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

燕山法庭

主讲法官

讲座全景

听众记笔记
5月13日9时,房山法院“法官教您如何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普法讲座
  • [主持人]:
    针对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纠纷增多的现象,结合当前审判实务中的处理办法,房山法院李广剑法官将走进街道举办普法讲座。以交通队的调解与法院诉讼的关系、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责任主体、交强险赔偿限额、交强险与商业险之间关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以及伤残死亡费用为主题。
    [09:13:3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孔祥凤,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普法讲座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0:37]
  • [主持人]:
    今天普法讲座的法官是李广剑。李广剑,1994年到房山法院工作至今,曾在河北法庭、民二庭、燕山法庭任书记员、代理审判员,现任燕山法庭代理审判员。
    [09:22:54]
  • [主持人]:
    现在,由李广剑法官为我们做普法讲座。
    [09:24:28]
  • [李广剑]: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收入的增加,很多家庭购买了小汽车,小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带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增加,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及时妥当地对事故受害人予以救济,同时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9:34:38]
  • [李广剑]:
    下面我围绕案例来谈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09:35:26]
  • [李广剑]:
    小赵开车在路上走,在过路口时与另一辆汽车发生碰撞,双方都认为是对方的过错,报警后交警到现场处理事故,给双方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院诉讼中的作用是什么呢?
    [09:36:16]
  • [李广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09:37:31]
  • [李广剑]: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09:37:55]
  • [李广剑]:
    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它不是一种能够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09:39:07]
  • [李广剑]:
    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重要的证据,确定了双方的责任,而且事故认定书上还记载着一个重要信息,那就是对方当事人的保险公司名称,交通事故赔偿官司中保险公司很重要,因为它将直接影响赔偿款的履行,也能说当事人是否能拿到钱手里,与保险公司有很大关系。
    [09:40:07]
  • [李广剑]:
    下面我来讲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
    [09:41:00]
  • [李广剑]: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中的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09:42:43]
  • [李广剑]:
    在商业性质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及大小,取决于被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应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绝不可能超过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09:43:18]
  • [李广剑]:
    因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1.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因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2.被保险人对事故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09:44:26]
  • [李广剑]: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09:45:13]
  • [李广剑]:
    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公司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不需考虑车辆驾驶人员是否为被保险人,不需考虑机动车方承担主要、次要还是同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应按照有责赔偿限额进行赔偿。
    [09:46:23]
  • [李广剑]: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09:47:59]
  • [李广剑]:
    在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09:48:59]
  • [李广剑]: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法院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09:50:52]
  • [李广剑]: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9:51:17]
  • [李广剑]:
    有责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及限额是:死亡伤残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财产2000元;无责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及限额是:死亡伤残11000元,医疗费1000元,财产100元。
    [09:59:22]
  • [李广剑]: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补偿、办理丧葬交通支出、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10:00:29]
  • [李广剑]:
    有了车也会经常面临一个问题,就是朋友、同事、亲戚搭乘。好意搭乘即指机动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该车去某目的地,因交通事故造成直接人身损害。对于此类纠纷,通说称为"好意同乘"纠纷。但须说明的是迎送旅客或为某种经营目的(如与同乘者去洽谈生意),虽是无偿的运送行为,但不构成“好意同乘”。"好意同乘"纠纷属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属特殊侵权的危险责任范畴。
    [10:03:25]
  • [李广剑]:
    "好意同乘"者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付款义务,因而不具有合同的特征。"好意同乘"属事实行为,不属于合同行为。免费搭乘他人机动车辆的人受到伤害,是一种事务处理行为,不是合同行为。在"好意"者方面也未想与同乘者签订契约或得有何种报酬,完全是在尽义务,而在"同乘者"方面亦未想到出现风险,或出现风险之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属于自己默示的风险承担。所以"好意同乘"的行为是事务行为或情谊行为,决非契约行为。
    [10:03:59]
  • [李广剑]:
    "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方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责任。在"好意同乘"情形下,虽然机动车所有人没有从乘坐人处获得利益,但其仍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对同乘人所受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10:04:33]
  • [李广剑]:
    在"好意同乘"情形下,无论是经车辆所有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允许或者车辆所有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搭乘该车的,或同乘人偷偷乘坐的,驾驶人虽然未获得利益,仍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此时车辆所有人就具有了运送人的身份,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是需要对车辆所有人就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限定,相应减少或者免除赔偿额。
    [10:05:13]
  • [李广剑]:
    若好意同乘人明知司机已酣酒、无驾驶执照仍要求同乘、或者教唆司机超速、搭载、搭乘禁止载客车辆的,同乘人也具有过失责任,均可构成过失相抵的事由,从而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 《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
    [10:05:59]
  • [李广剑]:
    将"好意同乘"情况下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的责任确定为有限制的责任,是因为"好意同乘"的前提是"好意",并非歹意,上升到民法理论,属于善意行为,符合"善良风俗"原则,所以在处理好意同乘纠纷时不能让好意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07:23]
  • [李广剑]:
    但在下列情形下,即使是无偿搭乘也不能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1.机动车方基于经营目的提供无偿搭乘的。如酒店、大型超市提供的免费班车,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这些经营者可以获取潜在的利益,因此,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无偿行为。2.按规定可以免票的。如老年人可以免费搭乘公交车。
    [10:08:19]
  • [李广剑]:
    今天的讲座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10:36:35]
  • [主持人]:
    今天的普法讲座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关洁提供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0:40:38]
  • [声明]:
    此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供关心此次普法讲座的网友参考。
    [10:4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