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法院

审判员

原告方

被告方
12月3日10:30 罗城法院审理一起工伤待遇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案件庭审直播的主持人。今天由我为大家直播本次庭审实况,欢迎各位网友观看并积极参与讨论。
    [10:26:22]
  • [主持人]:
    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该案的案情。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二月二十七日应聘到被告公司的古毛煤矿一号井做井下打风钻干掘进工作2011年十月二十日开始感到胸部疼痛浑身无力、呼吸困难。经检查鉴定为煤工尘肺壹期,伤残等级为7级,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补偿原告142678.78元。
    [10:26:51]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下面让我带领大家进入庭审现场。
    [10:27:15]
  • [书记员]:
    1、查明当事人及有关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2、宣读法庭纪律:(一)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精神病人、酗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参加旁听的人。(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及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得发言、提问;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3、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座。4、全体坐下。报告审判员,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0:27:31]
  • [审判员]:
    (以下简称“审”)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击法槌)
    [10:30:58]
  • [审]: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情况。
    [10:31:24]
  • [审]:
    原告:谭某富,男,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象事镇李子村。(未到庭)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某贤,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古毛煤矿一号井。
    负责人:杨某明,男,汉族,现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大院。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一般委托代理人:蓝某相,广西真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某明,男,汉族,现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大院。
    [10:32:28]
  • [审]:
    原告谭某富诉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罗城某煤业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古毛煤矿一号井(以简称某煤业公司古毛一号井)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现在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有无异议?
    [10:33:37]
  • [原代]:
    无。
    [10:34:22]
  • [被代]:
    无。
    [10:34:47]
  • [审]: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告知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名单(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经庭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是否清楚?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0:35:03]
  • [原代]:
    清楚,不申请。
    [10:35:13]
  • [被代]:
    清楚,不申请。
    [10:35:19]
  • [审]:
    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
    [10:35:32]
  • [原代]:
    无。
    [10:35:47]
  • [被代]:
    [10:36:04]
  • [审]: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0:36:29]
  • [原代]:
    宣读民事起诉状: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二月二十七日应聘到被告公司的古毛煤矿一号井做井下打风钻干掘进工作2011年十月二十日开始感到胸部疼痛浑身无力、呼吸困难。经检查鉴定为煤工尘肺壹期,伤残等级为7级,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补偿原告142678.78元。
    [10:47:35]
  • [审]:
    由被告对原告起诉的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作答辩。
    [10:47:47]
  • [被代]:
    对原告的起诉,我代理二被告答辩如下:宣读民事答辩状(略)。我们公司已经为原告投保了工伤保险,该案件属于工伤保险纠纷。原告的部分诉讼事项计算过高,没有依据,我们不予认可。
    [10:48:44]
  • [审]:
    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10:48:57]
  • [审]:
    一、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应当如何赔偿?
    [10:49:12]
  • [审]:
    原、被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10:49:25]
  • [原代]:
    无。
    [10:49:37]
  • [被代]:
    无。
    [10:49:46]
  • [审]:
    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进行。
    [10:50:00]
  • [原代]:
    1、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用以证明本案已经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河池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表、鉴定结论通知书,用以证明原告的职业病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3、罗城县预防控制中心、湖南省慈利县人民医院、湖南省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广西工人医院等疾病会诊证明书及医院各种诊断材料共三十二页,用以证明原告到医院检查,医院检查得人结论为煤粉尘肺一期及治疗情况; 4、就医、检查交通费用车票、伤残鉴定车票、就医住宿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到河池、柳州、南宁的车费费用。5、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发票,用以证明,用以证明原告作劳动能力鉴定的两次费用500元;6、疾病诊治费用发票8张,用以证明原告在患病之后就医和所用费用是4376元;举证完毕。
    [10:51:14]
  • [审]:
    由被告质证和发表质证意见。
    [10:52:03]
  • [被代]:
    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这份证据没有法律的意义,该案件已经由法院去年受理审理,由原告进行后续治疗。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这两份证据没有起到法律的效力,原告又再一次在河池市劳动鉴定中心鉴定是重复的。对证据3没有异议。对证据4我们认可的是2010年11月1日11点罗城到南宁的108元车票、2011年11月3日12点南宁回罗城的快吧车票120元、2012年3月5日下午2点南宁回罗城的120元车票、2012年5月30日南宁回罗城的130元车票、2011年3月18日南宁回罗城的车票120元。我们认可的都是罗城和南宁来回的车票,广西工人医院是定点治疗的医院,对于住宿发票不予认可。对证据5只认可第一次的鉴定,对于第二次的鉴定不予认可。对证据6第13、14、15页广西工人医院票据认可,对河池市人民医院的票据不认可。
    [10:53:38]
  • [审]: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3证据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5、6有异议,是否采信由法院核实后确定。
    [10:54:13]
  • [审]:
    由被告举证。
    [10:56:14]
  • [被代]:
    1、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所出具的罗城某煤业古毛煤矿工伤人员参保缴费情况证明,用以证明被告已经为原告头投保工伤保险,原告患职业病前的本人工资标准为1781.98 元。2、罗城某煤业有限公司通知,用以证明被告职工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河池内每天10元、广西境内每天20天,广西境外每天30元。3、河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2011年河池市职工因工、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表、2011年罗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用以证明原告经鉴定为七级残疾、2011年原告方已经走完了劳动鉴定的程序,至于原告后面的鉴定费用,我们不予认可、支付。4、谭某富出具的借条4张,用以证明被告已经预付原告谢某俭各项费用13500元。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举证完毕。
    [10:59:50]
  • [审]:
    由原告质证和发表质证意见。
    [11:00:08]
  • [原代]: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我们不清楚,是否缴费不知道,投保是公司的事,我们知道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公司支付赔偿款。工资标准是参考的不是本人的真实工资。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2的没有异议。同时我方要求起诉变更被告的名称。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原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年后认为伤情发生变化的可以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于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不是借给原告的借款,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要求原告撤诉,被告要求原告去治疗,被告承担支付原告3500元每个月,治疗三个月,被告支付两个月7000元。我们借被告的钱是5000元。对于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11:02:26]
  • [审]: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2、5证据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1、3、4有异议,是否采信由法院核实后确定。
    [11:02:51]
  • [审]:
    询问当事人有关问题。
    [11:03:09]
  • [审]:
    被告投保工伤保险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11:03:17]
  • [被代]:
    原告来做工的时候就开始缴纳工伤保险费了。
    [11:03:37]
  • [审]:
    原告是什么到被告公司上班的?
    [11:03:45]
  • [原代]:
    2001年月份。
    [11:03:53]
  • [审]:
    做工的时候是否体检?
    [11:04:04]
  • [被代]:
    没有,查不到体检的资料。
    [11:04:13]
  • [原代]:
    不体检怎么投保的。
    [11:04:25]
  • [审]:
    原、被告为什么解除劳动合同?
    [11:04:44]
  • [原代]:
    今年6月份,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提出的。
    [11:04:56]
  • [被代]:
    是去年的6月份,是去年开庭的时候确定的。
    [11:05:18]
  • [审]:
    保险险种还帮交吗?
    [11:05:27]
  • [被代]:
    不交费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11:05:37]
  • [审]:
    停新期间工资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11:05:47]
  • [原代]:
    广西道路交通事故计算标准和广西采矿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11:06:13]
  • [被代]:
    该案件是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基数计算。
    [11:06:26]
  • [审]:
    法院确定被告已经参加工伤保险。
    [11:06:46]
  • [原代]:
    即使公司投保也由被告到保险所办理,由公司付钱给原告,保险费由保险所支付给公司。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是停新期间的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项等。
    [11:07:00]
  • [审]: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是由保险所支付一部分、公司支付一部分。原告是否清楚?
    [11:07:12]
  • [原代]:
    我们就听公司给的。
    [11:07:29]
  • [被代]:
    昨日,我们去保险所发现原告已经向保险所办理工伤保险了。
    [11:07:45]
  • [审]:
    原、被告双方是否有问题向对方发问?
    [11:07:55]
  • [原代]:
    无。
    [11:08:08]
  • [被代]:
    无。
    [11:08:19]
  • [审]: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11:08:27]
  • [原代]:
    本案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第一,原告具有法律依据,充分证据证明原告职业病是工伤7级伤残,依照法律的规定,企业应支付的工伤待遇是合法的。被告提出的异议交通费只认可罗城至南宁往返是不合理的,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是按照时间的循序都是往返治疗必须的。至于两次鉴定问题是合法的,而且有发票有事实依据。关于赔偿的标准原告提出按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是合情合理的,原告做工一个月最多4千多元,一个月平均有5千多元。被告有工资表,应当提供工资表。我们参照广西采矿业平均依据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享受的工伤待遇是企业的事,与职工工伤待遇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投保了由企业支付给员工,企业去向保险基金理赔是企业的事情,员工无权去申请理赔。我们认为应当按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赔偿给员工。
    [11:09:49]
  • [被代]:
    本案的案由问题,从目前的举证来看,应该使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原告在诉讼中的案由是正确的,但是在计算中使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旧工伤保险条例,对被告是不利的,因为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来处理这个问题。两原告的工伤认定是新条例之前。按照旧的工伤条例,原告提出的以下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是交通费、住宿费、停工留薪工资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项目如何确定,关于交通费是治疗所需产生的费用,罗城和南宁之间的交通费我们是确认的,关于住宿费是指在需要治疗的途中产生的,医院的床费是包含在医疗费中的,罗城至南宁不需要住宿,我们不支持。原告只有6个月的停工留薪工资待遇。我们认为按照月缴费工资是合适的,如果按照采矿业标准也是2032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7级伤残按照原告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由住院期间的伙食标准计算。其他的由工伤保险所承担其责任。
    [11:11:02]
  • [原代]:
    按照谁投保谁受益,被告所述的由保险基金支付的,不能由原告本人去办理得了的。企业有权去申请保险基金支付。所有员工在你单位受了伤就应该听公司支付,并没有讲保险基金直接支付给员工,而是支付给公司,不足部分由公司赔偿给员工。
    [11:11:29]
  • [被代]:
    工伤保险受益的是原告,国家执行工伤保险是平衡企业和员工的。去领取工伤保险不是企业单方面可以办理的,由企业和员工同时去办理。关于缴费基数的问题,原告认为过低,关于缴费基数是由广西统筹下来的。原告认为该基数低可以向保险所提出行政复议。
    [11:12:01]
  • [审]: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原、被告,最后陈述。
    [11:12:17]
  • [原代]:
    我方坚持诉请,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方的诉请。
    [11:12:28]
  • [被代]: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11:12:38]
  • [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由法庭主持双方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11:13:02]
  • [原代]:
    不愿意。
    [11:13:10]
  • [审]: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不组织调解。休庭!择日宣判!
    [11:13:19]
  • [主持人]:
    本次的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河池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
    [11:13:38]
  •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