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9时30分,通州法院召开“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张静

通州法院马驹桥法庭庭长 李炎铎

通州法院马驹桥法庭副庭长 钱笑

通报会现场
12月27日9时30分,通州法院召开“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纪欣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即将召开“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活动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6:13]
  • [主持人]:

    今天上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召开“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本次活动的主持人是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郜超。活动已经准备就绪,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现场情况吧。

    [09:26:35]
  •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我是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郜超,也是本次通报会的主持人。

    今天,我们举行“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出席本次通报会的有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静,通州法院马驹桥法庭庭长李炎铎,通州法院马驹桥法庭副庭长钱笑,同时,我们还非常荣幸地邀请到通州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主任、社区建设委员会主任周庭桂,区人大代表、玉桥街道运乔嘉园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朱倩楠,区人大代表、运河小学教师石音以及各位媒体朋友。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嘉宾莅临本次新闻通报会!

    零工市场是向灵活就业人员与用工主体提供就业服务的重要载体,对健全就业服务体系、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拓宽就业渠道具有重要作用。随着零工市场的发展,涉零工工人提供劳务受害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不可忽视。通州法院辖区的马驹桥镇就是本市较为著名的零工自发聚集地之一。相比较于劳动关系等用工形式,零工用工形式相对零活,也存在部分用工不规范的情况,导致零工工人受到人身伤害后面临索赔难题。

    [09:29:26]
  •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近年来,通州法院坚持立足审判职能,高效公正处理“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正确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认定损害赔偿主体与赔偿范围,有力维护了零工市场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为零工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下面我们有请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静介绍“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情况及特点。

    [09:30:07]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张静]:

    据统计,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为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加强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将零工市场纳入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所有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可持续的基本就业服务。随着副中心建设提档加速,通州不仅打造了以台湖演艺小镇、金桥产业基地为代表的文旅金融和科创金融产业带,还着力规范提升北京市最大的零工市场之一——马驹桥零工市场。就业是民生之本,零工虽小,却是一个家庭的生计所系。随着“零工”经济的蓬勃发展,“零工”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不可忽视。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零工用工市场,全力推动北京城市副中心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通州法院对近年来“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审理情况及特点进行通报。

    一、“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特点

    针对劳务关系,首先要与劳动关系相区分。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劳务关系更为灵活,通常没有社保等相关保险保障。现实中,通过“零工”市场形成的法律关系,如果不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在提供劳务一方受伤后,可以依据劳务关系来主张权利。

    近三年,通州法院共计审结提供劳务相关案件700余件,其中“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166件。通过梳理近年来办理的此类案件,发现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09:32:16]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张静]:

    一是涉法律关系类型复杂认定难。在该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劳务关系类型不同,接受劳务方所需承担责任的认定规则亦有所不同,涉及多重承包发包关系、承揽关系与一般劳务关系共存的情况突出。一般劳务关系中,对于提供劳务者的损害由劳务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或者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接受劳务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揽关系中则由承揽人承担意外风险,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的过失承担责任。故接受劳务方在庭审中常否认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或辩称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以逃避用工责任。

    二是赔偿主体认定争议大。首先,很多涉“零工”类案件诉讼参与人较多,涉及发包人、分包人、雇主等诸多主体。部分用工主体将劳务工程发包给个人,个人又进行层层转包,导致提供劳务者受伤后求助无门,只能将中介、工友皆列为被告诉至法院,涉及人数较多。其次,涉“零工”类案件因用工极其灵活,双方多通过口头约定达成一致后即开始工作,较少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协议签订不规范。此外,此类案件普遍存在劳务中介招人或者通过工友招揽加入工作等情形,导致提供劳务者本人对于用工主体并不知情,甚至缺乏基本的主体信息,劳务双方主体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三是因劳务受到损害事实查明难。“零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对于劳务者是否因劳务受到损害,需要根据人身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与劳务活动的关联性等因素加以认定。但实践中,“零工”多缺乏监督管理,双方对损害发生的过程与原因往往存在争议。部分提供劳务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等原因,加之劳务用工过程不规范,没有留存完善的证据,导致受伤后责任主体认定难、受伤过程认定难、伤情认定难、损失认定难。

    四是案件归责与过错比例认定存在争议。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产生纠纷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但是涉及接受劳务者系用工单位,提供劳务者一方因受到损害是否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争议。此外,由于“零工”用工门槛低,大量超龄劳动者或不具有专业资质的工人加入“零工”大军,甚至存在冒用他人姓名入职工作的情形。这种情形下,产生纠纷时往往会认定提供劳务一方亦存在过错,但是对于比例的分担,往往存在争议,进而导致该类案件的上诉率较高。

    五是案件涉及鉴定较多、审理周期较长。“零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因提供劳务者一方需要继续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小标的案件双方往往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私下解决。诉至法院的案件往往标的大、争议大。接受劳务者一方对提供劳务者的伤情大多不予认可,需要启动伤残等级、赔偿指数鉴定,进而导致审理周期较长,当事人也需额外支出鉴定费。

    以上是我院“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情况及特点分析。“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有关民生,不仅涉及到提供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与保护,亦涉及接受劳务方的用工风险化解与生存发展之间的平衡。通州法院将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依法维护劳务双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谢谢大家!

    [09:37:52]
  •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感谢张院长的介绍。正如张院长所言,“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有关民生,不仅涉及到提供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与保护,亦涉及接受劳务方的用工风险化解与生存发展之间的平衡。通州法院将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依法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力促零工劳务市场健康发展。

    接下来,有请李炎铎庭长向大家通报预防及妥善解决“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主要举措及风险提示。

    [09:38:23]
  • [马驹桥人民法庭庭长 李炎铎]:

    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通过刚刚通报的“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可以看出,用工主体和零活就业人员法律风险意识不强、安全意识欠缺是产生纠纷并形成诉讼的重要原因。马驹桥法庭辖区内的马驹桥镇是本市主要的自发劳务聚集地之一。妥善处理好零工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对于促进零工市场健康发展、服务保障副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州法院马驹桥法庭在审理涉及零工市场零活就业人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立足审判职能,坚持效率优先,因地制宜做深做实为民司法,坚决维护零活就业人员和用工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司法裁判示范效应助力零工市场的健康发展。

    举措一:发挥调解优势,便利群众诉讼

    通州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功能,在马驹桥法庭设立了立案点,方便零工市场就业人员就近立案和参加诉讼。对于当事人有协调化解意愿的,在立案阶段即选派速裁法官和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积极跟进,做好当事人的沟通协调工作,第一时间掌握双方协商的进展程度及协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调解方案,并将调解工作贯穿审判、执行全过程,为双方搭建协商平台,提高调解成功率。

    举措二:立足公正审理,坚持“三个效果”统一

    一方面,通州法院充分发挥多元调解、集中送达的优势,保障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在多元调解过程中,对于无法通过电话送达、邮寄送达成功的当事人,及时安排集中送达,提高送达成功率。对于需要鉴定的案件,在多元调解阶段即启动鉴定程序,最大限度节约案件办理时长。对于当事人无法调解达成一致的案件,及时转入审判程序。另一方面,通州法院安排业务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就此类案件进行专门培训,依托类案检索机制、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等,正确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认定损害赔偿主体与赔偿范围,提升该类案件的审理质量。近年来,通州法院审理的涉“零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无一因事实不清、程序错误等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实现了案件审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举措三:强化释法说理,兼顾裁判文书“法理情”

    通州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依法处理涉“零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基础上,强化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通过发挥裁判文书的示范效应,推动用工主体和零活就业人员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同时,通州法院针对此类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欠缺、证据不足、不实陈述普遍等特点,准确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相关事实,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审理一案”,实现“带动一片”,促成“司法保障有力度、释法说理有深度、类案化解有广度”的积极效果。

    举措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营造依法用工的良好氛围

    通州法院以“法律十进”为载体,充分利用普法驿站下沉司法服务,通过开展京法巡回讲堂和媒体宣传等形式,扩大司法裁判的引导示范效应,引导接受劳务方规范用工形式、提高安全保障意识,切实维护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为零工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零工市场是向灵活就业人员与用工主体提供就业服务的重要载体,对健全就业服务体系、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拓宽就业渠道具有重要作用。在做实上述四项举措的基础上,我们关注到缺少正规场地、供求信息不匹配、部门职责模糊、公共组织与服务人员不足也是制约零工市场的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现提出风险提示:

    [09:39:10]
  • [马驹桥人民法庭庭长 李炎铎]:

    一是明确管理职责,规范零工市场运行。将零工市场纳入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明确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对零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可持续并兼具灵活性的基本就业公共服务。划定专门区域,布局数量适宜、规模适度的零工市场,加强用工主体与就业人员“双实名”信息审核,搭建供求匹配平台,提供就业人员信息、岗位信息、工资价位信息等信息分析服务,提升零工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二是用工主体诚信用工,提高安全保障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用工主体应当树立诚信用工意识,主动与零工就业人员签订书面合同,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内容,主动审查零工资质,避免因选任过错导致发生事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用工主体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避免因安全保障不到位、指示不合理等导致发生事故。

    三是零工市场灵活就业人员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主体认定难、法律关系认定难、赔偿范围认定难都是影响涉“零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效率和判决结果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议零工市场灵活就业人员在寻求工作机会时,应根据自身能力、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工作内容。在工作过程中,要树立自己是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避免无法胜任工作或其他过错导致人身受害。同时,零工市场灵活就业人员要提高证据意识,用工时主动要求与用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发生事故后留存相关证据,避免诉讼过程中出现举证不能的不利情形。

    下一步,通州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扎实推进“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妥善化解双方责任分担纠纷,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助力“零工”市场规范发展,为平安副中心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谢谢大家!

    [09:39:52]
  •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感谢李庭长。通州法院靠前站位,构建“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多元化解及快速审理机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发送司法建议等形式,促成“司法保障有力度、释法说理有深度、类案化解有广度”的积极效果。

    下面由钱笑副庭长通报通州法院涉“零工”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

    [09:47:18]
  • [马驹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钱笑]:

    下面由我为大家发布5则“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准确认定赔偿主体,维护伤者权益

    基本案情:

    李某乙承揽了某公司的货物装卸工作,并联系赵某介绍几名工人一起工作。被告赵某与原告李某甲等四名工人一起进行货物装卸。装卸过程中,因物流车辆底部存有空隙,并被布遮盖,导致李某甲等人掉落空隙内受伤。李某甲曾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案外人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被驳回。李某甲遂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乙、赵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乙称,李某甲受伤系货车违规改装导致,应由货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赵某称,其与李某甲系工友关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李某乙雇佣李某甲进行装卸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李某甲在货车上进行装卸工作必然存在相应风险,在进行存有风险的工作过程中其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而未尽到,应当就自身疏忽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应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承担20%的次要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李某甲与李某乙均主张,李某甲受伤系因为卸货车辆底部存有空隙并被布遮盖导致,该因素应认定为李某甲受伤的主要原因,李某甲有权要求李某乙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向其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李某乙亦有权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故判令李某乙给付李某甲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合计18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主体认定难”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本案诉讼中,李某甲不能确定劳务关系主体是李某乙还是赵某。我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甲与李某乙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支持了李某甲要求李某乙承担责任的诉请。在当事人诉讼能力薄弱的情况下,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正确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认定损害赔偿主体与赔偿范围,有力维护了零工市场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按照业主指示施工坠落,业主要承担指示错误责任

    基本案情:

    邹某为某村村民,其因翻建自家房屋需要拆除旧房。经王某介绍,张某与邹某协商一致,张某负责将旧房拆除并将拆除的旧料清理完毕,张某可将所拆除、清理的物品自行售卖,邹某不再另行支付其他报酬。某日,邹某指示张某上工作现场二楼查看次日需要施工的内容,张某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从二楼摔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张某遂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起诉王某、邹某,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七十余万元。王某辩称自己与张某无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邹某辩称不认识张某,亦未将工程发包给张某,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内容,张某与邹某之间应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张某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起诉明显不妥,法院依法调整为承揽合同纠纷。经邹某指示,张某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至工作现场二楼查看次日施工内容时发生坠落事故,因此,邹某应当存在一定的指示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张某具有拆除、清理工作经验,其理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邹某指示其至二楼,张某亦应自行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上至二楼查看,因此,从过错角度,法院认为张某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由邹某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张某的合理损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亦不足以证明王某存在侵权行为,故王某不应承担责任。故判令邹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费19万余元。

    典型意义:

    零工劳务市场中,存在部分以拆房为业的情况,即工人拆除旧房并自行将旧房材料清理完毕,业主无需另行支付费用。我院经审理,依法认定此种情形下工人与业主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判决正确认定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认定了损害赔偿主体和责任比例,维护了零工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酒后施工致高坠死亡,自身过错影响赔偿比例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谢某甲之子谢某乙受雇至姚某某处为其建房提供安装彩钢板,在施工过程中谢某未系安全绳高空坠落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但在谢某乙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含量为167.7mg/100ml。谢某甲等四人将姚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姚某某否认双方为劳务雇佣关系,认为系承揽关系。

    裁判结果:

    关于姚某某与谢某乙之间的关系,根据姚某某陈述,其让谢某乙安装彩钢房,费用支付方式为每天450元,双方的关系更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应在劳务关系下考量双方的权责关系。关于双方的过错责任,被告姚某某在于没有提供足够的安全施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亦未尽到相关提醒、注意义务;而谢某乙在于没有提高安全施工意识,且在施工前饮酒。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被告姚某某对谢某乙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令姚某某赔偿谢某甲等四人各项损失费74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一般劳务关系中,对于提供劳务者的损害由劳务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在承揽关系中则由承揽人承担意外风险,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的过失承担责任。两种法律关系中对接受劳务方的责任认定规则并不相同。若当事人之间存在监督、管理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定期计付劳动报酬,另一方提供劳务而不论有无特定成果,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应认定为劳务关系。法院通过该判决能引导当事人正确区分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进而提高用工单位安全保障意识、完善劳动保护措施,强化防范劳务受害事故发生。

    案例四:被工友戳伤眼睛,雇主推责不成被判赔偿

    基本案情:

    杨某在某村经营废品收购站。雇佣赵某、王某从事垃圾分拣工作。赵某在进行分拣垃圾物品时,被同在分拣垃圾的被告王某扔过来的棍子戳伤眼睛,事故导致赵某右眼眼球破裂,赵某起诉杨某、王某要求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等,杨某否认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裁判结果:

    赵某主张其系给杨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所作陈述,赵某该项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采纳。杨某虽辩称王某不是其雇佣的人员,但在本案审理中,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使赵某该项主张达到真伪不明的程度,故对杨某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难以支持。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所作陈述,可以认定事发时王某系受雇于杨某,赵某系被王某分拣垃圾时扔出的物体砸伤眼部,杨某作为雇主,应当就赵某所受伤情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王某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故杨某如果认为王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杨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追偿,其追偿权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赵某直接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赵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从事分拣作业时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但就本案查明事实,事发时赵某并未与王某保持适当距离,亦未合理注意分拣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其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赵某应自行承担涉案事故30%的责任,杨某就涉案事故承担70%的责任,判令杨某赔偿赵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合计57万余元。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到劳务关系的认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首先应当初步审查被告是否系劳务关系的相对方,即接受劳务方,对此,应由提供劳务者承担举证责任。在提供劳务者举证后,接受劳务者对此予以否认的,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据。接受劳务者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使提供劳务者的主张达到真伪不明的程度,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法院通过判决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认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范围,依法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同时兼顾劳务关系与侵权关系裁判之间的协调性,亦能引导劳务者在从事相关劳务中保留好相关证据。

    案例五:护工无资质,摔伤自己还要分担责任

    基本案情:

    李某从事家政服务行业,某公司告知李某,客户王某家有雇佣保姆照顾其母亲的需求,劳务费由王某支付,李某向某公司支付中介费。次日李某前往王某家中照看其母亲,五日后其母亲入院,因李某不具有护工资质,王某称需更换具有资质的护工照料其母,但因尚未找到护工,故向李某提出再照顾其母一天,李某某同意。次日凌晨,李某看护之时,因王某母亲身体歪斜即将掉下病床,李某上前将其扶正。在这一过程中李某跌倒并受伤。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王某反诉,要求李某退还其垫付的各项费用。

    裁判结果:

    本案中双方一致认可李某和王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李某虽是经某中介公司介绍到王某家做保姆,但在工作性质变为护工后,双方直接达成雇佣意向。中介公司并不知情,故其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责任比例,李某明知不具有资质,仍在医院独自照护王某之母,在帮助王某之母翻身时自己摔伤。李某对自己摔伤存在过失。王某作为雇主,雇佣不具备专业资质的李某一人照看其母亲,在选任方面亦存在过失,故法院酌情认定双方各承担50%比例。对于王某要求李某返还垫付费用,基于诉讼经济及便利当事人原则一并处理。经核算,王某应负担4万余元,李某应退还其垫付款项1万余元。

    典型意义:

    在个人劳务关系中,过错认定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标准进行考量,综合各自的过错以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法院通过该判决充分发挥引导接受劳务方规范用工形式,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专业的领域雇佣具有资质的人从事相关劳务,促进整个市场的规范化运行。

    [09:47:44]
  •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感谢钱笑副庭长。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对涉“零工”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进行阐明,通过“审理一案”,实现“带动一片”,营造依法用工的良好氛围,力促零工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

    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以上就是本次通报会的主要内容。

    下面进入嘉宾点评环节。

    首先我们有请通州区人大代表朱倩楠点评。

    [10:00:01]
  • [区人大代表 朱倩楠]:

    通州法院在办理“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强化“如我在诉”意识,立足审判职能,从依法保障零工工人的合法权益和服务“零工”劳务市场健康发展出发,在当事人诉讼能力普遍薄弱的情况下,正确认定法律关系、损害赔偿主体和责任比例,为零工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10:00:31]
  •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感谢朱倩楠代表对我院工作的肯定与支持。接下来,有请通州区人大代石音点评。

    [10:01:46]
  • [区人大代表 石音]:

    通州法院辖区的马驹桥镇就是本市较为著名的零工自发聚集地之一,零工劳务市场是副中心营商环境的一面镜子,促进零工劳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也是优化副中心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今天的发布会可以看出,通州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一方面注重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致力于维护零工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注重发挥类似案件的社会引导作用,引导零工劳务人员和接受劳务一方规范化用工。希望通州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用既有温度又有力度的司法服务,引导零工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10:02:01]
  •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感谢石音代表的精彩点评和宝贵建议。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各位记者朋友踊跃提问。

    请法治时代杂志刘记者提问。

    [10:02:24]
  • [媒体记者1]:

    提供劳务一方“打零工”受伤提起诉讼,要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

    [10:02:40]
  •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请李炎铎庭长为您解答。

    [10:02:58]
  • [马驹桥人民法庭庭长 李炎铎]:

    根据案件基础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受伤,要举证证明如下内容:第一,接受劳务一方的身份信息以及劳务内容,比如对方的身份证件、双方签订的合同、双方的聊天记录等均可以证明上述内容。第二,受伤的原因及过程,比如受伤现场的照片、视频等,如果报警的话,可以提供报警记录等;第三,原告各项损失的依据,如医院就诊记录、医疗费票据、护理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以证明各项损失的发生情况。

    [10:03:22]
  •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下面继续记者提问,请光明网王记者提问。

    [10:03:41]
  • [媒体记者2]:

    通过刚刚发布的典型案例,提供劳务者受伤后的结果,法院判决提供劳务一方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这是为什么?

    [10:03:55]
  •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请钱笑副庭长解答。

    [10:04:16]
  • [马驹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钱笑]: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需要考察各自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并由双方根据过错承担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工作过程中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等,可以认定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10:04:38]
  •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郜超]: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

    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代表、记者朋友们参加我们的新闻通报会。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通州法院将继续积极探索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副中心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构建“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多元化解及快速审理机制,依法保障零工工人的合法权益,以司法裁判示范效应助力零工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平安副中心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谢谢大家!

    [10:0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