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研讨会现场图片之一

研讨会现场图片之二

房山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方希存

工商局房山分局合同科科长张冰

工商局经济科检查科副科杨海生
7月3日14时,房山法院联合工商部门“民间借贷纠纷中涉传销行为案件”研讨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陈自喜。今天房山法院联合工商部门就“民间借贷纠纷中涉传销行为案件”开展研讨会。
    [14:00:21]
  • [主持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是位于北京西南的基层法院,辖区面积2019平方公里,辖区人口达到近100万人,下辖5个排出法庭,共有干警400余名。在全院上下的不懈努力下,房山法院从理论到实践取得了多项丰硕成果,曾荣获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模范法院、全国精神文明建设标兵、全国思想宣传先进单位、全国网络宣传先进单位、全国应用法学先进单位等一系列荣誉。
    [14:03:47]
  • [主持人]:
    同时,该院涌现出了一批优秀庭室,如河北人民法庭、执行庭、刑一庭等被评为首都政法系统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首都法院系统先进审判庭,更涌现出了一批如“全国三八红旗手”、“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厉莉、全国办案标兵――赵洪波、首都十佳法官韩朝利和王宁等优秀干警。
    [14:04:03]
  • [主持人]:
    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在房山法院受理的百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就有8件涉嫌当事人之间的传销。此类案件原告均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然而经庭审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实则以投资项目或资本运作的名义开展传销活动。
    [14:04:52]
  • [主持人]:
    此前,房山法院已经联合检法机关对涉传销犯罪行为进行了研讨,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法律对传销构罪有严格的标准,因此很多行为还涉及到工商部门认定和行政处罚的问题,房山法院此次将与工商部门进行进一步的研讨和协调如何进一步打击涉传销犯罪行为。
    [14:05:48]
  • [主持人]:
    参加此次研讨会的相关部门及领导分别为:房山法院机关党委委员兼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方希存、工商局房山分局合同科科长张冰、工商局房山分局经济科检查科副科长杨海生、房山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民蒋志伟法官、房山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江正春法官、房山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安乐法官、房山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王然法官、房山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栾林林、房山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房山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助理朱亚迪、房山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助理崔小晔。房山法院书记员陈翠微担任此次会议记录。
    [14:10:43]
  • [主持人]:
    现在研讨会准备就绪,马上开始。
    [14:19:09]
  • [方希存]:
    刚才通过简单介绍,大家已经相互认识了。今天房山法院请工商局房山分局二位领导请来,是因我们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很多案件涉及到传销,而且形式并不相同。此前我们找公安局、检察院在一起作过研讨,我们达成了涉及传销构成犯罪的案件,通过他们的平台将有关涉及犯罪的犯罪分子信息给我们,我们将案件送给他们,我们在研讨过程中,提到你们,因有些案件没有立案,因传销案件涉及到标的、人数等,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工商局对这类案件有一个检查,所以我们希望能够把我们的案件情况向你们进行一个汇报。希望你们对这类案件帮我们把把关。
    [14:31:48]
  • [方希存]:
    将我们的案件的一些情况向你们汇报汇报,看看哪些案件能够构成违法。希望我们可以通过咱们这个平台将案子分类,这样我们就能够将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一个分类。请你们介绍一下涉及传销的案件,你们是如何做的,我们之间是否能够达成一个共识或平台。将这些案件予以筛除。这类问题不仅出现在房山,在其他的地方也屡屡出现。下面我们将案件的情况向你们进行汇报。
    [14:32:50]
  • [蒋志伟]:
    汇报柳某涉及传销案,原告柳某,被告康某,原告起诉依据是借条,后来在庭审中,被告提出当时打这个借条是原告主动将钱给被告的,然后被告为原告打了一个条,我们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都会询问这笔钱是用于干什么,后来被告说这笔钱就是给被告作为传销的。这个案子已在公安机关立案了。
    [14:34:05]
  • [方希存]:
    构成犯罪了,公安机关已立案,那么咱们今天就不讨论了,今天讨论不构成犯罪的。
    [ 江正春]:
    下面我汇报一下。汇报原告李某凤,郭某瑞,起诉要求被告返还5.1万元。被告答辩称这五万余元是借的原告的。事情经过大概是2011年4月份被告前妻的弟弟王某的舅舅带原告去金水区作一个资本孵化,让他们出资5.08万元,后来他们每人打了5.1万元。而后王某发展了下线4个人,其中就包括原告。过程是这样的,王某告诉原告,有这个事情,让原告自己去实地考察,再决定到底作不做,后经原告实地考察,决定去作,然后又发展了被告,还有发展了宋某、贾某等人。后来,他们去经济侦查科配合调查,年初的时候,经济侦查科进行了调查询问。
    [14:39:42]
  • [杨海生]:
    这个案子非常复杂,是民间利用资本孵化进行传销,是从个体发展下限,从下限不停的往上线传钱,我们调查的是主要的是下线,现在调查过程中,就是基于孵化,发展这些下线,这些参与者,顺着钱的流向往上走。家旺在我们的调查中,可以说有几道线与其有关,我们差查是严格按照条例及刑法修整案7里面的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公安的时候,是说过,是3层30人,构成个线。达到3层30人,这个只是说传销的规模,但最后到法院,提起公诉,入罪,其实是组织者入罪并非是参与传销就入罪。
    [14:40:12]
  • [杨海生]:
    所以在这块处理中,禁止传销条例,参与传销也属于违法。对于公民个人参与传销的最低处于2千元的罚款。我刚才看了你们的材料,很多是以民间借贷的方式提起的诉讼。在此类案件中,调查的过程中,可以看出,确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是是用于资本孵化。如果这个案子最后定性是传销的话,那么参与案件的资金都属于传销的资金,那么都将认定为资金是用于违法行为,所以这些资金至少从我们与公安机关沟通的时候,这笔钱是不会返还的。民间借贷的这个情况,像江法官说的这种,有可能,比如说我参与了传销,我为了提交传销级别,传销获取的利润是根据其的级别的来由的。
    [14:40:40]
  • [杨海生]:
    他的级别又与其发展的人员及销售的份数相关的。所以有的时候是存在一种特殊的情况,比如说我与方希存比较熟,借用您的名义,然后我参与这个(传销),方希存作为我的名义下线。一种情况是钱我是从你处借款,二种情况是这笔钱就是我自己出资。像郭某这个案子,他们是正常情况下,参与这个项目是6.98万。参与的是6.98万。这个是当月返6.9万元。这个是他们涉及狡猾的地方,当场退给你1.9万元,这个作为你的利润。如果你再发展一个人,给你返6.2千元。每一层都有会员,从1星至5星。
    [14:41:38]
  • [杨海生]:
    我们调查了这么多人,就是为了确定他们是不是传销。根据三个特征。一、上线发展下线,简称拉人头二、通过收取入门费,参与并发展他人的资格。简称收取入门费。第三、以下线所销售的商品的多少来返过来计算。但现在的传销并非仅限于这三种单一的,他有可能是三个融合一起。比如说郭某的这起,他只有交钱,才有发展下线的资格,这里面有21份,这21份是其获取的报酬的比例。比如我交6.98万,获取的是3星。如果下线再提人,我会提20%。他会根据提的比例的系数,乘以。综上,是有正常借贷的存在,但这个就需要大量的法院的法庭质证或者原被告互相之间的证据的提供来确定。到底是真正的借贷还是传销的违法资金。我们现在就是在调查过程中,包括郭某,我们也调查过,他并未提过发展了下线。
    [14:42:01]
  • [江正春]:
    开庭时他提出其发展了2个人。
    [ 杨海生]:
    有的时候调查的时候,是考虑他们是否有顾虑。所以这个也比较复杂。
    [ 江正春]:
    原告当时开庭时本人来了,另外其还提出了几个名字。
    [14:43:13]
  • [杨海生]:
    按我们调查的,已调查了半年多了,笔录已作了40多份,大概的框架已出现了,下一步应该就是移送公安局了,所以这个组织就是说方希存庭长刚才说的意思我也非常的明白,参与者对财产损失如何处理。人家以民间借贷的情况起诉,你们该怎么办,这个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对于参与者资金的到底是怎么处理公安机关一直也没有一个明显的处理。因他的资金在全国应该是60个亿左右,就是郭某这起。所以说至于他这个资金到底怎么处理无论是我们还是公安机关都没有明确的处理结果。
    [14:44:08]
  • [方希存]:
    杨海生,您能不能将工商部门对这类案件,包括你们的处理程序,将来你们与公安机关如何衔接这块给我们介绍一下?您刚才说的这些案件我们就已经觉得很新奇了。
    [14:54:40]
  • [杨海生]:
    我们这块立案主要是两种途径,一种是参与人员主动举报,我们来获取案件来源;一种是通过其他途径,比如通过网络。获取案件了以后,因我们是经济检查科,所以我们更多的倾向于行政执法,所以我们最终以行政案件来处理,但是往往最后形不成案件,因我们最早的时候,是当事人自己来举报,说自己参与了传销,但是涉嫌传销我们立案。有的当事人来,不直接说其涉及传销。因传销必须有一条线,还必须符合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发布)。我们才能确定其的行为构成传销。最早的时候,不涉及方希存刚才陈述的问题,因我们是由外省市外来人聚集到房山,他们比如以化妆品为例,因交的钱很少,有的人认为被骗了,也不举报,而是自认。对外省市的人,我们发现了,会采取遣送等方式。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接到一些举报,我们房山的本地人去其他地方搞传销。
    [14:57:31]
  • [杨海生]:
    有的情况是他们没有组织,只是几个参与者来举报,我们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因线索断了,我们知道传销是上线发展下线,如果是两三个人之间的不可能形成传销。他必须是形成有组织者,里面有骨干,有形成传销网络。形成资金底层向外不断发展。最终的目的就是将个体的资金向金字塔顶层聚集。我们遇到了这个情况,我们综合了禁销条例。行政处罚这块,我们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如果证据不足,我们就将案件消了,因按照行政处罚法,我们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必须合法,还有法律适用等都基本没有问题,我们才能把它作为完整的一个案件,给其结案。我们之所以与公安机关联系密切,是因公安机关有手段,我们只能按照行政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传销组织仅有几个人的话,我们无法确定是否为传销案件。
    [15:02:26]
  • [方希存]:
    我们现在有这样的案件吗。
    [ 杨海生]:
    我们现在有这种情况。将宋某案为例,这个已全部完成了,如果我们强制性按照禁传条例,这是一个群体的,并非是个案;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来说,这个案子确实定性是传销,但宋某不构成组织者,只能算是参与者,最低处罚是2千元。禁传条例对参与者的资金如何处理没说该怎么办。这个资金包括3层30人,后来因传销愈演愈烈,在刑法修整时,提出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但该罪在实际判的过程中,一般法院判是以非法经营罪判的,并未直接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这块咱们之间衔接这块法律上没有明确的。
    [15:04:23]
  • [方希存]:
    你们与公安机关有没有衔接?就是案件达到什么程度能够移送公安。
    [ 杨海生]:
    我们有衔接,就是遵循3层30人。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就是通过我们的调查,有一个明确的组织者,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会移送公安,然后他们再调查,如果确实存在传销情况,那么他们会该移送移送,该起诉起诉。
    [ 方希存]:
    这条线现在是清楚了。
    [15:05:10]
  • [杨海生]:
    对。因这类案件,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及我们一直在探讨这类问题,可是现在就是法律里面没有明确规定,说这个资金是要退回,参与者就是以上当受骗,以诈骗为由,如果是诈骗的话,这个资金是应退回的。
    [ 方希存]:
    你本身就是违法。
    [ 杨海生]:
    对,本身就是违法。我们与公安机关研讨的时候,公安机关也没有办法。对参与者该如何处理,他们也很困恼。
    [ 方希存]:
    希望今天研讨,我们双方能够得出一个结论。
    [15:06:49]
  • [杨海生]:
    传销比如说类同于诈骗里的资金还是赌博里的资金?
    [ 方希存]:
    肯定不是诈骗,因诈骗必须要说假话,假事由,假人名。传销我认为是违法行为,刚才您的陈述,除了对其有行政处罚以外,对资金如何处理,没有这个规定,是吗。
    [ 杨海生]:
    没有规定。禁传条例是与只消监管条例一并出的。因为咱们国家开始就没有这类情况,最初就是安利产品,通过安利,我们中国才出现了这种营销模式。我们对此营销模式加以演变,成为了传销。
    [15:08:05]
  • [方希存]:
    开始是有借条,有资金往来,是将钱从这个卡打入另一个卡,这种案子也是经过了一审二审。我们刚才说我们的难点在,有的是有欠条。对有欠条或借条,这可以最起码说明你欠借款人钱,无论这笔钱干什么的,无论这个条是先打还是后打,是吗?
    [ 杨海生]:
    对对对。
    [ 方希存]:
    这个可不可以从传销中脱离出来。无论这笔钱你是干什么的?
    [ 杨海生]:
    是的。
    [15:09:33]
  • [方希存]:
    还有一部分是没有欠条及借条,这种情况下,就说明不了是借款还是不当得利还是参与传销。如果是这种情况,我们就可以认为其是参与了传销。你没有相关的证据。被告这个人说这个钱我没拿到,直接给上线了,上线给谁了不知道。但这笔钱的往来过程都没有手续,唯一有手续的是银行帐户,等于这个人是什么都告不了了。所以我刚才听您介绍,我们是不是可以将有欠条借条的分为一类对待,无论你借款是干什么的。
    [ 杨海生]:
    我觉得就是您审理民事这块不能跟我们行政处罚这一块同等处理,其实这类案件的难点归根结底就是合法性的问题。
    [15:10:54]
  • [方希存]:
    对,是合法性的问题。
    [ 杨海生]:
    我们遇到的难点就是参与的资金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那么所有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 方希存]:
    对,解决了这一块,其他就迎刃而解了。
    [ 杨海生]:
    我们在与参与者沟通这个问题,参与者的目的无外乎就是拒赔。传销的资金是高度,有可能是跳跃式的往上走,不知道将钱给谁了。
    [15:11:44]
  • [方希存]:
    不知道将钱给谁了?
    [ 杨海生]:
    对。有可能这个组织在北京是小组织,在江西是一个大组织,有可能这笔钱会从北京直接跳到江西。当时这类情况我们与公安机关协商过,也希望我们能够与法院、检察院沟通一下,因我国的司法体系是有司法解释的。我们与公安机关都没有对传销资金是否具有合法性没有具体的解读权。而检察院、法院、高院都请示和回复的程序。我们与公安机关协商时,如果比如就有这样一个案子,那么法院能否向高院请示。因没有明确的界定,如果说参与传销资金视同参与赌博,因是非法目的,不予保护。其实四个字就足够了,如果说非法资金不予保护,就足够了。我们这块对他们的资金是否可以定义为合法或者非法,你参与传销了,那么就视为你参与了非法活动,其实我们是想将资金定义为非法,但因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有时候一个案子涉及的人就300多人。
    [15:13:32]
  • [方希存]:
    大量案件都是没有借条的,甚至连资金往来帐目都没有。
    [ 杨海生]:
    是的,都是给现金的。很少有人要求你必须出具借条。
    [ 方希存]:
    我认为我们的工作审判最起码是清楚的了,对案件的如何认定还是需要请示汇报。
    [ 杨海生]:
    对。因我们经济科是属于执法,也适用知识产权等的司法解释。按照法律的司法体系,法院及检察院确实是法律的顶层。
    [ 方希存]:
    司法解释可以通过高院等地方汇报并作出。这块我们可以做一做。
    [15:15:24]
  • [杨海生]:
    因这个并非是我们的部门规章,这个权利属于国务院。如果是属于我们的话我们确实是可以作。
    [ 方希存]:
    这个是什么时间发布的?
    [ 杨海生]:
    199几年的时候就发布了。我提议就是确实有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我们接触的这些,资金来源确实是有。
    [ 方希存]:
    我们这还有没欠条的。
    [15:17:11]
  • [栾林林]:
    两位科长,我汇报一下林某某案,这个案子没有向公安机关及工商局报案。2011年6月19日,当时约了几个同伴,当时是有组织有联络的,他们去了辽宁省仲吕科技公司,去作了一个考察,是资本运营项目的考察,到了公司,了解到该公司是以经营保健品来运营的传销公司。每一单是200块钱,如果是下单了,不给任何的产品,这个是通过上线发展下线来提。原告发展被告杨某某。原告诉称是在被威胁及胁迫的情况下,下了两单,没有得到任何的产品,他说被告还曾把原告锁在屋子里面,过了2天,原告回到了房山,在6月22日,又往被告帐户汇款3.77万元。这个汇款单,通过银行进行了转帐,有汇款凭条。在当时处于辽宁省的被告托人给原告送了6千元的返利润。现在这个公司已找不到了。银行将转帐凭单3.77万元向法院立案以民间借贷主张借款。
    [15:20:14]
  • [杨海生]:
    这个与刚才我们说的差不多。刚才汇报时我也提到了,其实是属于最初级的传销。把人聚集到一个相对陌生的地方,对人洗脑。采取将手机费全部用完。之所以去外地,就是为了让您与外界没有沟通,最后您认可了以后,确实是有可能存在。因为我们在驱散人员聚集过程中发现过这类情况,把您的通讯给断了,必须发展一个人,你才能走,一般都是2千余元。这个时候被骗的人就是为了破财免灾,交了一部分钱,只要你交钱,那么你就可以开门,去外面发展,意思就是只要你下水了,你要想将你的钱拿回来,你就得把别人啦下水。3.77万元,这个情况下,从某种情况下,这个应该是自愿的了。最后还是问题的结论还是在资金的合法性的问题。从某种理由上说,但是从表象的特征,其实就是传销组织最典型的特征,将人先骗至一个地方,通过各种手段对人洗脑。手段各种各样,但模式是一样的。我认为对资金的合法性的问题该如何处理。这个资金是否能够受到保护。
    [15:21:34]
  • [杨海生]:
    我们接触了很多的传销外来人员到北京的胁迫的人比较少。因北京相对来说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地方的密度比较大,一般很少出现强制性的。但是在其他省市确实存在胁迫的情况。因在其他省市我们有资料显示通报过一些情况,就是被骗了女学生为了脱离跳楼的情况。有这种强迫的形式出现。所以当事人为了摆脱,就给家里打电话,让其将钱打入,为了回本,就拉人下水。所以我认为3.77万元这个我认为是自愿的,没有人强迫。因为去银行等你若打钱,都会有提示,无论是柜台还是取款机,而且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前面的2900元存在强迫的可能的话,那么3.77万元不存在强迫。所以我认为他这个就不是胁迫。
    [15:22:35]
  • [方希存]:
    关键还是这个问题。
    [ 杨海生]:
    关键就是传销资金是否能够予以保护还是不予保护。
    [ 栾林林]:
    这个案子,听杨海生属于传销的模式,这个概念是禁传条例规定的,这个禁传条例是行政法规。这个案子第一个难点是传销概念的定义问题,我们可以确信其是属于传销的特征。那么判决书我们能否使用禁传条例,对传销必须做一个定性。我认为这个可能不是法院的职权。
    [15:23:32]
  • [方希存]:
    判决书如何写,咱们再议。咱们今天是先找到问题的关键点。安乐有什么问题?
    [ 安乐]:
    没有问题。
    [ 杨海生]:
    传销是团体的问题。
    [ 栾林林]:
    是的。
    [ 杨海生]:
    这个其实是有概念的。就是他的构成要件的问题。如果没有上线及下线以那么哪里来的传销。我认为这个案子如果涉及到传销,那么应该由公安机关,行政机关进行研讨,认定是否为传销,民事的问题,再到法院解决。全国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在法院这块还真是没有。
    [15:25:05]
  • [方希存]:
    是,没有。我们有一个上诉案件,涉及到这块,中院的人还特意到了广西。我们当时就是想通过公安机关、工商机关,将这类案子理清楚。刚才听完杨海生科长的介绍,这些行政执法的要求对我们的审判非常的有利,最起码是厘清了什么是传销。我们与公安机关研讨,他们谈的是一个立案要求,很多案件是达不到立案的要求,一大批是行政执法的案件。
    [ 杨海生]:
    我们大量案件是涉嫌传销进行立案。对我们来说就是普法,说法教育的过程。如果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我们只能是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无法认定是传销组织,你对钱的诉求,我们也不能满足你。我们无法判断这笔钱到底是该不该给,由谁给?
    [15:28:28]
  • [江正春]:
    刚才你们说了江西案件,现在这个案子进行到什么地步了?
    [ 杨海生]:
    这个案子都已将江西公司的法人都已抓了。
    [ 江正春]:
    现在是这样,参与者300多人中,有没有我这个案子的两个人吗?
    [ 杨海生]:
    肯定有,我们的名单是从市局经侦总对调的。我们也没有将这些人都叫过来交2千元钱。
    [ 江正春]:
    涉及到的人王某、王凤某、齐某
    [ 杨海生]:
    他们交了多少钱?
    [15:29:56]
  • [江正春]:
    王某是3.5千元,其爱人7千元,还发展了张文某7千元。
    [ 杨海生]:
    这个最低是7千元。这个案子是以诚信渠道商。这个我们也发现了,有人去我们这里办营业执照等,我们发现后就进行了调查,我们认为这个可能会产生这种情况。我们请示了市询检处,他们说让我们继续调查,这个案子处于处理阶段,江西公安部已进行了调查。应该会在近期会有结果,过了几个月这个案子就报道出来了,就是传销。
    [ 江正春]:
    我认为这个案子管辖的问题。
    [ 方希存]:
    管辖问题我们今天不在此处讨论。
    [15:31:18]
  • [杨海生]:
    这个就是让他们协调解决。如果是确实存在这个情况,比如说他发展其爱人。其实这个不算是发展,就是利用其爱人的名字将其的级别提升。发展就是包括他的同学呀。一般是夫妻之间,亲戚之间存在借用名义。借贷的这种也有。就是说我干这个事,借点钱我将我的级别提上去。如果是确实存在这个情况,那么就是有的。
    [ 张冰]:
    我们科并非专业。一般这类案件是市局等地方,而且很多地方最早我们接触传销的时候,最开始很难定性。那个案子(XX牧业的案子),当时说的是8年,但具体怎么认定,无法认定。最早那个案子国家局是想一个指导,是用消协或者专家来提示各位。
    [15:32:14]
  • [杨海生]:
    后来我们专门写了报告,就是以这种形式非法敛财的情况,他们到什么程度,就是“虾米小鱼都吃”,小到300元的,3000元的算大的了。而且他们连上线下线都提不出。
    [ 方希存]:
    各位法官,你们手中还没有问题这类案件?
    [ 各位法官]:
    没有了。
    [15:33:07]
  • [方希存]:
    非常感谢二位科长到我们这里来指导。听说很多的检查工作都是由你们来作的。我觉得几点讲的非常的清楚,最起码在我们处理案件中,也是存在借贷关系的可能性。最起码有欠条有借条的这种,应该是作一个分类。而且他提出违法资金的问题,这个在法律上是空白。另外我们希望与你们设立一个平台,如果在审理到这类案件,我们希望能够尽快与你们协调协调,看看这个案子是否已在你处受理。希望你们给我们安排个联系人。
    [15:33:39]
  • [杨海生]:
    好的,没有问题。有事情可以直接联系我就可以了。我回去将这一问题予以落实。我们今年人员调整了,来了很多的新人。所以有什么问题,咱们及时沟通,好吧?
    [ 方希存]:
    这个没问题,一个是我们与公安机关沟通,对案件的把握,对已立案的我们直接与公安机关沟通。对有借条、欠条的案件,我们再进行研究。最起码我们的思路非常的清晰了。谢谢二位科长,谢谢大家的参与!
    [15:34:0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研讨会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刘娜等同志的热情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陈翠微的辛勤工作!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讲坛直播的关注!再见!
    [15:3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