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最高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

中新社记者

上海广电法制天地频道记者

中央电视台记者

中国日报社记者

人民网记者

腾讯微博网友
2014年6月25日10时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 [孙军工]: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
    [10:00:48]
  • [孙军工]:
    明天是第27个国际禁毒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将公布5起典型案例,其中4起系毒品犯罪案例,1起系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犯罪案例。这5起案例中,贩卖、运输毒品罪犯熊东平,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肖文中,运输毒品罪犯杨永树,故意杀人罪犯龚兴富均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10:01:30]
  • [孙军工]:
    一、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10:02:39]
  • [孙军工]:
    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继续毫不动摇地坚持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行刑事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的作用。2012年下半年以来,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安部部署开展了一系列禁毒专项行动,全国法院2013年以来新收毒品犯罪案件较往年同期大幅增长。据统计,2013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97225件,同比增长26.40%;审结95216件,同比增长24.82%;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99486人,同比增长22.78%,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1962人,同比增长7.28%。2014年1-5月,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43180件,同比增长30.19%;审结37186件,同比增长31.15%;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39762人,同比增长27.38%,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9168人,同比增长23.21%。为配合禁毒专项行动,各级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对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判,该判处重刑的依法判处重刑,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遏制了毒品犯罪的高发多发势头,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10:03:00]
  • [孙军工]:
    二、坚持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确保死刑适用准确有力
    [10:05:34]
  • [孙军工]:
    在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整体从严并突出打击重点,毒品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多年来始终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重刑率。2013年毒品犯罪案件的重刑率为22.08%,2014年1-5月的重刑率为23.06%,分别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1.29和13.85个百分点。对于严重毒品犯罪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依法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凡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核准,确保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同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审判工作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予以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10:07:39]
  • [孙军工]:
    今天将要公布的5起典型案例,目的在于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一贯立场,同时进一步向社会公众揭示毒品的严重危害。熊东平等贩卖、运输毒品案,肖文中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杨永树等运输毒品案这3起案件都是长途贩运毒品或者自行制造、运输毒品的案件,是毒品交易链条中的上游犯罪。其中,罪犯熊东平起意贩毒并联络毒品交易的上下家后,遥控指挥两名同伙两次到广东省东莞市、汕尾市等地购买毒品运至浙江省温州市贩卖,共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740余克、海洛因3700余克,所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熊东平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罪犯肖文中为制造毒品,租用地下室作为制毒场所,指使他人购得制毒原料,纠集同伙制出大量甲基苯丙胺液体,并进行提炼结晶,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固液体共计21988.5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在24%-65.4%之间的达8000余克。此外,肖文中还曾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90余克。肖文中制造、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并向他人贩卖毒品,社会危害极大,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罪犯杨永树筹集18万元购毒款,纠集他人从北京市前往广东省东莞市购买甲基苯丙胺770余克,后携带所购毒品驾车回到北京,被公安人员查获。杨永树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两次被判刑,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对上述3名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并核准了死刑。
    [10:09:37]
  • [孙军工]:
    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对发生在毒品消费环节的犯罪给予从严打击,以遏制毒品问题的滋生蔓延。近年来,随着毒品消费市场的持续膨胀,零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增长迅速。今天公布的高鹤、潘德虎贩卖毒品案就是一起直接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的案例。高鹤、潘德虎购得甲基苯丙胺25.03克后向吸毒人员加价贩卖,被公安人员查获。二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社会危害大,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高鹤还系累犯,法院依法对高鹤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对潘德虎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10:10:51]
  • [孙军工]:
    近年来,毒品的次生危害有加剧之势,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毒品犯罪不仅损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还引发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主要表现就是因吸毒诱发的侵财性、暴力性犯罪频发。有的犯罪分子为获取吸食毒品所需资金而实施盗窃、抢夺、抢劫等犯罪,有的犯罪分子吸食毒品后行为失控,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吸毒诱发的次生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在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犯罪分子的同时,也注重寓教于审,提高社会公众对毒品危害的认识。今天公布的龚兴富故意杀人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诱发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罪犯龚兴富吸毒后深夜回到家中,次日早上因给年仅4个月的儿子穿衣服等琐事与同居女友发生争执,瞬间产生杀人之念,持菜刀接连将女友和儿子杀死,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死刑。这种吸毒后杀害、伤害亲属的案件近年来时常发生,充分说明了吸毒的危害。
    [10:11:49]
  • [孙军工]:
    受国际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禁毒工作的总体形势依然较为严峻。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对毒品犯罪形势的研判,以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为中心,坚定不移地执行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加大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力度,确保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10:13:25]
  • [孙军工]:
    谢谢大家!
    [10:13:57]
  • [孙军工]:
    我要向大家通报依法惩治毒品犯罪的有关情况就是这些。下面请马岩副庭长向大家公布5起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
    [10:14:56]
  • [马岩]: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
    [10:15:20]
  • [马岩]:
    案例1:熊东平等贩卖、运输毒品案——指使他人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10:15:50]
  • [马岩]:
    (一)基本案情
    [10:16:41]
  • [马岩]:
    被告人熊东平,男,汉族,1990年12月8日出生,农民。
    [10:16:50]
  • [马岩]:
    2012年2月,被告人熊东平在四川省开江县指使李阳平、林芳萍到浙江省温州市帮其贩卖、运输毒品,李、林二人遂来到温州市暂住。同年3月至5月间,熊东平联络好上下家,指使李阳平、林芳萍到广东省东莞市、汕尾市等地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3747.5克、海洛因2721.5克,运至温州市卖出。李阳平、林芳萍将收取的毒资汇入熊东平指定的银行账户。
    [10:17:07]
  • [马岩]:
    2012年5月7日,被告人熊东平联络好毒品上家,指示李阳平、林芳萍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毒资10万元,并让李、林二人携带17万元现金从温州市前往广东省东莞市、陆丰市购买毒品。同月9日上午,李阳平、林芳萍携所购毒品到达温州市新南汽车站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二人处缴获海洛因973.6克、甲基苯丙胺1001.2克。同月11日,公安人员从李、林二人在温州市的暂住处缴获海洛因6.43克。同年8月27日,熊东平在四川省开江县被抓获。
    [10:17:21]
  • [马岩]:
    综上,被告人熊东平共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748.7克、海洛因3701.53克。
    [10:17:37]
  • [马岩]:
    (二)裁判结果
    [10:17:52]
  • [马岩]: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10:18:04]
  • [马岩]: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东平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熊东平提起犯意,联络毒品上下家,指使他人实施毒品犯罪,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李阳平、林芳萍受熊东平指使,积极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对小于熊东平。熊东平遥控指挥他人两次到广东购买毒品运至温州市贩卖,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熊东平判处并核准死刑,对另案被告人李阳平、林芳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0:22:23]
  • [马岩]:
    罪犯熊东平已于2014年6月1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10:22:36]
  • [马岩]:
    案例2:肖文中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制造、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并贩卖毒品,罪行极其严重
    [10:22:47]
  • [马岩]:
    (一)基本案情
    [10:23:14]
  • [马岩]:
    被告人肖文中,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无业。1989年12月7日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10:23:26]
  • [马岩]:
    被告人肖文中为制造毒品,租用四川省安岳县李世强家的地下室作为制毒场所。2011年春节前后,肖文中指使李华到四川省成都市购买了大量制毒原料。同年4月4日晚,肖文中伙同李世强、李华、康凡在该地下室制出大量甲基苯丙胺液体,后指使康凡将上述液体带到肖文中在成都市的一处租住房存放。4月中旬,肖文中、李华又将上述液体带到肖文中在成都市的另一租住房进行提炼结晶。同月22日晚,李世强、李华协助肖文中在地下室再次制出甲基苯丙胺液体。同月25日凌晨,李华按肖文中指示驾车将一瓶甲基苯丙胺液体(重632克)带往四川省乐至县,途中被公安人员截获。当日,公安人员在安岳县将肖文中、李世强抓获,并在李世强家查获甲基苯丙胺固液体17670.5克。同年5月6日,公安人员在肖文中的租住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固液体3686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固液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在24%-65.4%之间的达8000余克。
    [10:23:51]
  • [马岩]:
    另,2010年9月,被告人肖文中在成都市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94.463克。
    [10:24:01]
  • [马岩]:
    (二)裁判结果
    [10:24:19]
  • [马岩]:
    本案由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10:24:29]
  • [马岩]: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文中伙同他人制造、运输甲基苯丙胺,并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肖文中租用制毒场地,指使他人购买制毒原料,掌握制毒技术并直接参与制毒,还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李世强、李华、康凡在肖文中的纠集下参与制造毒品,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于肖文中。肖文中伙同他人制造、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并向他人贩卖毒品,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肖文中判处并核准死刑,对同案被告人李世强、李华、康凡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十四年。
    [10:24:40]
  • [马岩]:
    罪犯肖文中已于2014年6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10:24:52]
  • [马岩]:
    案例3:杨永树等运输毒品案——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10:25:04]
  • [马岩]:
    (一)基本案情
    [10:25:28]
  • [马岩]:
    被告人杨永树,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农民。1989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2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10:25:39]
  • [马岩]:
    2012年3月初,被告人杨永树从其外甥邝习川处得知蒋茜在广东省东莞市能联系到毒品卖家,遂将筹集的18万元毒资存入其妻子的工商银行卡。而后,杨永树纠集邝习川等人驾驶邝租赁的轿车从北京市来到东莞市常平镇。杨永树经蒋茜介绍,与戴道等人商谈毒品交易事宜,并指使邝习川支付毒资。同月7日,杨永树等人携带所购毒品驾车返回,在北京市通州区一高速公路检查站被截获,公安人员从上述车辆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778.3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06克。
    [10:26:00]
  • [马岩]:
    (二)裁判结果
    [10:26:12]
  • [马岩]:
    本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10:26:23]
  • [马岩]: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永树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杨永树出资购买并纠集他人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永树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戴道贩卖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鉴于其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邝习川受杨永树邀约参与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提供同案犯相关信息,依法可从轻处罚。蒋茜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永树判处并核准死刑,对同案被告人戴道、邝习川、蒋茜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
    [10:26:35]
  • [马岩]:
    罪犯杨永树已于2014年6月2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10:26:46]
  • [马岩]:
    案例4:高鹤、潘德虎贩卖毒品案——购得毒品后加价贩卖给吸毒人员,依法惩处
    [10:26:56]
  • [马岩]:
    (一)基本案情
    [10:27:12]
  • [马岩]:
    被告人高鹤,男,汉族,1979年8月25日出生,无业。2007年1月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抢劫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10:27:23]
  • [马岩]:
    被告人潘德虎,男,汉族,1986年6月18日出生,无业。
    [10:27:33]
  • [马岩]:
    2013年5月初,江苏省扬州市的吸毒人员谢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高鹤约购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约定一套甲基苯丙胺(约25克)8000元,另加路费500元。后高鹤电话联系被告人潘德虎,潘从他人处以7500元购得一套甲基苯丙胺。同月7日,高鹤、潘德虎携带上述毒品从江苏省宜兴市开车到扬州市,途中潘德虎给高鹤少量甲基苯丙胺作为样品。高鹤、潘德虎到扬州后与谢某某准备交易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高鹤的手提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包(净重0.74克),从潘德虎的上衣口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24.29克)。
    [10:27:45]
  • [马岩]:
    (二)裁判结果
    [10:27:57]
  • [马岩]:
    本案由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一审,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10:28:08]
  • [马岩]: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鹤、潘德虎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高鹤、潘德虎贩卖甲基苯丙胺25.03克,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高鹤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高鹤、潘德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10:28:17]
  • [马岩]:
    上述裁判已于2014年3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10:28:27]
  • [马岩]:
    案例5:龚兴富故意杀人案——吸食毒品后杀死同居女友和幼子,罪行极其严重
    [10:28:39]
  • [马岩]:
    (一)基本案情
    [10:28:55]
  • [马岩]:
    被告人龚兴富,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无业。
    [10:29:06]
  • [马岩]:
    2007年,被告人龚兴富和被害人邓某(女,殁年24岁)相识后同居,2011年生育一子龚某(被害人,殁年4个月)。2012年3月28日晚,龚兴富和他人在宾馆房间吸食甲基苯丙胺后,于23时许回到其租住处。次日8时许,龚兴富和邓某因给龚某穿衣服等事发生争执,龚兴富自感异常烦躁、亢奋,产生杀人而后快之念,遂持菜刀朝正在卫生间洗漱的邓某头、面、颈等处砍击数刀,又朝龚某头部砍击一刀,并抓起龚某扔在地上,致邓某、龚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10:29:20]
  • [马岩]:
    (二)裁判结果
    [10:29:31]
  • [马岩]:
    本案由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10:29:43]
  • [马岩]: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兴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龚兴富吸食毒品后仅因生活琐事便持刀行凶,砍击同居女友及年仅4个月大的幼子,致二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龚兴富判处并核准死刑。
    [10:29:54]
  • [马岩]:
    罪犯龚兴富已于2013年12月1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10:30:07]
  • [马岩]:
    5起案件发布结束,谢谢大家。
    [10:30:54]
  • [孙军工]:
    下面看看各位有哪些感兴趣的话题,我们做一个互动交流。
    [10:31:03]
  • [中新社记者]:
    今天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案例的3名毒贩被判处死刑,其涉案毒品数量从几百克到上万克不等。请问毒品犯罪案件中死刑适用的数量标准是怎样把握的?
    [10:42:48]
  • [马岩]:
    司法实践中,从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强调,毒品犯罪的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的情节。对毒品犯罪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决定量刑的时候,特别是在考虑是不是适用死刑时,要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的情节、毒品犯罪危害的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到当地毒品犯罪形势,做到依法、准确、科学量刑。
    [10:43:11]
  • [马岩]:
    刚才记者朋友也提到,我们也可以注意到,今天发布的5起案例中案例1中熊东平案的两同案犯李阳平和林芳萍,这两人两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700余克、海洛因3700余克,这两次到了8000克,数量巨大。但法院考虑李阳平和林芳萍两人都是受熊东平指使,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小于熊东平,所以法院依法对熊东平判处死刑,对李、林二人判处死缓。
    [10:43:26]
  • [马岩]:
    案例3中杨永树纠集他人到广州东莞购买甲基苯丙胺驾车返回北京,运输毒品数量770余克,如果单纯从毒品犯罪的数量上看,这700多克与案例1中的李阳平、林芳萍8000多克,数量差距比较大,但是杨永树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又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对于这种主观恶性比较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要依法从重处罚,所以法院对杨永树判处并核准死刑。
    [10:43:40]
  • [马岩]:
    我们国家地域面积比较大,各个地方毒情也不同。最高法院考虑到目前各地毒品犯罪形势差异比较大的实际情况,对于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适用标准,一直坚持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做法。针对不同地区毒情的不同特点、毒品犯罪的不同形势采取适宜的、相对均衡的死刑数量标准,而不是在全国范围内搞“一刀切”。
    [10:43:54]
  • [马岩]:
    同时,通过死刑复核案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各地逐步形成一个有一定幅度、相对统一的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平衡。
    [10:47:52]
  • [马岩]:
    我就回答这些。
    [10:48:05]
  • [上海广播电视台法制天地频道记者]:
    您的发言稿中有一块是加强对毒品犯罪形势的研判,关于这一块具体的内容能不能简单介绍一下?
    [10:54:53]
  • [马岩]:
    几年来,在党中央高度重视、正确领导下,各级法院充分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同时,积极参与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对遏制毒品犯罪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从审判数据来分析,当前的毒品犯罪形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0:55:08]
  • [马岩]:
    一, 毒品犯罪案件的数量这几年在持续增长。我们原来有个统计,从2007年-2013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的数量以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数一直在持续增长,案件数从2007年的3.8万件增加到2013年的9.5万件,年均增长16.3%,犯罪分子人数从2007年的4.3万人增长到2013年的9.9万人,年均增长14.8%。毒品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犯罪案件中的比例从2007年-2013年这几年也有变化,2007年毒品犯罪占全部刑事犯罪的比例是5.34%,到2013年这个数据已经上升到9.98%。这几年毒品犯罪的增长幅度还是比较快的。
    [10:55:31]
  • [马岩]:
    二,从统计数据来看,各级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治毒品犯罪。2007-2013年毒品犯罪案件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的重刑率总体为27.28%,始终高于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十几个百分点。并且在毒情相对比较严峻的地区,比如西南地区,在东北部分省份,重刑率还要高。特别是云南的重刑率这几年一直在高位徘徊。2012年云南省对毒品犯罪的重刑率达到83%,2013年仍然达到78%。从重刑率方面能够看到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立场。
    [10:55:52]
  • [马岩]:
    三,现在毒品犯罪逐渐地呈现发展、蔓延的态势。以往毒品犯罪高发于边境、西南地区、沿海地区,地域化特征比较明显,但是现在从毒品犯罪地域分布来看,已经从边境、沿海地区逐渐地向周边、内陆地区多渠道、全方位的蔓延。2013年,全国审结毒品犯罪案件,以省排名,排名靠前的省份有广东、浙江、重庆,特别是广东毒品犯罪数量在2007-2013年始终居于全国首位。云南、广西、重庆现在也是毒品犯罪数量高发,东北地区的辽宁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11:04:17]
  • [马岩]:
    四,走私、制造毒品犯罪呈加剧态势。从毒品犯罪来源来看,毒品一部分从境外的毒源地入境,另外一部分是国内制造,无论是走私还是制造毒品,从案件数量上看都在逐渐地加剧。
    [11:04:32]
  • [马岩]:
    五,零包贩毒的毒品犯罪呈现逐渐增长态势。受这几年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的影响。零包贩毒、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案件数量增长比较迅速。据统计,零包贩毒案件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总量的70%左右。零包贩毒虽然是毒品犯罪下游的、末端的环节,但是直接导致毒品进入消费领域,所以零包贩毒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11:04:47]
  • [马岩]: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采取多种措施,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的高发态势。
    [11:05:00]
  • [马岩]:
    我就回答这些。
    [11:05:12]
  • [中央电视台记者]:
    目前基层民警在缉毒的时候会遇到一些执法尴尬,比如特殊人群运毒,孕妇或者未成年人运毒。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目前我国被列为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只有20多种,但实际上易制毒化学品远远超过这个数字,缉毒民警在查扣的时候也会遇到执法尴尬,以上两个问题是否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上有完善呢?
    [11:15:31]
  • [马岩]:
    关于特殊人群贩卖毒品的问题我们这几年确实一直在努力研究解决的问题。各地公安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也遇到这种情况,比较突出的像在云南边境地区有四川籍的孕妇、艾滋病患者、体弱多病的贩毒人员运输、贩卖毒品,在关押、处理和打击上遇到一定的障碍。最高法院也在协同相关部门研究怎么样妥善解决特殊人群贩卖毒品的问题。这个应当说不是单靠法院一家能够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去年到今年我们一直在做这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也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到相关地域进行一些调研,努力采取多方面、多层次的办法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这个工作我们现在正在做,记者朋友如果感兴趣的话,我们以后可以就这方面的问题再一起交流。
    [11:16:02]
  • [中央电视台记者]:
    第二个问题,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问题,去年6•26新闻发布会的时候提到了,去年一个主题是最高法院会同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麻黄草管理的意见,这个问题就是涉及到了对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问题。对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对相关犯罪要严厉打击,依法惩处,同时我们也会与相关的部门配合,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监管。
    [11:16:16]
  • [中国日报社记者]:
    两个问题。提到次生犯罪的问题,想问大概占整个毒品犯罪比例的多少?另外,今天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个因为吸食毒品导致杀人的犯罪,联想到去年的一个案件,南京的一位妈妈,吸食毒品以后遗弃了她的两个女儿,导致了惨剧。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如何看待这个案子?
    [11:36:53]
  • [马岩]:
    你提的这个问题非常好。这两起案件充分说明了毒品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教训极其深刻。虎毒尚且不食子。但在这两起案件中,罪犯龚兴富吸毒后行为失控,仅因给幼子穿衣服这样的家庭琐事便产生杀人之念,将同居女友和年仅4个月的幼子残忍杀害;罪犯乐燕为了吸毒,将两名幼女关在家中一个多月不管不问,导致二人活活饿死在家中。两名罪犯的罪行违背基本的天理人伦,令人发指,被害人的遭遇也令人痛心。
    [11:37:12]
  • [马岩]:
    虽然两名犯罪分子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社会公众应当从中看到毒品和吸毒行为的严重危害。它们不仅损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使吸毒者丧失理智,也会给吸毒者的家庭乃至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据罪犯龚兴富供述,他与女友发生争执后,感到异常烦躁、亢奋,有厌世情绪,必杀人而后快,然后持菜刀砍杀女友和无辜的幼子,作案后仍到宾馆吸毒、打牌。这可见毒品的危害有多大!我们希望全社会都要增强拒毒意识,切实做到“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11:37:25]
  • [人民网记者]:
    我前一段参加了一个被告人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庭审。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近年来增长明显,请介绍一下刑法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有关规定。
    [11:46:35]
  • [马岩]:
    我国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容留”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长期或者短期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容留既可以是主动实施,也可以是被动实施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李代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11:47:47]
  • [马岩]:
    近年来,受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的影响,零包贩毒、容留他人吸毒这种末端犯罪增长迅速。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从2007年的878件增加到2013年的12320件,增长了13倍。从各地情况看,广东、江苏、浙江、重庆、四川这些地方此类犯罪的比例也比较高,增长速度比较快,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当地毒品滥用问题比较突出。吸毒市场的庞大是诱发毒品犯罪的重要原因,针对这种严峻形势,人民法院今后要更加注重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的处罚力度,通过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遏制毒品供应,减少毒品需求。
    [11:48:07]
  • [孙军工]:
    发布会已经进行了一小时,时间关系最后一个提问机会。有关今天新闻发布会预告发出后,昨天晚上腾讯微博的工作人员和新闻局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表示希望今天新闻发布会代表腾讯微博的网友在发布会上提一个问题,我想把最后一个提问机会留给腾讯微博的网友。
    [11:48:38]
  • [腾讯微博网友]:
    我是来自腾讯微博的,我带了网友的四个问题。第一,对于新类型的毒品在法律上缺乏法规,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惑问题,人民法院是如何解决的?第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放了毒品夹带,这怎么治罪,如何识别毒品夹带?第三,引诱儿童吸毒如何定刑?第四,大数据被广泛应用在各个行业领域,请问最高法有没有计划引用大数据技术惩治毒品犯罪?
    [11:49:51]
  • [孙军工]:
    我刚才讲最后一个提问机会,按照规则平等的要求,我只回答其中一个问题。首先要感谢网友对最高法院新闻发布会的关注,在最高法院的新闻发布会上欢迎网友提问不是第一次,今后我们也欢迎更多的网友参与到发布会当中来。这里向今天参与发布会的媒体做一个邀约、一个承诺,你们今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的时候可以事前收集网站用户、网友朋友的问题带到发布会上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发布会要实现最彻底的公开,和网民实现最直接的交流互动。
    [11:50:20]
  • [孙军工]:
    感谢腾讯微博网友提出的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只回答一个大数据的问题。我们身处大数据的时代,这是当前最热的话题之一。大数据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已经带来了,并且将继续带来十分深刻的影响。法院的审判工作事关民生,所以也不能例外。法院工作在大数据时代,如何去更好地发挥作用,这是各级人民法院都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高度关注,一直以来我们十分注重审判工作中产生的所有数据的集纳、整理,公开发布、挖掘使用、成果转化等一系列的工作。这其中包括从海量的审判数据当中挖掘、总结、提炼可能对司法决策、制定司法解释、制定裁判标准有影响的各种数据内容。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提高广大法官的裁判能力和水平。从使用效果来讲,可以用,刚才网民提出的我们是不是要引用大数据,实际上我们已经在做,不仅仅是在引用,在使用的目的上我想可以归纳为四句话:通过数据进一步的提高审判工作水平;通过数据进一步的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知情需求;通过数据进一步在全社会凝聚法治建设的共识;通过数据的分享进一步的使全体社会成员分享法治的成果。
    [11:50:38]
  • [孙军工]:
    我要回答的内容就这些。谢谢网友的提问。谢谢今天参加发布会的所有媒体,谢谢马庭长,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11:50:52]