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

嘉宾与主持人交流

介绍刑二庭职责

不断健全和推广适用指定异地管辖制度

大力推进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三公”建设

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正确把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区分界限

回答网友提问
3月7日10:00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就人民法院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关情况与网友交流
  • [导播]:
    3月7日10:00,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就人民法院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关情况将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网、人民网在线访谈,并就网友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欢迎网友点击页面下方对话框留言,不需要注册和密码。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其他五部门负责人将陆续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网在线访谈。敬请关注。
    [09:30:3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欢迎收看由最高人民法院网、人民网联合推出的“2014两会访谈”节目。今天很高兴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裴显鼎作客直播间,就人民法院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关情况与网友交流。裴庭长,您好!
    [10:07:19]
  • [嘉宾 裴显鼎]: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和和广大网友交流。
    [10:09:46]
  • [主持人]:
    说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有的网友说了“办理大要案的” ,刑二庭有哪些职责呢?
    [10:13:52]
  • [嘉宾 裴显鼎]:
    网友的表述大致准确,还是不错的,按照最高法院的分工刑二庭的职责权限大致是1、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涉外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2、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3、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4、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10:16:08]
  • [主持人]: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了一大批职务犯罪案件,裴庭长,请介绍一下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人民法院惩治职务犯罪的主要情况。
    [10:17:45]
  • [嘉宾 裴显鼎]: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中央反腐政策精神,自觉坚定投入反腐工作,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了一大批职务犯罪案件,为党和国家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10:18:01]
  • [嘉宾 裴显鼎]:
    2013年,全国法院共审理职务犯罪案件29126件,生效判决人数31555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682人,同比上升8.77%;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7277人,重刑率为23.06%,其中处级以上干部重刑率为69.50%。上述数据反映,随着十八大召开后中央反腐政策越来越坚定明朗,反腐措施越来越有力,公职人员不能、不敢、不愿犯罪的现象开始越来越明显,全国职务犯罪案件总数和涉案总人数开始出现小幅下降,反腐初见成效。同时,由于党和国家重点加大了对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明确了对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处罚的从严尺度,短期内全国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数和生效判决人数出现小幅上升,重刑率是整个职务犯罪重刑率的3倍以上。
    [10:18:16]
  • [主持人]:
    网友“嘻嘻”问,打“大老虎” 和“小苍蝇”的政策一样吗”?
    [10:18:33]
  • [嘉宾 裴显鼎]: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习总书记提出了这个概念,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不管是大案、小案,是老虎还是苍蝇,通过职务犯罪审判,(地县范围内,县处级干部应该就是老虎)坚决贯彻"老虎"、"苍蝇"一起打政策。通过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向全党全社会表明,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和地位有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特别是对处以上的干部的重刑率更高,而且中央一再强调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
    [10:19:18]
  • [主持人]:
    网友“公开还是要公开”问,“打老虎时是不是都要异地管辖呢”?
    [10:20:37]
  • [嘉宾 裴显鼎]:
    这个问题也非常好,应该说不断健全和推广适用指定异地管辖制度,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指定异地管辖制度,是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保证公正审判推出的一项举措。由于职务犯罪分子一般都在一定的重要岗位担任职务,所以在当地具有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有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判。为了排除当地对司法审判的干扰,人民法院明确了指定异地审判原则。对于曾经担任一定级别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不由其原任职地法院审判,而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地区的法院进行异地审判。
    [10:21:15]
  • [嘉宾 裴显鼎]: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90%以上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关联案件指定到了被告人任职地以外的省份异地审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也实行了指定异地管辖的做法。实践证明,指定异地管辖制度对于保证职务犯罪案件审判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10:23:32]
  • [主持人]:
    网友“路人乙”称赞裁判文书公开,“我们现在看到一些大要案的裁判文书公布的比较及时,不错!”
    [10:25:03]
  • [嘉宾 裴显鼎]:
    网友关注的非常好,确实是大力推进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三公"建设,也是最高法院特别关注的重要举措,特别是周强院长上任以来,特别重视这项举措。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要下决心以公开来促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坚持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的同时,坚持严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底线,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定罪关、量刑关,大力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公开审理,让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让人民群众及时充分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对依法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必须公开进行。无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从宽从严,都必须在判决书中充分阐明。既通过庭审和判决中的充分说理弘扬法治精神,也便于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
    [10:25:20]
  • [主持人]:
    网友“向上”问,“‘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表述多次出现在职务罪名中,怎样理解职务犯罪案件中‘不正当利益’”?
    [10:27:23]
  • [嘉宾 裴显鼎]:
    这个问题地的专业性比较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表述多次出现在职务罪名中,如属于斡旋类的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这些里面都有一些不正当利益的表述。
    “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多样,大致可分为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其中财产性利益又可分为直接取得的财产性利益和间接产生的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虽然不能直接转换为财产,但其重要性不亚于财产性利益,比如说升学、职务晋升、获得某种荣誉称号等。
    司法实践中,对直接财产性利益的认定和处理基本不存在问题,但对间接财产性利益的认定和处理存在一定争议。目前,比较通行的观点是,就是请托人通过行贿获得竞争优势、交易机会。因此间接取得的财产性利益,属于行贿犯罪取得的间接财产性利益,所以违法犯罪所得,应当依法追缴没收。比如请托人通过行贿而中标,取得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又通过房地产开发获取了巨额利润。
    至于对请托人因行贿取得的非财产性利益的处理,比较一致的主张是,由人民法院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10:27:52]
  • [主持人]:
    网友“可能马”说“裴庭长,能不能放开点谈谈薄熙来案件审理情况”?
    [10:29:51]
  • [嘉宾 裴显鼎]:
    薄熙来案件,这个案子确实是一起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而且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大要案,这个案子经过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大家知道在2013年10月25号审结,这个案子的审理过程中,一审、二审法院严格遵照刑事诉讼法依法履行了各项审判程序。
    [10:32:43]
  • [嘉宾 裴显鼎]: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审理法院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审判程序,切实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通过连续五天的公开庭审,充分发挥庭审的实质作用,有效落实证人出庭制度,安排徐明、王正刚、王立军三名证人出庭作证,确保控辩双方平等、充分发表意见,真正做到了"以庭审为中心",彻底粉碎了庭审只是走过场的传言;而且严格审查事实证据,对于起诉指控的事实中证据存在瑕疵的部分依法不予认定,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要求;
    [10:32:57]
  • [嘉宾 裴显鼎]:
    在一二审裁判文书中除详细阐明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外,还突出强化了说理和释法功能,采用大量篇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逐一进行了评判,做到裁判有理有据,既充分回应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异议,又最大程度地消弭了社会公众的疑惑。
    [10:33:15]
  • [嘉宾 裴显鼎]:
    通过允许多家媒体旁听庭审,然后召开庭审情况通报会、宣判后又第一时间将裁判文书全文上网等多种形式实现审判公开。尤其是一审期间,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全程播发庭审实录,使公众有条件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解读,有力的澄清了各种不实传闻,有效的避免了社会谣言的产生,获得了国内外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好评,这个成为薄熙来案件审判过程的最大亮点,也是该案的审判过程和结果得到普遍认同的重要原因之一。
    [10:33:38]
  • [主持人]:
    该案的审理,赢得了国内外的舆论广泛好评充分,我想这体现了中国司法的公正、公开与透明,对今后其他案件的审理也会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持续掀起了“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风暴,已有多名副部级以上高官因违纪违法问题而落马。面对当前的反腐败形势,法院今后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将采取哪些举措?
    [10:33:58]
  • [嘉宾 裴显鼎]:
    这个问题非常好,相信也是全民都比较关注的大问题。应该说依法严惩腐败是党和国家一项长期而坚定的政策方针。而且实践证明,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积极、显著的成效,但是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就像大家已经看到的,十八大以来已经有21个部级干部已经落马,而且案件其中很多都会按照正当的程序起诉到法院来,对法院来少面临的任务就很艰巨。在今后的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0:42:58]
  • [嘉宾 裴显鼎]:
    一是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多次在讲话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判断和任务要求上来,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10:43:19]
  • [嘉宾 裴显鼎]:
    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格依法办案,对于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犯罪分子,无论是老虎还是苍蝇,坚决依法惩治,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尤其是对于严重危害国计民生的严重职务犯罪分子,更是要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纵容。
    [10:43:36]
  • [嘉宾 裴显鼎]: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行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包括还有《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等司法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遏制、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以及进一步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10:43:53]
  • [嘉宾 裴显鼎]: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总结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的审判经验,对于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适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效的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并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立法建议,严密腐败犯罪的刑事法网,切实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
    [10:44:08]
  • [嘉宾 裴显鼎]:
    二是严格依法办案,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办案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人民法院办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无论是普通案件还是大要案件,都要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和审判程序关,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10:44:27]
  • [嘉宾 裴显鼎]:
    一方面,要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事实、证据进行认真审查,正确适用法律,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逐一回应和评判,阐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确保裁判有理有据,并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10:44:41]
  • [嘉宾 裴显鼎]:
    另一方面,在确保实体公正的同时,也要重视程序公正,严格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树立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努力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去形式化,认真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法官的居中裁判意识,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保证控辩双方在庭审中享有平等地位,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10:44:56]
  • [嘉宾 裴显鼎]:
    三是要继续深化司法公开,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司法实践证明,司法公开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司法公信的有效途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官方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建立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开展了庭审网络直播,有效增强了司法透明度。
    [10:45:14]
  • [嘉宾 裴显鼎]:
    今后,全国各级法院会继续深化司法公开,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的建设,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速度快,参与范围广等特点,准确发布案件审理信息,特别是对于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职务犯罪大要案件更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全面发布权威信息,把司法公开落在实处,确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和信任。
    [10:45:27]
  • [主持人]:
    裴庭长,我们这里成了在线课堂了。网友“小法官”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较之受贿罪处罚要轻,如何理解设定该罪的立法目的?怎样区分此罪与共同受贿犯罪”?
    [10:47:04]
  • [嘉宾 裴显鼎]:
    这个问题也很好,我想不仅是小法官的问题,还是很多懂法律的人问的。教学相长,非常喜欢这种形式和同行交流。应该说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一个新罪名。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要是处于两方面的考虑。
    [10:50:49]
  • [嘉宾 裴显鼎]:
    一是国内打击腐败犯罪的实践需要。原来的刑法仅在第388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只能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共犯来处理。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打着配偶、父母的旗号为请托人办事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案发后,配偶、子女说收财物为他人谋利益之事是背着配偶、父母办的,配偶、父母说不知道此事,就很难以共同受贿罪处理。
    [10:51:02]
  • [嘉宾 裴显鼎]:
    同时,有一些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已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他们或者其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这类行为也找不到相应的处罚依据,这是国内情况。
    [10:51:16]
  • [嘉宾 裴显鼎]:
    二是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因为我们国家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参与制定起草和第一批加入的国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对影响力交易犯罪也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缔约国将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为其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作为该公职人员或者该其他人员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构获得任何不正当好处的条件"规定为犯罪。其中的“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就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朋好友等非国家工作人员。
    [10:51:32]
  • [主持人]:
    怎样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犯罪”?
    [10:51:57]
  • [嘉宾 裴显鼎]:
    正确把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区分界限,需要注意两点:
    [10:53:26]
  • [嘉宾 裴显鼎]:
    一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之间是一种补充关系,而非取代关系。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解决那些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共犯情况下的定罪问题。凡是依法能够认定构成受贿罪共犯的,必须以受贿罪处理,而不能以处罚更轻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处理。
    [10:53:50]
  • [嘉宾 裴显鼎]:
    二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分界限,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受贿罪共犯的认定要件。首先,受贿罪共犯以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构成受贿罪为前提条件,如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不构成受贿罪,自然也就无从谈起受贿罪的共犯问题。其次,受贿罪共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意思联络为实体条件。对此,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分别作了明确说明。
    [10:54:09]
  • [主持人]:
    近来,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引起了社会的热议,网友“法律程序”向您请教了“如何把握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标准?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即如实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裴庭长,请您给解答一下。
    [10:54:33]
  • [嘉宾 裴显鼎]:
    为依法规范和从严掌握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点解决了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罪行能否认定为自首的问题。
    [10:55:58]
  • [嘉宾 裴显鼎]:
    《意见》发布之前,实践中对该问题存在多种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纪检监察等办案机关不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交代罪行的,均可认定为自首;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宜一概以有无自动投案作为是否成立自首的条件。该意见论者又分为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主张以办案机关是否立案作为成立自首与否的认定基准;另一种观点主张以办案机关是否确切掌握犯罪事实作为认定基准。
    [10:56:17]
  • [嘉宾 裴显鼎]:
    我们认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两者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罪行的自首认定,同样应当以此为准。
    [10:56:35]
  • [嘉宾 裴显鼎]:
    也就是说,职务犯罪分子是否成立自首,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有无自动投案;二是交代犯罪事实时,办案机关是否已经掌握该犯罪线索并为此采取了相关调查、强制措施。而办案机关是纪检监察机关还是检察机关,交代犯罪事实时办案机关是否已经正式立案,与是否构成自首的认定并无关系。
    [10:56:48]
  • [主持人]:
    相信裴庭长的回答,给好多朋友指点了迷津。渎职罪刑事责任人员的确定,是司法中极为棘手的一个问题。该问题处理不好,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刑事打击的有效性。最高法院是否注意到了该问题,有无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10:57:29]
  • [嘉宾 裴显鼎]:
    确实如此,由于两方面的原因,渎职罪的责任认定具有其特殊的复杂性:一是职务活动具有职权性、阶段性和协作性等特点,一个危害结果往往牵涉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中的多人多个渎职行为;二是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具有多因性、间接性、偶然性等特点,渎职行为有着决定与执行、直接与间接、主要与次要之别。
    [11:00:01]
  • [嘉宾 裴显鼎]:
    为准确区分责任,依法从严惩治渎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2年底发布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重点解决了该问题。《解释》第五条对于实践中反映突出的责任认定三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具体如下:
    [11:00:17]
  • [嘉宾 裴显鼎]:
    一是国家机关负责人员的责任。很大一部分渎职犯罪系由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所致,而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实践中如果只追究一线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负有更大责任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领导则不作犯罪处理,就会造成“抓小放大”的现象,严重背离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从源头上预防渎职犯罪。为突出刑事打击重点,确保刑事打击效果,《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00:39]
  • [嘉宾 裴显鼎]:
    二是集体研究的刑事责任。当前在土地资源、生态环境、房屋拆迁、税收征管等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甚至是地方一级党政部门集体研究违法决定的渎职现象,出现危害结果后涉事人员往往以经集体研究为由推卸责任。一些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还刻意假借集体研究形式掩饰其个人意志。对此能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实践中存有顾虑。有人认为,此种集体研究行为属于单位行为,在刑法未对渎职犯罪规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宜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渎职犯罪非但不排斥单位行为,而且还内在地包含着单位行为,只不过对单位行为实行单罚仅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已。为打消实践中的顾虑,《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11:00:59]
  • [嘉宾 裴显鼎]:
    三是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为堵住违法决定人员推诿责任的出口,从根本上解决“抓小放大”的问题,《解释》第2款还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对具体执行人员的责任作了规定,即:“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据此,对于执行人员的责任追究应有别于决定人员,不允许以追究执行人员的责任取代对决定人员的责任追究。
    [11:01:18]
  • [主持人]:
    网友“网上说话”说,“我想知道全国法院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数,有木有”?裴庭长,请您透露下。
    [11:01:32]
  • [嘉宾 裴显鼎]:
    2013年,全国法院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201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021件,审结4957件,生效判决6866人;新收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7255件,审结6878件,生效判决9817人,有力地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严肃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
    [11:01:47]
  • [主持人]:
    我们接着看网友问题,市面上销售的一些保健食品宣传具有一定的辅助治疗、调节人体机能的功能,使用者也的确感到有效,但经化验后,这类产品一般都含有药物成分,常见的如声称有减肥功能的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的产品中被添加了西地那非。对于这种添加了药物的保健品,是认定为假药还是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11:02:01]
  • [嘉宾 裴显鼎]:
    目前,保健品行业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在保健品中添加药品,以此实现其宣称的保健功能。由于掺有药物的保健食品不是以药品的形式生产和销售,难以对其认定为假药、劣药,基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宜以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国家禁用药物”是指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药物,而不限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对于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中药材和西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公布了名单,大家可以关注一下。
    [11:04:20]
  • [主持人]:
    网友“小石头”向您请教 “裴庭长,向您请教,对于使用假冒名牌酒包装灌装普通白酒的行为,实践中是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品犯罪定罪处罚,还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处罚”?
    [11:04:45]
  • [嘉宾 裴显鼎]:
    对于以普通酒冒充名酒的行为,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实践中一般是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的。俗话说的假冒不伪劣,但如果酒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甚至安全问题,则有可能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具体案情,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11:05:04]
  • [主持人]:
    非常感谢裴庭长介绍人民法院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关情况。
    [11:05:32]
  • [嘉宾 裴显鼎]: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希望有机会再和大家交流探讨,再见。
    [11:05:4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11: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