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庭审现场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吕婷

原告方

被告之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原告方提交证据
2月21日9时,房山法院“欲继承丈夫婚前房产 指卖房契约公章违法”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赵艳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即将开庭审理一起“欲继承丈夫婚前房产 指卖房契约公章违法”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4:51]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吕婷,女,1978年10月生,汉族,自2002年开始在行政庭任法官助理、助理审判员。2007年度、2009年度两次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书记员由米诺担任。
    [09:07:14]
  • [主持人]: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09:07:39]
  • [主持人]:
    女士周某称,其与丈夫郭某2001年生育一女(郭某系二婚)。2002年,郭某将一门市房卖给女婿杨某(初婚所生女儿的丈夫),双方签订了卖房契约,且河北镇政府在该契约上盖章确认,但周某并不知情。2005年,周某与郭某结婚。
    [09:07:59]
  • [主持人]:
    2006年,郭某去世,但未给周某母女留下任何财产,周某为了给女儿争取权益,遂想要回郭某卖与杨某的门市房,因卖方契约中有河北镇政府盖章确认,于是周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河北镇政府在郭某与杨某的卖房契约上盖章的行为违法,借此以达到确认该卖房契约无效的目的。
    [09:08:31]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08:48]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09:09:44]
  • [书记员]: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09:10:05]
  • [原告]:
    小周,女,汉族,2001年10月出生,学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未到庭)
    [ 原告]:
    周大妈,女,汉族,1968年2月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09:28:07]
  • [被告]:
    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河北村。
    [ 法定代表人]:
    翟某,镇长。
    [ 委托代理人]:
    卢某,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
    杨某,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
    [09:28:5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
    [ 审判长]:
    请坐下。
    [09:29:53]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诉讼其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经核对身份真实,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理。
    [09:29:57]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小周、周大妈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确认行为一案,本案由本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吕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金平、人民陪审员杨忠东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米诺担任法庭记录。
    [09:30:31]
  • [审判长]:
    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本合议庭在庭前已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对此,原告是否已经了解?是否要求回避?被告是否已经了解?是否要求回避?
    [ 原告]:
    了解,不申请回避。
    [09:33:28]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已经了解?是否要求回避?
    [ 被告]:
    了解,不申请回避。
    [09:33:40]
  •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已经了解?是否要求回避?
    [ 第三人]:
    了解,不申请回避。
    [09:33:50]
  • [审判长]:
    被告对自己是否应作为被告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 被告]:
    没有异议。
    [09:34:0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小周、周大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原、被告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席参加诉讼。
    [09:34:30]
  • [审判长]:
    由于第三人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故通知第三人到庭参加庭审。
    [09:34:39]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法进行。法庭审查的要求,本合议庭已在庭前告知双方当事人,请当事人按照注意事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
    [09:35:09]
  • [审判长]:
    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09:35:18]
  • [原告]:
    宣读起诉书。郭某生前在在本村拥有一处门市,建有房屋23间,约2千平方米,郭某生前曾在此经营,后该房屋由第三人经营,去世后第三人拿出了郭某签名和盖有被告公章的草契,要求确认房屋的权属为其所有。经了解,按当时农村房屋买卖草契应由所在的村委会经联社相关部门确认。被告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并有不能会导致原告权利无法主张。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具体行政确认行为严重违法,依法撤销其行政违法行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2002年5月21日房屋买卖草契盖有河北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09:35:39]
  • [审判长]:
    下面结合原告诉状核实几个问题。
    [09:35:55]
  • [审判长]:
    原告,你是什么时候知道郭某卖这个房子的事实的?
    [ 原告]:
    2005年郭某就将他的起诉书和留有的证据给我。
    [09:36:58]
  • [审判长]:
    原告是什么时候知道买卖房屋草契盖有被告公章的事实的?
    [ 原告]:
    在(2011)房民初字第04018号继承案中被告提交的草契。
    [09:37:51]
  • [审判长]:
    请被告宣读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答辩状。
    [ 被告]:
    宣读答辩状。1、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6条规定,乡政府有管理本行政辖区内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等工作的权利。我单位加盖公章是一种证明行为。原告因此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3、盖章的行为未造成原告的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盖章行为仅仅能证明双方买卖契约成立的事实。并不是对合同效力的确认。郭某与第三人进行买卖合同后,其前妻在世也未表示反对,此买卖已成事实,时过12年之久,原告又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的根据。
    [10:08:52]
  • [审判长]:
    请第三人叙述一下你的意见。
    [ 第三人]:
    没有意见。
    [10:09:05]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被告说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及职责范围。
    [ 被告]:
    法律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61条的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6条第四项。
    [10:09:56]
  • [审判长]:
    被告关于房屋买卖当时有依据吗?
    [ 被告]:
    没有。
    [10:10:14]
  • [审判长]:
    镇政府盖章的目的是什么?所有的房屋买卖都需要政府盖章吗?
    [ 被告]:
    一部分房屋买卖被村委会确认后,政府对个别少数的会盖章。
    [10:11:10]
  • [审判长]:
    村民之间买卖房屋除了草契还有其他的合同吗?
    [ 被告]:
    在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办理过户也没有明确规定。只有一份协议,村里对协议内容是确认的。
    [10:12:23]
  • [审判长]:
    在2002年村里的经营型用房可以买卖吗?
    [ 被告]:
    当时法律上没有禁止,这种现象很普遍。
    [10:12:39]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法定职责有无异议?
    [ 原告]:
    被告不应该在草契上盖章。
    [10:12:53]
  • [审判长]:
    第三人对被告的法定职责有无异议?
    [ 第三人]:
    被告的公章只是一个证明。
    [10:13:11]
  • [审判长]:
    你们当时签订草契后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吗?
    [ 第三人]:
    没有。
    [10:13:37]
  • [审判长]:
    郭某卖房时有房屋的手续证明没有?
    [ 第三人]:
    有他跟村经联社买房的草契。
    [10:14:02]
  • [审判长]:
    那份草契在你手上吗?郭某什么时候跟村经联社买的?
    [ 第三人]:
    在我手上,郭某买房的具体时间忘了。
    [10:14:45]
  • [审判长]:
    那个草契有镇政府的盖章吗?
    [ 第三人]:
    没有,但有经联社的章。
    [10:15:04]
  • [审判长]:
    草契上的中证人是谁?
    [ 第三人]:
    村委会书记,经联社社长。
    [10:15:31]
  • [审判长]:
    如果没有镇政府的盖章,这份草契有效吗?
    [ 被告]:
    有效。
    [10:15:47]
  • [审判长]:
    现在进行审查,审查采取举证、质证的方式进行。关于诉讼各方当事人享有的举证权利与义务,举证的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本合议庭已向诉讼各方当事人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效力大小进行质证。首先由被告按照证据的顺序进行出示,并说明所举的证据要证明什么问题?
    [ 被告]:
    没有证据。
    [10:17:01]
  • [审判长]:
    由原告按照证据的顺序进行出示,并说明所举的证据要证明什么问题。
    [10:17:24]
  • [原告]:
    证据1、买卖房屋草契盖有河北镇镇政府公章。2、买卖房屋草契盖有河北镇磁家务大队的公章。证据1、2证明草契的来源。3、司法鉴定书京盛唐司鉴所(2011)文鉴字第43号鉴定书。(附2002年8月17日欠条、司法鉴定人职业证复印件2张)证明:民事法庭04018号案中盖有磁家务的草契在庭上没有质证。4、磁家务经济联合地标地图。证明:郭某所买的房屋是磁家务经联社所买的房屋的情况。5、民事裁定书(2011)房民初字第04018号。
    [10:18:26]
  • [原告]:
    证据6、民事判决书(2012)房民初字第08356号。7、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12618号。证明:5、6、7综上证明我对房屋买卖草契盖有河北镇人民政府公章的草契公章和签名不认可。8、2006年1月2日郭某给河北镇法庭负责人的申请书复印件。9、2006年1月3日郭某给磁家务大队要求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复印件。10、2006年1月16日郭某给磁家务大队的申请书复印件。
    [10:19:56]
  • [原告]:
    证据11、2005年8月14日郭某起诉书复印件。12、2006年1月2日郭某给房山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申请书复印件。13、2011年12月17日磁家务村民担任郭某门市部会计郝某证明复印件。14、2011年11月20日磁家务村民在郭某门市部的员工兰某证明复印件。15、2012年10月16日磁家务工作人员杨某开具证明。
    [10:21:52]
  • [原告]:
    证据16、北京盛唐鉴定所的收费凭证由周大妈交纳。17、由房山区人民法院档案室出示证明。证明:房屋买卖草契原件被第三人取走。18、郭某在世时给周大妈留的证明经他人收款收据的证明。证明:郭某拿到的钱数。19、2013年2月5日寄给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磁家务大队的详情单。证明:周大妈给河北镇磁家务大队书记调取证据的申请书。20、郭某死亡调查结论燕公治亡查字(2007)第2号。
    [10:24:03]
  • [原告]:
    证据21、小周户籍证明。22、周大妈结婚证复印件。23、小周亲子鉴定法医检验报告复印件。24、小周户口登记卡。25、郭某、周大妈身份证复印件。
    [10:25:13]
  • [原告]:
    证据26、北京市磁江物资经销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27、2005年9月22日郭某出具的证明。证明:声明没有把房卖给杨某,只是抵押。28、2005年8月11日郭某所写的详细过程复印件。29、2005年8月11日郭某委托周大妈的委托书复印件。30、(2011)房民初字第04018号载有任国斌法官签字的房屋买卖草契复印件。
    [10:26:42]
  • [原告]:
    综合以上证据证明:1、郭某没有把房屋卖给第三人,只是抵押;2、第三人失去信用导致了今天的矛盾;3、对草契上盖有的政府公章不予认可。
    [10:29:19]
  • [审判长]:
    被告对于原告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10:41:13]
  • [被告]:
    对证据1、2,原告对公章提出异议,并作出了鉴定申请,是否是镇政府的章现在无法确认。原告在对自己出示的证据签名和公章都不认可的情况下,法庭和被告也无法认可。鉴定结论出来之后我们再发表进一步的陈述。
    [10:42:09]
  • [被告]:
    证据3、鉴定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内容上与本案和我们盖章的行为没有关联性。收条反而能够证明买卖合法有效。
    [10:42:57]
  • [被告]:
    证据4、草图的真实性无法认可。
    [10:43:19]
  • [被告]:
    证据5、真实性认可,通过裁定书,原告知道我们加盖红章的行为的时间。
    [10:43:46]
  • [被告]:
    证据6、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我们加盖红章只是对草契加载的内容予以证明。
    [10:44:08]
  • [被告]:
    证据7、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10:44:21]
  • [被告]:
    证据8、9、10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11、1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1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15、1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10:44:59]
  • [被告]:
    证据17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18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19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20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21的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10:45:25]
  • [被告]:
    证据22、23、24、25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据26的真实性认可。证据27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时间上也可能过期了。证据28、29、30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31上得公章的看法,与证据1意见一致。
    [10:46:19]
  • [审判长]:
    第三人对于原告所举的证据有无异议?
    [ 第三人]:
    与被告一致。
    [10:46:33]
  • [审判长]:
    第三人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 第三人]:
    没有。
    [10:46:50]
  • [审判长]:
    原告方曾经于2013年1月23日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调取证据的申请书,其中申请调取的第一份证据是2000年12月23日河北镇磁家务大队卖给郭某的卖契一份,地界面积位置图一份,向法院提交的地点是磁家务大队档案备案处。申请调取得的第二份证据一共是三份,涉及民事的裁判文书,第三份证据申请调取的是郭某收到杨某的房款收条。法庭于2013年1月30日向原告周大妈出具了针对第二份证据民事文书决定不予准许的通知,并且解释了原因。针对原告申请调取的第三份证据,法庭以口头通过谈话的形式向原告告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此不予准许。
    [10:48:28]
  • [审判长]:
    2013年1月23日,原告向法庭提交要求对盖有被告公章的草契上的郭某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本院以口头谈话的形式向原告告知,原告申请的内容不在本案审查的范围内,故本院不予支持。
    [10:49:07]
  • [审判长]:
    2013年2月4日,原告向法庭递交申请要求对盖有被告公章的草契上得公章进行鉴定,我院于同年2月18日向高院递交申请表,以摇号的形式随机抽取。
    [10:49:52]
  • [审判长]:
    第三人有什么意见吗?
    [ 第三人]:
    没有意见。
    [10:50:08]
  • [审判长]:
    对于第一份要求申请调取的证据,第三人有吗?
    [ 第三人]:
    有。
    [10:50:28]
  • [审判长]:
    关于这份证据,原告也向磁家务大队写过申请,第三人有的话,请向法庭提交复印件一份。
    [ 第三人]:
    好。
    [10:50:55]
  • [原告]:
    我想向法庭申请调取第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审判长]:
    不在调取证据的范围内,不予准许。
    [10:51:15]
  • [审判长]:
    下面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请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
    [10:51:36]
  • [被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61条的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6条第四项。
    [10:52:00]
  • [审判长]:
    原告有什么意见?
    [ 原告]:
    在草契上被告不应该加盖公章,正是因为加盖公章的行为使有瑕疵的草契有效力。
    [10:52:34]
  • [审判长]:
    第三人的意见。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10:52:49]
  • [审判长]:
    下面审查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请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进行一下简要的说明。首先由被告进行说明。
    [ 被告]:
    镇政府给百姓盖章的行为很少,属于个别,我们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个别地给加盖了,不是普遍的行为。
    [10:53:28]
  • [审判长]:
    当时盖章的时候是你们双方的要求吗?
    [ 第三人]:
    是,郭某和我的要求。
    [10:53:56]
  • [审判长]:
    草契为什么签订了两份草契,但只有一份盖章?
    [ 第三人]:
    第二份是怕以后反悔。
    [10:54:35]
  • [审判长]:
    在原告提起诉讼之前,你们给原告看过吗?
    [ 第三人]:
    郭某知道。
    [ 审判长]:
    原告是民事诉讼中才知道的是吗?
    [ 第三人]:
    卖房的时候郭某的前妻还活着。
    [10:57:32]
  • [审判长]:
    当时是谁要求镇政府盖章的,知道吗?
    [ 被告]:
    当时的工作人员已经调离,不清楚。
    [10:58:01]
  • [审判长]:
    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
    [10:58:57]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辩论中需要遵守的有关规定已向各方当事人告知,辩论依照下列顺序进行。首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10:59:55]
  • [原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地方组织法》第59条,河北镇政府的盖章违反了《房屋登记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行政法第54条,镇政府的盖章使房屋买卖草契与财税法也相抵触。
    [11:09:15]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11:09:30]
  • [被告]:
    1、作为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结合本案原告对法院提交的证据不具备法定性,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否认,视为没有提供证据。2、如果经过鉴定,这个公章并非我单位加盖的公章,说明原告的行政诉讼是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的。
    [11:10:11]
  • [被告]:
    3、如果公章是假的,请人民法院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4、如果公章是真的,它的目的并不是确认,是一种证明,仅仅起到证明的效力,买卖双方是协商认可的,说明历史上郭某与第三人确实有买卖的行为。当时卖房的时候前妻还活着,原告与郭某结婚是买卖合同之后,原告是否能够提起诉讼是个问题。
    [11:10:58]
  • [被告]:
    5、公章如果是我们政府加盖的,房山法院一审和二审都证明了草契合法有效,说明我们加盖的公章是有效的,并无不妥;6、如果公章是镇政府加盖的,并没有给买卖双方带来负面影响,没有实际影响到当事人。
    [11:11:39]
  • [审判长]:
    现在由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 第三人]:
    与被告一致。
    [11:11:52]
  • [审判长]:
    原告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 原告]:
    1、2002年5月21日的两份草契上没有安某(郭某前妻)的签字。2、郭某本身没有使用权证,没有转让的资格。3、郭某一再声明是抵押,而没有卖给第三人。4、盖章的行为直接侵犯了郭某和二原告的权利,使我们受到损失,导致该房被第三人侵占。
    [11:12:45]
  • [审判长]:
    被告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 被告]:
    1、关于安某签字与否,与原告没有关系,她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原告作为安某的继任,你没有权利。2、农村有户主,不可能一家人都签字。3、郭某有没有使用权不是你说了算,这是从大队买的,书记有签字盖章就行。
    [11:13:38]
  • [审判长]:
    第三人还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 第三人]:
    没有了。
    [11:13:48]
  • [审判长]:
    关于辩论意见,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没有陈述清楚,庭后可以向法庭提交新的书面的代理意见,法庭会酌情采纳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性。
    [11:14:0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首先请原告作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1:14:35]
  • [审判长]:
    请被告作最后陈述。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1:14:45]
  • [审判长]:
    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 第三人]:
    坚持答辩意见。
    [11:14:52]
  • [审判长]:
    经过今天的庭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基本查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五日内可查阅,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1:15:16]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衷心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指导和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和关注!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1:16:08]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1: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