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吴小军法官

朝阳法院李晓法官

直播现场

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案宣判现场

本案审判长吴小军法官接受访谈

被告人秦志晖在宣判现场

本案审判员李晓法官接受访谈

两位法官在直播现场回答网友问题

多网合作同步直播

网络访谈正在进行中
4月17日11时,朝阳法院相关人员就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审判情况做客本网进行访谈
  • [主持人]:
    4月17日11时,朝阳法院相关人员将就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审判情况做客本网进行访谈。
    [08:38:06]
  • [主持人]:
    备受关注的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将于2014年4月17日9时在朝阳区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宣判。为回应社会关切,宣判后该案审判长吴小军、合议庭成员李晓法官将做客本网,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敬请关注。
    [08:38:19]
  • [主持人]: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法院直播网主持人。今天参加我们直播访谈的 嘉宾是:备受关注的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案审判长吴小军法官,合议庭成员李晓法官。现在他们已经来到我们的直播现场,两位法官好,和广大网友打个招呼。
    [11:01:12]
  • [嘉宾 吴小军]:
    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2:22]
  • [嘉宾 李晓]:
    大家好。
    [11:02:39]
  • [主持人]:
    这次直播由北京法院直播网与人民网、法制网、正义网合作进行,人民网、中国法院网、千龙网、首都政法综治网进行同步直播。下面访谈开始。
    [11:03:37]
  • [主持人]:
    刚刚朝阳法院对秦志晖作出了一审判决,我们注意到最终认定了两个罪名,首先两位法官能不能先为网友介绍一下诽谤、寻衅滋事这两个罪?
    [11:04:23]
  • [嘉宾 李晓]:
    好的。刑法第246条规定了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情形: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1:05:40]
  • [主持人]:
    这两个罪有什么区别呢?
    [11:06:13]
  • [嘉宾 李晓]:
    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两罪的犯罪构成不同。设立诽谤罪是要保护公民的人格和名誉不受侵犯,而设立寻衅滋事罪则要保护社会秩序不被破坏。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两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从犯罪的故意来看,二者也有明显区别。诽谤罪是以毁损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为故意,寻衅滋事罪则要求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
    此外,寻衅滋事罪是公诉案件,而诽谤罪通常情况下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它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
    [11:08:07]
  • [主持人]:
    秦志晖散布的都是虚假信息,针对个人名誉的定了诽谤罪,针对铁道部的却定寻衅滋事罪,这是为什么呢?为什么要分别以不同的罪名来追究?
    [11:08:50]
  • [嘉宾 吴小军]:
    具体到本案,秦志晖本人曾说:必须要煽动网民情绪与情感,才能把那些人一辈子赢得的荣誉、一辈子积累的财富一夜之间摧毁,足可见这是捏造事实毁损他人名誉的主观恶意。而客观上,秦志晖捏造损害杨澜等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11:11:09]
  • [嘉宾 吴小军]:
    而在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发生后,秦志晖编造政府机关天价赔偿外籍乘客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散布信息内容不指向特定自然人,而是以扰乱社会秩序、起哄闹事为目的,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这一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因此,被告人秦志晖的行为分别构成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不能按照一罪处理,应分别定罪处罚。
    [11:12:11]
  • [主持人]:
    主持人:李法官,刚才您提到了,诽谤罪要求“情节严重”。我想问一下,如果有人在网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有标准没有?如何认定?
    [11:13:31]
  • [嘉宾 李晓]:
    关于这一点,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罪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11:15:05]
  • [嘉宾 李晓]:
    《解释》第2条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罪的量化入罪标准,使刑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
    [11:18:26]
  • [主持人]:
    我看到有多个网友都提问了,网友“想回月球”、“爱自然”、“一池春水”、“想睡觉”、“守望者”、“良心发现”、“酥酥的”、“南瓜汤”,他们关注的都是一个问题,就是关于本案诽谤罪为什么公诉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也特别想问,因为刚才您已经介绍了,诽谤罪通常是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那么为什么本案是由公诉机关起诉?
    [11:20:00]
  • [嘉宾 吴小军]:
    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是《刑法》第246条规定了除外情形,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应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适用公诉程序。
    [11:20:55]
  • [嘉宾 吴小军]:
    《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同一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11:23:20]
  • [嘉宾 吴小军]:
    同时,《解释》第三条中对于何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予以了明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也就是说,符合这几种情形的,属于公诉案件。
    [11:24:16]
  • [嘉宾 吴小军]:
    本案中,秦志晖利用信息网络,分别诽谤杨澜等多名公民,其中三人的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均达到500次以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关于张海迪的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虽然未达到500次,但根据《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秦志晖系在一年内分别诽谤杨澜等多人,应对上述诽谤信息的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据此,秦志晖诽谤杨澜等人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且系诽谤多人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本案诽谤事实属于法律规定的公诉案件范围,应当适用公诉程序追究被告人秦志晖所犯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11:25:32]
  • [主持人]:
    李法官,刚才您在介绍寻衅滋事罪的时候,讲到了,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需要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我想问一下,如何认定秦志晖散布的涉及原铁道部的信息造成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网络上的信息如何影响现实的社会秩序?
    [11:27:30]
  • [嘉宾 李晓]:
    对于这一问题,需综合考虑当时的事故背景、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做综合评判。
    根据相关证据显示,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为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在当时,媒体关注度极高,成为全民焦点。
    [11:29:49]
  • [嘉宾 李晓]:
    而秦志晖编造涉铁道部虚假信息的时间是2011年8月20日,时值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善后处理的关键期。秦志晖在此期间,编造政府机关天价赔偿外籍乘客的信息并在网络上散布,达到起哄闹事目的。该虚假信息被转发11 000次,评论3300余次,产生大量负面评论。
    [11:31:26]
  • [嘉宾 李晓]:
    网络空间具有虚拟空间的特点,但也具有现实属性。秦志晖的行为不仅造成网络空间的混乱,也在现实社会引发不明真相群众的不满,扰乱了政府的善后工作,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综上,可以认定秦志晖的行为造成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11:33:00]
  • [主持人]:
    我注意到,网友“火火火火的”提了一个问题,这个网友的名字很有意思,看来是针对这个案子起的。他提到说,“看了庭审的直播,秦志晖开庭时多次道歉,称自己越过红线,做了傻事,咎由自取,还说希望能够警示他人,做前车之鉴,称‘网络上有我一个秦火火就够了’,这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处理?”这个问题很好。
    [11:34:18]
  • [嘉宾 李晓]:
    量刑活动是一项复杂的司法过程,需要结合全案综合考量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和因素。例如,在判处被告人缓刑的案件中,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是影响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因素。本案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于法定从轻情节,量刑必须予以考虑。
    [11:35:36]
  • [主持人]:
    这里您提到了法定量刑情节的问题,您能不能顺便给我们介绍一下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11:36:14]
  • [嘉宾 李晓]:
    说到量刑情节,概括起来可以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比如说,自首、坦白、立功、从犯、犯罪未遂、累犯等都是法定量刑情节;而酌定量刑情节则没有明文规定,是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比如说,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有无前科劣迹等酌定情节,这些在量刑时就需要全面综合考量,而不是单单考虑某一方面。
    [11:37:22]
  • [主持人]:
    既然说到量刑,那么今天两位法官都在,能不能帮我们解读一下法院在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案量刑方面具体是如何考虑的?
    [11:37:59]
  • [嘉宾 吴小军]: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11:38:46]
  • [嘉宾 吴小军]:
    本案的量刑严格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了各种影响量刑的因素,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裁量原则。关于量刑情节,本案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法定从轻情节,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
    [11:41:50]
  • [嘉宾 吴小军]:
    秦志晖在网络上多次肆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间跨度长,涉及多个受害自然人和单位,这些也是量刑时需酌情综合考虑的因素。
    《刑法》第246条规定,构成诽谤罪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涉及多名被害人,在诽谤案件中属于情节相对较重的,确定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
    [11:44:13]
  • [嘉宾 吴小军]:
    《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仅涉及编造原铁道部信息的一起事实,属于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量刑不宜过重,最终确定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秦志晖一人犯两罪,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所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11:45:37]
  • [主持人]:
    说到这了,我看到也有网友提问。网友“寒江雪”问“数罪并罚是怎么回事?”两位法官能否介绍一下,数罪并罚到底怎么罚?
    [11:46:32]
  • [嘉宾 李晓]: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11:47:12]
  • [嘉宾 李晓]:
    就本案而言,秦志晖犯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为三年六个月,数刑中最高刑为二年,故对其执行的刑期应在二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这个幅度内。
    [11:47:48]
  • [嘉宾 李晓]:
    最终我们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11:48:19]
  • [主持人]:
    今天的网友问题非常多啊!看来网友对于秦火火案的关注程度非常之高。我看到有一个网友问题,非常专业,也很在理,看了之后我也有同样的困惑。我觉得这个问题必须请两位法官解释一下。
    [11:49:38]
  • [主持人]:
    网友“红杏出墙”问“所谓两高司法解释2013年9月才出台,而秦火火的行为均在此前实施,抓捕也在2013年8月,你们适用一个之后出台的《解释》处理秦火火,岂不是欲加之罪?法不溯及既往。这是应有的常识”。其他几个网友“溜溜球”、“雨露”、“雾霾雾霾”、“最爱流苏”问的问题也类似。我觉得他们说的挺在理啊,两位法官能解释一下吗?
    [11:51:25]
  • [嘉宾 吴小军]:
    这个问题确实问得很好。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公布《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01年12月17日施行。
    [11:53:15]
  • [嘉宾 吴小军]:
    《规定》首先明确,司法解释是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指出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11:54:27]
  • [嘉宾 吴小军]:
    同时,《规定》也明确了几种情况的具体处理:1、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2、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3、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11:55:50]
  • [嘉宾 吴小军]:
    根据《规定》的内容,秦志晖案即属于行为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的案件,故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因此,《解释》对秦志晖的行为具有溯及力,依照刑法及《解释》的规定对秦志晖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完全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秦志晖并非特例,以往的类似情况都是按照这一原则处理的。
    [11:56:37]
  • [嘉宾 吴小军]:
    此外,早在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即作出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指出:利用互联网实施诽谤、敲诈勒索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信息网络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为统一法律适用,有必要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作出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
    [11:57:45]
  • [嘉宾 吴小军]:
    《解释》的出台恰恰契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同时,《解释》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上述犯罪的行为特征和实际危害,明确了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解释》的各个条文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罪刑法定基本原则,也体现了依法解释的基本要求。《解释》对相关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等作出的明确规定,确保了实践中严格依法办案。
    [11:58:40]
  • [主持人]:
    被告人秦火火在庭上称:网络是自由的,我越过了红线,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恰恰是忽视了这一点,也忽视了法律和道德的存在。对于网络自由与法律界限的关系,两位法官怎么看?
    [11:59:33]
  • [嘉宾 吴小军]: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这已成为大家的共识。秦志晖案就是最好的警示,通过本案,被告人当庭深深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在法庭上呼吁大家要以他为戒,这也正是公开审理秦志晖案所要传达的法律精神。
    [12:00:21]
  • [嘉宾 吴小军]:
    互联网虽然区别于现实空间,但在网络中人们的行为却是具体的,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约束。
    [12:00:44]
  • [嘉宾 吴小军]:
    也就是说,我们在网络空间享受便捷、高效、自由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利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得危害国家利益。即,享受自由的同时要遵守法律底线,如果你在网络上的行为出了格、越了界、犯了法,就可能会丧失本应享有的自由,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12:03:47]
  • [主持人]:
    转眼间,访谈的时间就过去了。最后,我想问一个问题,通过秦火火案件,两位法官对网友日常网络言行有哪些建议?
    [12:04:17]
  • [嘉宾 李晓]:
    希望本案的审判,能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净化网络环境,我们人人有责,让更多的人意识到ID背后沉甸甸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共同维护网络秩序。
    [12:05:01]
  • [嘉宾 吴小军]:
    建议广大网友今后在信息网络上,自觉规范言行,依法发表言论,坚守法律底线,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最大程度传播正能量,共同营造规范、有序、健康的网络环境。
    [12:05:45]
  •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访谈就到这里,感谢两位嘉宾参加我们的直播访谈。
    [12:06:20]
  • [嘉宾 吴小军]:
    感谢网友们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监督,谢谢大家对此次访谈的关注!
    [12:11:07]
  • [嘉宾 李晓]:
    谢谢各位网友的提问和互动,下次再见!
    [12:12:21]
  • [主持人]:
    今天访谈就到这里,感谢人民网、法制网、中国法院网、正义网、千龙网、首都政综治网,感谢刘娜、程颖、曹璐、刘奇琦的辛勤工作。今天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2: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