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李颖

宋鱼水副院长

研讨会现场

研讨会现场

刘海波

百度网讯公司法律总监刘敏

腾讯机关及公司高级法律顾问张钦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

中关村法庭蒋强法官

奇虎360科技公司副总裁谭晓生

中搜网络公司副总裁陈沛

海淀法院民五庭郭振华法官

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秘书长王斌

著名作家、中国作协副主席张抗抗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唐广良

大众点评网法务总监杨子鹏

中关村法庭陈敏法官

乐视网法务总监刘晓庆

搜狐公司法律顾问顾文杨

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教授张今

海淀区政协常委沈腾

最高院法官马秀荣

高院法官石必胜

宋鱼水副院长

网络直播现场
4月26日14时,海淀法院“中关村法治论坛――商业模式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3:59:5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周元卿。
    [14:00:08]
  • [主持人]:
    今天我们为大家现场直播海淀法院“中关村法治论坛――商业模式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0:18]
  • [主持人]:
    “商业模式的创新”话题,涉及宏观经济分析、企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司法对策等方面的问题。为提升法官的审判能力,开拓法官的司法视野,更好地为中关村科技园区乃至全国的互联网高科技企业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值中关村法庭挂牌成立之际,海淀法院举行“中关村法治论坛――商业模式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
    [14:00:39]
  • [主持人]:
    现在会场正在进行紧张的准备,直播马上开始,敬请关注!
    [14:00:51]
  • [主持人]:
    座谈会正式开始,中关村法庭副庭长李颖、中关村法庭法官蒋强担任主持人。
    [14:03:52]
  • [李颖]:
    这里是由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民五庭共同举办的“中关村法治论坛――商业模式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首先介绍一下与会嘉宾。
    [14:05:04]
  • [李颖]:
    参加会议的有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国务院参事、著名作家张抗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被打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唐广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张今教授,中国科学院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刘海波,海淀园区相关领导和代表,各级法院法官代表及来自各大互联网和互联网协会的嘉宾。
    [14:09:33]
  • [李颖]:
    下面请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鱼水致辞。
    [14:10:09]
  • [宋鱼水]:
    各位来宾下午好,非常激动和高兴,在4.26特别的日子里,邀请到各位专家、学者和实务界的代表来参加这样一个研讨会,希望下午能有一个精彩的讨论。大家知道北京最好的春季已经来临,我们主要做了三件事情,第一件,我们为了推进全社会的法制建设,选取了典型的案件作了集中的报道。第二点是我们发布知识产权年度司法工作报告,以便让全社会更好的了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第三是成立了中关村法庭,上午刚举行了挂牌仪式,这是北京市第一个审理知识产权的派出法庭,更好地探索知识经济下的发展模式。既要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也要促进经济的新模式的成长,因为这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利益冲突的,所以今天我们举办商业模式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共同探讨全社会的文化价值理念,我们期待大家在讨论中的能够有更多的认同感,也希望法官从中可以得到更多的思路。再次欢迎大家的到来。
    [14:21:34]
  • [李颖]:
    谢谢宋院长的致辞。下面请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刘海波发言。
    [14:22:28]
  • [刘海波]:
    我发言的题目是《商业模式创新及其保护面临的挑战》。我想先讨论一下什么是“有竞争力的创新”。我认为有竞争力的创新是由“技术×商业模式×知识产权管理”构成的。对于这三个组成因素,还可以有三种不同的定义。其一是消极的含义:三者一个为零,结果为零。其二是中性的含义:每一个都不能小于一。其三是积极的含义:在大于一的情况下,越大越好。在现在的情况下,服务化、扁平化、流动化、开放化、维基化、虚拟化,商业模式都受到了巨大的挑战。商业利益的保护,应该集中在品牌上。最有效的商业模式需要在经营战略的指导下塑造品牌。在消费偏好快速流动的时代,“神枪手”和过去有了不一样的含义。过去的神枪手,是一百发子弹打中同一个目标,现在的神枪手,是一百发子弹打中一百个不同的目标。商业模式需要创新性思考,避免成为“技术赢家、商业输家”,最新思考是商业模式保护需要全局性思考,避免商业方法专利上的“抱残守缺”,利用一个个的保护来创建自己的品牌。善用大数据、云创新时代的消费特性,不是“品牌跟着产品/服务走”,而是相反。
    [14:49:35]
  • [李颖]:
    下面有请腾讯计算机公司高级法律顾问张钦坤发言。
    [14:55:11]
  • [张钦坤]:
    我发言的题目是《平台责任到底有多大》。我们公司的开放平台业务经历了一段发展历程,现在着重开放的是用户、是社交关系量。同时,开放平台与权利人、第三方应用开发者之间的关系不断产生新的变化,在我们的商业模式下,对于上传者的资格主要进行形式审查,我们认为是尽到了注意义务的,但是这个标准并不一致,我们也在不断开发移动终端APP应用,叫做应用宝,它分为客户端、触屏版、WEB版。在新的模式下,对侵权判断的标准不断提出新的问题,我们也希望跟在座各位提出建议,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
    [14:59:29]
  • [李颖]:
    下面请百度网讯公司法律总监刘敏发言。
    [15:02:05]
  • [刘敏]:
    我发言的题目是《互联网技术发展与前沿法律问题》。我公司每天收到的投诉量非常巨大,大家从图片中可以有个直观的感受。现在搜索的时间在0.01秒之内,支撑巨大的技术投入,世界范围内,仅有四个国家拥有自主搜索引擎,它们是美国google、中国百度、俄罗斯、韩国,其他的国家都被谷歌和雅虎占据。以前搜索需要输入文字,将来直接根据多媒体文件的内容进行搜索,比如一张人脸的图片,就能搜索到这个人,这次雅安地震百度的搜索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还有语音搜索,你说一句话就可以把你说话的内容搜索出来。以后都可以用手机来实现,手机的功能就更强大了。传统的搜索是反映一些相关的结果,以后就可以在第一屏直接得到。第三个趋势是,云计算,搜索引擎可以很好的体现云计算。将来只要有一个介入互联网的设备,都可以在云端实现。发展一个生态圈,让大家与你一起玩儿。在前沿发展驱使下,也带来很多的法律问题,以前北京法院判过很多MP3的案件,法院的规则怎么去理解,是否权利人给我方发一个邮件,就不可以搜索了?
    关于云计算的法律挑战,云和端的法律地位界限,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界限,都很难界定。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是和谐发展,音乐这个领域在著作权案件过程中,构成一个商业模式,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同时,提供广告,产生收益,提供给权利人。影视方面我们专门成立影视网站奇艺,游戏方面我们成立了多酷网。我们努力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在2010年5月的美国的杂志上作了报道。互联网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和模式发展问题,整个国际社会仍在探讨。这也给了我们更多的时间去学习,接受更多挑战。
    [15:09:30]
  • [李颖]:
    下面请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张平发言。
    [15:10:25]
  • [张平]:
    我发言的题目是《互连网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秩序的维护》,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讨论题目,我主要集中在几个问题上与大家探讨。在开放的传播平台上,私权保护的困境。先说版权:维权与侵权之间,实际中可控性不高。现在还有一些分享平台,权利人在这些平台上只要和好友一分享就会引发侵权,这种商业模式下,版权规则会有一些新的问题出现。互连网络的基础就是开放自由交互,所以不能直接关掉。要在一个技术和法律之间寻求一个共同生存的规则。互联网经济是注意力经济,也要注重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全部免费,互联网服务商不能一家一家解决,就应该交给集体管理机构解决,主要问题是授权的问题和收付费的问题。其次是专利:恨爱交加,早期的互联网服务商是不重视专利的,但现在,由恨变成爱,都非常注重专利,互联网服务商还没有把专利变成一个诉讼的阶段,在未来一定时间内,法院专利的案件会直线上升的,也爆炸式增长。原来是一个开放的状态,现在又有一点要封闭的状态,除了专利商标还有一个竞争法。第三是商标:越来越强的平台商责任。
    对于自律来讲,企业要自律,网民也要自律,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网民的自律是一个更加突出的问题,还有他律,一个是我们进行了立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合同。当我们都共同遵守一个协议的时候就是合同问题。所以互联网的发展给我们带来的问题是全方位的。多变的互联网一夜之间就会产生出许多新的商业模式,技术开发者以技术先进性为追求目标,商人以最大盈利为目标,他们在推出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时不会太多考虑法律的存在,于是在互联网领域,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快速发展与法律的严重滞后这一矛盾就更加突出。我还想提出一个问题是就是网络实名制的问题。有很多学者专家非常强烈的反对实名制,我们现在是考虑知识产权的私权还是考虑公众的权利。我认为实名制还是在一些商业模式里面去推出的。在新的商业模式推出来还是会有些争议。我的想法可能不是很成熟,还希望大家批评指导。
    [15:15:31]
  • [李颖]:
    下面请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的蒋强法官发言。
    [15:15:52]
  • [蒋强]:
    我发言的题目是《竞价排名商业模式的法律分析》。第一个问题,搜索引擎服务商做技术,搜索引擎有代理商,代理商会再找广告商做广告,搜索引擎服务商会过滤到一些色情反动的信息。广告主经营服务充值付费,搜索结果就可以在搜索引擎上得以展示。第二个问题是竞价排名是否是广告的问题。实务上都称为广告,但《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这样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这里对广告的规定要求比较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互联网增值服务”不宜成为广告。第三个问题是广告主行为分析。有三种情况:购买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类似商品+混淆可能性=直接侵权、购买他人域名、网站名称、产品名称等商业标记作为关键词。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第四个问题是搜索引擎服务商行为分析。有很多观点:观点1:正当合法:非商标意义使用、无混淆可能性、促进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技术中立,无过错、无审查能力。观点2:侵犯商标权(直接侵权),商业性使用,初始兴趣混淆/售前混淆。观点3:侵犯商标权(间接侵权),明知应知他人侵权而提供帮助。观点4:不正当竞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业信誉和劳动成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我的个人观点:是以搜索引擎技术为依托的商业行为,并非中立技术,是商业性使用,但不是商标意义使用,一般不会实际混淆,大多构成初始兴趣混淆,有一定的审查能力,但无审查动机,有适度审查义务,否则构成商标间接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以上观点只代表个人观点,谢谢大家。
    [15:26:04]
  • [李颖]:
    下面请奇虎360科技公司副总裁谭晓生发言。
    [15:26:38]
  • [谭晓生]:
    我发言的题目是《互联网创新竞争与法律风险规避》。创新有两种:分为颠覆式创新和微创新,颠覆式创新是道,微创新是术。颠覆式创新也是无数的微创新积累起来的。现在的微信已经颠覆了通信运营商的话音业务,让电信运营商感到了巨大的压力。如嘉信理财对传统的银行理财业务进行了颠覆,因为他可以在网上实现理财业务。我们常说一句话,一些企业的兴起伴随着一些企业的衰落。不革自己的命就等着别人革自己的命。就像现在的电信运营商虽然鼓吹要收费,但这显然是逆潮流的。说收费的能否免费,你的业务的边际成本是否是几乎为零,如果几乎为零就可以做成免费的。贵的能不能便宜一些,复杂的能不能简单一些。FACEBOOK能把联系人扩展到几百个,360能够实现一件键恢复。
    互联网创新所面临的困境,比如避风港原则对于换连网创新的贡献,说互联网音乐版权很难搞定,由于互联网业内就这种超前的创新,反逼唱片业来接受这种模式,在其中避风港原则起了主要作用。政府管制和立法滞后有关系,但是立法之后太多也会对业务发展有影响,比如说隐私权,到现在我们国家也没有对隐私权有任何规定,不管也不行,管的太死也不行。中国互联网市场困境,在2000年以后美国的互联网公司很有很多兴起的,但中国的公司在2000年以后就不多了,中国在市场管制方面做的是否有需要改进的方面。我们希望互联网形成非垄断开放的竞争有序的这么一个行业。谢谢大家。
    [15:29:05]
  • [李颖]:
    下面请中搜网络公司副总裁陈沛发言。
    [15:29:34]
  • [陈沛]:
    我发言的题目是《开放的新一代搜索引擎平台――开放 融合 创新》。我需要稍微纠正一下百度的一个观点,第一代搜索引擎需要22分钟,现在能够0.01秒搜索成功,但我觉得搜索结果给了你很多,但是否是有用的,这也是一个评价标准。中搜搜索后会做区分,用更短的时间帮助用户找到他需要的东西。打个比方,如果搜索苹果的话,百度中就会出现各种苹果,但在中搜就会根据用户的需要出现搜索结果,但有些目前技术做不到,所以我们走上了开放的道路。我们是第一个彻底开放搜索引擎的平台,我们开发的搜索技术及互联网数据和用户的搜索共同构建了一个搜索引擎的模式。
    搜索引擎第三代最先提出的应该是中搜,互联网公司很难通过专利诉讼保护自己,因为更新的速度太快了,所以我们构建了一个微件的开放平台,使内容拼接成为可能。互联网提供了开放的基础,把原来一个企业做的事情交给了互联网其他人。如果一个用户向买一辆汽车,应该给用户带到汽车频道中。通过人工加工后的页面,会给用户带来很多方便,但这会带来更多的法律问题。开放平台面对的法律问题,对比单一的搜索引擎遇到的法律问题会更多,未来的搜索引擎是一个技术驱动的搜索引擎向知识驱动的搜索引擎演变的过程。搜索引擎的创新每一次都会得罪一些人的,触动一些人的利益,但我们所有的创新都是为了使用户的结果更准确,获取的信息更多。我们希望做更好的工具,帮助用户更短时间内获取更多的信息。双方并不是利益的冲突,现在我们变成了对手,我们其实是为了将更好的传播给人类,是一种合作的关系。唱片业把自己的衰落归咎为互联网的崛起,这是完全错误的。现在的官司很多都是好人与好人的官司,其实这影响了更好的合作。我们希望整个中国的法律界给它一个更宽松的空间,才可以使我们更好的发展。谢谢。
    [15:42:47]
  • [李颖]:
    下面请海淀法院民五庭郭振华法官发言。
    [15:43:10]
  • [郭振华]:
    我发言的题目是《移动互联网产业、著作权的冲突与平衡》。第一个问题:什么是移动互联网?网络:传统网络多为互联网,在现有的通信技术发展基础上提出广域网(wwan)和局域网(wlan),并在3g、4g通信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物联网和三网融合的基础上,导致移动设备成为互联网终端,移动互联网区别于传统互联网的地方:软件在云端,响应在云端,内容在云端。
    [ 移动和便携]:
    设备便携,续航时间长,随时随地都在线,作品的传播和获取非常便捷,甚至于可以被动接受内容。
    [ 移动技术]:
    移动设备的软件开发和内容提供不同于以往,另外,转码和压缩技术都需要与之相适应。另外还有缓存的技术。
    [ 挑战]:
    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挑战,司法如何应对。
    国家对这个政策,立法滞后还没有完善,第二个发展迅猛,但主要是通过市场竞争,谁不够优秀就会被淘汰掉。
    移动互联网著作权案件特点:分为四点
    1、案件呈现规模化趋势:主体及标的规模化
    [ 2、权利细化严重]:
    区分传播渠道
    [ 3、复杂化]:
    多方面、多层次、多权利的纠纷
    4、侵权行为更为隐蔽:行为隐含侵权的潜在可能
    [ 第二个问题]:
    支付商的行为分析。其中移动支付包括,中国移动手机支付(含手机钱包)业务网银充值目前可通过以下银联卡完成: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支付和内容的关系,法条是第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 第三个问题]:
    支付商和内容提供商的关系。
    电信接入商的行为包括网络接入服务:通过为移动设备提供网络服务,接入骨干网。审核义务:对于侵权行为并无主动审查义务。披露涉嫌侵权人信息:应权利人申请还是司法机关要求公开。担任多种角色的模式:移动阅读的服务,提供内容,进行收费,提供接入服务。移动社交有人人网、开心网、qq空间、新浪微博等、网盘等,他们的法律问题涉及到,社交网络、微博语言是否享有著作权,微视频、微杂志、微图片的著作权问题,转发行为是否复制行为,网盘存储内容的共享服务问题。
    [ 第四个问题]:
    法律行为与商业行为。法律行为:理性的角度来思考,包括四个方面,从一般人的角度来考量;强调权利形成和授权,忽视传播和保护;管理的角度,过于强调管,忽视理。理顺产业、行业的管理;自我约束,更甚于法律约束。
    法律价值与商业价值:
    [ 法律价值]:
    平等、公平和效率等,兼顾到消费者、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保护,必须要平衡,在传播和保护之间。
    [ 商业价值]:
    强调效率,忽视风险,不惧风险,激进的商业策略会危害到产业的发展。
    新商业模式带来许多挑战。针对网络侵权问题,需要综合配套立法。
    [15:56:43]
  • [李颖]:
    下面请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秘书长王斌发言。
    [15:57:09]
  • [王斌]:
    我发言的题目是《建立互联网纠纷自治机制》。2013年开始酝酿大纠纷调解机制的构想,从去年开始特定的纠纷量来讲已经有,出现了网民自治调解,新浪微博自治调解已经有5000人,大量的纠纷我们希望通过自治解决。在自治调解的上一级,希望建立以平台为主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去年司法部批准我们成立中国互联网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且是全国范围的,不仅是北京,已经调解的好的案例会把它提炼出来,向全国进行推广。从今年5月开始就要树立企业的调解案例。
    以新浪为例,利用网民自行调解,21个人投票表决,是否处理,是否删除,到今年5月份再成立一个专家申诉机制,我们也会帮助新浪成立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我们也希望这个过程能和法院的诉前调解相衔接。淘宝每天的纠纷量,淘宝解决纠纷的人员1000多人,每天的纠纷量有2万多件,虽然诉讼到法院的电子纠纷案件有一些,但是大部分的都是通过淘宝自己解决的。淘宝有20万的网民自治调解纠纷,我们也会对他们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指导网民的日常调解纠纷。
    纠纷引起的社会问题。案例:权利人希望对销售渠道进行价格管控,对店家发出侵权通知,经查证店家卖的是真品部涉及侵权,淘宝没有删除商品,权利人采取上访行动。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会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原因,有一些要和司法部门对接,有一些还是需要地方的治安部门对接。
    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优势在于,场地集中:1、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办公;2、培训调解队伍:突出法院对调解的指导作用;3、刑事案件:建立刑事案件的立案送达通道的;4、预警联动:纠纷引发社会影响的预防机制建立;5、纠纷信息联动:信用不良记录名单的公示制度。
    [16:07:50]
  • [李颖]:
    下面请中国作协副主席、国务院参事张抗抗发言。
    [16:08:12]
  • [张抗抗]:
    我本来准备的发言题目是《尊重并遵守著作权法――应当成为互联网企业创建新商业模式的自觉》。但是听到现在,我觉得今天有非常大的收获,谢谢大家的发言,海淀法院举办这个会很好,既有法官的发言,也有专家的发言,还有来自各网络公司的声音。大家的理论水平很高,都很精彩,我今天是来学习的,我想不再按照原先准备的题目来发言,主要讲讲我的感受。
    我们写作的人是提供的内容本身,还不算内容提供商。刘海波先生讲到了商业模式创新的问题,就像我们的写小说也需要不断的变化,相当于我们作品的构思,构思中也需要很多包括很多新的东西,我表示认同。在很多大会中我也很多次呼吁权利保护的问题,因为一个民族如果不能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的话,就没有希望,一个东西创造出来了,得不到保护的话,而且大家都习惯了随意的复制、翻新,那就没有创新了。但我今天发现有一个悖论,互联网企业也要创新,我们也要创新,这两种创新目前就发生了矛盾,你们的创新会牺牲一些我们的创新成果。在有一些是属于先斩后奏,以后问责的时候再处理,还有明知故犯,为了创新的需要,我先这样用了,还有是忍辱负重,冒着风险也要创新。
    我理解陈沛的意见是法律管的越多的地方越没有活力,法律不管的地方创新的越多。在我们创建新的商业模式的同时,当然要追求一定的利润,但追求利润的同时,一定要考虑到他人的利益。我们写作的人,希望你们在追求公司的利益时也可以考虑一下他人利益,能让那些好不容易的创造的东西,不能让人随意的复制。再希望我们的创新模式,抱着侥幸心理获利,就去诉讼,最后损失还是公司自己去承担。就像我们作家写作一样,当然希望大家都说好,希望自己的劳动成果得到回报,作为我们的互联网公司逻辑是一致的,但就是说要考虑到作家的利益,我们的底线是要有良知,我们的作品要使人类的精神灵魂变得更好,企业无论怎样追求利润,有一点不能忘记,发展自身的利益,也要尊重他人的利益。谢谢大家。
    [16:20:16]
  • [蒋强]:
    下面请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唐广良发言。
    [16:53:26]
  • [唐广良]:
    我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员,我知道这个活动和中关村的活动相关联,以为是学术界和法官的交流,以下有互联网企业代表.我们的保护要旗帜鲜明。张老师说要保护创新,现在居然说要保护别人的创新,真正的创新不是妨碍另一个创新为依据的。互联网的创新与真正的创新相比雕虫小技,虽然我不是高技术的,商业模式创新是法律要保护的,不存在法律漏洞问题。向张老师这样的人,他们的权利应保护的问题。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是解决不同的人在社会关系中充当不同的角色,我们把社会关系分为几类,商业、企业,第二是public。作为商业企业,是有道的生存方式,靠短平快的方式赚钱是无可或非,你可自己去做评估是正常赔偿支出的多还是判赔的多。谷歌用几千万的赔偿解决诉讼,但大多企业这么做事没有前途和未来的。我们的商业模式创新是要考虑长远的。从法律保护的角度讲,社会作为价值导向应估计长远积累商誉。不是把别人的东西拿来。消费者希望的事物美价廉,但消费者还需要周到的服务,即便我们考虑消费者,就认为他们需要免费,我们还是需要一个可靠的服务,政府首要是稳定的秩序其次还是追求利益。我不赞成欧洲没落的说法,我们应当向欧洲学习,想长远的利益。作为法律人至少在学术界虽然就具体的个案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没有人红绿灯,但迅速通过,可以想象结果如何。谢谢大家!
    [16:53:38]
  • [蒋强]:
    下面请大众点评网法务总监杨子鹏发言。
    [17:02:40]
  • [杨子鹏]: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参加这个研讨会,听了同仁老师的沟通,这个研讨会的效果很好。我听了各位互联网同盟的发言后,我在想我应怎样发言,站在哪边。通过张抗抗老师的发言,才知道我的立场。就像陈总所说的我们是新的生产力,要颠覆旧的生产关系。互联网要创新,大家争论了很多。蒸汽机发明出来后烧的是煤而不是马车。关于唐老师,你是创新,我也是创新,为什么你的创新要规制我的创新,也很有新意。我们经营的事大众点评网,各位不知道用没有用过这个客户端。我们大众网的创始人源于一个爱吃的人不知道中国大陆的美食怎么样都在哪里。我们由此设立的大众点评网。十年间我们设立了多个商户,每个月有6千万的用户。有6400万的移动客户端,月均浏览量17亿。为消费者节省69亿元。互联网秉持了一种开发的理念。大众点评网页做了自己的开放平台,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大众点评网的商业模式是由会员在网站上产生对每个商户使用后的感受和评价,使用户产生内容的概念,为商户提供精准的服务。2009年开始移动互联网的模式,给商户提供优惠信息的发布,给消费者提供优惠的消费的机会,提供在线下的访问量。互联网不缺少概念。我们说模式是020的模式也就是团购网站。通过大众点评网为用户提供优惠、订购等系列服务,主要是通过优惠券的品牌广告。团购是是欧洲b环的一种模式。大众点评是内容为王。内容是相关消费者在消费之时有参考依据,内容之尚,开发的结果就是,很多人把我们聚集起来的点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对我们实现了替代的效果。把别人的内容拿去肆意使用,我们之前与某互联网公司打了一些诉讼,我们归纳了一些内容。ugc是什么法律属性?这些大众点评的内容是否具有著作权作品的属性。如果每一条点评信息,不作为独立的作品,当别人独立的复制这些内容时,我们应当采取什么方式保护。我们通过反法还是著作权法保护。我们在09年通过反法以不正当竞争案由保护,取得的一定效果,通过反法的保护,我们通过判决来惩罚这一次的侵权行为,还是通过判决规制了类似情况的侵权行为。近些年的百团大战和千团大战导致有竞争力的团购企业已经不过了。从现在团购网站的商业模式来说与现在的淘宝模式不同,在于这种模式不能只管感受到,只能需要团购网站进行发布。在实践中对于侵权的信息只能通过法院调整,包括各级的工商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对于团购信息看作是贸易或者是广告的发布,通过审判的方式来判定团购的性质。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17:20:55]
  • [蒋强]:
    下面请中关村法庭陈敏法官做演讲。
    [17:25:28]
  • [陈敏]:
    各位好,我的题目是商业模式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现如今,互联网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作为互联网的经营企业而言,都在积极地探索基于网络的各种新的商业模式。商业模式往往上升到公司战略的层面,决定着互联网企业的前途命运及走向。视频网站这种商业模式自2006年起可谓获得了迅速发展,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最典型问题就是著作权问题,视频网站的商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与著作权保护相伴而生。故在此主要谈及视频网站的商业模式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视频网站商业模式概述。视频网站是以网站或者客户端为媒介,提供视频分享、搜索链接或直接提供内容播放和下载等服务的网络平台。 总的来说,视频网站的内容主要有三大来源:1、用户上传;2、链接自其他网站;3、存储于网站服务器。前两个来源视频网站的定位为服务提供商,第三个来源视频网站的定位为内容提供商。对于内容提供商而言,因为文件直接存储于其服务器上,如果没有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则构成直接侵权。对于内容提供商而言一般就定性问题发生的纠纷较少,主要产生著作权问题的是服务提供商的相关模式。
    对于服务提供商而言,被诉视频网站通常会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23条规定的“避风港规则”进行抗辩,即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对网站存在的视频内容侵权不知情,应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视频网站对所传播的视频内容侵权是明知或应知的(即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帮助用户侵权),一般不适用“避风港规则” ,属于间接侵权。
    二、商业模式与过错认定的关系。对视频网站而言,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较少,很大程度上与商业模式的选择有关。如果某种商业模式的选择会带来额外侵权风险,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注意义务的提高部分对应的是增加的侵权风险。
    比如视频分享网站最为常见的电影、电视剧、原创等分类设置的商业模式,就有意创造一种危险状态,提供了专用于用户上传影视作品的空间,客观上会吸引、便利用户上传影视剧,提高网站访问量。尤其是原创的设置,对于网站而言,更应当知晓用户向电影、电视剧栏目中上传的并非原创的视频。在这种情形下的侵权风险是指用户上传的视频文件可能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也可能是用户自己拍摄的原创的视频文件;而额外的侵权风险是指在栏目分类的指引下用户集中上传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能性大。对于影视剧这样高成本投入的作品,权利人一般是不允许其作品随意进行传播的。在这种情况下,专供上传影视作品空间的网络服务者的注意义务相应提高,以应对增加的侵权风险。即使网络服务商采取了一定的技术措施,但如果与某种商业模式所带来的额外侵权风险不相适应,亦不能因该技术措施的采用而免于承担责任。如一些专门提供影视剧上传空间的视频网站与部分权利人建立合作,权利人可以进入网站系统查找侵权内容并标记,管理员随后会删除被标记侵权的内容,未来用户上传相同的文件,系统会自动删除或屏蔽。这种操作方式首先,将监控职责转嫁给了权利人;其次,受益者仅限于与网站合作的权利人。所以采取的技术措施与带来的额外侵权风险不相适应,不能免责。YouTube作为全球最大的视频分享网站,在商业模式上有以下几大特点:1、不存在“影视”频道等专供用户上传影视作品的空间;2、将除有合作关系的大众媒体外的普通用户上传的视频限制在15分钟内;3、与版权方积极开展合作并安装指纹识别系统,比如通过在先许可的模式,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根据权利人提交的版权内容参考文件(包括原内容及描述该内容的原数据),对用户上传的相关内容进行屏蔽或删除。正是因为这种商业模式导致额外的侵权风险小,所以尽管YouTube也遭遇了不少著作权纠纷案件,但就视频作品适用避风港规则的可能性有所增强。
    三、链接服务提供者商业模式及知识产权保护。对链接服务提供者而言,其目前的商业模式主要分为目录索引和空白搜索两类;对于目录索引而言,又主要分为指向第三方网页和指向特定文件两种情形。当然,对于指向特定文件这种情形,被链网站往往会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防止自己网站上的具体内容被其他网站设置链接。由于不同链接服务的商业模式所造成的危险状态不尽相同,因此服务商所负的注意义务也有所不同。通过目录索引提供链接,设链者对设置的链接人为地进行分类排列(如电视剧、电影),主动提供现成的链接,为用户提供了搜寻影视剧的便利途径;而空白索引需要用户自己输入关键词,与目录索引中服务商的主动性相比较,空白索引具有一定被动的性质,所以目录索引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高于空白索引。指向网页的链接,设链方仅通过查看链接指向的网页名称,一般是无法判断其合法性;而且构成网页的主要内容为文字,即使设链方浏览了被链网站,也很难认定被链网站是否侵权。而指向特定文件的链接,设链方应该知道对于影视作品这类特定类型的作品而言,权利人几乎不可能免费授权网站向公众提供。所以对设链者而言,指向特定文件的设链者注意义务高于指向网页的情形。
    设链行为客观上使得作品的传播范围扩大,被链网站为了扩大用户群,增加点击量,同时基于被链网站通常以技术措施防止其网站上的作品被链,设链方在此前提下和被链方可能展开合作。目前诉讼中大批涉及链接的视频案件都涉及有合作关系的情形。这种有合作关系的链接模式一般有以下特点:1、设链方和被链方签有《合作协议》,由被链方提供片源;2、设链方获得利益(包括经济利益、提高访问量等);3、设链方为合作影视频道提供推广、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等。在这种情况下,鉴于设链方针对的是特定作品设置的链接,基于合作关系,设链方有能力对被链作品是否获得授权进行审查,设链方并非单纯的链接行为,而是与被链方构成共同提供行为。在合作模式下,被链方即使获得了权利人授权,依据权利人和被链方的合同,如果被链方的使用构成超范围使用,那么设链方和被链方仍然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在构成共同侵权的前提下,设链方和被链方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遵循合作协议中的约定。
    四、结语。近年来,国外司法实践有这样一个趋势:过错判断的重点不再是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或应知具体的上传内容或被链内容侵权,而是其所构建的商业模式是否建立在大规模利用侵权内容盈利的基础上。这种从具体到概括的过程判断标准,在国外亦有一定的争议,对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虽说也有一定的跨越性,但至少体现了一种思维路径,凸显了商业模式的选择在判断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性。如果一种商业模式的设计,会带来额外的侵权风险,对于经营者而言就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至于措施的采取,必然会增加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包括资金成本、技术成本、人力成本等),对于经营者而言,如果认为成本过高,就只有对前期带来额外风险的商业模式进行调整,以减少风险的产生。通过这样的平衡,促使经营者最终采取的商业模式能够较好地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经营者及普通用户利益的均衡。谢谢!!
    [17:39:34]
  • [蒋强]:
    非常感谢陈敏法官的演讲,下面请乐视网法务总监刘晓庆做演讲。
    [17:40:33]
  • [刘晓庆]:
    今天非常高兴来到海淀法院参与这次互动。一、我演讲的题目是商业模式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刚刚刘老师讲了什么是商业模式,是创造和传递价值和公司价值的系统。有四个要素,包括客户价值赢利模式关键资源关键流程。苹果的商业模式值得大家学习。商业模式是非常的重要有时候比商品和技术重要,创新可以改变行业格局,让市场重新起来,推进行业整体发展进步。商业模式创新比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更为重要。真正的变革绝不局限于伟大的技术发明和商业化,它们的成功在于把新技术和恰到好处的强大商业模式相结合。
    二、乐视之谜(一)乐视是什么?有些人认为我们是版权买卖公司,是电影制作公司,也有人认为我们是一家视频网站,是生产互联网盒子厂商,听说还要造超级电视。这些角色我们是在打造生态产业链。(二)乐视的生态产业链。从内容到平台到应用到终端,奔跑速度超过其他行业的产业链,每个终端的竞争对手都不一样,我们进行了更多尝试。(三)乐视的内容资源。经过八年的积累,乐视网现在拥有超过90000集电视剧和超过5000部电影。(四)乐视的平台及终端。海量作品多屏合一开启以电视机为终端的高清影音时代手机电视服务引领3G互联时代腾飞,云视频超清机引领视听行业革命让用户在电脑、IPAD上同样享受视听盛宴。1、进军电视产业是场颠覆。客户价值:提供丰富的视频内容加应用加大屏视觉感官+极致用户体验。赢利模式: 硬件收入+内容收入+应用分成+终端广告,这些都是可能实现利益的方式。销售模式不能参与大渠道化的方式,而是 社会化营销+视频营销+去渠道化直达用户的销售流程,目的是打通“终端硬件到软件和内容”的全产业链。2、进军电视产业是场颠覆。
    事件跟踪:1、2012年11月,李开复的创新工场完成对乐视致新的投资;2、2013年3月,乐视超级电视由全球最大的代工厂富士康来制造;3、还有两家世界级的企业在此硬件上合作,大家拭目以待;4、此款超级电视将在2013年中问世。
    三、保护之新案例分享手机终端“你偷走了我的奶酪vs不是我干的”,事实判定,是否侵权:“鉴于苹果公司不能证明在涉案应用程序中署名的‘zhou lian chun’为实际存在的第三方开发商,故无法确认应用程序为第三方开发商开发,应认定该应用软件系苹果公司自行开发。判决结果: 1、认定侵权成立,停止侵权;2、赔偿损失。关于高清播放器的案子,乐视(你侵犯了我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vs精伦电子 (我是硬件厂商,我对作品只是搜索,不侵权) 。判决结果: 1、判决精伦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行为;2、判决精伦公司赔偿乐视一万元损失及合理支出2880元。
    四、结语。高成长的公司对于赶超或打败竞争对手并不感兴趣,他们真正感兴趣的是创造与众不同的市场及商业模式!而在这些企业创新发展的路途中,受到的侵害和阻力应该给以关注和保护!让他们创造行业新的春天。谢谢!!
    [18:14:03]
  • [蒋强]:
    下面由搜狐公司法律顾问顾文杨发言。
    [18:15:09]
  • [顾文杨]:
    如果激励企业创新,真正互联网的创新是产品的创新。互联网产品的创新需要专利的保护,我们公司在1999年创立公司,2004年开始从事搜索服务。2006年提出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我们付出的成本比较高,我们一共申请了200多件专利。授权率高达70%多。我们的搜狗输入法已经取得了40多项专利。互联网专利是计算机软件专利,不是经商的策略,不是经营模式,不属于智力创作方法,不属于技术方案。他的保护方式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不同,后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专利保护油一定的缺陷有期间的限制。对于创新方式,什么样的创新被授予专利,美国1972年的案件技术方案可以被授予专利。该技术方案是技术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该技术方案是以能否转变为客体来判断是否被授予专利。关键步骤可以转换成客体,最终授予专利。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只要具有创意的商业模式可以被授予专利。后来发展到对虚拟技术方案,也可以被授予专利保护。商业模式可以通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护。在互联网企业没有、习惯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主要原因是法律时间漫长,权利人无法预期后果,维权成本高赔偿不能弥补损失。够否通过诉前保全的方式来保护权利人利益。以上是我们的看法。
    [18:17:57]
  • [蒋强]:
    感谢搜狐公司法律顾问顾文杨的演讲。下面由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教授张今老师进行发言点评。
    [18:20:24]
  • [张今]:
    什么是商业模式?实际上是一种授权许可的问题,主要在著作权领域。怎样取得著作权许可,著作权的许可模式有两种,1、授权许可,2、法定许可。前者是个别的许可、集中许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无论哪种许可都无法替代著作权的专有性,法定许可是国家立法的产物,就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只需付费就可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授权许可现在面临一个瓶颈,到底通过什么方式来在互联网上行使著作权。是否通过法定许可的方式来在网络上使用。在网络上摘编图书文章等作品。对于这个图书文章的许可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的方式来许可。互联网上的使用的方式实际上就是一种商业模式创设一种新的授权模式,既可以是权利人著作权得到保护也可以使互联网企业受益。这就需要互联网企业与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利益分配达成一致。这种许可不是法定许可,是一种合作开发的模式。互联网企业和著作权人之间可以设立中间商。这就是集体管理组织,这也是授权许可的创新模式。谢谢。
    [18:23:09]
  • [蒋强]:
    下面请海淀区政协常委沈腾发言。
    [18:24:05]
  • [沈腾]:
    核心区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是非常强烈的。创新技术往往涉及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如果不能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不能确定起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决态度,那么就会使企业和个人技术在创新和维权时遇到重重困难,挫伤企业的创新热情,终将不利于核心区的发展。在法治化环境构建的论域中,保护知识产权是核心区法治环境建设重要的一部分工作。
    知识产权所需要的法治环境,是有利于智力资源优势充分发挥作用的环境,是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法治环境。中关村法治环境建设的要件包括:第一,服务意识的树立。行政机关应着力打造优越的技术革新、知识创新环境,服务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第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巩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成果,着眼于提高执法能力、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等,有效遏制专利、商标、版权侵权行为和假冒伪劣行为的发生;第三,建立执法协作体系。完善防御体系建设,推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第四,完善诉权保障机制。近年知识产权案件翻倍增长,侵权行为频有发生,这都等待中关村法庭充分发挥其作用。
    众所周知,海淀区人民法院是在全国范围内最早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层人民法院。自知识产权审判庭建庭以来,审理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培养出不少专家型知识产权法官,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为海淀区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贡献。今天,中关村法庭的设立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根据核心区的需求,如何在现有基础上,使中关村法庭更有效发挥其作用,甚至拓展其功能,是我今天想谈的主要问题。
    首先,中关村法庭成立的初衷是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而在长期的审理中,难免会在扩大受案范围的过程中失去其单一性。例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上地法庭,设立之初只审理商事案件,目前已经增加审理一部分民事案件。在扩大受理案件范围的过程中,逐渐失去了原有的一些商事审判创新功能。我希望中关村法庭对受案范围进行一个较为合理的规划,最终是保持案件的单一性还是扩大案源,这有可能影响到中关村法庭的功能发挥。第二,即使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是否可以考虑拓展受理案件的范围?
    国外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是很宽泛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只要是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都由知识产权专门审判庭审理。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减少乃至防止“冲突判决”的产生,维护当事人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目前,中关村法庭审理的案件主要集中于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非专利技术侵权民事案件,另外还有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侵权等商事案件,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案件4种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我在思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其实质也是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审理,只是加入了定罪量刑的司法过程,核心和重点还是集中于侵权行为的全面认定,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是很强大的,但是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侵权界定,这类案件能不能由中关村法庭来审理呢?
    第三,受理案件的标的数额太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增加了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不含发明专利纠纷案件)。事实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拥有数量众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涌现出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辐射全国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这些成果具有巨大的价值,一旦发生纠纷进入诉讼,涉案标的额就会很高。目前中关村法院的受案标的范围太窄,不能满足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需求,也使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了掣肘。
    就这个问题,我曾在2012年底向咱们海淀区人民法院反映过,宋鱼水副院长对于这个问题有过系统的回答,主要是目前管辖问题受制于法院级别,需要上级批准才能有所改变。对于核心区近几年知识产权案件需求暴增,而这种需求与中关村法庭的功能不相匹配的现状,我们政协成员作为参政议政的监督主体,会尽我们的所能,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希望能提高中关村法庭的收案标的额。
    第四是审判机制的创新
    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时间一般比较长,法官压力较大,当事人也很焦躁。缩短审理时间,提高结案率是很迫切的要求。海淀区人民法院非常注重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机制的创新,希望中关村法庭在审判机制的创新上迈开更大的步子。目前知识产权庭引入了商事审判庭的特邀调解员机制,希望中关村法庭能根据知识产权审判的特点,创造出更适合中关村法庭的审判机制。
    第五,公开指导性案例。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具有较强的调研意识和调研能力,在审判中著书立说是其一大特色。他们所做的经典、精致的案例做指导,包括论证文章、课题调研、书籍,能够减少甚至避免同案异判,对以后的案件审理具有借鉴、引导、警示的作用,对其他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范例的作用。希望中关村法庭继续发扬这种钻研精神,制作出更多、更精彩的指导性案例。
    总之,设立中关村法庭的构想是非常有意义的。如果能发挥甚至拓展功能,就能够在充分保护核心区众多创新型企业的合法权益方面,更好地服务于核心区法治环境建设。谢谢大家。
    [18:26:20]
  • [蒋强]:
    我们很荣幸请到了马秀荣和石必胜法官。看看他们有没有要说的。
    [18:30:49]
  • [马秀荣]:
    今天参加这个会议我有双重身份听了大家的发言我深受启发,互联网企业对其经营模式进行解释,什么样的商业模式是否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很多企业也有提到,这事非常高的信息,就互联网行业领域,知识产权及时保护又有打击。因此在给知识产权打问号时也很难有完全否定性的结论。这也意味着我们企业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不是用知识产权进行对抗。近年来内,在娱乐行业有必要引起关注的节目,他们宣传的重点是正版节目,我思考,他是海外引进的,如果在大陆原创,我们怎么看这种创新的模式?国内自己的行业是否都是具备知识产权保护的要素呢,尤其是否延伸到国内的互联网行业。互联网企业源于这种资源的共享,更多的依靠自身的化解。无形中都在给一个空间就是自治模式。通知删除实际上定义很模糊。由于行业技术的发展,或者和作品有关的模式,相应的法律规则介入的难度很大。法院在此做了很多尝试,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既然互联网的模式有这种特点那么最好的方式是自治调解。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就需要创新性的思维。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和挑战,我愿意和各位同仁分享。就商业模式而言,如果创新的商业模式被侵权,应当如何进行诉讼,如果这个模式进行改变,这种改变应如何判断。对于许可制度的挑战,以及未来面对的各种问题。我觉得传统的知识产权适用起来时和谐的,但目前来看面对一些挑战。可以采取自助性的以及诉讼之外的多种解决方式。刚才张今老师提出的新的解决机制值得我们深入思考,让权利人授权的方式来解决创新。我们走在创新的路上,谢谢。
    [18:32:58]
  • [石必胜]:
    我想表达四层意思,很高兴回来参加这个会议,宋院长提供这次学习的机会。海淀法院在保护创新的过程中作出了很多努力,海淀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创新,在审判机制方面也有很多的创新,中关村法庭就是一种创新,今天下午听了大家的发言,我要强调的,不管创新有多千变万化,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的原则是不会变的,对于俯瞰而言我们在考虑规则时,不要偏离轨道,关于商业模式的创新不能脱离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面临新的问题。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的保护,既保护了创新,也维护了公共利益。这是个难题,需要不断探索。希望法官不断保持领先的态势去不断探索新的规则。谢谢大家。
    [18:35:07]
  • [蒋强]:
    基于时间关系,今天的交流就到此结束。下面请宋鱼水副院长总结发言。
    [18:35:21]
  • [宋鱼水]:
    非常感谢大家参加这次交流、讨论。另外,大家可以把未尽的意见发到我们的邮箱。我们正在形成一个品牌的时代,无论是公民还是企业还是机关对于品牌品质的理解已经到一个很高的程度,我们发现的问题怎么样解决意见的不一致,同时发现问题又能高效的解决问题,法院的目的是为了不断解决新问题而不是不断重复问题。通过各个行业的加强,通过自己的努力,打造一个解决问题的团队。谢谢大家。
    [18:36:03]
  • [蒋强]:
    交流大会结束。
    [18:36:2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座谈会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8:37:07]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刘娜、梅玉兰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8:37:27]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薛瑾、果辉本次直播记录。感谢李森提供摄影支持。
    [18:38:13]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8:3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