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幼亭通报涉民生侵权纠纷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庭长邵敏通报三起涉民生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副庭长张焱通报两起涉民生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志勇主持新闻通报会

媒体记者提问

新闻通报会全景
12月12日10时,昌平法院召开“涉民生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政治部张铭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涉民生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通报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05:28]
  • [主持人]: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保障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院系统梳理了《民法典》实施以来审理的涉民生侵权纠纷案件,通报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五起典型案例。
    [10:07:03]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志勇]: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来到涉民生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的现场。我是本次通报会的主持人,昌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志勇。
    刚刚,大家旁听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生活中像这样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情形较为常见,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为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确立行为规则、传递价值导向的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今天,我院在此召开涉民生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就案件审理情况作系统通报,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出席本次通报会的有: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幼亭,沙河法庭庭长邵敏,沙河法庭副庭长张焱。
    参与本次通报会的媒体有:法治日报、北京电视台、昌平融媒体中心、千龙网等。在此,我代表昌平法院对大家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本次通报会还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昌平法院新浪官方微博“昌平法院”进行全程播报,广大网友可在我院官方微博下留言与我们互动。
    我院对自《民法典》施行以来审理的涉民生侵权纠纷案件进行了深入调研,总结出此类案件的共性特点。那么,导致该类纠纷多发的原因是什么?对此法院有哪些法律建议呢?下面,请潘幼亭院长通报我院涉民生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10:08:31]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幼亭]: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保障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要求,发挥民事审判在社会治理中的导向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院对自《民法典》施行以来审理的涉民生侵权纠纷案件进行专题调研。下面由我通报相关情况。
    一、涉民生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昌平法院共审理涉民生侵权纠纷案件9370件,其中2021年3156件、2022年2112件、2023年2509件、2024年上半年1593件。数据显示,我院涉民生侵权纠纷案件数量呈高位运行态势。
    该类案件覆盖范围广泛,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据统计,在我院审理的涉民生侵权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健康权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位居案件数量前五位,五类案件总占比近九成,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占比超过半数。
    二、涉民生侵权纠纷案件特点
    一是新类型侵权案件日渐显现。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以及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应用的逐渐普及,涉“互联网+”侵权案件逐渐多发,以网络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案件为主,还涉及网络账号、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类侵权纠纷案件。此外,将祭奠性权益、生活安宁等作为保护对象的新类型人格权案件不断增多。
    二是诉讼主体多元,法律关系复杂。部分侵权类纠纷中,多重法律关系并存,使得诉讼主体多元且关系错综复杂,易发生请求权聚合的现象,如隐私权纠纷常与肖像权聚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案件以健康权案由起诉等。此外,侵权行为责任主体难以确定,以电商平台侵权纠纷为例,涉及平台经营者、商家、第三方服务商以及消费者等众多主体,诉讼主体的界定和责任划分复杂困难。
    三是侵权行为事发突然且隐蔽,权利人举证困难。部分侵权行为具有突发性及不可预测性,为当事人证据获取、保存及固定带来阻碍。同时,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还涉及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益等,尤其是精神性人格权纠纷多发生于虚拟网络,呈现出传播源头分散、网络行为隐蔽等特点,往往需要借助技术鉴定等措施固定侵权事实,给受害者维权带来极大挑战。
    [10:09:16]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幼亭]:
    三、涉民生侵权纠纷案件多发原因
    一是群众维权意识增强但法律素养不足。一方面,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完善,人们的追求不再限于衣食住行,更关注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确认。群众维权意识日渐增强,一定程度上导致侵权纠纷案件频发。另一方面,法律素养不足、证据能力欠缺,使得当事人在遭遇侵权行为后不知道如何收集、保留有效证据。
    二是当事人诚信缺失。实践中,有的侵权人在被权利人维权追责时,会产生不愿承认的想法或者应付完再说的策略。例如因房屋漏水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双方可能都不配合排查,怀疑对方借此机会推卸责任或故意隐瞒情况。即使积极与权利人和解,也通常就损害发生原因、义务履行程度等争执不下,容易出现矛盾激化。
    三是赔偿协议签署不规范。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已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后又诉至法院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案件通常与赔偿协议签署不规范有关。一方面,部分当事人仅就赔偿事宜达成口头协议,缺乏书面记录,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协议内容,从而在矛盾产生时各说各话,引发纠纷。另一方面,部分书面赔偿协议的签署存在协议内容粗糙模糊、责任界定不明、协议主体不清、履行期限和方式不明等问题,使得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四、涉民生侵权纠纷案件意见建议
    一是民事主体规范自身行为,加强证据意识。民事主体应遵守法律规定,规范自身言行。如发表言论时对表达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不得丑化、污损或者利用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禁止非法收集、处理他人个人信息等。同时,为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要注意及时留存相关证据,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照片,有需要可以报警处理,若周边有监控设施可调取场地监控录像,固定侵权行为发生的完整过程,以明确责任划分。
    二是相关部门强化履职,凝聚保护合力。较多侵权纠纷发生在邻里、亲友之间,为此,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原则,有效吸纳群众威望较高的志愿者充实调解队伍,成立相关调解工作室,实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同时,针对侵权假冒商品等案件,工商局、市场监管局等监管部门应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对于审查后确实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是加强普法宣传,引导群众合法维权。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等节点,走进社区、村庄、企业等地开展“订单式普法”,多渠道推进民法典普法宣传教育,提升群众维权意识及维权能力。
    今后,我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涉民生侵权纠纷,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以司法裁判引领风尚,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0:10:52]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志勇]:
    谢谢潘院长。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友好相处有利于家庭美满、社区和谐和社会安定,但出现摩擦与纠纷也在所难免,安装可视门铃侵犯邻居隐私吗?楼上漏水楼下淹财产损失谁来承担?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遭部分住户反对,还能继续安装吗?下面,请沙河法庭庭长邵敏结合三起典型案例通报提示。
    [10:11:22]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庭长邵敏]: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下面由我通报三起涉民生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入户门装监控侵犯隐私 对门邻居诉拆除获支持
    (一)基本案情
    孙某与翟某、于某是对门邻居。2021年初,翟某、于某在自家防盗门上安装了可视门铃,后于2022年7、8月份在室内临窗处和楼道各安装一个监控摄像头。
    孙某表示,可视门铃及监控能拍到其行踪,开门后还能拍到家中情况,并可将所有情况摄录并存储、上传网络,侵犯其个人隐私,要求翟某、于某拆除。
    翟某、于某则称,自其2007年拿到房后,双方就因孙某在楼道养狗发生过矛盾,2020年入住后,双方又因花坛使用、堆放垃圾、损坏门锁等发生争议。孙某认可双方产生过矛盾,并承认曾用鞋底敲打对方门锁、用胶带粘贴门铃摄像头。
    经法院现场勘验,孙某与翟某、于某房屋户门相对,争议可视门铃的拍摄范围为门正前方区域;楼道摄像头的拍摄范围为门口区域和邻接部分楼道台阶;室内摄像头的拍摄范围为楼外花坛区域。

    (二)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访客信息等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翟某、于某虽称是因双方家庭矛盾,为了自我防范而加装可视门铃和摄像头,而孙某及其家属也确实曾有过激行为,但是可视门铃及摄像监控系统又确实可以记录孙某及其家人的出行信息及家庭人员情况,让孙某及其家人处于一种被监控的状态,侵害其正常生活的安宁,侵害孙某的隐私权。虽然翟某、于某的行为是出于防卫和取证的目的,但是不能作为其实施侵权行为的阻断因素,其可通过合法手段或向小区物业公司、公安部门等寻求解决途径。最终,法院判决翟某、于某拆除防盗门监控可视门铃系统、室内监控以及楼道监控。
    (三)法官提示
    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猫眼、可视门铃等智能设备走进千家万户。居民基于自身安全保障的需要,安装具有摄录、存储等功能的可视门铃,本身无可厚非。但这样的行为同时也存在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风险,一旦涉及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与邻为善、与邻为伴”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使用智能设备便利自己生活的同时,还要把握好边界,切勿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相邻住户在家门口外的公共走廊安装摄像头不应超出合理界限,相邻一方在安装监控摄像头以保障自身人身、财产安全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尽可能就摄像头的安装提前与相邻一方做好沟通,合理确定摄像头的位置、高度、朝向和监控范围,避免侵害他人不愿被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若邻里之间对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存在争议,应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换位思考,友好协商,可以通过调整摄像头位置、遮挡部分镜头、调节拍摄角度等方式妥善解决争议,共同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10:16:51]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庭长邵敏]:
    案例二:楼上漏水楼下遭殃 房东与租客被判共同担责
    (一)基本案情
    赵某和于某是昌平区某小区业主。赵某房屋位于于某房屋楼下,于某将该房屋出租给宋某。春节期间,宋某返乡过年,房屋锁闭无人管理。2023年1月,赵某被物业告知楼上于某家房屋漏水,造成自己家房屋被淹,房屋屋顶、墙壁及家具不同程度受损,被褥被水浸泡无法使用。赵某遂将于某、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装修受损修复赔偿款、房屋租赁费、空置费等。
    于某表示其对房屋使用期间的状况并不了解,且其与宋某的合同明确约定,在房屋出租期间导致的损害应当由租户承担责任,本次漏水是宋某未及时断水造成的。宋某则称,其承租房屋的壁挂炉已达到国标报废年限,于某作为房东应当保证房屋能正常使用,但房东只维修不更换,因此应由于某承担侵权责任。
    经赵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公司对赵某房屋因漏水导致装修受损需要修复部分的修复方案和修复造价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工程造价为27264元。
    (二)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由赵某房屋漏水引起的损害赔偿,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造成赵某房屋漏水的原因是于某房屋壁挂炉管道爆裂。于某作为房屋使用权人,其应当保障房屋屋内设施的安全性和可使用性;宋某作为漏水发生时该房屋的使用人,对于屋内设施设备有妥善使用的义务。
    从本案查明的情况而言,于某房屋内壁挂炉使用年限较久,已达到报废年限,且在本次漏水事故发生前经过多次维修,该壁挂炉本身存在损坏的风险,因此于某对漏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其承担70%的责任;而事故发生时,宋某未关水关电,其对漏水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其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于某赔偿赵某房屋维修费、鉴定费、房屋空置损失等共计44564.8元,宋某赔偿赵某19099.2元。
    (三)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近年来,因房屋漏水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在此提示,房东和租户均有责任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各项设施设备负有安全保障以及及时修缮义务,若房东未全面履行前述义务,则房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出租房屋前,房东应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及时更换。此外,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对“承租人过错”的情形进行列举释明,避免双方后期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和矛盾。
    租户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对房屋尽到妥善保管和使用的义务,租户一旦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等非其原因而导致的损毁,也应当及时通知房东修复。若因自己不当使用房屋造成房屋受损或邻居产生损失的,则租客也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法官提示,当发现房屋漏水时,业主应第一时间采用照相、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并及时联系物业公司和相关业主查看漏水部位,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对维修记录和相关费用单据予以保存,必要时可以申请专业机构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22:28]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庭长邵敏]:
    案例三:小区加装外挂电梯 一楼业主诉拆除被驳回
    (一)基本案情
    昌平区某小区12号楼2单元共6层,每层2户。郭某与侯某夫妻俩是该单元102房屋所有权人。2021年该单元501房屋业主等人申请在案涉单元加装电梯,并向案涉单元业主征询意见。除302房屋业主在《增设电梯居民意向征询表》填写“不管”外,其余业主均在意向征询表的相应位置签字,同意本单元增设电梯。后该单元的10位业主代表与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全权负责案涉单元增设电梯工作。2022年1月,街道办出具《加梯项目启动确认书》。建筑公司于2023年4月初开始施工,2023年6月底竣工,现案涉单元加装的电梯已正常投入使用。
    郭某夫妻俩称,建筑公司在入户调查征询二人是否同意安装案涉楼宇外挂电梯时,其明确表示不同意。但公司执意安装外挂电梯,对自家房屋价值造成损害,且加梯时施工噪音、污染给其造成了影响,加梯后对其出行造成不便,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安装。
    (二)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案涉单元加装电梯已经该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审批及备案等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为既有多层建筑加装电梯,是对老旧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弥补和改善,是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惠民工程,低层业主应当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给予安装电梯的便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郭某、侯某的诉讼请求。
    [10:26:24]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庭长邵敏]:
    (三)法官提示
    当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已经成为方便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途径,受到广大居民,尤其是老弱病残等群体的期盼和欢迎。然而楼上楼下、左邻右舍的需求和利益不同,在电梯加装和使用过程中,常因影响采光和通风、增加噪音以及降低房产价值等产生纠纷,存在“高层住户踊跃、中层住户观望、一二层住户反对”的情况。
    在此提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受法律保护。外置电梯的规划设计方案符合标准、业主共同决定、职能部门审批通过的情形下,低楼层住户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有合理的容忍义务,即便加装电梯确实给低层住户的居住环境带来一定的变化,但在整体不妨碍采光、通行、通风等相应权利的情况下,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谅互让的精神对待公共通行区域范围内的加装电梯工程,而不能擅自阻扰、妨碍、破坏加装电梯的正常施工。
    [10:26:38]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志勇]:
    谢谢邵庭长。生活中常见的井盖,一旦丢失、破损、移位,窨井就会成为马路“陷阱”。行人不慎掉入井中受伤,谁应担责?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时,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下面,请沙河法庭副庭长张焱通报另外两起典型案例。
    [10:27:08]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副庭长张焱]: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下面由我通报两起涉民生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四:女子掉进井内致多处骨折 小区物业被判承担全责
    (一)基本案情
    孙女士在昌平区沙河镇一小区内散步时,踩到主路上的一个污水井盖,不慎掉入约7米深的井内。孙女士被消防人员救出后,由120送往医院急诊救治,被诊断为腰椎、踝关节等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10天,共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后孙女士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53万余元。
    经查,孙女士掉入的污水井盖盖托当时被车辆压坏一部分,虽井盖表面看上去完好无损,但踩上后井盖会旋转。案件审理过程中,孙女士提起鉴定申请,经鉴定孙女士的腰椎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二)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内道路上的窨井负有维护、管理职责,现因小区内道路上窨井井盖出现问题未及时进行维修,导致原告踩到井盖时不慎掉落摔伤,现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对涉案窨井尽到了管理和及时维护责任,且原告受伤与此具有因果关系,对此被告依法应该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小区内正常行走,不能预见井盖会旋转,也非故意坠入井内,故原告对自己的损伤不应承担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孙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2万余元。
    (三)法官提示
    近年来,因井盖残缺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律明确了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只需对存在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推定具有过错,由其对自己没有过错、存在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在此提示,如发生损害,受害人需明确窨井等地下设施归谁所有、由谁管理,从而确定责任主体。受害人可查看窨井等地下设施标识,看是否属于供水、供气、通信等单位所有或管理。如果非上述单位所有,而是处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属于物业负责管理的共用设备设施,则物业服务企业为其管理人,应当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小井盖关系大民生。窨井变成“伤人”陷阱,厘清责任、确定赔偿主体固然重要,但更应避免事故发生,共同守护脚下的安全。相关单位、企业在维护其管辖的窨井时,应强化责任意识,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行人在途经相关路段时,应提高警惕,注意路面情况,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10:32:48]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副庭长张焱]:
    案例五:施工误挖老人墓地 子女诉精神赔偿获支持
    (一)基本案情
    姚老汉与刘老太是夫妻关系,生前育有四名子女。老两口去世后,子女将其埋葬在某河道南岸并立有墓碑。2015年年底,某水务公司将该河段治理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后建设公司分阶段进入现场施工。
    2019年,姚老汉女儿祭奠父母时发现坟墓被破坏,其中两个骨灰盒丢失且墓碑被砸坏,随即报了警。民警对建设公司项目经理周某进行询问,周某表示,河道治理工程分为两个标段,水务公司让建设公司统计河道周边的树林、建筑物、墓地。统计二号标段中存在墓地,一号标段中不存在墓地,而报警反映祖坟被挖地点属于一号标段。公司2018年3月份进场施工至今,无法证明墓地是公司施工所破坏。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姚老汉四名子女遂诉至法院,要求建设公司赔偿因毁坏父母坟墓等造成的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坟墓作为安葬死者尸骨的特殊场所,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死者亲属对其进行祭奠和追思的客观载体和情感依托。坟墓遭到损坏,死者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结合涉案坟墓被破坏的时间及地点、北京某建设公司施工范围以及派出所对北京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的询问,原告主张其父母的坟墓系北京某建设公司所破坏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采信。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老人的坟墓及墓碑毁损,导致了作为子女的精神痛苦,四名子女有权要求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因原告父母的坟墓被毁损,诉称其中有两个骨灰盒,虽未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但依据埋葬的风俗习惯及生活经验,法院认可被损毁的坟墓中应有两个骨灰盒。对于骨灰盒和墓碑的价值,法院结合本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骨灰盒和墓碑当时的价值及使用年限,对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酌定。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公司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各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各20000元。
    [10:35:24]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副庭长张焱]:
    (三)法官提示
    祭奠性权益是公民基于亲属之间的身份和情感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属于一项人格利益,祭奠性权益的行使关系着权利人的精神慰藉、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侵害他人祭奠性权益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物品外,死者的遗像、骨灰、墓碑等均对近亲属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承载着特定的人格价值,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或破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在此提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做好对土地的勘探和信息调查工作,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作业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祭奠性权益不受侵害。此外,近亲属之间因骨灰安置方案不一致、墓碑署名问题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法官提示近亲属之间享受平等的祭奠性权益,应互谅互让、相互尊重,通过沟通、协商、调解予以解决,以告慰亡者、安慰生者。
    [10:36:13]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志勇]:
    谢谢张法官。今后,昌平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妥善审理涉民生侵权纠纷,办好家长里短“小案件”,化解困扰群众“揪心事”,持续开展精准普法,提升群众维权意识及维权能力,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正式通报的环节就到这里。今天通报会还设置了媒体提问环节,媒体朋友们可以结合感兴趣的话题进行提问。
    [10:36:22]
  • [法治日报记者]:
    昌平法院在化解涉侵权类纠纷案件方面有哪些举措?
    [10:37:27]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幼亭]:
    涉侵权类案件作为社会生活中一类常见且影响深远的案件类型,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诸多方面,不仅关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得失,更对社会秩序、经济发展以及法治建设有着深远影响。为此我院在立审执等各环节同时发力,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
    1.优化诉讼服务,畅通权利人维权通道。整合立案、调解、速裁等功能,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为侵权纠纷当事人提供便携的立案指引、案件查询、材料收转等服务。建立侵权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在深化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上精准发力,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应用尽用,“高快好省”提升审执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助推权利人更快获得司法救济。
    2.拓宽解纷渠道,助推矛盾源头化解。深化涉侵权类案件多元化纠纷化解,依托“双诉双融”共治机制等,加大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调解指导力度,灵活运用换位思考调解法等化解纠纷,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此外,坚持办案就是治理,针对年龄较大、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或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纠纷案件,审判团队深入到当事人家中或所在社区就地开庭,在切实解决“出行难”问题的同时实现“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
    3.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维权意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国家宪法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依托普法驿站、法官工作站等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针对侵权案件多发领域以及群众关心的权益保护问题以案释法,提升群众维权意识及维权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权现象的发生。
    [10:39:58]
  • [昌平融媒体中心记者]:
    好心让朋友搭便车,行驶中发生事故致搭乘人受伤,车主是否担责?
    [10:40:37]
  •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庭长邵敏]:
    这种现象称之为“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一旦发生事故,将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
    主要分三种情况:一是车主无过失不承担责任;二是车主轻微、一般过失应减轻责任;三是车主故意、重大过失承担全部责任。如驾驶人存在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无证驾驶、逆行、行驶中闯红灯等明显违法行为情形。《民法典》特别强调第二种情形,即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10:42:49]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志勇]:
    由于时间关系,媒体提问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问题,欢迎会后与我们进一步交流。
    再次感谢各位莅临本场新闻通报会,也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能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监督、支持昌平法院的工作!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45:37]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对此次通报会的大力支持!感谢综合办公室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0:4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