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付光鹏

嘉宾和主持人交流

介绍“一二三四”亲情教育工作模式

设立“法律阳光工作室”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抚慰

审判实践中率先“法官寄语”
2013年5月30日10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法官付光鹏做客中国法院网
  • [导播]:
    他们,本该在明亮的教育里,快乐地学习知识,本该在宽阔的操场上,尽情地挥洒汗水,本该在家人的关爱下,幸福地哼唱吉祥三宝,然而,他们却必须站在法庭内受审,面对法律对他们的制裁。怎样让失足少年回归正常生活,重树生活的信心?
    [08:52:45]
  • [导播]:
    近年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立足少年审判实践,针对失足未成年人,逐步摸索出由“社会调查”、 “亲情教育”、“心理抚慰”、“判后答疑”、“法官寄语”、“司法救助”组成的“一条龙”式审判教育模式,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感化和挽救;同时,积极投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强有力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网络屏障;逐步形成了一套以“教育、维权、预防”为中心的特色工作体系,并先后获得朝阳区、北京市、全国三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08:52:58]
  • [导播]:
    5月30日,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我们邀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法官付光鹏 ,请他和网友聊聊如何通过少审工作让更多的孩子重新回归,让更多的家庭温馨和谐。
    [08:53:5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中国法院网身边的感动——对话基层法官节目。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我们邀请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法官 付光鹏 ,请他和网友聊聊如何通过少审工作让更多的孩子重新回归,让更多的家庭温馨和谐。付法官已经来到我们的演播室,让我们一起欢迎他。
    [10:01:16]
  • [嘉宾 付光鹏]:
    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和大家交流。
    [10:01:46]
  • [主持人]:
    付法官,首先请介绍一下朝阳法院少年审判庭这一光荣集体?
    [10:02:34]
  • [嘉宾 付光鹏]:
    朝阳法院少年审判庭于2007年1月正式成立,负责审理朝阳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全庭现有干警10人,其中法官5人,书记员5人。全部都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6名干警具有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全庭平均年龄30岁左右,初步实现了朝阳法院少年审判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10:02:58]
  • [主持人]:
    说起少年审判,我们就会想起少审工作的优秀代表,如法官妈妈尚秀云、时代先锋詹红荔等,她们身上不仅有法官的威严,还体现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关爱之情,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处处不忘对失足未成年人感化、挽救,付法官,你认为挽救、教育方面最重要的什么?
    [10:03:59]
  • [嘉宾 付光鹏]:
    亲情教育,亲情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失足少年亦是如此。在多年的少年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合理的运用亲情教育,最大限度的争取监护人、教师等各方对法庭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将会对未成年人的感化、挽救发挥重要的作用。为此,朝阳法院少年审判庭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特点推出了“一二三四”亲情教育工作模式。即通过“布置一个场所、抓好两个环节、调动三类人员、运用四种方法”,用“亲情”温暖、感化失足未成年人,在法庭内架起一座亲情桥。
    [10:04:31]
  • [主持人]:
    对这些发了错误的孩子来说,他们领这个情吗?
    [10:05:20]
  • [嘉宾 付光鹏]:
    我这里有一个统计,自2007年1月建庭以来,共对500余名失足少年开展亲情教育,至今无一人再犯罪,应该说,运用亲情来感化教育未成年被告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0:06:08]
  • [主持人]:
    “一二三四“亲情教育工作模式具体都有哪些内容呢?
    [10:06:21]
  • [嘉宾 付光鹏]:
    一是布置一个场所,即精心设计“亲情室”,为亲情教育营造氛围。2007年9月,朝阳法院少年审判庭创设了全市首家“亲情室”。“亲情室”充分体现“家与爱”的理念,为未成年被告人与家长彼此敞开心扉创造条件,以轻松的环境、浓浓的亲情感化失足少年,实现最佳教育效果。
    [10:06:36]
  • [主持人]:
    “一”也是说打造一个温馨的环境,好,咱们接着往下说。
    [10:07:02]
  • [嘉宾 付光鹏]:
    二是抓好两个环节,即抓好庭审中和宣判后两个亲情教育环节。庭审中亲情教育:在少年审判中,法庭既是庄严肃穆的审判场所,也是温情脉脉的教育基地。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家长在庭审过程中居于重要的诉讼地位,既是未成年人权益的维护者,也是未成年人的引导教育者。因此,我庭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专门开辟了法庭教育这一环节,除由法官、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外,还充分调动未成年人家长的积极性,由家长从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道德、法律层面对被告人进行劝导和教育,家长用真诚的话语感化未成年人,促其真诚悔过。
    [10:07:28]
  • [嘉宾 付光鹏]:
    如,我庭审理郭某某故意伤害案时,鉴于郭某某的父亲是一名人民教师,法庭选择在教师节当日开庭审理该案,法庭与郭某某的父亲一同对郭某某进行法制教育。面对着本应接受学生节日的祝福、如今却坐在法庭上的父亲的谆谆教诲,郭某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10:08:24]
  • [主持人]:
    寓教于审了。
    [10:10:47]
  • [嘉宾 付光鹏]:
    除此之外,我们还有宣判后的亲情教育,鉴于未成年人宣判后会与家长往往少则几个月、多则近一年未见面的情况,法官会安排未成年人与家长在一个较为轻松的环境—亲情室中共叙亲情,拉拉家常,谈谈近况,说说心里话,用亲情的温暖安抚未成年人判后紧张不安的情绪,同时,鼓励未成年人重塑信心,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10:11:12]
  • [主持人]:
    应该说,宣判之后亲情教育重点是在对未成年人的鼓励和帮教上。
    [10:11:40]
  • [嘉宾 付光鹏]:
    是这样。“三”是调动三类人员,即充分调动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加人及案外关系人的积极性。工作中我们要求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细致调查案件是否具备亲情教育的条件,并积极开展工作。除合议庭成员外,我们还注重挖掘公诉人、辩护人,甚至是被害人的作用,形成合力,最大限度的感化未成年人。
    [10:12:10]
  • [嘉宾 付光鹏]:
    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原系好朋友,被害人也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开庭当日正值被告人生日,法庭通知被害人到庭并为被告人庆祝生日,当被害人将亲手制作的生日礼物送给被告人并表示二人永远是好朋友时,两个人紧紧的抱在了一起。
    [10:12:34]
  • [嘉宾 付光鹏]:
    同时还充分发挥案外人的作用。
    [10:12:53]
  • [主持人]:
    多方联手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合力教育。付法官,下面给我们介绍什么内容。
    [10:13:50]
  • [嘉宾 付光鹏]:
    我们先来说个案例。2008年,我庭受理了一名老家是汶川地震灾区的未成年被告人盗窃案件,灾害发生后,他很关心家人的情况,为此,法庭联系上其在京的姑姑,并让其家里寄来照片及影像资料,还特准他与家人通了电话。当得知家人平安的消息时,被告人激动得热泪盈眶,并向法庭表示一定认真改过,不再犯罪。
    [10:14:23]
  • [嘉宾 付光鹏]:
    这就是运用四种方法之一的“消除顾虑法”即法庭对于来自特殊地区(如地震灾区)或具有特殊成长环境(如单亲、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通过亲情温暖和心理辅导措施,帮助其消除思想顾虑,更好的接受教育、改造。
    [10:14:49]
  • [嘉宾 付光鹏]:
    我们还从从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成绩展示法”、“亲情传递法”、“特殊节日法”。 “成绩展示法”即由法庭向未成年被告人展示其过去获得的荣誉证书、奖状等材料,与其一同回顾过去精彩人生,进而鼓励其重树生活信心。
    [10:15:22]
  • [嘉宾 付光鹏]:
    “亲情传递法”即对于家长无法到庭的未成年被告人,法庭通过邮寄家书、照片、亲情通话等方式帮助传递亲情,让未成年被告人真切体会到家的温暖与法庭的良苦用心。
    [10:16:09]
  • [嘉宾 付光鹏]:
    “特殊节日法”即法庭选择被告人生日、母亲节、中秋节等特殊的日期开展亲情教育,通过特殊日期的特殊含义,使亲情教育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10:17:31]
  • [主持人]:
    好,我们来看网友提问,“小绿”说,“听说朝阳有个“法律阳光工作室”,专门对未成年人心理抚慰?“具体情况还请付法官介绍下。
    [10:19:08]
  • [嘉宾 付光鹏]:
    回答网友[小绿]的问题:
    听说朝阳有个“法律阳光工作室”,专门对未成年人心理抚慰?
    5月28日,我院正式启动了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抚慰的“法律阳光工作室”。少年审判庭在认真落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诉未成年人心理评估、干预的工作要求外,积极挖掘、利用区域资源,与朝阳区律师协会紧密合作,聘请具有心理咨询专业资质的律师,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抚慰,建立了“法律阳光工作室”,由朝阳区律师协会女工委指派具有专业心理咨询资质的律师为上述人员无偿提供帮助。其实,未成年人案件不单包含了法律、道德、教育等问题,同时也包含了深层次的心理问题,需要当事人的自察和自觉。
    [10:21:45]
  • [主持人]:
    “法律阳光工作室”心理抚慰对象包括哪些?
    [10:22:57]
  • [嘉宾 付光鹏]:
    “法律阳光工作室”心理抚慰对象主要包括:对有进行心理抚慰必要,犯罪时未成年的被告人及遭受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
    [10:23:31]
  • [主持人]:
    网友“同行”问了,法律“法律阳光工作室”工作流程是怎样的,我们想学习下?
    [10:24:23]
  • [嘉宾 付光鹏]:
    回答网友[同行]的问题:
    法律“法律阳光工作室”工作流程是怎样的,我们想学习下?
    还是有些步骤的(1)少年庭对受理的案件全面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对未成年当事人进行心理抚慰的,以书面意见并附相关材料的形式通知女工委;(2)女工委审查后,及时将意见反馈少年庭,对同意少年庭意见的,应指派人员持相关手续迅速开展心理抚慰工作;(3)对未成年当事人进行心理评估、测试,应征得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同意;(4)心理抚慰专业人员,应对案情及未成年当事人的综合情况充分了解后,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抚慰、评估、测试;(5)心理抚慰专业人员,可依法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6)心理抚慰专业人员,应将对未成年当事人进行的专业抚慰、评估、测试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少年庭;(7)少年庭应对心理抚慰专业人员提交的抚慰、评估、测试书面结果认真分析并予充分考虑;(8)少年庭应与女工委紧密配合,并依法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9)少年庭与女工委应注意资料的留存与保护,但必须依法保护未成年当事人的权益,不得将涉及未成年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等情况向外界披露;(10)少年庭与女工委应注重对此项工作的总结,可每季度进行一次沟通交流,以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0:25:08]
  • [嘉宾 付光鹏]:
    同行网友,希望我们的做法对你的工作能有借鉴。
    [10:25:42]
  • [主持人]:
    心理抚慰不是那么随意的事情,还有一套实施程序。据了解,朝阳法院少年审判庭在审判实践中一路创新创,在北京市法院系统首次推出了“法官寄语”。
    [10:26:00]
  • [嘉宾 付光鹏]:
    “法官寄语”是朝阳法院少年审判庭源于对多年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探索。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发现传统庭审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单纯的说教模式效果并不理想,而且很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的反感甚至抵触。为此,我院少年审判庭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认知能力,于2007年4月在北京市法院系统首创了“法官寄语”。
    [10:26:23]
  • [嘉宾 付光鹏]:
    “法官寄语”均由法官亲笔手写而成,并于案件宣判后立即送达未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害人及监护人,在不失刑事裁判文书严肃性的基础上,彰显人文关怀,既加深了未成年人、监护人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反省,也增加了其对判决结果的接受认可程度。至今,我庭已向600余名未成年被告人送达了“法官寄语”,并向十余名未成年被害人及监护人送达了“法官寄语”,收到近百名未成年人及家长的回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0:26:50]
  • [主持人]:
    少年审判不能仅靠单纯的判决和简单的说教,更要注重解开当事人的心理症结,用润物细无声的方式让他们认识自己、接纳别人。法官寄语都有那些内容和特点,从而取得了好的效果?
    [10:27:19]
  • [嘉宾 付光鹏]:
    如同你所说,“法官寄语”并非是一般的说教文字,其中凝结着法官对未成年人的真挚情感和良苦用心。“法官寄语”一改判决书式的打印字体,而是由法官亲笔手写而成。跃然于纸上的每一个文字都仿佛是法官与未成年人面对面的沟通,心与心的交流。同时,“法官寄语”在语言风格上也一改说教口吻,而是采取一种朋友般谈心的方式,春风化雨般将道理、原则化作涓涓细流,沁入未成年人心田,引导其发现自身的错误,明确未来努力的方向。
    [10:27:47]
  • [嘉宾 付光鹏]:
    对于一名出于“哥们义气”而实施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官在“法官寄语”中写到“义,是一个何等美好的字眼,侠肝义胆,行侠仗义,金庸笔下义气的大侠,更为人们所尊敬和颂扬。什么是义?义必须建立在正的基础上,只有正确的正当的行为才能称得上是义……”,难怪一名失足少年拿到法官寄语时曾激动的表示“‘法官寄语’中的一席话,比爸妈十几年来的教诲对我的影响更大”。
    [10:28:19]
  • [主持人]:
    寄语注重解开当事人的心理症结,用润物细无声的方式让他们认识自己、接纳别人。我们再看一个网友提问,“近年来,幼女遭性侵案件层出不穷,多起案件最终以“嫖宿幼女罪”论处引发了较为广泛的争议,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定罪?”。
    [10:28:47]
  • [嘉宾 付光鹏]:
    回答网友[屋顶]的问题:
    近年来,幼女遭性侵案件层出不穷,多起案件最终以“嫖宿幼女罪”论处引发了较为广泛的争议,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定罪?
    所谓的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这类行为往往是发生在提供色情活动的歌舞厅、夜总会等风月场所,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中则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都保护了幼女的身心健康,但前者更侧重于对性自主权利的保护,而后者则更侧重于是对社会风化秩序的管理,二者并不是从属关系,而是并行刑法的关系。也就是说,只要认定是嫖宿幼女罪,就不能同时被判为强奸罪,也不能数罪并罚。而二者的刑罚也存在很大差距。依照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强奸罪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犯罪行为的威慑和保护幼女权利的力度来看,嫖宿幼女罪都不如强奸罪有力。
    综上所述,要从根本上减少幼女遭性侵事件的发生,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形成合力,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从根本上斩断敢于伸向幼女的魔手。
    [10:32:58]
  • [主持人]:
    通过访谈,我们看到,朝阳法院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与积极有效的创新措施,丰富和发展了少年法庭工作的内涵,也为不断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尝试。谢谢 付法官接受我们的访谈。
    [10:37:39]
  • [嘉宾 付光鹏]:
    谢谢主持人和各位网友,今后我们将尽最大限度来发挥好少年司法的功能,保障民生,让更多的孩子重新回归,让更多的家庭温馨和谐。
    [10:37:52]
  • [主持人]:
    本次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10:3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