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研讨会全景

与会领导、专家及嘉宾

主持人安李超副院长

靳学军院长致欢迎辞

安辉副院长发言

李洛云副院长发言

胡羽庭长发言

毕芳芳副庭长发言

袁煜驰副庭长发言

杨立娟副庭长发言

杨畅副庭长发言

王成教授发言

宋朝武教授发言

王亚新教授发言

市高院刘双玉主任发言

市高院朱春涛庭长发言

最高院胡云腾主任讲话
8月3日9:30,门头沟法院裁判活动说理研讨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顾珊珊。
    [09:25:24]
  • [主持人]:
    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门头沟法院召开的“裁判活动说理专家研讨会”。
    [09:29:11]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研讨会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提高一审服判息诉率、提高案件调解率和降低信访投诉率,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门头沟法院特邀请专家学者、法官、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围绕“裁判活动说理”,就全程、全景、全员式裁判活动说理工作机制展开研讨交流。
    [09:29:46]
  • [主持人]:
    现在,研讨会正式开始,我们将为您直播全过程
    [09:30:31]
  • [安李超副院长]: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在盛夏时节,在京西门头沟,我们召开这次裁判活动说理专家研讨会。本次会议荣幸地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胡云腾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亚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宋朝武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成教授;以及北京市高院研究室兼督查办刘双玉主任,市高院民一庭朱春涛庭长;另外还有新闻出版单位的嘉宾,《中国审判》杂志社高绍安常务副总编辑、事业部刘晓云副主任,《法制日报》记者部副主任兼北京站站长李松,人民法院出版社办公室张召国主任,《人民法院报》周刊部赵刚副主任。请允许我代表门头沟区法院,对各位领导、专家及来宾们在百忙之中莅临本次研讨会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09:35:52]
  • [安李超副院长]:
    下面,我简单地介绍一下今天会议的主要议程:首先由我院靳学军院长致辞;第二项议程由我院安辉副院长介绍开展裁判活动说理相关工作机制、运行情况及取得成效;第三项议程,由我院李洛云副院长介绍《关于加强裁判活动说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第四项议程由我院民商事审判庭、未审庭等部门负责人从全程、全员、全景等方面介绍裁判活动说理机制的微观运行情况;第五项议程请各位领导、专家对我院裁判说理活动进行研讨、交流与指导。下面有请靳院长致辞。
    [09:38:38]
  • [靳学军院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大家好!今天,非常荣幸能与各位嘉宾齐聚与此,共同研讨裁判活动说理的相关问题。首先,我谨代表门头沟区法院,向与会的各位领导、专家和朋友们表示诚挚而热烈的欢迎。
    [09:40:03]
  • [靳学军院长]:
    当前,民诉法理论与立法研究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这次修改的指导思想之一是要解决司法实践中突出的问题、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比如诉权保障、恶意诉讼、多元化解机制等,这些问题在立法层面的解决必将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提供高度的正当性和科学性的程序保障。同时,除了程序法所发挥的独立价值之外,这种正当性和科学性还应该从实践中来,对此广大基层法官会有更加深刻认识:司法救济的条件、程序与效果,除了受到法律程序影响外,无不与复杂的社会背景发生关联,他们必须面对诉讼膨胀的考验、面对当事人错位的救治途径与非制度化的程序需求,面对多样化的本土性因素。所以说,结合当前时代因素,在法律的框架下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不断适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成为司法工作的重要社会职能。
    [09:52:37]
  • [靳学军院长]:
    门头沟法院一贯重视工作创新。近年来,按照市高院关于机制创新的总体要求和思路,我院就裁判活动说理,包括裁判文书说理,开展了一些工作。应当说,现阶段裁判文书说理的水平和质量已经有所提高,法官也越来越重视在裁判文书中回应当事人的意见表达,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你说你的,我判我的”审判权封闭运行局面。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文书说理毕竟仅是司法说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说理主体、说理内容、说理时空乃至说理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实践中法官忽视裁判活动过程中的说理、不及时向当事人公开对事实和法律争议的意见,由此引发一些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的全部审判活动,应当是对当事人、乃至全社会说理的活动,裁判活动说理也应当是综合的、动态的、全面的说理。基于此,我院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尝试,着手推进全程、全员、全景式裁判活动说理工作,相关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机制一会儿由我院的李洛云、安辉两位副院长具体介绍。我院开展这项工作的基本目标就是让我们的审判人员始终认识到,司法裁判是一个动态、延展并逐步实现利益平衡的活动,不仅是一纸文书、一个判决;要实现当事人对裁判活动和结果的理解和接受,不仅要正确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还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将事理、法理、情理讲清楚、说明白,裁判活动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事实上,我们加强裁判活动说理以来,服判息诉率显著提高了;有些败诉当事人即使不服判决,也能在法律程序内依法表达诉求,说理为问题的最终解决夯实了基础。
    [09:53:06]
  • [靳学军院长]:
    当然,裁判活动说理工作在实践中尤其在理论层面将会遇到一些难题,比如,如何兼顾公正与效率价值和程序价值的平衡关系、如何协调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主导权的关系、如何处理方便当事人诉讼缓解审判压力和适用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的关系等等。对此,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之余发表您的真知灼见,帮助法院工作的开展。再次感谢大家。
    [09:53:35]
  • [安李超副院长]:
    下面有请安辉副院长具体介绍我院开展裁判活动说理内涵特点、运行情况及取得相关成效。
    [09:55:13]
  • [安辉副院长]: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为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我院从年初推行机制,要求审判人员充分释明裁判思路和法律适用过程,并结合案件情况动员当事人亲友、协调案件关注人和相关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说理,从源头上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下面,我就我院为什么开展裁判活动说理,怎样构建说理长效机制,以及该项工作具体运行情况等进行说明。
    [09:55:39]
  • [安辉副院长]:
    一、开展裁判活动说理工作的意义。审判工作在于查断事实、定分止争,裁判的过程和结果能否被当事人认同并接受,直接关系到纠纷是否能够有效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的全部审判活动,都是对当事人,乃至全社会说理的活动。
    首先,开展裁判活动说理是实现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关于司法公开,一直以来大家比较重视的是裁判文书说理的问题,想了很多办法,也取得了一些进步。但在案件评查和信访接待中,我们看到,一些法官忽视裁判活动过程中的说理、不及时向当事人公开对事实和法律争议的意见,由此引发不少问题;一些青年法官把大量时间和精力用于裁判文书说理,造成“当面不说、背后才说,庭上不说、庭下才说,口头不说、笔头才说”的局面。上述情况一方面使法官认证出现差错的机率增大,另一方面导致当事人不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服判息诉的难度。因此,我们希望通过开展裁判活动说理工作,使法官的裁判推理和法律适用过程逐步从“隐形”走向“显形”。
    其次,开展裁判活动说理是坚持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大环境上看,中国仍是一个乡土社会,人民群众大多希望解决纠纷的人能够按照乡土社会特有的情理规则和是非观念来解决问题。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在说理活动中融入民俗习惯、情理良知有助于提高裁判结果的社会认同度,结合民俗习惯达成的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高出平均值近17个百分点。可见,司法活动理应坚持群众路线、尊重民意并且与民意互动、及时反馈民意。另一方面,结合我们的区情来看,根据门头沟区调查统计,我区残疾人口(含精神残疾)占全区人口的10%,这也导致我们的诉讼当事人中涉低保、残疾、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群较多。这类人群普遍素质不高、缺乏诉讼风险意识和败诉心理承受能力,而且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较少,在败诉后重复访、闹访、滞留访的情况突出。面对乡土社会的国情与特殊群体较多、息诉罢访较难的区情,也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我们强调加强司法与民意的沟通,全面推行全程、全景、全员说理式司法,希望通过法官释法说理,把事实查清楚、证据审清楚、法律适用讲清楚,使案件不留疑,当事人不存疑。
    再次,开展裁判活动说理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客观需要。司法裁判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其系以说理的方式化解社会纷争,倘若司法裁判缺乏说理,效果必然是缺少司法特质而有损司法权威。因此,法官必须在审判过程中释疑解惑,向当事人讲通、讲透裁判的道理,达到“赢得公公正正、输得明明白白”的效果,推动法律知识和司法精神的传承与普及。我们认为,强化裁判活动说理,不仅能够让裁判结果更容易被当事人认同并接受,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提升司法公信。因此,对法官来讲,“有诉请必有应答”、“以理服人”应当作为职业准则来遵循,作为职责义务来履行。
    [09:56:27]
  • [安辉副院长]:
    其次,开展裁判活动说理是坚持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大环境上看,中国仍是一个乡土社会,人民群众大多希望解决纠纷的人能够按照乡土社会特有的情理规则和是非观念来解决问题。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在说理活动中融入民俗习惯、情理良知有助于提高裁判结果的社会认同度,结合民俗习惯达成的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高出平均值近17个百分点。可见,司法活动理应坚持群众路线、尊重民意并且与民意互动、及时反馈民意。另一方面,结合我们的区情来看,根据门头沟区调查统计,我区残疾人口(含精神残疾)占全区人口的10%,这也导致我们的诉讼当事人中涉低保、残疾、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群较多。这类人群普遍素质不高、缺乏诉讼风险意识和败诉心理承受能力,而且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较少,在败诉后重复访、闹访、滞留访的情况突出。面对乡土社会的国情与特殊群体较多、息诉罢访较难的区情,也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我们强调加强司法与民意的沟通,全面推行全程、全景、全员说理式司法,希望通过法官释法说理,把事实查清楚、证据审清楚、法律适用讲清楚,使案件不留疑,当事人不存疑。
    再次,开展裁判活动说理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客观需要。司法裁判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其系以说理的方式化解社会纷争,倘若司法裁判缺乏说理,效果必然是缺少司法特质而有损司法权威。因此,法官必须在审判过程中释疑解惑,向当事人讲通、讲透裁判的道理,达到“赢得公公正正、输得明明白白”的效果,推动法律知识和司法精神的传承与普及。我们认为,强化裁判活动说理,不仅能够让裁判结果更容易被当事人认同并接受,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提升司法公信。因此,对法官来讲,“有诉请必有应答”、“以理服人”应当作为职业准则来遵循,作为职责义务来履行。
    [09:57:17]
  • [安辉副院长]:
    二、裁判活动说理工作机制的具体内容。2009年,我院就围绕“提升民商事审判社会认同度”这一课题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我们从今年年初开始,推行全程、全景、全员式裁判活动说理工作机制,希望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和力量,形成服判息诉工作合力。
    一是通过把握五个节点,更加注重说理的全程性。全程说理是一个动态、递进的过程,是指在立案、庭前、庭审、判前、判后等环节都要对当事人把道理说透、把法律释明。针对上述节点,结合信访、上诉案件存在的问题,我们全面梳理了19项说理重点,明确了对于各说理重点的具体标准要求,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裁判说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是通过创新工作思路,更加注重说理方法的灵活性。全景说理是指只要有利于解决纠纷,可以不拘形式、不拘场合、不拘时间进行说理;对于不同类型案件,说理的方法、侧重点也不一样。为了在兼顾法院权威性的同时,将枯燥的法律适用过程用老百姓乐于接受的形式来表达,使法官懂得说理、群众听得懂说理,我们想了不少办法。比如,针对受理的几类主要案件特点,制作“涉拆迁案例讲评”展板在院外橱窗及涉征收社区进行展示,与区内媒体《京西时报》合办“以案说法”专栏,有针对性开展释法说理宣传。又比如,通过举办裁判活动说理法官论坛,让一线法官结合自己的办案体会交流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通过总结培训提高法官的裁判说理能力等等。
    三是通过联合内外力量,更加注重说理主体的广泛性。全员说理是指,裁判活动说理不但要集中承办法官、合议庭的集体智慧,也要善于利用法院内外的其他人力资源。从法院内部而言,说理是法官集体说理,不仅是承办人或者一个合议庭说理。从当事人跨进法院大门开始,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工作环节的说理就应当依序启动,书记员、承办法官、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人民陪审员、庭长、院长等都是说理的主体,都负有说理的职责。从法院外部而言,更是要善于“借力”,联合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或是其他社会组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共同参与说理。比如,最近在处理一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我们注意到被告韩某是撒拉族穆斯林,于是主动邀请一位阿訇,也是我区的一名政协委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包括参加现场勘察、旁听庭审等。阿訇的参与对于我们做韩某的思想工作起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韩某原来的抵触情绪得到了有效缓解,其后也能够比较平静地配合法院开展工作,保证了案件审理在法定程序内稳步推进。
    [09:57:57]
  • [安辉副院长]:
    三是通过联合内外力量,更加注重说理主体的广泛性。全员说理是指,裁判活动说理不但要集中承办法官、合议庭的集体智慧,也要善于利用法院内外的其他人力资源。从法院内部而言,说理是法官集体说理,不仅是承办人或者一个合议庭说理。从当事人跨进法院大门开始,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工作环节的说理就应当依序启动,书记员、承办法官、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人民陪审员、庭长、院长等都是说理的主体,都负有说理的职责。从法院外部而言,更是要善于“借力”,联合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或是其他社会组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共同参与说理。比如,最近在处理一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我们注意到被告韩某是撒拉族穆斯林,于是主动邀请一位阿訇,也是我区的一名政协委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包括参加现场勘察、旁听庭审等。阿訇的参与对于我们做韩某的思想工作起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韩某原来的抵触情绪得到了有效缓解,其后也能够比较平静地配合法院开展工作,保证了案件审理在法定程序内稳步推进。
    [09:58:36]
  • [安辉副院长]:
    三、我院裁判活动说理工作的实践效果。半年来,在落实并推进裁判活动说理工作过程中,我们通过组织业务学习和座谈交流,总结、固化说理工作经验,使干警克服了无所谓、怕麻烦、“说理影响办案效率”的错误思想,裁判活动说理规范有序开展,干警的司法能力进一步提高,全院审判质效稳步提升。
    一是完善了工作机制。我们制定《关于加强裁判活动说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组织各部门学习研讨,使干警们对于如何将说理真正融入审判全过程进行了深入思考和广泛交流,各部门结合类案审理,归纳、提炼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长效工作机制。比如,民一庭制定了《不动产案件审理规程》,梳理全程说理各个阶段的不同侧重点;民二庭针对涉农案件审理这一重点、难点问题,总结区分说理对象、讲究工作策略的工作方法;民三庭结合审理劳动、劳务纠纷、医疗纠纷、相邻关系案件的实践,丰富了联合法院内、外力量开展裁判说理的具体内涵;斋堂法庭根据其多年来开展巡回审判活动的工作经验,拓展了对于全景说理的解读。上半年,北京市高院池强院长对我院报送的信息《“全院一盘棋”,裁判说理全员参与》作出重要批示,也体现了上级领导对我院相关工作的肯定。
    二是提升了审判质效。截至6月20日,我院的调撤率、服判息诉率等审判指标同比分别提高6.6和4.7个百分点,在全市法院审判质量考核评价绩效通报中,我院综合排名位列全市基层法院第一。
    三是增强了司法公信力。我院在全区征收项目20余个,涉拆群众3万余人,诉讼案件上升20.2%的情况下,通过全程、全员、全景式裁判活动说理,妥善化解了大量诉前矛盾纠纷和诉讼案件,当事人满意度不断提升,上半年当事人赠送锦旗、表扬信31件(封),较去年同期增长106.6%;同时,信访投诉率呈下降态势。
    上述成绩,是全院干警在审判活动中耐心细致说理的结果,也更加坚定了我们继续推进这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09:59:01]
  • [安辉副院长]:
    二是提升了审判质效。截至6月20日,我院的调撤率、服判息诉率等审判指标同比分别提高6.6和4.7个百分点,在全市法院审判质量考核评价绩效通报中,我院综合排名位列全市基层法院第一。
    三是增强了司法公信力。我院在全区征收项目20余个,涉拆群众3万余人,诉讼案件上升20.2%的情况下,通过全程、全员、全景式裁判活动说理,妥善化解了大量诉前矛盾纠纷和诉讼案件,当事人满意度不断提升,上半年当事人赠送锦旗、表扬信31件(封),较去年同期增长106.6%;同时,信访投诉率呈下降态势。
    [09:59:45]
  • [安辉副院长]: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现阶段上级法院和人民群众都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法院确保公正司法、实现案结事了的责任更加重大。如果说农民种地是为了获得好收成,工人做工是为了保证产品优质,那么法官审理案件就是为了创造司法精品。我们将在精品意识的指引下,把功夫和心力用在说理上,坚持以法明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不断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最后,也希望各位领导和专家在接下来的研讨交流中,能够畅所欲言,对裁判活动说理工作机制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剖析。谢谢大家!
    [10:00:23]
  • [安李超副院长]:
    刚才,安辉副院长就我院开展裁判活动说理的内涵、特点以及实施情况做了较为详细介绍,作为成果固化和工作引导的一种方式,我们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办法与制度。其中,为了加强对程序性权利或事项的说理、并依法把握好对实体性权利和事项的释明,我院结合工作实践出台了《关于加强裁判活动说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就总体要求、说理环节及说理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比较明确规定。下面就请李洛云副院长就该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10:01:02]
  • [李洛云副院长]: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为进一步增强裁判活动说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院结合审判调研,制定出台《关于加强裁判活动说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指导民商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后各个阶段的说理要求及工作重点。下面,我对该《指导意见》做一简要介绍。
    [10:01:35]
  • [李洛云副院长]:
    一、《指导意见》的主要特点。
    1、全面性。《指导意见》主要分为7个部分,明确规定裁判活动说理必须做到依法说理、全程说理、全景说理和全员说理,同时详实、全面地规定了案件立案、庭前准备、庭中审理、判前判后等各主要阶段以及裁判文书撰写中的说理基本要求、说理重点。
    2、可操作性。《指导意见》是在听取专审委委员、业务庭室负责人、一线法官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归纳了不同审判环节的说理要点,明确对不同类型案件应采取不同的说理方式,使各阶段、各类型案件的说理都有章可循,保证了《指导意见》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3、开放性。《指导意见》中的各项内容是对普通民商事案件审理作出的概括性规定,但它并不是一个独立、封闭的体系。通过这个《指导意见》,我们不仅希望从宏观上提高裁判活动说理的理念和质效,而且也希望能为下阶段各庭室进一步总结、细化类案说理工作方法提供指引性规范。
    [10:03:18]
  • [李洛云副院长]: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指导意见》全面梳理了五个阶段以及裁判文书的19项说理重点及标准要求,内容十分丰富,篇幅也较长。在此,我向大家简要介绍其中对于各阶段说理重点的相关规定。
    第一,庭前说理,重点做好与诉讼引导、诉讼风险提示、案件管辖以及立案调解有关的说理工作,为案件审理打好基础。
    第二,庭前准备阶段说理,在送达起诉、通知开庭、组织谈话的过程中,进一步做好诉讼风险告知和指导举证,通过对诉讼主体、诉讼请求的程序性审查,明确争议、了解当事人诉讼预期,为开庭审理营造良好氛围。
    第三,庭中说理,结合庭审质证,围绕证据的效力问题进行适当释明或是指导补充举证,尽量避免因当事人诉讼能力导致举证不利,也为当事人服判息诉奠定心理基础。
    第四,判前说理,结合争议焦点和法律规定做好对法律责任的释明;对于部分调解希望较大或是调解效果更好的案件,着重从权衡利弊得失的角度进行说理,引导当事人综合考虑事实和法律问题、做出理性判断,也能增强裁判的可接受程度。
    第五,判后说理,一方面耐心解答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疑问,有针对性地把裁判理由、法律依据解释清楚;另一方面对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的当事人,告知其他合法的救济渠道,使当事人能通过其他方式主张诉求。
    第六,裁判文书说理。考虑到裁判活动说理工作的整体性,我们在《指导意见》中保留了文书说理重点的相关内容。主要提到裁判文书说理应做到全面公开、用语规范、繁简适当,强调围绕争议焦点,把握好对证据认定、事实认定、自由裁量权、适用法律及适用法律理由等重点进行说理。
    [10:03:50]
  • [李洛云副院长]:
    关于《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我暂时介绍到这。希望各位领导、专家、学者,能够提出宝贵意见建议,使我们能够进一步加以修改和完善,争取在提高裁判活动说理的规范性、实效性上取得长足进步,在提高一审服判息诉率、提高案件调解率和降低信访投诉率等工作方面取得更好的效果。谢谢大家。
    [10:04:41]
  • [安李超副院长]:
    感谢洛云副院长的介绍,下面由我院民一庭庭长胡羽介绍全程说理。
    [10:08:42]
  • [胡羽庭长]:
    各位领导、来宾、同志们,上午好!释法明理是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有效方法。特别是在当事人素质参差不齐、案件事实情况迥异、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民事审判中,如何及时、恰当、充分、有效地开展裁判活动说理工作,更是体现民事法官智慧和经验的关键所在。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民一庭在动态、全程说理方面的做法和体会。
    [10:09:24]
  • [胡羽庭长]:
    我所在的民一庭主要受理婚姻家庭和所有涉不动产纠纷,上述类型案件普遍具有法律和政策交织、情理和法理冲突的特点,而在当前房价高居不下、土地征收工作如火如荼进行的形势下,巨大的利益诱惑很容易导致具有亲情的当事人之间反目为仇、剑拔弩张、信访不断,为此我庭着力在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融入说理内容,剥丝抽茧、逐层深入,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
    在庭前准备阶段,说理的重点在于让当事人明白“诉什么”。在析产继承类案件和涉不动产案件中,由于涉案标的较大,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而自身的诉讼知识又十分有限,因此在诉讼之初,诉讼请求要么就不明确,要么就对自己不利。比如,祖业产在拆迁时由一名法定继承人签订拆迁协议,其他法定继承人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但经了解,他们对拆迁补偿数额并无异议,只是认为拆迁利益不应由一人所得,这时就应引导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据继承关系分割拆迁利益,从而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又如,有些购房人要求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但按照北京市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规定,要求确权不能支持,必须向当事人释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协助办理登记过户,以切实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
    [10:10:33]
  • [胡羽庭长]:
    在开庭审理阶段,说理的重点在于让当事人明白“谁有理”。庭审是通过陈述意见、展示证据、对抗交锋的最直接、最重要、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个环节,也是为写好判决做准备的关键步骤。很多诉讼当事人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经常从道德、情理方面滔滔不绝地讲个不停,却抓不住重点;单纯地陈述事实,却举不出任何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盲目地申请司法鉴定,却不考虑鉴定的目的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一味强调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对自己的影响,而不考虑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因此,庭审中去繁就简,及时总结争议焦点,指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是法官说理的主要内容。许多房屋由于年代久远,几经翻建、扩建,但又无合法审批手续,在当事人主张自己建盖时,仅能提供一些证人证言,而这些证人往往又与当事人具有亲友关系,其证言很难被采信,这时法官就要主动加强询问,必要时要依职权到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让事实真相逐步还原,即使在双方都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也要让当事人尽可能陈述相关事实,以便为下一步从情理角度开展调解工作奠定基础。在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但承租人却起诉要求装修损失,并坚持申请鉴定,按照最高法院有关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的规定,此项诉讼请求即使做出鉴定也难以支持,还要让当事人多支出鉴定费用,多浪费诉讼时间,此时就要及时向当事人释明鉴定风险,避免形成不当信访。
    在撰写文书阶段,说理的重点在于让当事人明白“理在哪儿”。判决书是书面说理的最佳载体,当事人打了半天官司等的就是最终的一纸判决,含混其词、有果无据的判决很难让当事人信服。判决书说理与调解说理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前者只能依法,而后者可以在依法、依理、依情、依俗四者之间灵活机动地变换说理方式和说理内容。因此,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定要针对诉辩双方的意见,逐一进行论述,哪些证据和意见被采信,哪些不被采信,均要有理有据地加以说明,即使是驳回起诉的裁定,也应强化论理。我庭曾有一起索要供货款的案件因涉嫌刑事犯罪而中止近七年,依法恢复审理时,在查明事实方面非常困难,但法官仍然没有放弃努力,经多方审查发现,原被告之间不具有原告主张的买卖合同关系,将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由于法官撰写的裁定书逻辑严谨、论证充分,让原本意见颇多的原被告双方均心服口服,无一上诉,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10:11:20]
  • [胡羽庭长]:
    在判后说理阶段,说理的重点在于让当事人明白“输在哪儿”。判后说理是对判决书说理的延续和补充,能够将判决书中言所不能言的问题向当事人讲清楚,以提高当事人对判决的接受度。在宣判后,一方面是败诉方希望能够知道自己为什么败诉,另一方面胜诉方也想了解判决的数额为什么会低于自己的预期。对于第一类问题,就要在解释法律和政策的基础上,从情理角度加以疏导和安抚。比如,在我区大规模开展棚户区征收改造过程中,很多企业自管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由其中一名子女实际居住,并最终将该名子女变更为承租人,在棚改过程中,被拆迁对象仅为变更后的公房承租人,因此所有的拆迁利益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只能归一人所有。对此,很多当事人从情理上都无法接受,这时就要充分向其解释法律和政策规定,让其明白从情理上法官能够理解,但从法理上法官却很难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并尽最大可能通过调解来化解家庭矛盾。对于第二类问题的说理,主要是法官心证公开的过程。较为常见的是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买卖双方在分割房屋土地利益时,按北京市现行标准一般是三七分,这一点许多当事人和律师都清楚,但在房屋涉及拆迁时究竟哪些项目三七分、怎么分,特别是买房人在购房后又大面积增建房屋时,当事人对利益具体划分方式并不了解,因此判决后向当事人解释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考虑了哪些因素、具体怎样运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一般来讲,只要解释到位,绝大多数当事人对判决都能够理解,即使不能接受,也会在程序内行使权利。
    在信访接待阶段,说理的重点在于让当事人明白“怎么办”。当事人信访的目的就在于对自己实体权利进行救济,因此在信访阶段,假、大、空的解释是不受欢迎的,必须要向当事人解释应该怎样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往往信访当事人还会是正在审理的关联案件的当事人,只有切实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才能将所有问题一并化解。我庭曾有一名当事人通过正规中介机构购买农村房屋,其坚持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法院终审判决无效后,其一直在申请再审,并要求院庭长接待。我们在接待时,将说理的重点放在合同无效后怎样维护自己权益上,让其看到即使合同无效自己也能够得到绝大多数利益,同时再辅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对法院的工作均表示十分感谢。
    [10:11:49]
  • [胡羽庭长]:
    裁判活动说理既是一门学问,更是一门艺术,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研究、摸索。但不管在什么时候,采用什么方式,只要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心中,带着理解和真诚去诠释问题,就能够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对法官工作的认同、对裁判结果的尊重,从而进一步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10:12:23]
  • [安李超副院长]:
    下面由民三庭庭长毕芳芳介绍全员说理。
    [10:13:21]
  • [毕芳芳庭长]:
    各位专家、领导、同事,大家好。下面,我结合民三庭的审判实践,就全员说理与各位进行经验分享和理论探讨。我们理解的全员说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集中一切可利用的人力资源和集体智慧,挖掘一切可借助的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裁判活动说理,利用多角色对裁判活动的统一认识,促使当事人对司法活动形成内心确信,认同并信赖裁判结果,深层次强化司法权威。下面,我着重从法院内、外两个方面对全员说理做进一步阐述。
    [10:13:47]
  • [毕芳芳庭长]:
    就法院内部而言,裁判活动说理是集体说理。其中,作为案件的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是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最为全面、最为直接地了解案件事实,理所应当为说理的首要主体,他们必须要对当事人将道理说透、把法律释明,让当事人在各个阶段都能知晓、理解法官的审理思路,从而为其信服并认同法官的裁判结果奠定良好基础。对于院庭长,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有才能的人才能居高位,担重责,院庭长作为管理者,必然是业务工作的骨干,掌握着最为娴熟的法律知识,具备最为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而且也应该是秉公办案、廉洁司法的楷模,对其管理的案件更具有话语权和决定权。此时,院庭长亲自参与裁判活动说理,能利用其身份和职位的特殊性,让当事人感受到法院对其案件的重视,其案件的公正审理得以保证,从而增强说理成效。并且,院庭长在多年的工作中积累了较为广阔的人力资源,对于需要其他部门配合与支持的案件,院庭长亲自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更容易整合各类资源、形成化解合力,促使纠纷的顺利解决。
    此外,裁判活动说理仅仅依靠审判部门一家的单打独斗难以取得较好效果,视案件需要,审判部门必须通过与其他部门的紧密配合才能促使当事人信服裁判结果。审判庭作为适用法律、裁决案件的部门,说理的重点更侧重于从法理角度对诉讼风险、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等事项进行说理,执行局作为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部门,说理的重点更侧重于从维护法院生效裁决的法律效力角度对所能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进行说理,信访办作为相对脱离于审判执行工作之外的中立部门,说理的重点更侧重于从情绪安抚、合理引导、救济渠道的供给、人文关怀角度进行说理。这样,几个部门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及职权特点,分工协作,既各司其职,又主动补台,刚柔并济、有进有退,共同实现裁判说理活动的无缝链接,达到最佳效果。
    [10:14:26]
  • [毕芳芳庭长]:
    就法院之外而言,裁判活动说理要善于借力说理。即善于利用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为裁判活动说理。之前,法院更强调依法独立办案,在法院系统内部,一个相对单一、封闭的环境下化解矛盾,不仅工作难度大、而且效果不甚理想。经过不断的实践证明,我们只有转变观念,以更加开放的意识,拓宽渠道,搭建平台,吸纳一切可借助的社会力量参与裁判活动说理,才能实现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以及裁判活动的广泛认同。实践中,我们主要借助以下5类外部力量参与说理。
    一是邀请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参与说理。特殊身份的人即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人员。此类人员共同参与说理,在一定程度上能拉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增强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认同度。对于一些敏感案件,我庭在审理时都会邀请此类人员参与说理,并注重向当事人介绍他们的“身份”,并且根据他们平时的工作内容选择其擅长的领域和兴趣点参与裁判活动说理,比如邀请居委会委员参加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说理、劳动局干部参加劳动争议案件调解,这样不仅能消减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增强说理的针对性,还能提高代表、委员和陪审员的履职积极性,为日后此类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是邀请纠纷发生地基层组织参与说理。基层组织贴近群众生活,在与群众的长期接触中,更熟悉当地的民情习俗,了解矛盾产生的起因经过。为充分发挥其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我庭年初分别与七个基层组织建立了共建关系,在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中,通过加大巡回审判、就地审理的力度,邀请基层组织人员参与案件说理,更为真实地还原案件客观事实,一针见血地指出矛盾的关键症结,实现了纠纷的快速、及时、妥善处理。
    [10:14:56]
  • [毕芳芳庭长]:
    三是邀请纠纷所涉管理单位参与说理。此类说理,主要是通过借助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帮助我们有效化解纠纷。比如,为妥善审理涉建筑工程的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我庭先后与区工会、区建委建立了委托调解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两家单位分别搭建起法院与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之间的沟通桥梁,一方面,借助区建委管理、引导建筑市场主体依法规范经营的行政职能,邀请其参与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说理,另一方面,借助区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职能,邀请其参与对劳动者的说理,从而减少当事人对法院的抵触情绪,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
    四是争取区委政法委的支持开展说理。对于一些涉及敏感人员、事项或是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在依法审慎审理的同时,我们会高度重视,及时将案件进展、处理意见向区委政法委汇报,争取区委政法委的支持,由其出面协调相关涉案机关及其上级单位共同开展法律释明、矛盾化解工作。比如我庭在审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区委政法委协调区卫生局、区民政局,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了8万余元停尸费,并以此为突破口,安抚当事人情绪,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妥善化解了纠纷。
    五是争取案件关注人的理解进行说理。当事人的亲朋好友、相关行政机关或领导有时可能比案件当事人更为关注案件审理情况。在此类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会注重与关注案件的相关人员建立并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一方面向其全面介绍案件事实,使其能在准确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形成合理判断;另一方面向其及时告知法院为化解矛盾所采取的各项措施,适时说明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使其能够了解,进而理解法院工作。通过与案件关注人的信息互动,不仅能够及时传递正面信息,避免“误传”,也能最大限度减少工作对立,争取工作支持。
    [10:15:15]
  • [毕芳芳庭长]:
    以上是我对裁判活动说理中全员说理的粗浅认识以及我庭在开展全员说理时的基本做法,不当之处恳请各位批评指正。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15:38]
  • [安李超副院长]:
    下面由斋堂法庭负责人袁煜驰介绍全景说理。
    [10:16:07]
  • [袁煜驰副庭长]:
    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法官,大家好。司法裁判的过程事实上是提出一种纠纷处理意见的过程。这种处理意见的权威性,一方面是基于提出处理意见的主体是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的司法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法律;另一方面,也在相当程度上基于处理意见结果上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同时有效回应和真切解决了纠纷。而要实现司法裁判在现实生活中具备相应的权威和公信,就非常依赖法官在不同的阶段、通过不同的载体和方式所进行的释法说理活动。
    我所在的门头沟法院斋堂法庭位于京西深山区,距门城地区65公里,下辖雁翅、斋堂、清水三镇,近百个行政村约4万人散居在16条沟域中,绝大部分属于农民。法庭4名审判人员每年审理案件约300件,三分之一在诉前被化解,案件类型大多为传统民事案件,近三年一审服判息诉率一直在90%以上。下面,我想向大家侧重介绍位于大山深处的派出法庭,是如何采用全景式说理方式,来回应山区群众的说理期待和乡土社会对司法审判的关切的。
    [10:17:25]
  • [袁煜驰副庭长]:
    有专家提出,所谓全景式说理,是指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只要是为了产生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发挥诉讼功能,实现诉讼目的,发挥司法宣传教育功能,促进法治国家建设,裁判说理可以不限空间、不限时间、不拘形式、内容多样。
    不限空间,指裁判说理活动的场合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法庭向外拓展,可以是在田间地头,可以是在庄前宅后,可以是农家大院,可以是在纠纷现场。例如,我们审理的涉及多子女的赡养纠纷,一般案情不复杂,法律关系也简单,但因在当地具有典型性,我们就选择在村里现场开庭,一方面展示真实的审判过程,另一方面及时向当事人和旁听群众宣传我国的亲属法法律知识,还会在调解中提出金钱给付、轮流照顾、送养老机构等多种赡养方式,以供当地群众参照和思考。还如我们审理的返还羊群案件,我们把法庭设在羊圈旁,现场举证和指认,现场质证和确认,不仅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还有利于促进当场履行。也正是为了能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说理,有利于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我们建立起“巡回审判点”这一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制定《巡回审判点工作办法》等配套制度,在三镇五条重点沟域设置五个临时巡回审判点,覆盖辖区三分之二的边远村落,形成巡回审判点、司法宣传点、民调指导点“三点合一”的巡回审判工作机制,三年来我们巡回审理案件一直占总结案数40%以上,巡回审判案件调撤率超过85%,仅有4件案件进入上诉,无一信访。我们的每一次巡回审判不仅有效促进了案件的审理和解决,还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诉讼成本,更成为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让我们有机会把理直接说给广大群众听,这种巡回审判被老百姓亲切的成为“身边的今日说法”,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说理效果。
    不限时间,指裁判说理活动的时间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职业、身份等情况,从八小时向外延伸,农忙季节可以移到农民晚上下地后,正常上班族的可以移到在中午、晚上或者休息日。记得一起排除妨碍案件中,被告准备建房,在大门口堆了一堆沙,占了一半的胡同,邻居的农用车无法通行,可是这名被告总联系不到,侧面打听才知道他家养了一群羊,他每天早上不到七点就赶羊出门了,一进山就是一整天,也没有手机信号,晚上才能回来。我们就早上六点半赶到他家,和他拉家常,讲邻里相处之道,分析法律成本和风险,说明为了不影响他放羊,专门很早来的。他听了以后说,“就凭法官替他考虑这么周全的份儿,他不和原告置气了”,当天晚上就清理了沙子。我想这起案件能够这么顺利的解决,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法官赶早了,道理讲透了,被告感动了,心结打开了,案结了事了。我们作为全市唯一的整个星期干警驻庭不回的派出法庭,上下班早就没了朝九晚五的界限,说理时间随行就市,得到了老百姓充分认可,效果自然事半功倍。
    [10:18:20]
  • [袁煜驰副庭长]:
    不拘形式,指裁判说理活动不仅可以通过常规的庭前风险告知、庭审释明、判后解释来进行,也可以以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方式进行,但从审判的实际社会效果看,有时借助电话聊天、qq工具、短信沟通、微薄沟通、发放宣传材料、集中讲课咨询、开展普法六进等不拘一格的说理方式,也经常可以取得良好效果。因为常规方式说理,要求规范、严谨、权威,但未必适用于所有案件,逻辑性强、说理透彻、类学术文章的长篇裁判文书,就不适合山区的很多当事人。因此,现在我们用最通俗的语言和图表制作了诉讼流程图、离婚案件提示录、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数额简洁计算表等展板,悬挂在法庭接待室,巡回审理时携带展示,通过拉家常、讲风俗等方式慢慢奖励,反而起到了很好的说理效果。
    内容多样,指裁判说理的角度基于但不局限于法律,还可以从道德、伦理、情感、习俗等多个角度开展,也可以分析案件背后的原因和背景,形式上超出案件彻底化解当事人心里的疙瘩和恩怨。不同的主体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同样的事情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判断,我们日常审理的每一起民事案件首先需要接受法律的审视,但也经常被老百姓从道德、伦理、情感、习俗等多个角度来评判,这就启发我们在说理时,也可以从这些角度去分析,才能挖掘案件背后的故事,找到解决问题的症结,实现案结事了。我们审理的一起叔叔告侄儿腾退房屋案中,侄儿在叔叔住院期间和叔叔的子女达成口头协议,前后院互换,随后拆除了叔叔的房屋,投入十几万在原址新建七间房屋,叔叔后来起诉,要求腾退和赔偿损失。通过勘察现场和调查走访,我们发现这前后两院还存在叔侄分家析产问题,叔叔子女之间也存在财产分割矛盾,如果简单处理,后续将还存在分家析产、相邻关系、排除妨碍等多个纠纷和多项评估问题,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诉累,给会给法院执行带来很多困难,因此我们从法理、伦理、情感等多个角度,六次前往现场施法说理、组织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包含分家、置换、补偿、围墙建设、走道通行等多内容的和解方案,实现叔侄关系的和好。
    [10:18:44]
  • [袁煜驰副庭长]:
    在现实司法审判中,我作为基层法官,深感规则之治和纠纷解决有时和谐统一,有时矛盾冲突,经常需要用自己的全部的裁判经验和司法智慧寻找微妙的平衡,我们也总结了寻找这种平衡的“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国家法律的宣示和施行;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彻底化解;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在人们心中的权威地位。因此,为了保证上述全景式说理的效果,也为了保护我们的法官永远能够依法履职,我们还一直通过完善机制来确保这种“不限与不拘”在严格的审判管理、严谨的司法作风、和多层次的监督制约中进行。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10:19:04]
  • [安李超副院长]:
    下面由民二庭负责人杨立娟介绍特定案件的裁判说理。
    [10:23:14]
  • [杨立娟副庭长]:
    各位领导领导、专家、同事,大家好。我所在的民二庭负责辖区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其中包括比较有区情特色的涉农案件。涉农案件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及流转纠纷最具代表性,此类案件背景复杂、审理难度大;不稳定因素多、群体效应强;当事人诉讼能力弱、对抗情绪激烈。在此背景下,通过说理化解矛盾、疏导思想显得尤其重要。与此同时,商事审判一向以规范、严谨、注重法理著称,而我庭骨干法官均为青年法官,学历较高、理论基础扎实,但是与涉农案件当事人沟通的能力及说理的经验相对不足。面对上述冲突,我们在办理涉农案件中着重针对说理受众的特点,总结了八字说理方针,即“区分对象,灵活说理”。
    [10:23:39]
  • [杨立娟副庭长]:
    涉农案件说理对象之一是当事人,他们绝大多数为农民,其在诉讼中表现的特点在于:对于公正迫切渴求,但是缺乏情绪管理能力;对于利益执着追求,但是缺乏诉讼技巧;对于裁判者寄予极大期望,但是缺乏对法官的信任。对这类当事人说理的前提是有效沟通,基础是建立信任,方法要灵活多样、不拘一格。
    首先是要找准定位,拉近距离。青年法官生活、学习、工作背景与农民当事人截然不同,因此必须从受案之初就调整内心定位以及沟通风格,包括改变称呼、适度幽默等,让涉农当事人觉得跟法官说得上话。我们有一个涉农案件的当事人孙某,有一次和他谈话,结束时,我对他说,老孙,你呀,太爱钻牛角尖。他说是,我们村里90%的人都这么说。我说那10%都是不好意思说出来的。他就乐。这种适度的小玩笑,让他觉得心理距离比较近,所以后来他再来,沟通的都非常顺利。
    其次是深入浅出,平实易懂。涉农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接受能力是有限的,对他们的说理,必须要把复杂的专业问题说的象春天播种、秋天结果一样浅显,才便于他们接受。有的当事人对法官审查承包土地四至的行为不理解,我们的法官在大厅接待时,利用大厅的地砖与手中的打印纸给当事人现场比划解释,使当事人明白土地四至范围不清及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含义,也使他们理解了法院在开庭后审查此点的必要性。
    第三是换位思考,有效引导。有的涉农案件当事人从自身利益出发想事情,思路更加清晰、透彻。针对这个特点,我们在说理中可以采取引导其换位思考的方法,让他自己想明白。比如,还是前述的孙某,他向法院提交了许多自己写的关于案件事实的材料,要求法院作为证据予以认定。这时候,怎么跟他解释这个证据的问题呢,我就给他打了个比方。我说老孙你欠我的钱,你给我打了个欠条,我拿着欠条找法院,这个欠条是证据,法院依据这个判你还我钱,你得还。要是你没打欠条,我就自己写份材料,说老孙欠我钱,法院能依照我写的材料就判你还我钱吗?他当时就摇头,那不行。诶,这就是一个道理,你拿着自己写的东西交来说这是证据合适么?不合适。他很快就明白了。
    [10:24:16]
  • [杨立娟副庭长]:
    第四是指导到位,建立信任。涉农案件的当事人许多时候都表现的强硬、执拗,但是,他们内心非常清楚自己诉讼能力偏弱的事实,并且渴望法官在关键问题上给予释明和指导。因此,在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上,无论实体还是程序,无论是权利义务还是风险,法官必须本着对诉讼群中负责的态度及时给予释明和指导,这既是实现个案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赢得当事人信任的重要因素。比如举证问题,涉农案件当事人往往证据意识不强,对自己的主张仅凭一张嘴去说,法官此时就要循循善诱,了解其现有证据,告知他开庭时应提交的证据,比如承包合同、资金投入的发票等,必要时要依职权调查取证。
    第五是善于倾听,有的放矢。倾听是说理的基础和前提,法官首先应当做一个倾听者,通过倾听,敏锐抓住当事人根本诉求和内心变化。听到了,听懂了,说理才能有的放矢。比如,在一起涉承包土地征地补偿分配的合同纠纷中,姐弟二人因补偿款分配问题产生争议,矛盾相当激烈。法官在多次沟通后发现,双方都提及弟弟曾经找姐姐商量给45万元这个事,通过他们的陈述法官判断,双方对补偿款的预期在45万元左右。于是法官就围绕这一点和双方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姐姐给弟弟50万元,弟弟撤诉,双方当事人都对法官表示感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第六是合理预期,做好铺垫。判前说理,不是要一味退让从而达至当事人的服判,而是要通过判前说理使当事人对最差结果建立合理预期,为最终作出的裁判做好铺垫。涉农案件当事人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不合常理的请求,对此,必须在说理中直指要害,向其释明不当要求。比如,前述的姐弟合同纠纷一案,征地补偿合计共130万,弟弟起诉要求90万元,明显过高。从开庭之初法官就向原告及其律师进行说理释明,告知其提多少请求是其权利,但法院的最终裁判将依据合同约定,从而使他们建立了心理预期,为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奠定了基础。
    [10:24:49]
  • [杨立娟副庭长]:
    以上是对涉农案件当事人说理方法的介绍。涉农案件说理的另一个对象是当事人的律师。对律师这样的法律专业人士,说理过程中可以直接说法言法语。同时,考虑到他们作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当事人对他们既信任又不绝对信任,因此,对他们必须权威与尊重并施,使他们既服法院的判,又协助法院息当事人的诉。比如,我们有一起涉农土地的租赁纠纷,被告律师不配合法院工作。开庭后,该律师提出申请承办法官回避。合议庭休庭后,针对他提的理由结合法律规定一条条分析解释,告知其申请理由不成立。同时,考虑到他的委托人在场,我们对他给予了安抚,对他说,你基于被告权益的考虑,提出回避申请,法庭对你的立场表示理解,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你的申请理由的确不成立。最后该律师表示没有异议,并在其后的庭审程序中给予了配合。
    总之,裁判活动说理的过程体现着法官的智慧和为民情怀。针对不同当事人,采取不同方法,灵活说理、用心说理,才能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才能真正赢得诉讼群众的信任和满意!
    以上是我的发言,不妥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10:28:24]
  • [安李超副院长]:
    下面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负责人杨畅进行介绍。
    [10:32:22]
  • [杨畅副庭长]:
    我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及民事案件,由于案件当事人的特殊性,其在案件的审判程序及实体处理上与一般刑事、民事案件审判相比具有自身显著的特点。因此,我们在裁判活动说理过程中,重点根据涉案未成年当事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依法维权的实际需要,有的放矢的开展说理工作,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0:32:49]
  • [杨畅副庭长]:
    一、庭前调查,夯实说理基础。裁判活动说理对象的不同,决定了说理的内容、方式不能千篇一律,只有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特别是对于心理、生理上尚未完成成熟的未成年人,在对其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基本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有的放矢的开展说理工作,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我们未审庭与首师大少年司法社工中心合作,委托由具备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等知识的司法社工运用专业化的调查分析方法,在审判前通过走访未成年被告人的兄弟姐妹、同学、邻居、朋友等相关人员,查清未成年被告人的相关情况及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科学评估未成年被告人再犯的可能性,并向法庭提交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法官根据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认真分析每个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设计个性化的说理工作方案,为下一步说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10:33:31]
  • [杨畅副庭长]:
    二是庭中多方参与,形成说理合力。案件承办人固然是裁判活动说理工作的主体,但并不是唯一的主体。借助其他社会力量从不同角度开展说理工作,能够形成说理合力。当然,不同说理主体说理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首先法官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特殊的裁判过程说理。如在未成年人为被侵权人的民事案件中,对于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是否赔偿及赔偿数额上,法官重点就其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内使裁判结果向未成年人倾斜、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解决方案方面进行说理。要充分说明同样的侵权行为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影响是不相同的,对于成年人而言,可能侵权行为只是暂时影响其生活,但是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可能会对其今后整个人生带来难以磨灭的印记。为此,我们根据未成年人这一特性,采取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考量模式,在数额确定上凸显未成年人利益。再如,在抚养关系类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有时不是基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考虑,而是为了通过变更抚养达到其他目的,为此,法官就要围绕由谁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内容展开说理工作。要让孩子的父母理解对孩子的抚养能力不仅要看工资收入等经济状况,而且还要从对抚养孩子的时间、精力等方面进行判断,特别是从精神抚养层面,即孩子是否快乐、是否有归属感、和直接抚养人及共同居住人相处是否融洽、学习成绩是否优秀、社会评价是否良好等方面综合考量,促使父母真正能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孩子由谁抚养更为适宜。
    其次,针对未成年人具有的特殊情况,借助其他主体进行说理。如对具有特殊成长背景和严重性格缺陷的未成年当事人,邀请心理专家进行心理疏导,让他们能够在平等的氛围中感受到关爱,逐渐敞开心扉,积极配合法官的庭审工作。再如对法定代理人无法参加诉讼的未成年被告人,委托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代表,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参加法庭谈话或庭审等诉讼活动,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焦虑和抵触情绪,同时帮助其与司法机关沟通,确保未成年被告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还有就是邀请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亲友、学校、社区代表,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全面说理。
    [10:35:21]
  • [杨畅副庭长]:
    三是判后延伸,巩固说理效果。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如何使其从内心深处真正接受裁判结果,今后不再违法犯罪,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说理工作至关重要。未审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后说理:一是法官综合评价。即由法官通过整个审判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深入了解,挖掘其身上的优点并当庭宣读,形成综合评价意见书发送给被告人及其家长及监管部门。通过这种说理方式,能强化未成年犯罪人对自身价值的认同,帮助其找到社会归属感,同时也会让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重新认识和审视自己的孩子,改进教育方法,被著名教育学家卢勤称之为“希望教育”。二是跟踪回访说理。判决后,法官与司法社工、志愿者共同对未成年缓刑犯进行长期跟踪帮教,运用小组合作、心理测试等多种专业方法进行说理,帮助他们矫正错误思想,减轻心理负担,建立健康向上的家庭和人际关系。
    [10:35:38]
  • [安李超副院长]:
    现在,请大家先休息15分钟。
    [10:44:24]
  • [安李超副院长]:
    刚才,两位副院长和几位审判庭的同志,从宏观与微观、机制与措施、形式与内容等角度着眼,介绍了我院开展裁判活动说理的一些具体工作。关于开展这项活动,之前我们自己也做了一些功课,应当说,无论是就其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还是具体工作思路整理与举措出台,我们都抱有一个良好的目标,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切实发挥好法院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职能作用。当然,就其价值内涵、制度性构建以及有效运行措施等方面,我们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或不足。下面,我们将进行今天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有请各位领导、专家和嘉宾就裁判说理活动发表真知灼见。
    [11:13:56]
  • [王成教授]:
    首先感谢这样一个学习机会,法院裁判活动的结果是强制的行为,当事人必须接受。依法说理特别好,现在整个社会缺乏规则的意识,规则资源是比人力资源更为重要的资源。因此我们在裁判中尤其是说理时首先要有规则意识,就是依法说理。我觉得依法说理对法官是一个保护,如果当事人不胜诉,是因为规则不允许,不是法官的原因。第一、说理和说法的关系,法律的正当性取决于正当和善良,所以有恶法和善法的区分。个人觉得我们还是一个乡土社会,这不是法的问题而是人情的问题。在中国,国法建立在人情之上,进而还要服从天理,这说明说理和说法存在不同,不是一回事。我们经常提到按规则说理,这说明说理还有一个说法的存在,所以如果意见里把说理这个因素更多的考虑进去比较好。第二、我们这个规定非常全面,但另一方面操作性是否可以进一步加强。游戏规则一定要简单,但凡让大家接受的游戏,规则不能太复杂,太复杂记不住,更简单让人更容易操作。
    [11:23:35]
  • [宋朝武教授]:
    开会之前我已经看了材料,听了几个庭长和院长讲的裁判说理活动的计划和意见,首先,这种做法非常符合中国国情,值得在法院系统提倡。中国的特色是国情和人情,中国很多民事案件都是亲朋好友之间发生的纠纷,特别是民一庭的案件。我认为现在司法公信力,一方面是因为有些判决不公,导致老百姓心里不痛快,因此解决中国的纠纷,应当采用中国特色的方法,让当事人输赢很明白,让他心服口服,减少一些信访。门头沟法院的这些做法非常赞同。第一,说理的依据是什么?整体讲,从立案到执行必须详细,说理的依据不能脱离中国的法律依据、政策和司法解释,在说理过程中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规定,这是前提。第二,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要结合当地风俗和社会关系去说理,才能让老百姓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达到心服口服。第三,说理的方法,说理过程中不能脱离法院中立地位,不能为了达到纠纷解决的目的丧失中立,帮助当事人打官司,有一个度的问题,如果对一方当事人表达不恰当,有可能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怀疑,甚至对裁判文书的质疑。另外要借助中国特色、中国团体、亲朋好友等进行说理。最后说一点,我希望你们再提炼一下指导意见,整理一下。谢谢大家。
    [11:30:43]
  • [王亚新教授]:
    感谢门头沟法院给我一个学习的机会,我之前在北京城区几家法院学习过,但是到郊区法院还是第一次。我先讲讲到郊区法院的感想:一是没想到在座的几位负责人这么年轻,这跟法院系统的培养和锻炼是分不开的。二是在领导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门头沟法院短短的时间内依靠说理工作方法,能够在北京市法院系统综合排名第一,非常值得祝贺。这个文件我也学习了,今天听了几位庭长的介绍,感觉这是一个全方位的规则。我自己认为,第一、对当事人的法律问题进行引导和咨询,是专业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第二、审判公开,提高透明度,实质是对当事人司法服务质量的提高。第三、规则规定了法官要做细致的思想工作,运用各种方式解决纠纷,包括动员外部力量、到现场办案,实际上就是从根本上解决纠纷。这确实有一招鲜的新意。门头沟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和类型,我都很吃惊,是比较高的。主要是两类案件:一类是最简单的案件,这些案件占绝大多数;还有一些难办的案件,种类数量不算多,但有很多困难的问题。所以这套规则有一定的针对性,裁量的问题有时候是综合衡量的问题,尤其是年轻法官掌握不好分寸和火候,让法官成为中立的裁判,掌握平衡感,对培养年轻法官比较好。我就是这个意见,谢谢大家。
    [11:40:13]
  • [刘双玉主任]:
    门头沟法院创造这么好一个机会,是一个学习的过程。谈谈个人的浅显体会。第一、司法改革强调规范化,同时,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我们反思司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时再次强调公开释明和司法的明示指引作用。在这个大背景下,门头沟法院怎么样才能把裁判活动的说理释明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基层法院作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第二、裁判活动说理确实有一个度的把握问题,各位专家提到要遵循法律的框架,这点把握确实是有必要的。我们在能动司法中有超前的做法,但还是要依法,我们提出全员全景全程,把握的程度非常好。同时法官的责任更大了,法官在释明过程中前后要一致,上下要一致,左右要一致;还有就是要形成一个氛围,达到公开的目的。门头沟法院已经取得很好的基础,希望不断的总结和完善,更好的树立司法权威,做一个更好的表率。就谈这些,谢谢大家。
    [11:49:03]
  • [朱春涛庭长]:
    第一、我听了各位庭长的介绍,在民事审判压力不断增大,社会对法院的要求很高,但是信任度不高的情况下,裁判全程说理还是很有必要的。第二、从理论上说,这个指导意见涉及到释明问题、司法公开问题,我个人感觉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的权利和司法权能够协调配合的话,司法的权威会提高;如果两个权利不配合,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司法权威也会下降。从现实意义来讲,应该有四个方面:一是规范审判行为;二是提高服判息诉率;三是加强说理工作,把说理工作贯彻到全程全景全员,这对新任法官的成长还是很有必要的;四是通过规范我们的审判行为,防范相关风险。在此提几点建议:一、加强裁判活动说理的意见,这里有相当多的内容是释明,这个释明和说理有没有区别,我个人感觉释明和说理还是不太一样;二、建议将来如果有可能的话进一步细化;三、规则里没有提到保全。别的没有了,谢谢大家。
    [11:58:31]
  • [胡云腾主任]:
    刚才听了院长、庭长和几位专家的发言,我确实感到很有收获,很有启发。长期以来,我对裁判说理还有一点研究,有一点心得体会。讲三点感想:第一、深入的认识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意义。裁判文书说理既是一种司法能力,也是一种重要的司法理念,我认为裁判文书说理是高质量的审判,也是高效益的审判,也是高水平的司法能力,我们为什么要强调裁判文书说理,就是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矛盾纠纷非常多的时代,对法官有特殊的要求,要实现这个要求,我们必须想办法,必须从我们的国情、从我们的具体院情、具体的案情出发,把我们的案件审理好。案件的裁判要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甚至有些案件要实现政治效果,既然要实现这三个效果的统一,仅仅就法论法实现不了,所以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第二、现在国家和最高法院要求我们法院工作要实现三性,就是政治性、法律性和人力性,怎么实现三性,仅仅考虑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让当事人理解法院的判决,要靠法官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第三、现在中央和最高法院要求法官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群众工作者,群众工作者就要会和群众打交道,用群众的语言,必须会说理,这三种要求就要求裁判文书会说理。说理就是会说话,培养法官的说话能力,带动我们整个工作的成效全面提升。我们的法官是平民法官,和老百姓打交道,说理并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虚越好,这个理本身是很复杂的,有的事实根本不清楚,有的事实没有证据,所以说理特别要依证据,把说不清楚的道理说清楚。对于加强裁判活动说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建议改两个字,把“裁判说理”改成“诉讼活动说理”更为全面。我在考虑当事人诉讼的主体,看看能不能从当事人的特点方面说理,同时还要强调说理的质量,不是越长越好。总之这个稿子非常好,是山沟沟里开出的理性之花,建议将来延伸到行政审判、刑事审判,总结经验之后,将来在最高法院推广。就讲这几点,谢谢大家。
    [12:01:11]
  • [安李超副院长]:
    感谢各位领导、专家对我院裁判活动说理工作给予的肯定和支持,各位嘉宾都提出了非常宝贵的、具有启发意义的建议和意见,这对我院继续深化此项工作、确保制度设置更加科学和完善提供了非常大的帮助,我们将在实践中不断总结、调整与提高,也恳请各位领导、专家、嘉宾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此项工作。
    今天的论证会到此圆满结束,谢谢大家。
    [12:13:5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研讨会已经结束。本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刘娜等同志的热情指导,感谢门头沟法院现场参与直播的王英俊同志的辛勤工作!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研讨会直播的关注!再见!
    [12: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