法院与首都版权协会等单位的成功合作,不仅解决了具体的著作权纠纷,更为全国范围内的跨域著作权案件源头化解提供了宝贵经验。未来,两地将继续深化合作,深化跨域联调联动模式,为促进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建设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贡献力量。
    [10: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